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七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辩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见,何故世尊说以为门,不言能见?如契经说:梵志当知,以眼为门唯为见色。理不应说见即是门,但可说言依门得见。非此契经定能证彼眼识是见,不说眼识以眼为门唯见色故。有余师执:以眼为门,慧见色故。应除固执,共审思求此经意趣。我宗所释,以诸愚夫无明所盲无真导者,或执自性极微等因、或执无因而生诸行、或谓诸行若刹那灭一切世间应俱坏断,由此妄想计度诸行或暂时住、或毕竟常。是故世尊为显诸行因果展转,无始时来虽刹那灭而不坏断,非一切果从一因生,亦非无因而生诸行,密意为说如是契经,以眼为门唯为见色,广说乃至以意为门唯为了法。门是缘义,缘有二种,谓种类同及种类异。此中且说种类同缘,以眼为门为见色者,谓后眼起,前眼为缘。为见色言显起有用,如是乃至意处应知。又此契经为显眼等各有二用,一能为门、二能取境。能为门者,且如眼根能为所依,令心心所各别行相于境而转。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为见色。若异此者,唯义相违,诸心心所唯应见故。然心心所皆眼为门,汝执见体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诸心所法,领纳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应唯见。既言唯见,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见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种,一能为门、二能见色。乃至意处,如理当知。故我所宗,无违经失。又此契经更有别义,谓见方便假说为门,世于方便说门言故。如世间说:我依此门必当获得如意财宝。即是我依此方便义。世尊亦告手居士言:当依此门如法摄众。谓四摄事为摄方便。此说眼识为见方便,眼由识持,能见色故;识是眼根,见方便故、见依止故,假说名眼。此意说言,识为方便,眼能见色,如余经中了别色位,以眼是识所依性故、隣近缘故,于眼根体假说识名。故契经言:眼所识色。此中亦尔,观照色位以识是眼,隣近缘故、所依止故,于眼识体假说眼名,无违经失。为舍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颠倒执故,如是假说,令彼梵志了识持根能取自境,非我持故。若尔,应说眼识为门唯为见色,不应说识,勿彼外道执我能见,谓所执我以识名说,世间多执识为我故。若说为眼,即知眼识眼为所依,定非是我。我体常住,定无所依;闻说有依,我想便息。又避余过不应说识,谓经当说:以意为门唯为了法。若说识者,即定应说意识为门。若作是说,便不应理,以即意识能了诸法,非余意了识为方便。岂不说意亦有斯过,谓如说眼为门,即知是眼识为见方便。如是说意为门,亦知是意识为了方便。虽复说意,而无斯过。由闻意名,唯作意解,非谓意识。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识俱生故。眼识与眼作见方便,故于此识可说眼名。意根无用,以过去故,意识与意不作方便,故于意识不说名意。意为意识了法方便,要依意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说以眼为门,智者应知为舍我执说识为眼。若至第六说意为门,智者应知意即是意无了用故,意为方便意识能了。又此经说有二种眼,谓彼同分及同分眼。虽彼同分不能见色,而能为门引同分眼令生见色。于一生中必先获得彼同分眼,然后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二种,一者无用、二者有用。虽无用意不能了法,而能为门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识即意故,意即意识故,说意能了,无有过失。如是等义辩释此经,是故不应引为定证,遮见是眼、成见是识。又经主言:然经说眼能见色者,是见所依故说能见。何缘经主起此执耶?由彼经言:意能识法,非意能识,以过去故。意是识依,故说能识,眼亦尔者。此不成证,意与意识种类一故。以意识相即是意故,说意能识于相无违。如契经言:由意暴恶,所作所说无非不善。不应说言由过去意,能起如是身语二业;此由现在意暴恶故,发起不善身语二业。又契经言:
眼睛如果就是看的功能,为什么世尊说它是门,而不说它能看呢?就像佛经里说的:“梵志啊,要知道,用眼作为门,只是为了看见颜色。”按理不应该说看就是门,只能说依靠门才能看见。并不是这部佛经一定能证明眼识就是看的功能,因为经里没说眼识用眼作为门只是为了看见颜色。有些论师执着地认为:用眼作为门,是智慧在看见颜色。应该放下固执,大家一起仔细思考这部经的真实含义。我们宗派的解释是:因为那些愚痴的人被无明蒙蔽,没有真正的引导者,有的执着于自性、极微等作为原因,有的执着于没有原因就能产生各种现象,有的认为各种现象如果刹那生灭,整个世间应该都会毁坏断绝。由于这些妄想推测,他们认为各种现象要么暂时存在,要么永远不变。所以世尊为了显示各种现象的因果辗转相续,从无始以来虽然刹那生灭但不会坏灭断绝,并不是一切结果都从一个原因产生,也不是没有原因就能产生各种现象,才以密意说了这部佛经:用眼作为门,只是为了看见颜色,一直到用意识作为门,只是为了了知法。门就是因缘的意思,因缘有两种:一种是同种类的,一种是不同种类的。这里暂且说的是同种类的因缘。所谓“用眼作为门为了看见颜色”,是说后面的眼根生起,以前面的眼根为因缘。“为了看见颜色”这句话,显示它生起后有作用。这样一直到意处,也应当这样理解。另外,这部佛经也是为了显示眼等六根各有两种作用:一是能作为门,二是能获取境界。能作为门的,比如眼根能作为所依,让心、心所各自不同的行相在境界上运作。能获取境界的,比如眼根只是为了看见颜色。如果不是这样,“唯”字的意义就矛盾了,因为心、心所都只能看。然而心、心所都以眼为门,你执着看的主体只是心而不是心所。另外,受、想等心所法,领纳、取像、造作等作用各不相同,不应该都只是看。既然说“唯见”,就清楚地知道是指眼,因为眼根只能看。这样眼的作用大致有两种:一是能作为门,二是能看见颜色。一直到意处,也应当按道理理解。所以我们宗派的解释,没有违背佛经的过失。这部佛经还有另外的含义:看见的方便假说为门,世间对于方便也说门。就像世间人说:“我依靠这个门,一定能获得如意的财宝。”这就是我依靠这个方便的意思。世尊也告诉手居士说:“应当依靠这个门,如法地摄受众。”是说四摄事作为摄受的方便。这里说眼识是看见的方便,眼依靠识的执持,才能看见颜色;识是眼根看见的方便、看见的依靠,所以假说为眼。这个意思是说,识作为方便,眼能看见颜色,就像其他经中了别颜色的阶段,因为眼是识的所依性、是邻近的因缘,所以在眼根的体上假说识的名字。所以佛经说:“眼所识别的颜色。”这里也一样,观照颜色的阶段,因为识是眼的邻近因缘、所依止,所以在眼识的体上假说眼的名字,没有违背佛经的过失。为了舍弃外道认为“我”执持根,让它能获取境界的颠倒执着,这样假说,让那位梵志了知是识执持根,能获取自己的境界,不是“我”执持的。如果是这样,应该说眼识作为门只是为了看见颜色,不应该说识,免得那些外道执着“我”能看,认为他们所执着的“我”用识的名字来说,因为世间大多执着识就是“我”。如果说为眼,就知道眼识以眼为所依,一定不是“我”。“我”的体是常住的,一定没有所依;听到说有依,对“我”的执着就止息了。另外,为了避免其他过失也不应该说识,因为经里将会说:“以意识作为门只是为了了知法。”如果说识,就一定应该说意识作为门。如果这样说,就不合理,因为就是意识能了知各种法,不是其他意了知,识是方便。难道说意也有这个过失吗?比如说到眼作为门,就知道是眼识作为看见的方便。这样说到意作为门,也知道是意识作为了知的方便。虽然也说到意,但没有这个过失。因为听到“意”这个名字,只理解为意根,不是指意识。为什么呢?眼根有作用,和识一起生起。眼识给眼作看见的方便,所以对于这个识可以说眼的名字。意根没有作用,因为它是过去的,意识不给意作方便,所以对于意识不说叫意。意根是意识了知法的方便,要依靠意根才能了知法。因此如果说“用眼作为门”,有智慧的人应该知道,是为了舍弃对“我”的执着,说识为眼。如果到第六处说“用意作为门”,有智慧的人应该知道意就是意根,没有了的功用,意根是方便,意识能了知。另外这部经说有两种眼:一种是彼同分眼,一种是同分眼。虽然彼同分眼不能看见颜色,但能作为门,引生同分眼让它生起看见颜色。在一生中,一定先获得彼同分眼,然后引生同分眼。像眼这样,一直到身也是这样。意有两种:一种没有作用,一种有作用。虽然没有作用的意不能了知法,但能作为门,引生有作用的意让它了知法。意识就是意,意就是意识,所以说意能了知,没有过失。像这样种种含义辨析解释这部经,所以不应该引用它作为确定的证据,来否定看是眼的功能、成立看是识的功能。另外经主说:然而经里说眼能看见颜色,是因为看所依靠,所以说它能看。为什么经主生起这个执着呢?因为那部经说:意能识别法,不是意能识别,因为它是过去的。意是识的所依,所以说它能识别,眼也是这样。这不能成为证据,因为意和意识是同一种类。因为意识的相就是意,所以说意能识别,在相上没有矛盾。就像佛经说的:由于意暴恶,所做的所说的没有不是不善的。不应该说由于过去的意,能生起这样的身、语两种业;这是由于现在的意暴恶,才发起不善的身、语两种业。另外佛经说:
「欲生漏不起, 由意无染浊。」
想要让烦恼不再生起,就要使内心保持清净不染。
非无浊意定能发生无浊意识,故不应谓由所依说。又契经说:心导世间。此岂于心说心所事?是故不可引彼契经证眼见言说能依识。又此经说眼见色言,不可执为眼识能见,无处定说识能见故,处处有说眼能见故,前说余师执慧见故。然此经说意识法言,可就所依说识无过,有处定说识能识故,无处定说意能识故,于此义中无异执故。又经主说:或就所依说能依业,如世间说床座言声。经主何因起斯定执?余言余解,不可无因。若谓有因所依眼力识见色故,此不成因,识见色因非极成故。我等宗说,识能住持所依眼根令能见色,故言识见因不极成。又无余经定说识见。岂不如说床座言声,此说可然,以极成故。言声床座,异处极成。故闻此言,知能依业就所依说,如有实论世间共许。于余假说,非有识见彼此极成,是故不应起如是执。若尔,眼见亦不极成,何故但言识持眼见,不说依眼识见色耶?眼见极成,前已说故。眼耳等识无差别故,眼耳等根有差别故,非有用眼离识而生,故说眼根识持能见。识见有过,前已具论,故不应言依眼识见。然契经说眼所识色,可就所依说能依业,眼与识异俱极成故。今闻识用在于眼根,知就所依说能依业,由此即释余契经言眼所欣慕。有余师说:眼识眼根欣慕不成,无分别故;要有分别,欣慕可成。应知此中眼识所引分别意识,假说名眼,由眼传生,如意近行,彼有分别,可成欣慕。是故不可引就所依说能依业证眼非见,眼能见色,具理教故。如是且辩执识见论不应正理,由此亦遮执慧见论,其过等故。又若眼识相应慧见,余识相应慧亦应见,则一切境应成所见。又一切根见所依故,皆应成眼。复有何因唯执眼识相应慧见,非余慧耶?又如前说盲不盲等,诸余过难随其所应,于慧见论皆应广设。识慧见论既并不成,由此准成眼根能见。又契经说:见闻觉知,四相各别,无杂乱故。若执识等为能见者,如前已说无差别故,见闻觉知应成杂乱。然此宗说:眼识持根令有见用,非眼识见,闻等亦尔随其所应。又眼是见,非眼识等,经论世理证分明故。经谓契经处处皆说眼见色故。又伽他言:两眼两耳,多见闻故。又契经说:我诸弟子同世间眼,引导世间住正法故。眼若非见,世尊弟子不应能导与世眼同。又契经说:眼等五根,各别所行、各别境界。如是等说极分明故。论谓根本阿毘达磨及毘婆沙。《发智论》言:二眼见色。《品类足论》亦作是言,谓眼已见正见当见。诸如是等所说众多,毘婆沙中亦作是说。若眼所得说名所见,为显同分眼有见能,故复说言眼识所受,即是眼识任持眼根令有所得,说名见义。世谓世间同许眼见𨵗眼根者说为盲故。理谓见闻嗅尝等用各各异故,非同识等。经论世理如是分明,证唯眼根决定能见。然随自执,譬喻部师有于此中妄兴弹斥,言何共聚摣掣虚空。眼色等缘生于眼识,此等于见孰为能所?唯法因果,实无作用。为顺世情假兴言说,眼名能见、识名能了。智者于中不应执着。彼谓佛说方域言词不应坚执,世俗名想不应固求。此言非顺圣教正理,于眼见性亦不能遮。虽复有为皆从缘起,而说诸法别相用故,谓有为法虽等缘生,而不失于自定相用,故世尊说法从缘生,亦说地等有别相用。如地界等虽从缘生,而有如前坚等自相,亦有持等决定作业。如是眼色及眼识等虽从缘生,而必应有种种差别决定相用。由此差别决定相用,眼唯名眼,非色非识。色唯名色,非识非眼;识唯名识,非眼非色。此中虽无总实相用,可名能见所见能了。而于如是无有总实相用理中,如可说有眼色等缘生于眼识,如是亦说色识等缘生于眼见。于如是等无有总实相用法中,随逐世情似有总实相用显现。世尊于此总实相用,劝有智者令除执着,故作是言:方域言词不应坚执,世俗名想不应固求。谓于世间执有总实能见体相所起言词,不应坚执,此相无故。及于世间执有总实能见作用所起名想,不应固求,此用无故。如见相用,余类应知,不可以无总实相用便越世俗假立名言,一向依随胜义而住,亦不可执别实用无。是故定应不违胜义,随顺世俗假立名言,由此但遮世间所起总实相用坚执固求,非谓亦遮诸法胜义各别相用坚执固求,以一切法缘起相用各实有故,非缘一切一切果生。是故我宗双依二谛说眼能见,两俱无失。世尊亦许作者作用,故契经说:苾刍当知,能了能了故名为识。颇《勒具那契经》虽说我终不说有能了者,亦不全遮作者作用,少有所遣故作是言。思缘起中我当更辩。如是安住圣教正理,思求决择眼见非余。而彼于中妄兴弹斥,拨世俗理、篾胜义宗,摣掣虚空定唯在彼。又所引教,何所证成?岂此中言眼非见体、非说眼见,便同外道许诸法有总实相用。又彼所说因果应无,不许法有别相用故;要有诸法各别相用,方可说有因果差别。若许诸法有别相用,如是诽毁则为唐捐。若谓全无总别作用,便违世俗胜义谛理。既许因果二谛非无,应许诸法有假实用,是故眼等取境义成。谓能见闻嗅尝觉了,如是见用总相已成。今更应思见用别相,于所见色为一眼见、为二眼见?何缘于此复更应思?岂不极成若闭一眼余眼能见,是则二眼俱能见色,其义已成。此义虽成,而犹未了二眼见色,前后、俱时?为审了知,应更思择。若尔,应说非二眼中随闭一眼或一眼坏即令余眼无见功能,故知一眼亦能见色。若彼二眼不坏俱开,则二眼根同时见色。一眼见色义显易成,俱见难成,故应辩释。颂曰:
并非没有染污的意根就能产生没有染污的意识,所以不应该认为是从所依的角度来说。而且佛经说:心引导世间。这难道是在心上说心所的事吗?所以不能引用那部佛经来证明“眼见”的说法是指能依的识。还有这部经说的“眼见色”的话,不能执着为眼识能见,因为没有地方明确说识能见,而处处有说眼能见的缘故,前面也说了其他论师执着智慧能见的缘故。然而这部经说的“意识法”的话,可以从所依的角度说识,这没有过失,因为有地方明确说识能识知的缘故,没有地方明确说意能识知的缘故,在这个道理上没有不同执着。又有经主说:或者从所依的角度说能依的作业,就像世间说“床座言声”。经主凭什么生起这样确定的执着?其他的说法、其他的解释,不可能没有原因。如果说有原因,是因为所依的眼力使得识见色,这不成原因,因为“识见色”的原因并非双方共同承认。我们这一宗的说法是,识能住持所依的眼根,使它能见色,所以说“识见”的原因并不共同成立。又没有其他佛经明确说识能见。难道不像说“床座言声”那样吗?这个说法可以成立,因为共同承认。说“言声床座”,在不同的地方是共同承认的。所以听到这个话,知道是从所依的角度说能依的作业,就像有实论那样,世间共同承认。对于其他假说的,并没有“识见”是彼此共同承认的,所以不应该生起这样的执着。如果是这样,“眼见”也不共同承认,为什么只说识持眼能见,不说依眼而识见色呢?因为“眼见”是共同承认的,前面已经说过了。眼识、耳识等没有差别的缘故,眼根、耳根等有差别的缘故,没有用眼离识而生的,所以说眼根由识持而能见。“识见”有错误,前面已经详细论述过了,所以不应该说依眼而识见。然而佛经说的“眼所识色”,可以从所依的角度说能依的作业,因为眼与识不同是共同承认的。现在听到识的作用在于眼根,知道是从所依的角度说能依的作业,由此也解释了其他佛经说的“眼所欣慕”。有其他论师说:眼识、眼根的欣慕不能成立,因为没有分别的缘故;要有分别,欣慕才能成立。应当知道这里是指由眼识所引生的分别意识,假说名叫眼,因为由眼传生,就像意近行那样,它有分别,可以成为欣慕。所以不能引用从所依的角度说能依的作业来证明眼不能见,眼能见色,是有道理和教证的。这样暂且辨明执着识能见的理论不合正理,由此也遮止执着智慧能见的理论,因为它的过失相同。又如果眼识相应的智慧能见,其他识相应的智慧也应该能见,那么一切境界都应该成为所见。又一切根因为是见的所依的缘故,都应该成为眼。又有什么原因只执着眼识相应的智慧能见,而不是其他的智慧呢?又像前面说的盲与不盲等等,各种其他的过失责难,随其所应,对于智慧能见的理论都应该广泛设立。识能见和智慧能见的理论既然都不成立,由此可以推知眼根能见。又佛经说:见、闻、觉、知,四种相状各自不同,没有杂乱。如果执着识等为能见者,像前面已说的没有差别的缘故,见闻觉知应该成为杂乱。然而这一宗说:眼识持根使它有见的作用,不是眼识能见,闻等也是这样,随其所应。又眼是能见,不是眼识等,因为经、论、世间道理证明得很清楚。经是指佛经处处都说眼见色。又有偈颂说:两眼两耳,多见多闻。又有佛经说:我的各位弟子同于世间眼,引导世间安住正法。眼如果不能见,世尊的弟子不应该能引导,与世间的眼相同。又有佛经说:眼等五根,各自所行、各自境界。像这样的说法极其分明。论是指根本阿毗达磨及毗婆沙。《发智论》说:二眼见色。《品类足论》也这样说,说眼已见、正见、当见。像这样所说的很多,毗婆沙中也这样说。如果眼所得到的叫做所见,为了显示同分眼有见的能力,所以又说眼识所承受,就是眼识任持眼根使它有所得,说名为见的含义。世是指世间共同承认眼见,毁坏眼根的人说为盲人。理是指见、闻、嗅、尝等作用各不相同,不像识等那样。经、论、世间道理这样分明,证明只有眼根决定能见。然而随着自己的执着,譬喻部的论师有人在这里妄加批评,说什么共同聚集抓取虚空。眼、色等缘生起眼识,这些对于见,哪个是能、哪个是所?只有法、因、果,实际上没有作用。为了随顺世间的情见假兴言说,眼叫做能见、识叫做能了。有智慧的人在这当中不应该执着。他们认为佛说方域言词不应该坚固执着,世俗的名想不应该固执寻求。这话不顺从圣教正理,对于眼能见的性质也不能遮止。虽然有为之法都是从缘而生,但说诸法有别的相用,就是说有为之法虽然同样从缘生,但不失掉自己决定的相用,所以世尊说法从缘生,也说地等有别的相用。就像地界等虽然从缘生,但有像前面说的坚等自相,也有持等决定的作业。这样眼、色及眼识等虽然从缘生,但必定应该有种种差别决定的相用。由这种差别决定的相用,眼只叫做眼,不是色、不是识。色只叫做色,不是识、不是眼;识只叫做识,不是眼、不是色。这里面虽然没有总的、真实的相用,可以叫做能见、所见、能了。但在这样没有总的、真实的相用的道理中,就像可以说有眼、色等缘生眼识,这样也可以说色、识等缘生眼见。在这样没有总的、真实的相用的法中,随顺世间情见,好像有总的、真实的相用显现。世尊对于这种总的、真实的相用,劝有智慧的人除去执着,所以这样说:方域言词不应该坚固执着,世俗的名想不应该固执寻求。就是说对于世间执着有总的、真实的能见的体相所生起的言词,不应该坚固执着,因为这种相没有。以及对于世间执着有总的、真实的能见的作用所生起的名想,不应该固执寻求,因为这种作用没有。像见的相用,其他的类推应该知道,不可以因为没有总的、真实的相用,就超越世俗假立的名言,一味依随胜义而住,也不可以执着别的真实作用没有。所以决定应该不违背胜义,随顺世俗假立名言,由此只是遮止世间所生起的总的、真实的相用的坚固执着、固执寻求,不是说也遮止诸法胜义各别相用的坚固执着、固执寻求,因为一切法缘起的相用各各真实有的缘故,并非一切缘生一切果。所以我们这一宗双依二谛说眼能见,两方面都没有过失。世尊也承认作者和作用,所以佛经说:比丘应当知道,能了、能了所以叫做识。颇勒具那经虽然说:我终究不说有能了者,也不完全遮止作者的作用,因为有所遣除所以这样说。思惟缘起当中我当再辨。这样安住圣教正理,思惟寻求抉择眼见而不是其他。而他们在当中妄加批评,拨无世俗道理、蔑视胜义宗旨,抓取虚空一定只在那些人。又所引的教证,能证明什么呢?难道这里的话说眼不是见的本体、不说眼见,就同外道承认诸法有总的、真实的相用。又他们所说的因果应该没有,因为不承认法有别的相用的缘故;要有诸法各别的相用,才可以说有因果差别。如果承认诸法有别的相用,这样的诽谤就是徒劳。如果说完全没有总别作用,就违背世俗、胜义二谛的道理。既然承认因果二谛不是没有,应该承认诸法有假、实的作用,所以眼等取境的意义成立。就是说能见、闻、嗅、尝、觉、了,这样见的用的总相已经成立。现在更应该思惟见的用的别相,对于所见的色,是一只眼见、还是两只眼见?为什么在这里还要再思惟?难道不是共同承认如果闭一只眼另一只眼能见,那么两只眼都能见色,这个道理已经成立了。这个道理虽然成立,但还没有明了二眼见色,是前后、还是同时?为了审慎明了,应该再思惟抉择。如果是这样,应当说不是两只眼中随闭一只眼或一只眼坏,就使另一只眼没有见的功能,所以知道一只眼也能见色。如果那两只眼不坏都睁开,那么两只眼根同时见色。一只眼见色的道理明显容易成立,同时见难以成立,所以应该辨明解释。颂说: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两眼的视觉同时作用时,才能清晰地看见事物的形色。
论曰:或时二眼俱能见色。何缘定知?见分明故。以闭一眼于色相续见不分明,开二眼时即于此色见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后见者,虽开二眼而但一见。如一眼闭见色不明,开二眼时亦应如是;如开二眼见色分明,一眼闭时亦应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时二眼俱见,依性一故。眼设百千尚生一识,况唯有二?有余部说:处隔越故,眼见色时唯一非二。又以一眼观箭等时,能审定知曲直相故、速疾转故,增上慢心谓我一时二眼能见。此说非理。所以者何?岂不现见全身没在冷煖水中,支体身根俱时觉触。如是二眼处虽隔越,俱时见色,理亦无违。虽二眼根方处各异,种类同故而一根摄,唯一眼识依二眼生,故许同时俱见无失。然别因故,但由一眼能审定知箭等曲直。言别因者,由眼极微如香荾花傍布而住,正现前事见即分明,非正现前见便不了。于观箭等曲直相时,二眼中间置箭等者,俱望二眼非正现前,更相眩曜见不详审。设当一眼置箭等时,余眼傍观亦不审了,故闭一眼。以箭等事当一眼时,一眼正观无相眩曜,易审曲直。又言二眼处隔越故不俱见者,此亦不然,如人二手俱触冷煖,处虽隔越,同时发识;眼亦应然,何不俱见?又一眼中有翳隔断,应不俱时同发一识。又彼所言,速疾转故起增上慢,谓我一时二眼见者,此实能见,非增上慢。虽复二眼见用速疾,若于一时一眼发识,余眼不能助发识者,便开二眼或一眼闭,见色明昧差别应无,随一眼中识定空故。由此亦遮上座所说,彼作是言:二眼于境前后起用见则分明。或复一眼有闭坏时,一眼虽开无相替代,彼所生识唯依一门,速疾转故见不明了。此说亦非,所执二眼刹那展转相替代时,一眼常空不能见色,恒唯一眼能见色故,与一眼者见色明昧差别应无,故彼所言不能令喜。又若一眼有闭坏时,眼识常依一门转故,于所见色不明了者,是则二眼不坏俱开,时一眼识依二门转,由此所见明了义成。若谓二眼不坏俱开,眼识尔时一门转者,即前所说。或复一眼有闭坏时,一眼虽开无相替代,彼所生识唯依一门,速疾转故见不明了。言成无用,无替代言。亦不应理,刹那前后有替代故。又初刹那识应明了,又应意识恒常暗昧,是故彼说决定无有见色明昧差别因缘。又彼应说,眼识生时左右二眼众缘皆具。何不同时俱能生识?二眼前后生识论者,众缘具时,无有因缘令生识用,初左非右或复相违。又彼上座论宗所许,全身没在冷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以中或表身根损时,虽生身识而不明了。故知身识明了生时,定由所依宽广遍发。几许多百逾缮那身境遍现前,上下俱时同生一识。何缘二眼相去不遥,俱境现前,不许同时共生一识?今观彼意,无别因缘,但欲故违阿毘达磨诸大论者所说义宗,顽嚚众中逞己聪叡。对法者说:身根极微,理应定无一切同分。十三火聚缠逼身时,身根极微犹有无量,是彼同分不生身识;设遍生识,身应散坏。彼上座言,此应征难。彼所受身不散坏者,为由身识不遍发故?为由宿业力所持故?又彼身形所有损害,为由身识?为由火烧?又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缘身识不遍发耶?又发识处,身应散坏。如是征难,皆不应理,业要待缘能持身故。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便散坏。彼何不受如是义耶?又由此故,业力胜劣差别义成。生彼有情受苦轻重,业不等故。谓彼同分身根极微少者,便生猛利苦受;若彼同分身根极微多者,便生微劣苦受。若谓业力招异熟苦胜劣法尔,何用彼者?此责不然,一身前后受苦胜劣应无有故。非一业力于一身中感苦受果前后胜劣满业多故无斯过者,理亦不然,多业异熟,前后生起无定因故。若谓待缘合时生者,是则业力待缘义成。业虽能招异熟苦果,要缘身触身识方生,身识俱时乃生苦受,是故业力必待缘成。有非情法亦能为缘发生苦受,然非异熟,若谓彼缘亦是业力增上果者,然增上果既非异熟,不必相续,胜劣无定。是则无业不待缘成,其理难越。故我所言,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便散坏,其理极成。言彼身形所有损害,为由身识为火烧者,我说定由身识损害。若无识了,外火何能?不见悦意境界现前,乐受不生身有摄益。诸聪叡者咸作是言:由遇外缘,觉发内境,起心心所,方于自身为损为益。若无苦受与识俱生,谁于彼身能为损害?故彼所执,理定不然。言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缘身识不遍发者,上座亦应同此,当说何缘二眼境俱现前,唯一眼根生识非二?又如先说。先何所说?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便散坏。言发识处身应坏者,何缘定知彼身不坏?如等活等𭡠落迦中,随发识处身分便坏,而不全坏。若全坏者,彼应数数命终受生。是故应知,一切身分有多同时发一识者。如是眼根虽有二处,亦可俱时同发一识。云何一眼识依二眼根转?识无形色、无住处故。依二转相难可定说,如何得知识无住处?一识遍依多根转故。谓若眼识有住处者,眼根有二、眼识唯一,识应但依一眼而转,则应一眼见色非二,或应俱时在一相续有二眼识依二根转。如是二事既皆不许,故心心所定无住处。若谓一识于一时中住二眼处,此亦非理,有分相杂非一过故。谓若一识于一时中住二眼者,应成有分住左眼分非住右眼,住右眼分非住左故。又应相杂,二眼中间眼识亦依身根住故,是则身识亦成眼识。又应非一,二眼中间若无眼识,有隔断故如何成一?如是则应非一眼识于一时间各住一眼,是故不应许一眼识于一时中住二眼处。又执眼识住眼中者,当云何住?为体相涉如油住麻?为别相依如果住器?然此二执,俱不应理。若如初者,眼与眼识其性各别,应成一故。若如后者,无方分法,别体相合,理不成故。若心心所无住处者,如何可言依止眼根了别诸色故名眼识?又若眼识不住眼中,如何眼根成所依性?此责非理,眼作眼识不共隣近生起缘故,说为依止及所依性。不可言依彼,即说住其中,亦说臣依王人依财食故。若谓眼识随所依根有损益故住眼中者,理亦不然,现见影光镜像等物,随依损益而不住故。谓影等物非住树等,而见树等有损益时,影等随依亦有损益;又见大海,随月亏盈水有增减,然大海水不住月中,故所立因有不定失。若尔,眼识何不能取眼依肉团眼药眼筹眼睑瞖等?设许眼识住眼根中,极相逼故可不能取。既许眼识如非住境亦不住根,岂不如色亦应能取眼肉团等?此亦不然,由能依识与所依根一境转故。又极远色与识所住虽不相隣而不能取。若肉团等与所住根极隣逼故识不取者,诸所有色与所住根不相隣逼皆应能取,是故眼识取境法尔。若所取境与所依根极近极远皆不能取。若尔,眼识应有住处、非无住处,可说此识与所取色极近极远。此亦不然,就所依根说近远故,或就隣近生因说故。眼是眼识隣近生因,识执眼根以为我故,即就此因说有近远。或由眼识身内转故,就身说有近远无过。身由此理名有识身,以识执身为自内有,故知眼识在身内转。有作是言:心心所法定有住处,现见诸果住因处故。谓见世间所生诸果,无不住在能生因处,如羯剌蓝住精血处,芽等亦住种等因处。眼根既是生眼识因,眼识定应住眼根处。若谓如声亦离本者,此救不然,声必不离所依本故。此言非理,如粪土等相续有异,非如种等相续一故。眼与眼识由体类别相续有异,如粪土等,虽芽等因体类别故住处各别,眼识亦然,不住眼处,非如芽等与种等因相续不异可言住彼。又识不住色等处故。如色明空及作意等,虽能为因发生眼识,而识生时不住彼处。眼亦应尔,虽是识因,而识生时不住彼处。岂不如眼虽与色等同为识因,而眼识生唯依止眼不依色等。如是眼根虽与色等同为识因,而眼识生,应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缘不取是义,谓如眼根虽与色等望所生识依非依异,而与眼识同为异类相续因性。如是眼根虽与色等望所生识依非依异,而同作识,非所住因。由此故知,心心所法定无住处,其义极成。故先所言,识无形色、无住处故,依二转相难可定说,理必应然。如是所说,眼等诸根正取境时,为至不至?何缘于此犹复生疑?现见经中有二说故。如世尊说:有情眼根,爱非爱色之所拘碍。非不相至,拘碍义成。又世尊说:彼以天眼观诸有情,广说乃至或远或近。非于至境可立远近。由此二说,故复生疑。根境相至其义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则一切根唯取至境。若就体相,无间名至。颂曰:
论中说:有时候两只眼睛都能看见东西。凭什么确定呢?因为看得清楚。如果闭上一只眼睛,看东西就会模糊;睁开两只眼睛,看同样的东西就会清楚。如果两只眼睛是先后看的,那么即使睁开双眼,也只能看一次。就像闭上一只眼睛看得不清楚,睁开双眼也应该一样;或者像睁开双眼看得清楚,闭上一只眼睛也应该一样。既然不是这样,那就说明有时候两只眼睛是同时看的,因为它们本质是一样的。眼睛就算有千百只,也只能产生一个视觉认识,何况只有两只呢?有其他部派说:因为位置不同,眼睛看东西时,只有一只眼睛在看,不是两只。而且用一只眼睛看箭之类的东西时,能准确判断它的曲直,加上眼睛转动很快,所以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同时用两只眼睛在看。这种说法不对。为什么呢?难道没看到整个身体浸在冷热水里时,四肢和身体是同时感觉到冷热的吗?同样,两只眼睛虽然位置不同,同时看东西,道理上也没有问题。虽然两只眼睛位置不同,但因为属于同一类,所以算作一个器官,一个视觉认识可以依靠两只眼睛产生,所以允许同时看东西是没有问题的。然而,由于特殊原因,只用一只眼睛就能准确判断箭的曲直。所谓特殊原因,是因为眼睛的微小结构像香菜花一样分布在旁边,正对前方的东西看得清楚,不正对前方的就看不清楚。在看箭的曲直时,如果把箭放在两只眼睛中间,对两只眼睛来说都不是正对前方,互相干扰,就看不仔细。如果让箭正对一只眼睛,另一只眼睛在旁边看,也看不清楚,所以要闭上一只眼睛。当箭正对一只眼睛时,这只眼睛正对着看,没有干扰,就容易判断曲直。又说两只眼睛因为位置不同不能同时看,这也不对,就像人的两只手同时触摸冷热,位置虽然不同,但能同时产生触觉;眼睛也应该这样,为什么不能同时看呢?还有,如果一只眼睛有障碍,应该不能同时产生同一个视觉认识。他们又说,因为眼睛转动快,所以产生错觉,以为自己同时用两只眼睛看,这其实是真能看到,不是错觉。即使两只眼睛看东西很快,如果在一个时刻只有一只眼睛产生视觉认识,另一只眼睛不能帮助产生,那么睁开双眼或闭上一只眼睛,看东西的明暗差别就应该没有,因为总有一只眼睛的视觉认识是空的。这也就反驳了上座部的说法,他们说:两只眼睛对物体先后起作用,所以看得清楚。或者当一只眼睛闭上或坏了,另一只眼睛虽然睁开,但没有替代作用,产生的视觉认识只依靠一个通道,因为转动快,所以看不清楚。这种说法也不对,他们认为两只眼睛刹那交替相互替代时,总有一只眼睛是空的,不能看东西,永远只有一只眼睛在看,那么和只有一只眼睛的人看东西的明暗差别就应该没有,所以他们的说法不能让人满意。另外,如果一只眼睛闭上或坏了,视觉认识总是依靠一个通道,所以看东西不清楚,那么两只眼睛都完好睁开时,视觉认识依靠两个通道,因此看得清楚。如果认为两只眼睛都完好睁开时,视觉认识也只依靠一个通道,那就和前面说的一样了。或者当一只眼睛闭上或坏了,另一只眼睛虽然睁开,没有替代作用,产生的视觉认识只依靠一个通道,因为转动快,所以看不清楚。这种说法没有用,因为没有替代作用。也不合理,因为刹那前后有替代。而且第一刹那的视觉认识应该清楚,意识也应该总是模糊,所以他们的说法肯定没有解释看东西明暗差别的原因。他们还应该说,视觉认识产生时,左右两只眼睛的条件都具备。为什么不同时产生视觉认识呢?主张两只眼睛先后产生视觉认识的人,在条件具备时,没有原因让产生视觉认识的作用,一开始是左眼不是右眼,或者反过来。另外,按照他们上座部的主张,整个身体浸在冷热水里时,身体的微小部分遍布全身都能产生触觉。如果中间或表面的身体部分受损时,虽然产生触觉但不清楚。所以知道触觉清楚产生时,肯定是因为所依靠的身体部分广泛遍布。几百由旬那么大的身体,物体遍布在面前,上下同时产生一个触觉。为什么两只眼睛距离不远,物体都在面前,却不允许同时产生一个视觉认识呢?现在看来,他们的意思没有别的原因,只是想故意违背阿毗达磨各位大论师的主张,在顽固的人群中炫耀自己的聪明。对法论师说:身体的微小部分,按理肯定不是全部都能产生触觉。当十三处火聚逼迫身体时,身体的微小部分还有无数,是那些同类部分不产生触觉;如果全部产生触觉,身体应该散坏。上座部说,这应该质问。他们所受的身体不散坏,是因为触觉没有遍布全身产生?还是因为过去业力的支持?还有,他们身体的损害,是因为触觉?还是因为火烧?另外,他们身体中猛火遍布逼迫,为什么触觉不遍布全身产生呢?还有,产生触觉的地方,身体应该散坏。这样的质问,都不合理,因为业力要等待条件才能支持身体。就是说,由于业力,让那些身体中身体的微小部分不遍布全身产生触觉,以免遍布产生触觉身体就散坏。他们为什么不接受这个道理呢?而且因为这,业力强弱差别的道理就成立了。生在那里的众生受苦的轻重,因为业力不同。就是说,那些同类身体的微小部分少的,就产生强烈的苦受;如果那些同类身体的微小部分多的,就产生微弱的苦受。如果说业力招感异熟苦的强弱是自然如此,何必用那些呢?这种责难不对,因为一个身体前后受苦的强弱应该没有差别。不是说一个业力在一个身体中感受苦受果报前后强弱不同,因为满业多所以没有这个过失,道理也不对,因为多业异熟,前后生起没有确定的原因。如果说等待条件合和时产生,那么业力等待条件的道理就成立了。业力虽然能招感异熟苦果,但要依靠身体接触、身体触觉产生,身体触觉产生的同时才产生苦受,所以业力必须等待条件才能成立。有些非生命的东西也能作为条件产生苦受,但不是异熟,如果说那些条件也是业力的增上果,但增上果既然不是异熟,不一定相续,强弱不确定。那么就没有业力不等待条件而成立的,这个道理难以超越。所以我说的,由于业力让那些身体中身体的微小部分不遍布全身产生触觉,以免遍布产生触觉身体就散坏,这个道理非常成立。说他们身体的损害,是因为触觉还是火烧,我说肯定是因为触觉损害。如果没有认识,外面的火怎么能损害呢?没看到喜欢的境界出现,乐受不产生,身体有摄益。聪明人都这样说:因为遇到外缘,引发内境,产生心识,才对自身有损有益。如果没有苦受和认识一起产生,谁对那个身体能造成损害呢?所以他们主张的道理肯定不对。说他们身体中猛火遍布逼迫,为什么触觉不遍布全身产生,上座部也应该同样回答,为什么两只眼睛物体都在面前,只有一只眼睛产生视觉认识不是两只?又如前面所说。前面说什么?就是说由于业力让那些身体中身体的微小部分不遍布全身产生触觉,以免遍布产生触觉身体就散坏。说产生触觉的地方身体应该坏,凭什么确定那个身体不坏呢?就像等活地狱等中,随着产生触觉的地方身体部分就坏,但不是全坏。如果全坏,他们应该多次死亡受生。所以应该知道,一切身体部分有很多同时产生一个触觉的。这样眼睛虽然有两个位置,也可以同时产生一个视觉认识。为什么一个视觉认识依靠两只眼睛产生呢?因为认识没有形状颜色、没有住处。依靠两个地方产生的情况难以确定说明,怎么知道认识没有住处呢?因为一个认识可以普遍依靠多个根产生。就是说如果视觉认识有住处的话,眼睛有两个、视觉认识只有一个,认识应该只依靠一只眼睛产生,那么就应该一只眼睛看东西不是两只,或者应该同时在一个相续中有两个视觉认识依靠两个根产生。这样两种情况既然都不允许,所以心识肯定没有住处。如果认为一个认识在一个时刻住在两只眼睛处,这也不合理,因为有部分相杂不是一的过失。就是说如果一个认识在一个时刻住在两只眼睛,应该成为有部分住在左眼部分不是右眼,住在右眼部分不是左眼。又应该相杂,因为两只眼睛中间视觉认识也依靠身体产生,那么身体触觉也成了视觉认识。又应该不是一,因为两只眼睛中间如果没有视觉认识,有隔断所以怎么成为一呢?这样就应该不是一个视觉认识在一个时间分别住在两只眼睛,所以不应该允许一个视觉认识在一个时刻住在两只眼睛处。又主张视觉认识住在眼睛中的,当怎么住呢?是体性互相涉入像油住在麻中?还是分别互相依靠像果子住在容器中?但这两种主张,都不合理。如果像第一种,眼睛和视觉认识性质各别,应该成为一。如果像第二种,没有方分的东西,别体相合,道理不成立。如果心识没有住处,为什么可以说依靠眼睛认识各种颜色所以叫视觉认识呢?还有如果视觉认识不住在眼睛中,怎么眼睛成为所依性呢?这种责难不合理,眼睛作为视觉认识不共邻近的生起缘,所以说是依止和所依性。不可以说依靠它,就说住在其中,也说臣子依靠国王、人依靠财物食物。如果认为视觉认识随着所依靠的眼睛有损有益所以住在眼睛中,道理也不对,现见影子光镜像等东西,随着所依靠的东西有损有益但不住在其中。就是说影子等东西不住在树等中,但见到树等有损有益时,影子等也随着所依靠的东西有损有益;又看见大海,随着月亮圆缺水有增减,但大海水不住在月亮中,所以所立的因有不定过失。如果这样,视觉认识为什么不能取眼睛所依靠的肉团、眼药、眼筹、眼睑、眼翳等呢?假设允许视觉认识住在眼睛中,因为极相逼迫所以不能取。既然允许视觉认识像不住在境中也不住在根中,难道不像颜色一样也应该能取眼睛肉团等吗?这也不对,因为能依的认识和所依的眼睛同一境转。又极远的颜色和认识所住虽然不相邻但不能取。如果肉团等和所住的眼睛极相邻逼迫所以认识不取,那么所有颜色和所住的眼睛不相邻逼迫都应该能取,所以视觉认识取境是法尔如此。如果所取的境和所依的眼睛极近极远都不能取。如果这样,视觉认识应该有住处、不是没有住处,可以说这个认识和所取的颜色极近极远。这也不对,是就所依的眼睛说近远,或者是就邻近生因说。眼睛是视觉认识的邻近生因,认识执取眼睛根以为我,就这个因说有近远。或者由于视觉认识在身体内转,就身体说有近远没有过失。身体因为这个道理名叫有识身,因为认识执取身体为自内所有,所以知道视觉认识在身体内转。有人说:心识肯定有住处,因为现见各种果住在因处。就是说见到世间所生的各种果,没有不住在能生因处的,像受精卵住在精血处,芽等也住在种子等因处。眼睛既然是产生视觉认识的因,视觉认识肯定应该住在眼睛处。如果说像声音也离开本处,这种补救不对,因为声音肯定不离开所依的本处。这种说法不合理,像粪土等相续不同,不像种子等相续一。眼睛和视觉认识因为体类不同相续不同,像粪土等,虽然芽等因体类不同所以住处各别,视觉认识也是这样,不住在眼睛处,不像芽等和种子等因相续不异可以说住在那里。又认识不住在颜色等处。像颜色、空间以及作意等,虽然能作为因产生视觉认识,但认识产生时不住在那些地方。眼睛也应该这样,虽然是认识的因,但认识产生时不住在眼睛处。难道不像眼睛虽然和颜色等同为认识的因,但视觉认识产生只依靠眼睛不依靠颜色等。这样眼睛虽然和颜色等同为认识的因,但视觉认识产生,应该只住在眼睛不住在颜色等。你现在为什么不取这个意思,就是说像眼睛虽然和颜色等对所生认识的依非依不同,但和视觉认识同为异类相续因性。这样眼睛虽然和颜色等对所生认识的依非依不同,但同作认识,不是所住因。因此知道,心识肯定没有住处,这个道理非常成立。所以前面说的,认识没有形状颜色、没有住处,依靠两个地方产生的情况难以确定说明,道理必然是这样。这样所说,眼睛等诸根正取境时,是到还是不到呢?为什么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呢?因为现见经中有两种说法。像世尊说:有情的眼睛,被可爱不可爱的颜色所拘碍。如果不相到,拘碍的意义不成立。又世尊说:他用天眼观察诸有情,广说乃至或远或近。不是对到的境可以立远近。因为这两种说法,所以又生疑问。根境相到的意义不确定,如果就功能,到境叫至,那么一切根只取至境。如果就体相,无间叫至。颂说: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眼、耳、意三根,与它们所对应的境界,并不会直接接触,这三者互不冲突。
论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远近二境俱时取故。眼若至境应有行动,非天授等有行动法,远近二方一时俱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说如灯,于远近境一时俱至,是彼性故。此说不然,因不成故。谓若有说,譬如明灯远近二方俱至而照,眼根亦尔,远近二境俱至而取,同彼明灯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极成故。又眼不应是火明性,暗中欲见求光明故,非灯欲照瓶衣等时别求光明助方能照。若谓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见者,此亦非理,现见小明大所伏故,眼应毕竟不能见色。又明灯喻与眼不同,隣逼无间照不见故。谓如明灯,于油炷等极隣逼物,能烧能照。眼则不然,于眼药等极隣逼境,不能见故。又如明灯,于诸远近所照之物无间遍照,眼则不尔,或越中间树林等色见山等故。由兹灯喻,与眼不同。前所立因,远近二境俱时取故,证眼唯取非至境者,理无倾动。又眼不应至境方取,以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颇胝迦等所障色故,又于所见有犹豫故。若取至境,因何犹豫?非于至处犹豫应理。又不审知人杌异故。既言至彼,审知竖相、不审差别,此有何因?又眼无容至远境故。无容住此眼越多千逾缮那量至月轮境。眼有明故无斯过者,理亦不然。眼有火明,非极成故。眼性非火,宁有火明?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维远近可了知故,谓可了知此南北等方维远近差别音声。声至耳根方得闻者,应如味等,此事皆无。岂不鼻根亦见能了方维远近香差别耶?虽见但由顺方回转,取香明了比知差别;眼耳见闻方维远近,不假回转而能了知,故与鼻根取境非类。又近远声取有明了不明了故,若至乃闻并应明了。又近远声,取有决了、犹豫别故。若至乃闻,至无别故,如近决了,于诸远声应无犹豫。如远犹豫,于诸近声应无决了。由此等证,不至能闻。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应法故。若言如鼻,虽不能取自俱生香而取至境,意亦尔者,理必不然。由外觉发、内俱生香,鼻方能取,义极成故,如说唯内食能作食事故,非不取时能为食事。又无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非至境。设有难言,三根能取非至境者,理必不成,应皆能取一切处时所有一切不至物故。谓若三根取非至境,非至同故;天上地下极远障隔,已灭未生诸不至物何不能取?又彼三根未起已灭,何不能取?又面余方,何不能见余方境界?此难不然,譬如磁石能吸铁故,谓如磁石虽能吸于诸不至铁,而不能吸无量百千逾缮那等有隔障铁,又不能吸已灭未生及不对面诸不至铁,未起已灭亦不能吸。又如镜等生于像故,谓如镜等虽复能生不至物像,而不能生极远障隔已灭未生及不对面一切物像,未起已灭亦不能生。眼等亦然,不应为难。是故彼难,不令三根退失能取非至境用。有说耳能取于至境,声相续转来入耳故,又自能闻耳中声故。此说非理,手才执铃声顿息故,若声相续来入耳中,手执铃时依铃声可息,从彼传生中间离质相续不息,此声应可闻。然执铃时,现见一切铃声顿息都不可闻,不可息余,余亦随息;不闻余故,余亦不闻。若谓如灯灭时近远明皆灭者,此亦不然,俱不俱时转差别故,非一与一相续异故,谓灯与明现见俱转,灯焰才灭则不见明。声即不然,彼许离质展转相续来入耳故,彼定应许闻至声时,初附质声久已谢灭。若不尔者,初所起声闻位犹存,失刹那性。故声与彼灯明不同。又灯与明相续各异,如心心所同共缘生,缘被损时彼此俱息。声即不尔,相续无异,如识相续不共缘生。声相续中,前声虽灭、后声犹起,何故不闻?是故依质所发音声,即能为缘生于耳识。若异此者,声至方闻,了近远声应无差别。然自能闻耳中声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虽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语逼耳字句难知,欲审听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今应思择:何缘暗中眼不能取瓶衣等色,为体无故?为非境故?为助取因无故?为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暗中色非体无故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现取故。又暗中色非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种现可取故。设持明照应不取故,非处明中,极微等色及余非境眼根能见。虽有说言:此暗中色,如中有色异明色类,故不可取。而非应理。所以者何?应不取彼俱行触故,又持明照时不见异色故。或应暗与明成灭生因故,形亦应成异类性故,现见曾受彼种类者,暗中触时知即彼故。又于暗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见异故。由此证知非异色类。若尔,暗色何缘不取?譬喻论师作如是说:由助取因光明无故。此中光明有何作用?谓有摄益,能取根用,如食干麨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见处故。若尔,光明唯应于境能为摄益,非摄益根,谓身住暗中见明处色故,又由所立干麨喻故,复由所引阿笈摩故。又言色在可见处者,意不说色在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处,彼经广说乃至法在可知处故。又若暗中瓶衣等色,其体先有,𨵗助取因故不能取,后遇光等助取因时,显了彼色故能取者,应许空中先有风体,阙助取因故不能取,后遇扇等助取因时,显了彼风然后能取。又亦应许二木相磨是火取因,非别生火。然不应许,有过失故。执我论者应亦可言:我体先有,𨵗能取根故不能取。是故暗色非助取因,光明无故眼不能取。若尔,何缘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谓即黑暗云烟尘等所障诸色,眼不能取,例极成故。光明违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取色,故亦说彼为识生因。又如琉璃与彼壁等,望能取者为障不同,如是暗明种类尔故,是障非障体性有别。如前已辩,岂不亦由助因无故而不能取,见根功能作意无故,虽有实境而智不生。虽有是事,然可生疑。谓于暗中如不取色,光明亦尔。由此未知为由所见无故不取、为由光明无故不取。云等障色不见极成,又黑暗障是所现见,故暗中色由暗障故眼不能取,此事无疑。如有说言:极远诸色,由有远故而不能取。复有说言:极远诸色,由无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说中前说为胜,以有体故、不生疑故。如是应知,有暗障故、无光明故,是故暗中所有诸色,定由暗障而不能取。光明违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能取色。如是所说,其理必然。
论中说道:眼根只能获取并非直接接触的境界,因为远、近两种境界都能同时获取。如果眼睛需要到达境界才能获取,那就应该有移动的行为,但像天授等人并没有这种移动的法,远、近两方却能同时到达,所以眼根是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如果说像灯一样,对远、近境界能同时到达,这是它的本性。这种说法不对,因为理由不成立。假设有人说,比如明灯对远、近两方都能到达并照亮,眼根也是这样,对远、近两种境界都能到达并获取,因为眼根和明灯的火光明亮的性质相同。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眼根具有火光明亮的性质并不是公认的。而且眼根不应该是火光明亮的性质,因为在黑暗中想看见东西需要寻求光明,不像灯要照亮瓶、衣等物时还需要另外寻求光明辅助才能照亮。如果说眼中的火光明亮太小,所以需要大的光明辅助才能看见,这也不合理,因为现见小的光明会被大的光明压制,那样眼根应该根本不能看见颜色。另外,明灯的比喻和眼根不同,因为紧邻、没有间隔的照亮却看不见。比如明灯,对于油、灯芯等极其紧邻的物体,能烧也能照。眼根则不然,对于眼药等极其紧邻的境界,却不能看见。又比如明灯,对于各种远、近所照的物体没有间隔地普遍照亮,眼根却不是这样,有时会越过中间的树木等颜色看见山等。因此灯的比喻和眼根不同。前面所立的理由——因为远、近两种境界能同时获取,证明眼根只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这个道理是不可动摇的。而且眼根不应该到达境界才获取,因为它不能获取紧邻的境界,又能获取被玻璃等障碍的颜色,另外对所看见的还有犹豫。如果获取直接接触的境界,为什么会有犹豫?对于直接接触的地方产生犹豫是不合理的。又不能清楚知道人和木桩的差别。既然说到达那里,清楚知道竖立的相状,却不清楚差别,这有什么原因?另外眼根不可能到达遥远的境界。不可能住在这里的眼根越过几千由旬的距离到达月轮的境界。如果说眼根有光明所以没有这个过失,道理也不对。眼根具有火的光明,并不是公认的。眼根的性质不是火,怎么会有火的光明?耳根也只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因为方向、远近可以了知,就是说可以了知这南、北等方向、远近差别的声音。如果声音到达耳根才能听到,应该像味道等一样,但这种事都没有。难道鼻根也能了知方向、远近香的差别吗?虽然见到,但只是顺着方向转动,获取香气明了后比知差别;眼、耳看见、听到方向、远近,不需要转动就能了知,所以和鼻根获取境界不是同类。另外,近处、远处的声音获取有明了、不明了的差别,如果到达才听到,应该都明了。还有近处、远处的声音,获取有决断了知、犹豫的差别。如果到达才听到,到达没有差别,比如近处决断了知,对于各种远处的声音应该没有犹豫。比如远处犹豫,对于各种近处的声音应该没有决断了知。由这些证据可知,不直接接触也能听到。意根也只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因为它不获取同时存在、相应的法。如果说像鼻根,虽然不能获取自己同时产生的香气,但能获取直接接触的境界,意根也是这样,道理必定不对。因为由外在感觉引发、内在同时产生的香气,鼻根才能获取,这个道理是公认的,就像说只有内在的食物能作食物的事,不是不获取时能作食物的事。另外,因为没有颜色,所以不可能有到达。因此意根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假设有人责难说:三根能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道理必定不成立,那样它们应该都能获取一切处、一切时所有一切不直接接触的事物。就是说如果三根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因为不直接接触相同;天上地下极远障碍阻隔,已经消失、尚未产生各种不直接接触的事物,为什么不能获取?另外那三根没有生起、已经消失,为什么不能获取?还有面向其他方向,为什么不能看见其他方向的境界?这个责难不对,比如磁石能吸铁,就像磁石虽然能吸各种不直接接触的铁,但不能吸无量百千由旬等有障碍阻隔的铁,又不能吸已经消失、尚未产生以及不对面的各种不直接接触的铁,没有生起、已经消失的也不能吸。又像镜子等产生影像,就像镜子等虽然能产生不直接接触的事物的影像,但不能产生极远障碍阻隔、已经消失、尚未产生以及不对面一切事物的影像,没有生起、已经消失的也不能产生。眼根等也是这样,不应该以此责难。所以那个责难,不能让三根失去获取不直接接触境界的作用。有人说耳能获取直接接触的境界,因为声音相续传递进入耳中,另外自己能听到耳中的声音。这种说法不对,因为手一抓住铃,声音立刻停止,如果声音相续进入耳中,手抓住铃时,依附铃的声音可以停止,但从那里传递产生、中间离开本质相续不断的声音,应该可以听到。然而抓住铃时,现见一切铃的声音立刻停止,完全听不到,不可能停止其他的,其他的也随着停止;听不到其他的,其他的也听不到。如果说像灯熄灭时,近处、远处的光明都熄灭,这也不对,因为同时、不同时运转有差别,不是一个与一个相续不同,就是说灯和光明现见同时运转,灯的火焰一熄灭就不见光明。声音则不然,他们承认离开本质展转相续进入耳中,他们必定应该承认听到到达的声音时,最初依附本质的声音早已消失。如果不是这样,最初生起的声音在听到时还存在,就失去了刹那的性质。所以声音和那灯的比喻不同。另外灯和光明相续各自不同,就像心、心所共同缘生,缘被损害时彼此都停止。声音则不然,相续没有不同,就像识的相续不共同缘生。声音相续中,前一个声音虽然消失,后一个声音还在生起,为什么听不到?所以依附本质所发出的音声,就能作为缘产生耳识。如果不同于此,声音到达才能听到,了知近处、远处的声音应该没有差别。然而自己能听到耳中的声音,不像香气等紧邻鼻根等,虽然在耳中仍然不是直接接触的境界。因为话语逼迫耳朵,字句难以听清,想仔细听的人要遮止这种苦逼,所以耳根只能获取不直接接触的境界。现在应该思考:为什么黑暗中眼根不能获取瓶、衣等颜色,是因为本体没有吗?还是因为不是境界?或者因为辅助获取的因没有?还是因为障碍获取的因存在所以不能获取?暂且黑暗中的颜色不是因为本体没有所以不能获取,因为有天眼的人能现前获取。另外黑暗中的颜色不是因为不是境界所以不能获取,因为那些因的大种现前可以获取。假设拿着光明照亮应该不能获取,不是在光明处,极微等颜色以及其他不是境界的眼根能看见。虽然有人说:这黑暗中的颜色,像中有身的颜色不同于光明中的颜色种类,所以不能获取。但这不合理。为什么呢?应该不能获取那些同时存在的触,另外拿着光明照亮时不见不同的颜色。或者黑暗与光明应该成为灭、生的因,所以形状也应该成为不同种类,现见曾经感受过那些种类的人,黑暗中触及时知道就是那个。另外在黑暗中赤染衣等,颜色到光明中不见不同。由此证明不是不同的颜色种类。如果这样,黑暗的颜色为什么不能获取?譬喻论师这样说:因为辅助获取的因——光明没有。这里光明有什么作用?就是说有摄益,能帮助获取根的作用,就像吃干粮得不到味道。又说颜色在可见的地方。如果这样,光明应该只对境界能作摄益,不是摄益根,因为身体在黑暗中能看见光明处的颜色,另外由所立的干粮比喻,又由所引的教法。又说颜色在可见的地方,意思不是说颜色在光明中,只是说境界在根的能力和处所,那部经广泛说到乃至法在可知的地方。另外如果黑暗中瓶、衣等颜色,它们的本体先前就有,因为缺少辅助获取的因所以不能获取,后来遇到光明等辅助获取的因时,显明了那些颜色所以能获取,应该承认空中先前有风的本体,缺少辅助获取的因所以不能获取,后来遇到扇子等辅助获取的因时,显明了那风然后能获取。另外也应该承认两块木头互相摩擦是火的获取因,不是另外生火。但不应该承认,因为有过失。执着有我论的人也可以说:我的本体先前就有,因为缺少能获取的根所以不能获取。所以黑暗中的颜色不是因为辅助获取的因——光明没有,所以眼根不能获取。如果这样,为什么不能获取?因为障碍获取的因存在。是什么?就是那黑暗、云、烟、尘等所障碍的各种颜色,眼根不能获取,例子是公认的。光明违背这个障碍获取的因,需要那光明才能获取颜色,所以也说那光明是识产生的因。又像琉璃和那墙壁等,对于能获取的人来说作为障碍不同,这样黑暗、光明的种类也是如此,是障碍、不是障碍的本性有区别。像前面已经辨析,难道不也是因为辅助的因没有所以不能获取,看见根的功能、作意没有,虽然有实有的境界但智慧不生。虽然有这种事,但可以产生怀疑。就是说在黑暗中像不获取颜色,光明也是这样。由此不知道是因为所见的没有所以不获取,还是因为光明没有所以不获取。云等障碍的颜色看不见是公认的,另外黑暗障碍是现前能见的,所以黑暗中的颜色因为黑暗障碍眼根不能获取,这件事没有疑问。就像有人说:极远的各种颜色,因为有远所以不能获取。又有人说:极远的各种颜色,因为没有近所以不能获取。这两种说法中前面的说法为胜,因为有本体、不产生怀疑。这样应该知道,因为有黑暗障碍、没有光明,所以黑暗中所有的各种颜色,必定因为黑暗障碍而不能获取。光明违背这个障碍获取的因,需要那光明眼根才能获取颜色。这样所说的道理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