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别抄卷第一
唯识体即是教。故持业释释。或此本论。是成立佛经唯识理之教。名成唯识。即依主释。以末从本亦有二释。末论远诠佛经。亦有持业及以依主。亦无有失。
唯识的体性就是教法本身。所以用“持业释”来解释。或者这部本论,是为了成立佛经中唯识道理的教法,称为“成唯识”。这就用“依主释”来解释。从末论(本论)归从根本(佛经)的角度也有两种解释:末论深远地诠释佛经,同样可以用持业释和依主释来解释,也没有错失。
二明宗体。先宗者。略有五种。一随机说宗。二部别说宗。三约别明宗。四约时辨宗。五约四悉檀辨宗。初者如八万四千法门。随众生病济拔教化。或说六度四摄。如对多贪教化不净等。其类非一。第二部别说宗者。如诸教所诠各异。如法华一乘为宗。涅槃佛性为宗。虽明余义。然非正明。犹以正明以之为宗。第三者谓约三藏以判。或就大小。以取执言随藏。四谓约时者。如深密等说三时教等。五四悉檀者。依智度论第一。有此四种理。悉檀者翻为义宗。四者。一世界。二各人为人。三对治法门。四第一义。前三为俗。后一为真。世界者。谓世俗如说。五种阴成众生。若林成舍等。各各者。如经或说有我或说无我。为除断见反。以我见。如次应知。三所对根机差别也。即即能治病。有胜功能。名为对治。第四唯明真如理也。问瑜伽六十四。四重二谛。四悉檀等如何相摄。解云。彼论前三。亦世俗摄。彼处二空真如从诠相说。即智度论第三对治也。此论五种宗中。如次配寻可知。问楞伽云。不说堕文字法者。为约遍计所执文字。为约依他。解云。此约遍计所执文字。能诠所诠。决定相属。言所论法定属能诠。执名为堕也。五种性义。四门分别。一释名。二辨体。三文证。四会圣教。释名者。先通后别。言五者是数。种姓名类义族义。即六释中带数释也。言别名者。谓声闻乃至无种性。声闻者因声悟道。故名声闻。此即声闻此种姓。依主释也。观缘起法而得悟道。故名缘觉。菩提种姓者。依佛地论三释。谓求菩提教他有情。此即上求菩提下度有情。故名菩提种姓。依主不异于前。不定者。谓即身中具有三乘种姓。互相望成四句。一小对中唯有二姓。二以对小大。三以中对大。四具有三姓。然四句中。唯取第四。成不定性。所以亦者。言不定回心定成正觉。内彼前三无常成义故。摄大乘云。为引摄一类。及任持所余。由不定种姓故。佛说一乘。问若尔。只应唯除中小相对。以小及中以相对大。何故不具取三。解云。若论不定。必须三句。既有小机。名有中性。故法华云。无二亦无三。而不别言。无中无下。由具三种。随缘悟入。故云不定。亦依主释也。又解。以小及中对大姓者。亦成不定。唯此等释取三句。成不定。后解为胜。无种姓者。谓即身中无有三乘种子。唯有有漏善等法种。于善恶轮趣受生。名无种性也。然五种总是依假者。且如声闻亦非取假者。总依五蕴诸法而立。而言声闻。癈总谈别说耳声闻。故云声闻余闻假者。随义别立也。如理应思。二辨体思者。三乘及不定种姓。总为无漏种子。以为其体。若百法中尅性唯慧。若约相应俱有。如理应思。第五性者。无种性言非是无漏。如说无明。别有真体。此亦应然。即以所依有漏五蕴为体。或更释二障种子为体。以彼障法相对立故。若准此释。亦慧为体。别性相流如何前。若论五种性者。性即种子者。即五五蕴之上建立假人。此即通取种及五蕴。以为体也。三取文证。如瑜伽第二及菩萨地等。如下应知。如瑜伽第二云。复次一切种子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若不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又三十云。谓所成就补特伽罗。略有四种。一者住声闻种性。于声闻乘。应可成就补特伽罗。三者住佛姓种。于无上乘。应可成就补特伽罗。四住无种姓。于往善趣。应可成就补特伽罗。诸佛菩萨。于此四事。应当成就。又菩萨他世五卷云。住无种姓补特伽。无种姓故。虽有发心及行加行而为依止。定不堪任无上正等菩提。准此等文。三乘已外别有无性。解深密说三时教者。依有种姓故作是说。旧善戒经亦同此人。心成就。略有四种。有声闻姓。以声闻乘而成就之。有缘觉性。以缘觉乘而成就之。有佛种姓。以无上乘而成就之。无种姓者。则以善趣而成就之。如是四人。诸佛菩萨。以四事而成就之。大论三十七亦同。第四会教者。法华经云。十方世界唯有一乘法。无二亦无三。除佛方便说。若有三乘定性。如何会耶。解云。此对不定种姓。故作此说。又不增不减经云。众生界不增减不生灭。知无有毕竟入涅槃者。若有定姓入无余依。彼经应言众减。解云。彼经约众生界理性而言。真如之理。无增减故。又解。彼云众生界不增减。而不说云众生不增减。界言总说。众生界际。非约众生而说。故不相违。若有无性者。涅槃云何言有心者成佛能。解云。此约小分而说。又解。此约有大乘无漏及不定姓无漏心种而言。不说云一切有心者皆得成佛。经意秘密。故不相违。
第二,阐明宗义与体性。先说宗义,大致分为五种:一、随顺根机说宗义;二、依各部经典说宗义;三、就特定法义明宗义;四、按教法时期辨宗义;五、依四悉檀辨宗义。
第一种,如八万四千法门,随众生烦恼病患而施设救度教化,或说六度四摄法,如对贪欲重者教不净观等,种类不一。
第二种,依各部经典所说宗旨不同,如《法华经》以一佛乘为宗,《涅槃经》以佛性为宗,虽也阐明其他义理,但非正所诠,仍以正诠主旨为宗。
第三种,是依三藏来判定,或就大乘小乘立场来取义,随藏教不同而立宗。
第四种,依时期而言,如《解深密经》等说三时教法等。
第五种,四悉檀,依《大智度论》卷一,有此四种理。悉檀可译为“义宗”。四者即:一世界悉檀,二各各为人悉檀,三对治悉檀,四第一义悉檀。前三属世俗谛,后一属真谛。
世界悉檀,指随世俗常识而说,如说五蕴和合成为众生,如林木积聚成为房舍等。
各各为人悉檀,如经中有时说有我,有时说无我,为对治断见,反而暂用我见,依次应知。
对治悉檀,即针对不同根机差别,能对治烦恼,有殊胜功用,名为对治。
第四第一义悉檀,唯阐明真如理体。
问:《瑜伽师地论》卷六十四所说四重二谛,与四悉檀如何对应?
答:彼论前三重,亦属世俗谛摄;彼处所说二空真如,是从言诠相状来说,即相当于《大智度论》第三对治悉檀。本论所说五种宗义,可依次配合,细寻可知。
问:《楞伽经》说“不说堕文字法”,这是约遍计所执的文字,还是约依他起的文字?
答:这是约遍计所执的文字,能诠的名言与所诠的义理被执定为必然相属,认为所诠法义必定系属于能诠名字,这种执着名为“堕”。
**五种性义,分四门说明:一释名,二辨体,三引文证,四会通圣教。**
**一、释名:** 先通后别。“五”是数目,“种姓”是类别、族类的意思,即六释中的带数释。别名即:声闻种姓、缘觉种姓、菩萨种姓、不定种姓、无种姓。
“声闻”指因闻佛声教而悟道,故名声闻。此即声闻这种种姓,属依主释。
观缘起法而悟道,故名缘觉。
“菩提种姓”(菩萨种姓),依《佛地论》有三释:谓自求菩提、教他有情,即上求菩提、下度有情,故名菩提种姓。亦属依主释,与前无异。
“不定”者,谓此人身中具有三乘种姓种子。互相配望可成四句:一、小乘种姓对中乘(缘觉)种姓,唯具二姓;二、小乘对大乘;三、中乘对大乘;四、具足三乘种姓。然此四句中,唯取第四句,成立不定种姓。所以如此者,因为不定种姓者回心决定能成佛,而前三句无常成佛之义故。《摄大乘论》云:“为引摄一类,及任持所余,由不定种姓故,佛说一乘。”问:若如此,只应排除小与中相对、小及中以对大乘的情况,为何不具足取三句?答:若论不定种姓,必须具三句义。既然有小乘根机,亦名有中乘种姓。故《法华经》云:“无二亦无三。”而不别言无中无下。由于具三乘种子,随缘悟入不同,故说为不定。此亦依主释。又解:以小乘及中乘种姓对大乘种姓者,也成不定。唯此等解释取三句成不定,后解为胜。
“无种姓”者,谓此人身中无有三乘无漏种子,唯有有漏善法等种子,于善恶道中轮转受生,名为无种姓。
然此五种性总是依假名施设的补特伽罗而说。譬如声闻种姓也非取假名我,总是依五蕴诸法而建立,而说为声闻,是废总谈别,假说为声闻,故云声闻等是假名施设,随义差别而立。应如理思惟。
**二、辨体性:** 三乘及不定种姓,总以无漏种子为其体性。若约百法究其体性,唯是慧心所;若约相应、俱有等而言,应如理思惟。第五无种姓,所谓“无种姓”并非另有一个无漏实体,如说“无明”并非别有实体,此亦应然。即以所依的有漏五蕴为体。或另解:以二障种子为体,因为这是相对于能障法而建立。若依此解,也以慧为体,其体性相状流类如何,同前所说。若论五种性之“性”即种子,而“种姓”即是在五蕴上建立的假名人,此即通取种子及五蕴以为体。
**三、引文证:** 如《瑜伽师地论》卷二及〈菩萨地〉等,如下应知。如《瑜伽师地论》卷二云:“复次,一切种子识,若是般涅槃法者,一切种子皆悉具足;若不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又卷三十云:“谓所成就补特伽罗,略有四种:一者住声闻种性,于声闻乘应可成就补特伽罗……三者住佛种姓,于无上乘应可成就补特伽罗;四住无种姓,于往善趣应可成就补特伽罗。诸佛菩萨于此四事应当成就。”又《菩萨地》他世五卷云:“住无种姓补特伽罗,无种姓故,虽有发心及行加行而为依止,定不堪任无上正等菩提。”据此等文,三乘之外别有无种姓。《解深密经》说三时教,是依有种种姓而作此说。旧译《善戒经》亦同此说:“人心成就略有四种:有声闻姓,以声闻乘而成就之;有缘觉性,以缘觉乘而成就之;有佛种姓,以无上乘而成就之;无种姓者,则以善趣而成就之。如是四人,诸佛菩萨以四事而成就之。”《大智度论》卷三十七亦同。
**四、会通圣教:** 《法华经》云:“十方世界中,唯有一乘法,无二亦无三,除佛方便说。”若有三乘定性众生,如何会通?答:此是对不定种姓而作此说。又《不增不减经》云:“众生界不增不减、不生不灭。”若知无有毕竟入无余涅槃者,若有定性众生入无余依,彼经应说众生界减少。答:彼经是约众生界的理性而言,真如之理无增无减故。又解:彼说“众生界”不增不减,而不说“众生”不增不减。“界”是总说众生界际,非约个别众生而说,故不相违。若有无种姓者,《涅槃经》为何说“有心者皆得成佛”?答:此是约一部分众生而说。又解:此是约具有大乘无漏种子及不定种姓无漏心种而言,并非说一切有心者皆得成佛。经意深密,故不相违。
就第一所敬田中。有心者二。初辨所说敬分济。后释论文。所敬分齐者。三藏解云。依此文中。略作四门。广开十义。四门。一谓人法。二谓菩提涅槃。三三宝。四三宝及初门中人。言十义者。前之三门各有三释。第四门中唯有一释。总合为十。初门三释者。言唯敬满分净人。作敬识性。今举识生显能证人。内第三句云释彼说故。此则依于观智及余蕴上建立假者。以之为人。不取实法。二云。唯敬识性。不敬于人。虽举二人。显所证法也。三云。通敬人法。俱是最胜。前可敬故。问。人谓假者。法即识性。人之所依。能观之智。人法二种何所摄耶。释云此有二解。一云人摄。非所证理。理假者依故。二云法摄。内非假者。是所得故。第二门中有三释者。一云。此敬涅槃满分净言。显能证智。二云。但敬涅槃说识性。即是所证涅槃。举能证时。有满分净。显所证灭有分圆满。三云。菩提涅槃二种俱敬。所得所证。并殊胜故。第三门三释者。一云。俱敬佛僧。非敬法宝。颂中说言满分净故。惟举于法。表人所证。非正所敬也。二云。俱敬于法而非佛僧。唯识性言是所证故。举满分净。欲显法宝唯识性理。有能证者。因早位殊。非谓佛僧正所敬。三云。此颂悲具敬三宝。并是最胜。可归敬故。问。佛僧二宝并皆是人。即第一门有何差别。释云。初门中人。于实法上。假立于人。即假者目之为人。此佛僧并取实法。法身真如二身正智。以为佛体。僧名和合。即理实二和以为僧体。问若取理事和合以为僧体。即应非敬。解云。复是假成所敬。如择灭涅槃。即第二问中所敬也。第四门唯有一释。谓敬三宝及初门中唯取于人。为第十释。此即第三门全。第一门中一分也。
在第一种所敬的对象中,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辨别所敬的范围界限,其次是解释论文内容。关于所敬范围的界定,三藏法师解释说:依据这段文字,可以简要分为四个门类,详细展开则有十种含义。四个门类分别是:第一指人与法;第二指觉悟与涅槃;第三指三宝;第四指三宝及第一门中的人。十种含义则是:前三门各有三种解释,第四门中只有一种解释,总共合为十种。
第一门的三种解释是:第一种认为只敬仰具备完全清净功德的人,这种敬仰指向识的本性。现在举出“识”的产生是为了显示能够证悟的人。文内第三句说“为解释其所说之故”,这是依据观照智慧及其他五蕴之上建立的假名施设者,将之称为“人”,并不取实在的法体。第二种认为只敬仰识的本性,不敬仰具体的人。虽然举出两种人,是为了显示所证悟的法。第三种认为同时敬仰人与法,两者都是最殊胜的,因为都值得敬仰。有人问:人是指假名施设者,法就是识的本性。人所依凭的是能观照的智慧。人与法这两种,究竟归属于哪一类呢?解释认为有两种理解:一种说归属于“人”,因为它不是所证悟的真理本身,真理是假名施设者所依凭的对象。另一种说归属于“法”,因为它内在不是假名施设者,而是所获得的真理。
第二门的三种解释是:第一种认为这里敬仰的是涅槃,“完全清净”这句话显示的是能证悟的智慧。第二种认为只敬仰涅槃,所说的“识性”就是所证悟的涅槃。举出能证悟的时候,有“完全清净”的表述,是为了显示所证悟的寂灭具有部分圆满的功德。第三种认为觉悟与涅槃两种都敬仰,因为无论是所得的觉悟,还是所证的涅槃,都是殊胜的缘故。
第三门的三种解释是:第一种认为同时敬仰佛宝与僧宝,不敬仰法宝。颂文中说“完全清净”的缘故,只举出法,是为了表示人所证悟的对象,并非真正所敬仰的本身。第二种认为只敬仰法宝,而非佛宝与僧宝。“唯识性”这句话就是所证悟的对象。举出“完全清净”,是想显示法宝——即唯识性的道理——有能够证悟它的人,因为因位和果位的阶段不同,并不是说佛宝与僧宝是真正所敬仰的。第三种认为这首颂文完备地敬仰三宝,三者都是最殊胜的,值得归依敬仰的缘故。有人问:佛宝与僧宝二者都属于人,这与第一门有什么差别?解释说:第一门中的人,是在实在的法体之上假名安立的人,即把假名施设者称为“人”。这里的佛宝与僧宝同时包含了实在的法体:法身、真如、报身、应身以及正智,作为佛的本体;僧的名称意味着和合,即以道理上的和合与事相上的和合作为僧的本体。有人问:如果取道理与事相的和合作为僧的本体,那似乎就不应该成为敬仰的对象?解释说:这仍然是假名构成的所敬对象,如同择灭涅槃一样,也就是第二个问题中所讨论的所敬对象。
第四门只有一种解释,即敬仰三宝以及第一门中只取“人”的部分,作为第十种解释。这就是第三门的全部内容,加上第一门中的一部分。
就述造云。本论中三师别释。文即为三。初释中略为有二种。一明异生行。谓迷谬二空。二圣人行。谓生解为断已下总是第二。二者。一因。谓迷谬二空。二即果位。谓生解断障也。又解。因位即是迷谬二空。生解断除。果位即是菩提涅槃也。复有二种三。所谓生解断果为三。二约三性以为迷谬二空。于生正解。显所执性生解为断。二重障者已下。明遣染分依他。复明二早。证圆成实。复有二四。初四即是五道之为四地。前二位合之为一。名胜解行位。见修无觉如为三。次四约六转依。以亦为四地。前生解即是损力益能转。生解断障即通达转。由我法执已下。释修习转。复证二果圆满转。证大涅槃非下劣转也。复有二五。初约五位。迷谬二空。种姓住生正解故。即是第二胜解行住。生解断障清净。增上意乐住。内我法执下。明正行住。后二胜果。明究竟住。次五即仁王五忍。初生正解。地前伏忍生解断障。第二信忍。初二三地四五六地。即是顺忍七八九地即无生忍。十地佛地即寂灭忍。故分为五种。如此多种不同。其中取舍忍便思之。为于二空。此二迷谬境。问九总说空。为是我法。为有为无。解云。空无我法。故名为空。此即空性。夫论无我。略有四种。一外道所执实我。计常遍等。自体是无。故云无我。故菩萨地云。有为无为名为有。我及我所名为无。二者。于苦谛法执色等蕴。以之为我。可唯有蕴。而无有我。此则名为别无我理。此据诸有漏法中无所执实我。故下论云。别空非我。属苦谛故。如于中无有马等。问与外道执常遍之我有何差别。解云。彼约我体则无名名为无我。此就唯蕴而无有我。故有异也。三者。通空无我。通一切有为无为。于中皆无有我。非唯有漏苦谛上无。由通诸法。皆非有我。故云通无我也。四者。无我所显故云无我。即以无我所显真如。从诠为名。亦名无我。从空所显。亦名为空。据实道理。是空之性。今此论中。于空显据所而说空。无我之性。准此应知。问。由执迷二空。断执余障断。异生伏事性障。迷执已。应已末鄣。既无本执灭除故。又问。第六俱生修惑。地地之中第九品断。前之八品。唯断迷事贪嗔慢等。未至九品时。迷事诸惑应非得断。以彼迷理本执在故。或可断八迷事。本执且除。末惑既亡。本执除故。解云。断惑自有二种。一者除本末自然亡。如论所明。断二执时。余鄣随灭。二从浅向深。先麤后细。如异生断及那含不。先断迷事。后断二执。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又解。此难不然。随于何法证理断执之时。自断迷理。余鄣断故。不可以彼迷事贪慢等鄣。例迷理执之障。又解。修惑本末不定。若见断者。先本断。末随。亡今此所明。是见非修也。
关于论述造作的说明。本论中三位论师分别解释,文字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解释中大致有两种:一是说明凡夫的行为,指对两种空性的迷惑误解;二是圣人的行为,指生起正解以断除烦恼,以下内容总属第二部分。 第二种分法:一是因位,指迷惑误解两种空性;二即果位,指生起正解断除障碍。 另一种解释:因位就是迷惑误解两种空性,通过生起正解来断除;果位即是觉悟与涅槃。 又有两种三分法:所谓生起正解、断除烦恼、证得果报为三。二是依据三性来说明对两种空性的迷惑误解,通过生起正确见解,显示所执取的自性;生起正解以断除二重障碍以下内容,说明遣除染污部分的依他起性;再说明两种早先的障碍,证得圆成实性。 又有两种四分法:最初的四分即是五道分为四地,前两位合为一位,称为胜解行位;见道、修道、无学道合为三位。其次四分依据六种转依,也分为四地:前生正解即是损力益能转,生解断障即是通达转;从我法二执以下,解释修习转;再证得二果即是圆满转,证得大涅槃而非下劣转。 又有两种五分法:最初依据五位,对两种空性的迷惑误解,在种姓住中生起正解,即是第二胜解行住;生起正解断除障碍清净,是增上意乐住;内在的我法二执以下,说明正行住;最后两种殊胜果报,说明究竟住。其次五分即《仁王经》的五忍:最初生起正解,是地前伏忍;生解断障,是第二信忍;初地、二地、三地为顺忍,四地、五地、六地也是顺忍;七地、八地、九地即无生忍;十地、佛地即寂灭忍。故分为五种。 如此多种分类不同,其中取舍请方便思考。 关于两种空性,这是两种迷惑误解的对象。问:总体说“空”,是指我、法二者,还是指有、无? 解释:空是指没有我、法,所以称为空,这就是空性。 论及“无我”,大致有四种:一、外道所执着的实我,计度为常、遍等,其自体本无,所以说无我。故《菩萨地》云:有为、无为称为有,我及我所称为无。二、对于苦谛法,执着色等五蕴以为我,其实只有五蕴,而没有我,这称为别无我理。这是依据诸有漏法中无所执着的实我,所以下文论说:别空非我,属于苦谛故,如同草堆中没有马等。 问:这与外道执着常、遍之我有什么差别? 解释:那是就我体本无而称为无我,这是就唯有五蕴而无我而立论,所以有差异。三、通空无我,通一切有为、无为法,其中皆无有我,并非只有有漏苦谛上没有。由于通一切法皆非有我,所以说通无我。四、无我所显故说无我,即以无我所显的真如,从言诠立名,也称为无我;从空所显,也称为空。依据真实道理,是空之性。 今此论中,于空是依据所显而说空,无我之性,准此应知。 问:由于执着迷惑两种空性,断除执着后其余障碍是否也断?凡夫伏除事性障碍,迷惑执着已断,应已无后续障碍?既然根本执着已灭除故。 又问:第六识俱生的修惑,在每一地中第九品断除,前八品只断除迷事的贪、嗔、慢等,未到第九品时,迷事的各种惑应尚未得断,因为那迷理的根本执着还在。或者可以说断除八品迷事时,根本执着也暂且除去,枝末惑既已消失,根本执着也除故。 解释:断惑本有两种:一是除去根本,枝末自然消亡,如论中所明,断二执时,其余障碍随灭;二是从浅向深,先粗后细,如凡夫断惑及阿那含等,先断迷事惑,后断二执。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又解:此难问不然。随于何法证理断执之时,自然断除迷理惑,其余障碍也断故。不可以那些迷事的贪、慢等障碍,来类比迷理执着之障。 又解:修惑的根本与枝末不定。若是见道所断,先断根本,枝末随亡;今此所说明的,是见道所断而非修道所断。
第二火辨亲胜等。释造论意。略为二意。谓证识性生实解故。释云。全达二空证胜义识性。名之为空。此即空性。依他八识及见相分。空无所执。亦名为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此即双于二空。如实知故。又解。证二空所执。于唯识理如实知。证圆成。了依他。又解。为生二智。令达二空。生根本智。如实知故。即生后得。了俗之智也。
第二,火辨、亲胜等论师解释造论意图,简要归纳为两个要点:为了证悟识的本质而生起真实的理解。解释如下:完全通达我法二空,证得胜义层面的识之本性,称之为“空”——这指的是空性本身。而依他起性的八识及其见分、相分,因为空除了所执着的对象,也可以称为“空”。这是对唯识真理如实地了知,也就是同时对我空、法空二者都能如实认知。另一种解释是:证得我法二空所破斥的执着,从而对唯识真理如实了知;证得圆成实性,也就明白了依他起性。还有一种解释:为了生起两种智慧,令修行者通达二空,生起根本智(如实了知真如),同时生起后得智(了达世俗现象的智慧)。
第三护法释造论意。如广记说。可知。
第三,护法解释撰写此论的目的。如同广泛记载所说。可以理解。
释颂之中。不异先判上三句。通难标宗。释此颂文。三师别释。义各不同。初安慧师宗。分成两释。一云。见相自体。俱从种生。以无体故。解云。虽无别种。然由无始虗妄熏习。执法自生体时。内熏习力。变似我法。说从种生。非谓有别种子而生。名种生自体。依他二分所执。一云。唯自体分有实体故。说从种子生。二分所执。本来无体。但无始已来。虗妄熏习。自体生时。有二分起。即所执性。即依彼宗以释颂文。由彼假说我法者。或世间圣教二种不同。且世间以释颂者。谓自体分虗妄熏习。种子生时。变似见相。遍计所执都无自体。依此执为实我实法。见相所执都无自性体。我法此果无。依于无假。或有别无依总无。谓即我法各别。依于所执。见相二分。以无体故。总说为无。或可总无依别无。谓我法二种。总说为无。见相二中。或随依一。谓之别也。依说依义如前记说。次依圣教所说我法释颂者。此亦依于见相分。施设我法。亦得说为无。依于无假。总别对唯上可知。若尔世间圣教二种何别。同依于无故。解云。虽同依无。义意即别。世间我法。唯计所执。毕竟无体。故名世间。圣教我法。为对遣彼世间我法。故于见相假名施设。故厚严经云。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彼依识所变者。谓依识所变遍计所执见相二分故。说依世间。圣教唯上应知。又解。彼依识所变者。世间我法。依识所变见相二分。圣教我法。但言依识。义依识体而施设故。问。安慧宗见相二分。既无实体。施设世间我法可尔。圣教依他我法。如何得有依也。
在解释偈颂的部分,并未改变先前对前三句的判定,这是为了回应疑难、标明宗旨。解释这段偈文时,三位论师分别有不同的解释,含义各不相同。
首先是安慧论师这一宗,分为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见分和相分本身,都是从种子生起的,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实体。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没有另外的种子,但由于无始以来虚妄熏习的力量,在执着事物自生其体的时候,内在的熏习力会变现出类似“我”和“法”的相状,所以说它们是从种子生起的。这并不是说存在另外的种子来产生它们,而是说这种生起自体的方式称为“从种子生”。这见分和相分是依他起性,而对此的执着(即认为它们是实在的“我”和“法”)则是遍计所执性。
第二种解释认为:只有自证分(自体分)有实在的体性,所以说它是从种子生起的。见分和相分属于所执的范畴,本来就没有实体。只是从无始以来,由于虚妄熏习,当自证分生起时,就有见分和相分随之生起,这就是所执性。安慧论师就是依据他们宗派的这些观点来解释偈颂的。
偈颂中说“由彼假说我法”,这“我”和“法”有世间和圣教两种不同的说法。先就世间的角度来解释偈颂:这是指自证分在虚妄熏习的种子生起时,变现出类似的见分和相分。这遍计所执的见分和相分完全没有自性实体,但众生却依据这没有实体的东西,执着为实在的“我”和实在的“法”。见分和相分所执着的对象都没有自性实体,因此“我”和“法”这个结果(即被执为实有的“我”、“法”)是不存在的,是依托于无实体之物而假立起来的。或者说,是“个别的无”依托于“总体的无”:即“我”和“法”各自分别,依托于所执的见分、相分这二分,因为这二分没有实体,所以总说为“无”。又或者,是“总体的无”依托于“个别的无”:即“我”和“法”这两种,总说为“无”,而这“无”是依托于见分、相分二者之中随便哪一个的“无”,这称为“别”。关于“依说”和“依义”的详细解释,如前文《成唯识论述记》所说。
其次,依据圣教所说的“我”和“法”来解释偈颂:这也是依托于见分和相分,来假设施设“我”和“法”的名称。这也可以说是“无”依托于“无”而假立。其中总、别的对应关系,依照上面所说的就可以理解。
那么,世间所说的“我、法”和圣教所说的“我、法”有什么区别呢?两者同样都是依托于“无”啊。对此的解释是:虽然同样依托于“无”,但其中的含义和意图是不同的。世间所说的“我”和“法”,纯粹是遍计所执,是彻底没有实体的,所以称为“世间”。圣教中所说的“我”和“法”,是为了对治、遣除那些世间人所执着的实在的“我”和“法”,所以才在见分、相分上假名施设。所以《厚严经》说:“为了对治遣除愚夫所执着的实我、实法,所以在识所变现的相上,假说‘我’、‘法’的名称。” 经中说的“彼依识所变”,就是指
第二难陀依二分义释。谓依所变依他相分。执为我法。故说依言世间执实。初性所摄因。此即说名无依于有假。圣教所说我法二种。此即依他义依于体。总别相对。准理应知。
根据难陀法师依照“二分”理论进行的解释:(即相分与见分,是唯识学对认识活动的基本分析框架) 是说众生将依他起性所显现的相分,(依他起性指依托因缘而生起的现象) 错误地执着为实有的“我”和“法”, 所以经论中用“依”字来说明世间对虚妄现象的执着。 这些执着本身属于遍计所执性,(遍计所执性指凡夫周遍计度、妄执实有的性质) 因此称为“没有真实依托却依虚假现象而起的妄执”。
至于佛教经教中所安立的“我”和“法”两种概念, 这是依托依他起性的体相而建立的假名施设, 属于圆成实性所摄。<note>圆成实性指圆满成就
第三护法。释颂寻常如广记说。
第三位护法菩萨的解释,颂文中所说的“寻”与“寻常”,详细内容如《广记》中所记载。
安慧等三师。同引厚严经。为对遣愚夫等颂。各约自宗以释。如安慧释云。于识所变世间我法。据识圣教我法也。又解。俱依所变说二我法。如前我主。由假说者。此有二义。一云约说。二云约义。初说者。遍计所执我法二种。俱由倒情横计为实依。依彼倒情随起言说。谓为实有。所说我法毕竟无实。如空华等。二约义者。唯有倒心。横计为有。此所执我法。从本来无。如空华等。问。若尔义之与说俱约倒心。所执无体。以为二种。说义何别。解云。倒心所执。由约所说无体有。但能说即为约说。由自体上毕竟我法实无。名为义也。圣教我法。亦有二种。一由言说。安立施设相见二分。似我法二种相现。名为约说。二由依他体上。自有似我法相。不由言说安立方为有。即是约义。犹如庶爱安立似水。自体非水。如其次第。约说就义分其二也。然初计度为我法中。所说我法。依于倒心。所执我法。此即说为无依。无倒心所执。依于色心等。即此说为无依于有。然所说我法二相。各别倒情所执。总是一无。此即别无依于总无。或可言说我法是一。无颠倒之心。人法别执。此即总无依别无。有情横执义中。无依于见。此即无依于有。总别相对。准上应思。圣教之中。约言就义者。义依于体。假依他见相。目之为体。似我法相。名之为义。我法若别。自依相见。言说安立。此即就说别义依总。或可总双于见相唯说为法。或唯说我。此即总义依别体。就义我法依见相。总别相对。准上应思。此能变唯三者。简大乘一类师立一意识。或简小乘立六识。或简大乘唯八识。而类唯三也。异熟对多四句分别。第七恒审了知了境。相麤者或了境而非相麤。七八二识。或有麤相而非了境。六心所或有了境。亦相麤。谓六识心王。或俱非七八心所。
安慧等三位论师,共同引用《厚严经》的偈颂来对治、遣除愚夫等的执着,各自依据自宗进行解释。例如安慧解释:对于识所变现的世间我相与法相,是依据识所显现的圣教中的我相与法相而建立的。又一种解释:两者都是依据所变现来说我相与法相。如同前面所说的“我主”这一概念,是经由假名安立而说的。这有两种含义:一是就言说安立而言,二是就义理本身而言。
第一种就言说安立来说:遍计所执的我相与法相两种,都是由于颠倒妄情,横加计度为实有,依着这种颠倒妄情,随顺生起言说,称之为实有。而所说的我相与法相,终究没有真实体性,如同空花等。第二种就义理本身而言:只有颠倒妄心,横计为有。这种所执着的我相与法相,从本以来就是没有的,如同空花等。
问:如果是这样,义理与言说都是就颠倒妄心而言,所执着的没有实体,以此建立两种,那么言说与义理有什么区别呢?解释:颠倒妄心所执着的,若就所安立的言说来说,其体性是无,但能安立的言说本身,就是就言说而言;若就它自体的角度,终究没有真实的我相与法相,这就是就义理而言。
圣教中所说的我相与法相,也有两种:一是通过言说,安立、施設相分与见分,显现出类似我相与法相的相貌,这称为就言说而言。二是在依他起性的体上,本来就有类似我相与法相的相貌,并非依靠言说安立才成为有,这就是就义理而言。好比干渴的鹿,将阳焰安立为似水,其自体并非真实的水。如此依次,就言说与就义理来区分这两种。
然而,在最初计度为我相与法相之中,所安立言说的我相与法相,是依于颠倒妄心所执着的我相与法相,这就是说,这是“无”依于“无”(妄执依于妄心)。而无颠倒心所执着的,是依于色、心等法,这就是说,这是“无”依于“有”(假名依于实法)。然而,所安立言说的我相与法相两种相貌,各自分别的颠倒妄情所执着的,总体同是一种“无”,这就是别的“无”依于总的“无”。或者说,言说所安立的我相与法相是一种“无”,而无颠倒之心,对人、法的分别执着,这就是总的“无”依于别的“无”。在众生横加执着的义理中,“无”是依于“见”(妄见),这就是“无”依于“有”。总与别相对的关系,可以参照上面来思考。
圣教之中,就言说与就义理而言:义理是依于体性。假名依他起的见分与相分,称之为体;类似我相与法相的相貌,称之为义。我相与法相若分别而言,各自依于相分与见分,通过言说安立,这就是就言说而言,别的义理依于总的体性。或者也可以说,总的双就见分与相分,只说是法,或只说是我,这就是总的义理依于别的体性。就义理而言,我相与法相依于见分与相分,总与别相对的关系,可以参照上面来思考。
“此能变唯三”这句话,是为了简别大乘中有一类论师只立一个意识,或是简别小乘立六识,或是简别大乘中唯立八识,而类别只有三种(即异熟能变、思量能变、了境能变)。
关于“异熟”,可以针对多种情况作四句分别。第七识恒常审察、了知,了别所缘境,其行相粗显;或者有了别境而非行相粗显
夫論說我略有五義。一主如主。宰如臣。王有自在之用。臣有割斷之能。義同我故。二主謂自性。宰是差別。三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四主即是我。宰即所也。五約法用。主之與宰自在割斷。俱是法之作用。法謂軌持。軌者即生解。持者持自性。名不捨自性。四對分別。一無法有法體(軌唯有法持且通無)。二自性差別(軌唯差別持且通二)。三有為無為對。軌唯有為。持通二種。四先陳後說體(先陳者是持。即是有法。後說名軌。即是宗法。如聲是無常等也)。又解。彼四對說無體。法亦名為軌。豈可龜毛體是無法。不能生解。色心自性。類此亦然。無為亦然。無分別智。豈無軌義。先陳唯有法也。預流來等。等即更等獨覺菩薩及如來等。有說約地差別以解等言。理且不然。約地義別。不離因果二位人故。言有情命者等。依世親般若論。我有四名。一謂我。二眾生。三命者。四壽者。我為總名。餘約三世為三。約過去世名曰眾生。受多生故。約現在世名為命者。以能任持一期法故。約未來世名為壽者。以於未來更受眾生故。若依瑜伽八十三。有八種名。一我。二有情。三意生。四摩納縛迦。五養育者。謂能增長後有業故。六補特伽羅。七命者。八生者。初我者。論自釋云。於五取蘊。我我所見。現前行故。解云。謂執我者。以一蘊為我。餘蘊為所。故有我見。及我所見現前也。言有情者。謂諸堅聖如實了知。唯有根識等法。更無有餘。能執我者。謂根識外別有於我。能有於情能見聞等。名為有情。又復於彼諸塵境界。能起愛著。名意有情。意生者。謂云此是意種類者。意云愛生故。摩納縛迦者。依止於意。或爾下者。摩納縛迦。此云儒童。美容小兒。意云此我猶如小兒。其性不定。或高或下。於劣己而起爾慢。於勝己者。即生卑下。養育者。能資長後有在業故。謂能為後世因。長養後有故。能作一切士夫業故者。約於現在世養身事業。補特伽羅者。名數取趣故。七命者。謂壽和合現存話故。意云。謂有實我與壽和合。得現存話故。八生者。謂具生等所有法故。意云。若依瑜伽第十有十。若依能般若有九。前八中加士夫。若依大般若四百一十卷。有十三名。於前九中。更加作者受者知者見者。大般若四百二卷中。有十七名。加使作者使受者使知者使見者。所以加此經論異者。世親般若。約我總別。義分為八。而不約世。所以唯八。更加士夫者。八中通用故同士夫。說十三者。明其別用。五根名見者。意根名知者。意明由我依彼。六根取境不同。故分二。止我作業受果。名作者受者。說十七。更加別用之中能使真我。即說名為使作及受知見也。使見者等。即是離蘊神我。我能更令彼六根。取境差別故也。思之。蘊處界等者。於脩多羅。次第求蘊處界。一一差別次第。而尋常知毗尼。即顯以緣求隨制戒。必有所由。阿毗達磨以性相求。但顯性相道理而已也。等諸善巧。婆娑第六。四種處界緣起處非處。問。何故名善巧。解云。此等法門。善巧之智。安立法門。從因受名。或此法能生善巧之智。從果受稱。處界者。止何故名巧。由對病故。處除迷色起我見者。界除遍迷色心病者。緣起說因緣生起等法。處非處者。善因業果名處。惡因業果名非處。有處加蘊者。除迷心所病者。加根者。二十二根。加諦。即世出世因果也。乘者。一乘三乘之義也。世者。明世世道。理者。為無為。可知。
关于“我”的论述,大致有五种含义: 一、主体如同君主,宰制如同臣子。君主有自在主宰的作用,臣子有决断处理的能力,意义与“我”相同。 二、主体指自性,宰制指差别。 三、主体是“我”的本体,宰制是“我”的作用。 四、主体就是“我”,宰制就是“我所”。 五、从法的作用来说,主体与宰制的自在与决断,都是法的作用。所谓“法”,指轨则与持守。“轨”是能引发理解,“持”是保持自性,称为不捨弃自性。
四种对法分别说明: 一、无法与有法之体(轨则仅属有法,持守则通于有无)。 二、自性与差别(轨则仅属差别,持守则通于二者)。 三、有为与无为对:轨则仅属有为,持守通于二种。 四、先陈述与后说明之体(先陈述的是持守,即是有法;后说明称为轨则,即是宗法。如说“声是无常”等)。
另有一种解释:那四种对法中所说无体之法,也可称为轨则。难道龟毛这样无实体的法,就不能引发理解吗?色与心的自性,类比也是如此。无为法亦然,无分别智难道没有轨则之义吗?先陈述的仅属有法。
“预流、一来等”中的“等”,即还包括独觉、菩萨及如来等。 有说法认为“等”是依修行阶位的差别来解释,但从道理上说不通。因为阶位含义虽有别,仍不离因果二位之人。
说到“有情、命者等”,依据世亲的《般若论》,“我”有四种名称:一是我,二是众生,三是命者,四是寿者。“我”是总称,其余三者依三世分为三种:依过去世称为“众生”,因曾受多生故;依现在世称为“命者”,因能任持一期生命法故;依未来世称为“寿者”,因将于未来再受众生身故。
若依《瑜伽师地论》第八十三卷,则有八种名称:一我,二有情,三意生,四摩纳缚迦,五养育者(谓能增长后有业故),六补特伽罗,七命者,八生者。 第一“我”,论中自释说:于五取蕴上,我见、我所见现前生起故。解释:谓执我者,以某一蕴为“我”,其余蕴为“我所”,故有我见及我所见现前。 “有情”者,谓诸圣者如实了知,唯有根、识等法,更无其余能执持之“我”。谓于根识之外别有一“我”,能有情识、能见闻等,名为有情。又对于种种尘境能生爱著,称为意有情。 “意生”者,谓此类是意所生种类,意为爱生故。 “摩纳缚迦”,译为儒童,指容貌美好的幼童。意为这个“我”犹如小儿,心性不定,或高或下,对劣于己者生傲慢,对胜于己者即生卑下。 “养育者”,谓能资长后有的业力,能为后世之因,长养后有关系。 “能作一切士夫业故”,是约现在世养身事业而言。 “补特伽罗”,意为数取趣(多次受生)。 “命者”,谓寿与和合而现存存活故。意为有实我与寿命和合,得以现存言语活动。 “生者”,谓具备生等所有法故。
若依《瑜伽师地论》第十卷有十种,若依《大般若经》有九种(前八种加“士夫”)。 若依《大般若经》第四百一十卷,有十三种名称,于前九种再加作者、受者、知者、见者。 《大般若经》第四百零二卷中,有十七种名称,再加使作者、使受者、使知者、使见者。
这些经论差异的原因:世亲《般若论》约“我”的总相与别相,义理分为八种,不依三世而分,故只有八种。加“士夫”者,因八种中通用故同士夫。说十三种者,是表明其别相作用:五根名见者,意根名知者,意为由“我”依彼六根取境不同,故分二种;由“我”造业受果,名作者、受者。说十七种者,更于别相作用中加上能使真我,即说为使作、使受、使知、使见。“使见者”等,即是离蕴之神我,谓我能令彼六根取境差别故。宜深思之。
“蕴、处、界等”者,于经藏中,次第推求蕴、处、界——差别次第,而平常知律藏即显以因缘推求随制戒律,必有所由;论藏则以性相推求,只显性相道理而已。
“等诸善巧”,《婆沙论》第六卷说有四种:处、界、缘起、处非处。 问:为何称为善巧? 解释:这些法门是善巧之智所安立,从因而得名;或谓这些法能生善巧之智,从果得称。 “处、界”者,为何称为巧?因为能对治执病:处对治迷色起我见者,界对治普遍迷色、心之病者。 “缘起”说因缘生起等法。 “处非处”者:善因得乐果称为处,恶因得苦果称为非处。 有时加“蕴”者,为对治迷心所之病。 加“根”者,指二十二根。 加“谛”者,即世间与出世间的因果。 “乘”者,指一乘、三乘之义。 “世”者,说明世间道。 “理”者,有为、无为,可知。
释颂变言二复次释。前约三分安慧护法。后依二分难陀亲胜等诸师。问。释论中依护法宗。六七二识有执及鄣。五八非执。何故论云。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变似我法。唯应二识似我法生。解有二释。一云。由六七识。是能遍缘诸识相见二分。执为我法。熏成种故。六七生时。缘彼诸识相见二分。变似我法。非谓五八自执我法。彼无慧故。二云。且依大乘解有漏义。与漏俱故。名为有漏。由彼五八与执俱故。名为有执。非谓五八自体有执心。虽有二解。后释为正。或言二识非一名。诸识是假境。所依事故。
解释“变”字的颂文有两种补充说明。前一种依据三分说,是安慧和护法的观点;后一种依据二分说,是难陀、亲胜等诸位论师的观点。
有人问:在释论中,依据护法一宗的教义,第六识和第七识有执着及障碍,第五识和第八识则没有执着。那为什么论中说:“由于我执和法执分别的熏习力量,各种识生起时,变现出类似我和法的相状。”照理说,只有第六、七二识才会变现出类似我和法的相状才对。
对此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说:因为第六识和第七识,能够普遍地缘取一切识的相分和见分,将其执着为“我”和“法”,并熏成种子。所以当第六、七识生起时,缘取那些识的相分和见分,就变现出类似“我”和“法”的相状。这并不是说第五识和第八识自身能执着“我”和“法”,因为它们没有思辨分别的能力。
第二种解释说:这是暂且依据大乘教义来解释有漏的道理。与烦恼(漏)同时俱起的,就叫做有漏。由于那第五识和第八识与(第六、七识的)执着同时俱起,所以称之为“有执”。并不是说第五识和第八识的自体就有执着心。虽然有两种解释,但
亦胜义有总作二释。如广记说。一云。约三性释云。境依识故。唯世俗有者。此所执性识是境依。亦通。胜义者。此明识体。非但依他。是世俗世有。由是圣智所知。亦是胜义有。即以止胜家所有境界也。二云。此亲光及护法门徒。以释境依识变。虽是依他。虗疎不实。唯世俗有。护法门人云。见相俱依他起。自体变故。虗疎不实故。云境依内识自体分故。唯世俗有。识是境依故。通胜义也。
也有两种从胜义角度解释的说法,正如《广记》中所说。第一种说法是:依据三性来解释。所谓“境依识故,唯世俗有”,是指所执取的外境依赖于识,这属于所执性;而识本身也通于胜义。这是说明识的自体,不仅仅是依他起、属于世俗意义上的存在,由于它也是圣者智慧所了知的境界,因此同样是胜义有,也就是胜义家所认可的所缘境界。第二种说法是:这是亲光论师及护法论师门下弟子的解释,用以阐明外境依赖于识的变现。虽然这属于依他起,但虚浮不实,所以只是世俗有。护法门人认为:见分与相分都属于依他起,因为是识的自体所变现,虚浮不实的缘故,所以说“境依内识自体分故,唯世俗有”。但识本身是外境所依,因此也通于胜义。
破我体同法云。举天授我作业时。亦应作业。以我一故。如天授我业果及身者。身谓作业之身。业谓所作之业。果谓业所生果也。破非即离我云。总有四释。一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非我中以不可说故。如不可说在有为无为中。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已下明我见所缘非所缘以破我。问与后文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何别。解云。彼外道宗。所计真我。彼体实有。若以执我之见。缘此便成我执。沉轮生死。若无真我。还须内证。方契真我。如真如文中。前明我见所缘境不。此就执我之见以征后。又诸我见不缘实我。即约证义正慧真见以责。故有此差别。应判。此文总为六段。一常遍等三。二即离等二。三二有虑等。四有用等。五我执所缘非所缘。六正慧所缘。问。第六识中俱生我执。三界九地断。西方释取第四。有释。遂第二果人断欲六品不尽之失。既尔例成第三果人。断欲不尽。有此过失。由此道理。第五师释。地地品品别断。即无此过。然违瑜伽后得断惑者。约菩萨说。金刚心位。三界九地俱生烦恼。一时顿断。以金刚心。真俗双解。义分正体后得。力齐断惑。此后得智。即金刚三昧一刹那中。共断一切迷理事惑。若作此释。于理无违。护法依此亦无过失。又解。依第四释。且九品中。第一品惑理事俱有。即以道双断理事。最下品者。起后得智断。第二品迷事起者。以正体智断迷理者。如是展转。以后得智断彼迷事惑。九品俱断。迷理惑复双断。于理无违。思之。第六识中。俱生我执缘识所变五取蕴相。第八识因所变具五果。变门中不具。唯有色蕴。又通取八识所变。可得具五。若尔。唯相见不缘自体。所变故。解云。自体即是第四所变故。如是展转。皆是所变。或可唯取第六所变。以彼通缘十八界故。
破除“自我实体等同于事物”的观点时,举出例子:如果说天授的“我”在造作行为时,那个“我”也应该在造作行为,因为“我”是同一个。就像天授的“我”与业果及身体的关系一样——身体是指造作行为的身体,业是指所造作的行为,果是指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破除“自我既不完全等同也不完全脱离事物”的观点时,总共有四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你们所执着的“我”应该是不可言说的,因为它在“是我”与“非我”的范畴中都无法确定,如同不可言说的事物无法被归类在“有为法”或“无为法”之中一样。再者,所有被执着为实有的“自我”实体,它是不是“自我执着”所认知的对象呢?下文将阐明“自我执着”所认知的对象并非真正的“我”,以此来破除对“我”的执着。
有人问:这与后文所说的“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有什么区别?解答是:那些外道的宗派,他们所认为的“真我”,其本体是实有的。如果用执着“我”的见解去认知它,就会形成“我执”,从而沉沦生死轮回。如果没有“真我”,还需要向内证悟,才能契合真正的“我”。如同在关于“真如”的论述中,前面问“我见所缘境不”,这是从执着“我”的见解角度来质问;而后文说“又诸我见不缘实我”,则是从证悟的智慧、真正的见解角度来责难。所以有这样的差别。
应当判定,这段文字总共分为六部分:一、关于“常”、“遍”等三种属性;二、关于“即”(等同)与“离”(脱离)两种关系;三、关于“有思虑”等;四、关于“有作用”等;五、关于“我执”所认知的对象并非真正的对象;六、关于“正慧”(正确智慧)所认知的对象。
有人问:在第六意识中,与生俱来的“我执”,是在三界九地中逐步断除的吗?西方(指印度)的解释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另有解释认为,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会导致证得第二果的人未能完全断除欲界六品烦恼的过失。既然这样,以此类推,第三果的人也会存在未完全断除欲界烦恼的过失。基于这个道理,第五种解释主张,每一地、每一品的烦恼都是分别断除的,这样就避免了上述过失。然而,这与《瑜伽师地论》中关于“后得智”断除烦恼的说法(主要是针对菩萨而言)似乎有违。菩萨在金刚心位(即将成佛的最后一念心),能于一刹那间同时顿断三界九地的一切俱生烦恼。因为金刚心能同时通达真理(真谛)与现象(俗谛),其力量在根本智(正体智)和后得智上是相等的,都能断惑。这种后得智,就在金刚三昧的一刹那中,共同断除一切对真理和事相的迷惑。如果这样解释,在道理上没有矛盾。护法论师依据这个观点也没有过失。
另一种解释是:依照第四种观点,暂且以九品烦恼为例。第一品烦恼既涉及对事相的迷惑,也涉及对真理的迷惑,就用智慧同时断除这两方面。最下品的烦恼,生起后得智来断除。第二品中,属于对事相迷惑而生起的,用根本智(正体智)来断除属于对真理迷惑的部分。这样依次类推,用后得智断除那些对事相的迷惑,九品烦恼都能断除,而对真理的迷惑也能一并断除。这样在道理上也讲得通,请仔细思考。
在第六意识中,俱生的“我执”所缘取(认知对象)的,是意识所变现的“五取蕴”相状。第八识作为因所变现的(对象)具备五蕴,但在“变门”(变现的特定方面或方式)中并不完全具备,可能只有色蕴。另外,如果通取八识所变现的(一切法),那就可以具备五蕴。如果是那样,那么只有“相分”和“见分”(认识
问。萨婆多。如何忆本所作。解云。依发智论。自有二释。一云。诸有情串习力。得有如是同分智生。一云。由心心所法生。于所缘定故。其义如何。且眼等六识。于所缘境十二处中。各于处定。如眼于色处定。一切廾种色。并是眼识境。若尔。且一有情身在于此。余一切处所有诸色。谢入过去。能缘之识。并非择灭。即无量眼识。入不生法中。由此于事青等次定俱眼识。惑缘青黄等色。其类各定。或唯缘青。或唯缘黄等。或遍缘者。各系相属。若尔。有青黄等能缘之识。所缘青等虽入过去。而此能缘未来世中同类。是青黄等无量无边。是所缘类缘彼而生。此亦何失。若尔。汝说于所缘类缘彼而生。此亦何失。未为决定。由此道理。能缘之识。于所缘境。刹那亦不得。此刹那识。定缘此境生。若此境入过去。此识阙缘毕竟不生。虽举刹那中能缘之识。于缘所定。若五识起。与所缘境定同世。以缘现在非过未故。若其意识有唯缘过去者。有遍缘二三世者。由此道理。所缘境定故。境虽先入过去。若此识生。定须缘彼过去境生。忆本所作。问。若心心所所缘境定。于所依根亦应定。应有修道无用失。何者。且如此根定生此识。根生于识善染各定。此根必定能生此识。无有缘碍令其不生。始从凡夫至于圣位。染净既定。假令修道不能断染。要须依根生起须书。解云。今解不然。但由识于根定。非根于识定。如心于境定。非境于心定。谓此识生必依此根。非谓此根定生此识。若其此识缘。即不生此根。即能生于余识。如此刹那心。若不缘此境生境。即能生于余心。即无过也。婆娑十一。有八论师。忆本所作。一我人论者。由有我故。先见闻者。领纳不妄。故能忆之。二物相隐论者。非彼作是说。诸有为法。有昼夜二分。昼时所作隐本所作。三相变论者。彼作是说。如羯罗蓝。变作頞部昙等。乃至衰老。如即青叶变作黄叶。由此体转变不灭。能忆所作。四相往外道。彼作是说。由前作法往至后念。前念不灭与后念并增故。能忆所作。五觉性是一论者。彼作是执。前作事觉与后忆觉。相用虽殊。其性是一。作忆之觉既同。由此即能忆本所作。六尘界是常论者。彼作是执。六识虽性灭。而意界是常。意界者谓六识已外。别有意界。常无生灭。忆持境界。明记不妄也。七二蕴论者。蕴有二种。一根本蕴。二作用蕴。本蕴是常。用蕴非常。二蕴虽别。而失和合。成一有情。由此本蕴无有生灭。持所缘境。令不妄失。忆本所作。八前心往后心论者。彼作是说。心法冥通前心所作必告后心。如是展转。经多刹那。以前告后。更相分付。由此道理。忆本所作。西方瞿彼引阿毗达摩经颂。证五识不缘假境。颂云。无有眼等识。不缘实境生。亦实亦不实。解云。第三句通三种。实不实为二。并二为三。问。忆识等三难。迷何义起执。解云。迷三缘生。初自性。次受用。后爱非爱。
问:萨婆多部,如何解释记忆过去所做的事情? 答:依据《发智论》,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说:众生因长期串习的力量,能够生起这种相应的智慧。 第二种说:由于心与心所法生起时,对所缘境有确定性。 这个道理怎么理解呢?以眼等六识为例,在所缘境的十二处中,各识对各自的处有确定性。比如眼识对色处有确定性,一切二十种色都是眼识的境。 那么,假设一个众生身体在此处,其他地方所有的色法已经谢灭成为过去,能缘的眼识如果没有生起,就成为不生之法。这样就有无量的眼识无法生起。 因此,对于青、黄等具体事物,眼识缘取时各有确定性:有的只缘青色,有的只缘黄色,有的普遍缘取多种色。各类识与所缘境相互系属。 既然如此,缘取青、黄等的能缘之识,所缘的青等色虽然已成为过去,但这些能缘的识在未来世中,同类识仍会缘取青、黄等无量无边的所缘类别而生起。这有什么过失呢? 如果这样,你说“能缘识缘取所缘类别而生”,这又有什么过失?这并未成为定论。 依这个道理,能缘之识对所缘境,即便在刹那中也不可得。这一刹那的识,必定缘此境而生。如果此境已入过去,此识缺缘就毕竟不生。 虽然举出刹那中能缘之识对所缘有确定性,但若五识生起,必与所缘境在同一世,因为五识只缘现在,不缘过去未来。 至于意识,有的只缘过去,有的能遍缘过去、现在、未来三世。 由此道理,所缘境有确定性,所以境虽先入过去,如果此识生起,必定缘彼过去境而生,就能记忆过去所作。
问:如果心与心所对所缘境有确定性,那么对所依的根也应有确定性,这样岂不是修道就没有用了?为什么? 比如这个根必定生这个识,根生识时,善性或染性各有确定。此根必定能生此识,没有缘碍让它不生。这样从凡夫到圣位,染净既然已定,假使修道也不能断除染污,必须依根才能生起识。 答:现在解释并非如此。只是识对根有确定性,并非根对识有确定性。就像心对境有确定性,并非境对心有确定性。 意思是:这个识生起必须依这个根,但不是这个根必定生这个识。如果这个识因缘不具就不生,这个根就能生其他识。就像这个刹那的心,如果不缘这个境就不生,这个境就能生其他心。这样就没有过失了。
《婆沙》第十一卷记载八位论师对“记忆过去所作”的解释: 一、我人论者:因为有“我”,先前见闻的,领受记住不错乱,所以能记忆。 二、物相隐论者:他们认为,一切有为法有昼夜二分,白天所作的事隐没,成为过去所作。 三、相变论者:他们说,就像羯罗蓝(受精卵)变成頞部昙(胚胎)等,直到衰老;又像青叶变成黄叶。由于自体转变而不灭,所以能记忆所作。 四、相往外道:他们说,由于前面的造作法延续到后念,前念不灭与后念并存增长,所以能记忆所作。 五、觉性是一论者:他们执着认为,先前做事的觉知与后来记忆的觉知,作用虽然不同,但其体性是一。造作与记忆的觉知既然相同,因此就能记忆过去所作。 六、尘界是常论者:他们执着认为,六识虽然体性生灭,但意界是常。意界指六识之外,另有一个常恒无生灭的意界,能忆持境界,明记不忘。 七、二蕴论者:蕴有两种,一是根本蕴,二是作用蕴。根本蕴是常,作用蕴非常。二蕴虽不同,但和合成为一个有情。由于根本蕴无生灭,能持所缘境,令不错失,所以能记忆过去所作。 八、前心往后心论者:他们说,心法暗中相通,前心所作必定告知后心,这样展转经过多刹那,以前告后,互相交代,因此能记忆过去所作。
西方瞿师引用《阿毗达摩经》的偈颂,证明五识不缘假境。 偈颂说:没有眼等识,不是缘实境而生;亦实亦不实。 解释:第三句“亦实亦不实”通三种情况:实、不实,以及二者兼具共三种。
问:记忆、识等三种疑难,是迷于什么意义而起执着? 答:是迷于三种缘生:初是迷于自性缘生,次是迷于受用缘生,后是迷于爱与非爱缘生。
问。俱生我见。有何所由。称之为细。解云。多义故称之为细。一相微隐。任运而生。不假三缘。而得生起。二世俗六行。不能伏故。故下论云。而不能伏细俱生故。三见道不断故。四九地。第九无间道时。方能断故。前八断道。不能断彼迷理惑故。五超越罗汉。前八断道。断不尽故。如利根者。以三界修惑。总为九品。九无间道断之。欲界初只断时。悲相初品一时俱断。问。断俱生执。后修道中。数数习道断耶。解云。此就三乘通论。大乘虽修位留惑。二乘修地地别别断。通约三乘。随其所应。有断不断。故无有失。若约大乘。但修道数数。而数数断惑。又解云。此就三乘人。约识分别。二乘修位。断第六识俱生身边二见。此即断数数。第七俱见要至金刚。此则修位数数习其道。而非断数。若约大乘。六七二识惑俱品断。此则数习其道。而非数前断。又解。此约大乘。现种分别。若约种子。修位不断俱生诸惑。故留惑故。此则数习断道。而非断种。若约现行。地地渐伏。说之为断。至第四地。第六俱身边二见。至第七地满心中。方能尽也。第七识俱身见等惑。毕竟不行。说之为断。俱贪慢等准此。则名为数断。又解。此就大乘。种子麤重相对以释。以约种子。故留不断。此则明其道断数习也。若约麤重。无堪任性。地地断之。约此义边。故云数也。如上诸释各据一乘。亦不相违。问。俱身边二见细也。道伏无能分别二见麤。世道应能伏。解云。二见行麤。六行能伏。解。不欲表分别麤。世道皆能伏。又解。此就俱生惑中。自辨麤细。非对见惑。故无有失。俱生贪等迷事起者。六行伏故。相微细。亦同此难。问。见道不断名为细者。见道断者。应是其麤。解云。若对俱生应作此释。若尔。何故三心见道初有情假。称为耎品。次明法假名为中品。修道修惑。亦得称为微细难断。解云。麤细据义不同。见道所断理实是麤。名耎品者。约能道劣故名耎。非谓烦恼细故名耎。修位所断理实断道。明利强威。约能断道应说麤强。约彼烦恼行相微细。之不相违。问。忆识诵习不成等三难。迷何理作。解云。初之迷自性缘生。故非此难。自性缘生。谓第八识能持因缘。亲生诸法故。论云。各有本识。任持种子。外道不了。谓我忆识等耳。次作业受果不成难。迷受用缘生。受用缘生者。有二释。一云。六识受用。尘境为缘。能生诸法也。一云。六识从缘而生受用。境界非我作业受果。不成难三轮回趣寂不成难者。迷爱非爱缘生。作如是计。理实恶趣受生。由不善业。善趣受报。由诸善业。善恶二业。如其次第。爱非爱缘生也。萨埵等三翻名者。萨埵为有情。翻为勇。今取傍义有三。谓黄贪乐。黄即色德。贪乐二种即是心位。剌阇正云尘。傍有三义。谓赤嗔苦。赤色德。嗔苦二种心位。答应正云暗。傍有三义。谓黑痴舍。黑即色德。痴舍心位。此三各三合有九位。于黄赤黑为色本性。贪嗔痴烦恼本性。乐苦舍受果本性。虽旧多释。义理有阙。今应云勇尘暗。黄赤黑。贪嗔痴。乐苦舍。如前配属。即是冥性中。先有此九位。于彼转成大等二十三法。色心差别。色中法色黄色等。转成心中贪等及以乐等。并用三德之内。心位转成也。问。何以不说有出离涅槃之法。唯贪等耶。解云。此据生死分中。说贪等法涅槃趣寂。遂归于冥。故更不说有清净法也。
问:与生俱来的自我执着,为什么被称为细微呢? 解释:有多种原因,所以称为细微。第一,它的相状隐微难察,自然而然就生起,不需要借助外缘就能产生。第二,世俗的六行观法无法制伏它,所以下文论中说:“而不能制伏细微的俱生烦恼”。第三,见道位不能断除它。第四,要到第九地的无间道时,才能彻底断除;前八地的断惑之道,不能断除这种迷于真理的烦恼。第五,对于超越的罗汉,前八地的断惑之道也不能完全断尽。比如利根的人,将三界的修惑总共分为九品,用九无间道来断除。在欲界最初断除时,连同悲悯相的第一品烦恼一并断除。
问:断除俱生执着后,在修道位中,是反复修习道力来断除吗? 解释:这是就三乘共通来说的。大乘虽然修证位中保留烦恼(留惑),但二乘是每一地分别断除。从三乘共通的角度看,根据各自情况,有断有不断,所以没有过失。如果单就大乘来说,只是在修道位中反复修习,从而反复断除烦恼。
又一种解释:这是就三乘行人,依识来分别。二乘在修位中断除第六识的俱生身边二见,这就是反复断除。第七识的俱生见惑要到金刚喻定才能断,所以在修位中是反复修习道力,而不是反复断除。如果就大乘而言,第六、七二识的烦恼是同时品数断除,这是反复修习道力,而不是反复在前断除。
再一种解释:这是就大乘,从现行与种子分别来说。如果就种子而言,修位中不断除俱生各种烦恼,因为保留烦恼的缘故,这是反复修习断惑之道,而不是断除种子。如果就现行而言,每一地逐渐制伏,称之为断;到第四地时,第六识的俱生身边二见,要到第七地满心时才能彻底断尽。第七识的俱生身见等烦恼,毕竟不再现行,称之为断。俱生的贪、慢等烦恼依此类推,就称为反复断除。
还有一种解释:这是就大乘,从种子与粗重相对的角度来解释。因为就种子而言,保留不断,这说明道力断除是反复修习的。如果就粗重(无堪任性)而言,每一地断除,从这个意义上说,所以称为反复。以上各种解释各据一乘之理,并不互相矛盾。
问:俱生的身边二见是细微的,道力制伏时无法分别二见的粗细,那么世俗道应该能制伏吗? 解释:二见的现行粗显,六行观能制伏。解释:这里不是要表明分别烦恼的粗细,世俗道都能制伏。又解释:这是在俱生烦恼中,自行辨别粗细,不是相对于见惑而言,所以没有过失。俱生的贪等烦恼是迷于事相而生起的,六行观能制伏,相状微细,也同此难问。
问:见道不能断除的称为细微,那么见道能断除的,应该是粗显的吗? 解释:如果相对于俱生烦恼,应作此解释。如果这样,为什么三心见道中,最初的有情假称为软品,其次的法假称为中品,而修道的修惑也称为微细难断呢? 解释:粗细根据意义不同。见道所断的烦恼,道理上确实是粗显的,称为软品,是因为能断的道力劣弱所以称软,不是说烦恼细微所以称软。修道所断的烦恼,道理上断惑之道明利强威,从能断的道力来说应称粗强,但从烦恼的行相微细来说,并不矛盾。
问:忆识、诵习不成等三种难问,是迷于什么道理而提出的? 解释:第一种是迷于自性缘生,所以有此难问。自性缘生,是指第八识能执持因缘,亲生诸法。论中说:各有本识,任持种子。外道不了解,认为是我在忆识等。第二种作业受果不成难,是迷于受用缘生。受用缘生有两种解释:一说六识受用尘境为缘,能生诸法;一说六识从缘而生,受用境界,并非我作业受果。第三种轮回趣寂不成难,是迷于爱非爱缘生,作这样的计执。道理上,恶趣受生是由不善业,善趣受报是由诸善业。善恶二业,依次就是爱非爱缘生。
萨埵等三种翻译名称:萨埵译为有情,又译为勇。现在取旁义有三种:谓黄、贪、乐。黄是色德,贪、乐两种是心位。剌闍正译为尘,旁义有三种:谓赤、嗔、苦。赤是色德,嗔、苦两种是心位。答应正译为暗,旁义有三种:谓黑、痴、舍。黑是色德,痴、舍是心位。这三种各三,合有九位。黄、赤、黑是色的本性,贪、嗔、痴是烦恼的本性,乐、苦、舍是受果的本性。虽然旧有多种解释,但义理有缺。现在应说:勇、尘、暗;黄、赤、黑;贪、嗔、痴;乐、苦、舍。如前配合,就是在冥性中,先有这九位,由它转成大等二十三法,形成色心差别。色中的法色、黄色等,转成心中的贪等以及乐等,都是用三德之中的心位转成。
问:为什么不说有出离涅槃之法,只说贪等呢? 解释:这是就生死分位中,说贪等法;涅槃趣寂,就归于冥性,所以不再说有清净之法。
问。胜论宗中。实句细大。以生果故。难令无常。乃难内宗。真如为境。能生正智。既能生果故。应是无常。解云。不尔。真如虽有果。不成因。以体是常。不为智故。又解。不例真如为境界。所以非智。因麤果细。大成常法。亦生果。问。破无常法。以有质碍。应非实。有解云。不尔。因明之法。多分依遮而非取表。此约质碍因。遮彼无常有。而彼非表空等无碍。故非无碍生。此等法皆准此释。破大有中。四重比量。初量法自相相违因。彼宗计有离实等三。以为宗法。同以计非无。同如德业为喻。变成不异实等三句。故彼立因违宗法也。第二比量有法自相相违因。以令大有成非有故。第三四量比量相违。文显可知。破同异句。有五比量。初之二量。俱是有法自相相违因。
问:胜论宗主张,实句义中的细微实体能产生结果,所以难以说它是无常。于是他们诘难佛教内部的观点:真如作为所缘境,能生起正智;既然能生果,就应该是无常。回答说:并非如此。真如虽然能作为所缘而生起正智之果,但它本身不是能生之因。因为真如体性是常恒的,并非为了生起智慧而存在。另一种解释是:不能以真如为例,因为它只是所缘境,所以不是智慧的直接原因;而且因粗果细,胜论宗所说的“大”是常法却能生果,这也不成立。
问:在破斥无常法时,以“有质碍”为理由,难道不就否定了它的实有性吗?回答说:并非如此。因明的论证方法,多数是依遮遣而不依表诠。这里是用“质碍”这一理由,遮遣对方所说的无常法实有,但并不是要表明空等无碍的法就不存在。所以,无碍的法并不因此就不能产生。这类问题都应依此原则来解释。
在破斥“大有”(即“有性”)时,用了四重比量。第一重是“法自相相违因”。对方宗派执著有一个离于实、德、业三句之外的“有”作为宗法,以“非无”为同喻,比如德和业。但论证的结果却显示这个“有”不能异于实、德、业三句,所以他们所立的因与宗法自相矛盾。第二重比量是“有法自相相违因”,因为这使得他们所立的“大有”成了“非有”。第三、第四重比量属于“比量相违”,文中意思很明显。
破斥“同异句”时,用了五重比量。前两重都属于
破自在中。云待欲或缘者。谓待众生欲。缘谓诸缘也。或欲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者。意云。自在既一切物因。欲之生因。遂依生起。既常有故缘欲。亦应无不生时也。
破除“自在天是造物主”的观点中,说到“要等待欲望或条件”这句话,意思是说:自在天创造万物需要等待众生的欲望,“条件”则是指各种助缘。又有人说:欲望和条件也应该能同时具足而生起万物,因为自在天是永恒存在的。这其中的意思是:既然自在天被说成是一切事物的根本原因,那么欲望作为事物生起的直接原因,就应该依赖这个根本原因而生起。既然自在天是恒常存在的,欲望和条件也应该一直存在,那就没有不能生起万物的时候了。
有余遍执明论声常者。然声论计。有本有末。末计云。时大梵天王说十万字。流行世间。经多时。天帝释略之。留一万一千字。流行于世。后展转。复有仙人。略之留八千字。经于多时。复有仙人。畜一千字。流行于世。如是四说。声论本计。此分是本明论之声。如是展转。更有异计。即非本计。非明论声。本明论声。表诠诸法。即是常声也。问。明论之声。为是诵彼明论声。为彼论中所明之声。说为常声。解云。唯取诵明论声以为常声。诠表定故。内宗中说色心等。所诠定故。内宗所诠。虽定能诠无常。彼宗不尔。由所诠定故。能诠之声。计为常住也。余声亦应非常声体者。体即能诠之声。名之为向。非是实声。体者即是声之体性也。问。数论宗中色性如何。解云。色虽有多青黄等异。同变易。为其色性变碍。不殊色等。应无差别。又解。不约蕴门中色。此约十二处中色。以同可见。故名为色。若以可见义同色性者。应无青黄等异也。既说前青黄。明约处也。色虽青黄不同。同量可见义。一就宗故。为此破耳。胜论宗中。量德有五。一微量。亦名小量。如二微所生法等。二短量。亦名麤量。如二微果量。三长量。如三微已上果。四大量。如三微所生果等。五圆量。有二。一小极微。名微圆量。二大。如我空时方等四。遍圆满故。
还有一些主张明论的声音是永恒的人。然而声论派的观点分为根本和枝末。枝末的观点说:起初大梵天王说了十万个字,流传在世间。经过很长时间,天帝释提桓因加以简化,保留了一万一千个字,流传于世。后来辗转相传,又有仙人进一步简化,留下八千个字。又经过很长时间,再有仙人缩减到一千个字,流传于世。像这样有四种说法。声论派的根本主张认为,这部分是根本明论的声音。如此辗转流传,还有其他不同的说法,那就不是根本主张,也不是明论的声音了。根本明论的声音,能够表达和说明一切事物,就是永恒的声音。
问:明论的声音,是指诵读那部明论时发出的声音,还是指那部论中所阐明的声音,被说成是永恒的声音? 解答:只取诵读明论时发出的声音作为永恒的声音,因为它表达的含义是确定的。我们佛教内部宗派所说的色、心等概念,所表达的含义是确定的。我们内部宗派所表达的含义虽然确定,但能表达它的声音(语言)本身是无常的。他们(声论派)的宗派则不这样认为,由于所表达的含义是确定的,所以他们认为能表达它的声音是恒常存在的。
其他的声音也应该不是永恒的声音本体。本体就是指能表达意义的声音,称之为“响”,并非实有的声音。“体”就是指声音的本质体性。
问:数论宗里“色”的性质是怎样的? 解答:色虽然有很多种,如青色、黄色等差异,但它们同样具有变化、变易的性质,这就是色的性质——变碍。如果没有差别,色法等就应该没有差异了。 另一种解答:这里不是依据五蕴门中的色,而是依据十二处中的色。因为它们同样具有可见性,所以都称为色。如果只以可见这个意义相同就作为色的性质,那么就应该没有青色、黄色等差异了。既然前面说到青色、黄色,说明这里是依据处(十二处)来说的。色虽然青、黄不同,但同样具有体积、可见的意义是一致的。这是为了针对他们宗派的观点进行破斥罢了。
胜论宗中,“量”这种属性有五种: 一、微量,也叫小量,比如两个极微所产生的事物等。 二、短量,也叫粗量,比如两个极微形成的果量。 三、长量,比如三个极微以上形成的果。 四、大量,比如三个极微所产生的果等。 五、圆量,有两种:一是小的极微,称为微圆量;二是大的,如我、空、时、方等四种,因为它们是普遍圆满的。
破顺世外道。广破有三。初破因微。次破麤果。后约质碍。并破因果。余准知此。问。第二等等何识所缘。解云。西方二释不同。谓眼及意。差别不同。问。若尔五识现量得自相境。如何说复五识得耶。解云。如长短等。虽是假法。五识亦缘。此有何失。若尔。何故诸论皆云。五识唯得自相。非共相耶。解云。自相有三。一处自相。谓青黄长短等色。同是色所故。二事自相。青黄等色。体事别故。三自相自相。如一青黄等。有多极微。体各别故。释五识缘长短等者。释云。依处自相说。亦不相违。不许五识缘假色者。依事自相而说。处自相等多种色故。问。胜论实句中意。何因有碍。解云。彼宗虽非大造。然有质碍。如内宗四大种。虽非大乘造。然有质碍。不同顺世外道。心是四大所造。问云。何名色法。解云。俱舍第一卷。有二释。一云。变坏故名色。故彼云。欲所恼坏。欲所忧恼。变坏生故。有说变碍故名色。解云。第二释。约变坏质碍故名色。若尔。极微应不名色。无变碍故。此难不然。无一极微。各处而住。众微聚集。变碍义成。若尔。过未应不名色。以无聚集故。解云。彼宗现在极小。有七极微。二世不聚。应不名色。彼释言。曾当有变碍故。彼种类故。知所烧薪。虽未即烧。烧种类故。若尔。无表既无变碍。应不名色。有释。表色碍故。无表随彼亦受色名。譬如树动影亦随动。此释不然。世亲所破。无变碍故。又表灭时无表应灭。如树灭时影必随灭。解云。无表与表。虽一时必起。然表灭时无表不灭。故为此难。又释所依大种。有变碍故。无表业得色名。若不所依大种能有变碍故。能依无表亦得色名。眼等五识所依是色故。眼等五识亦应名色。此难不齐。无表依大种时。如影依树。光依珠宝。眼等五识依眼等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依助生缘故。此影依树。光依珠宝。且非符顺毗婆沙义。彼宗影等显色极微。各自依止四大种故。设许影光依止树宝。而无表色不同彼依。彼许所依大种虽灭。而无表色不顺灭故。是故所言来为尺难。故有别释。顺正理师言。眼等五识所依不定。或有变碍。或无变碍。有变碍者。谓眼等五根。无变碍者。谓等无间意。五识从无见依故。即不名也。无表不尔。必依大众故。亦名色也。问。何故顺正理释上坐部义。若依蕴所门中。眼等十色。即用极微所成假色。为眼等根及色等境。若约界门中。即用实法为根及境。解云。蕴是积集义故。聚多极微所成根境。方是蕴义。处是生识之处。约用以谈。一一极微非根非境。要聚多微。方能生识。故是假有。界是性。癈用谈体故。以实法名界。别有体故也。
破除顺世外道的观点。广泛批驳有三层:首先破除其因是微细的观点,其次破除其果是粗大的观点,最后从物质有质碍的角度,一并破除其因果理论。其余可依此类推。问:第二层“等”等(指其他类似概念)是哪一识所缘的对象?解释:西方(指印度)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即眼识和意识,各有差别。问:如果是这样,五识是现量认识,缘取自相境界,为什么又说五识也能缘取(共相)呢?解释:比如长短等概念,虽然是假立之法,五识也能缘取,这有什么过失呢?如果这样,为什么各种论典都说“五识只缘取自相,不缘共相”呢?解释:自相有三种:一是“处自相”,指青、黄、长、短等色,同属于色法所摄的缘故;二是“事自相”,青、黄等色,其体性事物各别的缘故;三是“自相自相”,比如一个青或黄等色,由众多极微构成,各极微体性各别的缘故。解释五识能缘长短等的说法,是依据“处自相”来说的,并不矛盾。不承认五识缘假色(如长短)的说法,是依据“事自相”来说的,因为“处自相”等包含了多种色法的缘故。问:胜论宗“实句”中的“意”,为什么有质碍?解释:他们宗派虽然认为“意”不是由四大所造,然而承认它有质碍。就像我们内部宗派(佛教)说的四大种,虽然在大乘教义中不被认为是所造色,然而也有质碍。这不同于顺世外道认为心是四大所造的观点。问:什么叫做色法?解释:《俱舍论》第一卷有两种解释。一说:能变坏所以叫色。所以论中说:被欲望所恼害、被欲望所逼迫,因变坏而生起的缘故。另一种说法:有变坏、有质碍所以叫色。解释:第二种解释,是从变坏和质碍的角度来定义色。如果是这样,极微应该不叫色,因为它没有变碍。这种责难不对。没有一个极微是单独存在的,众多极微聚集在一起,变碍的意义就成立了。如果这样,过去、未来的色法应该不叫色,因为没有聚集的缘故。解释:他们宗派认为,现在法中最小的单位,也有七个极微(聚集)。过去、未来二世没有聚集,应该不叫色。他们的解释是:因为过去曾经、未来当会有变碍的缘故,属于同一种类的缘故。就像将要被烧的柴薪,虽然还没立即烧,但属于可烧的种类。如果这样,无表色既然没有变碍,应该不叫色。有一种解释:因为表色有质碍,无表色随顺于它,所以也获得色的名称。譬如树动影子也随之而动。这种解释不对,是世亲菩萨所破斥的,因为无表色本身并无变碍。再者,表色灭时,无表色也应该灭,就像树灭时影子必定随之而灭。解释:无表色与表色,虽然必定同时生起,但表色灭时无表色不灭,所以提出这个责难。又有解释:无表色所依的四大种有变碍,所以无表业获得色的名称。如果不是因为所依的四大种能有变碍,那么能依的无表色也能得色名的话,眼等五识的所依是色(五根),那么眼等五识也应该叫色了。这种责难不恰当。无表色依于大种时,如同影子依于树,光明依于珠宝。眼等五识依于眼等根时,则不是这样,根只是作为能生起识的助缘、所依缘。而且,这影子依树、光依珠宝的比喻,并不符合毗婆沙宗(说一切有部)的义理。他们宗派认为,影子等显色的极微,各自依止于自己的四大种。即使允许影子、光明依止于树和珠宝,无表色的依止方式也与它们不同。他们承认所依的四大种即使灭了,无表色也不随之而灭。所以,用这个比喻来责难并不成立。因此有别的解释。顺正理师说:眼等五识的所依(根)不一定是都有变碍的,有的有变碍(如五色根),有的无变碍(如等无间意)。五识从不依止无见(无对)的所依(指意根)生起,所以五识本身不叫色。无表色则不同,必定依止于大种(有质碍),所以也叫色。问:为什么顺正理师解释上座部的观点时,如果依据“蕴”这个角度(蕴所门),眼等十种色法,就是用极微聚合而成的假色,作为眼等根及色等境;如果依据“界”这个角度(界门),就是用实法(极微本身)作为根及境?解释:“蕴”是积集的意思,所以众多极微聚合而成的根和境,才符合“蕴”的意义。“处”是生起识的处所,是从作用来谈的,单个极微既不是根也不是境,必须聚合众多极微,才能生起识,所以是假有。“界”是体性,舍弃作用而谈体性,所以用实法(极微)来称“界”,因为各有自体。
问。萨婆多。眼等五根。极微所成。依何相安布。解云。彼宗一释。能造四大。傍布于下。眼等极微。于上安布。四边即有根依四尘各有所依。能造四大眼根依处。即有身根及能造大。亦有根依四尘及能造大。如一眼根微。即有二十五微。相随而转。谓四眼根。根四大及根。依四尘及依处。能造四大如是。余亦准知。又有余长养眼根等及以身根。根依大种。准此应知。如是离住。一云。四大种微四边。安置根微处中。如是展转。准知。若尔。眼根身根极微全小。能造大种及所依四尘。复有大种。此则根微不遍。如何取境。不为根依及四大种耶。有此过失。若依经部。能造所造。展转同处互相涉入。然所造色。或一大造。或多大造。大同大乘。故正理云。又言极小。许五极微。同在一处。谓一所造色极微。并能造四大。故为五也。既言极小准应许多。此既同处故无前生。若依大乘。三种不相离。同处不相离。眼及身根等。七物同处。亦无眼身等不遍之失。
问:萨婆多部认为,眼等五根是由极微构成的,那么这些极微是根据什么方式排列分布的呢?
解释:该宗派有一种解释认为,能造作的四大元素横向铺在下方,眼等极微则在上方排列。四周就有根所依的色、声、香、味四尘各自有所依托。能造作的四大是眼根的依止处,那里也就有身根以及能造作的四大。也有根所依的四尘及能造作的四大。比如一个眼根极微,就有二十五个极微相互伴随而转:即眼根本身、眼的四大种、根所依的四尘以及依止处能造的四大。其他根也是这样类推。此外,还有其余长养的眼根等以及身根,根所依的大种,也应照此理解。这是第一种关于分离安住的解释。
另一种说法是:四大种的极微分布在四周,根极微安置在中间。这样相互关联,依此类推。如果这样,眼根和身根的极微整体偏小,而能造作的大种以及所依的四尘,再加上大种,那么根极微就不能周遍其处,这样如何能取外境呢?难道不成为根的依止以及四大种了吗?这里有这样的过失。
如果依据经量部的观点,能造色与所造色相互间在同一处所交织涉入。然而所造色,或者由一种大种造作,或者由多种大种造作,这与大乘的说法大体相同。所以《正理论》说:“又说极小的单位,允许五个极微同在一处。即一个所造色的极微,加上能造的四大种,所以是五个。”既然说极小单位允许如此,应该也允许多数。这既然是同处,所以就没有前面所说的问题。
如果依据大乘的观点,有三种不相离:同处不相离。眼根和身根等,七种物质同在一处,也就没有眼根、身根等不能周遍的过失了。
二种色。四门分别。一释名。二辨体。三以三种不相离。展转体诸宗具义多少。四问答分别 释名者。先通后别。二种色二见数。色是质碍义。即带数释也。别名者。一有对。二无对。言有对者。眼等十色。以极微成不得相越。所住之处。不相涉入。故名有对。无表等色。非极微成。无相碍用。故名无对 辨体者。眼等十色为有对体。诸宗共同。若无对色。诸宗不同。萨婆多宗。诸无表色为无对色。大众部。身尺。精进。身轻安。上坐部。凶中肉团。皆名无对。解云。身精进者。谓身业勤恭敬之时。有别精进无对之色。于中动作。身轻安者。谓身安和准前可知。若依经部。以定境色为无对色故。故俱舍第二云。经说无对色。定境界色。若依大乘。有对色同前无对色。法处有五。极逈。极略。受所引。遍计所起。定果色。然萨婆多。极微聚集为根境。说为所成。无别所成。经部。即有所成假色。以为根境。若上坐部。蕴处门即假色为根境。若界门即实色境。若大乘。眼等十处全分而生。无实极微聚成诸色。故大论第三云。又非色聚中。有实极微集成诸色。乃至广说。名为有对 三以三种不相离对辨多少者。且依瑜伽决择分等。说三种不相离。一同处不相离。且如眼根。随其大小。于中即有七物同处。谓眼身根。及能造地大。及色香味触能造。不同萨婆多。随是一身皆具四大。今大乘宗。或一大造。或二三四。随其所应。如杂集等。大论第三说云。今此眼是坚性。唯地大造。及以根依色香味触。如是七法。展转相望。皆同一处互相法入。不相鄣碍。如是解释。或复外色同大造者。准此应知。此同处即不离离。持业释也。又解。若以处为所依。法为能依。同处即不之不相离。依主释也。二和杂。亦名相杂不相离。谓同大造色。或内或外。随其所应。诸物同处。而不为一。由诸根境。各不同故。非合一名和杂。又解。异大造色。同在一处。各为和杂。由同处故。亦名同处不相离。三合不相离。谓异大所造。别聚相望和杂而住。如豆麦等。此最疎远。名为和合。亦持业释。准上应知。彼论举瑜。初云。如众灯光不相鄣碍。次云。如种种物。石磨为末。同在一处。后云。如一器麦等聚也。二对汝宗。辨具多少者。先辨诸宗。且经部宗。能造所造。皆是极微。同萨婆多。于中异者。于所造中。或一大造。或二三四。随其所应。多少不定。而能造色。然彼大种展转相望。或大望所造。或以所造展转相望。得同处故。正理第八云。又言极小许。五极微同在一处。不相妨碍。乃至广说。解云。五者四大及所造中随取一尘。取知四大相望定得同处。然大种望所造色。既言极小许五同处。准知。所造有多极微。亦得同处。若不尔者。何须说言极小五微。得同一处。又第十九云。一四大种所生。同类乳等造色。有多极微。俱时而起。不相妨碍。乃至广说。解云。即准此文。经部宗中。亦许多微同一大造。萨婆多宗。诸所造色。一一极微。皆别大造。一一色等皆具四大。无有一色一二三大而能造者。能造四大。展转相望。或以能造望于所造。或以所造。展转相望。皆不同处。不同大乘我及以经部。然彼宗诸所造色。以彼极微四边。即有四大极微。于间空处复有根依四尘。四尘复有能造根位。四大眼根一微辨根依处。总能所造二十五微。眼根所依。复有身根。身根极微。亦有四大。根依色等。一一各有能造四大。如是一一微亦二十五。如是展转根微少。能造根大。根依极微。其量极多。展转相离相依而住。如是。更有长养眼根。并能造大根。依四微及根依一大。或即方便身善恶。如是等类相离而住。疎而非密也。若依大乘。真是俱有三不相离。依经部宗。唯得有二同处和合。以非一色全分而生。令麁色皆极微成。不同大乘顿变一色。即以觉慧拟宜分折。诸五尘色。而作极微。而非极微。由此知。无相离不相离。许能造等得同处故。得有同处。许一器麦等。别大所造同处而住。得有和合也。又解。经部。许有四大能造诸色。有多极微。亦有相离也。若依萨婆多。四大望所造。或四大相望。或造色相望各各别处。故无同处。一一色等皆别造大。故无和杂。许一器麦等别大所造。同聚杂住。故有和合也 四问答者。问。大种望所造。既名为色。应有质碍。如何因处而不相碍。答。如瑜伽说。更相随顺故也。
两种色。从四个方面来说明:一、解释名称;二、辨别本体;三、用三种“不相离”的关系,来对比说明各宗派对此具备多少含义;四、问答分析。
解释名称方面,先总说后分说。“两种色”是带数字的称呼,“色”就是有质碍的意思,这叫“带数释”。分别的名称是:一、有对色;二、无对色。所谓“有对”,指的是眼等十种色法,因为它们由极微构成,彼此不能互相穿越,所占据的地方不能互相涉入,所以叫“有对”。“无表”等色法,并非由极微构成,没有互相障碍的作用,所以叫“无对”。
辨别本体方面,眼等十种色作为“有对色”的本体,这是各宗派都认同的。至于“无对色”的本体,各宗派就不同了。萨婆多宗认为,各种无表色就是无对色。大众部认为,身体的威仪、精进、身体的轻安;上座部认为,身体中的肌肉组织,这些都叫无对色。解释一下:所谓“身精进”,是指身业勤恳恭敬时,有一种特别的、无对的精进色在其中起作用。所谓“身轻安”,是指身体安适和乐,可以参照前面的意思理解。如果依据经量部,则以禅定境界中的色法为无对色,所以《俱舍论》第二卷说:“经中说无对色,就是定境界色。”如果依据大乘,有对色和前面说的相同;无对色则在“法处”中有五种:极迥色、极略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定果色。
然而,萨婆多宗认为,极微聚集起来形成根和境,说这是“所成”,没有别的“所成”。经量部则认为,有“所成”的假色,作为根和境。如果按照上座部,从“蕴”和“处”的角度看,是以假色为根和境;如果从“界”的角度看,则是以实色为境。如果按照大乘,眼等十处是整体生起的,并没有真实的极微聚集而成各种色法。所以《瑜伽师地论》第三卷说:“又并非在色聚中,有真实的极微集成各种色法。”乃至详细说明,这就叫做“有对”。
第三,用三种“不相离”来对比辨别各宗派具备多少含义。暂且依据《瑜伽师地论·决择分》等,说三种“不相离”:一、同处不相离。比如眼根,随它的大小,其中就有七样东西同在一处:眼根、身根,以及能造它的地大,还有色、香、味、触(这四种是所造)。这与萨婆多宗不同,萨婆多宗认为任何一个身体部分都具备四大。现在大乘宗认为,或者由一大所造,或者由二大、三大、四大所造,随其相应的情况而定,如《杂集论》等所说。《瑜伽师地论》第三卷说:“现在这个眼是坚性的,只由地大所造,以及根所依的色、香、味、触。这样七种法,互相比较,都同在一处,互相涉入,不相障碍。”这样的解释,或者外部色法由同一种大种所造的情况,可以参照这个来理解。这个“同处”就是“不相离”,是“持业释”。又有解释:如果以“处”为所依,以“法”为能依,“同处”就是“不相离”的“不相离”,是“依主释”。二、和杂不相离,也叫相杂不相离。指由同一种大种所造的色法,无论是内在的或外在的,随其相应的情况,各种物体同在一处,但并不混为一体。因为各种根和境,各自不同,并非合而为一才叫“和杂”。又有解释:不同大种所造的色法,同在一处,各自和杂,因为同在一处,所以也叫“同处不相离”。三、合不相离。指不同大种所造、不同聚的色法互相比较,和杂而住,比如豆子、麦子等聚在一起。这种关系最疏远,叫做“和合”,也是“持业释”,参照上面应该能明白。那部论举比喻:最初说“像众多灯光互不妨碍”;其次说“像各种东西,用石磨磨成粉末,同在一处”;最后说“像一器皿中的麦子等聚在一起”。
第二,对比你们各宗派,辨别它们具备多少含义。先辨别各宗派。暂且说经量部宗,能造(四大)和所造(色等)都是极微,这和萨婆多宗相同。其中不同的地方在于:在所造色中,或者由一大所造,或者由二大、三大、四大所造,随其相应的情况,多少不定。而能造色,那些大种互相比较,或者大种与所造色比较,或者所造色之间互相比较,都能“同处”。《正理论》第八卷说:“又说极小的量,五个极微同在一处,互不妨碍。”乃至详细说明。解释:这“五个”是指四大和所造色中随便取一尘。可以知道四大互相比较肯定能同处。然而大种与所造色比较,既然说“极小的量五个同处”,据此可知,所造色有多个极微,也能同处。如果不是这样,何必说“极小的五个微”能同一处呢?又第十九卷说:“由同一四大种所生的、同类的乳等造色,有多个极微同时生起,互不妨碍。”乃至详细说明。解释:根据这段文字,经量部宗中,也允许许多极微由同一大种所造。
萨婆多宗认为,各种所造色,每一个极微,都由别的大种所造;每一个色法等,都具备四大;没有一种色法是由一、二、三种大种所能造的。能造的四大,互相比较,或者能造与所造比较,或者所造之间互相比较,都不同处,这不同于大乘和我所说的经量部。然而他们宗派认为,各种所造色,在那些极微的四周,就有四大的极微;在空隙处又有根所依的色、香、味、触四尘;这四尘又有能造它们的四大。眼根的一个极微,分析其根所依处,总共有能造和所造二十五种极微。眼根所依处,又有身根;身根的极微,也有四大;根所依的色等,每一个又各有能造的四大。像这样,每一个极微也有二十五种。如此展转,根的极微少,能造根的四大、根所依的极微,数量极多,展转相离,相依而住。像这样,还有长养的眼根,以及能造它的四大、根所依的四尘,以及根所依的一大。或者就是方便的身善、身恶等。像这些类别,都是相离而住,关系疏远而不紧密。
如果依据大乘,真正具备三种“不相离”。依据经量部宗,只具备两种:同处与和合。因为他们不认为一种色法是整体生起的,认为粗显的色都由极微构成,不同于大乘认为能顿时变现一色。他们是用思维智慧去分析、假想,把各种五尘色分析成极微,而并非真有极微。由此可知,没有“相离不相离”。他们允许能造与所造等能同处,所以有“同处”;允许像一器麦子等,由不同大种所造的东西同处而住,所以有“和合”。又有解释:经量部允许四大能造各种色,有很多极微,也有“相离”。
如果依据萨婆多宗,四大与所造色比较,或者四大之间互相比较,或者所造色之间互相比较,都各自处在不同地方,所以没有“同处”。每一种色等都由别的大种所造,所以没有“和杂”。允许像一器麦子等由不同大种所造的东西,同在一聚和杂而住,所以有“和合”。
第四,问答部分。问:大种与所造色比较,既然都称为“色”,应该有质碍,为什么能同处而不互相障碍?答:如《瑜伽师地论》所说,是因为它们互相随顺的缘故。
问。有对大所造。大造可名色。无对非大造。如何名为色。答。对法等说。对色所引故。相从亦说色。问。由色所引相从说色。由碍所引。相从说碍。诸论为无对碍故。解云。变碍二义。皆得名色。问。质碍以解色。有色非有碍。缘虑以解心。有心非缘虑。解云。三种有对。三门分别。一释名。二辨体。三手辨宽狭。初释名者。先通后别。通名三者数也。谓色界等能有对碍。或复物碍。故名有对。带数释也。言鄣碍有对者。色等十界处手相障碍。不得同处。故名障碍。障碍即有对。持业释也。言境界者。谓五根七心及心所法。能有境界物碍之法。此别境界能障碍根等。令不得于余境而转。今言根等能有拘碍之境。拘碍则是对义。能有境界碍故。有财释也。又解。根是所碍。境界是能碍。今以所碍名为碍。碍即属根相等。此则境界之有对。依主释也。所缘有对二释如别。二辨体者。鄣碍有对。十色界为对。然此鄣碍义通能所。如婆娑云。如以石打石。以四打四。以石打手。以打五四尘身根。以手打眼。以五打五。同前并眼。如是准知。随其所应。或多或少。如理应思。境界有对。即以五根七心。并法界少分。心心所法。为体。所缘有对。即以七心界。并法界心。所为体。然境界有对。唯碍于用。而非碍体。何以得知。且如彼同分根。虽不得诧。对于境界。体相续生。同分眼等五识为依。同取色等。即被境碍。且如眼根为色取碍。而不得于声处转。此唯碍彼取境之用。所缘有对被碍于体。以心心所托境而生。如于青境而生。不缘黄境得起。故碍体也。问。境界所缘俱以七心。有何差别。解云。对被碍用义边。即境界摄。碍体义边。所缘门故。一云。体用俱碍。取。缘取収。唯碍于用境界所摄。若依经部。与萨婆多境界所缘即有差别。且如眼识本方缘青。忽然黄色来夺。碍彼眼识不于青生。又如眼识欲取色境。声尘忽至。耳识为生。碍彼眼识令不于色而得转生。故论云。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起。彼宗六识。不俱起故。第三互辨宽狭。四句兰之。且以境界对鄣碍。互辨宽狭。应作四句。若以宽问狭。须后句答。以狭问宽。顺前句答。手无宽狭。答曰如是。互有宽狭。四句分别。自有鄣碍非境界。谓色等五尘。自有境界非障碍。谓七心并法界心所。俱谓五根。第四谓法处色与不相应。无为等也。二以境界对所缘。自有境界非所缘。谓五根是。所缘非境界。无此一句。俱句谓七心及心所。第四谓五尘法处。不相应无为等法。三以障碍对所缘。二体各别。得成二句。自有障碍非所缘。谓十色。自有所缘非障碍。七心界等。俱句即无。第四句。谓法处色不相应无为等也。又解云。眼识缘长短者。谓实不缘长等假色。约能引意令取长等。眼先见青等色。引生后意。意识缘青方见长短。就引意说。眼识缘假。余识准此。论。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问。此量岂不以瓶为喻。如萨婆多宗。四尘是。是瓶实即无体。但有空名。今以为喻。喻上即无有质碍。固应有能立。不成过也。解云。此量对经部故。无过也。又解。对萨婆多。由所立因。无随一过。下更破有极微实有也。问。大种望造色。十因具几。答。有八。除随说及相违非能诠。相随顺故非二因。问。六因具几。答。具三因。同类俱有能作。非善恶性。非异熟因。非烦恼故。非遍行因。非心心所故。非相应因也。
问。别解脱无表何大所造。解云。即用所妨身语。能造四大。造无表色。若尔如何名无表色法处大造。解云。理实无表。非实大造。于思种上假立无表。故说无表法处四大之所造。问。律仪既妨现行色。色既不行。如何有彼能造四大。说用彼大造无表耶。解云。理实律仪体非是色。随彼所防假名为色。由意识得名法处色。今言大造假名大造。随彼所防。相从说造也。问。依大乘宗。极微有方分不。解云。有方无分。不可折故。若尔。何故论云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解云。方谓六。分即麤色之分。又解云。方即是分。故云方分。非谓可折。说为方分。问。大乘立因果。总有几种。解云。二种子。一种子三世。二唯识三世。种子三世者。于种子上。假立三世。现作未作过去刹那现世在。故具三世也。唯识三世者。于相分上现过去相。如众念。通未来世。如无眼。通现在世可知。问。且如萨婆多宗。未来世不许有同类因。理实而论。有次第不。诸佛若知。应有次第。若不知可名一切智耶。论云一刹那声无诠表故者。问。此所立因依何有法。解云。依异生等位。所有内声量云。汝宗内声非实能诠。一刹那无诠表故。如外声等。若尔因不遍宗。一刹那声不遍。长相续法故。解云。不尔。今据有法。横尅言之。皆是刹那声所摄故。故亦此因得遍宗法。量云。非佛余位所有诸声定非语表。一刹那声无诠表故。如外风等。若以佛声为有法。以是声故作因。即以诸异生声为喻。前已成故。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此即别释。问。佛有别解脱戒不。解云。必有。若尔。因位善恶思种增长。可有无表。佛果位圆。思种不增。如何可许有无表耶。解云。此文总别二处不同。前总标中。但言分限果位。亦在其中。别释唯标因人。所以但言增长。若尔。佛本期心果位圆满。分限已毕。应无此戒。解云。佛心分限。限永无尽故。分限未是也。分限即是愿心所期。如受戒者。五八戒等。宿愿之所立分限也。
问:别解脱无表色是由哪种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构成的? 答:其实就是用它所防范的身业、语业对应的能造四大,来构成无表色。 问:如果这样,为什么说无表色是法处所摄色,却又是四大所造的呢? 答:从道理上说,无表色并非真实由四大所造,而是在思心所的种子之上假立为无表色,所以才说无表色是法处中四大所造的。
问:律仪既然防范现行的色法,色法既然不现行,怎么会有能造它的四大,还说用那四大来造无表色呢? 答:实际上律仪的本体并不是色法,只是随顺它所防范的对象,假名为色;由于是意识所缘,才称为法处色。这里说“大造”,也是假名的大造,是随顺它所防范的对象,从相属关系上说是所造。
问:依照大乘宗义,极微有方向、部分吗? 答:有方向,但不可再分,因为不可分割。 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论中说“虽此极微犹有方分”呢? 答:这里的“方”指六方(上下四方),“分”指粗色之分。 另一种解释是:方就是分,所以说“方分”,并不是说可以分割才称为方分。
问:大乘所立的因果,总共有几种? 答:有两种三世因果:一是种子三世,二是唯识三世。 种子三世:在种子上假立过去、现在、未来三世——过去已作、未来未作、现在正起,所以具备三世。 唯识三世:在相分上显现过去相(如记忆)、未来相(如未见之事)、现在相(当下可知)。
问:比如萨婆多宗不许未来世有同类因,从道理上论,未来事是否有次第顺序?诸佛若知未来,应有次第;若不知,还能称为一切智吗? (此处引“一刹那声无诠表故”之论句发问。) 问:这个所立的因(“一刹那声无诠表故”)是依什么法而立的? 答:是依异生等凡夫位的内声而立。立量如下:你宗所说的内声并非真实能诠表,因为一刹那声无诠表作用,譬如外声等。 问:如果这样,因(“一刹那声”)不能周遍宗法(“内声”),因为一刹那声并不涵盖长时相续的声音。 答:并非如此。这里是就有法(内声)横截而言,凡内声皆摄属刹那声,故此因能周遍宗法。 立量:非佛的其余位中所有诸声决定不是语表业,因为一刹那声无诠表作用,譬如外风声等。 若以佛声为有法,因是“是声故”,即以异生声为喻——因为前面已成立异生声非实能诠。
然而,依思心所与愿力所成的善恶分限,假立无表色。这是分别解释。 问:佛有没有别解脱戒? 答:必定有。 问:既然如此,因位中善恶思种增长,可以有无表色;佛果位已圆满,思种不再增长,怎么还能说有无表色呢? 答:这段文在总标与别释两处说法不同。前文总标只说“分限”,佛果位亦在其中;别释则只标因人,所以说“增长”。 问:如果这样,佛本于期心,果位已圆满,分限已尽,应当没有此戒才对? 答:佛心的分限是永无穷尽的,因此分限并未终结。分限就是愿心所期许的界限,譬如受戒者所受的五戒、八戒等,即是往昔愿力所立的分限。
问。期心分限随入何定。心以无表不说增耶。解云。亦增同别解脱戒。亦有增长限。又别解脱亲对大师。要须说增长。长定皆违分。所以不明增。又解。加行入定。本意不欲心非也。问。何故显扬律仪无表戒。不现行诸立。不律仪无表戒现行法立耶。解云。律仪期心。止身语七支诸恶。所以唯于所防建立不律仪。但是为自活命等。煞羊鸡等事。不立期心。永断诸善。所以唯于现行建立。言不现行法者。非谓思种子名不现行。约所防非不现起故。名不现行法也。问。声闻持身语无表。唯七支。菩萨亦制心无表。应有十别解脱戒。为难既然。道定无表。准此应尔。解云。今此文中。三乘通论。不别说之。非谓菩萨不防意地。又解。菩萨意地。实有无表。今据相显。且说身语无表。意地相隐。略不说之。
问:发愿修定的阶段和界限,随着进入哪一种禅定时,心中的无表色为何不说是增长的呢? 解答:这也和别解脱戒一样会增长,同样有增长的界限。另外,别解脱戒是亲自面对佛陀制定的,必须说明其增长;而禅定与发愿的阶段多有不同,所以不明确说增长。 另一种解释:通过加行功夫进入禅定,本意并不是刻意让心增长,所以不说增长。
问:为什么《显扬论》中说律仪的无表色戒,是依“不现行法”而建立;而不律仪的无表色戒,却是依“现行法”而建立呢? 解答:律仪是发愿期心,制止身、语七支的恶行,所以只针对所防范的恶法来建立。 而不律仪只是为了自己活命等事,如杀羊杀鸡等,并没有发愿永远断除一切善法的心,所以只依现行造作的事来建立。 这里说的“不现行法”,并不是指思种子叫做不现行,而是指所防范的恶法并不现起,所以称为不现行法。
问:声闻乘所持身、语的无表色戒,只限于七支;菩萨乘也制伏心的无表色,那应当有十支的别解脱戒才对。既然有这样的问难,那么道共戒、定共戒的无表色,按理也应如此。 解答:现在这段文字中,是就三乘共通而讨论的,没有特别分别说明,并不是说菩萨不防护意地。 另一种解释:菩萨在意地,实际上也有无表色;但这里依据的是明显的相状,暂且只说身、语的无表色,意地的相状隐微,所以略而不说。
问。依大乘宗。二无心定有无表不。若无。比量相违失。若有。依何处立。解云。无心定中。不立无表。定戒随心彼无心故。亦云定戒与定俱。不言但定皆戒俱故。无心虽定。而无戒俱也。大小乘中尽无文说。问。依护法释。至第三羯磨更起二种子。新熏种子。更有转生种子。由何因缘。更起二种。解云。且依彼宗释他意者。由发善恶新熏成种。击发本种。并榑生种子。此二可见。至缘俱时。由声力故。更有种起。并有榑生。何失不生义也。问。三思中第三发动。能所表中。是何所摄。解云。若论业体。此身语収。若能所表中。思成所表。问。大乘于思上立无表。用何四大造。解云。我宗大论有文。约所防是色立之名色。不说所依能造大种。以种准释即取所防色处大种所造。此亦无失。若尔。所防若起。即有所防大种。所防皆非由防不起。如何说彼大种能造无表。解云。思上假立名之为色。亦于所防假说大种。又解云。即用所依身处大种能造无失。若尔。如何触处大种造法处色。解云。萨婆多。无表不尔。触处大种无表故。问。定位无表对何界非。解云。身语二非。唯在欲界。意中染污三界具防。若尔。明未至定。欲界身语。所有诸非。已得不起。入初二定。应无所防。解云。不尔。对治有四。谓伏断时辨远分。此四对治谓即四道。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四道。且今离下界欲持。于闻思位。折伏麤惑。名伏对治。初得未至正离欲持。名断对治。后念已去即持对治。然释此持。自有二义。一谓任持所得无为。二谓任持除道麤惑。令不得起。故名为持。从此已后。名为远分。以远遮防令不起故。问。依此释持对治。已断初禅烦恼不。解云。不定。若无间道。其次刹那。解脱道中入根本定。得断彼惑。若不尔者。更修方便。得入初禅。方得断也。已上诸定。四道相望。准此应知。已上诸地所有定戒。望欲界非。皆远分也。若望次所伏惑中四道。如理应知。问。声闻身语。可唯欲界。菩萨防意分限如何。解云。随其所应。入何地定防下地意非。若入第四防下五地。如是上下准此应知。道俱戒依何地起。若望身语。唯防欲界。四道差别。准知应知。若防意非。通遮三界。许依下地起道断上诸地惑故也。问。依初定起无漏。断自地惑。惑上地惑。此无间道望欲界惑。是何对治。解云。望下所断。皆成远分。非自同品所断惑故。问。律仪有几。答。如五十三说有百行律仪。谓十种不善业道。少分离十不善。多分离十不全。乃全分离十不善。又复少持行十善。谓一日夜。或半月一月。或半年。或至一年。不至命终。若书刑持。又若自持十善。及教他持。若称扬赞述持十善。又若见持十善。染心爱悦。生欢喜意。是名十种十。总名百行也。
问。近住近事何别。解云。八名近住戒。五名近事戒。能此二种得名者。受八戒者。以持促故。但以戒功德。德边涅槃善法而住。若受五戒以持长故。即得亲事出家二众。故名近事。问。扇𢮎迦半择迦。得出家受具足戒不。答。不得。故大论五十三云。由此二种。若置比丘众中。便参女过。若置比丘尼众中。因摩触等便参界过。由此不应与众共居。是故不许。此类出家及受戒具。又由此二烦恼多故。性烦恼障。极覆障故。问。此二类能受三归。能持诸近事界所学处以不。答。得受破学。而不得名近事。以彼烦恼亦俱行故。彼二出家众。亦不应亲近彼故。亦不摄受。若摩若触。如是种类。纯然彼所受学处。功能无别。问。扇𢮎迦及半择迦。半何别。解云。五十三说。又半择迦略有三种。一全分。二半分。三损害。若有生便不成男根。名全分半择迦。若有半月起男势用。惑彼他于己为过。惑见他行非梵行。男势便起。是名一一分半择迦。若被力等损害。或为病药。若大呪等之所损害。先得男根。今被断坏。既被坏已。男势不转。是名损害半择。迦初全分者。名半择迦。亦名扇搋迦。第二一分者。唯名半择迦。非扇搋迦。第三损害者。若不被他于己为过。唯名扇搋迦。非半择迦。若有被他于己为过。名半择迦。亦扇搋迦。
问:近住和近事有什么区别? 解答:八戒称为近住戒,五戒称为近事戒。这两种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受持八戒的人,由于持戒时间短,只是依戒的功德、善法而暂住于趋向涅槃的善法中;而受持五戒的人,因为持戒时间长,就能亲近、承事出家众,所以叫作近事。
问:扇搋迦和半择迦,可以出家受具足戒吗? 答:不可以。所以《大论》五十三卷说:由于这两种人,如果放在比丘众中,会掺杂女过的嫌疑;如果放在比丘尼众中,因为摩触等事又会掺杂界别的过失。因此不应让他们与僧众共住,所以不允许这类人出家及受具足戒。又因为这两种人烦恼多,性情被烦恼障所覆蔽的缘故。
问:这两类人能受三归依,能持守诸近事戒所学的戒条吗? 答:可以受,破了戒也可以学,但不能称为近事,因为他们烦恼常随行。出家众也不应亲近他们,也不摄受他们,无论是摩是触。这类人虽然所受的学处功能没有差别,但性质不同。
问:扇搋迦和半择迦,有什么区别? 解答:五十三卷说:半择迦略分为三种:一全分,二半分,三损害。如果生来就没有男根,叫作全分半择迦。如果半个月能起男势作用,或者对自己起过失,或看见他人行非梵行时男势便起,这叫一分半择迦。如果被刀等损害,或因疾病、药物、大咒等所损害,原先有男根,后来被断坏,损坏之后男势不再起作用,这叫损害半择迦。第一种全分的,叫作半择迦,也叫扇搋迦。第二种一分的,只叫半择迦,不叫扇搋迦。第三种损害的,如果没有被他人对自己起过失,只叫扇搋迦,不叫半择迦;如果被他人对自己起过失,就叫半择迦,也叫扇搋迦。
问。何名心不相应行。解云。一依显宗。释云心者。谓此是心种类故。解云。以无碍故。此简色蕴。不相应者。简受想行蕴。心所有法及识。行简无为。一云依正理释言。心不相应行者。心言总显六识心王。是心所相应法。今云不相应者。简行蕴中诸心所法。是相应法故。行显言为显行蕴。即简去色受想蕴及诸无为。若依古来相传。但言非色不相应行。非色简色。不相应即简四蕴心所法。行简无为。问。入阿毗达摩论三种得法俱得多分。如无覆无记心。以劣钝法。但有法俱而无前后。既言多分。更有何法。唯有法俱。解云。如上界有覆无记心所及色等。如大梵王于马胜比丘起谄。并身恭敬相。梵子起诳。此并有覆色心。此是劣钝者。但有法俱第二法。前后多分。如上界后结生时。欲界所有善法。问有何所由。处有何法。解云。彼宗初受生。唯是染污心。于此刹那智能成就。自地所有生得善。一时顿得。此虽未起有法前得。得之等名类智边。世俗智等。第三法后得多分。如闻思慧等但有法收。有何所由。更有何法。说多分言。解云。闻思慧以非殊胜善。但俱后得。及别解脱戒。以色法有俱后得。问。既是善法。何以无前后耶。解云。殊胜善如修慧及染行心法可得具三。色法唯二。破萨婆多宗云。又具善恶无记得者。善恶无记应顿现前。以有得故。解云。难意。具如一有情心中具三性法。皆有得得。三性应顿现前。如三性眼识皆有得得法。唯除异熟无记无法。前得皆有。云三性眼识。应顿现前。若尔。大乘三性眼等诸识。皆有种子。应顿现前。解云。非唯种子。更藉余缘亦未来世有。问。准何得和大乘立得。是假有耶。解云。五十二文。立假破实故。彼云。复次云何得获成就异。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由此道理。当知得是假有。若言得是实有。此为是诸行生因。为是诸法不离散因。若是诸行生因者。若从先来未得此法。此既无有生因之得。应常不生。由此亦应毕竟不得。若是诸法不离散因者。一切善不善无记法得起。既俱有。彼虽相违。应顿现行。是俱二种。俱不应理。问。十无学中正见正智。有何差别。解云。正见推求义。正智是决断义。正见通因果。正智唯果。谓尽智无生智所缘之境。亦有差别。正见缘无漏正智。若缘烦恼灭。名尽智。若缘后果不生。名无生智。以是利益不必不退起诸惑故。名无生智。故所缘有漏摄苦集谛。故或可钝根唯有尽智。
问:什么叫做心不相应行呢? 解释:第一种是依据显宗的解释。说“心”的意思,是指这些属于心的种类。 解释:因为心没有障碍,这用来区分色蕴。“不相应”是用来区分受、想、行蕴中的心所有法以及识。“行”是用来区分无为法。 另一种说法是依据正理的解释:所谓“心不相应行”,“心”这个词总体显示六识心王,它们是心所相应的法。现在说“不相应”,是用来区分行蕴中那些心所法,因为它们是相应的法。“行”这个词是为了显示行蕴,从而区分掉色、受、想三蕴以及各种无为法。 如果依照古来相传的说法,只说“非色不相应行”。“非色”区分色法,“不相应”就是区分四蕴(受、想、行、识)中的心所法,“行”区分无为法。
问:《入阿毗达摩论》说三种得(法俱得、法前得、法后得)中,法俱得的情况占多数。比如无覆无记心,因为是劣钝的法,所以只有法俱得,而没有法前得或法后得。既然说“占多数”,那还有什么法,是只有法俱得的呢? 解释:比如上界(色界、无色界)的有覆无记心所及色法等。例如大梵王对马胜比丘生起谄曲心,并表现出身体恭敬的相状;梵子生起欺诈心,这些都是有覆的色法和心法。这些属于劣钝的法,所以只有第二种法俱得。 法前得和法后得的情况占多数。例如上界众生在后来结生(投生)的时候,欲界所有的善法。 问:这有什么理由呢?在哪些情况下,有哪些法呢? 解释:按照那个宗派(说一切有部)的观点,最初受生时,心完全是染污心。在这一刹那,智能成就自地(所处界地)所有生得善法,一时全部获得。这些善法虽然尚未生起,但有法前得获得它们。这些得,等名为“类智边”的“世俗智”等。 第三种法后得的情况也占多数。比如闻慧、思慧等,只有法后得。 有什么理由呢?还有什么法,使得论中说“占多数”呢? 解释:闻慧和思慧因为不是殊胜的善,所以只有法俱得和法后得。以及别解脱戒,因为是色法,所以有法俱得和法后得。 问:既然是善法,为什么没有法前得呢? 解释:殊胜的善,比如修慧,以及染污性的心法,才可能具备三种得(法俱、法前、法后)。色法只有两种得。
破斥萨婆多宗(说一切有部)的观点说:再者,如果一个众生同时具备善、恶、无记法的“得”,那么善、恶、无记法应该顿时一起现前,因为都有“得”的缘故。 解释:这是难问的意思。好比一个有情心中同时具备三性的法,都有“得”来获得它们,那么三性的法应该顿时一起现前。例如三性的眼识,都有“得”来获得,除了异熟无记法没有法前得,但法俱得和法后得都有。那么三性的眼识,应该顿时一起现前。 如果这样,那么大乘认为三性的眼识等诸识,都有种子,也应该顿时一起现前。 解释:并非只有种子就能生起,还需要借助其他缘,而且(种子)也在未来世存在。
问:依据什么道理,大乘认为“得”是假有,而不是实有呢? 解释:根据《瑜伽师地论》五十二卷的文义,建立假有,破斥实有。那里说:再者,什么是得、获、成就的差别?简略来说,作为生起之缘、能够摄受增盛的因素,就叫做“得”。由此道理,应当知道“得”是假有。如果说“得”是实有,那么它到底是诸行(有为法)生起的因,还是诸法不离散的因?如果是诸行生起的因,那么对于从来未曾得到的法,既然没有这个作为生因的“得”,就应该永远不生起。由此也应推知,毕竟无法获得。如果是诸法不离散的因,那么一切善、不善、无记法的“得”如果同时存在,它们虽然性质相违,也应该顿时一起现行。这两种情况(作为生因或不离散因)都不合理。
问:十无学支(无漏道品)中的正见和正智,有什么差别? 解释:正见是推求、观察的意思,正智是决断、明了的意思。正见通于有学(因位)和无学(果位),正智只属于无学果位。具体来说,尽智和无生智所缘的境界也有差别。正见缘无漏法,正智如果缘烦恼灭尽,叫做尽智;如果缘未来苦果不再生起,叫做无生智。因为(无生智是)确信自己必定不会退转再生起诸烦恼,所以叫无生智。因此,正智所缘的也可以是有漏的苦谛和集谛。或者,钝根的人可能只有尽智,而没有无生智。
问。诸择灭得于何处立。解云。于能证道而假建立。问。诸非择灭得。于何得法立。解云。不定。若染污法。由六行道蹔伏现行。名非择灭。此得即于治道上立。若自身中阙缘不起。或本诸法非择灭。即于第八识。或众同分。而假立之门。种子非得于何处立。解云。于能违道。随其所应。若已伏断。皆于能违假立非得。若其染种。即于伏道。立现不成。若对种子亦说名种用不成。若约断道唯得。假立种子非得。若无记种。有云。断彼缘缚之时。损彼种子生果功能。即于断道立彼非得。此不应然。能缘贪等。且望色根及以五境。业所成者。名异熟生及威仪工巧劣者。设令断惑本无。即彼二字。即彼能缘烦恼。于种子于。有何因缘。而损伏用。且如身在欲界得离欲时。于此根境及威仪等。所有种子。已断缘时缘纭。应不生果。损种用故。今解此等种子。既是无覆无记。不违治道。即非六行所伏。亦非治道所断。即非损用。亦非断体。故知此种至圆满果。解脱道失所依舍。由非治道。永断二障微细种故。第八净识从种而生。因中染识并所持种。俱时而舍。故云由圣道力永断害故。非断一切能缘缚故。又解。如生无色者。威仪工巧异熟色等彼界全无。损彼种用。用亦可说。而种子不成也。又解。彼五十二。俱列二种种子。以为种子成就。威仪工巧一分并通果。全为自性成就。然释种子成就中。云未为定伏。未为道害。未为邪见所损。而彼不言永断圣道。别属彼无记种子。彼论或可约染污种。伏用断种说。此二道略而不论。无记种子。生得善种子能违之。或邪见用强。故亦对说。若准此释。随其所应。若伏若断皆于能违。假立非得。向自在种子。能不成就。于何法云。且作一释。一切有漏三慧种子。无有非得。一切有情。皆成就故。或可亦有非得。以不现起。即以欲界麤修惑上。而建立之。无漏种子。无姓有情。可有非得。分别种上立之。若尔三乘定姓。更互望有非得有不。此有二释。一云。更互相望容互不成。许有非得。一云。但有无漏种子。即成圣法。非要具足。三乘道种通果无记。亦有二释。一云。依无漏定通所引生。无性不成彼种子故有。非得无性有。有性无无漏故。若有漏定所引通果。一切有情无有非得。有漏定皆悉成故。一云。并成无漏起通。虽无彼所引心。无差别故。总成就也。若威仪等无有非得。以诸异生皆成就故。若至果位。解脱道中。劣无漏并诸无记。失所依舍亦得。说为不成就也。又解威仪等若生无色者。威仪等种不生现行。损彼种用。亦可说为不成就也。
问:各种择灭得是在何处建立的? 解:在能证悟的道上假名建立。
问:各种非择灭得,是在何处得法上建立的? 解:不定。若是染污法,由六行道暂时伏住现行,称为非择灭,这种得就是在对治的道上建立的。若是自身中缺缘不起,或本来诸法的非择灭,就是在第八识或众同分上假名建立的。
问:种子的非得是在何处建立的? 解:在能违逆的道上,随其相应情况。若已伏或已断,都是在能违的道上假立非得。若是染污种子,就在伏道上建立现行不成;若对种子来说,也可称为种子作用不成。若是依断道,只假立种子的非得。
若是无记种子,有人说:断除它的缘缚时,损减那种子生果的功能,就在断道上建立它的非得。这不应如此。能缘的贪等烦恼,姑且相对于色根及五境,由业所成的,称为异熟生及威仪、工巧的劣者。假设断惑本无,那能缘烦恼对种子,有什么因缘能损伏作用呢?譬如身在欲界,得离欲时,对于这些根、境及威仪等的所有种子,已断缘缚时,应当不生果,因为损减了种子作用。
今解:这些种子既然是无覆无记,不违逆对治的道,就不是六行道所能伏,也不是对治的道所能断,既不损减作用,也不断除体性。所以知道这种种子,到圆满果位时,在解脱道中失去所依而舍弃。由于不是对治的道永远断除二障微细种子的缘故,第八清净识从种子而生,因位中的染污识及其所持种子,同时舍弃。所以说“由圣道力永断害故”,不是断除一切能缘缚的缘故。
又解:如生到无色界的人,威仪、工巧、异熟色等,那界中完全没有,损减那种子的作用,作用也可说,而种子不成就。
又解:那五十二种,并列二类种子,作为种子成就。威仪、工巧一分及通果,全为自性成就。然而解释种子成就中说:“未为定伏,未为道害,未为邪见所损”,而那里不说永远断除的圣道,另外归属那些无记种子。那论或许约染污种子,伏用、断种来说,这二道略而不论。无记种子,生得善种子能违逆它,或邪见作用强,所以也相对而说。
若依此解释,随其相应情况,若伏若断,都是在能违的道上假立非得。
问:向来自在的种子,能不成就,是在什么法上说的? 姑且作一种解释:一切有漏的闻、思、修三慧种子,没有非得,因为一切有情都成就。或者也可以说也有非得,因为不现起,就在欲界粗重修惑上建立。无漏种子,无种姓的有情,可以有非得,在分别种上建立。
若这样,三乘定种姓的人,互相看待,有非得还是没有?这有两种解释:一说互相看待,容许互不成就,承认有非得;一说只要有无漏种子,就成就圣法,不一定要具足。
三乘道种及通果无记,也有两种解释:一说依无漏定、通力所引生的,无种姓的人不成就那种子,所以有非得;有姓的人没有无漏,所以没有。若是有漏定所引的通果,一切有情没有非得,因为有漏定都成就。一说都成就,无漏起通,虽然没有那所引的心,但无差别故,总成就。
若威仪等,没有非得,因为一切凡夫都成就。若到果位,解脱道中,劣无漏及一切无记,失去所依而舍弃,也可以说为不成就。
又解:威仪等若生到无色界的人,威仪等种子不生现行,损减那种子的作用,也可以说为不成就。
问。种子所生现行。且据染种何依不成。解云。诸位不同。或有差别。且约五道对诸识。约诸染种并现不成就。资根道。至加行位。第六识中分别烦恼渐伏不起。说现不成。未伏种故。加行道中。现定不成。若约种子用亦不成。若入见道种现二类。俱得不成。若俱生者。第七识俱八地方伏。名现不成。第六识俱身遍二见。并俱贪等四地伏尽。名现不成。若迷事起贪嗔慢等。究竟伏尽。要至八地方名非得。此据任运。若有一类猒烦恼者。六识俱生。入初地时。一时顿伏。令永不行。此亦即是现行非得。若据六行唯麤。俱生迷事起者。伏令不起。随何地中而起伏道。亦同去彼现行非得。若蹔伏种不生现行。损其生用。而说亦有非得。据体不断。亦有成就。如生无色五根种子。损用有体。准此应知。问。立异生性。通于三界见道所断。且如异生唯在欲界。如何乃断三界性也。解云。迷理惑通三界俱立。异生唯一性不成多。
问:由种子所产生的现行现象,暂且就染污种子而言,为什么说它不能成就呢?解答说:这要依据修行阶段的不同,情况会有差别。暂且以五道众生对应各识来说,所有染污种子及其现行现象都是不能成就的。在资粮位和加行位,第六意识中的分别烦恼逐渐被降伏、不再生起,所以说现行不能成就,但种子尚未降伏。在加行道中,现行必定不能成就;如果就种子的作用来说,也不能成就。如果进入见道位,种子和现行这两类,都得以不能成就。至于俱生的烦恼:与第七识相应的,要到第八地才能降伏,称为现行不能成就;与第六识相应的身见、边见,以及与之俱起的贪等烦恼,在四地就完全降伏了,称为现行不能成就。如果是因迷于事相而起的贪、嗔、慢等烦恼,要彻底降伏,必须到第八地才称为不能成就。这是就任运而起的烦恼来说的。如果有一类厌恶烦恼的修行者,与第六识俱生的烦恼,在初入初地时就能一时顿伏,令其永远不生起,这也属于现行不能成就。如果依据六行观只伏粗重烦恼的说法,那些因迷于事相而起的俱生烦恼,降伏令其不生,随在哪一地中修起伏道,也与去除现行不能成就的情况相同。如果是暂时降伏种子、使其不生现行,损减它的生起作用,也可以说是有不能成就;但就种子体性未断而言,也还是有成就的。就像生在无色界的众生,五根种子损其作用而体性犹存,参照这个道理就可以明白。
问:建立凡夫异生性,是通于三界见道所断的烦恼。但像凡夫异生只存在于欲界,为什么却要断除三界的异生性呢?解答说:迷于真理的烦恼遍通三界,所以三界都建立异生性;但异生性本身是一个整体,并非分成多个。
问。非择灭有非得不。依大乘宗。真如无为非择灭摄。此能非得。依行法立。解云。真如本有一切有情皆悉成就。无有非得。若约诠问。容有非得。二障立之门。有漏伏惑。得非择灭。退起烦恼有非得不。为是动不成。为现不成。解云。现行不起名现不成。种子无能自入种。不成所摄。起同事欲者。一云。同事者谓同事业。随其所化。欲谓乐欲。一云。同事欲。于同事业而起乐欲也。
问:非择灭是否有“非得”的情况?根据大乘宗义,真如无为属于非择灭的范畴。这里所说的“非得”,是依据修行法而建立的。解释:真如本来具足,一切众生都已成就,不存在“非得”。如果从言诠的角度问,或许有“非得”的情况。这是从二障建立的角度来说的,有漏的烦恼被伏住时,获得非择灭。如果退转又生起烦恼,是否有“非得”呢?这属于“动不成”还是“现不成”?解释:现行烦恼不生起,称为“现不成”。种子失去功能,自然归入种子,属于“不成”所摄。关于“起同事欲者”,一种解释是:“同事”指共同的事业,随所教化的对象;“欲”指意愿乐欲。另一种解释是:“同事欲”,指对共同的事业生起意愿乐欲。
破命根中。量云。汝宗命根非实命根。离识实有故。犹如如受等。问。外人反难如何通。云大乘命根非假命根。不离识故。犹如受等。解云。问诸无记法。云何耎中上。答。五十五云。谓异熟生及威仪路。不猛利故。俱是下品。诸工巧处。性猛利故。说名中品。变化性极猛利故。是上品。又四种类各有差别。谓无色界异熟是耎品。色界是中品。欲界是上品。若卧若坐是耎威仪。住是中威仪。是上威仪。初习业者。是下工巧。已串习者。是中工巧堪为师者是上工巧。下品修三磨地所得。是耎变化。中品修得。是中变化。上品修得。是上变化。如是等类应知。问。异熟等四唯无记。亦通余性不。答。不定。故五十五云。又异熟生一向无记。二三可得。一有二种。解云。中二通三性。变化通二性。彼云。若依伎乐以染污心发。发起威仪是染污性。若依寂静即是善性。解云。行等威仪为煞盗等。或行道恭敬等。无记下知。若依染着发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工巧。即是善性。解云。染污作煞具等善性。化佛像等善染二性。无记可知。变化有二。为引道八。或为利益诸有情故。而起变化。即是善性。此无染污。俱舍论第四释异生性。初云获一切。若异此者。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理性圣法。应名异生。若尔。彼论应说纯言者。解云。此意云此不获言者。据总未得圣道故。言表离于获。若异我说。全不获故。名为不获者。诸佛世尊唯大乘圣道。不获二乘。应名异生。若尔。应说纯言者。难意云。既不言纯不获一切圣道。如何得智。显全不获。解云。不要须说纯。但总言不获已表纯故。问。萨婆多宗。一云。世第一时。舍异生性。一云。苦法忍生相。舍异生灭相。断十烦恼。一云。二种苦舍。如无间解脱二道者。何意。解第一法时舍。此约生相。彼宗苦忍生相。于未来时。有能舍异生性用。故言有用。言二时共舍者。第一灭时。无间道苦忍生时。如解脱道云。故二时共舍。论难外人。应无色时有别实物。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外道云。无心既立假。无色应立假。解云。心种是定依。于心种上。假立定。色种非定依。总无色中。不立假。
在破除命根理论的部分中,有这样一段论证:你们宗派所说的命根,并不是真实的命根,因为它是离开识而独立存在的实体,就像感受等其他事物一样。有人问:外道反过来责难,该如何回应呢?回答是:大乘所说的命根,不是虚假的命根,因为它不离开识而存在,就像感受等一样。
解释如下:有人问,各种无记法,如何区分下品、中品、上品?回答:根据《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所说,异熟生和威仪路这两类,作用不猛烈,所以都属于下品。各种工巧处,性质比较猛烈,称为中品。变化心,性质极其猛烈,属于上品。再者,这四种类型各自也有差别:无色界的异熟是下品,色界的是中品,欲界的是上品。卧、坐是下品威仪,站立是中品威仪,行走是上品威仪。初学技艺者是下品工巧,已经熟练的是中品工巧,能胜任教导他人的是上品工巧。通过下品修习禅定所获得的是下品变化,中品修习获得的是中品变化,上品修习获得的是上品变化。诸如此类的分类应当了知。
问:异熟生等这四类,只属于无记性,还是也通于其他性质(善、恶)?回答:不一定。所以《瑜伽师地论》第五十五卷说:“又,异熟生一向是无记性;威仪路和工巧处两种,可以具有三性(善、恶、无记);变化心则通于善和无记二性。”那里面说:如果依靠歌舞伎乐,以染污心发起威仪,这威仪就是染污性;如果是为了寂静修行而发起,就是善性。解释:例如,行走等威仪是为了杀生、偷盗等恶行,或者为了恭敬绕塔等善行,无记的情况可以类推。如果出于贪染执着而发起工巧,就是染污性;如果是以善的动机努力去做,就是善性。解释:染污的比如制作杀生工具等,善的比如化现佛像等。变化心有善和无记二性,没有染污性,这可以理解。变化有两种:为了引导众生,或者为了利益有情而发起变化,就是善性。
《俱舍论》第四卷解释“异生性”(凡夫性)时,一开始说“不获得一切(圣法)”。如果不是这样理解,那么诸佛世尊也没有成就声闻、缘觉的圣法,难道也该称为异生(凡夫)吗?如果那样,那部论就应该加上“纯粹”这个词才对。解释:这里的意思是,这个“不获得”的说法,是根据总体尚未证得圣道而言的,用这个词表示远离了“获得”。如果不同于我的解释,认为要完全不获得一切圣道才叫“不获得”,那么诸佛世尊只获得了大乘圣道,没有获得二乘圣道,就应该叫异生了。如果那样,论中就应当说“纯粹不获得”才对。责难的意思是:既然没有说“纯粹不获得一切圣道”,怎么能知道是指完全不获得呢?解释:不一定需要说“纯粹”,只要总说“不获得”,就已经表示“纯粹不获得”的意思了。
问: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的观点,一种认为在世第一法(即将见道前的最后一位)时舍弃异生性;一种认为在苦法忍(见道位最初的心)生起时,其生相能舍弃异生性的灭相,并断除十种烦恼;还有一种认为两种苦忍(无间道、解脱道)共同舍弃,就像无间道和解脱道的关系。这是什么意思呢?解释第一种“在世第一法时舍弃”:这是从“生相”的角度说。他们宗派认为苦法忍的生相在未来位时,就有能舍弃异生性的作用,所以说“有用”。说“二时共舍”是指:世第一法灭时(无间道),和苦法忍生时(解脱道),所以说两个时刻共同完成舍弃。
论文中责难外道:你们应该主张在无色界定时,也有一个别的实在事物,能够障碍色法,才叫“无色定”。外道反驳说:既然“无心”(灭尽定)可以安立假名,那么“无色”也应该可以安立假名。解释:心的种子是禅定的所依,所以在心种子上可以假立“定”。但色的种子不是无色界定的所依,所以在完全没有色的情况下,不另外安立假名。
问。猒色生无色。一切色皆无。猒心入无心。一切心非有。解云。猒色生无色。亦许有细色。猒心入无心。亦得有细心。问。猒色生无色。业灭色皆尽。猒心入无心。异熟心亦无。解云。业色皆所猒。业色无色无。异熟心细。猒麁不猒细。问。色有业非业。业色皆所猒。心中三性殊。异熟心猒尽。解云。业色非总报。所行皆猒尽。细心总报收。细心非猒尽。问。猒心种子已前。何刹那中。名微微心。解云。最后刹那名微微心。第二刹那已前。总名微心。问。无想异熟以何义业感。解云。无想之思招彼异熟。问。无想俱思通总现种。于二思内以何因。解云。此有二释。一约种子。二约现行。于种子中分成二释。一云。微微之思熏成种时。即此种子。一刹那中有二种力。一能招彼总报第八。名真异熟。有一分力。应防彼六纭识。令不能生现行。即此无心。名无想报。然此分位真异熟。而假立故。亦名异熟。一云。此所熏种。而初刹那有力。感彼第八。第二刹那应防力增。即能感彼无心分位。以能遮彼六识种生。不生果故。余义同前。一云。唯是现思。微心已前现行思力。能感彼天第八异熟。微微心时猒力强故。能感彼意无心之报。由现思故。生彼天中。六识暂起。猒增上故。后更不生。遮防思力伏彼种子故。又解云。微心位思感第八识。微微之思招彼六识。暂时现起。此二位思至无心位。就能招彼天六识。不起时善分位。问。依大乘。灭定有漏无漏耶。解云。无漏。问。有漏心劳虑故须猒。无漏非劳虑心。非成所猒。解云。无漏虽无劳虑。为成就功德。故须入定。随诸有情见闻。增长道故。
问:厌恶色界而生于无色界,是否一切色法都不存在?厌恶心识而进入无心定,是否一切心识都不生起? 解答:厌恶色界生于无色界,仍允许有极细微的色法存在;厌恶心识进入无心定,仍有极细微的心识持续。
问:厌恶色界生于无色界,业力所感的色法皆尽;厌恶心识进入无心定,异熟心是否也完全消失? 解答:业力所感的色法是所厌对象,在无色界中业力色法不存在;而异熟心极其微细,厌恶的对象是粗显心识,不涉及微细心识。
问:色法有业力所感与非业力所感之分,业力色法皆属所厌对象;心识则具善、恶、无记三性差异,为何异熟心也被完全厌弃? 解答:业力色法非属总报,所对境皆可厌尽;微细心识属总报所摄,故非全然可厌。
问:厌离心识的种子在现行之前,于哪一刹那称为“微微心”? 解答:最后一刹那名为“微微心”,第二刹那之前统称为“微心”。
问:无想天的异熟果报由何种业力所感? 解答:由追求无想状态的思心所招感彼处异熟。
问:无想天所俱思心通于现行与种子,二者中以何者为感果主因? 解答:此处有两种解释:一从种子角度,二从现行角度。 种子说中又分两解: 一说:微微心之思熏成种子时,此种子于一刹那中具两种功能:一能招感总报第八识,称为真异熟;另一功能能遮防前六识,令其不得现行,此无心状态即名无想报。此分位虽依真异熟假立,亦得称异熟。 另一说:所熏种子于初刹那有力感招第八识,第二刹那遮防力增强,即能感得无心分位,因其能遮止六识种子生果,余义同前。 现行说则认为:微心之前的现行思力感招彼天第八识异熟;微微心时厌离心强,故能感得意识暂时不起之报。由现行思故,生彼天中六识暂现后,因厌离心增上永不复起,此遮防思力伏住六识种子。 另有解:微心位思感第八识,微微心思招感六识暂时现起,此二位思至无心位时,即成就彼天六识不起的善分位。
问:依大乘教义,灭尽定属有漏还是无漏? 解答:属无漏。
问:有漏心因劳虑故须厌离,无漏心非劳虑所成,何以也需厌弃? 解答:无漏虽无劳虑,为成就功德故须入定;亦随众生见闻因缘,为令其道业增长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