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1)之□述□□□
以下是这段经文的现代白话翻译:
世尊(释迦牟尼佛)告诉须菩提尊者说:
(2)通人之□観譬□□
通达之人观察事物时,如同观看水中月影般清晰明了。
(3)今将釈一論。略作三門。第一□
现在开始解释这部经典,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
(4)論題目。第三分文解釈言□
(4)关于这部论的题目。第三部分是逐句解释说明。
藏(5)聖教広弁生死涅槃因果。若□
藏地圣教详细阐述了生死与涅槃的因果关系。
(6)道之內□故。曰內明也。二者。因明。謂広說能立
(6)因为属于修行之道的内部范畴,所以称为内明。第二类是因明,指的是详细阐释建立正确论点的学问。
(7)摧邪顕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理
(7)这部论著如同破除错误见解、彰显真理的典范。它用能够产生清净智慧的明确依据,来契合佛法真谛的究竟真理。
(8)也。三者声明。謂說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類。或明八(9)転解箋。或以六釈訓名。広弁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謂說病因病相救療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謂說工巧技術之法。即書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論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8)第三种是声明学,就是讲解男性用语、女性用语这类语言现象,还有中性表达的方式。有的要掌握八种(9)词格变化来解读文献,有的用六种释义方法训释词义,广泛辨析各种语言规律,这就叫作声明学。第四种是医方明,(10)指阐述疾病起因、病症特征以及治疗方法的学问,所以称为医方明。第五种是工巧明,(11)是说明各种工艺技术的法则,包括书法、算术、印章、占卜等(12)技艺规范,系统论述这些内容,就叫作工巧明。本论著属于五明之中的因明学范畴。
第二釈論題目者。此論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諸論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論之別号。云通名者。(14)且西方內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15)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無常。有何所以。得知無常。三相等因。即是無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这部经论有两个名称:第一个叫"因明",这是各种经论通用的名称;第二个叫"入正理",这是这部经论特有的名称。
关于通名:当时印度佛教内外各派总共有一百多部著作,都是在阐明立论和驳论的道理,都统称为"因明"。虽然这是五明学科中的一个专门类别,但仍是这个学科领域内的通用名称。
"因"字可以理解为"依据"。比如立论"声音是无常的",有什么依据能证明它是无常的呢?通过三相齐备的推理依据,就能证成无常的结论。(三相指因明推理论证中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因"也可以理解为"依赖"。因为无常的道理,需要依靠推理依据才能显现;而理解宗旨的智慧,也要依赖推理依据才能产生。
今言因者顕二種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無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敵論解宗智故。
这里所说的“因”,包含了两种含义:第一是根本的“了因”,它直接揭示了事物无常的道理;第二是辅助的“生因”,它能够引发辩论对方理解宗义的正确认识。
(19)“显”指清楚展现、使人明了。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種。謂言義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生因和了因,各自都有三种类型,就是言语、义理和智慧。解释这三种因以及说明主次关系,如同在注疏中所述,所以称为"因"。(20)
(21)言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業釈也。由因(22)能顕無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無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無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21)所谓"明"的含义,西方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因本身就是明,所以称为因明。这是持业释的说法,因为通过因(22)能够显明无常的道理。第二种认为:这是属于因的明,所以叫作因明。这是依主释的说法。对此有两位(23)大德,各自秉承三藏法师的不同理解。一位认为:通过无常现象所得的正确认识,能够明澈地理解宗义真理,这是(24)因所具有的明,所以称为因明。另一位认为:无常的真理本来成立,其显明是由于因的力量作用。现在显明的是(25)因本身的明,所以叫作因明。
今総合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無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现在综合起来做一个解释:理解宗义的智慧,这种明晰的领悟就是生因的明;无常的真理,这种清晰的显现就是了因的明。也就是说,显现生、了二果的明,就是成就生、了二因的明。
(26)“明”指智慧、认知能力 (27)“生果”指由生因产生的结果,“了果”指由了因产生的结果
問。喻亦能顕宗及生敵論智。何故(28)不言喻明。乃說因明耶。
问:比喻也能阐明宗义并引发论敌的智慧,为何不称作"喻明",反而说是"因明"呢?(28)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論後二相故。
答:因是论证的主体,喻是辅助的论据。依据主体来命名,所以不称作“喻明”。另一种解释是:如果说“因明”,这个名称已经包含了喻,因为两种喻都属于三支因法的范畴。如果说“喻明”,反而不能体现完整的因三相理论,因为两种喻只涉及后二相的内容。
言入正理者。是別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義。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陳那(32)所造大因明論。名正理門。何故名為正理門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論崇重。以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門。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義故。義因是理。義即理故。言因是門。通顕義故。彼(36)論広明正理門故。名正理門也。今。商羯羅主。為正理論文句難(37)解故造論。若学斯論。即能悟入正理也。論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说到“入正理”,这是这部论特有的名称。(31)“入”是指通过正确的方法去领悟、契入的意思。而“正理”这个词,在因明的解释中,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解释说:陈那(32)所著的《因明正理门论》,名叫“正理门”。为什么叫“正理门”呢?古印度的解释是:论题的宗(33)是“正”,因为立论者所推崇、确立的核心就是“宗”,所以是“正”;因是“理”,因为那是成立宗的正確依据和道理(34);喻是“门”,因为通过喻能打开通往、显发真正宗义和道理的门径。还有一种解释说:智慧层面的因是“正”,因为能正确(35)理解因的三种特性(三相)的缘故;义理层面的因是“理”,因为义理本身就是道理;语言的因是“门”,因为能通过言语沟通来显发义理的缘故。那部《因明正理门论》(36)广泛阐明的就是这“正理门”,所以名叫《正理门论》。现在,商羯罗主(天主)菩萨因为《正理门论》的文句艰深难(37)懂,所以造了这部《入正理论》。如果学习这部论,就能够悟入正理。因为这部论是解释《正理门论》文句的,所以叫做《入正理论》。
(38)一云。由学此論。即能悟入大因明論所詮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38)有一种说法是:通过学习这部论典,就能领悟《大因明论》中所阐明的正确道理,所以称为"入正理"。
一云。(39)由学此論。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諸仏所說無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有一种说法是:通过学习这部论典,就能运用具备三相的正因,领悟诸佛所宣说的无常、空性等真理,所以称为"入正理"。 (39)此处开始解释"入正理"的含义。 (40)指前文"入正理"这个名称的由来。
此解通別両名並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41)疏中釈。此不繁述。
这段解释同时说明了通名和别名,都是三藏法师从西方传来的解释。其他解释如同(41)注疏中所说,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言商羯羅主菩薩者。商羯羅主。如疏(42)中釈菩薩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薩埵者。此云有情也。(43)謂。菩薩緣菩提。為所求之境。緣薩埵。為所救之境。並是従境為(44)名。二云。菩薩有情。緣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為名也。三者。薩埵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為名也。今。菩薩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说到商羯罗主菩萨。商羯罗主,如疏钞(42)中解释"菩萨"一词大致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说法:菩提,汉语译为觉悟;萨埵,汉语译为有情众生。(43)意思是说,菩萨将菩提作为追求的目标,将众生作为救度的对象,都是从所缘境的角度来命名的。第二种说法:菩萨是有情众生,因为追求菩提所以称为"觉有情",这是从所求的果位和能求的主体两方面来命名的。(45)第三种说法:萨埵含有勇猛精进的意思,指勇猛追求菩提,(46)这是结合所缘境和作用来命名的。现在简称"菩萨",是省略了"提"和"埵"两个字的缘故。
(47)就第二(?)判(?)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無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義西方釈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49)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為真。為敵(50)量乖反。名之為似故也。三似能立。謂余不定及相違因(51)并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47)关于第二类判论文句的解释,详细内容在疏文中已有论述。疏文中没有展开说明的部分,在此略作补充解释:关于“能立”的含义,西方(印度)的注释中分为四种。一、真能立,指宗、因、喻三支都没有过失的完整论证。二、真似能立,指“相违决定”这种情况。它具备因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从这个角度可以称为“真”;但因为它与对方(敌论者)的论证量式互相矛盾、彼此推翻,所以又被称为“似”(有缺陷)。三、似能立,指其他各种“不定”过、相违因过以及喻过等等。四、似似能立,特指四种“不成”因过。因为“遍是宗法性”的因,正是能立的核心主体。如果缺少这一相,那就是有缺陷的立论(似能立)中最为根本的缺陷(似中之似)。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収。
现在所说的“能立”,仅指四种能立中的真实能立。后面三种都属于似能立的范畴。
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54)能破。謂斥失当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謂当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僭。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56)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在驳斥错误论证的范畴中,其含义可分为四种。第一是真能破,指准确地指出对方论证中的过失,同时自身的论证没有错误,所以称为真能破。第二是真似能破,指所指责的过失确实存在,因此称为“真”,但自身论证却存在缺陷,所以称为“似”。这属于相违决定的过失。第三是似能破,指对方本无过失却妄加指责,因此称为“似”,例如“所作相似”等错误驳斥方式便是。第四是似似能破,同样指妄斥无过之处而称为“似”,且自身论证又另有其他过失,故称为“似似”。这好比“同法相似”等错误方式即属此类。
(54)真能破:能够正确指出对方论证中的错误,同时自身论证无误。 (55)真似能破:虽然指出了对方真实的过失,但自身论证也存在问题。 (56)相违决定:指立论者与驳论者各自提出理由都看似成立,却导致相互矛盾的结论。 (57)似似能破:错误地指责对方(对方本无过失),且自身论证另有过失。 (58)同
問。論文既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義。非能立耶。
有人提问:论文中既然说“宗、因、喻等多句言语合称为能立”,这就表明“因”的言语是能立的一部分。为什么又说“因”所表达的义理本身不是能立呢?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義因是後。挙中可以顕其初後。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詮義。俱益(?)所成理。実(62)三種皆名能立。以言勝故。偏說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義。(63)前雖有智義。其宗未立。発言対敵。其義方成。故知言因(64)約勝說也。
答:有一种解释认为:智慧是因的开端,语言是因的中间环节,义理是因的最终结果。举出中间环节可以显示其开端与终结,同时语言本身也具备建立论证的功能。现在的解释是:由智慧引发语言,由语言诠释义理,三者共同辅助成就所论证的道理。实际上这三种都可称为能立,但因语言作用最为显著,所以特别强调它。如何得知呢?譬如在尚未建立论点之前,虽然已具备智慧与义理,但论点仍未确立;唯有通过语言向论敌陈述,其义理方能成立。由此可知,语言作为因是从其突出作用的角度而言的。
问。何以得知。智之与义且能立耶。
问:怎么知道“智慧”这个词的含义能够成立呢?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義因。故智義亦是其能立。又。准(66)対法論能立有下現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回答:根据下文解释能立体中,因具备三相特征,既然这是义理层面的因,所以智慧与义理也属于能立范畴。另外,参照《对法论》所说,能立包含现量和比量两种认知方式,□□其中,由此可知智慧层面的因同样属于能立。
又。(67)疏中云。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68)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陳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另外,(67)疏文中说:古时的论师将一切事物的本质和特征,总括为一个整体,作为所要成立的对象。(68)在其中,特别选取自己主张的一种本质和一种特征,结合起来构成宗。宗既然是(69)从那个整体中选取的个别法,而结合本身并非个别,所以是能立。陈那认为,宗相对于因和喻而言,因此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師義者。理恐不然。豈可一切自性差別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為能立者。宗之所立(72)為合為離。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離者。何益所成。(73)[□@□][□@□][□@□][□@□]。皆成過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如果这样解释古代论师的观点,道理恐怕说不通。难道一切自性差别都可以作为这个宗派中因所要成立的对象吗?这样一来,因就等同于一个能立了。再者,如果把合式论证当作能立,那么宗所要成立的对象,究竟该用合式还是离式呢?如果说是合式,那和能立有什么不同?如果说是离式,那对所要成立的对象又有什么帮助?无论哪种说法,都会产生过失。由此可见,不能这样解释。
今解。古師言声与(74)無常。本不相離。敵論不解。妄謂為常。今。立論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為能立。所顕之義為所立。(76)陳那云。声無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现在解释。古时论师说声音是无常的,本来这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但对方论者不理解,错误地认为声音是恒常的。现在,立论者用这个宗旨来显示因与宗相配合的道理。能够显示这个道理的言语称为“能立”,所显示的道理内容称为“所立”。陈那论师说,“声音是无常的”这句话,只是显示出所要成立的道理,本身并不是真正的能立。因为它是被因和喻所成立的对象,所以也不能算是能立。
問。古師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隨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猶如余言。(異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问:古师如果补救说:必定是能立。(指宗。)因为宗、因、喻三支中的任何一支都能包含它。(指因。)如同因和喻的言说。(同喻。)如果不是能立,就一定不被三支言说所包含,就像其他言说一样。(异喻。)如果这样补救,该如何解释?
答。応作相違決定過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詮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詮因相。如因喻言。(異喻。)若直難云。因喻所詮是能立。能詮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詮既所立。能詮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回答:应该用相违决定的过失来说明。宗的部分肯定不属于能立的范畴,因为宗不表达因的特征。因,如同能立的表述。(同喻。)作为能立的表述,必定表达因的特征,就像因和喻的表述。(异喻。)如果直接质疑说:因和喻所表达的是能立,那么表达它们的语言也属于能立;宗所表达的是所立,那么表达宗的语言也属于所立。所以不能说宗是能立。
(83)問。既取所等因喻名為能立。何故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84)未了義耶。
(83)问:既然把所依据的因和喻称为能立(能成立的论据),为什么论中说“由宗、因、喻多言,开示(84)未了义”呢?
答。由宗之因喻。开晓问者未了义。故无有过。
答:通过宗、因、喻的论证,能够让提问者明白他原本不了解的道理,所以并无过失。
(85)問。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論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问:如果说宗不是能立的话,为什么论文在解释能立的体性时,要阐释宗呢?
答。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回答:这是为了解释能立所成立的对象。同时,通过对比所立来辨明能立。因此,解释了能立,也就阐明了所立。
(87)問。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極成所別極成法。乃言極成有(88)法極成能別。
问:在解释宗依的部分,为什么不说“极成所别、极成法”,而说“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呢?
答。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極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別。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回答:有两种解释如同注疏中所说。现在再补充解释:所谓“极成有法”,就是显示能别(谓词),也称为“法”;所谓“极成能别”,就是显示有法(主词),也称为“所别”。所以这里通过省略的表述,举出并显示了这两个名称。
(89):指“有法”,即立论中的主词。 (90):指“所别”,即被区别、说明的对象,也就是主词。
問。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问:为什么要列举这两种名称,来显示它有(91)两个名字呢?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別。唯。(92)是宗中法。恐濫因法。挙能別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回答:作为论证对象的事物,既是论证的依据,也贯通于两种属性。提出论证对象和其特有属性,(92)这属于论证命题中的属性。为了避免与论证理由的属性相混淆,所以提出特有属性。必须提出这两者,才能阐明“论证对象”与“特有属性”这两个名称。
問。声(93)上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94)非声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
问:声音上的能别(属性)如果完全成立,就会出现相符极成的过失(即立论和敌论双方都已承认,无需再论证);如果取其他事物上完全成立的属性,又会出现“不是声音的能别”的过失。那么,究竟有什么理由要特别强调“极成”(完全成立)呢?
答。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師。一解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96)以総合別。総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97)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総若別。皆不極成也。一師云。如立(98)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当說現。故言極(99)成。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当若現。俱不極成。故極成(100)言。依斯義說。
回答:西方因明学的解释中,有两位论师的观点。 第一位论师解释说:声音所具有的“无常”,是具体的、个别的无常;而其他一切法所具有的“无常”,是普遍、总体的无常。用这个总体的“无常”来配合具体的“无常”,因为总体的“无常”是双方共同承认的,那么具体的“无常”也就可以成立。所以,在面对声论派时,“能别”(即谓项“无常”)是双方共同认可的。 但如果是面对数论派,主张“声音是灭坏”的,那么无论是从总体还是个别来看,都不是双方共同认可的。 另一位论师说:在立宗的时候,“能别”虽然还没有被双方共同认可,但在举喻论证的时候,必定会成为共同认可的。这是从“将来成立”的角度来说“现在成立”,所以说它是“极成”(共同认可)。 如果是对数论派主张“声音是灭坏”,那么无论是将来还是现在,都不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因此,“极成”这个词,就是依据这个意义来说的。
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问:解释因的第一相时,为什么只用“有法”上公认的属性,来成立“有法”上未被公认的属性?而不用“有法”成立“有法”,也不用“有法”成立“法”,更不用“法”成立“法”或“有法”呢?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立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過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106)所成立。復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両(107)俱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
回答:这些都是不能成为有效理由的情况。 所谓“有法成因”的问题:如果直接用这个有法本身(作为理由),那么有法就是(103)所要成立的论点,却变成了论证的依据,这就产生了“能立过失”。既然已经把它立为论点,又把它当作理由,所以属于“两俱不成”(104)的过失。 如果用其他的有法来成立这个有法:既然离开了这个有法本身,也就不符合理由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了。(105) “有法成法”不能成为有效理由的情况:比如将“法”和“有法”结合起来作为论点,这两者本来都应该是理由(106)所要成立的对象,却又指着有法把它当作理由,这就等于用所要成立的对象去充当论证的依据,既是“所立成能立”的过失,也是“两(107)俱不成”的过失。 “以法成有法”不能成为有效理由的情况:一个本来能够成立的正确理由,必须依托于大家共同认可的有法。如果有法本身就没有得到共同认可,那就是“所依不成”的过失。(108) 因此,只可以用大家共同认可的法,去成立有法上那些尚未共同认可的法。所以《理门论》说:
有法不成于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于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事物本身不能证明事物本身, 事物的属性也不能证明事物本身。 唯有通过属性来证明属性, 这样才能成立对事物的认识。
准此論(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根据这部论著(111)的文字可以知道,它只是用法来证明法。
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问:如果说有法不能成为有法,那为什么因事能产生比量,用那个因的有法来成立火的有法呢?
答。以此処[□@□]焑相(113)応義成立。此中[□@□]火相応義。既以此処為有法。用両種相(114)応義為法。並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
回答:因为此处具备与烟相应的特性。这里的“与火相应的特性”,既然以此处作为有法(论证主体),同时用两种相应的特性作为法(论证属性),都是以法来证明法,也没有过失。这个道理也是依据《因明正理门论》所说的。
問。(115)無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為因耶。
问:(115)“无常”是声音的属性,这属性与所属的事物合起来构成命题。而“所作”也是声音的属性,为什么(116)不将它当作论证的理由呢?
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
答:论敌并不认同,将法与有法结合而成立的宗义。(117)因为要用因法来成立宗上的法,所以特别选取“所作性”作为因。
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118)不汎明有因。解異品中汎說無因耶。
问:为什么在论文解释同品时,(118)不普遍说明有因存在,而在解释异品时却普遍说明无因呢?
答。因於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120)說無因。
回答:因为(因)在同品中未能完全涵盖,也属于(119)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问题,所以解释时不能明确说有(因)存在。而异品中完全不存在(因),才是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所以解释异法(120)时要说明无(因)。
問。西方諸師解勤発義。一師以精進[□@□]為勤。一(121)師以作意[□@□]為勤。何者正耶。
问:西方各位论师解释"勤发"的含义。一位论师认为精进就是勤,另一位(121)论师则认为作意才是勤。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呢?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回答:所谓"作意"实际上通于善、恶、无记三种性质。先前的(122)解释并不准确,否则像瓶子等无情之物也应当能引发心念活动了。
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並是陳(123)那所說。故理門云。
另外,疏中解释九句时,所列举的宗与因,都是陈那(123)所说的。因此《理门论》中说。
如是九种二颂所摂。
这九种情况,都包含在这两首偈颂之中了。
常无常勤勇 恒住坚牢性 非勤迁不変
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无常 作性闻勇発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白话翻译:**
关于“常与无常”、“精进勇猛”、“恒常安住”、“坚固不坏之性”、“非精进”、“迁流变化”、“永恒不变”这些概念, 通过“所量”等九种范畴来理解—— “所量”造就“无常”, “造作性”源于“听闻”与“勇猛发动”, “无常”与“勇猛”并无实质接触, 都是依托“常性”等九种范畴而成立。
此二頌中。初一(126)頌顕九宗。後一頌明九因。
在这两首偈颂中,前一首偈颂(126)阐明九种宗义,后一首偈颂说明九种因义。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瓶等有。於兔角等無。(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129)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収。(130)若是異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相違。如何会釈。
问:在这九句因的第四句里说:“声音是恒常的,因为是造作出来的。”这个理由在同类事物中完全不存在,在异类事物如瓶子里存在,在兔角等不存在的事物里也没有。(127)(128)按理说这应该是第六句,为什么却算是第四句呢?如果这是第四句,那么陈那为什么(129)要破除古师关于“常”与“无常”的异类事物定义,自己提出兔角属于异类事物呢?(130)如果兔角算异类事物,那么这个理由就不应该归入第四句。这里似乎有矛盾,该如何理解呢?
(131)答。若通依有体無体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体異品說故。是(132)第四句也。
答:如果笼统地依据有体异品和无体异品来说,那么第六句的情况并无不同。现在这里只针对有体异品的情况来说明,所以这属于第四句。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此外,疏中将九句进行判分:第二句和第八句属于正因,第四句和第六句是相违因,其余的五句则归入不定因。这也是依据陈那所说的。因此《理门论》中说:
(134)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於同有及二(135)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这样来分别判断,就叫做因相违不定。所以本颂说:“在同品中有、异品中无,就是正因;反过来就是相违因;其余情况都属于不定因。”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応是正因耶。
问:第二(→)第八识属于正因(136)所摄。那么像那些不成立的因,如果也在同品中有、在异品中无,难道也能算是正因吗?
答。因遍宗(137)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回答:因为“因”必须完全涵盖“宗”的(137)法,才讨论九句的情况。既然它不能成为正确的“因”,哪里还用得着具备“同品有、异品无”的特征呢?所以它不属于第二句和第八句所包含的范围。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问:相违决定,以及法差别相违因等情况,既然也归属于第二相和第八句所摄,那它们应该算是正确的因吗?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說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答:正确的因必须包含在第二相和第八相之中。但这并不是说第二相和第八相都属于正因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解释,也并不矛盾。
論(→)云。是無常(←)等因緣。(141)云等者。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聖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於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论》中说:“是无常等因缘。”(这里的“等”字,包括了无我、苦、空等含义。)进而说到:“声音也是无我、苦、空的,因为它是所作性的缘故。”(“犹如瓶等”这个例子,这样理解也不对。如果离开所作性,所以是苦,显示声音是所作也就是<note>苦,那么圣道等也是所作,难道就不是苦吗?显示声音是所作,难道就不是苦吗?)进而推论到空,(也有不确定的过失。所以知道不能这样绝对地判定。)只能在其中,必须具备三相(因的三个特征)的情况下,用“等”字概括,(不能绝对判定它“等”于苦、空。)
又。解喻。論云。謂於是処。顕因同品(146)決定有性。
再者,关于“喻”的解释。论中说:所谓“喻”,就是在那个地方,显示出与“因”同类的事物中,必定具有(所立法的)属性。(146)
疏解(→)云。処謂有法。顕謂顕說。因謂遍宗法因。同(147)品謂与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148)決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解释中写道:“处”指的是事物本身,“显”是指明确说明。“因”是指能够普遍适用于整个命题的理由。“同品”是指这个理由的同类事物,不是说与命题的结论相同才叫同品。“决定有性”的意思是,必定存在所要证明的属性。如果这样理解,道理上是不对的。用“因同品”这个说法,可以表明在瓶这个例子上,“所作”这个理由是确定存在的。但文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怎么知道瓶具有“无常”这个属性呢?
(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見彼無常。即(151)是決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復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如果说下面是指示事物的本质。经文说:“如果是造作而成”,这就是显示原因与同类事物相同。“看到它是无常的”,这就是确定它具有无常的性质。根据下面的顺序推知上面也必然如此——这种理解也不对。既然前面已经预先解释过“此处是指示事物的本质”,为什么还要再说“比如瓶子”呢?所以不能根据下面的顺序,来推说上面也必然如此。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154)理門論故。彼論云。
此外。(153)既然宗的同品不包含“无常”,为什么因的同品却要包含“所作”呢?再者,这种解释也违背了(154)《理门论》的说法。该论中说:
由(→)如是說。能顕示因同品定有。異品(155)遍無。非顛倒(←)說。
如这样解释,能显示正确的因要具备两个条件:在同类型事物中必定存在,在相反类型事物中绝对没有。这不是颠倒错误的说法。
(→) (155) (←)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異法(156)喻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根据这段文字可知,同喻是为了显示因在同品中必定存在的性质,而异法喻则是为了显示因在异品中完全不具备的性质。所以不能按照这种理解来解释。 (156)
応解云。若於是処者。(157)謂於瓶等処也。顕謂說也。顕說何事。謂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159)失也。
应该这样理解。"若于是处"这句话,(157)指的是在瓶子等事物上。"显谓说也",意思是"显"就是说明。说明什么呢?是说明"因"。说明"因"的什么特征呢?是说明(158)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如果按照这个解释,就不会违背论文的原意,也没有上面提到的那些(159)过失了。
疏中有人解。陳那以声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160)但取能同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有人这样解释:陈那用声音是造作出来的、是无常的,来类比外面的瓶子也是造作出来的、是无常的。(160)他们只把这种能类比的部分当作比喻的本体。详细的批驳就像疏文里所论述的那样。
今更助難云。若取(161)能同。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応。宗因喻等応無差別。
现在再提出一个辅助性的诘难说:如果选取能同的部分作为喻体,那么普遍适用于宗的因以及声音所成立的宗法,就应当等同于喻了。如果这样,宗、因、喻等部分就应该没有差别了。(161)能同:指因明论式中与宗法(所立法)相通、能作为同喻的部分。(162)若是喻云:如果(这样)说喻(是什么)。
又解。無常既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過収。若言正立声無常時。名為宗(164)法。立声所作。証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無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時。名為喻体。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166)声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声無常。亦即極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無常。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結能立体中。論云。
另一种解释是:既然无常是(163)喻体,那就应该归属于“所立不成”这个过失类别。如果说在正式论证“声是无常”时,无常被称为宗(164)法;而在论证“声是所作”是为了证明“无常”时,所作性被称为“遍是宗法性”。那么,当用“声是所作”与“无常”之外的事物,比如“瓶是所作”来类比时,这个类比关系就叫做喻体。怎么能指责说宗、因、喻三者完全没有差别呢?再者,(166)当“声是所作”与“无常”的关系,正好等同于“瓶是所作”与“无常”的关系时,那么“声是无常”这个命题本身也就成为公认成立的了。怎么能判定(167)说,如果所立法不成,那么“同品定有性”这个规则就不选取瓶上的“所作”(168)与“无常”的关系作为其内容,而是选取瓶上的“所作”与“无常”的关系作为第二相(即同品定有性)。这个“相”就是同品的实质。所以知道喻(169)体并不选取“能同”(即能类比的部分)作为其内容。另外,在总结能立(正确论证)的组成部分时,论中说: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170)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如果是造作出来的东西,就能看到它是无常的。(170)比如瓶子等等,这就是随顺同类事物而说的话。
(→)疏解云。
疏解中说。
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与(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172)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顕声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可声(173)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
这是总结同喻的部分。瓶所具有的“造作”属性与声音所具有的“造作”属性相同,所以知道(瓶)是同品。瓶等事物的“无常”属性是跟随这个同品(的“造作”属性)而来的,所以说“随同品”。由于瓶的“无常”是跟随同品(的“造作”属性)而来的,这就显示了声音的“无常”也同样跟随“造作”这个因。或者可以说,声音上的“造作”与“无常”(的关系),是跟随瓶上的“造作”与“无常”(的关系)而来的,所以称为“随同品”。(171)(172)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結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
现在再进一步帮助理解:同法喻的说明,是为了显示“所作”这个原因,始终伴随着宗(论点)同类事物而存在。这正是说明“因在同品中必定存在”这个特性。如果按照这个思路理解,那么关于因的第二相的文字、同喻的文字以及这里的总结文字,都能相互协调,没有矛盾。
(→)論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177)如虚空者。是遠離(←)言。
论中说:如果是永恒不变的,就能观察到它不是被造作出来的。就像虚空那样,是远离造作的。
(→)疏解云。此結異喻。無所立無(178)常宗処。遠離能立所作因(←)也。
疏解里说,这是总结异喻:在“所立”无常这个宗义不存在的地方,远离“能立”所作这个因。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応顕因。遠離宗之異品。即顕異(180)品遍無性也。応解。無所立無常宗処所作之因遠離也。解(181)結能立中広計文。
现在进一步辅助解释:同法喻既然显示因与宗同品相随相合,异法喻就应当显示因与宗异品相远离,这正是要显示异品遍无性的道理。应当理解:在无所立无常宗的地方,所作之因是远离的。解释能立部分中广泛讨论的文字。
(→)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182)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183)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証。斥(184)破此計也。如広百(←)論。
疏中问答部分说。有人问:为什么只有三种能立,没有异议就能成立?能立只有三种,没有同喻也能成立吗?回答:同喻是用来辅助成立的,没有同喻就缺少助力;异喻是用来防止错误的,没有异喻就除不掉过失。所以情况不同。外道也有只用异喻来成立的,用三种道理来证明,这里就是批驳这种观点。详细内容可见《广百论》。
問。此唯順広百論文。仍違摂大乗論。無性(185)摂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証文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186)得有。是処無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会釈。
问:这只是符合《广百论》的说法,却与《摄大乘论》相矛盾。无性(185)在《摄论》第一卷解释“不共无明”时,引用证成文字说:(→)不共无明,在五识中不可能存在,因为那里没有能对治它的力量。如果某处有能对治的力量,就必定存在所对治的对象。(←)根据这段(187)文字,正是只用异喻来成立宗义。这该如何会通解释呢?
答。論師定異。不可和会。(188)今不相違。於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応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191)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192)說無因。後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
回答:各位论师的观点确实不同,难以调和统一。 (188)如今看来,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暂且依据百论的观点来说明,因为它并不违背因三相的规则。 (189)《摄大乘论》中提到:如果具备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为什么不能作为同法喻呢?如果缺少第二相就不能作为同喻的话, (190)那么“所闻性”这个因只作为异喻,其论证也能成立。如果没有同品就不作同喻,且不构成不定过, (191)那么由于没有同品,称为“同品无”,这其实也是不共不定的过失。另外,这种异喻先 (192)说因不存在,后说宗不存在,就属于似异喻中颠倒离别的过失。即便不作同喻, (193)也可能有过失。因此暂且依百论所说来阐明。
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194)如薩婆多対大乗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後果有実体故。(195)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在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過未(←)等。
在解释似宗(错误的立论)部分,说明比量相违(与公认推理相矛盾)的情况。注疏中说:例如,萨婆多部(说一切有部)对大乘宗派立论说:“现在的一切事物,是单独具有作用力的,因为它们能引生后续果报并且具有实体。就像过去、未来的事物一样。”然而,这个宗义(主张)就违背了大家共同认可的推理。所谓违背共比量(公认的推理)是指:公认的推理是“现在的一切事物必定具有作用力,能够引生同类后续果报,因为它们属于时间范畴所统摄。就像过去、未来的事物一样。”
問。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197)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比(199)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違。且如論挙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後無(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収。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違也。
问:仅凭自身作用,能呈现何种法相呢?各位(197)论师解释说:这是针对过去、未来而言的,因为过去和未来的法不引生等流果。这种说法也不完全正确。此(198)推理方式贯通经律论三藏所说,怎能判定这个没有过失的宗旨,违背了一个有过失的推理,就称为推理(199)相违呢?为什么呢?譬如大乘和小乘既然都承认诸法呈现相状,那过去、未来是真实存在的,(200)唯独在引生等流果的意义上有所取舍。怎能用这种正确的义理,去违背一个不取果的、不正确的推理,(201)就称之为推理相违呢?就像《论》中举出“瓶等是恒常的”这种不正确的主张,它违背了“最初无、后来也无”这一(202)正确推理的根据,所以被归入推理相违。因此可知,不能把正确的义理违背了不正确的(203)推理,就叫做推理相违。
若尔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违耶。
如果是这样,三藏法师为什么举出这个例子来解释比量相违呢?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乗因緣扶助取果之(206)義故。是比量相違所摂也。其所違三比量如何。前所說但宗(207)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違正比量妙[□@□]內教善順因明也。
答:(204)现在解释三藏法师的意思是说:如果认为现在的一切事物,不需要依靠因缘条件的帮助,独自就有力量能够引生(205)相续不断的果报,这样的主张才叫作错误的宗义。因为它违背了大乘和小乘佛教关于必须依靠因缘条件才能引生果报(206)的道理。所以这种错误属于“比量相违”所包含的范围。那么它所违背的三种正确的推理是怎样的呢?前面所提到的只是宗(207)的大意,即:现在的一切事物,如果离开了因缘条件的帮助,就一定没有力量能够引生相续不断的果报。(208)如果按照这个理解来解释,就能显明(?)错误的宗义违背了正确的推理,巧妙地符合佛教内部的教法,并且很好地顺应了因明的规则。
(209)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209)论中说:这是破除对事物本身相状执着的方法。
(→)疏云。何故違彼現量等五是宗(210)過者。以此五宗是遣諸法自相門故。謂声是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為耳等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212)声非所聞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成過也。(213)余四種過類此可(←)知。
疏文说:为什么违背现量等五种情况属于宗的过失呢?因为这五种宗是排斥诸法自相这个途径的缘故。所谓声是诸法的自相,声的自相被耳朵等感官所听闻,普遍生起耳识,这“所听闻”的意义,就称为途径。现在如果说“声不是所听闻的”,并没有失去声的自相,只是排斥了所听闻这个途径,所以就构成过失。其余四种过失可以类比推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過。不違有法。但遣(214)於法。故名為法。法之体相。名為自相。門者方便。義謂自立宗。(215)如說声非所聞。即是遣違。声上所聞法自相方便也。
又有大德解释说:这里列举的五种过失,并非针对事物本身,而是驳斥(214)其属性,所以称为"法"。属性的本质特征,称为"自相"。"门"指的是方法途径,意思是建立自己的主张。(215)比如有人说"声音不是能被听见的",这就是在驳斥、违背声音所具有的"能被听见"这一属性的本质特征及其论证方法。
今解云。即(216)此五種法自相為相違義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諸法自相門(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聞宗。即為立敵耳識現量所聞相違(218)之義。遣非所聞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為初無後無。三相(219)之因所顕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勝論立声為常。(220)即為自教說声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懷兔非月等宗。即為世間多人共許是月。相違之義。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為我母。相違之義。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並依彼大因明說。彼論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聖教自判不[□@□]更作余釈也。
现在来解释。正是这五种法的自相被相违的意义所排除,所以说这是排除诸法自相的门径。为什么呢?比如“声音不是能被听到的”这个主张,就与立论者和辩论对手耳识现量所听到的相违意义相冲突,从而排除了“不是能被听到的”这个法的自相。“瓶子等是恒常的”这个主张,就与最初不存在、后来也不存在这三相因所显示的无常相违意义冲突,从而排除了“恒常”这个法的自相。胜论派主张“声音是恒常的”,就与他们自己的教义说“声音是无常的”这一相违意义冲突,从而排除了“恒常”这个法的自相。“怀兔非月”等主张,就与世间大多数人共同承认“它是月亮”这一相违意义冲突,从而排除了“不是月亮”这个法的自相。“我母亲是石女”这个主张,也就与“是我母亲”这一相违意义冲突,从而排除了“石女”这个法的自相。这些都是依据那部《大因明论》所说的。那部论著一开始就清楚解释,这里不全部引用。这既然是圣教自己的判定,就不需要再作其他的解释了。
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師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在解释“不成因”时,注释中引用了其他人的理解:所谓“不成”,是指因为不能成立宗(命题)的缘故,所以称为“不成因”。法师批驳说:如果因为不能成立宗就叫做“不成”的话,那么“所闻性”这个因也不能成立宗,也应该算作“不成因”。但它实际上是能成立的因,所以应当理解为:由于因本身不能成立,才叫做“不成”。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聞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義並成。故不得約所聞因難也。
如果这样反驳的话,对方可能会补救说:(228)“所闻性”这个理由,虽然不能作为同喻来成立宗义,但也可以用作比喻反过来显示。不能说它完全不能成立宗义。而那些完全不能成立宗义的理由,才必定被称为“不成”。(229)如果这样补救,对方的论点就都能成立。所以不能单就“所闻性”这个理由来驳难。(230)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違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順成。異品有因故不得作異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極成因約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现在进一步帮助破除这种观点说:如果因为不能成立宗支所以称为“不成”的话,那么“法自相相违因”这种情况,由于同品中没有因,所以不能用作同喻来顺向成立宗;又因为异品中却有因,所以也不能用作异喻来反向显明。照此说来,它也应该因为不能成立宗支而被称为“不成因”了。然而,它虽然不能成立宗支,但由于因法普遍存在于宗有法上,所以其实是具备充分条件的“极成之因”。这里所说的“不成”,是专门针对因体本身未能满足要求(即因三相有缺失)而命名的。
又。疏(→)中解隨一不成名云。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隨一不成。非謂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另外,(→)疏中解释“随一不成”这一名称时说:所谓“随一”,是指这“不成”之中包含三种情况。(235)有的因只是立论者自己一方不成立,而非对方不成立;有的因只是对方不成立,而非立论者自己不成立;有的因则可能是立论者或对方交替不成立。这里所讨论的,只是对方不成立,而非立论者自己不成立。因此,这种“不成”被归入“随一不成”的名目下,并不是说这一个因本身,就是立论者与对方交替不成立的情况。(←)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隨一。故名隨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難云。若以三不成中隨一故名隨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隨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隨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隨一(241)者名隨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隨一名隨一。言(242)二者謂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根据这段疏文的解释,所谓“随一不成”是指“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这三种“不成”过失中的一种,因为是三种中的某一种,所以称为“随一”。如果这样理解,道理上并不一定成立。有人反驳道:如果因为它是三种“不成”过失中的某一种,就称之为“随一”,那么“两俱不成”也是四种“不成”过失中的某一种,岂不是也应该称为“随一”?如果说“随一不成”这一种过失里包含了三种情况,从这三种情况里取一种,所以叫“随一”,那么同样也可以说“两俱不成”这一种过失里包含了两种情况(比如“全分”和“一分”等),从这两种情况里取一种,也应该叫“随一”。既然存在这种逻辑上的问题,就知道不能这样理解了。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敵俱不成故。知隨一不成。由隨一人不許(244)故名隨一也。
现在来解释。 (243)比如“两俱不成”这种过失,是由于立论者和敌论者双方都不认可因而成立的;而“随一不成”这种过失,则是由于立敌双方中有一人不认可(244),所以称为“随一”。
解犹予不成中。
解释“犹予不成”这一概念。
论云。为成大种和合火有。
为了证明四大元素聚合能产生火。
(→)(245)疏云。河水為水大。河岸為地大。於中有風為風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無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種和(←)合也。
疏中解释道:河水属于水大,河岸属于地大,其中流动的风属于风大。此外,无论山中是否有河流的地方,都存在着固有的四大元素。所以说这是四大元素的和合。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豈従河水岸等為大種和合耶。又。以烟成火。豈論(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如果这样解释,道理也是说不通的。用烟来证明火的存在,难道是从河水、河岸这些地方作为地水火风四大元素的组合吗?再者,用烟来证明火的存在,难道是在讨论火本身的四大元素组合吗?所以知道不能这样解释。
今解云。火有二種。一者(249)大種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為簡性火故。知大種和合火也。
现在解释一下。火有两种:第一种是四大元素和合而成的实际之火,比如火堆中就有地大等元素共同和合而成;第二种是潜在的火性,就像木头中本来就具有能生火的特性。这里为了区别于潜在的火性,所以明确指出是四大元素和合而成的实际之火。(249)大种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250)彼木中有火性故
解不定(251)過不共文中。
解释“不共不定”这一过失的段落中。
论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
经论中说:“常与无常这两种属性都不包含这个推理依据,因为在常与无常之外,没有其他可能的存在了。”
(252)疏解云。(→)此釈義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為其同品。以瓶等(253)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亀毛等無摂入無常品中。(254)復不可言更於余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余常無常(255)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
(252)《疏》解释说:(→)这是在解释其中的道理。这里以“常”为宗,以虚空等作为同品,以瓶等(253)作为异品。“所闻性”这个因,在虚空和瓶这两类事物中完全都不存在,就像龟毛等虚无之物一样,不能被归入“无常”品中。(254)再者,也不能说在其他事物上存在这个因,可以拿来作为同喻。因为除了“常”与“无常”这(255)两类事物之外,再没有既不是常也不是无常的第三类事物了。(←)
若作此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聞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義。為同(257)法喻乖不共義可須遮防。既無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斯論。若言亀毛非常非無常恐為不同(259)非異品為遮此。故作此說也。既不乖不共之義。何須此中遮之。(260)若言雖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如果按照这种道理来解释恐怕并不妥当。比如龟毛这类东西,假如它有能立(论证依据)的“所闻性”这个因,以及有所立(论证目标)的“常住”这个义理,那么作为同法喻(正面例证)时,因为违背了“不共不定”的规则,才需要加以防止和排除。但既然它根本不存在能立和所立这两方面的法,怎么能把它设立为同喻呢?所以可知这种解释并不符合本论的原意。
如果说龟毛既不是常性也不是无常性,恐怕是为了避免它被归入“不同品”或“非异品”而作这样的说明。既然它并不违背“不共不定”的规则,又何必在这里特意排除它呢?
如果说虽然不违背“不共”规则,但为何广泛地排除其他品类呢?为什么前面的解释在“共不定”中不加以排除,非要到“不共不定”时才排除呢?
又。上句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詞故。須言余非有耶。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再者,上一句说"常和无常的品类都脱离这个因",正是解释不共因的特性。下一句(262)举出"常和无常之外其余品类不存在"的说法。既然这是通过排除其他品类来解释,并非直接阐释上一句关于不共因的表述(263),为何要说这是解释上句的措辞呢?难道必须用"其余不存在"这样的说法吗?既然存在这样的问题,便知道不能作(264)这样的解释。
今解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者。正釈不共義。常無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問言。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論師対仏弟子立一切[□@□]声皆是常。因云(267)所聞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敵論常無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聞(268)因也。
现在解释:常和无常这两类事物都排除这个原因——这是在正确解释“不共”的含义。因为除了常和无常之外,其他事物中不存在(这个原因),这就解释并构成了“不共”。如何解释构成呢?比如这样问:为什么常和无常这两类事物都排除这个原因呢?解释构成如下:就像声论师对佛弟子立论说“一切声音都是常(恒常)的”,所用的理由是“因为是所听闻的对象”。除了立论者自己的宗派(声论师)之外,在佛法(佛弟子)和辩论对手那里,常和无常这两类事物都是本宗(“一切声皆是常”)之外的其他事物,所以不存在“所闻性”这个理由。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無常非有所聞性因故言常無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義也。
这种解释表明,在其他宗派所主张的“常”与“无常”之外,其余事物并不具备“所闻性”这个因,所以说在“常”与“无常”之外,其余事物并不存在。如果按照这种理解,就是在解释上一句,以成立“不共”的含义。
又。疏中問答(270)云。問。(→)所量通二品。遍属異品不定収。所聞同雖無不属異(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說。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異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義即名(273)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異品(274)義故。是不(←)定。
另外。疏中的问答部分说道。有人问:(270)“所量”这个理由通于同品和异品两边,如果完全属于异品,就归入“不定过”。“所闻性”这个理由虽然没有同品,但如果不属于异品,难道就不算“不定过”吗?详细论述见疏文。回答是:(271)这个理由只属于有法“声”本身,不通达于同品或异品,所以是“不定过”。又好比山里的草木,没有明确的归属,但有属于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可能,这就叫做“不定”。(272)现在这个“所闻性”理由也是如此。它不处在其他品类中。如果它处在其他品类里,就可能产生通达于同品或异品的含义了。(273)所以是“不定过”。(274)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雖無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許草木有不定義。所聞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異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爾不共不通同異。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如果这样解释,恐怕道理上说不通。山中的草木虽然没有明确的归属,但(275)有可以归属于此或彼的情况,所以人们承认草木存在不定的性质。而“所闻性”这个理由只属于(276)声音这个主张,意思上并不通向同品和异品两类,怎么能和草木的例子一样解释为不定呢?因此可知不能这样解释(277)。如果这样,不共因既然不通向同品和异品,又怎么能和共因一样解释为不定呢?
今解云。共過通(278)彼同異品俱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異品。名異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過通彼同品異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為其同法。成常無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異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為異法故。亦顕常無常是不定也。
现在来解释:共通的过失是同时涉及同品和异品,都作为同法。这个因(理由)如果不共通、不涉及同品和异品,就称为异法所成的不定(不确定)。为什么呢?暂且以共通过失为例:因为它涉及同品和异品,所以就用广阔的虚空和瓶(280)等作为同法,来成立“常”或“无常”。而这个不共通的因,由于不涉及同品和异品(281)之中,所以再次以色等和虚空作为异法,也就显示出“常”或“无常”是不确定的。
(282)若用此難。応云。色等是無常。色等非所聞。顕声有所聞。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聞。顕声有所聞。(284)声応是無常住。准此難故。知共過約同有異有為同法故。順(285)成不定。不共過約同無異無為異故。反顕成猶予也。
如果采用这种驳难方式,应该这样说:色等事物是无常的,色等事物不是能被听闻的;显示声音具有能被听闻的性质,声音就应该是恒常的。同样也可以说:虚空是恒常的,虚空不是能被听闻的;显示声音具有能被听闻的性质,声音就应该是无常的。依照这种驳难的思路,可知“共不定”过(共不定:指因(理由)在同品(与宗后陈同类的事物)和异品(与宗后陈异类的事物)中都存在,导致无法确定地证明宗(命题)。)是依据同品和异品都具备因法(从而造成不定),顺向推导成为不定过。“不共不定”过(不共不定:指因(理由)只在宗有法(命题的主词)中出现,在同品和异品中都不存在,导致因过于独特,无法进行类比论证。)则是依据同品和异品都不具备因法,反而显示(因的独特性)
又。(→)(286)疏中問答云。問。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無(287)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復非有。亦応唯是不共過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無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過。
另外。(→)(286)疏中的问答部分说。问:比如建立这样一个命题:“一切声音都是恒常的”,所用的理由是“因为它是声音”。恒常与无常这两类事物都离开这个理由,在恒常与无常之外也没有其他可能,这应该也只算是不共不定(即理由与命题无关)的过失吧?答:声音是所讨论的事物(有法),恒常是所立的属性(法)。现在设立的理由却说“因为它是声音”,这个理由其实就是所立命题中的事物本身(有法),除了这个事物之外,并没有指出其他任何意义。它根本不能成为证明命题属性的有效理由(非宗法),所以不属于不定过(理由不确切的过失)所包含的范围。这其实是(因的)两俱不成(辩论双方都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过失。(←)
(290)此解与理門論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290)这一解释与《理门论》相同。也就是说,有法本身不能成为有法。
又。疏中解。所聞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無所聞因。故唯他不共過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異品。其所聞性因於彼既有。(294)何得名為他不共也。若爾云何名為不共。
再者,疏中所解释的“所闻性”因是他不共的。这是因为声论师对佛弟子设立这个因的缘故。从自方来看,三相已经具备;从他方来看,除了声音以外没有所闻的因,所以唯独是他不共的过失。(291)然而道理也不是这样。比如他方佛的声音等既然是异品,所闻性这个因在它们那里也存在,(292)怎么能称为他不共呢?如果是这样,那什么才叫做不共呢?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異品中無名為不共。雖此仏法対声論師立所聞性因。(296)既於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異品無名為不共。疏制(297)為自不共者非也。
现在解释一下:相对于共同品和异品中都没有的情况,称为“不共”。虽然这里的佛法针对声论师提出“所闻性”作为理由,但既然在其他地方的佛声上也存在这个理由,所以应该知道,在共同品和异品中都没有的情况才称为“不共”。《疏》中将其限定为“自不共”是不对的。
(295)共同品:指与所立主张(宗)具有相同性质的同类事物。 (296)所闻性:指能被听觉所感知的特性。 (297)疏:这里指《因明入正理论疏》,是窥基对《因明入正理论》的注释。
解相違決定文中。論云。此二皆是猶予因。(298)故俱名不定。
在解释相违决定这一部分,经论中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犹豫不决的因,所以都叫做“不定”。
疏解云。(→)此結過也。問。声勝二論比量皆成何(299)故復云。皆是猶予。答。此二比量。雖無余過。然其証人結眾(300)即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猶予。名為不定(←)者。如真能立無有過。先敵不疑。(302)亦応邪眾証人疑故。是猶予因。故知不得以眾疑。判為不定也。
(注疏中解释说:)这里是在指出论证的过失。有人问:声论派和胜论派这两家的比量推理明明都能成立,为什么又说它们都是犹豫不定的呢?回答是:这两个比量虽然表面上没有其他过失,但在请公证人裁决时,众人对道理的是非仍然存有疑惑。也就是说,人们会怀疑:同一个有法“声”,两派所立的宗义完全相反,因和喻也各自成立,究竟哪一方正确、哪一方错误呢?因此双方都带有犹豫不定的成分,这就叫做“不定”。 (进一步说明:)假如是真正正确的能立(无误的论证),本来就不会有过失,对方也不会产生疑惑。而现在即使请众人公证,仍然会引起疑惑,这就说明它属于犹豫不定的因。由此可见,不能仅仅依据众人是否存疑,就判定一个论证属于“不定过”。
(303)今解云。声勝二論。雖各立義。然彼此因。立敵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雖復確立自宗。然心皆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猶予因。(305)非約邪眾。証義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勝論心猶予云。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為如他所聞(307)性因。立敵皆許是三相故。能証声常耶。
现在解释如下:声论派和胜论派虽然各自建立自己的主张,但他们所用的论证理由,辩论双方都相信,各自都具备三相的条件。言语中虽然坚定地确立自己的宗义,但内心都因为对方的论证理由而产生疑惑。所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犹豫不定的理由。这并不是指错误的一方,而是指判断义理的人内心理解不能确定。为什么呢?比如胜论派内心犹豫:是像我方所用的“所作性”这个理由,辩论双方都承认具备三相,从而能够证明声音是无常的呢?还是像对方所用的“所闻性”这个理由,辩论双方都承认具备三相,从而能够证明声音是常住的呢?
又。声論師心猶予云。(308)為如我所聞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能証声常耶。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故知但約立敵之心。(310)自猶予故。名不定也。
此外,声论师心中仍有疑惑:(308)是像我主张的“所闻性”这个理由,立论者和辩论对方都承认,具备三相(就能证明声音是永恒的吗)?还是像对方主张的“所作性”这个理由,立论者和辩论对方都承认具备三相,所以能证明声音是无常的呢?由此可知,正是基于立论者和辩论者心中的(310)自我疑惑,才称为“不定”。
又。論文中先挙勝論宗因喻。後挙(311)声論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違決定難也。
另外,论文中先列举胜论宗的宗、因、喻,然后再列举声论宗的宗、因、喻,这是依据因明的法则,来构造相违决定的难破。
若依此因。難勢(312)用相違決定有二。一総約三相難。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無常。亦可所聞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別約(314)二喻難。難同喻云。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声性所聞是常住。顕声所聞即是常。難異喻云。虚空是(316)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電等無常。非所聞声(317)既所聞。応是常。若順此方応用斯難。
如果按照这个理由,反驳的论证方式可以用相违决定(两种理由都成立但结论相反)来展开,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总体依据三相(因明规则)来反驳。应当说:所作性这个理由具备三相,所以声音是无常的;那么同样,所闻性这个理由也具备三相,声音就应该是常住的。 第二种是分别依据同喻和异喻来反驳。 反驳同喻时说:瓶子有所作性所以是无常的,这显示声音有所作性也是无常的;但同样,声性(如虚空)有所闻性却是常住的,这显示声音有所闻性就应该是常住的。 反驳异喻时说:虚空是常住的且没有所作性,声音有所作性所以是无常的;但同样,电等事物是无常的却没有所闻性,声音既然有所闻性,就应该是常住的。 如果顺着这里的思路,应当采用这样的反驳方式。
又。(→)疏中問答云。問。声(318)論定墮負。応是宗過収。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319)声論說声常住。耳等曽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320)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
此外,(→)疏文中的问答部分说。问:声论派的观点既然被判定为堕入负处(错误的论证),应当属于宗(命题)的过失。如果说它脱离了九种宗过,又怎么能说是违背现量和圣教量呢?答:(319)声论派主张声音是常住的,但耳朵等感官从未恒常地听闻到它。虽然在胜义谛的层面加以简别,使宗本身没有过失,但就世俗情见而言,终究(320)违背了现量和圣教量。这就是说,由于言辞(在胜义层面)的简别,宗没有过失;即从胜义角度看,声音是常住的。但依据世俗情见,其道理(321)并不真实,即违背了世间公认的现量和圣教量(←)这两种正量。
此中不応作問答。且如宗(322)過中現教相違者。挙違自違共。現教者說違他現教非是(323)宗過。此中現教即是勝論所用唯違於他。正順宗義故知不(324)合作此問答。若爾。何故理門言。
这里不应该进行问答。就像在宗过中提到的"现教相违"情况,列举的是违反自宗和共许的情况。所谓"现教",说的是违反他宗的现量或圣教量,这本身并不构成宗过。这里的"现教"指的是胜论派所采用的,只违反他宗观点,却正好符合自家宗义。所以知道不应该这样设问作答。如果这样的话,为什么《理门论》中会说……
今於此中現教力勝故。応依此(325)思求決定耶。
此处因现实教导的力量更为殊胜,所以应当依此(325)来思惟探求以得确定吗?
答。此文意說相違決定。既不知誰是誰非。(326)但観自家義与諸家現教相用勝者思求決定。故作是說。(327)非是宗中現教相違也。
答:这段文字的意思是讨论“相违决定”的情况。既然无法判断谁对谁错,(326)就应当观察自家宗旨与其他各家现量、圣教、相比、作用这四种标准中,哪一方更为殊胜,据此思考寻求确定的结论。所以文中这样说,(327)并非指宗本身与现量或圣教相违背。
又。疏中問答云。問。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難者隨宜為注也)。
此外,疏文中的问答部分提到。问:如果具备了三相,应该就是正确的因,为什么这里却说不确定呢?答:(这个疑问尚未解决,不敢妄加解释;如有通晓疑难者,请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注释。)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違。又不為彼敵因所可是正因。雖具三相。仍(330)為敵量乖反[□@□]。今彼此心惑。不知誰是誰非故。雖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现在来解释:如果具备了三种特征,没有违反三相,同时不被对方的理由所认可,那就是正确的理由。虽然具备了三相,仍然被对方的论证所反驳。现在双方心里都感到困惑,不知道谁对谁错。所以,虽然具备了三相,却被称为不定。
解相违过中。论云。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在解释相违过的部分中,论典说:指的是与法的自相相违的因、与法的差别相违的因、与有法的自相相违的因、与有法的差别相违的因等。
(→)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種。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許。如大乗唯識所変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乗無漏声等。問。如大乗識変(337)声等応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識変無非変無非変者故也。其識変無常該電等故是法差(339)(←)別。
(注释:)《疏解》里说:这是在列举名称。(333)“宗”有两种。第一种是“言显宗”,即用言语明确表达的宗,它又分两类。一是“法自相”,比如“无常”这类属性本身。二是“有法自相”,比如(334)“声”这个事物本身。第二种是“意许宗”,即心中隐含、未明说的宗,也分两类。一是“法差别”,这是指在前面用言语明确表达的“法自相”之宗的基础上,还有(335)自己心中所特别意指的含义,比如大乘唯识宗所主张的“由识所变现的无常”等。二是“有法差别”,这是指在前面用言语明确表达的“有法自相”之宗的基础上,还有自己心中所特别意指的含义,比如大乘所说的“无漏的声”等。有人问:像大乘所说的“由识所变现的声”等,应该属于差别,为什么没有专门说呢?回答是:“由识所变现的声”属于“有法自相”,因为在大乘看来,声(338)完全是由识所变现的,不存在非由识变现的声。而“由识所变现的无常”则涵盖了如闪电等所有无常现象,所以它属于“法差别”。(339)(注释结束)
此中。解識変無常為法差別。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違識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識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違識変無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識変無常非法自相耶。
这里,将“识变无常”解释为“法差别”的道理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暂且以“因”违背“识变声”等为例,这是大家共同言说所显示的“有法”。那么,“识变声”就是“有法”的自相。同样,建立“因”来违背“识变无常”,这也是大家共同言说所显示的“法”。为什么“识变无常”就不是“法”的自相呢?
若(342)疏該色等。故是法差別者言顕。無常亦該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雖該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許者縦不該余。(344)亦法差別。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如果(342)注疏中提到“色等”,所以是“法差别”的意思通过言语表达出来。那么“无常”也涉及“色等”,应该不属于“法自(343)相”。由此可知,通过共同言语表达的内容,虽然也涉及“色”的层面,但属于“法自相”。只有先前心中默许的含义,纵然不涉及其他(344),也属于“法差别”。所以知道不能这样理解。
今。更助解云。若識変無常。(345)是法自相。以更無非識変無常故。若耳識所変声上無常及[□@□](346)耶。意識等所変声上無常隨[□@□]一者即所違無常是(347)法差別。以唯違意許。不共言顕故。
现在,再进一步帮助理解:如果意识所显现的“无常”,(345)这是事物本身的直接特征,因为除此之外再没有不是由意识所显现的“无常”。那么,如果是耳识所显现的声音上的“无常”,以及(346)意识等其他识所显现的声音上的“无常”,只要符合其中任一种,那么所违背的“无常”就是(347)事物隐含的差别特征。因为这只是违背心中默许的含义,而不是共同言说所明确表达的缘故。
解法差別相違因中。(348)問。[□@□]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因。亦応所作性(349)因違一塵無常義。応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論師立声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論師与仏法。作(351)法差別相違因過云。声応非一塵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
在解释“法差别相违因”时,(348)有人问:用“积聚性”这个理由来反驳“无积聚的他(即‘我’)所享用”的观点,这属于“法差别相违因”。那么,“所作性”这个理由,是否也能用来反驳“由单一极微(最小粒子)构成的、无常的事物”这个观点,从而也成为“法差别相违因”呢?具体来说,比如佛家弟子对声论师立论:“声音是无常的,因为它是造作出来的,就像瓶子等事物一样。”声论师如果反驳佛家弟子,可以构造一个“法差别相违因”的过失来破斥,说:“声音应该不是由单一极微构成的、无常的事物,因为它是造作出来的,就像瓶子等事物一样。”这是因为瓶子是由地、水、火、风四种极微(四尘)积聚而成、并且是无常的。
若立有此難。如何会釈。答積(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別相違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別相違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355)法差別相違非一塵無常為因。於異品一塵無常電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別相違因也。応反与作不定過云。為如電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塵無常耶。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塵無常耶。
如果有人提出这样的诘难,该如何会通解释呢?回答是:以“积聚性”这个理由来考察“法自相”(宗的主词本身),它虽然具备三相(因的三项条件),但若与“法差别”(宗的主词暗含的意涵)相违背,这个因也同样具备三相,所以属于“法差别相违因”。而“所作性”这个理由,考察“法自相”时完全具备三相;但若与“法差别”中“非一尘无常”(并非由单一极微构成的无常事物)这一意涵相违背,它就不能作为正因,因为它在异品(相反事例)如“一尘无常”(由单一极微构成的无常事物)的闪电等上面也存在,所以不属于“法差别相违因”。这里应当反过来构成“不定过”(理由不确凿的过失),可以这样说:究竟是像闪电等事物,具有所作性,所以是“一尘无常”呢?还是像瓶等事物,具有所作性,所以是“非一尘无常”呢?
(358)又。疏中。問曰。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数論自許通臥具上是(359)法差別。其仏弟子対数論師。立声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応成。広答(361)此問如疏中解。
另外,在注疏中有人提问:“没有积聚性、为他人所享用”这个主张,数论派自己承认可以通于床铺等事物上,这是关于法(属性)的差别。那么,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音是会灭坏的”时,自己也承认“灭坏”这一属性可以通于灯火等事物上,为什么这就不属于法的自相呢?如果这属于法的自相,那么能别(谓项)就应该成立。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注疏中所解释的那样。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別法極成。能別(362)不極成。所以非自相意許名差別。能別不須成縦彼他不許不(363)廃成差別。両義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现在再提供一种辅助解释:所谓“显名自相”,是指能别(谓词)必须得到双方共同认可。如果能别(362)未能得到共同认可,就不能称为自相。而“意许名差别”,是指通过隐含意旨来表达的差别义。对于这种差别义,能别本身不需要得到共同认可,即使对方(363)不承认,也不妨碍差别义的成立。这两种含义既然有所不同,所以不能拿它们来类比。关于“有法自相相违”的论述中说:
(364)有性非実非徳非業。有一実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364)“有性”既不是实体,也不是属性,也不是运动。因为它具有一个实体,又具有属性和运动。如同“同异性”一样。
問。此有(365)一異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问:这里所说的相同、相异等因,是用三种不同的因分别证明三种不同的结论,还是用三种因共同证明三种结论呢?
答。以三法(366)別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業因別成。非法非(367)業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業三法既異。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答:用三种属性分别证明三种属性。比如用“具有一个实体”这个理由,来证明“非实体”的属性;用“具有德”或“具有业”的理由,分别来证明“非法”与“非业”的属性。这样怎么能成立呢?就拿所要论证的命题来说吧:“非实体、非德、非业”这三种属性本来就各不相同。所以应该知道,理由中说的“具有一个实体”等等,其实是各自证明其中一种属性的。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二(370)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過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如果说三个理由共同证明三种属性的话,每一个理由都会有一部分重复证明已经成立的观点,出现过失。为什么呢?比如说,有一个证明“实”的理由,弟子也已经相信“非德、非业”。如果另外两个理由也能证明“非德、非业”,弟子既然已经相信了,何必再重复证明呢?证明“德”的理由,弟子也已经相信“非实、非业”。如果这个理由也能证明“非实、非业”,弟子既然已经相信了,何必再重复证明呢?证明“业”的理由,弟子也已经相信“非实、非德”。如果这个理由也能证明“非实、非德”,弟子既然已经相信了,何必再重复证明呢?所以,用三个理由笼统地证明三种属性,每一个理由都会有一部分是重复证明已经成立的观点,这就是过失。因此可以知道,三个理由应该各自证明一种属性。
問。数論一解不許眼等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為仮他用。雖違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違差別不名違自相。亦可五頂許有。唯離実。弟子難有非(377)離実。以彼即替離有。応違有法差別収。
问:数论派有一种解释,不承认眼睛等是供假我使用的。通过因和喻的论证力量,成立眼睛等是供假我使用的。虽然这与真我使用的观点相违背,但因为是用假我来替代真我,所以因的名称属于违背差别,而不称为违背自相。同理,五顶承认存在,但只是离开实体的存在;弟子质疑存在并非离开实体。由于他们用这种存在替代了离开实体的存在,这应该归入违背有法差别的范畴。
(375)因和喻 (376)违背差别 (377)离开实体
答。数論雖違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違差別非自相。五頂違彼離(379)実有。自無即替体。離為因違自相非差別。何者。且如臥具(380)共許。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違差別。同異共許非離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離実有既自無即実有替(383)離実有。故因名違自相也。
回答:数论派虽然违背真实(378),但他们主张的“他”是自有的假立之“他”,以此替代真实的“他”,所以因(论证理由)违背的是差别义,而不是自相。五顶派违背的是“离开(379)实有而存在”的观点,他们自有的“无”就是“即于实有”,以此替代“离于实有”的体性,所以因违背的是自相,而不是差别义。为什么呢?暂且以卧具(380)为例,这是双方共同承认的。通过因和喻的论证力量,成立眼等(感官)是假立之“他”所用,因为这是以自有的假立之“他”替代了真实的“他”,所以称为因违背差别义。同异(范畴)是双方共许的,既不是“离开实有”,也不是“即于(382)实有”。通过因和喻的论证力量,成立有性(存在性)不是“离开实有”。既然以自有的“即于实有”替代了(383)“离于实有”,所以称为因违背自相。
問。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異(384)不得難。彼同異有一実同異。非同異何得同異有一実(385)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问:有性具有一个实体的性质,这不同于同异的性质,不能以此来质疑。既然同异具有一个实体的同异性质,这不同于有性的性质,那么为什么能说同异具有一个实体的同异性质却不是大有呢?照这个例子来看,有性具有一个实体的有性性质,难道也不是大有吗?
(384)同异:指事物之间既相同又相异的性质。 (385)一实:指一个具体实在的个体或实体。
答。若以有性難(386)同異違共許故。不成難以彼同異難大有違他後成能(387)破也。
回答:如果以“有性”这个概念来驳难,(386)因为“同异性”违背了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所以驳难不能成立。如果用“同异性”来驳难“大有”,虽然违背了对方的主张,但之后能(387)成为有效的破斥。
問。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是離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業。有性不是離実有難破師主之有。亦可同異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不是即実有難破(390)弟子有耶。
有人问:同异(范畴)包含一个实体、属性、作用、同异的共同性,并非独立于实体存在。以此类推,可以反驳“有性”包含一个实体、属性、作用、同异的共同性,从而说明“有性”不是独立于实体存在的观点,以此质疑立论者的“有性”主张。那么,是否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论证同异并非等同于实体存在,从而类推“有性”包含一个实体、属性、作用、同异的共同性,说明“有性”并非等同于实体存在,以此来反驳对方弟子的“有性”观点呢?
答。共相違因者。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391)師[□@□]之有。不明立者之因違教者之義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答:所谓“共相违因”,是指立论者所用的因(理由)与立论者自己所主张的宗义相违背。这只是针对论师(391)自身论证中存在的矛盾而提出的诘难。它并不涉及立论者的因与教法(经典、教义)之义相违背的情况,因此不能用来破除弟子(392)的论证。
問。如声論師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無常。声所(393)作性故。猶如瓶等。此既唯違立論有法自相相違。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過。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違立論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问:比如声论师破斥佛法时,提出这样一个比量论证:“声音应该是无常的,因为声音是造作出来的,就像瓶子等事物一样。”这明明只与立论者的“有法自相”相违背。如果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相违的话,那么一切论证所用的因都可能犯这种过失。这该如何解释呢?如果认为这不属于相违,那么它明明只违背了立论者的“有法自相”,又有什么理由能断定它不是呢?
答。応立作不定過云。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非無常声耶。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耶。
答:应该设立“不定过”来反驳:如果像瓶子等事物,虽然具有“所作性”(396),却并非无常,那么声音因为具有所作性,就能证明声音不是无常的吗?还是像他方佛的声音,虽然具有所作性,却是无常的,那么声音因为具有所作性,就能证明声音是无常的吗?
問。若(398)声論対勝論。所作因作此過失。既除余極成有法外更無(399)不共許。声如何与他作不定過耶。
问:如果声论师对胜论师提出“所作因”存在过失,既然除了双方共同认可的有法之外,再没有其他不被共同认可的因素,那么声论师如何能指出对方存在不定因的过失呢?
答。若有斯過。応更解云。(→)(400)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難一切(401)因過。如言声応非無常是也。若不飜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違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答:如果存在这样的过失,应当进一步解释说明:(→)(400)属于“共许法自相相违”的因,不能反过来将“法”作为反驳对象。如果反过来以“法”来反驳,就会产生“一切因皆有过失”的难题,比如主张“声音应当不是无常”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不反过来针对“法”,就不违背双方共许的前提,那么所破斥的若是“有法”(即宗的主词),就属于(402)“有法自相相违因”的范畴,例如主张“有性应当不是有”便是如此。(←)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違他許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離実離徳離業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難一切因(405)過也。
如果按照这种理解,(403)只能说“有性应当不是大有”等等,这就违背了他所承认的“有”,不能说“有性应当(404)不是离开实体、离开属性、离开作用而存在”。这就是用“法”来反驳“有法”从而构成责难,就变成了所有因的(405)过失了。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須与作有法自相相(406)違因過。如言有性非実等難。雖成立非実等法定異顕(407)離実等別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違因過。若但成(408)法不異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違因。即如声(409)是無常等。但異成立無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若強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另外,还有一种解释是这样的:如果立论者通过成立某个“法”来间接显示“有法”的存在,那么就会构成“有法自相相违”的因过。就像有人提出“有性非实”等难破时那样——虽然表面上是要成立“非实”等法,但实际上是为了显示在“实”等之外另有一个“大有”之法,所以对方可以判定他犯了“有法自相相违”的因过。如果只是成立“法”,而不是间接去成立“有法”,那就不会构成“法自相相违”的因过。比如“声是无常”这样的论式,仅仅是在成立“无常”这个法,并不是要间接成立“有法”,所以不能判定为“有法自相相违”的因过。如果强行这样判定,那就等于可以随意破斥一切正确的因,这还怎么能称为有效的破斥呢?
又。(→)疏中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亀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413)有法作相違(←)過。此中既以亀毛為異品。或是[□@□]人[□@□]。或是(414)疏主心[□@□]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業為其異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業。云何乃取為異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也。
另外,(注疏中提到)。有人问:同品和异品,是依据宗法来设立的。像“一实”这类因,(412)既然在同品上具有共同性与差异性,而在异品上则如龟毛般完全不存在,为什么这里却要依据(413)有法来判定为相违(←)过呢?这里既然以龟毛作为异品,那么(或是注疏者本人,或是疏主心中的想法,究竟是哪一种呢?)比如,以“非实”等为宗,本应以即实的德、业作为其异品。而龟毛等既非实、非德、非业,怎么能取它作为异品呢?所以可知(416)这里的说法必定是有所指的。
又。以此方難[□@□]顕四相違。法自相相違難云。所作(417)若於同品有可許能証声常住所作唯於異品転。
再者,用这种方式来辨明四种相违的情况。针对“法自相相违”的诘难说:(417)如果“所作性”在同品中存在,或许可以承认它能证明声音是常住的;但“所作性”实际上只在异品中显现。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別相違難云。臥具積聚性臥具為他用例(419)眼積聚性。眼亦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臥具積聚性(420)唯為仮他用。例彼眼等積聚性。眼等唯為仮他用。違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違因難云。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異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業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423)徳業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別相違難云。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不(426)作有緣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緣性。
怎样能够(418)揭示这是关于常法的差别相违难问呢?比如这样设问:“卧具具有积聚性,卧具是供他使用的。”以此类比(419):“眼也具有积聚性,眼也应是供他使用的。”这是为了揭示对方主张的“真他”使用也可以成立。或者反过来:“卧具具有积聚性(420),但卧具只是供‘假我’使用的。”以此类比:“眼等具有积聚性,眼等也只是供‘假我’使用的。”这就与对方主张的“真我”(421)使用相违背。再如有法自相相违因的难问可以这样提出:“同异(范畴)具有一实、德、业(三种属性),但同异本身并非异(即不同于实、德、业)等等。”(422)以此类比:“‘有性’具有实、德、业,‘有性’本身并非实等等。”也可以这样问:“同异具有一实(423)、德、业,但同异本身并非‘大有’(即不是独立实在的‘有’)。”以此类比:“‘有性’具有一实、德、业,‘有性’本身并非‘大有’。”这就是(424)有法差别相违难问。再如:“以‘同异具有一实等’为因(理由),可以得出‘同异本身并非实等’的结论。”以此类比(425):“以‘有性具有一实等’为因,可以得出‘有性本身并非实等’的结论。”或者也可以这样:“以‘同异具有一实等’为因,得出‘同异不具备作为认知缘起对象的‘有’之本性’。”(426)以此类比:“以‘有性具有一实等’为因,得出‘有性不具备作为认知缘起对象的‘有’之本性’。”
問。復三(427)相違既約有同喻中為難応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428)因耶。
问:既然这第三种相违是针对有同喻的情况提出的诘难,应当属于喻的过失,为何却说是相违因的过失呢?
答。约义为过。是相违因。不约言为难故非喻过也。
回答:这是从义理层面指出的过失,属于相违因。并非从语言表述层面提出的诘难,所以不属于喻的过失。
(429)又。疏中解無俱不成中云。若声論救云。声上無𠵨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闕能立有余大徳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義。何者正耶。答。余師義正。順理教故。依疏主解。有違理(433)教失。言違理者。有義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義故。無義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無義故。若虚空喻是無義喻。可許唯遮不闕能立。既(436)取虚空。為有義喻故。空無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義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無質碍法既証(437)有義。如何非表故。不取表違理失也。
另外,在《疏》解释“无俱不成”时说道:如果声论师补救说,声音上没有“无常”这个要否定的属性,以及要肯定的属性;而虚空比喻上只取其否定的方面。或者虚空与声音都只取否定,不取肯定。这样补救的话,就不缺少能立(有效的论证)。但其他一些大德不允许这种说法。所以立出破斥,如《疏》中所叙述。这两种主张,哪一种正确呢?回答:其他师长的观点正确,因为符合道理和教义。依照《疏》主的解释,则有违背道理和教义的过失。说它违背道理是指:对于表达“有”的宗和因,同法喻体应当同时包含否定和肯定,否定其他而肯定这个,这是为了显示“有”的意义。对于表达“无”的宗和因,同法喻体才只取其否定,不取肯定,因为那是表达“无”的意义。如果虚空比喻是表达“无”的比喻,那可以允许只取否定而不缺少能立。但这里既然选取虚空作为表达“有”的比喻(即“虚空是无碍的”),那么“空无碍”怎么能只取否定呢?再者,声音和瓶上的“所作性”作为能立,是表达“有”的法,不能只取否定。声音和虚空上的“无质碍”既然证明的是“有”的意义,怎么能不是肯定呢?所以,不取肯定就有违背道理的过失。
言違教者。理門論云。(439)前取遮表。後唯取遮。解云。有義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義故具取遮表。後異法喻異二立故。許取遮故依彼論。(441)此論亦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既(442)有義喻論取遮表故取遮。違教失也。
说到违背教义的问题。《理门论》中提到:(439)前面的同法喻要兼顾排除与成立两方面,后面的异法喻则只取排除义。解释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比量论证的喻支中,前面的同法喻(440)因为具有成立的意味,所以应当同时包含排除与成立两方面;后面的异法喻由于与所立宗、因二者相异,所以只允许取排除义。依据《理门论》所说,(441)本论也说道:这里的“常”字表示不是无常,“非所作”表示没有造作性。既然(442)有成立的喻也主张要兼顾排除与成立,那么只取排除义就违背教义了。
問。薩婆多対無空論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敵論非作不許有表。此因(444)応有隨一不成耶。
问:萨婆多部对主张没有虚空的人立论说:“虚空是恒常的,因为它不是被造作出来的。”对方不承认“非造作”这个属性可以作为论证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这个理由是否犯了“随一不成”的过失呢?
答。既用非作為有義因故。対無空(445)是隨一不過也。
答:既然用“非作为”来论证“有”的含义,那么对于“无空”来说,这属于随一不成的过失。
(446)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446)《因明入正理论》简略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