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世祖
师子比邱尊者。中印度人。姓婆罗门。
献帝庚寅建安十五年。
第二十四世祖師子比邱尊者嗣宗統(五十年)。
辛卯十六年。
祖住世传法。
壬辰十七年。
癸巳十八年。
甲午十九年。
乙未二十年。
丙申二十一年。
丁酉二十二年。
戊戌二十三年。
己亥二十四年。
庚子二十五年(是年十月魏曹丕廢帝為山陽公稱魏黃初元年)。
后汉。
昭烈皇帝(諱備即帝位於蜀在位三年改元者一明德有勞曰昭有功安民曰烈)。
昭烈皇帝辛丑章武元年(魏黃初二年)。
壬寅二年(吳黃武元年孫權稱大帝於吳)。
優婆塞(此云近事男)支謙譯維摩等經。
谦。字恭明。月支国人。汉末游洛。受业于支亮。亮字纪明。受业于支谶。时称天下博知。不出三支。谦细长黑瘦。眼多白而睛黄。时人为之语曰。支郎眼中黄。形躯虽细是智囊。避乱归吴。孙权闻其才慧。拜为博士。使辅导东宫。谦以大教虽行。而华梵未尽翻译之美。既妙善方言。乃广收众经旧本。从黄武元年。迄建兴末年。其间首尾三十余载。共译经一百二十九部。一百五十二卷。备得圣义。词旨文雅。
癸卯三年(帝禪建興元年)。
後皇帝(諱禪昭烈帝子在位四十一年改元者四)。
后皇帝甲辰建兴二年。
乙巳三年。
丙午四年。
丁未五年(魏明帝叡泰和元年)。
戊申六年。
己酉七年。
庚戌八年(吳黃龍元年)。
辛亥九年。
壬子十年(吳嘉禾元年)。
癸丑十一年(魏青龍元年)。
甲寅十二年。
乙卯十三年。
丙辰十四年。
丁巳十五年(魏景初元年)。
戊午延熈元年(吳赤烏元年)。
己未二年。
庚申三年(魏少正始帝芳元年)。
辛酉四年。
壬戌五年。
癸亥六年。
甲子七年。
乙丑八年。
丙寅九年。
丁卯十年(吳赤烏十年)。
沙門康僧會感得舍利放光吳主信禮造建初寺(建寺不書此書以康僧感化故也)。
康僧会。康居国大丞相长子。世居天竺。事亲孝。出家励行甚峻。为人弘雅。有识量。笃志好学。明达三藏。博览六经。天文图纬。多所综涉。杖锡东游。以吴赤乌十年。初达建业。营立茅茨。设像行道。时吴初覩沙门。未知其道。疑为矫异。有司奏闻。权乃召会。问有何灵验。会曰。如来迁迹。忽已千年。遗骨舍利。神曜无方。昔阿育王起塔八万四千。夫塔寺之兴。以表遗化也。权以为夸诞。乃谓会曰。若得舍利。当为造塔。如其虗妄。国有常刑。会乃三七精诚。果获舍利。举朝集观。五色光炎。照曜上腾。权大肃然。惊礼曰。希有之瑞也。乃即为建塔。以始有佛寺。号建初寺。因名其地为佛陀里。由是江左大法遂兴。
戊辰延熈十一年。
己巳十二年(魏嘉平元年)。
律師曇摩迦羅(此云法時)譯僧伽戒本 發明(如來滅後戒乃大師震旦戒法始此故書)。
佛教初來。未知戒律。比邱出家。剪髮而已。曇摩迦羅。及曇無德等。精善律宗。乃立羯磨。(此云作法懺悔)受具。(足也謂戒法具足)中夏戒律始此。
庚午十三年。
辛未十四年(吳太元元年)。
佛灭后一千二百年。
壬申十五年(吳元鳳元年權薨)。
癸酉十六年(吳亮立改元建興)。
甲戌十七年(魏廢帝髦正元元年)(吳五鳳元年)。
乙亥十八年。
丙子十九年(魏甘露元吳泰平元)年。
丁丑二十年。
戊寅景耀元年(吳主亮薨休立改元永安)。
己卯二年。
祖付婆舍斯多正法 示偿宿业。
祖遊化至罽賓國。有沙門波利迦。(或云波黍迦)本習小乘禪觀。其學徒有五。曰禪定。曰知見。曰執相。曰捨相。曰不語。祖謂持不語者曰。佛教勤衍般若。孰為不語。而反佛說耶。謂捨相者曰。佛教威儀具足。梵行清白。豈捨相耶。謂執相者曰。佛土清淨。自在無著何執相耶。謂知見者曰。諸佛知見。無所得故。此法微妙。覺聞不及。無為無相。何知見耶。四眾皆服從。惟禪定師達摩達者。聞四眾義屈。憤悱而來。祖曰。仁者習定。何當來此。既至於此。何云習定。彼曰。我雖來此。心亦不亂。定隨人習。豈在處所。祖曰。仁者既來。其習亦至。既無處所。豈在人習。彼曰。定習人故。非人習定。我當來此。其定常習。祖曰。人非習定。定習人故。當自來時。其定誰習。彼曰。如淨明珠。內外無翳。定若通達。必當如此。祖曰。定若通達。一似明珠。今見仁者。非珠之徒。彼曰。其珠明徹。內外悉定。我心不亂。猶若此淨。祖曰。其珠無內外。仁者何能定。穢物非動搖。此定不是淨。達摩達聞已。遂作禮曰。我於學道。葢虗勞耳。尊者幸有以教我。慇懃哀請。祖曰。諸佛禪定。無有所得。諸佛覺道。無有所證。是真解脫。酧因答果。世之業報。於此法中。悉不如是。達摩達曰。蒙祖開悟。心地朗然。祖既攝五眾。名聞遐邇。方求法嗣。遇一長者引一子問祖曰。此子名斯多。當生便拳左手。年二十矣。終未能舒。願尊者示其宿因。祖覩之。即以手接曰。可還我珠。童子遽開手奉珠。眾皆驚異。祖曰。吾前報為僧。有童子名婆舍。吾嘗赴西海齋。受䞋珠付之。今還吾珠。理固然矣。長者遂令出家。祖會眾聖與授具。以前緣故。名婆舍斯多。祖即謂之曰。吾師密有懸記。罹難非久。如來正法眼藏。今當付汝。汝應保護。普潤來際。偈曰。正說知見時。知見俱是心。當心即知見。知見即於今。祖說偈已。以僧伽黎密付斯多。俾之他國。隨機演化。斯多受教。直抵南天。祖謂難不可以苟免。獨留罽賓。時本國有外道二人。一名摩目多。二名都落遮。學諸幻法。欲共謀亂。詭為釋子。潛入王宮。其王彌羅崛。遂滅毀釋教。秉劍至尊者所問曰。師得蘊空否。祖曰。已得蘊空。王曰。離生死否。祖曰。已離生死。王曰。既離生死。可施我頭。祖曰。身非吾有。何恡於頭。王即揮刃斷尊者首。白乳湧高數尺。王之右臂旋亦墮地。七日而終。太子光首歎曰。吾父何故。自取其禍。延眾懺悔。時象白山有仙人。深明因果。言師子與羅崛。往世皆為白衣。以嫉法勝故。陰𢦤於崛。乃今償焉。遂以祖報體建塔。
祥符蔭曰。佛祖俱償定業。非定業不可逃也。大人境界。順逆等觀。刀割香塗。施受平等。業既定矣。佛祖尚不可逃。眾生豈可恬然日造。而不知懼乎。且世間矯矯自好者。尚且恩怨分明。況佛祖。出世導師。宿業不償。而以通力免乎。酧因答果世之業報。於此法中。悉不如是。祖葢明言之矣。業性本空。夢幻何有。又豈可徒以世間情見測之耶。至付法藏傳等諸書之謬妄。(教家謂師子尊者償業。相傳法人於此便絕云)前賢已詳證之。茲不復論。
考定(東山契嵩傳法正宗論云。祖償宿業。以甲歷計之。當在丁卯。為魏少帝芳正始八年。吳赤烏十年。今以鶴勒那祖明示吾滅後五十年。北天竺有難。嬰在汝身之言考之。祖寂于前漢獻帝己丑建安十四年。至後漢己卯景耀二年。正當五十年。定祖償業於是年。與寶林傳等書相合為不謬。東山葐一時之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