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神品第二
外曰: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神等諸法有故(修妬路)。迦毘羅、優樓迦等言:神及諸法有。迦毘羅言:從冥初生覺,從覺生我心,從我心生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神為主,常、覺相、處中、常住、不壞不敗、攝受諸法。能知此二十五諦,即得解脫;不知此者,不離生死。優樓迦言:實有神常,以出入息、視眴、壽命等相故,則知有神。復次以欲恚、苦樂、智慧等所依處故,則知有神。是故神是實有,云何言無?若有而言無,則為惡邪人,惡邪人無解脫。是故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
对方说:不该说一切事物都是空无自性的,因为神我等种种事物都是存在的(修妬路)。迦毗罗、优楼迦等学派主张:神我以及种种事物是实有的。迦毗罗学派认为:从最初的混沌中产生觉知,从觉知产生个体意识,从个体意识产生五种细微元素,从五种细微元素产生五大基本物质,从五大基本物质产生十一种感官功能。神我作为主宰,是永恒、具有觉知特性、居于中心、恒常存在、不会损坏衰败、并且统摄一切事物的。能够了悟这二十五种真实道理,就能获得解脱;不能了悟这些,就脱离不了生死轮回。优楼迦学派说:确实存在永恒的神我,依据呼吸、眨眼、寿命等现象,就可以推知有神我存在。再者,以欲望、嗔恚、苦乐、智慧等所依赖的主体缘故,也可以知道有神我。所以说神我是真实存在的,怎么能说没有呢?如果明明存在却说没有,那就是邪恶错误的人,邪恶错误的人无法获得解脱。因此不应该说一切事物都是空无自性的。
内曰:若有神而言无,是为恶邪。若无而言无,此有何过?谛观察之,实无有神。
我们说:如果真有灵魂却说没有,那是错误的观点。但如果本来就没有却说没有,这有什么问题呢?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确实不存在所谓的灵魂。
外曰:实有神。如僧佉经中说,觉相是神。
对方说:确实有灵魂存在。就像僧佉派的经典里说的,能觉知、能感受的那个主体,就是灵魂。
内曰:神觉为一耶?为异耶?
**内论一方提问:** 神与觉知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
外曰:神觉一也。
外道说:神和觉知是一回事。
內曰:覺若神相,神無常(修妬路)。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如熱是火相,熱無常故,火亦無常。今覺實無常。所以者何?相各異故、屬因緣故、本無今有故、已有還無故。
对方主张:知觉若是灵魂的本质特征,那么灵魂就是无常的(这是修多罗中的论述)。如果知觉是灵魂的本质特征,由于知觉是无常的,灵魂也应当是无常的。就好比热是火的本质特征,热是无常的,所以火也是无常的。事实上,知觉确实是无常的。为什么呢?因为各种知觉现象各不相同、依赖因缘条件而产生、本来没有而后出现、已经出现还会消失。
外曰:不生故常(修妬路)。生相法無常,神非生相故常。
外道说:因为不产生所以是永恒。(修妬路)。具有产生相状的事物是无常的,神不具有产生的相状所以是永恒的。
內曰:若爾覺非神相(修妬路)。覺是無常,汝說神常,神應與覺異。若神覺不異者,覺無常故,神亦應無常。復次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覺行一處故(修妬路)。若覺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處,覺亦應一時遍行五道;而覺行一處不能周遍,是故覺非神相。復次若爾神與覺等(修妬路)。汝以覺為神相者,神應與覺等,神則不遍。譬如火無熱不熱相,神亦如是,不應有遍不遍相。復次若以為遍,則有覺不覺相(修妬路)。汝欲令神遍,神則二相:覺、不覺相。何以故?覺不遍故。神若墮覺處是則覺,若墮不覺處是則不覺。
内文回应:如果是这样,觉知就不是神我的特征。觉知是无常的,你们却说神我是常住的,那么神我应该与觉知不同。如果神我与觉知没有差别,觉知既然是无常的,神我也应该无常。再者,如果认为觉知是神我的特征,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觉知只能在一个地方发生。如果觉知是神我的特征,按照你们的说法,神我遍布一切处所,觉知也就应该同时遍及五道;但觉知只能在一处发生,无法周遍一切,所以觉知不是神我的特征。再者,如果是这样,神我就与觉知等同了。你们把觉知当作神我的特征,那么神我就应该和觉知一样,神我也就不能遍在。好比火没有热与不热两种特征,神我也是如此,不应该有遍在和不遍在两种特征。再者,如果认为神我遍在,那就会有觉知与不觉知两种状态。你们想让神我遍在,神我就有了两种状态:觉知的状态和不觉知的状态。为什么?因为觉知不能遍在。神我如果处在觉知的地方就是觉知的,如果处在不觉知的地方就是不觉知的。
外曰:力遍故無過(修妬路)。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有覺力,是故無無覺過。
对方说:因为感知能力遍布各处,所以没有缺失的过失。(修妬路)。有些地方虽然感知没有发挥作用,但这里仍然有感知的能力,所以没有缺失感知的过失。
內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修妬路)。若有覺力處是中,覺應有用而無用,是故汝語非也。若如是說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
**正文:** 这样说不对。因为能力与具有能力者本是一体(指论证中的逻辑谬误)。如果感觉的能力存在于某个地方,那么感觉就应当产生作用,但实际上它并没有作用,所以你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硬要说感觉即便没有作用之处也仍具有能力,那不过是空谈罢了。
外曰:因緣合故覺力有用(修妬路)。神雖有覺力,要待因緣合故乃能有用。
外道说:因为有各种条件配合,感知能力才能起作用。精神虽然具备感知能力,但必须等待各种条件配合之后才能发挥作用。
內曰:墮生相故(修妬路)。若因緣合時覺有用者,是覺屬因緣故,則墮生相。若覺神不異,神亦是生相。
内在的真理是:因为落入生灭变化的相状中。如果因缘和合时意识感知有实际作用,这个意识感知既然属于因缘条件,就会落入生灭变化的相状。如果意识感知与灵魂没有区别,那么灵魂也同样具有生灭变化的相状。
外曰:如燈(修妬路)。譬如燈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緣亦如是,能令覺有用,不能生覺。
外道辩驳:就像灯一样。(修妬路)。譬如灯能照亮事物,却不能创造事物。因缘也是这样,只能让觉悟产生作用,并不能生出觉悟本身。
内曰:不然。灯虽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缘不合时,觉不可得,神亦不能觉苦乐,是故汝喻非也。
我们反驳说:并非如此。灯虽然不照瓶罐等物,但瓶罐本身是存在的,也可以拿来使用。而你们所说的“觉”呢?如果因缘条件不具备的时候,“觉”就根本不存在,连“神我”也无法感知苦与乐。所以,您这个比喻是不成立的。
外曰:如色(修妬路)。譬如色,雖先有燈,不照則不了。如是覺雖先有,因緣未合故亦不了。
外道说:以颜色为例(经文)。就像颜色,虽然早已存在,但没有灯光照亮就看不清楚。同样的,觉悟虽然本来就有,但条件不成熟时也不会显现。
內曰:不然。自相不了故(修妬路)。若未有照,人雖不了,色相自了。汝覺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復次以無相故,色相不以人知故為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應以無知處為知。無知處為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覺一義。
我方回应:并非如此。因为事物自身的特征无法自我认知(注:此处引述修妬路(论式))。如果说没有感知者,事物就无法被认知,那么即使人不去认知,色彩与形态自身也本然存在。而你们所说的“觉知”本身并不能自我认知,所以你们的比喻并不成立。再者,由于事物的存在不依赖表象认知,色彩形态并非因为被人感知才成为色彩形态,因此即使不被看见时,色彩形态也恒常存在。你们主张的“神我”之相,不应当将没有认知的地方当作有认知。把无认知处说成有认知,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你们的理论体系中,“知”与“觉”本是同一概念。
外曰:優樓迦弟子誦衛世師經言,知與神異,是故神不墮無常中,亦不無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修妬路)。譬如人與牛合,故人名有牛。如是神情意塵合故,神有知生。以神合知故,神名有知。
外道说:优楼迦的弟子们传诵卫世师的经典里讲,认知能力与精神本体是不同的,所以精神不会落入无常变化之中,也不会没有认知。为什么呢?因为精神与认知结合的缘故。就像有牛的情况(修妬路)。好比人和牛结合,所以人可以说拥有牛。同样地,精神与意识、感官、外境结合,精神就产生了认知。由于精神与认知结合,精神就可以称为有认知。
內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修妬路)。牛相牛中住,不在有牛中。是故雖人牛合有牛不作牛,但牛為牛。如是雖神知合,知相知中住,神不為知。汝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知色塵等,是故但知能知非神知。譬如火能燒,非有火人燒。
内在的论证:牛的本质特性存在于牛自身之中,并非存在于一个抽象的“牛的概念”里(修妬路(一种论式))。牛的本质特性是在具体的牛身上安住的,不在那个抽象的概念里。所以,即使人和牛合在一起,那个“有牛”的概念并不能成为真正的牛,只有牛本身才是牛。同样的道理,即使精神与知觉结合,知觉的特性是在知觉本身中安住的,精神并不能成为知觉。您说精神、知觉、意识与感官对象结合便产生了认知,这种认知能了知颜色、声音等对象,所以,只是知觉本身能够了知,而不是精神在了知。这就好比火本身能燃烧,而不是一个“有火的人”在燃烧。
外曰:能用法故(修妬路)。人雖有見相,用燈則見、離燈則不見。神雖有能知,用知則知、離知則不知。
对方说:因为需要借助认知功能才能起作用(这是修妬路的观点)。就像人虽然有看东西的能力,但必须借助灯光才能看见、离开灯光就看不见一样。神我虽然有认知能力,但必须借助认知功能才能知道、离开认知功能就不能知道。
內曰:不然。知即能知故(修妬路)。以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能知色等諸塵,是故知即能知,非是所用。若知即能知,神復何用?燈喻非也。何以故?燈不知色等故(修妬路)。燈雖先有,不能知色等,非知法故,是故但知能知色。若不能知,不名為知。是故縱有能知,彼能何用?
我们说:不是这样的。因为知觉本身就是能知的主体((修妬路))。由于感官、意识与事物接触,所以产生了知觉;这个知觉能够认知颜色等种种事物,所以说知觉本身就是能知的主体,并不是被使用的工具。如果知觉本身就是能知的主体,那么神我又有什么用呢?用灯来比喻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灯并不能认知颜色等事物((修妬路))。灯虽然先存在,却不能认知颜色等事物,因为它不具备认知的能力,所以只有知觉能够认知颜色。如果不能认知,就不能称为知觉。因此,就算有一个能知的主体,那个主体又有什么用呢?
外曰:馬身合故神為馬(修妬路)。譬如神與馬身合故,神名為馬。神雖異身,亦名神為馬。如是神知合故,神名為知。
对方说:由于马身与神识结合,所以称神识为马(修妬路)。就好比神识与马身结合,就称神识为马。神识虽然不同于马身,也可以称神识为马。同样的道理,神识与知觉结合,所以称神识为知觉。
內曰。不然。身中神非馬(修妬路)。馬身即馬也。汝謂身與神異,則神與馬異,云何以神為馬?是故此喻非也。以神喻神,則墮負處。
我们说:不对。身体里的灵魂不是马(注疏)。马的身体就是马本身。你认为身体和灵魂是分开的,那么灵魂和马也是分开的,怎么能把灵魂当作马呢?所以这个比喻不成立。用灵魂来比喻灵魂,就陷入了逻辑错误。
外曰:如黑疊(修妬路)。譬如黑疊,黑雖異疊,疊與黑合故名為黑疊。如是知雖異神,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
外道反驳说:就像黑布一样(修多罗中举例说)。好比黑布,黑色虽然不同于布料本身,但布料与黑色结合就叫做黑布。同样道理,认知作用虽然不同于灵魂本体,但灵魂与认知结合,所以灵魂就可以称为“能知者”。
內曰:若爾無神(修妬路)。若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神應非神。何以故?我先說知即是能知,若知不名神,神亦不名能知。若他合故以他為名者,知與神合,何不名知為神?又如先說黑疊喻者,自違汝經。汝經黑是求那,疊是陀羅驃。陀羅驃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羅驃。
论中说:这样就没有灵魂了。如果灵魂与知觉相结合,因此灵魂被称为知觉,那么灵魂就不应该是灵魂了。为什么呢?我之前说过,知觉就是能觉知的。如果知觉不能称为灵魂,灵魂也不能称为能觉知的。如果因为与其他事物结合就借用其名称,那么知觉与灵魂结合,为什么不称知觉为灵魂呢?又比如之前说的黑布比喻,这违背了你们自己的经典。你们的经典中说黑色是属性,布是实体。实体不会变成属性,属性也不会变成实体。
外曰:如有杖(修妬路)。譬如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但名杖。杖雖與人合,杖不名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與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與神合故,知名為神。
外道提出:就像人有手杖这种情况。好比人和手杖结合在一起,所以这个人被称为“有手杖的人”,而不仅仅叫作“手杖”。手杖虽然与人结合,但手杖不被称为“有人”,也不被称为“人”。同样的道理,神与知觉结合,所以神被称为“能知者”,而不仅仅叫作“知觉”;也并非因为知觉与神结合,知觉就被称为“神”。
內曰:不然。有杖非杖(修妬路)。雖杖與有杖合,有杖不為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正文翻译:**
对方说:并非如此。要知道,有“杖”这个概念,但“杖”本身并不是实际的手杖。就像手杖和“杖”这个概念虽然结合在一起,但“杖”这个概念本身并不能当手杖用。同样的道理,在能认知的“觉知”与被认知的“对象”之中,并没有一个独立的“神我”存在。所以说,“神我”并不是真正的能知者。
(修妬路)
外曰:僧佉人复言,若知与神异,有如上过。我经中无如是过。所以者何?觉即神相故。我以觉相为神,是故常觉无不觉。
外人说:数论派的人又说,如果认知与神我不同,就会有上面所说的过失。我们的经典中没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认知就是神我的状态。我以认知的状态为神我,所以神我始终在认知,没有不认知的时候。
內曰:雖已先破,今當更說。若覺相神不一(修妬路)。覺有種種苦樂覺等,若覺是神相,神應種種。
内在的论点说:虽然先前已经破除过,现在应当再作说明。如果觉知的现象与神我并非一体(修妬路)。觉知有种种苦、乐等不同的感受,如果觉知就是神我的表现,那么神我也应该变得多种多样。
外曰:不然。一為種種相,如頗梨(修妬路)。如一頗梨珠隨色而變,或青黃赤白等。如是一覺隨塵別異,或覺苦或覺樂等。覺雖種種相,實是一覺。
外道反驳:不对。同一个东西可以呈现种种不同的表象,就像玻璃珠一样。比如一颗玻璃珠会随着周围颜色而变化,有时呈现青色、黄色、赤色或白色等等。同样道理,同一个觉知能力随着感知对象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有时觉知到苦,有时觉知到乐等等。觉知虽然显现种种不同的表象,实质上还是同一个觉知。
內曰:若爾罪福一相(修妬路)。若益他覺是名福,若損他覺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覺、損他覺是一者,應罪福一相,如施盜等亦應一。復次如珠先有,隨色而變。然覺共緣生,是故汝喻非也。復次珠新新生滅故,相則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内文说:如果照你这么说,罪和福就成了同一个样子了。(修妬路)。如果念头是为了利益他人,这就叫做福;如果念头是为了损害他人,这就叫做罪。所有有智慧的人都真心相信这个道理。假如你说利益他人的念头和损害他人的念头是同一个东西,那么罪和福就应该是一样的了,就像布施和偷盗也变成一样了。再者,好比宝珠,它本身是先前就存在的,只是随着所映照的颜色而显出变化。然而,念头是随着所缘对境共同产生的,所以你的比喻是不对的。还有,宝珠是刹那刹那新生又灭去的,所以它的相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你说宝珠是同一个,这也是不对的。
外曰:不然。果雖多,作者一,如陶師(修妬路)。如一陶師作瓶瓫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覺能作損益等業。
外道反驳说:不对。结果虽然多种多样,但创造者可以是一个,就像陶匠(指本段所引的论式)。好比同一个陶匠能制作出瓶、罐等不同的器物,不能因为创造者是一个,就说结果也只能有一种。同样道理,这一个“觉”(意识)就能做出带来损害或利益等各种不同的业行。
內曰:陶師無別異(修妬路)。譬如陶師身一無異相,而與瓶瓫等異。然益他覺、損他覺實有異相。又損益等與覺不異,是故汝喻非也。
内在论证:陶匠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修妬路)。就像陶匠本身是一个整体,没有不同的形态,却能制作出瓶、罐等不同的器物。然而,使人受益的感知和使人受损的感知,确实表现出不同的相状。再者,损害、利益等这些作用与感知本身并非截然分开,所以你的比喻并不成立。
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修妬路)。有物雖不可現知,以比相故知。如見人先去然後到彼,日月東出西沒雖不見去,以到彼故知去。如是見諸求那依陀羅驃,以比知相故知有神。神知合故,神名能知。
对方说:确实存在灵魂,这是通过推理的现象得知的。(修妬路)。有些事物虽然不能直接看见,但可以通过推理的现象来了解。就像看见一个人先离开这里,然后到达那里;太阳和月亮从东方升起、西方落下,虽然看不见它们移动,但从它们到达的位置可以推知它们移动了。同样,看到各种属性依附于实体,通过推理的现象就可以知道有灵魂存在。灵魂具有认知的功能,所以灵魂被称为能知者。
內曰:是事先已破,今當更說。不知非神(修妬路)。汝法神遍廣大而知少。若神知者,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有處名身外,有時名身內,睡眠悶等是時不知。若神知相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何以故?無知相故。汝以知相有神者,空無實也。
我们之前已经反驳过这个观点,现在再进一步说明。所谓“不知”并非神的本质(修妬路)。按照你们的说法,神是遍及一切、广大无边的,却只有很少的认知。如果神是能知的,但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却无法认知,那就不是神了。所谓“某些地方”指身体之外,“某些时候”指身体之内,比如睡眠、昏迷等状态,这些时候神无法认知。如果神的本性是能知,却在特定地方、特定时间无法认知,那它就不是神。为什么呢?因为它失去了能知的本质。你们用“能知”这个特性来定义神,其实是空洞不实的。
外曰:行無故知無,如煙(修妬路)。如煙是火相,炭時無煙,是時雖無煙而有火。如是知雖神相,若有知、若無知,神應常有。
对方说:行为不存在所以知道不存在,就像烟一样。(修妬路)比如烟是火的迹象,烧成炭时没有烟,这时候虽然没有烟,但火还是存在。同样的道理,认知虽然是精神的迹象,无论有认知还是没有认知,精神都应该是永恒存在的。
內曰:不然。神能知故(修妬路)。若不知時欲令有神者,神則不能知,亦無知相。所以者何?汝神無知時亦有神故。復次若無煙時,現見有火知有火。神若有知、若無知,無能見者,是故汝喻非也。復次汝說見共相比知故有神,此亦非也。所以者何?見去者去法到彼故(修妬路)。若離去者無去法,離去法無去者到彼,如是見去者曰到彼,必知有去法。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不可見龜而有毛想,不可見石女而有兒想,如是不應見知便有神想。
对方说:不对。因为精神有感知能力。(论证段落)如果精神在没有感知的时候也存在,那么精神就不能感知,也没有感知的表现。为什么呢?你们主张精神在没有感知时依然存在。再者,如果看到没有烟的时候有火,就能知道火的存在。但精神无论有感知还是没有感知,都没有人能看见它,所以你的比喻不成立。另外,你说通过共同特征和比较推理知道有精神,这也不对。为什么呢?看见行动者通过行动到达那里(论证段落)。如果离开行动者就没有行动,离开行动就没有行动者到达那里,这样看见行动者到达那里,就知道一定有行动存在。但如果认为离开精神就没有感知,这就不对了,所以不应该因为有感知就推断有精神。不能看见乌龟就想象它有毛,不能看见石女就想象她有儿子,同样,不应该因为看见感知现象就产生有精神的想象。
外曰:如手取(修妬路)。如手有時取、有時不取,不可以不取時不名為手,手常名手。神亦如是,有時知、有時不知,不可以不知時不名為神,神常名神。
外道辩驳说:就像手抓取东西(修妬路)。手有时抓取、有时不抓取,不能因为它不抓取时就不叫作手,手始终被称作手。神也是如此,有时有知觉、有时无知觉,不能因为它无知觉时就不叫作神,神始终是神。
內曰:取非手相(修妬路)。取是手業非手相。何以故?不以取故知為手。汝以知即神相,此喻非也。
**内曰:** 执着并非手的本质。执着是手的作用,不是手的本质。为什么呢?不是因为执着才知道是手。你认为认知就是灵魂的本质,这个比喻并不恰当。
外曰:定有神,覺苦樂故(修妬路)。若無覺者則無覺,身獨不能覺苦樂。何以故?死人有身,不能覺苦樂。如是知有身者能覺苦樂,此則為神,是故定有神。
对方说:一定存在着灵魂,因为能感知痛苦和快乐(这是修妬路(一种论证方式))。如果没有能感知的主体,就不会有感知,光有身体本身是不能感知痛苦和快乐的。为什么呢?死人虽然有身体,却不能感知痛苦和快乐。由此可知,是那个拥有身体的主体在感知痛苦和快乐,这个主体就是灵魂,所以说一定存在着灵魂。
內曰:若惱亦斷(修妬路)。如刀害身,是時生惱。若刀害神,神亦有惱者,神亦應斷。
内在回应:如果说烦恼也能被断除(修妬路)。就像用刀伤害身体,那时会产生烦恼。如果刀伤害精神,精神也有烦恼的话,精神也应该能被断除。
外曰:不然。無觸故如空(修妬路)。神無觸故不可斷。如燒舍時,內空無觸故不可燒,但有熱。如是斷身時,內神無觸故不可斷,但有惱。
外道反驳说:不是这样的。因为神没有触觉,就像虚空一样(修妬路)。神没有触觉,所以不能被斩断。就像烧房子的时候,屋内的虚空没有触觉,所以不会被烧着,只是会感到热。同样地,斩断身体的时候,内在的神没有触觉,所以不能被斩断,只是会感到苦恼。
內曰:若爾無去(修妬路)。若神無觸,身不應到餘處。何以故?去法從思惟生、從身動生。身無思惟,非覺法故。神無動力,非身法故。如是身不應到餘處。
**正文翻译:** 如果这样,就没有所谓的“去”这回事。因为如果精神本身没有实体接触,身体就不应该能移动到其他地方。为什么呢?“去”这个动作,既源于心念的推动,也离不开身体的移动。身体本身没有思惟能力,因为它不是有知觉的主体;精神本身没有移动的能力,因为它不是物质性的身体。这样看来,身体根本就不应该能移动到别处去。
(修妬路)
外曰:如盲跛(修妬路)。譬如盲跛相假能去。如是神有思惟、身有動力,和合而去。
外道说:就像盲人和瘸子(修多罗(指经文段落))。譬如盲人有眼看不见,瘸子有脚不能走,两人互相配合借助,就能前往目的地。同样地,精神有思虑分别的作用,身体有行动运作的能力,两者结合和合,就能产生行为活动。
內曰:異相故(修妬路)。如盲跛,二觸二思惟故法應能去。身神無二事故不應去,是故無去法。若不爾,有如上斷過。復次汝謂空熱,此事不然。何以故?空無觸故,微熱遍空。身觸覺熱,非空熱也,但假言空熱。
**内曰**:因为性质不同(修妬路)。就好比一个瞎子和一个跛子,他们各自有触觉和思维,按理说应该能配合着走路。但身体与所谓“神我”并没有这两种不同的功能,所以“神我”并不能驱使身体去行动,因此“去”这个动作并不真实存在。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犯前面已经指出的逻辑错误。再者,你说“虚空是热的”,这种说法不对。为什么呢?因为虚空本身没有触觉。细微的热能遍布虚空,是身体接触后感觉到热,并不是虚空本身在发热,只是我们习惯上假借“虚空”这个名词来说“热”罢了。
外曰:如舍主惱(修妬路)。如燒舍時,舍主惱而不燒。如是身斷時,神但惱而不斷。
外人说:就像房屋的主人会烦恼(修妬路)。在房屋被烧毁的时候,房屋的主人只是烦恼,自身并没有被烧。同样,身体毁坏的时候,精神也只是烦恼,并不会断灭。
內曰:不然。無常故燒(修妬路)。舍燒時,草木等無常故,亦燒亦熱。空常故,不燒不熱。如是身無常故,亦惱亦斷。神常故,不惱不斷。復次舍主遠火故不應燒。汝經言神遍滿故,亦應斷壞。
我方回应:并非如此。因为无常才会被烧(修妬路)。房屋被烧时,草木等由于无常,所以会被烧、会发热。虚空因为恒常,所以不被烧、不发热。同样,身体因为无常,所以会感到痛苦、会断灭。神因为恒常,所以不会痛苦、不会断灭。再者,房主远离火所以不应被烧。而你们的经典说神是遍满一切的,那么神也应该会被断灭毁坏。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修妬路)。五情不能知五塵,非知法故,是故知神能知。神用眼等知色等諸塵,如人以鎌收刈五穀。
**译文:**
对方说:必定有一个"神"在感知颜色等事物(修妬路(偈颂))。因为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感官并不能真正认知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外境,它们本身不具备认知能力,所以知道是"神"在认知。"神"是通过眼睛等感官来了知颜色等种种外境,就好比人用镰刀来收割五谷。
內曰:何不用耳見(修妬路)。若神見有力,何不用耳見色?如火能燒,處處皆燒。又如人或時無鎌,手亦能斷。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內所在能見。神亦如是,處處應見。
**正文:** 为什么不能用耳朵看见呢?(修妬路)如果神(指感知主体)具有看的能力,为什么不能用耳朵看见颜色?就像火能燃烧,到哪里都能烧。又像人有时没有镰刀,用手也能割断东西。又像房子有六个方向,人住在里面,无论在哪里都能看见。神也应当是这样,在任何一个部位都应该能看见。
外曰:不然。所用定故,如陶師(修妬路)。神雖有見力,然眼等所伺不同,於塵各定故,不能用耳見色。如陶師雖能作瓶,離泥不能作。如是神雖有見力,非眼不能見。
对方说:不对。因为各感官有特定的作用,就像陶匠(修妬路)那样。灵魂虽然有看的能力,但眼睛等感官所察觉的对象不同,对各自的感知对象有特定作用,所以不能用耳朵去看颜色。就像陶匠虽然能制作瓶子,但离开了泥土就无法制作。同样,灵魂虽然有看的能力,但没有眼睛就不能看见。
內曰:若爾盲(修妬路)。若神用眼見,則神與眼異。神與眼異,則神無眼。神無眼云何見?汝陶師喻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離泥更無有瓶,泥即為瓶;而眼色異故。
你说:如果是这样,就像盲人一样。(修妬路(论式))。如果灵魂是用眼睛来看的,那么灵魂就和眼睛是分开的。灵魂和眼睛分开,那么灵魂就没有眼睛。灵魂没有眼睛怎么能看呢?你那个陶匠的比喻,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离开泥土就没有瓶子,泥土就是瓶子;但眼睛和颜色(所见的对象)是分开的。
外曰:有神異情動故(修妬路)。若無神者,何故見他食果口中生涎,如是不應以眼知味,有眼者能知。復次一物眼身知故(修妬路)。如人眼先識瓶等,闇中雖不用眼,身觸亦知,是故知有神。
对方说:存在神(灵魂)是因为有奇妙的情感和活动。如果没有神,为什么看到别人吃水果自己嘴里会流口水呢?这样看来就不该用眼睛知道味道,但实际上有眼睛的人却能知道。另外,同一件事物可以通过眼睛和身体共同感知。比如一个人先用眼睛认识了瓶子等物品,在黑暗中即使不用眼睛看,用身体触摸也能知道,所以证明有神存在。
内曰:如盲,修妬路中已破。复次若眼见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动?身亦如是。
**正文翻译:**
我们说:这就像盲人的例子,在修多罗经典中已经驳斥过了。再者,如果眼睛看见别人吃果子,自己嘴里就流口水,那为什么其他感官(如耳、鼻、舌、身)没有同样的反应呢?身体(作为感知的主体)也是同样的道理。
外曰:如人燒(修妬路)。譬如人雖能燒,離火不能燒。神亦如是,用眼能見,離眼不能見。
外道说:就像人烧火(修多罗(指经文中提到的比喻))。譬如人虽然能烧火,但离开了火就不能烧。神(指灵魂或主体)也是这样,借助眼睛能看,离开了眼睛就不能看。
內曰:火燒(修妬路)。言人燒者,是則妄語。何以故?人無燒相,火自能燒。如風動木相揩生火,焚燒山澤,無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燒,非人燒也。
内曰:火能燃烧。如果说人在燃烧,那就是错误的说法。为什么呢?因为人并没有燃烧的特性,火本身就能燃烧。就像风吹动树木相互摩擦生出火焰,烧毁山林沼泽,并没有一个主动的操纵者。所以说火是自己在燃烧,并不是人在燃烧。
外曰:如意(修妬路)。如死人雖有眼,無意故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如是神用眼見,離眼不見。
**外道论者提出**:就像心意一样(修妬路(偈颂体))。如同死人虽然有眼睛,因为没有心意的缘故,所以灵魂就不能看见;如果有心意,灵魂就能看见。同样,灵魂是用眼睛来观看的,离开了眼睛就不能看见。
内曰:若有意能知、无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门中便知,神复何用?
世尊,如果说有意识才能认知、没有意识就不能认知,那么只要意识通过眼睛等感官去感知就能知道了,还需要一个独立的精神主体做什么呢?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则无穷,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无穷也。
外道提出质疑说:意识不能自己认知自己。如果意识能够反过来认知意识本身,这样就会导致无穷无尽的循环(因为认知者又需要被另一个认知者认知)。而我的"神我"是单一不变的实体,所以能由"神我"来认知意识活动,这样就不会陷入无穷循环。
內曰:神亦神(修妬路)。若神知意,誰復知神?若神知神,是亦無窮。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
**内曰**:神本身也需要另一个神来认知(这是《修妒路》中的观点)。如果神能认知意识,那么谁来认知神呢?如果神能认知神自己,这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追问。我们主张的教法,是用现在的意识去认知过去的意识,因为意识本身是变化无常的,所以这样理解没有过失。
外曰:云何除神(修妬路)?若除神,云何但意知諸塵?
对方问:怎样破除神我(灵魂)的执着呢?如果破除了神我,为什么只有意识能感知各种现象呢?
內曰:如火熱相(修妬路)。譬如火熱,無有作者,火性自熱,無有不熱之火。如是意是知相,雖復離神,性知故能知。神知異故,神不應知。
论主回应:就像火具有热的特性(经文原文)。比如火是热的,并没有一个外在的造作者让火变热,火的本性就是热的,不存在不热的火。同样的道理,意识的本性就是认知,即使它离开了所谓的“神我”,因为它本性就是认知的,所以能够认知。如果说“神我”和“认知”是两回事,那么“神我”就不应该具备认知的功能。
外曰:應有神宿,習念相續故,生時憂喜行(修妬路)。如小兒生便知行憂喜等事,無有教者,以先世宿習憶念相續故,今世還為種種業。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对方说:应该存在永恒的灵魂,因为习惯和记忆能够延续,所以人出生时就带着忧愁和欢喜的行为(修多罗(指经典))。就像小孩子一生下来就知道忧愁、欢喜这些事情,没有人教他,这是因为前世养成的习惯和记忆延续下来,这一世又继续做各种行为。所以知道有灵魂,而且是永恒不变的。
內曰:遍云何念(修妬路)?神常遍諸塵,無不念時,念從何生?復次若念一切處生,念亦應遍一切處,如是一切處應一時念。若念分分處生,神則有分,有分故無常。復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事先已破。
**内方说:** 这种“普遍存在”的念头如何产生呢?(修妬路) 如果说灵魂恒常遍及一切事物,没有不感知的时刻,那么感知又是从哪里产生的呢?再者,如果感知能在所有地方产生,那么感知也应遍及一切处所,这样一来,所有地方就应同时被感知到。如果感知只是分别在不同地方产生,那么灵魂就有了分割,有分割就是无常的。另外,如果说灵魂没有认知能力,或者说认知能力不属于灵魂——这些观点先前已经被驳斥过了。
外曰:合故念生(修妬路)。若神意合,以勢發故念生。何以故?神意雖合,勢不發者則念不生。
对方说:因为结合,所以记忆产生(修妬路)。如果神和意识相结合,由于力量的激发,记忆就产生了。为什么呢?神和意识即使结合,如果力量不激发,记忆就不会产生。
內曰:雖先已破,今當重說。神若知相,不應生念。若非知相,亦不應生念。復次若念知(修妬路)。若念生是時知,若念不生是時不知,應念即是知,神復何用?
我们说:虽然前面已经驳斥过,现在应当再详细说明。如果神(灵魂)具有认知功能,就不应该产生念头。如果神不具有认知功能,也不应该产生念头。再者,如果认为念头就是认知(修妬路(论题段落))。那么当念头产生时就是认知,当念头不生时就是没有认知,这样念头本身就等于认知,神还有什么作用呢?
外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修妬路)。如人先左眼見,後右眼識,不應彼見此識。以內有神故,左見右識。
外人说:应当存在一个主宰者(神)。因为左眼看见,右眼识别。(修妬路)比如一个人先用左眼看见,后来右眼识别,不应该那个看见的这个识别。正因为内在有一个主宰者,所以左眼看见,右眼识别。
內曰:共答二眼(修妬路)。分知不名知。復次若爾無知,復次遍云何念?復次若念知,復次何不用耳見?復次若爾盲,復次如左眼見不應右眼識,神亦不應此分見彼分識,是故不應以左眼見右眼識故便有神。
内在的回应:共同回答两只眼睛的问题(修妬路)。分开认知不能称为完全的认知。再者,如果那样就是无认知,再者,普遍性如何能忆念?再者,如果忆念就是认知,再者,为何不用耳朵去看?再者,如果那样就是盲目的,再者,如同左眼看见不应由右眼识别,精神也不应这一部分看见那一部分识别,所以不应因为左眼看见右眼识别就认为有精神存在。
外曰:念屬神故神知(修妬路)。念名神法,是念神中生,是故神用念知。
外道说:念头归属于神识,所以是神识在认知(修妬路)。念头是神识的作用,这个念头从神识中产生,因此是神识通过念头来了知。
內曰:不然。分知不名知(修妬路)。若神一分處知生,神則分知。若神分知,神不名知。
内曰:不对。部分认知不能称为真正的认知。如果神在某一处产生认知,那么神就是有局限的认知。如果神是有局限的认知,神就不能被称为真正的“知”。(修妬路)
外曰:神知非分知。何以故?神雖分知,神名知,如身業(修妬路)。譬如身分,手有所作名為身作。如是神雖分知,神名知。
对方说:神是整体地认知,不是部分地认知。为什么呢?神即使是通过部分来认知,但“神”这个名称本身就意味着“认知”,就像身体的行为一样。例如身体有各个部分,手在做事情时就称为身体在做。同样地,神即使是通过部分来认知,仍然称为神在认知。
內曰:若爾無知(修妬路)。汝法神遍意少,神意合故神知生,是知與意等少。若以少知神名知者,汝何不言以多不知故神名不知?又汝身業喻者,此事不然。何以故?分有分一異不可得故。
对方提出:如果这样就没有认知(这是《修妒路》里的说法)。你们主张的神我遍布各处,而意识的作用范围有限,当神我与意识结合时,神我的认知就产生了,这个认知和意识一样是有限的。如果因为神我有这有限的认知就说它是“能知”,那你们为什么不说因为它有更多“不知”所以该叫“不知”呢?再说你们用身体活动来比喻,这个说法也不对。为什么呢?因为部分与整体之间,无论是同一还是差异,都无法成立。
外曰:如衣分燒(修妬路)。譬如衣一分燒,名為燒衣。如是神雖一分知,名為神知。
外人辩解说:就像衣服的一部分被烧毁。比如衣服有一部分被烧,我们就说“衣服被烧了”。同样道理,精神即使只有一部分能认知,也可以说是“精神在认知”。
內曰:燒亦如是(修妬路)。若衣一分燒,不名為燒,應名分燒。汝以一分燒故衣名燒者,今多不燒應名不燒。何以故?是衣多不燒,實有用故。是以莫著語言。
内文回答:烧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如果衣服只有一部分被烧,就不能说是烧了,应该说是部分烧。你因为一部分烧了就说衣服是烧了,那么现在大部分没烧就该说没烧。为什么呢?这件衣服大部分没烧,实际上还能用。所以不要执着于字面的说法。
(修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