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曰不盗
物属于他。他所守护。不与而取。名之曰盗。
别人的东西,别人看得紧紧的,没得到允许就拿走,这就叫偷盗。
解曰。金银重物。以至一针一草。不得不与而取。
解说:无论是金银珠宝之类的大件贵重物品,还是一根针、一根草这样的小东西,只要不是别人送给自己的,就不能擅自拿走。
举金银。已兼七宝。重物即衣食器具等。贵价之物。一针一草。是物之最轻小者。以至者。是举前后之重轻。令达其中者也。
用财物做布施的时候,先把最贵重的金和银拿出来,连同剩下的七宝也一起。那些值钱的重物,像衣服、食物、工具这些都属于。哪怕是一根针、一根草,是最不值钱的小东西。这样把最重的和最轻的都说全了,让您明白布施的时候到底该怎么做才好。
若常住物。
如果这个事物是永恒不变的。
即十方僧物。但赡部州内。所有出家佛弟子众。皆悉有分。
十方僧人的所有财物,只要是赡部洲内的出家人,每个人都有应得的份。
若信施物。
谓施主持物至寺布施。而未分与僧者是。
若僧众物。
是现前僧物。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大律云。若盗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道罪。若盗他经卷。计纸墨值犯罪。宝梁经云。宁㗖身肉。终不用三宝物。得大苦报。罪受一劫。若过一劫。以侵损三宝物故。又佛法僧物。各有所属。不得互用。用则计直成罪。常住僧物。亦各有所属。不得互用。如大律广明。此不繁录。唐汾州。启福寺主惠澄。染患作牛吼而死。寺僧长宁。夜见澄来。形色顦顇。曰。为互用三宝物。受苦难言。诸罪葢轻。唯用常住物至重。愿赐救济。宁即为诵经忏罪。月余复来云。承利益。已得息苦。别居一处。但未知得脱之日。
若官物。
即九品宦职之物。
民物。
即农庶工商百姓之物。
一切物。
属鬼神禽兽等物。
或夺取。
对面不与而取。名为强夺。亦名为劫。仪则经云。若自衣钵等。被贼所劫盗。勿得强取之。说法方便化。或复而回买。不𠃔随他意。
或窃取。
私取曰窃。
或诈取。
诡谲曰诈取。亦名伪取。
乃至偷税冒渡等。皆为偷盗。
乃至者。是举前后以明其中。所谓圭合铢两。种种欺瞒。移标占界。私匿寄物。过分食用常住等。言偷税者。谓有应输税物。而不输税。或藏匿而过。或越道而去。亦不得为他藏匿税物。若是三宝父母之物。应为税官说法赞叹三宝功德。父母深恩。官不取税无犯。冒渡者。假称曰冒。谓谬称他名而渡关津也。等者。未尽之辞。事既非一。意会可知。如上常住物。乃至冒渡等。凡有所私。悉名偷盗。罪不可悔。故经云。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经载一沙弥盗常住果七枚。一沙弥盗众僧饼数番。一沙弥盗众僧石蜜少分。俱堕地狱。
石蜜。即甘蔗糖坚强者。是也。阿含经云。时目连尊者。告勒叉那比丘言。我路中见一大身众生。有热铁丸。从身上出入。乘虗而行。苦痛切迫。啼哭号呼。受如是苦。一何痛哉。复见一众生。其舌长广。有炽然利斧。以斫其舌。乘空而行。啼哭号呼如前。复见一众生。有双铁轮。在两脇烧燃。旋转还烧其身。如前号呼而行。比丘闻已白佛。佛告诸比丘。我亦见如是众生。而不说者。恐愚痴人不信如来所说。长夜受苦。彼热铁丸。从身上出入者。过去世时。曾于迦叶佛所。出家作沙弥。次守众僧果园。盗取七枚。持奉其师。缘斯罪故。已堕地狱中受无量苦。地狱余罪。今得此身。续受斯苦。彼炽燃利斧斫舌者。亦于过去世时。迦叶佛法中。出家作沙弥。以斧斫石蜜供僧。着斧刃蜜。盗取食之。缘斯罪故。入地狱中受无量苦。余罪续受斯苦。彼双铁轮在脇下者。亦从迦叶佛法中。出家作沙弥。遣持蜜饼供僧。盗取二饼著于脇下。缘斯罪故。堕地狱中受无量苦。余罪续受斯苦。其余比丘等罪报。此不繁录。惰文帝十六年。齐州灵岩寺。释道相。暴亡。至冥府。见势至菩萨引观地狱。有榜云。沙弥道弘。为众僧作馄饨。先盗食一钵。当堕铁丸地狱。然弘数年口疮。闻相说。乃为众设供。如彼所见。有三十余人罪报。道相七日内。十三度死。见菩萨指示罪报。相以语诸人。即各赔偿。狱榜随灭。出僧镜录。
故经云。宁就断手。不取非财。
不义之物。名曰非财。护戒不取非财。纵令断手。只是一生。若取非财破戒。即堕三涂。世世得无手报。古云。人非善不交。物非义不取。非财害己。恶语伤人。世儒尚然。况释子视金玉如瓦砾者乎。六度集经云。佛夙生作贫人时曰。吾宁守道贫贱而死。不为无道富贵而生也。
噫。可不戒欤。
增一阿含经云。佛告比丘。若人偷盗他物。为主所执。送官治罪。闭着牢狱。或截手足耳鼻。乃至斩首箭射。种种苦切杀之。命终生地狱中。猛火烧身。洋铜灌口。镬汤炉炭。刀山剑树。煻火粪尿。磨磨碓舂。受种种酸楚苦痛。不可称计。百千万岁脱出无期。地狱罪毕。生畜生中。象马牛羊。驼驴犬等。经百千岁。以偿他力。畜生罪毕。生饿鬼中。饥渴苦恼。不可具言。经百千岁。受如是苦。罪毕为人。得二种报。一者贫穷。衣不葢形。食不充口。二者常为水火王臣恶贼之所劫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