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寶生論卷第二(一名二十唯識順釋論)
护法菩萨造
大唐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
论曰:复言处时定如梦者,谓如诸觉虽无其境共许有定。若时决定而有方处,见村园等复有定时现前可得,然非彼有。斯言为显虽有决定时处之觉而无境故,彼于他成因无用故,即彼因云诸无境者便成时处不决定故。由斯道理,既有其定,故知所言彼之决定非显有言,欲令成彼境无非有,不应道理,此即全无宗之过也。又成立时能有功能。有功能说。所立既无能立非有,能遍无故所遍亦无,方能与他出其宗过。犹如于秤无其重故,无别有分。此既共许,说无重故便舍别物。然非于此翻彼便成时处定故能得成立令境是有,无随成故。犹如耳识所听闻性,不能成立声是其常。虽无不闻性,然不遮无常。他所成立外境是有,今欲显其是不定因,纵非外事于情亦复见其时处有决定义。有说由心惑乱遂乃便生时处定解,然于梦中无其实境决定可得,故世共许。如何将此比余定事为作过耶?若此梦想欲同觉者,理应梦心便是错解。斯则但是判在自应而为嚼咽,实不能知他之本意。非是他不许事,于此更令置其差别而难于他,成正理故。此已于前善为通讫,由此所有时处定心外境非有,不应致难心带相生何不合理?又向所说,应言惑乱为定解者,许离识外无定时处,曾无非假遂令简彼,安能别言望所余事?斯为应理。然许如斯色类咸非外境,何须非处令安能别为出其过?尔者于彼梦中实亦无其处时决定。相状在心由何得知?如有颂言:
论中说:再说“处所和时间固定,就像梦境一样”这个观点,意思是说,就像各种感觉虽然并没有真实的外境,但大家却都承认有固定的处所和时间。如果时间固定,而且有明确的地点,比如看见村庄、园林等,又在固定的时间出现在眼前,可以感知到,然而那些东西其实并不存在。这话是为了说明,虽然有时空固定的感觉,但实际上并没有对应的外境,所以那个用来证明外境存在的理由,对他人来说是没有用的。那个理由说:“如果没有外境,那么时间和处所就不会固定。”但按照这个道理,既然有时空固定的感觉,就知道他们所说的“固定”并不是为了证明外境存在。如果想用这个来证明外境不存在,也是不合理的,这完全是立论本身就有问题。另外,成立“时间有固定功能”这个说法。既然所立的东西不存在,能立也就不存在。因为能遍没有,所遍也就没有,这样才能指出对方立论的过失。好比一个秤,如果没有重量,就不会有单独的秤砣。这是大家都承认的,说没有重量,自然就舍弃了那个单独的物体。但并不是反过来,因为时空固定,就能成立外境是存在的,因为没有随之成立的缘故。就像用耳朵能听到声音这个性质,不能证明声音是永恒不变的。虽然没有“听不到”的情况,但并不能否定声音是无常的。对方想成立外境是存在的,现在要显示他这个理由是不确定的。即使不是外境的事物,在感觉上也能看到时空有固定的意义。有人说,因为心识迷惑错乱,于是就产生了时空固定的理解。然而在梦中并没有真实的外境,却可以有固定的时空感,所以世间人都承认。怎么能用这个来对比其他固定的事物,并作为反驳的理由呢?如果想把梦境和清醒时的感觉等同,按理说,梦中的心识就是错误的理解。但这只是自己判断,然后自己咀嚼吞咽,实际上并不能知道对方的本来意思。并不是对方不承认的事情,在这里再强加一些差别去责难他,就能成为正确的道理。这个在前面已经很好地解释过了。因此,所有有时空固定感的心识,其外境并不存在,不应该再责难说“心识带着相状产生,有什么不合理?”。又像前面所说的,应该说迷惑错乱产生了固定的理解。如果承认离开心识之外没有固定的时空,从来没有不是假立的情况,那么怎么能特别指出,相对于其他事物来说呢?这才是合理的。然而,如果承认像这样的种种色相都不是外境,何必非要在一个不合适的地方,强加一个特别的说法来指出它的过失呢?这样的话,在梦中其实也没有真正固定的处所和时间。相状只在心识里,凭什么能知道呢?就像有一首偈颂说的:
若眠于夜里, 见日北方生,
参差梦时处, 如何有定心?
如果夜里睡觉时, 梦见太阳从北方升起, 梦境中的景象如此混乱, 哪里还能有安定的心?
此但不委前后所述,朋党旨趣空爱巧词。由于时处不许,但言唯于此处,故不应诘处时决定,于他所许不相应故,如前已述。复有立言:梦心有境,是其念故。准知处等是其决定。此即缘彼曾境起故,于其梦中多有所见。设在空中见其流水、或于宏海都大火然,此亦是其昔时曾见。若水若空、或炎或海,各于别处观断事物,梦中起念为一处解,执为空河。若不尔者,应许生盲忆青等故。若不许此,于其梦中是忆念者,生盲之人应忆青蒨,凡为忆念是曾受故。此辈于青不能生想,应成道理。又复梦中自观斩首,此亦是念,合其余事而有功能,如向陈说。或中有位亲见自身被他斫截,观彼前身作自心解,曾受而舍今时尚忆,此固无违。岂不如先所经之物名为忆念,彼便梦中生其异见,非同昔时所观之物,非不定故。非唯一向曾所领事生忆念耶,即如多年曾所学业所有书疏,后起忆时,或倒次第、或复增言、或于其文而有忘失。若尔,此之忆念便成非有,忆念之境遂是空无,非余实物别事相属,于其决定实事想心而为施设。如于马首曾不观角,然于忆时见其境事。如曾领受为自解相,于其念处生其异解。不缘外境,然于梦中见马有角如牛角者,准此应知。于寤所见,遂在梦中起颠倒想,成立空河生其忆念,此亦如是。纵有非倒之见,于彼梦内相续识中而生其执,所见之相固非识外。是故当知,梦中忆念有真实境,道理不成。然复梦者所见之事,如在目前覩江山等,然非寤时所有忆念能得如斯分明显著。既无异相,何意不同?于其梦内被睡乱心所生忆念,于境分明见在目前,然非于梦觉寤之后平善心中得有斯见。由如是故,而于梦中分明显现彼此决断,犹如觉时见境明白。准彼梦心所见之物非关忆念,先于梦中曾见有物,后时梦内忆前梦事。然斯梦忆,如彼觉人虽念其境状似障隔,处遥远时不能显著观其色等。又如所言,生盲之类于其梦中无所覩见,虽有巧词,理应不成。此亦随其自种功能至成就位,遂于心上梦观青等。然此未曾而作计会,如余流类虽梦青等,遂令言说启发无由。又梦所见多是今生不曾经事而现在前,是故梦心不关忆念。纵令是念缘过境故,此则成立念境空无。过去未来非现在故,犹如非有。据实事故,此中意言其能缘觉境虽非有,然而时处决定可得,故知所许以境为先方能见者,未能于我作无利事。有余复言:由梦障心有力用故,于其别事暂时生起,识体清净无碍现前。犹如定者三摩地力,清净光明观无碍故。如于小室梦觌象群,及覩诸余广大之物。又梦见自身于别界趣等在彼托生,然不能言于彼余体非执受身为我身解,如非梦时受用之体。然非不舍此趣之身更执余处得有斯理,复非此时有其生死便成见有亡尸之过。
这里只是没有详细说明前面和后面讲的内容,有些人结成小团体,喜欢空谈华丽的词句。因为时间和地点不允许,只说在这个地方,所以不应该追问地点和时间是否确定,因为别人允许的情况不一样,就像前面已经说过的。
还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做梦时心里有境界,是因为那是记忆。按照这个逻辑,地点等等就是确定的。这是因为心里想着以前见过的境界才产生的,所以在梦里会看到很多东西。比如在空中看到流水,或者在大海里看到大火燃烧,这也是因为以前见过。水也好,空也好,火焰也好,大海也好,本来都是在不同的地方看到、经历过的事物,在梦里这些记忆混合在一起,被理解成一个地方,执着地认为是“空中的河流”。
如果不是这样,那就得承认天生眼盲的人也能回忆青色等颜色了。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认为梦里的是记忆,那天生眼盲的人就应该能回忆青绿色,因为凡是记忆都是曾经感受过的。这些人对青色无法产生印象,这应该是说得通的。
还有,梦里自己看到自己被砍头,这也是记忆,它结合了其他事情而产生作用,就像前面说的那样。或者在中阴身阶段,亲眼看见自己的前身被砍断,把那个前身理解成自己,曾经感受过又舍弃了,现在还记得,这当然不矛盾。
难道不像以前经历过的东西才叫记忆吗?那样的话,人在梦里就会产生奇异的景象,和以前见过的东西不同,这就不确定了。难道只有一向经历过的事情才会产生记忆吗?就像多年以前学过的功课、读过的书,后来回忆起来的时候,有时顺序颠倒,有时增加词句,有时又忘掉一些文字。如果是这样,那这个记忆就成了没有实体的东西,记忆的境界也就成了空无,不是别的什么真实事物,和别的事情相关联,只是对确定的实事在心里想象、假设出来的。
就像从来没在马头上见过角,但在回忆的时候却看到了有角的景象。就像曾经感受过的东西,形成了自己的理解印象,在记忆的地方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不依赖外境,却在梦里看见马长着像牛一样的角,按照这个道理就应该明白。醒着时候看见的东西,于是在梦里生起颠倒的想象,建立起“空中的河流”这样的记忆,也是这样。
就算有不颠倒的见解,在那个梦里的相续不断的意识中产生了执着,所看见的景象本来就不是意识之外的东西。所以应该知道,认为梦里的记忆有真实境界,这个道理是站不住脚的。
然而做梦的人所看见的事情,就像在眼前看到江山一样清楚,但并不是醒着时候的所有记忆都能这么清晰明显。既然景象没有不同,为什么感觉不一样呢?在梦里,被睡眠扰乱的心所产生的记忆,对境界看得分明,就像在眼前一样,但并不是在梦醒之后、心平气和的时候能有这种看见。
因为这个缘故,在梦里分明显现出彼此的区别判断,就像醒着时候看境界一样明白。按照这个道理,梦里心所看见的东西和记忆无关,是先在梦里见过东西,后来在梦里回忆前一个梦的事。但是这种梦里的记忆,就像醒着的人虽然想念那个境界,样子好像隔着障碍,距离遥远的时候不能清晰地看见它的颜色等等。
又像有人说的,天生眼盲的一类人在梦里什么也看不见,虽然说得巧妙,道理上应该是不成立的。这也是随着他自己种子的功能到了成熟的阶段,于是在心上梦里看见青色等等。然而这是他从来没有经历过、却自己构想出来的,就像其他种类的人虽然梦里见到青色,却让他们无法用言语表达、无法启发。
而且梦里所见的多半是今生没有经历过的事情却出现在眼前,所以梦里的心和记忆无关。即使说那是记忆,因为是缘着过去的境界,那这就正好证明了记忆的境界是空无的。过去和未来不是现在,就像不存在一样。
根据实际情况来说,这里的意思是:能缘的心和所觉知的境界虽然不是真实存在,然而时间和地点却似乎可以确定,所以知道你们所主张的“必须先有境界才能看见”的说法,并不能对我造成不利。
还有人说:因为做梦障碍了心,有力量作用的缘故,对于别的事情暂时生起,意识本体清净无碍地显现出来。就像修禅定的人依靠三摩地的力量,清净光明,观照无碍。比如在小房间里梦见象群,以及看见其他广大的东西。又梦见自己的身在别的世界、别的生命形态里托生,但不能说对于那个别的身体不执着、不认为是“我的身体”,就像不是做梦时候所感受、使用的身体一样。
然而并不是舍弃了这个生命形态的身体,又去执着别的地方就有这个道理,也不是说这个时候有生死,就成了看见有尸体存在的过错。
又复纵许有其生死,然于重生有其违害,后时觉寤,其旧体曾无毫厘亏损处。又于卧时,傍人不曾见身有异,然此渐顿于受生时有相违失。由此应知,但唯是识于彼熏习功能现时,即便观见种种相貌分明在心,斯为应理。又复纵于平田广石藤蔓虚悬,寝卧于斯观大境,此亦非色,无质碍故,犹如受等。又此所许,于地水等是其色性,体应质碍。若不许者,失对碍性,复非无表,有不定过。由斯与彼道理同故,此之梦心有何奇异,营大功业不假外形,而能巧利构兹壮丽。或见崇墉九仞飞甍十丈,碧条𧆑蘼红花璀璨,匠人极思亦未能雕。若言于他同斯难者,彼无此过,不假外色功力起故,但由种熟仗识为缘,即于此时意识便现。又未曾见有经论说,于彼梦中生其别色,是故定知畏难巧说,于己所宗盖其穴隙,纵为方便终亦不能令其梦中有别色起。是故理善成,处时定如梦。
再说,就算承认有生死轮回,但重生这件事本身就有矛盾。等到后来醒悟时,会发现原来的身体根本没有丝毫损伤。而且睡觉的时候,旁边的人也没看到身体有什么变化,但这种逐渐或突然的变化,在投胎转世时却会出现矛盾。由此可知,其实只是意识在起作用:当过去留下的习气种子现行时,心里就会清晰地浮现出各种景象,这才是合理的。
再比如,就算躺在平坦的田野、宽阔的石头上,或者悬空的藤蔓间,在梦里看到宏大的境界,那也不是真实的物质,因为它没有质碍性,就像感受等精神现象一样。再说,你们承认地、水等是物质性的,那它们就应该有质碍性。如果不承认,就失去了对碍的性质,又不是无表色,这就有不确定的过失。由于这个道理和前面说的相同,所以梦里的意识有什么奇怪的呢?它能完成宏大的事业,不需要借助外在的形体,就能巧妙地构建出如此壮丽的景象。
有时候梦见九仞高的城墙、十丈长的飞檐,碧绿的枝条缠绕,红花璀璨夺目,就算是工匠费尽心思也雕刻不出来。如果说别人也有同样的困难,那他们并没有这个过失,因为他们不依赖外在的色法功力生起,只是由于种子成熟,以意识为缘,就在这个时候意识现前了。而且,从来没有见过哪部经论说,在梦里会产生另外的色法。所以可以肯定,那些害怕困难、巧言辩解的人,其实是在掩盖自己宗派的漏洞,就算用尽各种方法,终究也不能让梦里真的有别的色法生起。因此,道理是圆满成立的,处所和时间的确定性就像梦境一样。
身不定如鬼者,实是清河无外异境,然诸饿鬼悉皆同见脓满而流,非唯一覩。然于此处实无片许脓血可得,何容得有溢岸而流?虽无实境,决定属一,理定不成。此即应知,观色等心虽无外境不决定性,于身非有遮却境无。即彼成立有境之因,有不定过。于无境处亦有多身共观不定,如何实无脓流之事?而诸饿鬼不别观之,由其同业咸于此位,俱见脓流悭悋业熟同见此苦。由昔同业各熏自体,此时异熟皆并现前,彼多有情同见斯事,实无外境,为恩益故。准其道理,仁亦于斯共同造作,所有熏习成熟之时,便无别相色等相分从识而生,是故定知不由外境识方得起。岂非许此同一趣生,然非决定彼情同业。由现见有良家贱室贫富等异,如是便成见其色等应有差别,同彼异类见成非等。故知斯类与彼不同,彼亦不由外境力故生色等境。然诸饿鬼虽同一趣,见亦差别,由业异相所见亦然。彼或有见大热铁团融煮迸𪷽,或时见有屎尿横流非相似故。虽同人趣,薄福之人,金带现时见为铁锁赫热难近,或见是蛇吐其毒火,是故定知虽在人趣亦非同见。若如是类无别见性,由其皆有同类之业,然由彼类有同分业生同分趣,复有别业各别而见,此二功能随其力故,令彼诸人有同异见。彼以此义亦答余言。有说别趣有情鬼傍生等,应非一处有不别见,由别作业异熟性故。此虽成趣业有差别,同观之业还有不异,即诸有情自相续中有其别异业种随故,彼任其缘各得生起。
身体不稳定就像饿鬼一样,其实清河这个地方根本没有别的景象,但所有饿鬼都同样看到脓血满溢流淌,不是只有个别饿鬼看见。然而这个地方实际上连一点脓血都没有,怎么可能有漫过河岸的脓血流淌呢?虽然没有真实的景象,但要说这景象是确定唯一的,道理上也说不通。这就应该明白,观察颜色等事物的心识虽然没有外境,但不具有决定性,对于身体来说,并不能否定外境不存在。那些主张有外境的理由,存在不确定的过失。在没有外境的地方,也有许多身体共同观察的不确定情况,为什么实际上没有脓血流淌的事,而所有饿鬼却都看到一样的景象呢?这是因为他们共同的业力,都在这个阶段,因为吝啬的业力成熟而共同见到这种苦相。由于过去共同的业力各自熏染了自身,这时候异熟果报都一起显现,那些许多众生共同见到这件事,实际上没有外境,是为了施予恩惠利益。按照这个道理,您也是共同造作了这些业力,所有熏习成熟的时候,就没有别相的色相等相分从识中产生,所以可以肯定知道,不是由于外境,识才生起。难道不是承认这些众生同属一道,但并不能确定他们的业力完全相同。因为现在看到有良家、贱室、贫富等差异,这样就成了见到颜色等事物应该有差别,就像不同类的众生所见不同一样。所以知道这类情况与那种不同,他们也不是由于外境的力量才产生色相等境界。然而所有饿鬼虽然同属一道,所见也有差别,由于业力不同,所见也就不同。他们有的看见大热铁团融化沸腾飞溅,有时看见屎尿横流,景象并不相似。虽然同属人道,福报薄的人,金带出现时看见的是铁锁,炽热难以靠近,或者看见是蛇吐出毒火,所以可以肯定知道,虽然同在人道,所见也不相同。如果这类众生没有不同的见性,因为他们都有同类的业力,但由于那类众生有共同的业力产生共同的趣向,又有别的业力各自所见不同,这两种功能随着它们的力量,让那些人们有相同和不同的见解。他们用这个道理也回答别人的话。有人说不同道的众生如饿鬼、畜生等,应该不是在一处没有不同的见解,由于不同的作业异熟性质的缘故。这虽然成为趣向的业力有差别,共同观察的业力还有不异之处,就是众生各自相续中有其别异的业种子随顺的缘故,它们随着各自的缘各自得以生起。
有余复言:诸饿鬼等同见事时非无外境,由此器界是诸有情共增上业之所生故。要假现有河水澄流,方于此处见脓流等。由其薄福悭贪垢故,遂见如此不可爱事。若其彼类不见水者,即诸有情同增上力感得共果,理便阙失,故知此类有其实境。脓血等识要假其事此方有故,如于相续身邪倒执执为我解。由无别事同见脓等,是故不定属一身生者,此由不能善了所缘故有斯见。要待心心所了前境相故说为所缘,然非饿鬼见其流水。如何不见得作所缘?若以别相即于水处覩脓流者,何处得有如斯定判观其本水?然于水相曾无片许为所观察,但覩其相而为境界。有说由似相状识许此名为境,脓血之识无彼相故,方知不缘水等为境。犹如军觉亦非为因成所缘性,有大过失,前已申述。然此外境,于所缘心曾无恩益。若但为因,亦大过失,前已说故。又如所言:由共相业之所感故必须见者。此亦不然,未生失眼,及以远方不能观故。生无色者亦应得见。若言非彼业力生者,转向余生亦应不见。若言后时是所须者,我亦同然,如无色界趣余生时,非无益故。然于饿鬼,理亦同然。又复缘我所生邪见,即如次前所引道理,不缘色等有为之事,不缘彼相故,如无为觉。是故定知自不晓了,必不令他能为解悟。然诸论文极分明故,如有颂云:
有余尊者又说:各种饿鬼等众生共同看到某些景象时,并不是没有外在的实境。这是因为我们所处的这个物质世界,是由所有有情众生共同的业力所感召而显现的。必须真的有清澈的河水流动,饿鬼才会在这个地方看到脓血横流等景象。由于他们福报浅薄、吝啬贪婪的业障,才会看到这样不可爱的事情。如果那一类饿鬼看不到水,那么“众多有情共同业力感召共同果报”的道理就说不通了。所以可以知道,这类景象是有其实在境界的。那种看到脓血等的认识,必须依赖这个实在的事才能产生,就像人们错误地把连续的身心现象执着为“我”一样。因为没有别的事物,而大家却共同看到脓血等,所以这景象不一定只属于某一个人所生起的。这是由于不能正确了知所缘对象的缘故,才有这样的见解。必须等待心、心所去认知、了别前面的境界相,才能说那是所缘的对象。然而,饿鬼并不是看见了流水。他们既然看不见,怎么能把流水当作所缘的对象呢?如果是以不同的相状,就在有水的地方看到脓血流淌,那么在哪里能找到确切的判断,说他们观察的是本来的水呢?实际上,他们对水的相状,连一点点都没有观察过,只是看到了脓血的相状,并以此作为境界。有一种说法认为:由于识生起了相似的相状,就承认这可以称为“境”。但看到脓血的认识,并没有水的相状,由此可知,它并不是以水等作为所缘的对象。这就像“军队”的集体感觉,也不能作为成立所缘性的理由,会有很大的过失,前面已经说明了。而且,这个外在的实境,对于能缘的心来说,并没有给予任何认知上的帮助。如果仅仅把它当作一个生起因,也有很大的过失,前面已经说过了。又如你所说:由于是共同业力所感召的,所以必须看见。这也不对。因为还没出生的、失明的,以及远方的众生,都不能看见。如果按你的道理,生在无色界的天人也应该能看见。如果你说那不是他们业力所生的,那么他们转生到其他道时,也应该看不见。如果你说以后转生时是需要的,我也同意,就像无色界的天人转生到其他道时,并非没有益处。然而对于饿鬼,道理也是一样的。还有,缘着“我”所产生的邪见,就像前面刚刚引用的道理一样,并不是以色法等有为事物为所缘,因为它不缘取那些事物的相状,就像缘取“无为”的认识一样。所以可以肯定,自己都不明白的事,必定不能让别人理解。然而,各种论典中的道理已经极其分明了。就像有一个偈颂说的:
纵使河流鬼不见, 设有所见别为形,
明知彼皆由故业, 业障瞳人坏明睛。
就算河里没有鬼出现, 就算见到也一定是别的样子。 其实我们都知道, 那些都是过去造的业力在作怪, 业力障碍就像蒙住了眼睛, 让人看不清真相。
境虽非有,由业过故而令眼见,体是现有而不能见,斯即自许故所见物便有别形。由此应知,实无脓血便有妄见。有余复言:然诸饿鬼由其非爱恶业力故,遂令其眼见如是相。虽同一时,余有福类所不见物,此遂谛观可厌之境,由此故知诸饿鬼心缘其实境。今应问彼:为由眼根作斯妄见,虽无前境见非爱事?为当前境实有斯事,眼识依此生了别耶?初且非理,许不爱境无妄心成故。若言此见由想差别,实不相违前境空无,是所许故。其第二计,如何彼境能现此形?若言由其恶业生者,如何一处众多同类得共居耶不许碍物,此得共余同一处故,如石与瓦许有同居。故知脓水体是别方令同处见,是其应理,质碍性故,犹如乐等成非碍性。若言脓等是质碍性,不应一处可见如石。由此故知,一处见者与理相违。若言聚物多有间隙,于彼空处共相涉入,多者映余。设令相似不可别见,犹如水乳遍皆合故。又极坚硬金刚石等,火分入中是相违故。又复定者,业力眼药所发眼根,决定能观前境之事远近麁细,不论可意及不可意,随其力用悉能见之,应有诚说。由此不能作如是说,于彼隙中更相涉入,虽在一处除可念水见非爱脓。此则许有外境实事。余人所观曾无缘碍,及其覩水应见余形,鬼亦同然俱瞻于水,如煮香油咸皆共嗅。若言虽彼无别因缘,但由其业不能于境水脓俱见。斯固是其暂违共许非理爱脓。然仗自识一类同业自种熟时,随缘现前起诸相貌,斯之妙理何不信耶?又复更有诸防护者,容像可畏慑胆摧心,拔利刀执羂索,见便驱逐不令得近。纵使此时遭其巨难,亦不能得强作分踈,言此生类由彼恶业为胜缘故,虽复先无忽然而有,此即便成扶助唯识共立真宗。由此道理,识所现相固无违害。如是应知不定属身,虽无外境在识成就。
境界虽然并不真实存在,但由于过去恶业的影响,让饿鬼的眼睛看到了脓血。脓血本身是实际存在的,但普通人却看不见,这就是因为饿鬼自己过去的业力,让他们看到的东西变成了别的样子。由此应该明白,实际上并没有脓血,只是饿鬼产生了错误的幻觉。
另外有人说:这些饿鬼因为过去造了不喜欢的恶业,所以他们的眼睛才会看到这样的景象。虽然在同一时间,其他有福报的众生看不见这些东西,但饿鬼却真切地看到了令人厌恶的景象,因此可以知道饿鬼的心所攀缘的是真实的境界。
现在应该问他们:是因为眼睛本身产生了这种错误的幻觉,虽然面前没有真实的境界,却看到了不喜欢的东西?还是因为面前的境界确实有这些东西,眼睛的识别功能依据这个境界产生了认识?
第一种说法不合理,因为如果承认不喜欢的境界不存在,那么错误的心识就无法成立。
如果说这种看见是由于心念的差别造成的,那确实不违背前面所说的境界是空无的,这是我们承认的。
那第二种说法呢?那个境界怎么能显现出这种形状?如果说是因为恶业产生的,那为什么同一个地方,很多同类饿鬼能共同居住呢?他们不承认物体有质碍性,所以能和其他东西共处一处,就像石头和瓦片可以放在一起。
所以应该知道,脓水本身是在别的地方,只是让饿鬼在同一个地方看见了,这才是合理的说法,因为物体有质碍性,就像快乐等感受没有质碍性一样。
如果说脓血等东西有质碍性,那就不应该在一个地方被看见,就像石头一样。因此,在一个地方看见的说法是违背道理的。
如果说聚集的物体有很多空隙,在那些空隙处互相涉入,多的东西掩盖了少的东西。即使它们很相似,也无法分别看见,就像水和牛奶完全混合在一起。另外,像金刚石这样极其坚硬的东西,火元素能进入其中,这是互相矛盾的。
还有,通过禅定修行的人,由业力和眼药所引发的眼根,肯定能看见面前境界事物的远近粗细,不管是喜欢的还是不喜欢的,随着其能力都能看见,这应该有确实的说法。
因此不能这样说:在那些空隙中互相涉入,虽然在一个地方,除了可饮用的水,还看见了讨厌的脓血。这就等于承认有外在的真实事物。
其他人所看见的水,从来没有障碍,当他们看水时,应该也看见别的形状。饿鬼也是这样,他们都看着水,就像煮香油时大家都能闻到香味一样。
如果说虽然他们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因为他们的业力,不能在水和脓血两种境界中都看见。这固然是他们暂时违背了共同的认知,不合理地喜欢脓血。
然而,依靠自己的心识,同一类有共同业力的众生,在自己的业种成熟时,随着因缘现前,生起各种相貌,这种微妙的道理为什么不信呢?
另外,还有一些防护者,形象可怕,让人胆战心惊,拔出利刀,拿着绳索,看见饿鬼就驱逐,不让他们靠近。即使这时候遭遇巨大的灾难,也不能强行分开来说,这类众生因为恶业作为强大的助缘,虽然以前没有,忽然就有了,这便成了支持唯识理论、共同建立真实宗旨的例证。
由此道理,心识所显现的相状,确实没有违背和妨害。像这样应该知道,这些相状不一定属于身体,虽然没有外在的境界,但在心识中成就。
如梦有损用,虽无外境,理亦得成。由于梦内男女两交,各以自根更互相触,虽无外境触而有作用成现流不净,但是识相自与合会为其动作。此既如是,于余亦然。恶毒刀兵霜雹伤害,虽无外境但依其识有毒刀等,何理不成此作用事?既无外境成共许故,宁容得有宗之过耶?彼定不能成作用者,此亦于其相离之处差别之触,于识分上现斯相状,便于自宗有不定过,然唯于识精流事成。复有说云:忆如斯位诸有生类,于一切时不见有故。然此所述不能成因,有不定过。觉情于事作用亦成,流泄之因于识转故。又复彼定不成作用之因,为当但据总相之识,言不能成为识差别。此之初见即无同喻。由此所云识能为用,其增上识亦能生故。若第二计,其识能为所有作用,便与不能成事之因有不定过。若尔,何处得有如斯定事同无有境,或时有缘能为事用,非一切耶?功能别故。由彼诸缘功能各异,随其功能而为作用。又复与汝执外境师其理相似,境既同有,何不诸事一切时成?是故应许于别别事各有功能作用之时呈其异相,此即便同唯识者见。
就像做梦时会有损耗作用,虽然并没有真实的外在境界,但道理上也能成立。因为在梦里男女交合,各自用自己的感官互相接触,虽然没有外在真实的触碰,却产生了作用,显现出流泄不净的现象,但这只是意识中的景象自己相互结合,产生了这样的动作。这种情况既然是这样,其他情况也一样。比如恶毒的刀兵、霜雹造成的伤害,虽然没有真实的外在境界,但只要依凭意识中有毒、有刀等,为什么不能成立这种作用呢?既然没有外在境界是大家共同承认的,怎么还能说有宗派上的过失呢?
如果说一定不能成立作用,那么这也是在相离之处,有差别的触碰,在意识的部分上显现出这样的相状,这样对于自己的宗派反而有不确定的过失。然而,只有在意识中,精微的流泄作用才能成立。
又有人说:回想这种时候,所有众生,在一切时候都看不见有这样的情况。然而这种说法不能成为理由,因为它有不确定的过失。感觉和情绪对于事情的作用也能成立,因为流泄的原因是在意识中运转的。
再说,那个“一定不能成立作用”的理由,是只根据总体的意识来说不能成立,还是说意识的差别相不能成立?如果是第一种看法,那就没有相同的例子可以证明。因此所说的“意识能产生作用”,那个增上的意识也能产生作用。如果是第二种看法,认为意识能产生所有作用,那就和“不能成就事情”的理由有不确定的过失。
那么,在什么地方能有这样确定的事情,同样没有外在境界,有时有缘就能产生作用,而不是一切时候都能呢?是因为功能不同的缘故。由于各种缘的功能各不相同,随着它们的功能而产生作用。
而且,这和你们执着有外在境界的论师,道理是相似的。如果境界同样存在,为什么不是所有事情在一切时候都能成就呢?所以应该承认,对于不同的事情,各有各的功能,在作用的时候呈现出不同的相状,这就和唯识论者的见解相同了。
有余复言:理实不由触着女形能生不净,觉时亦尔。然由极重染爱现前,便致如斯流溢之相。由于梦有等无间缘差别力故,遂便引起非理作意,以此为因便见流泄。如于梦中虽无实境,能流不净;服毒严食触女形等,身体烦疼根充足力生男女等,于其梦中事应成有。是故定知,如于梦泄无境有用,觉之如是虽用无境非为应理。虽无其境识用成者,若于觉时纵境非有,许是唯识作用得成,此即岂非善符唯识?无境论者有何不爱。若言别有如斯意趣,诸有触等咸仗外事方成作用,但唯有识理不能成,如栴檀木磨作香泥用涂身体,能除热闷使得清凉。然此流泄但依识生,此还于理未为的当,依触等境而有作用非所许故。由非不许有外触者,而欲令他依斯触事作用起故。由此不应与他作用,便成非有之过也。由其成立唯有识者,但是事物所有作用差别皆从识处生故。于此乍可作如斯难:既无外境,如何离识能有作用而成事耶?既有此征,便申雅喻。由如梦内损害事成。此于唯识能有作用,并已如前颇具申述。若尔梦飡毒等应成身病,此亦由其唯识有用,犹如于境而有定属。还将后答用杜先疑,或复有时见其毒等,虽无实境而有作用。由见不被蛇之所螫,然有疑毒能令闷绝流汗心迷。若遭蛇螫,亦于梦中由呪天等增上力故,遂令饱食气力充强。又复闻乎为求子息事隐床人,梦见有人共为交集便得其子。如何得知于彼梦内被毒等伤是为非有?睡觉之后不覩见故。今此所论还同彼类,于现觉时将为实事,见毒药等执为非谬,真智觉时便不见故,同彼梦中体非是实。然于梦中许实色者,彼亦获斯非所爱事,毒等果用便成实有。若言无者,但有毒相毒等用无,此云毒状便成违害。许毒相等固成无益,于其识上药体无故,是故定知实无外境,但于觉心生其作用。犹如于梦,觉亦同然,斯乃真成称契道理。上来且随如所说事,将别梦喻及别鬼等。如彼所陈四种之难各为喻讫,今更复以㮈洛迦喻答彼诸难,其事善成。由极恶情、极恶卒等有定处时不定皆见,咸不离识而有别形。并狗乌等所生墋害猛利之苦,随捶栲事至受罪终。可将斯喻随言难诘,凡诸释答如上应思。
有人又提出:从道理上说,并不是因为接触到女人的身体才会产生不净,清醒时也是这样。然而,由于极其强烈的贪爱欲望出现,就会导致像这样流溢的现象。因为在梦中存在“等无间缘”这种特殊条件的力量,于是就引发了不合理的念头,以这个为原因,便见到了流泄。就像在梦里,虽然没有真实的境界,却能流出不净;又比如服毒、享用美食、接触女人身体等,在梦中身体感到烦热疼痛、精力充沛,甚至产生男女交合等事,这些在梦里都应该算是有吧。所以可以肯定,就像梦中流泄虽然没有真实境界却产生了作用一样,清醒时虽然起作用却没有真实境界,这难道不合理吗?即使没有真实境界,意识的作用也能成立,如果在清醒时,就算境界不是真实存在,也承认这仅仅是意识的作用得以完成,这不正好符合“唯识”的道理吗?主张“没有外境”的人有什么不喜欢的呢?如果说还有别的意思,认为各种接触等作用都必须依赖外在事物才能完成,仅仅靠意识,道理上不能成立,就像用檀香木磨成香泥涂在身上,能消除热闷,让人感到清凉。然而这种流泄只是依靠意识产生的,这从道理上讲还是不够恰当,因为并不承认要依靠接触等外在境界才能有作用。并不是不承认有外在的接触,而是想让他人依据这种接触之事,作用才生起。因此,不应该把作用归于他人,否则就会犯“作用不存在”的过错。之所以成立“只有意识”,是因为一切事物的所有作用差别,都是从意识那里产生的。对于这一点,或许可以这样反驳:既然没有外境,怎么能离开意识而有作用,从而成就事情呢?既然有这个疑问,就举一个文雅的比喻。就像在梦里,损害的事情也能完成。这在“唯识”的道理上,是能有作用的,这些都已经在前面详细说明了。如果那样,梦里吃了毒药等就应该真的让身体生病,这也是因为“唯识”有作用,就像对于境界有确定的归属一样。还可以用后面的回答来消除先前的疑惑,或者有时候,看到毒药等东西,虽然没有真实的境界,却产生了作用。比如看到没有被蛇咬,却因为怀疑有毒而导致昏厥、流汗、心神迷乱。如果被蛇咬了,在梦里也可能因为咒语、天神等强大力量,反而让人饱食后气力充沛。又听说,有人为了求子,与配偶同床,梦见有人与之交合,后来就得了孩子。怎么知道在梦里被毒药等伤害是不真实的呢?因为睡醒之后看不见。现在所讨论的,和那类似,在清醒时以为是真实的事情,看到毒药等执着为不假,但用真正的智慧去觉照时,就看不见了,和梦里一样,本体不是真实的。如果在梦里承认有真实的色境,那也会得到不喜欢的后果,毒药等的果报作用就成了真实存在。如果说没有,只是有毒药的样子而没有毒药的作用,那说有毒药的样子就成了矛盾。承认有毒药的样子等,固然没有益处,因为在意识上并没有药物的实体,所以可以肯定,确实没有外境,只是在觉知的心上产生作用。就像在梦里一样,清醒时也是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道理的。以上暂且根据所说的事情,分别用梦的比喻和鬼的比喻等。像对方提出的四种责难,各自都用比喻回答完毕了,现在再用“捺洛迦”的比喻来回答那些责难,事情就能很好地成立。由于极恶的众生、极恶的狱卒等,有固定的地点和时间,不一定所有人都能看见,但都不离开意识而另有别的形体。还有狗、乌鸦等所产生的污秽伤害和猛烈的痛苦,随着捶打拷问的事情,直到受罪结束。可以用这个比喻来应对各种言语责难,所有的解释回答,应该像上面那样思考。
复次理实无有极恶卒等,如所说事有定不定,因何得生?然亦于彼起作用心,生此之因当时有用,获得生故。即此所观众多相异假藉功能,并由内心相续随转业力差别而为正因,复更假于取等顺缘共相助故,随事而起见等转成,异熟等果悉皆显现。由此虽无实有狱卒,然于彼中要藉相似自造恶业增上力故,共于此中见处定等亦复于彼生作用心,此等即是于彼色等非外实有显从识生,为明此义作斯成立。然由不待离识之境是能遍故,出相违过。若触等境是色自性,即是所立。若言但是实事定执谓立已成,由将出彼过失之言为方便故,应知即是显己自宗成立之相。于中所立随顺之因,以梦等识为其喻故。即此执言显如斯义,决定处时所有事体,当情显现诸相貌故,如于梦内遍昧其心。既梦觉后,分明之想覩色等时,实亦不缘非识之色,未必要须色等境现。然由同业异熟所感共受用时,于自相续不定属一而生起故。犹如饥渴诸饿鬼辈,有同恶业见脓河等,或复如于极恶之处皆见猛卒,于此宜应两皆成立,如现见境有其作用而显现故。如于梦中但唯识相,见与女人为交涉事。如狱卒等,皆共覩其苦害之事并可述之,岂非要须极恶卒等成非有已,方可将为能立之事?此既不成,便成无有同喻之过。固无如是便成之失,由斯等物亦复将为有情,犹如无说离于执受非受事故,然此亦非是执受事,犹如瓦木亦如蚁封,由其不是有情数故。有何意故,不许狱卒及狗乌等是有情数?然此同见有情形势及有动摇,亦不假藉外缘力故,如余萨埵。若尔,斯乃便为诸因不成。此难非理,诸那洛迦所有动作不待外缘。彼那洛迦先罪恶业为任持者作摇动故,如木影舞同众生相。
再说,从道理上讲,并没有真实存在的、极其凶恶的狱卒这类东西。就像前面说的,事情有确定的和不确定的,那么,这种对狱卒的认知是怎么产生的呢?然而,人们确实会对那些狱卒产生作用的心念。产生这种心念的原因,在当时是有效的,所以这种认知就产生了。我们看到的这些众多不同的、假借了某种功能的形象,其实都是因为内心相续流转的业力差别,这才是根本原因。再加上“执取”等顺缘的共同帮助,随着事情的发生,就形成了“见”等心念的转变,各种异熟果报也就都显现出来了。因此,虽然没有真实存在的狱卒,但在那种环境中,主要是由于自己造作的恶业力量增强,共同在那特定的地方、特定的时间,见到那些固定的景象,并且也对那些景象产生作用的心念。这些就说明了,那些色相等事物并非外在于心识的真实存在,而是从心识中显现出来的。为了阐明这个道理,才做了这样的论证。然而,由于不依赖脱离心识的外境,这是普遍成立的道理,所以能指出(主张外境实有者的)矛盾过失。如果认为触觉等感知对象是色法的自性,那就是所要成立的观点。如果说这只是在确立“实有事物”的执着,那等于说已经成立了,因为我们正是通过指出过失之言作为方便,来显示自己宗派的成立方式。在论证中,我们所立的、能顺成宗的理由(因),是用梦境等心识作为比喻的。这种主张所要表明的意义就是:在确定的地点、时间所发生的事件和物体,之所以能清晰地、带着各种相貌呈现在我们的感知中,就像在梦里,心识完全被蒙蔽一样。即使在梦醒之后,有了分明的意识,在观看色法等事物时,其实也并没有攀缘到心识之外的色法,并不一定需要心识之外的色境现前。然而,由于共同的业力、异熟果报所感召,在共同受用时,这些景象并不固定属于某一个人的相续,而是会生起。就像那些因为共同恶业而看到脓血河的饿鬼,或者就像在极其险恶的地方,大家都看到凶猛的狱卒。对于这两种情况,都应该用同样的道理来成立:它们都像亲眼所见的境界一样,具有作用并显现出来。就像在梦中,只有心识的相状,却能见到与女人交合的事情。就像地狱狱卒等,大家都看到他们在施行苦害之事,并且可以描述出来。难道不是必须先证明极其凶恶的狱卒等并非实有,才能将它们作为能成立的事例吗?如果这一点不成立,那岂不是犯了没有同类比喻的过失?其实并没有这样便会导致失败的问题,因为我们可以把这些也看作是有情众生,就像那些没有言说、离开了执受、不属于受用事的东西一样。然而,这些也并非执受之事,就像瓦块木头,也像蚂蚁堆成的小土堆,因为它们不属于有情众生的范畴。那么,有什么理由不承认狱卒及狗、乌鸦等是有情众生呢?然而,大家共同见到的这些形象,具有有情的形态和动作,而且它们的动作也不假借外缘的力量,就像其他的有情众生一样。如果这样(认为狱卒是有情),那么前面所说的(狱卒是唯识所变的)诸多理由就不成立了。这种责难不合理。那些地狱里的动作,并不依赖外缘。是那些地狱众生先前罪恶的业力,作为任持者,使得产生摇动,就像木偶的影子在舞动,却呈现出众生的相貌一样。
复由彼定不是有情,于五趣中所不摄故,犹如木石。由此故知,彼定不应同恶生类。如余恶生生于此处,同受于此所有共苦,然彼不受此之苦故。彼趣有情所有共苦不同受故,如持鬘等非那洛迦,而诸恶生同受斯苦,由彼共业俱生此处。若异此者,生尚难得,况受害耶。虽有斯理,其狱卒等不受彼苦,不是共成,此非正说,彼生不受同害苦故。由非能害者还如彼害生,一种焦然同受于苦。若也转计道为更互共相害恼,故许彼生有时受苦。此亦非理,由其展转相害之时,此是那洛迦、此是波罗者,此之行伍便为亡失。以其能害可有作用,为缘由故说为狱卒。如一既尔,余亦应然,此则两皆成狱卒性,即那洛迦体性不离,遂成乖失。由此非是狱卒性故,如三十三天。意欲显说其那洛迦非被害者,若许更互为害,理齐彼此相陵,知己有力形量壮等更互相欺,不应生怖。设令见彼极大形躯,忖己骁勇便生胜想,如是知已宁容有怖?岂如那洛迦见于狱卒等?何况形量气力不殊,见彼之时令兴怯念。又复俱为狱典,形量是同、身力既齐,此无强弱,理应别有形量不等勇健墋列,见便生怖。如是计时,那洛迦类正受苦时,见彼卒来便生大怖,忧火内发胸臆全烧,相续苦生形骸战越。恶业生类受如斯恼,纵令善巧明智之徒,亦复未能总知其事。此之阶位理固相违,由于世间亦见斯事,有生恶意怀鸩毒心,欲害于他令生怯畏。虽即在于极重可畏怖惧之处,被拘顿时不同怯者生其怖畏。然而彼类怀坚硬心多见有故,彼那洛迦受苦之类,多怀恐怖身若镕销,故此那洛迦非为能害者。由如屠所系柱之兽,然此是彼生怖因故,非受彼苦。
另外,这种地狱里的狱卒并不是真正的众生,因为它们不属于五道轮回中的任何一道,就像木头石头一样。所以可以知道,狱卒不应该和地狱里的罪人归为同类。其他地狱里的罪人投生到这个地方,会一起承受这里共同的痛苦,但狱卒不会受这种苦。因为狱卒和地狱众生的共同痛苦不是一起承受的,就像持鬘天等不属于地狱,而地狱众生却要一起承受这里的痛苦,这是由于他们共同的业力才一起投生到这里的。如果不是这样,连投生到这里都很难,更别说受苦了。虽然有这样的道理,但狱卒等不受那种苦,并不是因为它们是共同形成的,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狱卒这种生命不会和罪人一样受伤害的痛苦。由于不是能施加伤害的一方,却像那些受伤害的众生一样,同样被烧焦、同样受苦。如果转而认为它们是互相伤害、互相折磨,所以承认狱卒这种生命有时候也会受苦。这也不合理,因为当它们互相伤害的时候,这个是地狱罪人、这个是狱卒,这种区分就模糊了。因为能施加伤害的可以有作用,作为缘起才被称为狱卒。既然一个是这样,其他的也应该如此,这样一来两者都成了狱卒的性质,地狱罪人的本质就无法区分,这就矛盾了。因此狱卒不是地狱罪人的性质,就像三十三天的天人一样。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地狱罪人不是施加伤害的一方,如果承认互相伤害,那么道理上双方就会互相欺凌,知道自己有力气、身形强壮等就会互相欺骗,不应该产生恐惧。即使看到对方身形极其巨大,估量自己骁勇善战就会产生优越感,这样知道了怎么还会有恐惧呢?怎么会像地狱罪人见到狱卒那样呢?更何况身形力气没有差别,见到对方的时候怎么会产生怯懦的念头。再者,如果都是狱卒,身形相同、力气相当,没有强弱之分,按理应该另有身形不等、勇猛凶恶的排列,见到才会生起恐惧。这样考虑的话,地狱罪人这类众生正在受苦的时候,见到狱卒过来就会产生极大的恐惧,忧惧之火从内心燃起,胸膛仿佛被烧焦,痛苦接连产生,身体颤抖。恶业所生的众生受到这样的折磨,即使是聪明智慧的人,也无法完全了解其中的情况。这种状态在道理上本来就是矛盾的,因为在世间也能看到类似的事情,有人怀着恶意、狠毒的心,想要伤害别人,让别人产生恐惧。即使在极其可怕、令人恐惧的地方,被拘禁的时候也不会像胆怯的人那样产生恐惧。然而那种怀着坚硬心肠的人很多见,那些地狱里受苦的众生,大多怀着恐惧,身体仿佛要熔化,所以地狱罪人不是施加伤害的一方。就像屠宰场里拴在柱子上的牲畜,但这是它们产生恐惧的原因,并不是它们在承受那种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