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因)分三:(一)破能依雜染;(二)破生住滅三相;(三)破業因與作者。
壬初 分三:(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二)总结;(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初 分二:(一)破前后生;(二)破同时生。
子(一)破前后生 问曰:蕴处界有自性,因有能依杂染故。答曰:若贪有自性不越二种轨则而有,即先有贪者后有贪,或后有贪者先有贪。若如第一,先有贪者后有贪,则应先有贪者而无贪,因为若在贪之先,有无贪的贪者,即应依彼贪者而有贪,如此因成先有贪者后有贪。但是,无有离开贪的贪者故。若如第二,后有贪者先有贪,则无贪者云何有贪?以无所依,则能依非有故。问曰: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贪者亦无自性,贪者之先有贪或者无贪皆与破贪之先有贪者或无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时生 问曰:贪与贪者同时俱有?答曰:贪与贪者有自性地同时生起不应道理,因为若是有自性地同时生起,则贪与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一体呢?或异体呢?若如第一体性是一,即无同时俱有,何以故?彼与彼自己非同时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亦不应为同为俱有。若谓虽只一个亦是同时俱有,那么无体的一头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又若谓虽是有自性的异体而是同时俱有,则无体各别而住的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若谓有自性的异体上亦有同时俱有,那么贪与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时俱有,因为若是有自性地体异,固是同时俱有,但是,非有自性地体异故。若谓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体异,那末贪与贪者「有法」,何故分别说为同时俱有?如是分别不应道理故。问曰:单独之异,则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此所贪之境,为了欲成此义而许同时俱有?答曰:那么,为了成立同时俱有,又必须许自性体异,因为单独一个,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着所贪之境故。又贪与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贪与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之法,即不应许为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
癸(二)总结 由此观之,贪与贪者等「有法」,无有自性,因为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一切诸法「有法」,无有自性,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如贪及贪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