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一品第三
外曰:應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修妬路)。若有神則有神所有,若無神則無神所有。有一瓶等是神所有,故有神。
对方提出:应该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主体。因为就像有一个瓶子等事物,是属于这个主体所有的缘故。如果存在永恒不变的主体,就会有所属的事物;如果没有永恒不变的主体,就不会有所属的事物。现在确实有瓶子等事物是属于这个主体所有的,所以证明存在永恒不变的主体。
内曰:不然。何以故?神已不可得故。今思惟有一瓶等,若以一有?若以异有?二俱有过。
(对方说:不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神”(指永恒不变的主体或灵魂)这个概念本来就是无法成立的。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比如说有一个瓶子之类的事物,它和“存在”(有)这个概念,究竟是一体的,还是分离的呢?这两种看法都有问题。)
外曰:有一瓶等,若以一有,有何过?
外人问:像瓶子这样的东西,如果认为它是真实存在的,这有什么不对呢?
內曰:若有一瓶一,如一一切成若不成、若顛倒(修妬路)。若有一瓶一者,如因陀羅釋迦憍尸迦,其有因陀羅處則有釋迦憍尸迦。如是隨有處則有一瓶,隨一處則有有瓶,隨瓶處則有有一。若爾衣等諸物亦應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應是瓶,今瓶衣等物悉應是一。復次有常故,一瓶亦應常。復次若說有則說一瓶。復次一是數,有瓶亦應是數。復次若瓶五身,有一亦應五身。若瓶有形有對,有一亦應有形有對。若瓶無常,有一亦應無常。是名如一一切成。若處處有是中無瓶,今處處瓶是亦無瓶,有不異故。復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則非瓶,有不異故。復次若說有不攝一瓶,今說一瓶亦不應攝一瓶,有不異故。復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異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若欲說瓶應說有,欲說有應說瓶。復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應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顛倒(此中四紙辯名字無可傳譯)。
我们说:如果存在一个所谓“瓶的本质”,那么就像因陀罗、释迦、憍尸迦这三个名字都指同一位天神一样——有因陀罗的地方就有释迦和憍尸迦。照这样推下去,有“瓶的本质”的地方就应当有具体的瓶,有具体瓶的地方也应当有“瓶的本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衣服等其他物品也都应该算是瓶了,因为它们都具有“一个本质”这个特性。这样一来,所有具备“一个本质”的东西都该是瓶,那么瓶、衣服等物品就全都变成同一个东西了。再者,“本质”是永恒不变的,那么瓶的本质若是永恒,瓶本身也该是永恒的。另外,当你说“存在”时,就等于在说“存在一个瓶”。还有,“一”是个数量概念,那么“存在瓶”也就成了数量概念。如果瓶由五种要素组成,那么“瓶的本质”也该由五种要素组成。如果瓶具有形状、可被感知,那么“瓶的本质”也该有形状、可被感知。如果瓶是无常的,那么“瓶的本质”也该是无常。这就叫做“按照一个逻辑,所有结论都成立”。
反过来看:如果处处存在的“本质”中并没有具体的瓶,那么现在处处所说的“瓶”其实也不是真正的瓶,因为“本质”没有差别。再者,每件事物具有的“本质”都不是瓶,那么现在说的“瓶”也就不该是瓶,因为“本质”没有差别。还有,如果说“存在”并不包含“一个瓶”,那么现在说“一个瓶”也不该包含“一个瓶”,因为“本质”没有差别。如果说“存在”不是瓶,那么瓶也不是瓶,因为“本质”没有差别。这就叫做“按照一个逻辑,所有结论都不成立”。
如果你想描述瓶,就不得不描述“本质”;想描述“本质”,又不得不描述瓶。再者,你认为瓶成立,那么“瓶的本质”也该成立;如果“瓶的本质”成立,那么瓶也该成立,因为它们是同一的。这就叫做“按照一个逻辑,所有观点都自相矛盾”。(此处原有四页内容讨论名相问题,因文化差异难以准确翻译)
外曰:物有一故無過(修妬路)。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處必有有一,非有一處皆是瓶。復次若說瓶,當知已攝有一,非說有一必攝瓶。
对方说:事物因为具有“一”的性质所以没有过失(这是修妬路(论式))。事物是存在的,同时也是“一”,所以,有瓶子的地方必然有“一”存在,但有“一”的地方不一定都是瓶子。再者,如果说到瓶子,就已经包含了“一”的性质,但说到“一”却不一定包含瓶子。
內曰:瓶有二。何故二?無瓶(修妬路)。若有一瓶一,何故有一處無瓶?復次云何說有一不攝瓶?
里面说:瓶子有两个。为什么说有两个呢?因为没有瓶子。
如果有一个瓶子,为什么有一个地方没有瓶子呢?再说,怎么能说有一个东西,却不包括瓶子呢?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修妬路)。瓶中瓶有與瓶不異,而異於衣物等,是故在在處瓶是中有瓶有,亦在在處瓶有是中有瓶,非在在有處有瓶。
对方说:瓶子的"瓶性"是确定存在的。瓶子的"瓶性"和瓶子本身没有差别,但它和衣物等其他东西不同。所以,在每一个瓶子的地方,都有"瓶性"存在;同样,在每一个"瓶性"存在的地方,也都有瓶子。但并不是在每一个"存在"的地方,都有瓶子。
內曰:不然。瓶有不異故(修妬路)。有是總相。何以故?若說有,則信瓶等諸物。若說瓶,不信衣等諸物。是故瓶是別相,有是總相,云何為一?
里面说:不对。瓶子和“有”不是一回事,因为“有”是总的特征。为什么呢?如果说“有”,人们就会相信瓶子等等各种东西都存在。如果说“瓶子”,人们就不会相信衣服等等其他东西也存在。所以瓶子是具体的特征,“有”是总的特征,怎么能说它们是一回事呢?
外曰:如父子(修妬路)。譬如一人亦子亦父,如是總相亦是別相,別相亦是總相。
外人说:就像父亲和儿子的关系。比如一个人,他既是儿子又是父亲。同样的道理,整体也可以看作是部分,部分也可以看作是整体。
內曰:不然。子故父(修妬路)。若未生子不名為父,子生然後為父。復次是喻同我,汝則非也。
里面说:不对。你是根据儿子来定义父亲的。如果还没生儿子,就不能称为父亲,儿子出生之后才能成为父亲。再说,你这个比喻正好符合我的观点,你的说法反而是错的。
外曰:應有瓶,皆信故(修妬路)。世人眼見信有瓶用,是故應有瓶。
外道的人说:应该承认瓶子是存在的,因为大家都相信它存在。 注释:修妬路(指论典中的偈颂或核心论点)。 世间的人亲眼看见,相信瓶子有它的用途,所以瓶子应该是真实存在的。
內曰:有不異故一切無(修妬路)。若瓶與有不異者,瓶應是總相非別相。別相無故總相亦無,因有別相故有總相,若無別相則無總相。是二無故,一切皆無。
对方说:一切事物都是不存在的,因为存在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差别。
如果瓶子和存在这个概念没有差别,那么瓶子就应该是普遍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个体。具体的个体不存在,普遍的概念也就不存在。正是因为有了具体的个体,才会有普遍的概念。如果没有具体的个体,也就没有普遍的概念。
既然这两者都不存在,那么一切事物就都不存在。
外曰:如足分等名身(修妬路)。如頭足分等雖不異身,非但足為身。如是瓶與有雖不異,而瓶非總相。
对方说:就像脚、头这些部位合起来叫做身体一样。虽然脚、头这些部位跟身体分不开,但不能说只有脚就是身体。同样的道理,瓶子和“有”这个总概念虽然分不开,但瓶子本身并不是那个总概念。
內曰:若足與身不異,何故足不為頭(修妬路)。若頭足分等與身不異者,足應是頭,是二與身不異故。如因陀羅釋迦不異故,因陀羅即釋迦。
里面说:如果脚和身体没有区别,那为什么脚不能是头呢?如果头和脚这些部分与身体没有区别,那么脚就应该是头,因为这两样东西与身体都没有区别。就像因陀罗和释迦没有区别,所以因陀罗就是释迦。
外曰:諸分異故無過(修妬路)。分有分不異,非分分不異,是故頭足不一。
对方说:因为各个部分不同,所以没有“整体”这个错误概念。整体和它的部分不是一回事,不是部分和部分之间没有区别,所以头和脚不是同一个东西。
內曰:若爾無身(修妬路)。若足與頭異,頭與足分等異,如是但有諸分,更無有分名之為身。
外曰:不然。多因一果現故,如色等是瓶(修妬路)。如色分等多因現一瓶果,此中非但色為瓶,亦不離色為瓶,是故色分等不為一。足分等與身亦如是。
內曰:如色等瓶亦不一(修妬路)。若瓶與色聲香味觸五分不異者,不應言一瓶。若言一瓶,色分等亦應一,色等與瓶不異故。
外曰:如軍林(修妬路)。若象馬車步多眾合故名為軍,又松柏等多樹合故名為林,非獨松為林,亦不離松為林;軍亦爾。如是非一色名為瓶,亦不離色為瓶。
內曰:眾亦如瓶(修妬路)。若松柏等與林不異者,不應言一林。若言一林者,松柏等亦應一,與林不異故。如松樹根莖枝節華葉,亦應如是破。如軍等一切物,盡應如是破。
外曰:受多瓶故(修妬路)。汝說色分等多(修妬路)。瓶亦應多,是故欲破一瓶而受多瓶。
內曰:非色等多故瓶多(修妬路)。我說汝過,非受多瓶。汝自言色分等多,無別瓶法為色等果。
外曰:有果,以不破因。有因故果成(修妬路)。汝破瓶果,不破色等瓶因。若有因必有果,無無果因。復次色等瓶因是微塵果,汝受色等故,因果俱成。
內曰:如果無,因亦無(修妬路)。如瓶與色等多分不異故,瓶不應一。今色等多分與瓶不異故,色等不應多。又如汝言無無果因,今果破故因亦自破,汝法因果一故。復次三世為一(修妬路)。泥團時現在,瓶時未來,土時過去。若因果一,泥團中應有瓶土,是故三世時為一。已作、今作、當作者,如是語壞。
外曰:不然。因果相待成故,如長短(修妬路)。如因長見短、因短見長,如是泥團,觀瓶則是因、觀土則是果。
內曰:因他相違共過故,非長中長相,亦非短中及共中(修妬路)。若實有長相,若長中有?若短中有?若共中有?是不可得。何以故?長中無長相,以因他故,因短故為長。短中亦無長,性相違故。若短中有長,不名為短。長短共中亦無長,二俱過故。若長中有、若短中有,先說有過。短相亦如是。若無長短,云何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