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五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辩本事品第一之五
又上座言:火界或少或不增强,即名为冷。所以者何?于彼无日或去日远便有冷故。又如极大炎热起时,无别少分所造触起,同许唯有火大增多;热减少时亦应如是,无别少分所造触生,应许唯是火大减少。若别有冷,亦应许有别所造触非煖非冷,是故定无冷所造触非火界少或不增强即名为冷。现见冷触所损害者,火界增时能摄益故。损害因增转应损害,谁有智者作如是执,被少火害归投大火?若谓彼由匮乏火故有损害者,理必不然,定有余因能损害故。谓火少故有余冷增能为损害,非即由火。由此准说冷摄益者谓为少因,所摄益者此因若增转应摄益,是故彼论非为应理。又彼所说,热增减时无所造生唯即火者,亦不应理,现见二法更互相违,一法增时余法减故。如能断道与所断惑,非道增时无别惑起,例道退位无别惑生。又冷生时和合异故,谓水风界增盛聚中有冷生因非由火界,不应就火增盛为难。又执火界少为冷者,彼雪聚中火微极少,不应于此冷微极多。智不应言如如火界渐渐微少。如是如是火界转多,为应理论。彼执冷火无别体故,不可金少即为非金。故有别物异诸大种,由火界减彼物体增,是所造触说名为冷。有执此宗,谓有大种增生冷触,冷触即是此大种者,理亦不然,冷与水风相各异故。又二物成,体应是假,便应不为身识所缘,以非冷煖无别性故。例无别冷,理亦不然,彼即冷等下等品类,分位别故。有余师说:冷等唯用煖无为体。此亦不然,品类异故,犹如煖等不容无法有异品类。或应地等用无为性,谓亦可说唯水等无名地等界,故彼所说非破冷触是造色因。又冷能为觉生缘故,如火界等非即煖无,应有色聚全无有火,有非有俱不应理故。诸色聚中既必有火,是则冷触应毕竟无,故知离火别有冷触。又诸冷触其体实有,相状分明,现可觉故,犹如煖等。又契经中如煖说故体必应有,故契经言:我于冷煖皆能堪忍,若于尔时冷煖调适,即能成熟取证成就,非于尔时极冷极煖。若极冷煖不能修业,故冷造色实有义成。又上座言:饥、渴二种非所造色,希求性故。理亦不然,此二于因说果名故。由触差别逼切其身,生食饮欲,是饥渴因,故名饥渴。如说轻安,谓身轻性,轻安果故说名轻安。若尔,此因应煖为性,由火界煖能熟能消便能发生食饮欲故。此言非理,食饮二欲应是造色,火为因故。又非火界是二欲因,应一切时生一欲故。现见二欲非恒时有,岂不自宗欲因造触所依大种虽恒非无,而此造触体非常有?此例不然,欲因造触待风火界增强生故。若谓二欲亦应尔者,理亦不然,如前已说二欲应是造色性故。若谓如因所触大种发生身识,而非身识是造色性,欲亦应然。此不相似,识不要因大种增盛方得生起,欲即不然,因增生故由彼身识不因大种。或等或增差别生起,但随所依不由差别。身触为缘而得生起,二欲不然,如所造色?要因大种增盛而生。既随大种差别而生,何缘所遮令非造色?风火若盛二欲便增,风火若微二欲便减,既随大种增微不同,二欲何缘非造色性?若言二欲虽因大种而不依彼,故非造色,谓欲依心不依大种,故不应难令成造色。若尔,此欲应不要因大种增盛方得生起。不见不依大种身识,随诸大种差别而生;唯见身识大种为缘,若等若增但触便起。二欲若尔,应一切时不待增盛有因便起,则前所说应一切时生二欲难坚住难遣。又风火界有时虽增,而不现起食饮二欲,故知二欲因现不生。彼因尔时何缘不起?由所依身有过患故,或为余缘所障碍故。岂不即由此故二欲不生,何须复别计有欲因造触?此不应然,欲与身识俱时起故,虽有障碍而识得生、欲不得生。此有何理?心所法生必定系属依缘识合彼三具有。又彼希求大法地摄,故与一切心品俱生。生欲胜因尔时具有而不生者,必为所余生缘𨵗故。所余缘者,谓所造触。故离大种实有饥渴,造色为性。又不应言造触生障即障心心所,勿心等生障即障造触,无异因故。且止广诤,必应信有饥渴二体造触为性。今应思择:若诸大种色聚中增,为体、为用?何缘复劝如是思择?为欲蠲除不实过故。经主自论有处说言:此是彼宗所有过失。彼宗谓彼毘婆沙师。言诸聚中一切大种,体虽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增,如心心所。又如所觉团中盐味。未审此中经主意趣,定谓谁是毘婆沙师?若谓善释阿毘达磨诸大论师,彼无此说。彼说大种由体故增,石水焰风诸色聚内坚湿煖动体相偏增,一一聚中各了一故。若诸聚内大种体均,不应此中各唯了一。又随世想立地等名,应全无因,空有言说,以诸色聚形显皆同。若执坚等体均无异,因何得生地等别想?若谓因用,理必不然,用与自体无差别故。用若是实,即体增成,实即体故。用若非实,亦体增成,不异体故。无非实用异体有增,由此即释彼心心所。团中盐喻,谓盐受等,用即体故,即体用增。总说如是,然有差别,谓诸大种有对碍故、可积集故,方处差别分明可了。受等无对不可积集,但由用别、了增微异。是故大种体可积集,就体说增;心心所法就用差别,说增微异。岂不色法亦见用增?如酢和水、良药和毒、盐和水等,虽两数同而用有异,如何言色就体说增?此不相违,以酢与水触微虽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胜还由体增。于诸聚中有味等物体增强故,谓是用增。良药毒等,缘起理门有差别故,体类如是。由此虽少而能伏多,非异体类有别用生,故执用增是为邪计。或如类别,品别亦尔,故唯心等就用说增。就体说增,谓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又诸大种就体说增,现可得故,教故、理故。谓大种增即体可得,非用非业,有集碍故。教者,谓如《种喻经》说:若有地界无水界者,应不聚集,无能摄故。如是一一广说如经。此经意言,非有色聚全无水界,若全无者应不和合。然有不能摄余色聚令和合者,以其少故。自余诸界准释应知。理谓大种若但用增非体聚积而说增者,应有大种或所造色一极微上亦有用增。如于受等一法体上,有时用增独能为境,何缘极微一一别住?不能为境生五识身。又诸极微用增强者,其相麁着应非极微,故诸色法由可积聚、体有对碍,就体说增;诸无色法不可积聚、体无对碍,就用说增。此义既成,不可倾动。而经主说:毘婆沙师言诸聚中一切大种体虽等有,而或有聚用偏增者,此未识宗故作是说。又今应说:坚等何因是色所依?非余色等以此遍满一切处故。谓诸聚中地等四相皆遍具有,色等不然,由此地等三义成立:一所依义、二能生义、三广大义。又是色等所随逐故。现见世间,瓶盆等物由火成熟,便有色等转变可得,扣击弹抚有差别故,声转变生。余色等中无如是事。是故坚等,色等所随,是色所依,非余色等。又能损坏余色物故,色等依地无能坏用。若尔,久观雪等盛色,根不应坏。不尔,彼色所依能坏根所依故。以于暗中觉彼生苦,故知唯坏大种非根,若坏于根不应觉彼发生身识。又色不能损坏大种,非所触故。是故大种,独能损坏余色物故,是色所依,非余色等。有说:坚等所触性故,能为所依。此说非理,冷等应成大种性故。然冷等触非遍满故,不成大种。岂不煖中无有冷触,于冷触中亦无有煖,煖应如冷亦非大种。此难不然,冷有煖故,由被冷覆而不可知。若尔,冷触应同煖遍。不尔,冷用煖中无故,以于冷中煖用可得,非于煖中冷用可得。冷同煖遍,此难应止。煖用者何?谓能成熟。岂不见冷亦能成熟,如有煖故物不烂坏,不烂坏因名能成熟;冷亦如是,应与煖同。此亦不然,水风界盛暂时凝结,此中成熟即煖用故,是故不应说言坚等所触性故能为所依,冷等应成大种性故。然彼冷触,水风界增、四大果故,是所造色。又彼冷触,持、摄、熟、长四决定用不可得故,体非大种。岂不由冷雪等凝结有胜用耶?此言非理,水风界盛如造冷触生彼果故。亦由煖故,甘蔗汁等凝结可得。若言冷是大种果者,冷煖相违,不应和合,如何从煖生于冷耶?如坚与湿同一事故互不相违,水火亦然,既同一事,理无相反。如以冷水浇灌石灰,从冷生热,此亦应尔,以诸大种同一事故,虽性相违而恒和合。冷是水风近所生果,地界与彼都不相违。火性虽违而不为损,同一果故,何妨和合?又若见彼诸界增故,于诸聚中立异大种,即彼诸界是能生长诸造色因,名为大种。非冷增故,于诸聚中立异大种,故非大种。然煖增故,于诸聚中异大想灭、异大想生。冷即不尔,是故冷煖能依所依二性差别。岂不现见由冷增故水界凝结,世间于此亦立种种氷雪雹名?此难如前水风界盛如造冷触生彼果释。或氷雪雹即水异名,非草木等异名称火,故彼所难理定不齐。是故冷触唯所造性,由斯触界有二义成。余九色界唯是所造,谓五色根、色声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复云何?谓无表业依大种生,故名所造。然声为显定无一界唯大种性。余七心界、法界一分除无表色,俱非二种,义准已成。譬喻论师作如是说:诸所造色非异大种。所以者何?契经说故。如说:云何名内地界?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类隣近执受,乃至广说。若异大种别有诸根,不应于根说大种性。又余经说:苾刍当知,诸有士夫皆即六界。既定说六为假有情所依实事,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异大种。若所造色异诸大种,有何意趣此经不说?彼言非理,不了契经深意趣故。前所引经,顺世名想故作是说。谓诸世间眼肉团中起眼名想,此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种等起。眼肉团者,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所造。若不尔者,此经唯应说谓于眼内各别等、坚性等言。已遮慧眼,应不须说肉团中言。又于眼言是因第七,肉团中言是依第七。由此表知,总摄一切因眼所起,不离眼根大种所造是因。于眼所起肉团其中所有内各别等名内地界,此则显示眼等生因、依因等地,由此重说二第七言,总摄一切眼及肉团所依大种。后所引经,唯说六界不言余者,有别意趣,谓续生时眼等无故。虽于此位亦有身根,而犹未能觉冷等触。若法有体未起作用,不应立在有用品中。又唯六界是诸有情有用本事,从续生心至命终心常有用故。住灭定者识有何用?彼过去识能作未来等无间缘,由此当果决定现起,是彼识用。若尔,身根亦应有用,同类因用未尝无故。此难不然,非定成就与定成就有差别故。谓有身根虽不成就,而有与果同类因用;定无彼识体不成就,能作当果等无间缘,故识与身义非均等。又身根用非同类因,为识生依是身根用。入灭定者决定当出后识生依是前识用。故唯六界是诸有情有用本事,理极成立。或举空界表诸造色,故引此经非遮所造。空界实有,是所造色,前已成故。又执造色不异大种,则应色等皆同一相,谓坚等相。若尔,眼等五根所行应无差别,是则违经所说眼等所行各异。如何所执色等境界皆同一相谓坚等相?然非一切境一切根所行,此不能令智者心喜。若言如说色等五境虽同一相谓造色相而无此失。如是大种与所造色虽同一相谓坚等相而无失者,此亦不然,非许造色性有别法体故。又眼等根于色等境取定别相,非定总故。所以者何?此宗不许所造色性如坚等相有别法体,故不可谓如说色等虽同所造一法自性,而眼根等境别义成。如是色等虽同坚等一法自相,而眼等根境别义立。又眼等根于色等境取定别相非定总相,勿眼等根与色等境总相同故,亦是眼等五根所取,成大过失。又受等法与色等境亦同一相所谓行相,受等亦应眼等所取。是故决定应许色等有不共相种类差别,由此眼等虽一一根能取多相,而无五根境杂乱失,种类别故。若谓如彼眼等五根,虽同一相谓澄净相,而能各各别取境界,如是色等虽同一相谓坚等相而是眼等各别所行。此亦不然,余法亦有澄净相故。若澄净相是眼等根差别相者,是则不应许所余法亦有此相。然澄净相亦许信有,是故澄净于眼等根非差别相,然坚湿等是差别相。若执色等此相皆同,而言眼根唯取色处非触处者,无别因证。或复眼等虽净相同而功能异,故别取境。功能异者,由因别故。眼等虽同四大种果,而诸大种增减不同,因既不同果功能异,由斯取境差别义成。又不应言色等差别亦由大种增减不同,若尔极微有不成过。故汝此救,理定不然。又彼具寿云何安立境有境异?谓若有人自触身分,既执身触皆同一相,一刹那中互无差别,立谁为境?谁为有境?若有差别,性别义成。谓坚等相所触名境,与此相违身名有境,许身触性有差别故。若无差别,则无安立境有境异,便违理教。若言如意虽同一相而一刹那立境有境不相违者,理亦不然,意虽为境而一切时立为有境,故无斯过。然身根境坚等大种,未尝有时立为有境,故彼例救理极不齐。许身根境坚等大种亦是有境,复有何失?如意唯应立为一处,是则应无决定安立此为身处、此为触处。应说此中有何定理,判此唯境、此唯有境?故彼所宗杂乱难辩。又若色等即诸大种,彼说一一青色极微,即四大种、或唯是一,二俱有过。然色处等,虽色名同,而有青雄香甘冷等性相差别,由此五境展转不同,眼等五根无共境过。若诸大种性相各别,与青极微体无异者,岂不一故四性不成。若青极微唯一大种,即四大种应互相离,一聚唯有一大种故。是则违害《种喻》等经,不应别异性相大种成无差别。一青色聚若言随一增故尔者,应说何界增故为青?若谓地界,陂池河海应无青色。若谓水界,玉青石等应不极青。若谓火界,世间盛火不应极赤。若谓风界,风中不应色不可得。若说青色异诸大种,实有一体随一界增,多四大种各生青色合成一聚,于理无违,故异大种有所造色。复有至教分明证成,如契经言:诸所有色,皆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摄故。复有何理,知所造言异诸大种别有所目?然契经说:有诸愚夫,由六触处诸所触对觉乐觉苦,或有随一,由彼所造。不可由斯所造言故,别有第七触处可得。此非定证,有于异体亦说如是所造言故。如告具寿阿难陀言:所造我见,谁之所造?谓色所造,乃至广说。若见余处有所造言无别所目,谓此亦尔,应有身见以色为体,便有乖违自所宗过。又不应以余所造言所目法体或异不异,便疑此经说大种所造言,有余契经定证异故。如契经说:苾刍当知,眼谓内处四大种所造净色,有色无见有对,乃至身处广说亦尔。苾刍当知,色谓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有见有对,声谓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香味二处广说亦尔,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此中分明显诸大种唯是触处一分所摄,余有色处皆非大种,故定知此及所造言,如我见经所造我见别有所目,定非如彼六触处经随一所造无别所目。是故九色法界一分,异四大种所造义成。如是已说大种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积集,以是极微体可聚故。义准余八非可积集,体非极微不可聚故。如是已说可积集等。十八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能烧、几所烧?几能称、几所称?如是六门今应总答。颂曰:
上座部的人说:火界如果减少或者不增强,就叫做冷。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太阳或者离太阳远就会有冷的缘故。又比如极炎热的天气生起时,没有别的少量所造触生起,大家公认只有火大增多;热减少时也应该这样,没有别的少量所造触生起,应该承认只是火大减少。如果另外有冷,也应该承认有别的所造触,不是暖也不是冷,所以一定没有冷的所造触,不是火界减少或者不增强就叫做冷。现见被冷触损害的人,火界增强时能够摄益。损害的原因增强,按理应该更损害,哪有智者会这样主张,被小火伤害却去投靠大火?如果说那是因为缺乏火所以有损害,道理一定不对,肯定有其他原因能损害。就是说因为火少所以有其他冷增,能造成损害,并不是直接由火造成的。由此类推说冷能摄益的,是指那个减少的原因,所摄益的这个原因如果增强,按理应该更摄益,所以那种理论不合道理。他们说的,热增减时没有所造生起,只是火,也不合道理,现见两种法互相违背,一法增强时另一法就减少。比如能断烦恼的道和所断的惑,不是道增强时没有别的惑生起,以此例推道退失时也没有别的惑生。又冷生起时,因和合不同,就是说在水风界增盛的聚中有冷生起的因,不是由火界,不应该拿火界增盛来责难。又主张火界少就是冷的人,那雪堆中火极微非常少,不应该在这里冷极微非常多。智慧不应该说就像火界渐渐减少,这样这样火界反而转多,这能成为应理的理论吗?他们主张冷和火没有别的体,所以不能说金少就是非金。所以有别的东西不同于各种大种,由于火界减少,那个东西的体增强,是所造触,叫做冷。有人主张这个宗义,说有大种增生冷触,冷触就是这个大种,道理也不对,冷和水风相状各自不同。又由两个东西合成,体应该是假的,就应该不被身识所缘,因为没有冷暖就没有别的自性。例如没有别的冷,道理也不对,那就是冷等下等品类,分位不同的缘故。有其他论师说:冷等只是用暖的“无”作为体性。这也不对,品类不同的缘故,就像暖等不容许“无”有不同的品类。或者应该说地等也是用“无”作为体性,就是说也可以说只是水等“无”叫做地等界,所以他们说的不能破除冷触是造色的因。又冷能作为觉生的缘,像火界等一样,不是暖的“无”,应该有色的聚完全没有火,说有说没有都不合道理。各种色聚中既然一定有火,那么冷触应该毕竟没有,所以知道离开火另外有冷触。又各种冷触,它的体性确实有,相状分明,现量可以觉知的缘故,就像暖等一样。又契经中像说暖一样说冷,所以体性一定有,所以契经说:我对于冷和暖都能忍受,如果那时冷和暖调和适当,就能成熟取证成就,不是那时极冷或者极暖。如果极冷极暖就不能修习事业,所以冷作为造色确实有的意义成立。
又上座部的人说:饥、渴两种不是所造色,因为是希求性的缘故。道理也不对,这两种是因上说果的名称。由于触的差别逼迫身体,产生饮食的欲望,这是饥渴的因,所以叫做饥渴。就像说轻安,是指身体轻的性质,因为是轻安的果所以叫做轻安。如果那样,这个因应该是暖的性质,由火界的暖能熟能消,就能发生饮食欲望的缘故。这话不合道理,饮食两种欲望应该是所造色,因为是火作为因的缘故。又不是火界是两种欲望的因,否则应该一切时生起同一种欲望。现见两种欲望不是恒常有,难道自己的宗派主张欲望的因是所造触,所依的大种虽然恒常不是没有,而这个所造触的体性不是常有的吗?这个例子不对,欲望的因所造触,要等待风火界增强才生起。如果说两种欲望也应该这样,道理也不对,像前面已经说的,两种欲望应该是造色的性质。如果说就像因所触大种发生身识,而身识不是造色的性质,欲望也应该这样。这不相似,识不需要因大种增盛才能生起,欲望就不是这样,因为因增生的缘故。由于那个身识,不因为大种或等或增的差别而生起,只是随所依,不由差别。身触作为缘就能生起,两种欲望不是这样,像所造色那样,要因大种增盛而生。既然随大种差别而生,有什么理由遮止它,说它不是造色?风火如果盛,两种欲望就增强,风火如果微,两种欲望就减少,既然随大种的增减不同,两种欲望为什么不是造色的性质?如果说两种欲望虽然因大种但不依止它,所以不是造色,就是说欲望依止心,不依止大种,所以不应该责难让它成为造色。如果那样,这个欲望应该不需要因大种增盛才能生起。不见有不依止大种的身识,随各种大种差别而生;只见身识以大种为缘,或等或增,只要有触就生起。两种欲望如果那样,应该一切时不等待增盛,有因就生起,那么前面所说的应该一切时生起两种欲望的责难,就坚固难遣。又风火界有时虽然增强,却不现起饮食两种欲望,所以知道两种欲望的因现前不生。那个因那时为什么不起?由于所依的身体有过患的缘故,或者被其他缘所障碍的缘故。难道不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两种欲望不生,何必再另外计度有欲望的因所造触?这不应该,欲望和身识同时生起的缘故,虽然有障碍,而识能生、欲望不能生。这有什么道理?心所法生起,必定系属于依、缘、识合,那三个条件具有。又那种希求大法属于地摄,所以和一切心品一起生。生欲望的殊胜因那时具有却不生,必定是被其他生缘阻碍的缘故。其他缘,就是指所造触。所以离开大种,确实有饥渴,是造色的性质。又不应该说造触生的障碍就是障碍心心所,否则心等生的障碍就是障碍造触,因为没有不同的因的缘故。暂且停止广泛的争论,必须相信有饥渴两种体性,是造触的性质。
现在应该思惟抉择:如果各种大种在色聚中增强,是体增强,还是用增强?为什么又要劝这样思惟抉择?为了去除不真实的过失。经主自己的论中有处说:这是那个宗派所有的过失。那个宗派是指那些毗婆沙师。说各种聚中一切大种,体虽然平等具有,但或有聚、作用偏增,像心心所。又像所觉盐团中的盐味。不清楚这里经主的意趣,究竟认定谁是毗婆沙师?如果是指善于解释阿毗达磨的各位大论师,他们没有这种说法。他们说大种由体而增,石、水、焰、风各种色聚内,坚、湿、暖、动的体相偏增,一一聚中各别了知的缘故。如果各种聚内大种的体相等,不应该这里各各只了知一种。又随世间的想法安立地等名称,应该完全没有因,空有言说,因为各种色聚形和显都相同。如果主张坚等体相等没有差别,因什么能生起地等不同的想法?如果说是因用,道理一定不对,用和自体没有差别的缘故。用如果是实有,就是体增成,实就是体的缘故。用如果不是实有,也是体增成,不异体的缘故。没有非实的用异体有增,由此就解释那个心心所。盐团中的比喻,是说盐受等,用就是体,就是体用增。总说是这样,然而有差别,就是说各种大种有对碍的缘故、可以积集的缘故,方处差别分明可以了知。受等没有对碍,不可以积集,只是由于用差别、了知增微不同。所以大种体可以积集,就体说增;心心所法就用差别,说增微不同。难道色法也见用增吗?比如醋和水、良药和毒、盐和水等,虽然两者数量相同而用有不同,怎么能说色法就体说增?这不矛盾,因为醋与水触微虽然相等而味不同,醋味微多、水味微少,所以醋味胜还是由体增。在各种聚中有味等物体增强的缘故,说它是用增。良药毒等,缘起理门有差别的缘故,体类就是这样。由此虽然少而能伏多,不是异体类有别用生,所以主张用增是邪计。或者像类别,品类也是这样,所以只有心等就用说增。就体说增,是指各种色法,比如依多依一成。又各种大种就体说增,现量可以得到的缘故,圣教的缘故、道理的缘故。就是说大种增就是体可得,不是用也不是业,因为有集碍的缘故。圣教,就像《种喻经》说:如果有地界没有水界,应该不能聚集,因为没有能摄的缘故。像这样一一广说如经。这部经的意思是说,不是有色聚完全没有水界,如果完全没有应该不能和合。然而有不能摄其他色聚令和合的,因为它的量少的缘故。其余各种界类推解释应该知道。道理是说大种如果只是用增不是体聚积而说增,应该有大种或者所造色,一个极微上也有用增。就像在受等一个法体上,有时用增独能作为境,为什么极微一一别住,不能作为境生五识身?又各种极微用增强的,它的相粗著应该不是极微,所以各种色法由于可以积聚、体有对碍,就体说增;各种无色法不可以积聚、体无对碍,就用说增。这个意义既然成立,不可倾动。而经主说:毗婆沙师说各种聚中一切大种体虽然平等具有,但或有聚用偏增,这是没有认识宗义所以这样说。
又现在应该说:坚等为什么是色的所依?不是其他色等,因为这个遍满一切处的缘故。就是说各种聚中地等四相都遍满具有,色等不是这样,由此地等三义成立:一所依义、二能生义、三广大义。又是色等所随逐的缘故。现见世间,瓶盆等物由火成熟,就有色等转变可得,扣击弹抚有差别的缘故,声转变生。其他色等中没有这样的事。所以坚等,色等随逐,是色的所依,不是其他色等。又能损坏其他色物的缘故,色等依地没有能坏的作用。如果那样,长时间看雪等盛色,根不应该坏。不是那样,那个色所依能坏根所依的缘故。因为在暗中觉知那个生苦,所以知道只坏大种不是根,如果坏根不应该觉知那个发生身识。又色不能损坏大种,因为不是所触的缘故。所以大种,独能损坏其他色物的缘故,是色的所依,不是其他色等。有说:坚等是所触性的缘故,能作为所依。这个说法不合道理,冷等应该成为大种性质的缘故。然而冷等触不是遍满的缘故,不成大种。难道暖中没有冷触,在冷触中也没有暖,暖应该像冷也不是大种。这个责难不对,冷中有暖的缘故,由于被冷覆盖而不可知。如果那样,冷触应该同暖一样遍满。不是那样,冷的作用暖中没有的缘故,因为在冷中暖的作用可得,不是在暖中冷的作用可得。冷同暖遍,这个责难应该停止。暖的作用是什么?就是能成熟。难道不见冷也能成熟,比如有暖所以物不烂坏,不烂坏的因叫做能成熟;冷也是这样,应该和暖相同。这也不对,水风界盛暂时凝结,这里的成熟就是暖的作用,所以不应该说坚等是所触性的缘故能作为所依,冷等应该成为大种性质的缘故。然而那个冷触,水风界增、四大的果的缘故,是所造色。又那个冷触,持、摄、熟、长四种决定作用不可得的缘故,体性不是大种。难道不是由冷雪等凝结有殊胜作用吗?这话不合道理,水风界盛像造冷触生那个果的缘故。也由暖的缘故,甘蔗汁等凝结可得。如果说冷是大种的果,冷暖相违,不应该和合,如何从暖生冷呢?就像坚和湿同一件事互相不违,水火也是这样,既然同一件事,道理没有相反。比如用冷水浇灌石灰,从冷生热,这也应该这样,因为各种大种同一件事的缘故,虽然性质相违而恒常和合。冷是水风近所生的果,地界和那个都不相违。火性虽然违而不为损害,同一果的缘故,有什么妨碍和合?又如果见那些界增强的缘故,在各种聚中立不同的大种,就是那些界是能生长各种造色的因,叫做大种。不是冷增强的缘故,在各种聚中立不同的大种,所以不是大种。然而暖增强的缘故,在各种聚中不同大种的想法灭、不同大种的想法生。冷就不是这样,所以冷暖能依所依二性差别。难道不见由冷增强的缘故水界凝结,世间在这里也安立种种冰、雪、雹的名称?这个责难像前面水风界盛像造冷触生那个果的解释。或者冰、雪、雹就是水的异名,不是草木等异名称火,所以他们责难的道理一定不齐。所以冷触只是所造的性质,由此触界有二义成立。其余九种色界只是所造,就是五种色根、色声香味,法界一分也只是所造。这又怎么样?就是说无表业依大种生,所以叫做所造。然而声是为了显示决定没有一界只是大种的性质。其余七种心界、法界一分除去无表色,都不是两种,意义类推已经成立。
譬喻论师这样说:各种所造色不是异于大种。为什么呢?契经说的缘故。如说:什么叫内大地界?就是在眼睛的肉团中,如果内各别坚性坚类邻近执受,乃至广说。如果异于大种另外有各种根,不应该在根上说大种的性质。又其他经说:比丘应当知道,所有士夫都是六界。既然决定说六种为假有情的所依实事,所以知道眼等色等造色不是异于大种。如果所造色异于各种大种,有什么意趣这部经不说?他们说的不合道理,不了解契经深意趣的缘故。前面所引的经,随顺世间名称想法所以这样说。就是说世间在眼睛的肉团中生起眼的名称想法,这个眼的名称想法依眼所依的大种等生起。眼睛的肉团,总说一切不离开眼根的大种所造。如果不这样,这部经只应该说“谓于眼内各别等、坚性等言”。已经遮止慧眼,应该不需要说“肉团中言”。又“于眼言”是因第七,“肉团中言”是依第七。由此表知,总摄一切因眼所起,不离开眼根的大种所造是因。在眼所起的肉团中,所有内各别等叫做内大地界,这就显示眼等的生因、依因等地,由此重说两个第七言,总摄一切眼及肉团所依的大种。后面所引的经,只说六界不说其余的,有别的意趣,就是说续生时眼等没有的缘故。虽然在这个阶段也有身根,但还不能觉知冷等触。如果法有体还没有起作用,不应该安立在有作用的品类中。又只有六界是各种有情有作用的根本事,从续生心到命终心常有作用的缘故。住灭定的人识有什么作用?那个过去识能作为未来等无间缘,由此当果决定现起,是那个识的作用。如果那样,身根也应该有作用,同类因的作用未尝没有的缘故。这个责难不对,不是决定成就与决定成就有差别的缘故。就是说有身根虽然不成就,而有与果同类因的作用;决定没有那个识体不成就,能作为当果等无间缘,所以识与身义不相等。又身根的作用不是同类因,作为识生的依是身根的作用。入灭定的人决定当出,后识生的依是前识的作用。所以只有六界是各种有情有作用的根本事,道理极成立。或者举空界表示各种造色,所以引这部经不是遮止所造。空界确实有,是所造色,前面已经成立的缘故。又主张造色不异于大种,就应该色等都同一相,就是坚等相。如果那样,眼等五根所行应该没有差别,这就违背经所说的眼等所行各异。如何所主张的色等境界都同一相就是坚等相?然而不是一切境一切根所行,这不能令智者心喜。如果说如说色等五境虽然同一相就是造色相而没有这个过失。像这样大种与所造色虽然同一相就是坚等相而没有过失,这也不对,不承认造色性有别法体的缘故。又眼等根对于色等境取决定别的相,不是决定总的相。为什么呢?这个宗派不承认所造色性像坚等相有别法体,所以不可以说如说色等虽然同所造一法自性,而眼根等境别的意义成立。这样色等虽然同坚等一法自相,而眼等根境别的意义安立。又眼等根对于色等境取决定别的相不是决定总的相,否则眼等根与色等境总相同,也是眼等五根所取,成为大过失。又受等法与色等境也同一相所谓行相,受等也应该眼等所取。所以决定应该承认色等有不共相种类差别,由此眼等虽然一一根能取多相,而没有五根境杂乱过失,因为种类别。如果说像那个眼等五根,虽然同一相就是澄净相,而能各各别取境界,这样色等虽然同一相就是坚等相而是眼等各别所行。这也不对,其他法也有澄净相的缘故。如果澄净相是眼等根的差别相,那就不应该承认其他法也有这个相。然而澄净相也承认确实有,所以澄净对于眼等根不是差别相,然而坚湿等是差别相。如果主张色等这个相都相同,而说眼根只取色处不是触处,没有别的因证明。或者眼等虽然净相相同而功能不同,所以别取境。功能不同的,由于因别的缘故。眼等虽然同是四大种的果,而各种大种增减不同,因既然不同果功能不同,由此取境差别的意义成立。又不应该说色等差别也由大种增减不同,如果那样极微有不成过的过失。所以你们这个补救,道理一定不对。又那位具寿如何安立境和有境的差别?就是说如果有人自己触身体部分,既然主张身触都同一相,一刹那中互相没有差别,安立谁为境?谁为有境?如果有差别,性质别的意义成立。就是说坚等相所触叫做境,与这个相违的身叫做有境,承认身触性质有差别的缘故。如果没有差别,就没有安立境和有境的差别,就违背道理和圣教。如果说像意虽然同一相而一刹那安立境和有境不相违,道理也不对,意虽然作为境而一切时安立为有境,所以没有这个过失。然而身根的境坚等大种,未尝有时安立为有境,所以那个例子补救道理极不齐。承认身根的境坚等大种也是有境,又有什么过失?如意只应该安立为一处,那就应该没有决定安立这是身处、这是触处。应该说这里有什么确定的道理,判定这只能是境、这只能是有境?所以他们宗派杂乱难辨。又如果色等就是各种大种,他们说一一青色极微,就是四大种、或者只是一种,两种都有过失。然而色处等,虽然色名相同,而有青、雄、香、甘、冷等性质相差别,由此五境展转不同,眼等五根没有共境的过失。如果各种大种性质相各别,与青色极微体没有不同的,难道不是一所以四性不成。如果青色极微只有一种大种,就是四大种应该互相离,一聚只有一种大种的缘故。这就违背损害《种喻》等经,不应该别异性质相的大种成为没有差别。一青色聚如果说随一增强所以这样,应该说哪一界增强所以是青?如果说是地界,陂池河海应该没有青色。如果说是水界,玉青石等应该不极青。如果说是火界,世间盛火不应该极赤。如果说是风界,风中不应该色不可得。如果说青色异于各种大种,确实有一体随一界增强,多四大种各生青色合成一聚,在道理上没有违背,所以异于大种有所造色。又有至教分明证明成立,如契经说:所有色,都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摄的缘故。又有什么道理,知道所造言异于各种大种另外有所指?然而契经说:有各种愚夫,由六触处各种所触对觉乐觉苦,或者有随一,由他们所造。不可以由这个所造言的缘故,另外有第七触处可得。这不是决定证明,有对于异体也说这样的所造言的缘故。如告诉具寿阿难陀说:所造我见,是谁所造?是色所造,乃至广说。如果见其他地方有所造言没有另外所指,说这里也是这样,应该有身见以色为体,就有乖违自己宗派的过失。又不应该因为其他地方所造言所指的法体或异或不异,就怀疑这部经说大种所造言,有其他契经决定证明异的缘故。如契经说:比丘应当知道,眼就是内处四大种所造的净色,有色无见有对,乃至身处广说也是这样。比丘应当知道,色就是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有见有对,声就是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香味二处广说也是这样,触就是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这里分明显示各种大种只是触处一分所摄,其余有色处都不是大种,所以决定知道这里及所造言,像我见经的所造我见另外有所指,决定不像那个六触处经随一所造没有另外所指。所以九种色法界一分,异于四大种所造的意义成立。
这样已经说了大种的性质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种有色界,是可以积集的,因为是极微体可以积聚的缘故。意义类推其余八种不是可以积集的,体不是极微不可以积聚的缘故。这样已经说了可积集等。十八界中,哪些是能斫、哪些是所斫?哪些是能烧、哪些是所烧?哪些是能称、哪些是所称?这样六个门现在应该总答。颂说: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只有外界的四种元素,既能砍也能被砍, 既能燃烧也能被称量, 既能烧也能被称量,这些功能相互依存。
论曰:色香味触成斧薪等,此即名为能斫所斫。唯者定义,意显斫等决定是外四界非余。及言为显能斫所斫俱通四界。岂不有为刹那性故,都无能斫所斫义耶?理虽如是,而诸色聚相逼续生,异缘分隔令各续起,是故非无能斫所斫。此所斫义,身根等无,非诸色根异缘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续起,支分离身则无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净妙相故,如珠宝光。此等义言,唯言所显如能斫所斫体唯外四界。所烧能称其体亦尔,谓唯外四界名所烧能称。身等色根净妙相故,亦非二事,如珠宝光。声非色等相续俱转,有间断故,六义皆无。能烧所称,有异诤论。谓或有说:能烧所称,体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复有说:唯有火界可名能烧,所称唯重。如是已说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几异熟生、几所长养、几等流性、几有实事、几一刹那?如是五问今应总答。颂曰:
论中说:色、香、味、触四种物质元素构成斧头、木柴等物,这些就被称为能砍伐的和被砍伐的。“唯”字是确定的意思,意在表明砍伐等作用,决定是由外在的四种物质元素(色、香、味、触)所成,而不是其他东西。“及”字则是为了显示,无论是能砍伐的(斧头)还是被砍伐的(木柴),都同样由这四种物质元素构成。
有人可能会问:一切有为法不都是刹那生灭的吗?既然如此,哪里还有真正的“能砍伐”和“被砍伐”的实体意义呢?道理虽然如此,但是,各种物质元素聚合在一起,互相逼迫、连续不断地生起。当遇到不同的条件(如斧头劈下)将它们分隔开时,就会使它们各自形成新的连续生起的聚合体。因此,并不是完全没有“能砍伐”和“被砍伐”的作用和意义。
这种“被砍伐”的意义,在眼、耳、鼻、舌、身这五根(尤其是身根)上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些由清净微妙物质构成的感觉器官,不能被不同的条件分隔开,然后各自还能继续生起为两个独立的根。如果把身体的某部分砍离,那个部分就不再具有根的功能了。
同样,身根等感觉器官,也不能作为“能砍伐”的主体。因为它们具有清净微妙的特质,就像珠宝的光芒一样,无法用来砍伐东西。
以上所说的道理,用“唯”字来限定,就是为了说明:能砍伐和被砍伐的实体,仅仅是由外在的色、香、味、触四种物质元素构成的。同样,能被烧的和能被称量的实体,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只有外在的四种物质元素,才能被称为“能被烧的”和“能被称量的”。身根等感觉器官,由于具有清净微妙的特质,所以既不能作为“能被烧的”,也不能作为“能被称量的”,就像珠宝的光芒一样。
声音则不同。它不像色法等物质那样,能够与其他元素持续不断地同时生起,而是有间断
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余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身体内部的五种感官(眼耳鼻舌身)有业报成熟所生的成分,声音则没有这种业报所生的特性; 八种无障碍的物质现象属于同类因果相续,也同样具有业报所生的性质; 其余三种(色、香、味)实际上只属于物质现象, 而刹那生灭的现象只存在于后三类(色、香、味)之中。
论曰:内五谓眼耳鼻舌身,有异熟生及所长养,遮等流性是故不说。岂不前生眼等五界应言与后生及未生眼等诸根为因决定,如是眼等应有等流,同类因生等流果故。何缘乃说遮等流性?不说眼等全无等流,但即长养异熟生性无别等流,故应遮止。如异长养有异熟生、异异熟生有所长养,非异此二有别等流,为辩异门废总论别。离因而熟故名异熟,异熟体生名异熟生。或是异熟因所生故名异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说,譬如牛车。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故名异熟,果从彼生名异熟生。或于因上假立果名,如于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经说:今六触处应知即是昔所造业,饮食资助眠睡等持胜缘所益名所长养,饮食等缘于异熟体唯能摄护不能增益,别有增益名所长养。应知此中长养相续,常能护持异熟相续,犹如外廓防援内城。无异熟生离所长养,有所长养离异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既说声界无异熟生,义准非无等流长养。何缘声界非异熟生?数数间断复还生故。异熟生色无如是事。非随欲乐异熟果生,声随欲生故非异熟。岂不如彼《施设论》言:善修远离麁恶语故,感得大士梵音声相。虽由业感而非异熟,以声起在第三传故,谓从彼业生诸大种,从诸大种缘击发声。若尔,身受因业所生,大种发故应非异熟。此难不然,非诸身受皆因大种及因业生大种所发,亦非一切皆是异熟。然诸身受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故,谓身受起要假身触、身识等缘,由此亦缘外大种起,非要待业所感大生,于理无违故通异熟。若执声界是异熟生,如是声界唯因大种;唯因异熟大种而生,不离如前所说过失。若说声界非异熟生,如是声界唯因大种,通因异熟及非异熟大种而起,于理无违,亦无如前所说过失。故应如是分别声界。非诸身受唯因大种是异熟者,非唯异熟大种为因,又不同彼有违理失,是故所例理极不齐。有余师说:声非异熟,如何异熟大种所生?故应许声属第四传或第五传,故非异熟。谓从业生异熟大种,从此传生长养大种,此复传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发长养声,等流大种发等流声。此说非理,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发耳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有何相违?是故彼说定为非理。八无碍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异熟生性,若非异熟同类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异熟因所生起者名异熟生,岂不此中亦有长养,谓先因力引后果生亦令功能转明盛故。契经亦言:诸无色法增长广大。应有长养。虽有此言而非长养,即说等流增长广大。若先因力引后果生令其功能转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说,同类遍行因所生故。诸有碍法极微所成同时积集可名长养,诸无碍法非极微故无积集义不名长养。轨范诸师咸作是说。余谓余四色香味触,皆通三种,谓异熟生亦所长养及等流性。实唯法者,实谓无为,以坚实故。此法界摄,故唯法界独名有实。意、法、意识名为后三,于六三中最后说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谓初无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正现行亦非等流者。余有为法无非等流,唯初无漏五蕴刹那,无同类因而得生起。余有为法无如是事,等无间缘势力强故,前因虽𨵗而此得生。等无间缘势力强者,与初圣道品类同故,无量善法所长养故,与初圣道性相等故,为此广修诸加行故。苦法忍相应心名意界意识界,余俱起法名为法界。复有余师此中异说,谓一切法皆有实事,有实相故,除无为法。皆一刹那速谢灭故,除初无漏心及助伴。余有为法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长养,十七少分是异熟生。由此眼等五内色根各有二种,谓所长养及异熟生。虽有余三而无别性,义杂乱故所以不说,余皆准此。声界有二,五识亦然,意意识三色等亦尔。法界有四,除所长养。上座此中依十二处立一切种皆异熟生,非异熟生为所长养,如所缠裹周匝护持。又一身中眼等应有二种类故,不见别有二所作故,无别长养。又彼声处应异熟生,以许彼因是异熟故。又异熟者,因顿引发任运随转,不须数数重起加行方得生起。又于眼等此事应同。若言声处若是异熟,处无心位应恒行者,意等云何?若言意等有相续者,此亦不然,非异熟生,所间绝故。彼上座宗略述如是,而彼所说理皆不然。且十二处,非一切种皆异熟生,善染污等异熟生性不成立故。若善染污是异熟生,已断善根及阿罗汉,如异熟意应得现行,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无漏法,是异熟生不应理故。又十二处摄一切法,若立一切皆异熟生,则应非情亦是异熟;若是异熟,与理相违。上座所宗不可依据,如凭巨石难以浮深。若立异熟生通一切种,非一切种唯是异熟生,除异熟生应说别相,便与对法义有相符。对法诸师亦无定立一处一界唯异熟生,随其所应非异熟者,立长养等诸门差别。又彼所说非异熟生为所长养,如所缠裹周匝护持者,此非宗所许。但许身中有所长养异熟生色,长养相续常能护持异熟相续令不间断。岂不一切皆唯异熟势力所引,随力胜劣故有相续或有间断。此非佛教,说一切果皆宿因造,同外道故。无同彼失,亦许现在众缘功能助引生故。若尔,不应说彼一切皆唯异熟势力所引。又异熟力一业所引,不应或时有胜有劣,不应计度一业力势或时增胜、或时微劣。异熟势力随业所引,不应或时有胜有劣。又于忧喜勇怯等位,种种色相差别而生,此不可为异熟生性,以非相似相续转故。此色与心俱起俱灭,依心转故名所长养。又现见身增减可得,异熟不应随缘增减。若遇现缘而增益者,此所增益非业所生,现缘生故定非异熟。若虽有业势力所随,由𨵗资缘而损减者,此所损减非业所生亦非异熟。由此道理,应决定知,若有增减则非异熟,若是异熟则无增减。由有此二,知所长养离异熟体别有义成。亦不应言异熟生色离极微增而有增益、离极微减而有损减。彼极微聚,系属现缘暂时体生、还即灭故。用增非体,理相违故;极微用增,过如前说。若执一切唯异熟生,即一切果皆宿因造,便同宿作外道论失。又言一身眼等应有二种类者,此无所妨,事聚种类二差别故。谓异熟生与所长养,事种类别因有异故。由此眼等无别等流,离前二因无别因故,依聚种类说一无失,二事成一聚种类故。又言不见二所作者,应见为依发生眼识及相应法。是二所作,不应唯说异熟生眼,为识生依非所长养,勿彼天眼不能为依发生眼识成过失故。异熟生眼离所长养,不能为依发生眼识,故生一识是二功能。又彼应说,许一身中有二眼等总别生识。此于法性有何伤损?但应勿如彼许二共一根,彼违圣言、谬显法性,尚无愧怯况此顺理。正显圣言而怀惭怖,故定应许一总身中眼等五根各二种类总别生识,于理无违。又言声处应异熟生,以许彼因是异熟者,理极麁浅,则声处所因异熟大种应非异熟生,成过失故,由是不应定执此义。从异熟生者皆名异熟生,若如是说复有何过?声处唯应非染触摄,由彼所因性类尔故。又声不应是所造色,彼因大种非所造故。又因染等所依所缘,发生意识如是意识,应唯染等成过失故。又一意识一时应成善染等过,彼所依缘一时容有善染等故。由此等过,不应执声异熟生故成异熟生。是故应知,初释为善。又言异熟因顿引发任运随转,不须数数重起加行方得生者,此不能立声是异熟生性,由此反能立声非异熟生。若执声为异熟生性,一起断已应不更生,由异熟生一起断已无加行因能重起故。我等皆许业感异熟不由重起加行方生,汝等何缘重述斯旨?计彼所说,无所证声异熟生用,只应为满己论文数致此浮词。又彼所执别有随界便为无用,于业所引异熟转中彼无用故。既许业因顿引异熟不须数数加行重发,何须别执此随界为?或应许此引业无用。又我意说,声数间断随欲重生,异熟生色无如是事。汝今何故言于眼等此事应同?岂异熟色断已重起?又我难意,声既是色,与异熟色起法不同,应非异熟。何预意等?而汝欻责意等云何,汝自许声所因大种是异熟故,声异熟生。若许意等亦如是者,从非异熟所生意等则应一向非异熟生,若从异熟所生意等亦应一向是异熟生。既不许然,如何例责?又色非色,法有异故,异熟相续亦应不同。非不生盲,异熟生眼起已断坏终不重生,即令意等异熟生法相续间绝亦不重起。又异熟心为非异熟间。复异熟生时,即非异熟能为彼生因复能断彼类,非声生因即令声断,是故异熟色与意等相续各异,不应为例。以要言之,彼于此论异熟、长养、等流义言都不解了,致斯纷竞。故应且止,鉴者当知。如是已说异熟生等。今应思择: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识耶?若眼识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等问,今应略答。颂曰:
论中说:内在的五种感官——眼、耳、鼻、舌、身,它们有异熟生和所长养两种性质,但排除了等流性,所以没有说等流。难道不是前生的眼等五界,应该说与后生以及未生的眼等诸根,作为决定性的原因吗?这样眼等就应该有等流性,因为是同类因产生等流果的缘故。为什么却说排除了等流性呢?并不是说眼等完全没有等流性,而是指在长养和异熟生这两种性质之外,没有另外独立的等流性,所以应当排除。就像异熟生之外有长养、长养之外有异熟生一样,并非在这两种之外还有别的等流性,这是为了辨析不同的方面,而暂时搁置总的说法,讨论个别的差异。
离开因而成熟,所以叫做“异熟”。异熟的实体生起,叫做“异熟生”。或者是由异熟因所生的,所以叫“异熟生”,省略了中间的话,才这样说,就好比说“牛车”。或者所造的业,到了得果的时候,转变而能成熟,所以叫“异熟”;果从那里生起,叫“异熟生”。或者在因上假立果的名字,就像在果上假立因的名字。就像佛经里说的:现在的六触处,应当知道就是过去所造的业。由饮食资助、睡眠、禅定等殊胜因缘所增益的,叫做“所长养”。饮食等缘对于异熟体,只能摄持保护,不能增加它的本质;另有能增加本质的,叫做“所长养”。应当知道,这里长养的相续,常常能护持异熟的相续,就好像外面的城墙防御保护里面的内城一样。
没有异熟生能离开所长养而存在,却有所长养可以离开异熟生而存在,比如修行得到的天眼、天耳。既然说声界没有异熟生,从道理上推知,并非没有等流和长养。为什么声界不是异熟生呢?因为它屡屡间断,然后又再生起。异熟生的色法没有这样的事。异熟果不是随着欲望喜乐而生的,而声音是随着欲望产生的,所以不是异熟。难道不像《施設论》里说的:因为善于修习远离粗恶语的缘故,感得大士的梵音声相。虽然是由业力感召,但不是异熟,因为声音的生起是在第三传,就是说:从那个业生起诸大种,从诸大种因缘击发而产生声音。
如果这样,那么身体的感受也是因业所生,由大种所引发,也应该不是异熟了?这个责难不对。并非一切身体的感受都是因为大种,以及因业所生的大种所引发,也并非一切身体的感受都是异熟。然而身体的感受,也因为有不是由业所生的大种,以及并非大种的其他缘而生起。就是说,身体的感受生起,需要假借身触、身识等缘,由此也缘外在的大种生起,并非一定要等待业所感召的大种生起,这在道理上并无矛盾,所以它可以是异熟。如果执着声界是异熟生,这样的声界就只以大种为因;只以异熟大种为因而生,这就离不开前面所说的过失。如果说声界不是异熟生,这样的声界虽然只以大种为因,但可以通于以异熟大种和非异熟大种为因而生起,这在道理上没有矛盾,也没有前面所说的过失。所以应该这样来分别声界。
并非所有的身体感受只以大种为因,是异熟的,也并非只以异熟大种为因,又不像声界那样有违背道理的过失,所以所举的例子在道理上完全不相当。
另外有论师说:声音不是异熟,怎么可能是异熟大种所生的呢?所以应该承认声音属于第四传或者第五传,所以不是异熟。就是说:从业生异熟大种,从这里传生长养大种,这又传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引发长养声,等流大种引发等流声。这种说法不合理。难道不像从无记大种能引发善、恶声,从有执受能引发无执受,从身的境界能引发耳的境界吗?这样,如果从异熟大种引发非异熟声,有什么矛盾呢?所以那种说法一定没有道理。
八种无碍的,七种心法界,这里有等流和异熟生两种性质。如果不是异熟,由同类因、遍行因所生的,叫做等流性;如果是异熟因所生起的,叫做异熟生。难道这里面就没有长养吗?就是说,由先前因的力量引生后后的果,也能让功能转为明盛。佛经也说:诸无色法增长广大。应该有长养。虽然有这样的话,但说的并不是长养,而是说等流的增长广大。如果由先前因的力量引生后后果,让其功能转为明盛,这也是依据等流性来说的,因为是同类因、遍行因所生的缘故。那些有质碍的法是由极微构成的,可以同时积集,可以叫做长养;那些无质碍的法不是由极微构成的,没有积集的意义,所以不叫长养。轨范师们都是这样说的。
“余”指的是其余四种:色、香、味、触,都通于三种:异熟生、所长养和等流性。“实唯法”的“实”,指的是无为法,因为其性质坚实。这属于法界所摄,所以只有法界单独称为“有实”。“意、法、意识”叫做后三,因为在“六三”中是最后说到的。只有这三界有一刹那的情况,就是最初的无漏苦法忍品,因为不是等流,所以叫做“一刹那”。这里说的是正现行时也不是等流的情况。其余的有为法没有不是等流的,只有最初无漏的五蕴刹那,没有同类因而得以生起。其余的有为法没有这样的事,因为等无间缘的势力强大的缘故,前面的因虽然已经灭去,这个(果)也能生起。等无间缘势力强大,是因为与最初的圣道品类相同,被无量的善法所长养,与最初的圣道性质相等,为了这个(圣道)而广泛修习各种加行的缘故。与苦法忍相应的心叫做意界、意识界,其余同时生起的法叫做法界。
又有其他的论师在这里有不同的说法,认为一切法都有实在的事体,因为有实在的相状,除了无为法。都是一刹那迅速谢灭的,除了最初的无漏心及其助伴。其余的有为法都是等流。十种色法的一部分是所长养,十七界的一部分是异熟生。由此眼等五种内在的色根各有两种:所长养和异熟生。虽然还有另外三种性质,但没有独立的体性,因为意义混杂混乱,所以没有说,其余的都以此为准。声界有两种,五识也是这样,意、意识三界,色等也是如此。法界有四种,除了所长养。
上座部在这里依据十二处建立一切种类都是异熟生,不是异熟生的作为所长养,就像被缠绕包裹、周围护持一样。又,在一个身体中,眼等应该有两种类别,因为没有见到它们有各自不同的作用,所以没有另外的长养。又,他们的声处应该是异熟生,因为他们承认声的因是异熟。又,异熟的东西,是因一次性引发、任运随转的,不需要屡屡重新生起加行才能生起。又,对于眼等,这件事应该相同。如果说声处如果是异熟,那么处在无心位时应该恒常运行,那意等又怎么样呢?如果说意等有相续,这也不对,因为不是异熟生,会被间断隔断的缘故。上座部的宗义大略是这样叙述的,但他们所说的道理都不对。
且说十二处,并非一切种类都是异熟生,因为善、染污等的异熟生性不能成立。如果善、染污是异熟生,那么已经断了善根的人和阿罗汉,就应该像异熟的意识一样能够现行,因为找不到差别的因缘。又,无漏法是异熟生也不合理。又,十二处摄一切法,如果建立一切法都是异熟生,那么就应该无情物也是异熟;如果是异熟,就与道理相违背。上座部的宗义不可依据,就像依靠大石头难以渡深水一样。如果建立异熟生通于一切种类,并非一切种类唯独是异熟生,那么除了异熟生,就应该说明别的相状,这就与对法(阿毗达磨)的意义有相符之处。对法论师们也没有一定建立一个处、一个界唯独是异熟生,而是随其相应的、不是异熟的部分,建立长养等种种门类的差别。
又,他们所说的“不是异熟生的作为所长养,就像被缠绕包裹、周围护持一样”,这不是本宗所承认的。本宗只承认身中有所长养的异熟生色,长养的相续常常能护持异熟的相续,让它不中断。难道不是一切都唯独是异熟的势力所引,随着势力的强弱,所以有的相续不断,有的有间断吗?这不是佛教的观点,说一切果都是过去因所造,那就同于外道了。我们没有和他们一样的过失,也承认现在众缘的功能有助于引发生果。如果这样,就不应该说那一切都是唯独异熟势力所引。又,异熟力是一个业所引,不应该有时强有时弱,不应该思量一个业的力量有时增强、有时微弱。异熟势力随着业所引,不应该有时强有时弱。又,在忧愁、欢喜、勇敢、怯懦等状态时,种种色相差别而生起,这不可以是异熟生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相似地相续流转。这种色法与心同时生起、同时灭去,依心而转,所以叫做所长养。又,现量见到身体有增有减可以得到,异熟不应该随着因缘而有增减。如果遇到现前的因缘而增益,这个所增益的部分不是业所生的,因为是现前因缘所生,所以一定不是异熟。如果虽然有业的势力相随,但因为缺乏资助的因缘而损减,这个所损减的部分不是业所生,也不是异熟。根据这个道理,应该确定地知道:如果有增减,那就不是异熟;如果是异熟,那就没有增减。因为有这两种情况,就知道所长养离开异熟体,另外有它的意义成立。
也不应该说异熟生色离开极微的增加而有增益、离开极微的减少而有损减。那些极微的聚合,是系属于现前因缘暂时生起体性、随即就灭去的。说“用”增加而不是“体”增加,在道理上是相违背的;说极微的“用”增加,过失如同前面所说。如果执着一切都是唯独异熟生,那么一切果就都是过去因所造,就等同于宿作外道的错误理论。
又说“一个身体中眼等应该有两种类别”,这没有妨碍,因为事和聚、种类有二种差别的缘故。就是说,异熟生和所长养,在事的种类上有差别,因为因不同的缘故。由此眼等没有另外的等流,因为离开前面两种因,没有别的因。依据“聚”的种类说一个,没有过失,因为二事合成一个聚的种类。又说“不见二种作用”的,应当见到(眼)作为所依,能发生眼识及相应法。这是两种作用,不应该唯独说异熟生眼是识生的所依,而非所长养眼,否则就会有过失,使得天眼不能作为所依发生眼识。异熟生眼离开所长养,不能作为所依发生眼识,所以生起一个识是两种(眼)的功能。
又,他们应该说,承认一个身体中有两种眼等,总体和个别地生起识。这对于法性有什么损害呢?只是不应该像他们那样承认两个(众生)共同一个根,他们违背圣言、错误地显示法性,尚且没有惭愧怯懦,何况这里是顺乎道理的。正确地显示圣言,却心怀惭愧恐怖,所以一定应该承认一个总体身体中,眼等五根各有两种类别,总体和个别地生起识,这在道理上没有矛盾。
又说“声处应该是异熟生,因为他们承认声的因是异熟”,这个道理极其粗浅,那么声处所依的异熟大种就应该不是异熟生了,这就成了过失,因此不应该一定执着这个意义。从异熟生的都叫做异熟生,如果这样说,又有什么过失呢?声处就应该唯独不是染污触所摄,因为它的因的性质就是那样的。又,声音不应该是所造色,因为它的因大种不是所造的缘故。又,因是染污等的所依、所缘,发生意识,这样的意识就应该唯独是染污等,这就成了过失。又,一个意识在同一时间应该成为善、染污等的过失,因为它的所依、所缘在同一时间容许有善、染污等。由于这些过失,不应该执着声音因为是异熟生所以是异熟生。所以应当知道,最初的解释是好的。
又说“异熟因一次性引发、任运随转,不需要屡屡重新生起加行才能生起”,这不能成立声是异熟生性,由此反而能成立声不是异熟生。如果执着声是异熟生性,那么它一旦生起又断灭后,应该不再生起,因为异熟生一旦生起又断灭后,没有加行因能够让它重新生起。我们都承认业感异熟不需要重新生起加行就能生起,你们为什么又重复这个主旨呢?思量他们所说的,对于证明声是异熟生没有作用,只是为了凑满自己论文的字数才导致这些浮泛的言辞。又,他们所执着的另外有“随界”便成了无用,在业所引的异熟流转中,它没有作用的缘故。既然承认业因一次性引发异熟,不需要屡屡加行重新引发,何必另外执着这个随界呢?或者应该承认这个引业没有作用。
又,我的意思是说,声音屡屡间断,随着欲望重新生起,异熟生的色法没有这样的事。你现在为什么说“对于眼等,这件事应该相同”?难道异熟色断灭后能重新生起吗?又,我责难的意思是,声音既然是色法,与异熟色的生起方式不同,应该不是异熟。这和意等有什么关系?而你突然责问“意等怎么样”,你自己承认声音所依的大种是异熟,所以声音是异熟生。如果承认意等也是这样,那么从非异熟所生的意等就应该一向是非异熟生,如果从异熟所生的意等也应该一向是异熟生。既然不承认这样,怎么能用这个例子来责难呢?又,色法和非色法,法有差别的缘故,异熟的相续也应该不同。并非生来不是盲人,异熟生的眼生起后断坏,终究不再重生,就让意等异熟生法相续间断断绝也不再重新生起。又,异熟心被非异熟间隔,又异熟生起时,就是非异熟能作为它生起的因,又能断它的同类。并非声的生因就让声断绝。所以异熟色与意等的相续各自不同,不应该拿来类比。总而言之,他们对于这部论中异熟、长养、等流的义理和言辞都不了解,才导致这样的纷争。所以应该暂且停止,有见识的人应当知道。
这样已经说了异熟生等。现在应当思虑抉择:如果有眼界,先前不成就,现在成就,眼识界也是这样吗?如果眼识界先前不成就,现在成就,眼界也是这样吗?像这样的提问,现在应当简略回答。颂曰:
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眼睛与视觉认知,单独存在与同时存在的状态并不相同。
论曰:独得者,谓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识,谓生欲界渐得眼根,及无色殁生二三四静虑地时。或有眼识,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界,谓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现起,及从彼殁生下地时。俱得者,谓或有二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谓无色殁生于欲界及梵世时。非者俱非,谓除前相。等者摄余所未说义。此复云何?谓若成就眼界亦眼识界耶?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不起。第二句者,谓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失。第三句者,谓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现起。第四句者,谓除前相。如是眼界与色界、眼识与色界、得及成就,如理应思。由斯理路,例应思择,后五种三得与成就,并互相望及舍不成。如毘婆沙广文示现,恐词繁杂故今不述。
论中说:单独获得的情况,是指有时候眼界先前没有获得、现在获得了,但眼识并没有同时获得——比如生在欲界的人逐渐获得眼根的时候,或者从无色界命终后投生到第二、第三、第四禅地的时候。有时候眼识先前没有获得、现在获得了,但眼界并没有同时获得——比如生在第二、第三、第四禅地的人眼识现前生起的时候,或者从那些禅地命终后投生到下界的时候。同时获得的情况,是指有时候眼界和眼识两界先前都没有获得、现在都获得了——比如从无色界命终后投生到欲界或梵天的时候。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就是两者都没有获得,这指的是除了前面所说的那些情形。所谓“等”字,包含了其余还没有说明的含义。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成就了眼界,是否也同时成就了眼识界呢?应当分成四种情况来回答。第一种情况:生在第二、第三、第四禅地,眼识没有生起。第二种情况:生在欲界,还没有获得眼根,或者获得后又失去了。第三种情况:生在欲界获得眼根而没有失去,以及生在梵天;或者生在第二、第三、第四禅地而眼识现前生起。第四种情况:指的是除了前面三种以外的情形。像这样,眼界与色界的关系、眼识与色界的关系、获得与成就的关系,都应当依照这个道理去思考。根据这个思路,可以类推思考其余五根、五境、五识这三类之间的获得与成就关系,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还有舍弃与不成就的情况。正如《毘婆沙论》中详细说明的那样,但因为担心文字过于繁琐,所以这里就不具体叙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