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 分五:(一)别释法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我及补特伽罗无我 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 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 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一、破除对最高境界法和自我的执着。分两点说: (一)重复对方的疑问; (二)给出答案。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限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尝、能触和能了别等为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 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 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 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于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么眼是见的自体呢?或非见的自体呢?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識是見者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見者),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丑(二)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為見者無自性故。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藏譯「中論」本頌「觀根品」中此處有「如說依父母,而生彼兒子,依眼根及色,生識亦如是」一頌,宗喀巴大師所著的「中論疏」中說:「其餘三種印度釋論中皆無此頌,……當是翻譯時所依之版本有誤。」因此僧成大師說該頌非中論本文。又漢譯中論本中亦無此頌),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尝、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