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二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复次此中或有异意,谓以刹那如是缘性可成于果,虽非相续,此无过失。是故颂言:
还有人会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在极短的一瞬间,依靠这样的因缘关系是可以产生结果的。虽然这个结果不是前后连续出现,但也没什么错。所以经文中就说了:
「非有亦非无, 缘义和合尔。」
不是说有,也不是说无,都是因缘和合才成这样的。
释曰:所言无者,如兔角等,缘亦何无?此中意者,如前说性,此不可说不可伺察,谓以彼因于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诸缘于何性而有所说?是中无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说,此即为有如是果缘。其义显明,如瓶灯等,此应思择。此中决定若有所离,即无所有亦非无有,缘不和合故。如所说果或果分位,彼三种功用能所性极成,彼若缘异即无功用所施作故,此说显明。彼有所生、此无所离,此说义成。此中无有少法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增广体不生故,以无生法而可增故。若诸缘有体性即不和合生,此中无功用体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谓于彼无功用不和合体性中亦有所成,如痴等体性,或量中减少、或生中减少,非坏因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决定离别异性,或彼境界智生。其理应思。若对治法起,即能遣除冥暗。若彼二种决定为有者,于境界智中即不成就,以世俗谛中譬如灯等及瓶生因有所成故。是故应知,亦无所离。或有人言非有非非有,生时缘成故,谓以生时有作用性所发起故。此中虽有亦复不成决定生性,彼有即是增上所作。是故颂言:
我来说说这里的意思:所谓“没有”,就像兔子头上长角,讨论它为什么没有其实没意义。这里真正的意思是:前面说的那种“自性”,是没办法说出来、也没办法观察到的,因为在各种条件变化中根本抓不住它。所谓“有”,是说各种条件在哪些性质上可以有所讨论。其实这里面没有任何一点点实在的东西可以被当作作用的主体。如果那个因缘和作用这种事,就像前面说的,那么就是有这种结果的因缘。这个道理很清楚,就像瓶子、灯一样,需要好好想一想。这里一定要知道:如果有什么东西是被排除的,那就既不是有也不是没有,只是因为各种条件没有聚合。比如所说的结果或者结果的不同阶段,那三种作用、能作所作的性质是公认的,但如果这些条件起了变化,那就没有作用可以发挥了,这个说法很清楚。那个有所产生、这个没有所排除,这个道理成立。这里面没有任何一点点法是不出生或者不存在的,就像数量增多但本质不变一样,因为没有生出法可以增加。如果各种条件各有独立的自性,那就根本无法和合产生,这里没有作用力的自性,阻止了那种“有如此自性”的说法。有人认为,在没有作用和不合和的体性中也有东西生成,就像愚痴等性质,或者数量减少、产生减少,但这不是因为有破坏的因、也不是因为有常住的因,就像瓶子必然有别于其他性质,或者那种对境界的认知生起。这个道理应该好好想想。如果对治的方法生起,就能驱除黑暗。如果那两种说法一定是有的,那么在境界的认知中就无法成立,因为在世俗层面,就像灯和瓶子的产生因是存在的。所以应该知道,也没有什么是可以排除的。有人说:既不是有也不是没有,因为产生时条件具足,意思是产生时有作用性在发起。这里虽然好像有,但也不能成立决定的产生性质,那个有只是增上缘的作用。所以偈颂说:
「诸法无自性, 非有亦非无。」
一切的法和现象,自己没有天生的本性, 它既不是真的存在,也不是彻底的虚无。
释曰:谓以生时种类所作或有或无,后亦如是,不离有性无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诸缘论中说是相,非不有故,如兔角等亦有说相。此有说相即世俗谛,非胜义谛。能成彼果说名因缘,然彼亦无。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有,即无法可成,若尔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得和合?有若不成,与成相违。无即决定不成,无彼有性生故,譬如兔角。亦有亦无决定不成,于一法中相违自性本不生故,二俱有过,以如是因成如是果,岂得和合?若或于彼心心所法而有取着,此即说为所缘缘法,如是决定彼不和合。若胜义谛中如是眼识等有法可说,彼法生时无言说性,是故此中非所缘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说彼即相违。无亦相违。若有所缘,应知皆是世俗谛故,非胜义谛。胜义谛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转时,即诸相随转,是即所缘,此说是为所缘缘法。是故颂言:
解释说的是:事物产生时的类别和表现,有的存在,有的不存在。事物后来也是如此,离不开“存在”或“不存在”的属性,或者是有所获得的状态。
就像这样,在缘起理论中描述的各种现象,并不是不存在的。如同兔子的角(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这种,也有描述的方式。但这种描述所指的只是世俗层面的真相,不是最高层面的真实智慧。
能够产生结果的,称为因缘,但那些因缘本身也没有固定实在的本质。事物既不是有,也不是没有。如果根本没有,那么就无法形成任何事物。如果这样,又怎么会有能促成结果的原因并且这些原因能聚合起作用呢?
“存在”如果无法成立,那就和“成立”的想法相违背。“不存在”就肯定无法成立,因为不存在就不会有那个存在的本性产生,就像兔角一样。
“既存在又不存在”也绝对无法成立。因为同一个事物中,同时存在两种相反的本质,这个事物的本性从开始就不可能出现,两种说法都存在错误。用这样的原因去形成这样的结果,怎么能聚合在一起呢?
如果有人对心识和心理活动这些法产生执着,就被说是“所缘缘”(认识对象作为缘起条件)。但他们注定无法与事物聚合统一。
从最高真实智慧的角度看,如果眼识等各类认知有所描述,它们产生的时候不具有可说出来的固定本质。所以,在这里并不是认识对象得以聚合统一。如果有人硬要说那就是聚合,那自相矛盾。“没有”也同样矛盾。
如果有所缘的对象,要知道这些都是世俗层面的真相,不是最高智慧层面的真相。
最高智慧层面的真相,在这里是彻底否定的。如果有什么事物在运作,那么各种现象相状就会随之变化,那是认识的对象。这就被称为“所缘缘”(认识对象作为缘起条件)。
所以颂文说:
「于此无缘法, 云何有缘缘?」
释曰:若无缘之法生时,云何复有所缘法生?彼体无成故。又若等无间灭法,彼即容受所作为等无间缘,此中决定如是分别。是故颂言:
「若法未生时, 即不应有灭。
灭法何能缘? 故无次第缘。」
释曰:若法未生,如石女儿死;若法已生,诸法皆灭。是故无彼次第缘法而得和合,以生灭性不和合故。即灭即生,而彼灭缘当云何有?是故缘灭无说性可转。如是则应生时为缘。若生时为缘者,生时已生又何用缘?生者起义,此不有故彼何有缘?若有所成即是增上缘法。此若决定,起伺察时即无所有,故此诸法皆无自性。若起言说及伺察时,实无自性可得成就。是故颂言:
「诸法无自性, 非有亦非无;
此有彼法起, 如是无所有。」
释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有是缘。论中所说缘者,说有彼果故。如佛所说诸缘法者,谓有士夫所作果、增上果、胜报果、平等果,非无体性故,如兔角等,或说有果。若如实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果若有若无,缘中皆止遣。若如实观察,不即缘有果、不离缘有果。是故颂言:
「若谓缘无果, 果从缘中出;
是果何不从, 非缘中而出?」
释曰:非缘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缘生,定知有过。复次颂言:
「若果从缘生。」
释曰:有异意乐若言有果从缘可生,亦何不从非缘所成?以相似无性故。若正缘有成,非缘亦应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有过。复次颂言:
「是缘无自性。」
释曰:意谓若无自性,彼云何能所作差别?此中谓显果非自成故。复次颂言:
「从无自性生, 何得从缘生?」
释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说颂言:
「如衣因所成, 能成因别异;
成法若自无, 别异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为止遣如是义故。或有人言:
「果不从缘生, 不从非缘生,
以果无有故, 缘非缘亦无。」
释曰:彼生不能无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缘成,缘法者是果之种类,果无自成无自种类,彼果决定从他性生而有所得。然为止其定生性故,无有缘成、亦无非缘成,无缘种类、无非缘种类。无非缘种类果可有,果生无性。谓因等及缘有果圆成,彼缘所成此果无性。果无性故,缘与非缘复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说生、若说缘、若说果,应知唯是世俗分别,如是皆非胜义谛境。今此品中皆为证成如是义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