为他比量品第三
为他比量者. 显自所观义。
为了让他人理解而进行的推理,就是要阐明自己所认识到的道理。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說三相言.是謂為他比量。於言因中設智果名故。((二一)一)即彼能立三相隨有未說.皆成缺過。/且諸因明論中於為他比說所比法為宗.其義如何。今答此問.
通过自己的理由推知具有特征的事物,想要让他人也理解,于是说出具备三种特征的言论,这就叫作为他人的推理。在语言表述中,将推导出的结果假立为理由的称谓。((二十一)一)即便是那些能够成立的三相特征,只要有任何部分未曾说明,都会构成缺失的过失。/试问各种因明论述中,在为他人推理时将被推论对象作为命题,这该如何理解?现在回答这个问题:
此中说所比 谓是因境义。
这里所说的推理对象,就是指原因所指向的事物内涵。
外论诸分中说所比.非能立性.生犹豫故。今谓因境之义乃为所立。/此复.
在其他学派的论述中,常把所要推论的对象当作立论依据,其实这并不具备论证的有效性,因为它会导致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真正能确立论点的依据在于推理所依的事实本身。
唯所说自体. 己欲。
自己所要表达的,正是自身的真实体性。
云自体者.是所立体.不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虽待成.然本不欲为所立故。云己所欲者.不待自论.随有所说。/此复.
事物的本质本身,就是我们要证明的对象,不能作为证明的工具。通过这种方式来排除那些错误的理由和例证。虽然这些理由和例证本身也需要被证实,但它们原本就不是我们真正要证明的目标。所谓自己所要说明的,是指不依赖自己的理论体系,而是根据具体情境来阐述观点。进一步来说——
有法中 现.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违。
在认识对象中,现量、比量、可信教言、公认事实、以及无矛盾认知,都是有效的认知方式。
於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應無有餘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法違遣所立.是謂不違。唯此顯示所立圓滿.否則相似。如說聲非所聞.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違其所許.說為似宗。若本不共無有比量.而是世間共知.亦得與違。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門.如是應知於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說一切言皆虛妄.意謂凡有言辭彼皆不實.此能詮言應在所遣.是即兩者自性相違。言所詮義唯此是實.亦復不成.則為兩者差別相違。/((二四)四)諸正理者說.宗因相返名曰宗違.是為宗過.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
在各种宗派理论中,人们都想通过事物的特性来证明某个核心观点。但在论证时,这个核心观点本身不能与其他认知方式相矛盾——比如直接感知、逻辑推理、本派教义或公认的真理。只有满足这个条件,论证才算完整成立,否则就是表面相似实则错误的立论。
例如有人说"声音是听不见的"、"瓶罐等物是永恒不变的"、"认知能力无法认识对象",这些说法都与他们原本承认的事实相冲突,所以都属于错误的立论。
有些观点虽然无法用逻辑推导,但已是世人共知的常识,若与之相违也会形成矛盾。比方说"怀抱着兔子的不是月亮(指月兔传说)",因为月亮确实存在实体。这些都是直接否定事物本质特征的例子。
同样地,在事物的特性与本质的关系上也存在类似例证。比如有人断言"所有言语都是虚假的",意思是凡是说出来的话都不真实——那么这句话本身也该被否定,这就形成了立论者与立论内容本质上的自相矛盾。倘若又说"唯有这句话是真实的",同样不能成立,这就构成了立论者与立论内容在特性上的矛盾。
((二十四)) 正统逻辑学家指出:立论与理由相互矛盾称为"宗违",属于立论的根本错误。例如主张"声音是永恒的",却又承认"一切事物都是无常的"。
若宗因相违 说宗过.非理。
如果立论的宗与因互相矛盾,就属于宗过的错误,不合正理。
此说宗与因违.又是宗过.两俱非理。/所以者何。
这种说法认为宗与因相矛盾,又说是宗的过失,这两种观点都不合理。为什么呢?
由诸不善学 以异法喻说.
那些学习不得要领的人,用相反的事例来举例说明。
且说违宗非理.以此依异喻方便理无违故。异喻能说无所立处亦复无因.即显声非一切故无无常。
如果说“与自己的观点相矛盾”这种指责不合理,是因为按照异喻的推理方式并不会产生矛盾。异喻能够说明:在没有所要证明的论点的地方,也就没有理由存在——这正表明声音并非具有一切属性,所以不能说它没有无常性。
即由合知因. 不成。
通过结合认知来成立理由,是无法成立的。
说宗过亦非理。此由合说声非一切为因.而犯不成.声即摄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声与余法合以说一切.声摄于内.非一切因不成。若除声说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别.即宗一分为因.亦是不成。如说声无常.以无常故.此是不成因过.喻复有过.不关于宗。/成质难论以此相违摄似因中.即由此相.
指出立论有错误也不合理。这是将“声音”与“一切事物”合并讨论时,用“非一切”作为理由而产生的逻辑错误——因为声音本身就被包含在“一切事物”之中。再者,这个理由本身就是论点的一部分。如果把声音和其他事物合称为“一切”,那么声音既然包含在内,“非一切”这个理由就不能成立。如果排除声音来讨论“一切”,这样“非一切”的理由与论点本身产生矛盾,用论点的一部分作为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就像说“声音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无常的”,这种推论本身就不成立,比喻也存在问题,但这与论点本身无关。
《成质难论》将这类矛盾归入错误推理的范畴,正是基于这个特征。
无相违。
没有矛盾。
彼论复说相违有二.与宗义相违及与能立边相违.此中二皆不具.故非相违因过。/说所立已.今当说因。此中.
这部论典又指出相违有两种情况:与宗义相违和与能立边相违。这里两种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不构成相违因的过失。/阐释所立宗义之后,现在应当说明因的建立。在此之中,
有宗法是因. 又多彼相似. 以故因等义 先当广显示。
事物的根本属性是推理的基础, 而存在许多相似的例证。 因此关于推理的义理, 应当首先详细阐明。
宗法于同品 有.无.俱.三类。 此三于异品. 有.无.俱.各三。
关于宗法的同品关系,存在三种情况:全有、全无、部分有部分无。 而这三类情况在异品关系中,又各自对应三种可能:全有、全无、部分有部分无。
此中詳說宗法故.先當觀察。((二九)九)如彼言宗法者.於義不成。何以故.非許有法為宗故。然此無過。
这里详细说明宗法的缘故,应当先作观察。((二九)九)像那样说“宗法”的表述,在义理上并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并不承认有法本身就是宗。但这里其实没有过失。
总摄为宗故. 或法.或有法. 非总.但彼分. 假说为所立。
总体是为了确立宗旨, 有的指事物本身,有的指事物的属性, 并非全体,只是其中部分, 假名安立为所要论证的命题。
理应总摄之义乃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总宗所摄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说为宗.因是彼法故无失。如说布衣。/此复。
应当整体理解的道理就是所要推论的对象,这一点前面已经说明。然而那个整体主张所包含的某一部分——无论是本质属性还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暂且称作主张,因为理由正是基于这个属性所以没有错失。就像人们说到"布衣"那样。
进一步来说:
因依俱许说。 若两俱.随一. 颠倒.及犹豫. 依不成.皆非。
因明论式中,要使论证成立,必须具备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 若有以下情况,论证便不成立: - 双方都不同意其真实性 - 仅单方承认而对方反对 - 依据本身颠倒错误 - 前提含糊不确定 - 所依基础根本不成立 ——凡属此类,皆非有效论据。
((三二)一二)此中兩俱成顛倒者.義准非因.如說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有隨一成顛倒者.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兩俱或隨一成猶豫者.如於烟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說我體周遍.隨處有樂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三二)一二:这里说到双方都承认的颠倒情况,按照道理来说就不能作为正确理由。比如有人说“声音是无常的,因为它是眼睛能看见的”。另外还有单方承认的颠倒情况,比如对主张“声音是显现而来”的人说“声音是造作而来的”。双方或单方产生犹豫的情况,比如看见烟却怀疑是否真有火而想要成立有火。所举事物本身不成立的情况,比如有人说“我的本体遍及一切处所,因为随处都能感受到快乐等”。/再者,在这些宗法性质中,
不许亦非破。
不允许的事情,也不算是驳斥。
譬如两俱随一不成.或犹豫因。
就像两个人共同认定的事情中,有一方其实并没有真正认同,或者所用的理由本身就模棱两可。
两俱极成者. 乃为破或立。
双方共同认可的观点,才能用来破除邪见或建立正见。
若非宗法.必俱许者始成能破.如说声是眼所见性。又俱许乃为能立.如说声由缘别而差异故。异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如果不是双方都承认的宗法,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反驳。比如有人说"声音是眼睛能看到的东西"这种明显错误的主张。同样,只有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才能作为有效论证的依据,比如"声音会随着不同条件而产生差异"这种公认的事实。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既不能成立论证,也不能进行反驳。/这要怎么理解呢?
复以已成说。
既然已经说过了。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为能破。/云宗法为能立性者.
若能证明某一观点成立,便是有效的论证;若能证明某一观点不成立,便是有效的反驳。所谓"宗法为能立性",意指通过论证使主张得以确立。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 但法成法故。
事物本身不能互相证明, 用特性证明事物本身也不成立, 只能通过特性来证明特性。
((三六)一六)此中有說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烟立火。此不應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說「彼處如是.」若即以烟成立相應火者.應是宗義一分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說見烟.火已共知。應成無比量故。是故言彼處者决定說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非以德與有德方便差別.但由所立能立說故.無有過失。又非以有法成立於法.如說以火立觸.例前可知。((三七)一五)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說一最勝體是有.見與諸差別法相隨故。此中亦但成立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餘法為所立。/何以故.
((三六)一六)这里有人说"用存在的事物证明另一事物的存在",比如用烟来证明火的存在。这种说法不合理。我们并不是要论证"那火是存在的",而是说"那个地方有这种情况"。如果直接用烟来证明与之对应的火,就相当于把论点的一部分当作论据了。而且在我们所要论证的火中,既然已经看到烟,火的存在就已经被共知了,这样反而构不成有效的推理。所以说"那个地方"是特指某处地点,地点就是所讨论的对象。这种对象与其特性,不是通过属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来区分,而是根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和证明的依据来表述,所以没有过失。同样,也不能用实体来证明属性,比如用火来证明热性,道理和前面说的类似。((三七)一五)也不能用属性来证明实体,比如说"有一个至高无上的实体存在,因为看见各种特性都伴随着它"。这里实际上只是证明各种特性必定有一个共同原因,就像木片等事物那样。所以说,只能以其他特性作为所要证明的内容。/为什么呢?
如是成有法。
这样才成为有效论证。
云如是者.即彼余法差别有法.而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与所立法互不相离。复有异方便故应说.
所谓“如是”,即指其他事物所具有的特定属性,成为所要论证的对象。正因如此,才能确立理由与所论证内容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此外,基于其他论证方式也应说明——
由宗因门说. 若有所不乐 由此应成故. 当知彼是难。
通过论证的命题和理由来表达, 如果存在不认同的观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推导出结论, 应当明白这就是驳斥的方法。
如说声非是常.业亦应常故.常应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为门立难.以有所执而另立应成故。以先有执无质碍故为常.今但由宗以说过难。/既唯宗法为因.
如果说声音不是恒常的,那么其作用也应该是恒常的,因为恒常的性质应该能被认知。这是通过选取论证依据和论点作为切入点进行驳斥,由于存在某种执着而另外设立应成式论证。原先执着于"没有质碍的就是恒常",现在只需针对论点本身指出其过失。既然只以论点的属性作为论证依据...
若说因宗随. 宗无因非有. 于此五啭喻.
如果有了理由,主张就能成立; 要是主张不成立,理由也就站不住脚。 在这五种变化中,用比喻来说明。
((四一)二〇)如有說言.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雖無宗法.然有喻相故。
如果说:声音是无常的,因为凡是造作出来的都不是恒常的,而恒常的都不是造作出来的。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宗法的属性,但是通过比喻的方式展现了其中的道理。
由合而知因。
通过两者结合来认知原因。
((四三)二一)如是由合而顯宗法.可說聲是所作.或非非所作。
通过这样的结合来显示宗法的特性,可以说声音是造作而成的,或者并非不是造作而成的。
若由遮显说. 则当成无因. 以二喻立故。 具相亦无异。
如果只通过否定来显示意义, 就会变成没有理由的论证。 由于运用了同喻和异喻两种比喻来建立论点, 具备的相状也就没有差别。
应成非有法. 先有所许故。 如是说因宗 有过故成破。
你的主张本身就不成立,因为你先前已经承认过某些前提。这样来论证你的观点,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所以你的说法站不住脚。
((四五)二五)於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頌說於同品有無俱等.((四六)二六)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相似者.是為同品。此復於所立法.
((四五)二五)要判断一个理由是否符合宗法的特性,需要区分它是正确理由还是错误理由。所以前面的偈颂说到,在同品中可能存在、不存在或两者兼具的情况。((四六)二六)这里所说的“品”涵盖了一切事物特性。凡是与所要论证的事物特性具有共同特征、彼此类似的事物,就称为同品。这种同品关系又是根据所要论证的事物特性来确定的。
无异说即彼。 显示于余处。
道理已在别处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四八)三一)若如是說同品中有者.
((四八)三一)如果这样说“同品中存在”的情况——
同品应成宗.
相应成立宗
若以无异性说同品.彼应亦为宗耶。/不说分别.则有此过。然非无异.此谓瓶等所有无常.即非所立。以是.
如果说事物没有差别性就判定为同类,那么这些事物也能成为论证的主题吗?如果不加以区分,就会出现这种错误。但事物并非没有差别,就像瓶等事物所具有的无常性,其实并不是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正因如此……
有异故不许。
因为存在差异,所以不能认可。
說此同品有者應理。/次復於所不樂異品唯遮止有。故說為無。((四九)二七)且異品者。
说这种同品存在的观点是合理的。其次,对于不想要的异品,只需要排除它的存在,所以说它不存在。((四九)二七)所谓异品,
彼余及相违 二皆非异品. 应成无有因. 以相违简别。
其他那些与相违的情况,都不能算作不同的类别。 这样就会导致没有真正的依据, 因为相违的因素已经将它们区分开了。
若同品所余为异品者.因莫不转异品.应无有因。如所作性.无常同品中有.而彼无常所余苦无我等亦有故。若与同品相违为异品者.应唯所立相简别者知其为异。如说火有煖触.由彼得知无煖冷触以为异品.其非冷煖即不可知。
如果将所有与同品不同的都算作异品,那么所有的因都会涉及异品,这样就没有正确的因了。比如"所作性"这个因,虽然在"无常"的同品中存在,但"无常"之外的其他属性(如苦、无我等)也同样具有这个因。如果将与同品相对立的定义为异品,那么只有通过所立属性来明确区分才能识别异品。例如说火具有热触,通过这个特性可以知道没有热性的冷触属于异品,而那些既不冷也不热的就无法判断了。
故无同为性。 因相虽是一. 亦得知多义。
因此,虽然因的性质是单一的,但也能让我们理解多种含义。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云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所作性於無常以是為因.於無我等亦然.彼等無處亦無故。/((五一)二九)所作既是無常無我等所共.將如成立瓶等為猶豫因耶。不爾。
就像是以不存在同品的地方作为异品。所谓“异品中没有”,就是指在同品不存在的地方也没有(因)的含义。以“所作性”来证明“无常”是有效的因,对于“无我”等也是如此,因为在这些(无常、无我等)不存在的地方,(所作性)也不存在。((五一)二九)既然“所作性”既是无常的属性,也是无我等的共同属性,那会不会像证明瓶子等事物那样成为不确定的因呢?并非如此。
虽共.定相随。
虽然共同存在且相互伴随。
非諸共相皆生猶豫。如說所作是瓶.現見衣等無瓶處亦所作.此則猶豫。謂無常無我等是所作者.於彼無處曾所未見.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簡別得成為因。((五二)三二)/即宗法性別為三類.所謂於同品有.無.及有無俱。及字後加.遮錯解故。此等各別有三.謂同品有者於異品有.無.及有無俱。如是同品無及俱中同此分別。((五三)三三)若無同品為異品者.如立無常.對不許空等法時如何說耶。此無猶豫.彼法既無.决定不轉.故無有過。((五四)三四)九種宗法舉例釋成.如次當說。所量性故聲常.所作性故無常.無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聞故常.勤發故常.無常故勤發.勤發故無常.無礙故常。((五五)三五)攝此頌言。
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特征都会让人产生疑惑。比如说"造作而成"这个特征,当我们说瓶子是造作而成的,但看到衣服等没有瓶子的地方也有造作而成的物品,这时就会产生疑惑。至于说到"无常"、"无我"这些特征都是造作而成的,在那些不存在这些特征的地方,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种情况,所以具备完整的因相特征,能够明确区分,才能成为有效的推理依据。((五二)三二)
宗法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在同品中存在的、在同品中不存在的,以及在同品中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及"字放在后面,是为了避免错误理解。这几种情况又各自分为三类:比如同品中存在的,在异品中可能存在、可能不存在、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同样的,同品中不存在的和同品中既存在也不存在的,也按照这个方式分别。((五三)三三)
如果没有同品只有异品的情况,比如要论证"无常"这个观点,面对不承认虚空等法存在的人时,该怎么说明呢?这并不会产生疑惑,因为那些法既然不存在,就肯定不会出现,所以没有过失。((五四)三四)
九种宗法的例子按顺序解释说明。依次是:因为可以被认识所以声音是恒常的,因为是造作而成的所以是无常的,因为无常所以需要努力造作,因为是造作而成的所以是恒常的,因为可以被听到所以是恒常的,因为需要努力造作所以是恒常的,因为无常所以需要努力造作,因为需要努力造作所以是无常的,因为没有障碍所以是恒常的。((五五)三五)
将这些内容总结为偈颂。
所量.作.无常. 所作.闻.勤发. 无常.勤.非触. 此九.成常等。
所量、造作、无常, 造作、听闻、勤发, 无常、勤勇、非触, 这九种,成立常等。
((五六)三六)如是分別應說因.或相違.或不定性。
((五六)三六)像这样分析时,应当说明理由:可能是成立的依据,可能是相矛盾的依据,也可能是不确定的性质。
此中同品有 或俱.异品无. 是因。
此处指: 当同品中存在(该属性),或者同品中兼具(该属性与结果),而異品中不存在(该属性)——这样的条件就构成正确的因。
((五八)四〇)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此九句初後三中.取中間因。
((五八)四〇)只有这两种情况才能作为正确的推理依据。要么是同类事例中存在而不同类事例中不存在,要么是同类事例中兼具两种情况而不同类事例中不存在。这九种推理模式中,要从首尾两组各三种情况里选取中间那种正确的推理依据。
此颠倒. 相违。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与真理相违背。
((六〇)四一)如上倒說故.異品中有或俱.而同品無。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復有能害所立餘相違法.如以異分積聚性故成立為餘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性餘法。此成多種義故.即彼二因所攝故.不異九句。
((第六十节 第四十一页))前面说到错误论证的情况:在异类事物中存在或同时具备某种性质,而在同类事物中却不存在。这属于第二、三种错误中选取首尾两种错误原因的情况。此外还有能损害所立论点的其他矛盾现象,比如用"异质聚合性"来证明其他事物的功用,这样也能证明聚合性具有其他功能。由于这种论证能推导出多种含义,且被包含在上述两种错误原因之中,所以仍然没有超出九种错误论证的范畴。
余不定。
其余情况不能确定。
((六二)四二)所餘五者.因或相違皆不可决.說為不定.是猶豫原因之義。/((六三)四三)復於一切因等相中.
((六二)四二)其余五种情况,无论因由成立还是相矛盾都无法判定,称为“不定”,这是导致犹豫不决的原因。 ((六三)四三)再者,在一切因由及其特征中……
乐说一数性。
喜欢谈论单一本质。
此意依类及事而言.一数者.谓若有因皆属同类中有。以是为所乐说。/何以故.
这个道理要从类别和具体事物两方面来说。
所谓“一数”,意思是:如果存在某种原因,那么所有同类事物中都会包含这个原因。这正是我们想要说明的。
为什么呢?
两违则疑故。
两种情况相矛盾,所以会产生疑惑。
若有所说因相两违而一处者.见成犹豫。如所作性及所闻性.两者依声则生疑惑是常.无常。
如果同一个事物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推理依据,就会让人产生犹豫不决的判断。例如用"人工造作性"和"可被听闻性"这两个特征来论证声音时,就会使人对声音究竟是永恒存在还是刹那生灭感到困惑。
如是二疑因. 独亦不决定。
譬如以非眼所见性及现量性.说声非实.非业.此则不定.故应乐说一性。/依此乐说一性.不将有犹豫决定俱不成者耶。无如是过。何以故.
譬如有人用“不是眼睛能看见的”和“现量感知的”这两个理由,来说声音不是实体、不是造作——这样的推论其实是不确定的。所以应当确立一个统一的论证标准。
如果按照这个统一标准来论证,难道不会同时出现犹豫不决和武断判定都成立的情况吗?并没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呢?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乐说。
彼此都不愿意说对方具备两种特征。
此中具犹豫决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审是何.是为相违决定。/若不相违各具因相.如所作故无常.又勤发故无常.此亦得决定耶。
这里同时存在两种互相矛盾的判断,让人产生疑惑,无法确定究竟属于哪种情况,这就叫做相违决定。如果两个互不矛盾的推理都具备正确的依据,比如从"造作性"推出"无常",又从"勤勇所发"推出"无常",这样难道就能得到确定的判断吗?
若不出一性. 多亦无有违。
如果连一个独立的本性都不存在,那么多个事物之间也就谈不上互相矛盾了。
此中成一義故.雖是多法.說為一性亦不相違。/((六六)四六)且應四類為猶豫因.同異品中俱有故.如何所聞性以不共故亦為猶豫。((六七)四七)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攝一切.因於彼為猶豫因.是即疑因所攝.且一邊顛倒故。((六八)四八)若因一切皆共.無所簡別.即於所共兩俱不違.故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餘故.亦得為因.是謂差別。/((六九)四九)若時許有聲性是常.所聞性亦得為因耶。如不能說所作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兩俱可得一義為相違故.是猶豫因。此唯依現及教力故思求决定。((七〇)五〇)攝上頌言.
若不共.及共. 又相违决定. 是诸一切法 于彼为疑因。
观宗法审察. 与所乐颠倒. 成违害.犹豫. 此外无似因。
若害违意乐为相违因者.如积聚性因云何不成不为他用。以有为他用之因故。复云何不成相违决定。不见犹豫.非彼类故。但于为他用差别义成颠倒故.而为相违。如是意乐成立非积聚他所用.而非积聚现比不得无有其法.故无犹豫.成相违因。又如观察成违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别.亦说相违。如以勤发性因说声非声.及非所闻.是二皆以法所差别之有法为所立故。/次复说言.
谓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别. 随一倒立故. 无害为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