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下
大慈恩寺沙门大乘光撰
今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其五门者,第一、诸论不同,第二、假实分别,第三、四界分别,第四、三性分别,第五、废立六位。
现在简单用五个方面来分析心所有法。这五个方面是:第一、各种理论的不同说法,第二、真假分别,第三、四界分别,第四、三性分别,第五、确立六位分类。
第一、诸论不同者,若依此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论,但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二教。若依《显扬论》及《五蕴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并同此论,无有差别。若依《杂集论》,心所有法五十五,自余诸数并同此论,唯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谓萨迦耶见、边执、见取、戒禁取、邪见。此即诸论显数不同。
第一,各种佛经论著的说法不一样。
如果按照这部《成唯识论》来说,心理活动相关的法有五十一类,包括:五种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五种特定情况下的心理活动,十一种善的心理活动,六种根本烦恼,二十种随烦恼,还有四种不定的心理活动。
如果按照《瑜伽师地论》来说,有五十三类。其中五十一种和《成唯识论》相同,只是在随烦恼里,多加了“邪欲”和“邪胜解”这两种。
如果按照《显扬圣教论》和《五蕴论》来说,心理活动相关的法有五十一类,都和《成唯识论》一样,没有差别。
如果按照《杂集论》来说,心理活动相关的法有五十五类。其他数量和《成唯识论》相同,只是在六种根本烦恼里,把“不正见”这一项又分成了五种,就是:萨迦耶见、边执见、见取见、戒禁取见、邪见。
这就是各种论著在数目上显示出来的不同。
问曰:「何故《瑜伽》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诸论并无,此有何意?」
有人问:“为什么《瑜伽师地论》在随烦恼里,还加上了邪欲和邪胜解?其他论典都没有提到这两项,这有什么特别用意呢?”
解云:「《瑜伽论》所以更加邪欲、邪胜解者,为别境五中,念、定、慧三入随烦恼,当知欲与胜解亦入随烦恼中。又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瑜伽论》之所以把邪欲和邪胜解也加进去,是因为在五种别境心所中,念、定、慧这三样已经归入随烦恼了。要知道,欲和胜解也应该归入随烦恼。而且这两样心所,障碍修行的意义很重,所以也归入随烦恼里。
问:「既如是者,诸论何故不说?」
问:“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各种佛经论著里都没有提到呢?”
答:「诸论不说者,为念、定、慧三,五根摄故,亲为近障,过失重故,所以入随烦恼中。」
回答:各种论著里没有单独列出它们,是因为念、定、慧这三者,已经包含在五根之中了。它们直接就是修行的主要障碍,过失很严重,所以被归入随烦恼里面。
问曰:「欲与胜解,五根不摄,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随烦恼?若尔,何故遍行五数亦不入随烦恼中?」
有人问:“欲望和胜解这两种心所,并不属于五根的范围,为什么《瑜伽师地论》却把它们归入随烦恼里呢?如果这样解释,那么为什么遍行心所中的五种,也不被归入随烦恼呢?”
解云:「此之二数,虽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摄,为障是稍轻,若望遍行,还是其重。故《瑜伽论》以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解释一下: 这两个数字,虽然和念、定、慧这三者相比,不属于五根的范畴,造成的障碍相对较轻,但如果和遍行烦恼相比,障碍还是算重的。 所以《瑜伽论》认为这两个数字的障碍意义重大,因此归入了随烦恼之中。
问曰:「何故《杂集论》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见?诸论并合为一,此有何意?」
有人问:“为什么《杂集论》把烦恼分为六种,又把不正见单独展开成五种见解?其他论著都把这五种合为一种,这有什么特别的用意吗?”
解云:「诸论所以合为一者,以此五见同是慧性,对法论所以开为五者,约行解不同开之为五。此亦开合为异,亦无妨难。」
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说法:
有些佛经理论把这五种错误的看法合在一起说,是因为它们本质上都属于"慧"的范畴——也就是我们理解事物的认知能力。
但《对法论》这部经典把它们分开成五种,是因为在实际修行和理解上,这五种错误各有各的特点,分开讲更清楚。
这两种说法其实只是表达方式不同——一个是合起来说,一个是分开讲——本质上并不矛盾,也不会互相妨碍。
第二、假实分别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论》,二十七种是其实有,余是假立。二十七是实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舍、不害。当知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四法上假,不害即是无嗔上假故。
第二,关于假法和实法的区分。
心所有法,如果按照《瑜伽师地论》的说法,有二十七种是真实存在的,其余的都是假名安立的。
这二十七种实有的心所是: 遍行心所五种, 别境心所五种, 善心所中的八种——但要除去不放逸、舍、不害这三种。
要知道,不放逸和舍这两种心所,是在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这四种法的基础上假名安立的。 不害这种心所,则是在无嗔的基础上假名安立的。
论云:「问:『是诸善法,几世俗有?几实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分故,即如是法离杂染义,建立为舍;治杂染义,立不放逸。不害即是无嗔分,故无别实物。烦恼六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一是假有,谓不正见。」
论中问:“这些善法,哪些只是名义上存在?哪些是真实存在的呢?” 回答说:“有三种是名义上存在的,就是不放逸、舍和不害。” 为什么呢?不放逸和舍,其实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这几种品质的一部分。把“离杂染”这个意思,安立为“舍”;把“对治杂染”这个意思,安立为“不放逸”。不害其实就是“无嗔”的一部分,所以它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 烦恼有六种,其中五种是真实存在的,就是贪、嗔、痴、慢、疑。有一种是名义上存在的,就是“不正见”。
论云:「根本烦恼六: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问:『是诸烦恼,几世俗有?几实物有?』答:『见是世俗有,是慧分故。余是实物有,别有心法故。』」随烦恼为假为实者,若依《瑜伽.决择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随烦恼中,合二十四总名随烦恼分,亦无邪欲、邪胜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邪胜解故。〈决择分〉中云:「复次,随烦恼自性云何?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憍、害、无惭、无愧、惛沈、掉举、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乱、不正知、恶作、睡眠、寻伺。如〈本地分〉已广宣说,如是等类,名随烦恼自性。复次,此烦恼,几世俗有?几实物有?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种是实物有,余是假有。谓忿、恨、恼、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俗有,悭、憍、掉举三,是贪分故,示世俗有。覆、诳、谄、惛沈、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九法,是痴分故,皆是世俗有。放逸是贪、嗔、痴分,亦是假世俗有。寻、伺二种,是身、语、意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实有,二十四是假有。若依《对法论》文,二十二是实物有,余并假有。言二十二实物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实有,四是假有。故《对法论》云:「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性。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故知无痴,用慧为性,更无别体。」不放逸、舍并云:「依止正勤,无贪、嗔、痴,是故依此四法假立。」言不害者,是无嗔善根一分,心悲愍为体。当知不害、不离无嗔,故亦是假。根本烦恼为有十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五是假有,谓五见,离慧之外无别性故。随烦恼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故论云:「当知忿等是假建立,离嗔等外无别性故。」谓忿、恨、恼、嫉、害此五是嗔一分,与《瑜伽》同,悭、憍是贪一分,掉举是贪一分,此三是贪分,亦《瑜伽》同。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贪嗔痴四法假立,亦《瑜伽》同。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假立,不信、懈怠二数是痴分,竝是假立,与《瑜伽》不同。谓《瑜伽》说此四是实物有,今《对法》言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不信、懈怠二数是愚痴分,故不同《瑜伽》。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忘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为性,覆、睡眠、恶作是愚痴分。寻、伺二数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谓推度、不推度有差别故。《大乘瑜伽论》中云:「随烦恼中九数,谓覆、诳、谄、惛沈、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竝是痴分。」今《对法》中唯覆、惛沈、睡眠、恶作四是愚痴分,余五不同。谓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一分。当知并是作论者意异,各说一义。西国诸德并云:「随烦恼中七是实有,谓无惭、无愧、惛沈、掉举、不信、懈怠、心乱,此七数并别有体。」
论里说:“根本烦恼有六种: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问:‘这些烦恼,哪些是假名安立的?哪些是真实存在的?’答:‘“见”是假名安立的,因为它属于智慧的范畴。其余的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它们各自是独立的心法。’”
关于随烦恼是假是实的问题,如果依据《瑜伽师地论·决择分》,四种不定法也归入随烦恼中,合起来二十四种总称为随烦恼分,其中没有邪欲和邪胜解这两种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种,增加了邪欲和邪胜解。
《决择分》中说:“再者,随烦恼的自性是什么?就是忿、恨、覆、恼、嫉、悭、诳、谄、憍、害、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乱、不正知、恶作、睡眠、寻、伺。正如《本地分》已经详细说明的那样,这些类别,就叫做随烦恼的自性。再者,这些烦恼,哪些是假名安立的?哪些是真实存在的?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这四种是真实存在的,其余是假名安立的。忿、恨、恼、嫉、害这五种,是嗔恚的一部分,都是假名安立的。悭、憍、掉举这三种,是贪欲的一部分,也是假名安立的。覆、诳、谄、昏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这九种法,是无明愚痴的一部分,都是假名安立的。放逸是贪、嗔、痴三者的混合,也是假名安立的。寻、伺这两种,是身、语、意造作行为的一部分,也属于智慧的范畴,两者都是假名安立的。”
如果依据《瑜伽师地论》,有二十七种是真实存在的,二十四种是假名安立的。如果依据《对法论》的文字,有二十二是真实存在的,其余都是假名安立的。说二十二种真实存在,指的是遍行心所五种、别境心所五种、善心所十一种中,有七种是真实存在的,四种是假名安立的。所以《对法论》说:“无痴,指的是通过报得、教示、证悟而产生的智慧,以抉择判断为本质。报得、教示、证悟的智慧,指的是与生俱来的、听闻产生的、思惟产生的、修习产生的智慧,应该依次理解。抉择,指的是智慧与精进、勇猛相伴。所以知道无痴,是以智慧为本质,并没有另外独立的体性。” 不放逸和行舍都说:“是依止于正精进,以及无贪、无嗔、无痴而建立的,所以是依据这四种法假名安立的。” 说不害,是无嗔善根的一部分,以心的悲悯为体性。应当知道不害不离开无嗔,所以也是假名安立的。
根本烦恼十种中,有五种是真实存在的,就是贪、嗔、痴、慢、疑。五种是假名安立的,就是五种邪见,因为它们离开智慧之外没有独立的体性。随烦恼及不定心所合起来二十四种,都是假名安立的。所以论中说:“应当知道忿等是假名建立的,离开嗔恚等之外没有独立的体性。” 就是说忿、恨、恼、嫉、害这五种是嗔恚的一部分,这与《瑜伽师地论》相同。悭、憍是贪欲的一部分,掉举是贪欲的一部分,这三种是贪欲的部分,也与《瑜伽师地论》相同。放逸是依止于懈怠以及贪、嗔、痴这四种法假名安立的,也与《瑜伽师地论》相同。无惭、无愧这两种,是贪、嗔、痴混合假名安立的。不信、懈怠这两种,是无明愚痴的部分,都是假名安立的。这与《瑜伽师地论》不同。因为《瑜伽师地论》说这四种是真实存在的,现在《对法论》说无惭、无愧两种是贪、嗔、痴的混合,不信、懈怠两种是愚痴的部分,所以不同于《瑜伽师地论》。
谄、诳这两种,是贪欲和愚痴的混合。散乱这一种,是贪、嗔、痴的混合。忘念、不正知是以烦恼中的念和慧为体性。覆、睡眠、恶作是愚痴的部分。寻、伺这两种,或者以思为体性,或者以慧为体性,指的是有推度思量和无推度思量的差别。
《大乘瑜伽论》中说:“随烦恼中有九种,就是覆、诳、谄、昏沉、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都是愚痴的部分。” 现在《对法论》中只有覆、昏沉、睡眠、恶作这四种是愚痴的部分,其余五种不同。就是说散乱这一种是贪、嗔、痴的混合,谄、诳两种是贪欲和愚痴的混合,失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和慧的混合。应当知道这都是作论者各自的观点不同,各自阐述了一种道理。
西方印度的诸位大德都说:“随烦恼中有七种是真实存在的,就是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这七种都有独立的体性。”
问曰:「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别体者,论有诚文。惛沈、掉举、散乱三数而有别体,何以得知?」
有人问:“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这四种烦恼各有独立的体性,论典中有明确的文字说明。但昏沉、掉举、散乱这三种烦恼,说它们也有独立的体性,这是怎么知道的呢?”
解云:「为掉举数,论判是其贪分,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贪不与嗔、痴相应。若尔,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既言掉与一切烦恼相应,故知掉别有体。掉既言是贪一分、有别体,当知惛沈,散乱亦言唯是痴分,故知亦有别体。而准《对法》文,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则是实有。此随烦恼二十中,唯此无惭、无愧、惛沈、掉举、不信、懈怠、心乱七数,谓是贪嗔痴分;其余十三数,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并是假有。不定四数中,睡眠、恶作亦言是愚痴分,亦有别体。谓睡眠用想欲为性,离想外无别体故。故《显扬论》言:『梦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虚。』故知睡眠是欲想性,谓是痴分,虽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欲想性故,当知亦是假立;恶作无文。但西国诸师相传云:『或是慧,虽言痴分,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思是慧性,离思慧外,无别体故,故知亦是假立。寻、伺两数,离思离慧无别性故,亦是假立。西国诸师相传云:『无痴善根亦有别体。』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三是假有,谓舍、不放逸、不害,余是实有。』故知无痴亦有别体。又云:『大悲用无痴善根为性,与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摄。』故知无痴别有体性。」
解释里说:掉举这个烦恼,论典里判定它是贪的一部分。如果这个烦恼离开了贪就没有独立的本体,那么贪就不应该和嗔、痴一起生起。如果是那样,掉举这个独立的烦恼,就不能和一切烦恼一起生起了,这就有了过失。既然说掉举能和一切烦恼一起生起,所以知道掉举有它独立的本体。
掉举既然说是贪的一部分,又有独立的本体,那么就应该知道,昏沉、散乱也说是痴的一部分,所以它们也有独立的本体。
而根据《对法》的经文,只是在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的一部分,这放逸是真实存在的。在这二十个随烦恼里,只有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心乱这七个烦恼,说是贪、嗔、痴的一部分;其余十三个烦恼,有的说是一部分,有的说是依止而生,所以知道这些都是假名安立的。
在四个不定烦恼中,睡眠、恶作也说是愚痴的一部分,它们也有独立的本体。睡眠是以想和欲作为它的性质,离开了想,就没有独立的本体。所以《显扬论》说:梦是欲望和想念造成的,这也大多是虚妄的。所以知道睡眠是欲望和想念的性质,说它是痴的一部分,虽然离开了痴有独立的本体,但因为是欲望和想念的性质,所以应当知道它也是假名安立的;恶作没有明确的经文。
只是西域的各位论师相传都说:恶作或许是慧的性质,虽然说是痴的一部分,离开了痴有独立的本体。但它是思和慧的性质,离开了思和慧,就没有独立的本体,所以知道它也是假名安立的。
寻、伺这两个烦恼,离开了思和慧就没有独立的性质,所以也是假名安立的。
西域的各位论师相传都说:无痴这个善根也有独立的本体。怎么知道的呢?
第一,《瑜伽师地论》中只说:十一个善心里,有三个是假名安立的,就是舍、不放逸、不害,其余的是真实有的。所以知道无痴也有独立的本体。
又说:大悲以无痴善根作为它的性质,和二十二根里的慧根不说互相包含。所以知道无痴有它独立的本体性质。
问曰:「若尔,何故《对法论》云:『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体。』《释论》云:『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有人问:"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对法论》里说:'无痴,指的是报教证智,以决择为体。'《释论》里解释说:'报教证智,指的是生来就有的、听闻佛法产生的、思惟产生的、修行产生的智慧,应该按这个顺序来理解。决择,指的是智慧与勇猛精进同时具备。'这段文字为什么说无痴是智慧的性质呢?"
解云:「无痴善根但对治痴,如无贪、无嗔、但对治贪嗔,别更无行相。《对法论》中,就行相以释无痴,非谓无痴善根则是慧性。若从此义,心所有法五十一中,三十是实有,余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实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八,加无痴,根本烦恼五,除不正见,随烦恼七,合此三十是实有,余是假有。」
解释一下:无痴这种善根,它的作用就是专门对治愚痴的,就像无贪、无嗔专门对治贪心和嗔心一样,它本身没有其他特别的表现形式。《对法论》中,是从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解释无痴的,并不是说无痴这种善根就等同于智慧的本性。如果按照这个道理来理解,在心所有法的五十一种当中,有三十种是真实存在的,其余的都是假名安立的。说三十种是真实存在的,指的是:遍行心所有五种,别境心所有五种,善心所有八种,根本烦恼有五种,随烦恼有七种,把这些加起来一共三十种是真实存在的,其余的都是假名安立的。
第三、四界分别者,四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无漏界。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一通四界,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十四通三界,三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十四谓贪、慢、疑、无明、不正见、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举、忘念、不生知散乱、憍,四通二界,二界谓欲界、色界、四数谓谄、诳、寻、伺。十数唯欲界,十数谓嗔、忿、恨、恼、覆、嫉、悭、害、无惭、无愧。
第三、关于四种境界的区分。四种境界指的是:欲界、色界、无色界、无漏界。在五十一种心所法中,有二十一种通用于这四种境界。这二十一种包括:- 五种遍行心所 - 五种别境心所 - 十一种善心所 有十四种心所只通用于三界,也就是欲界、色界、无色界。这十四种是:贪、慢、疑、无明、不正见、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举、忘念、散乱、憍 有四种心所只通用于二界,也就是欲界和色界。这四种是:谄、诳、寻、伺 有十种心所只存在于欲界。这十种是:嗔、忿、恨、恼、覆、嫉、悭、害、无惭、无愧
第四、三性分别者,三性谓善、不善、无记。于五十一心所有法中,十四通三性。十四者,谓遍行五,别境五,不定四。十六通二性,二性谓不善性、无记性。言十六者,谓烦恼中贪、慢、疑、无明、不正见;随烦恼中十一,谓谄、诳、憍、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二十一唯一性,若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恼、嫉、悭、害、无惭、无愧,此十唯不善。
第四,关于三种性质的区别。 这三种性质指的是:善、不善、无记。
在五十一个心所法中,有十四个是通于这三种性质的。 这十四个包括:遍行五、别境五、不定四。
有十六个是通于两种性质的,这两种性质是不善性和无记性。 这十六个包括:烦恼中的贪、慢、疑、无明、不正见; 随烦恼中的十一个:谄、诳、憍、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
有二十一个是只属于一种性质的。 其中善的十一个,只属于善性; 嗔、忿、恨、覆、恼、嫉、悭、害、无惭、无愧这十个,只属于不善性。
第五、废立六位者,依《瑜伽论》,略以四义废立心所有法。言四义者,一、处,二、地,三、时,四、一切。处谓三性,地谓九地,时谓刹那相续,一切谓俱起。今约此四义明具多少。就中有二,先明六位具义多少,后明六位废立所由。
第五、关于设立和废除六种心所法的说明,是根据《瑜伽师地论》的观点,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讨论心所法的设立和废除。这四个方面是:第一、处,第二、地,第三、时,第四、一切。处指的是善、恶、无记三种性质;地指的是三界九地;时指的是刹那和相续;一切指的是同时生起。现在我们就从这四个方面来说明心所法具备多少。这部分内容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说明六位心所法具备这些方面的情况,然后说明设立和废除六位心所法的理由。
先明六位具义多少者,遍行五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续,四、是俱起。别境五法具二阙二:言具二者,一、通三性,二、遍九地;言阙二者:一、非相续,二、非俱起。善十一法有一阙三:言有一者,谓遍九地;言阙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续,三、非俱起。烦恼六者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本烦恼性;言无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初之一门亦为简随烦恼故,所以更加余之四门。并依《瑜伽论》,随烦恼二十,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随烦恼性;言无四者,谓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初之一门为简本烦恼性,是以更加余之四门。并依《瑜伽论》,不定四法有一阙三:言有一者,谓通三性;言阙三者,谓一、非遍九地,二、非相续,三、非俱起。
首先说明一下,这六类心所法各自具备多少种特性。“遍行”这五种心所法具备四种特性:第一,它们能遍及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第二,它们能遍及欲界、色界、无色界这九地。第三,它们是持续不断生起的。第四,它们是同时一起生起的。“别境”这五种心所法具备两种特性,缺少两种特性。说它具备两种特性是指:第一,它们能通于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第二,它们能遍及九地。说它缺少两种特性是指:第一,它们不是持续不断生起的。第二,它们不是同时一起生起的。“善”这十一种心所法具备一种特性,缺少三种特性。说它具备一种特性是指:它们能遍及九地。说它缺少三种特性是指:第一,它们不通于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第二,它们不是持续不断生起的。第三,它们不是同时一起生起的。“烦恼”这六种根本烦恼具备一种特性,不具备四种特性。说它具备一种特性是指:它们具有根本烦恼的性质。说它不具备四种特性是指:第一,它们不通于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第二,它们不能遍及九地。第三,它们不是持续不断生起的。第四,它们不是同时一起生起的。这里设立第一条特性,是为了把它们和随烦恼区分开来,所以又额外增加了后面四条特性来进一步说明。这些都是依据《瑜伽师地论》的说法。“随烦恼”这二十种心所法具备一种特性,不具备四种特性。说它具备一种特性是指:它们具有随烦恼的性质。说它不具备四种特性是指:第一,它们不通于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第二,它们不能遍及九地。第三,它们不是持续不断生起的。第四,它们不是同时一起生起的。这里设立第一条特性,是为了把它们
言废立六位所由者,初、得后五位,对其遍行,以明废立。遍行五法,具四义故,名遍行;余皆不具,非遍行摄。别境五法俱具二义,谓通三性及遍九地,然非相续亦非俱起,阙此二义不名遍行。善十一法俱具一义,谓遍九地,然非遍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阙此三义,不名遍行。烦恼六法,四皆不具,谓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四义并阙,不名遍行。随烦恼法,如烦恼说。不定四法,俱具一义,谓通三性,然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三义阙故,不名遍行。
要解释为什么建立这六类心所,先说后五类,和遍行心所对比,来说明设立的理由。遍行心所有五个,它们具备四个特点,所以叫“遍行”;其他心所都不完全具备这些特点,所以不归入遍行。别境心所有五个,它们具备两个特点:一是通于善、恶、无记三性,二是遍及欲界、色界、无色界九地。但它们不是连续不断地生起,也不是所有五个同时生起。缺少了“相续”和“俱起”这两个特点,所以不叫遍行。善心所有十一个,它们具备一个特点:遍及九地。但它们不通于三性,也不是连续不断生起,也不是所有同时生起。缺少了这三个特点,所以不叫遍行。根本烦恼有六个,其中四个特点都不具备:不通于三性,不遍及九地,不是连续生起,也不是所有同时生起。四个特点都缺,所以不叫遍行。随烦恼的情况,和根本烦恼一样。不定心所有四个,它们具备一个特点:通于三性。但它们不遍及九地,也不是连续生起,也不是所有同时生起。缺少了这三个特点,所以不叫遍行。
第二、将余五位对别境位,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二阙二,入别境中,余则不尔,非别境摄。遍行五法虽通三性及遍九地,但为相续及为俱起,二义不同,非别境摄。善十一法虽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一义有异,非别境摄。烦恼六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二义有异,非别境摄。随烦恼法,对其别境废立如烦恼说。不定四法,虽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遍九地,一义不同,非别境摄。
第二、把其他五位心所和别境位心所对照,根据含义的有无,来说明为什么有些要排除,有些要建立。
如果具备两种含义,缺少两种含义,就归入别境心所;其他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不属于别境心所。
遍行五种心所,虽然能通于善、恶、无记三性,也遍及九地,但因为它有两种含义不同:一是能相续不断,二是能同时俱起,所以不属于别境心所。
善十一种心所,虽然遍及九地,也不是相续不断的,也不是同时俱起的,但因为它不能通于三性,这一种含义有差异,所以不属于别境心所。
烦恼六种心所,虽然不是相续不断的,也不是同时俱起的,但因为它不能通于三性,也不遍及九地,这两种含义有差异,所以不属于别境心所。
随烦恼心所,对照别境心所,排除和建立的理由,和烦恼心所的说法一样。
不定四种心所,虽然能通于三性,也不是相续不断的,也不是同时俱起的,但因为它不遍及九地,这一种含义不同,所以不属于别境心所。
第三、将余五位对善十一,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一阙三,入善法中,余则不尔,非善法摄。遍行五法,虽遍九地,但为通三性,亦相续,复俱起,阙三义故,不入善中。别境五法,虽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通于三性,一义不同,非善中摄。烦恼六法,虽非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不遍九地,一义不同,不入善中。随烦恼法,如烦恼说。不定四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通于三性,非遍九地,二义有异,非入善中。
第三、把其他五位心所与十一个善心所对照,从含义的有无来说明为什么有的归入善法、有的不归入善法。具备一个条件而缺少三个条件的,就归入善法中;其他的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属于善法。
遍行五法,虽然普遍存在于九地,但因为它们通于善、恶、无记三性,又是相续生起,还能同时俱起,缺少善法的三个条件,所以不归入善法中。
别境五法,虽然普遍存在于九地,也不是相续生起,又不能同时俱起,但因为它们通于三性,有一个条件与善法不同,所以不归入善法中。
烦恼六法,虽然不通于三性,也不是相续生起,又不能同时俱起,但因为它们不普遍存在于九地,有一个条件与善法不同,所以不归入善法中。
随烦恼法,和烦恼法的情况一样。
不定四法,虽然不是相续生起,也不能同时俱起,但因为它们通于三性,又不普遍存在于九地,有两个条件与善法不同,所以不归入善法中。
第四、将余五位对烦恼六,约义有无,以明废立,有一无四,入烦恼中,余法不尔,非烦恼摄,遍行五法,但为通于三性,遍九地,亦是相续,复是俱起,亦非本惑,五义并阙,非烦恼摄。别境五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通三性,亦遍九地,复非本惑,三义不同,非烦恼摄。善十一法虽非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遍九地,非本烦恼,二义不同,非烦恼摄,随烦恼二十法虽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本烦恼,一义不同,非烦恼摄。四不定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通三性,非本烦恼,二义不同,非烦恼摄。
第四,把其余的五位法,对照烦恼的六个特征,根据含义的有无,来说明为什么设立或排除。烦恼具备其中一个特征,不具备其余四个,所以归入烦恼之中。其他的法不是这样,不属于烦恼的范围。
遍行五法,虽然能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遍及九地,也是相续生起,又是同时俱起,但它不是根本烦恼,五个特征都缺少,所以不属于烦恼。
别境五法,虽然不是相续生起,也不是同时俱起,但它能通于三性,也遍及九地,又不是根本烦恼,有三个特征不同,所以不属于烦恼。
善十一法,虽然不通于三性,也不是相续生起,又不是同时俱起,但它遍及九地,不是根本烦恼,有两个特征不同,所以不属于烦恼。
随烦恼二十法,虽然不通于三性,不遍及九地,也不是相续生起,又不是同时俱起,但它不是根本烦恼,只有一个特征不同,所以不属于烦恼。
四不定法,虽然不遍及九地,也不是相续生起,又不是同时俱起,但它能通于三性,不是根本烦恼,有两个特征不同,所以不属于烦恼。
第五、将余五位对随烦恼,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一阙四,入随烦恼,余法不尔,非随烦恼。遍行五法,但为通三性,遍九地,亦相续,复俱起,复非随惑,五义不同,非随烦恼摄。别境五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通于三性,亦遍九地,非随烦恼,三义不同,非随烦恼。善十一法,虽非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遍九地,非随烦恼,二义不同,非随烦恼。烦恼六法,虽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随烦恼,一义不同,非随烦恼。不定四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通三性,非随烦恼,二义不同,非随烦恼。
第五点,把其他五类心所和随烦恼对照起来,根据含义上的具备或缺失,来说明为什么有的算、有的不算。只有一项符合的,就归入随烦恼;其他心所不符合,所以不算随烦恼。
遍行这五种心所,虽然能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遍及九地,也能相续生起,还能同时俱起,但它们不是随烦恼。因为五项条件不同,所以不归入随烦恼。
别境这五种心所,虽然不能相续生起,也不能同时俱起,但它们能通于三性,也遍及九地,所以不是随烦恼。有三项条件不同,因此不归入随烦恼。
善这十一种心所,虽然不通于三性,不能相续生起,也不能同时俱起,但它们不遍及九地,所以不是随烦恼。有两项条件不同,因此不归入随烦恼。
根本烦恼这六种心所,虽然不通于三性,不遍及九地,也不能相续生起,也不能同时俱起,但它们不是随烦恼。有一项条件不同,因此不归入随烦恼。
不定这四种心所,虽然不遍及九地,不能相续生起,也不能同时俱起,但它们能通于三性,所以不是随烦恼。有两项条件不同,因此不归入随烦恼。
第六、将余五位对四不定,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一阙三,名四不定,余法不尔,非不定摄。遍行五法,虽通三性,但为遍九地,亦相续,复俱起,三义不同,非入不定。别境五法,虽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遍九地,一义不同,非入不定。善十一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遍九地,二义不同,非不定摄。烦恼六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一义不同,非不定摄。随烦恼二十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一义不同,非不定摄。上来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讫。
第六,把其他五类心所和“四不定”作比较,从道理上分析它们是否具备某些条件,来说明为什么只有这四种算“不定”,而其他不算。
“四不定”的定义是:只具备“通三性”这一个条件,但缺少“遍九地”“相续”“俱起”这三个条件。其他心所法不符合这个标准,所以不归入“不定”类。
遍行五法,虽然也通三性,但它们同时具备“遍九地”“相续”“俱起”这三个条件,和“四不定”的条件不同,所以不算“不定”。
别境五法,虽然也通三性,但它们不具备“相续”和“俱起”的条件,只具备“遍九地”这一个条件,和“四不定”的条件不同,所以不算“不定”。
善十一法,它们不具备“相续”和“俱起”的条件,也不具备“通三性”和“遍九地”这两个条件,和“四不定”的条件不同,所以不归入“不定”类。
烦恼六法,它们不具备“遍九地”“相续”“俱起”的条件,也不具备“通三性”这一个条件,和“四不定”的条件不同,所以不算“不定”。
随烦恼二十法,它们不具备“遍九地”“相续”“俱起”的条件,也不具备“通三性”这一个条件,和“四不定”的条件不同,所以不算“不定”。
以上,我们简要地从五个方面分析
论云:「第三色法者,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者。
论中说:“第三类色法,简单来说有十一种:一是眼,二是耳,三是鼻,四是舌,五是身,六是色,七是声,八是香,九是味,十是触,十一是法处所摄色。”
此则第三、明色法,就中有二:初、牒章,第二、举数列名。言第三色法者,此则第一牒章。言色者,质碍之法名之为色。
这是第三部分,说明色法。这部分有两层内容:首先是点明章节,其次是列举名称并说明。
所谓“第三色法”,就是第一层——点明章节。所谓“色”,指的是有质碍、有形相的事物,就叫做“色”。
问曰:「若质碍故名色者,眼等诸色可名质碍,无作之色云何质碍?」
有人问:"如果说有形状、有障碍的东西叫做'色',那么眼睛看到的这些颜色、形状确实可以说是有形状、有障碍的。但是'无作色'(指戒体等无形的事物)这种'色',它没有具体的形状,又怎么能说是有形状、有障碍的呢?"
解云:「无作之色虽非质碍,然从质碍色生故,亦名质碍。」
解释上说:“无作色虽然不是物质性的障碍,但它是由物质性的障碍色产生的,所以也叫做物质性的障碍。”
言略有十一种等者,此则第二举数列名。了别色尘名之为眼,听音乐等故名为耳,嗅沈麝等名之曰鼻,别甘辛等名之为舌,知澁滑等名之曰身。为眼所行名之为色,若依《杂集论》有二十五种,所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麁、细、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烟、尘、雾,逈色、表色、空一显色。为耳所闻名之为声,若依《杂集论》有十一种,谓: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若因受大种、若因不受大种、若因俱大种、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遍计所执、若圣言所摄、若非圣言所摄。为鼻所嗅名之为香,若依《杂集论》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异香。为舌所甞名之为味,若依《杂集论》有十二种,谓:苦、酢、甘、辛、咸、淡、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若俱生、若和合、若变异。身之所取故名为触,若依《杂集论》有二十二种,谓:滑、澁、轻、重、软、暖、急、冷、饥、渴、饱、力、劣、闷、痒、粘、病、老、死、疲、息、勇。十一法处所摄色者,谓意识所行,无见无对,色蕴所摄,略有五种,谓:极略色、极逈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极略色者,谓极微色。极逈色者,谓即此离余碍触色。受所引色者,谓无表色。遍计所起色者谓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谓解脱静虑所行境色。上来大文第三明色法讫。
这里说的是有十一种色法,这是第二点,列出名称并说明数量。
能够分辨颜色和形状的,叫做眼识。 能够听到音乐等声音的,叫做耳识。 能够闻到沉香、麝香等气味的,叫做鼻识。 能够辨别甜、辣等味道的,叫做舌识。 能够感知粗糙、光滑等触感的,叫做身识。
被眼睛所观察的对象,叫做色。如果按照《杂集论》的说法,色有二十五种,就是: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烟、尘、雾、远色、表色、空一显色。
被耳朵所听到的对象,叫做声。如果按照《杂集论》的说法,声有十一种,就是:悦耳的、不悦耳的、中性的、由可感知的四大元素产生的、由不可感知的四大元素产生的、由两者共同产生的、世间公认的、由逻辑推演得出的、由错误观念假立的、圣者言教所包含的、非圣者言教所包含的。
被鼻子所闻到的对象,叫做香。如果按照《杂集论》的说法,香有六种,就是:好闻的香、难闻的臭、中性的气味、与生俱来的气味、混合而成的气味、变化了的气味。
被舌头所尝到的对象,叫做味。如果按照《杂集论》的说法,味有十二种,就是:苦、酸、甜、辣、咸、淡、可口的、不可口的、中性的、与生俱来的、混合而成的、变化了的。
被身体所接触感知的对象,叫做触。如果按照《杂集论》的说法,触有二十二种,就是:滑、涩、轻、重、软、暖、急、冷、饥、渴、饱、有力、无力、闷、痒、粘、病、老、死、疲劳、休息、勇健。
第十一种,是“法处所摄色”。这是指意识所思维的对象,它们没有具体的形状,也摸不着,但属于色蕴的范围。简单说有五种,就是:极略色、极迥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自在所生色。
极略色,指的是分析到最小的物质单位,极微。 极迥色,指的是那些没有实体障碍、非常遥远的空间色相。 受所引色,指的是由持戒等行为引发、无形无相的内在色法,也叫无表色。 遍计所起色,指的是由想象、分别心所产生的影像、色相。 自在所生色,指的是通过禅定解脱力所显现出来的境界色相。
以上是第三大段,讲色法的内容到此结束。
论云:「第四、心不相应行法者,略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事,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时,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者。
《瑜伽师地论》里说:“第四类,心不相应行法,简单说有二十四种:一、获得,二、寿命,三、众生的共同特征,四、凡夫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天,八、名词,九、句子,十、文字,十一、出生,十二、衰老,十三、暂住,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差别,十七、相应,十八、速度,十九、顺序,二十、方位,二十一、时间,二十二、数量,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此则第四明心不相应行法。就中有二:第一、牒章,第二、举数列名。言第四心不相应行法者,此则第一牒章,遍行五等与心相应,此得等诸法不与心相应,此名心不相应。言行者,则是行蕴,此明得等诸法是行蕴摄,余心色无为,非行蕴摄。言不相应,简别心所有法。言其行者,则简心色无为,故名心不相应行。
这是第四部分,说明“心不相应行法”。这部分内容分为两点:第一,点明主题;第二,列出名称并说明数量。
所谓“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就是第一点,点明主题。“遍行五”等法与心相应,而“得”等法与心不相应,所以叫作“心不相应”。
说“行”,指的是“行蕴”。这说明“得”等法属于行蕴的范畴,其余的心法、色法、无为法则不属于行蕴。
说“不相应”,是为了与“心所有法”区别开来。
说“其行”,则是为了与心法、色法、无为法区别开来,所以叫作“心不相应行”。
略有二十四种等者,此则第二举数列名。言一得者,于三性法假立获得,名之为得。先业所感,随寿短长,住时决定,称曰命根。六趣差别,各各不同,自类而居,名众同分。谓于圣法未得未证,异于圣故号曰异生。灭诸六识心、心数法,无有缘虑,故名无想定。灭诸六识心、心数法,及第七一分,名为灭尽定。生无想天,五百劫中心无缘虑,名无想事。谓诠诸行天人等,号称曰名身。聚集诸法,名显染净义,故名句身。名之与句,二种所依,名曰文身。本无今有,说之名生。发白面皱,称之为老。相续不断,名之为住。有已还无,名曰无常。刹那相续,称为流转。因果各别,故名定异。因果相称,号曰相应。迅疾流转,名为势速。一一不俱,称为次第。东西南北,号之曰方。过现未来,称之曰时。一十百千,名之为数。众缘聚会,名为和合。诸行缘乖,名不和合。上来第四解心不相应行讫。
这里说的是第二点,列举名称并解释。第一种叫“得”。这是指对于善、恶、无记这三种性质的事物,假立一种“获得”的概念,就叫“得”。第二种叫“命根”。这是过去业力所感召的,寿命长短是确定的,在这段住世的时间里是决定好的,所以称为命根。第三种叫“众同分”。六道众生各有差别,各不相同,但同一类的众生有共同的特征,这就叫众同分。第四种叫“异生”。这是指对于圣人的境界还没有获得、没有证悟,因为与圣人不同,所以称为异生。第五种叫“无想定”。在这种禅定中,灭除了眼、耳、鼻、舌、身、意这六识的心法和心所法,内心没有任何思虑攀缘,所以叫无想定。第六种叫“灭尽定”。在这种禅定中,不仅灭除了六识的心法和心所法,连第七识的一部分也灭除了,所以叫灭尽定。第七种叫“无想事”。这是指投生到无想天的众生,在五百大劫中,内心没有任何思虑攀缘,这种状态就叫无想事。第八种叫“名身”。这是指能表达各种事物的名称、概念。第九种叫“句身”。这是把多个概念聚集在一起,能表达完整意义(如染污、清净等道理)的句子。第十种叫“文身”。这是构成名身和句身这两种所依赖的基础,就是字、字母或音节。第十一种叫“生”。指事物本来没有,现在出现了,这就叫“生”。第十二种叫“老”。指头发变白、面容起皱等变化,这就叫“老”。第十三种叫“住”。指事物产生后相续不断地存在一段时间,这就叫“住”。第十四种叫“无常”。指事物存在之后又归于消失,这就叫“无常”。第十五种叫“流转”。指事物在刹那生灭中相续不断,像水流一样,这就叫“流转”。第十六种叫“定异”。指因果各有差别,善因得善
今略作三门料简二十四不相应行法,第一明诸论不同,第二释妨难,第三辨其假相。
现在简单分三个方面来梳理这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第一,说明各派论著的不同观点;第二,解释可能遇到的疑问;第三,辨别这些法的假有之相。
第一、明诸论不同者,《瑜伽》、《显扬》、此论,皆有二十四不相应行,《对法论》有二十三,无不和合,《五蕴论》中唯有十四,无流转等十。此则诸论显数不同。
第一,先说明各种论典中列出的“不相应行法”数量不同。《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以及我们这部《成唯识论》,都列出了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对法论》列出了二十三种,其中没有“不和合”这一项。《五蕴论》中只列出了十四种,缺少了“流转”等十种。这就是各论典中,所列数目不同的情况。
第二、释妨难者,问曰:「何故《瑜伽》、《显扬》、此论并同?何故《对法论》有二十三,无不和合?此有何意?」
第二,解释疑难问题。有人问:“为什么《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和这部《成唯识论》的说法都一样?为什么《对法论》说有二十三种,没有不和谐的地方?这有什么深意?”
一解云:「《对法论》云和合等者,论既言和合等,当知则等取不和合。」又一解云:「略故不说。」
一种解释说:“《对法论》里提到‘和合’等等,既然论中说了‘和合’等等,那就应该知道,这里也包括了‘不和合’的情况。”
另一种解释说:“是为了简略,所以没有明说。”
问曰:「等略何故不略余数?但略不和合耶?」
问:“为什么只省略不和合,不省略其他的数字呢?”
解云:「已说在所说中,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言说在所说中者,谓异生性,是见道烦恼假建立,望圣道有不得义故,即是不和合义。不和合中,略举一隅,余不和合,类亦可知,所以偏略不和合性。《瑜伽》、《显扬》、此论并有二十四者,此据异生外别有不和合名,所以余论中言二十四也。」
解释一下: “已经包含在‘所说法’里面了,所以这里只偏重简略地提一下‘不和合性’。 所谓‘言说在所说法中’,指的是凡夫众生的本性,是由于见道位上的烦恼假立安设的,相对于圣道来说有‘不能获得’的意义,这就是‘不和合’的意思。 在不和合的各种情况里,简略举出一个例子,其他不和合的情况,可以类推而知,所以这里偏重简略地提一下不和合性。 《瑜伽师地论》、《显扬圣教论》和本论都列出二十四种,这是依据在凡夫之外另立有不和合的名称,所以其他论中说是二十四种。”
问:「诸论或言二十四数、或言二十三数,已如上解,何故《五蕴论》中唯有十四,无流转等十?」
问:“各种论著有的说有二十四种心不相应行法,有的说有二十三种,前面已经解释过了。为什么在《五蕴论》里只有十四种,没有流转等那十种呢?”
解云:「所以《五蕴论》不说流转等十也,彼论云:『如是等类者则解。』彼论云:『当知如是等类之言,亦等流转等十也。』此中唯略故不别列名也。」
解释一下:“所以《五蕴论》没有提到流转等十种情况,那部论里说:‘像这样的类别就可以理解了。’那部论又说:‘应当知道“等类”这个词,也包括了流转等十种情况。’这里只是简略说明,所以没有一一列出具体名称。”
第三、辨其假相者,二十四不相应行法,并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
第三,辨别假相。二十四种不相應行法,都是根据色法、心法、心所有法的不同状态,暂时安立的名相。
问曰:「二十四不相应行,既并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未知几是色上假?几是心上假?几是心所有法上假?几是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
有人问:“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既然都是根据色法、心法、心所有法的不同状态假立出来的,那么不知道其中哪几种是在色法上假立的?哪几种是在心法上假立的?哪几种是在心所有法上假立的?哪几种是通于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三者之上假立的?”
解云:「若依《对法论》,总摄为八位,依八种位建立故,论云:『如是等心不相应行法,唯依分位差别而建立故,当知皆是假有。』」
《对法论》里解释说,这些心不相应行法,可以归纳为八种类型,因为它们是依据八种不同的状态来建立的。论中说:“像这样的心不相应行法,都只是根据不同的状态和差别来假立安设的,所以要知道它们都是假有的,并非实有。”
一、谓于善、不善等增减分位建立一种者,解云:「此则是得通于三性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第一,关于在善、不善等状态中,根据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来建立一种概念的说法,解释是:“这指的是‘得’这个概念,可以普遍适用于善、不善、无记这三种性质的事物上,包括物质现象、心识活动以及心所法,是在这些上面假立出来的。”
二、于心、心所法分位差别建立三种者,解云:「当知是则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三种也。谓无想定、灭尽定,于厌心种子上,分分功能增长边,假立为二定体,无想异熟,当知于无想报心种子上,望心不相应行义边,于报心种子上,假立无想异熟,此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第二,在心法、心所法的不同状态和差别上,建立了三种情况。解释如下:“要知道这就是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这三种。所谓无想定和灭尽定,是在厌离心的种子上,随着它的功能一分一分增长的那个方面,假立为两种定的体性。无想异熟,要知道是在无想果报心的种子上,相对于心不相应行的意义那个方面,在果报心的种子上,假立为无想异熟。这三种都是通于心法和心所法上假立起来的。”
三、于性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解云:「此是命根,谓依阿赖耶识能持众同分,四大诸根不坏,则于阿赖耶识相应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此则通心、心所有法上假;若在欲、色二界,通色上假;若在无色界,唯心、心所有法上假。」
三、关于生命本质在不同状态下的差别,建立一种概念,解释如下:“这里说的是‘命根’,意思是依靠阿赖耶识能够维持众生的共同特征,使四大和身体器官不坏灭,于是在阿赖耶识相应的心和心所法上,假立一个‘命根’的概念。这个‘命根’在心和心所法上都是假立的。如果在欲界和色界,它也在物质现象上假立;如果在无色界,就只在心和心所法上假立。”
四、于相似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解云:「当知则是众同分,通于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第四,在相似的状态和位置上,建立一种假立的名称,解释说:“要知道这就是众同分,它是普遍在物质、心识以及心所法上假立出来的。”
五、于相分位差别建立四种者,解云:「当知则是四相,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第五,根据事物表象的不同状态,可以建立四种分类。解释说:“要知道这就是四种相,它们普遍存在于物质现象、精神现象以及心理活动现象上,是人为假立的概念。”
六、于言说分位差别建立三种者,解云:「当知则是名、句、文身三种,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也。」
第六点,在语言表达的不同阶段,我们建立了三种分类。解释一下:要知道这就是名称、句子、文字这三种形式,它们普遍存在于物质现象、心识活动以及心理状态上,是人为假定的概念。
问曰:「名、句、文身色上假立,此无有疑。云何于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有人问:“名称、句子、文章这些,是在物质现象上假立出来的,这一点没有疑问。但为什么在心理活动和心理状态上,也要假立这些呢?”
解云:「此即意思所缘缘之起解,故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解释一下: “这是指我们的意识活动,在思考、想象某个对象时,就会产生相应的理解。所以,这种理解作用,是通于心法(如觉知、感受)和心所有法(如贪、嗔等心理活动)上,为了方便说明而假立的概念。”
七、于不得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解云:「当知则是异生性,谓前无漏圣法不得义边,假立异生性,则于未得见道已来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第七点,在“得不到”这个状态上,建立一种假立的法。解释是这样说的:要知道,这就是所谓的“凡夫性”。意思是说,在还没有得到无漏的圣法、处于“得不到”的状态这一方面,假立一个名字,叫“异生性”。具体来说,就是在还没有证得见道位之前,在那些色法、心法、心所法上面,假立这个“凡夫性”。
八、于因果分位差别建立余种者,解云:「当知则是余十,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当知此十并通色、心、心所有假。」
第八点,关于在因果的不同阶段建立其他种类,解释说:
要知道,这里指的是另外十种关系,就是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要知道这十种关系,都普遍适用于物质现象、心识以及心所法,是假立的概念。
总而言之,当知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二十一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言三种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谓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言二十一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谓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名身、句身、文身、生、老、死、无常、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此则略料简心不相应行讫。
总的来说,要知道有三种法是依据心和心所假立出来的,有二十一种法是依据色、心、心所假立出来的。
说三种法是依据心和心所假立出来的,指的是: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
说二十一种法是依据色、心、心所假立出来的,指的是: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名身、句身、文身、生、老、死、无常、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
以上就是对心不相应行法的大致梳理。
论云:「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四、不动,五、想受灭,六、真如」者。
论中说:“第五种无为法,简单说有六种:一是虚空,二是择灭,三是非择灭,四是不动,五是想受灭,六是真如。”
此则第五明无为法,就此文中有二:第一、牒章,第二、举数列名。
这是第五部分,说明无为法。这段内容分为两点:第一点,概括主题;第二点,列出名称并说明。
言第五无为法者,此则第一牒章。略有六种等者,此则第二举数列名。言虚空者,谓无色性、容受一切所作业故,故名虚空。谓慧有简择之能,故名为择,由择得灭,故名择灭。因缘不会,诸法不生,非由慧灭,名非择灭。第四静虑以上,唯有舍受现行,不为苦乐所动,故名不动。灭尽定中,心、心法灭,想、受用胜,就强为名,故则是此名想受灭。法性本来常自寂灭,不迁动义,名为真如。此则第五明无为法。
第五个是讲无为法,这是第一点,先点出主题。 简单来说有六种,这是第二点,列出名称并说明。
所谓虚空,指的是没有物质形体的性质,能够容纳一切造作活动,所以称为虚空。 智慧具有辨别选择的能力,所以叫作“择”;通过这种辨别选择达到寂灭,就叫作择灭。 因缘条件不具足,一切现象就不会生起,这不是靠智慧去灭除的,所以叫作非择灭。 到了第四禅及以上,只有舍受在作用,不会被苦和乐所动摇,所以称为不动。 在灭尽定中,心和心所法都止息了,其中想和受的作用比较显著,就以其强项来命名,所以叫作想受灭。 法的本性本来就是恒常寂静的,没有迁流变动的意义,称为真如。
以上是第五点,说明无为法。
上来说一切法者,以下乃至第五无为,答前问讫。自下第二、答后问。
上面解释了所有法,从第一类一直到第五类无为法,已经回答了前面的问题。接下来第二部分,回答后面的问题。
论云:「言无我者,略有二种:一、补特伽罗无我,二、法无我」者。
论中说:“所谓‘无我’,大致有两种:一、人无我,二、法无我。”
此则第二、答后问。就此答中有二:第一、牒章,第二、举数列名。言无我者,此则第一、牒章。略有二种等者,此则举数列名。言补特伽罗者,此地正翻名数取趣。于六趣中数数往还,名数取趣。虽复往来,都无我人,故名无我。二、法无我者,谓蕴、界、处等,名之为法,此无人故,名无我。此则第二、答后问讫。
这是第二个部分,回答后面的问题。
这个回答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点明主题,第二层是列举说明。
先说“无我”,这是第一层,点明主题。
“略有二种等者”,这是第二层,列举说明。
所谓“补特伽罗”,在这里直接翻译过来,意思是“不断在六道中轮回的生命”。在六道里一次又一次地投生、往返,所以叫“数取趣”。虽然这样来来去去,但其中根本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我”或“人”存在,因此称为“无我”。
第二,“法无我”的意思是:像五蕴、十八界、十二处这些,都叫做“法”。这些事物本身也没有一个主宰的“我”存在,所以叫“无我”。
以上就是对后面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