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抄
〔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1)之□述□□□
(2)通人之□観譬□□
(3)今将釈一論。略作三門。第一□
(4)論題目。第三分文解釈言□
藏(5)聖教広弁生死涅槃因果。若□
(6)道之內□故。曰內明也。二者。因明。謂広說能立
(7)摧邪顕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理
(8)也。三者声明。謂說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類。或明八(9)転解箋。或以六釈訓名。広弁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謂說病因病相救療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謂說工巧技術之法。即書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論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第二釈論題目者。此論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諸論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論之別号。云通名者。(14)且西方內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15)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無常。有何所以。得知無常。三相等因。即是無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今言因者顕二種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無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敵論解宗智故。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種。謂言義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21)言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業釈也。由因(22)能顕無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無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無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今総合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無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問。喻亦能顕宗及生敵論智。何故(28)不言喻明。乃說因明耶。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論後二相故。
言入正理者。是別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義。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陳那(32)所造大因明論。名正理門。何故名為正理門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論崇重。以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門。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義故。義因是理。義即理故。言因是門。通顕義故。彼(36)論広明正理門故。名正理門也。今。商羯羅主。為正理論文句難(37)解故造論。若学斯論。即能悟入正理也。論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38)一云。由学此論。即能悟入大因明論所詮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一云。(39)由学此論。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諸仏所說無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此解通別両名並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41)疏中釈。此不繁述。
言商羯羅主菩薩者。商羯羅主。如疏(42)中釈菩薩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薩埵者。此云有情也。(43)謂。菩薩緣菩提。為所求之境。緣薩埵。為所救之境。並是従境為(44)名。二云。菩薩有情。緣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為名也。三者。薩埵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為名也。今。菩薩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47)就第二(?)判(?)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無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義西方釈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49)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為真。為敵(50)量乖反。名之為似故也。三似能立。謂余不定及相違因(51)并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収。
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54)能破。謂斥失当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謂当過而斥。所以真。自不免僭。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56)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問。論文既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義。非能立耶。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義因是後。挙中可以顕其初後。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詮義。俱益(?)所成理。実(62)三種皆名能立。以言勝故。偏說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義。(63)前雖有智義。其宗未立。発言対敵。其義方成。故知言因(64)約勝說也。
問。何以得知。智之義且能立耶。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義因。故智義亦是其能立。又。准(66)対法論能立有下現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67)疏中云。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68)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陳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師義者。理恐不然。豈可一切自性差別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為能立者。宗之所立(72)為合為離。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離者。何益所成。(73)。皆成過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古師言声(74)無常。本不相離。敵論不解。妄謂為常。今。立論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為能立。所顕之義為所立。(76)陳那云。声無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問。古師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隨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猶如余言。(異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答。応作相違決定過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詮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詮因相。如因喻言。(異喻。)若直難云。因喻所詮是能立。能詮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詮既所立。能詮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83)問。既取所等因喻名為能立。何故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84)未了義耶。
答。由宗之因喻。開曉問者未了義。故無有過。
(85)問。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論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答。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87)問。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極成所別極成法。乃言極成有(88)法極成能別。
答。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極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別。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問。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別。唯。(92)是宗中法。恐濫因法。挙能別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問。声(93)上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94)非声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
答。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師。一解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96)以総合別。総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97)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総若別。皆不極成也。一師云。如立(98)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当說現。故言極(99)成。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当若現。俱不極成。故極成(100)言。依斯義說。
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立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過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106)所成立。復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両(107)俱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
有法不成於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於法 如是成立於有法
准此論(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答。以此処焑相(113)応義成立。此中火相応義。既以此処為有法。用両種相(114)応義為法。並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
問。(115)無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為因耶。
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
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118)不汎明有因。解異品中汎說無因耶。
答。因於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120)說無因。
問。西方諸師解勤発義。一師以精進為勤。一(121)師以作意為勤。何者正耶。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並是陳(123)那所說。故理門云。
如是九種二頌所摂。
常無常勤勇 恒住堅牢性 非勤遷不変
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発
無常勇無触 依常性等九
此二頌中。初一(126)頌顕九宗。後一頌明九因。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瓶等有。於兔角等無。(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129)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収。(130)若是異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相違。如何会釈。
(131)答。若通依有体無体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体異品說故。是(132)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134)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於同有及二(135)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応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137)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說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論(→)云。是無常(←)等因緣。(141)云等者。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聖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於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論云。謂於是処。顕因同品(146)決定有性。
疏解(→)云。処謂有法。顕謂顕說。因謂遍宗法因。同(147)品謂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148)決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見彼無常。即(151)是決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復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154)理門論故。彼論云。
由(→)如是說。能顕示因同品定有。異品(155)遍無。非顛倒(←)說。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異法(156)喻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応解云。若於是処者。(157)謂於瓶等処也。顕謂說也。顕說何事。謂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159)失也。
疏中有人解。陳那以声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160)但取能同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今更助難云。若取(161)能同。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応。宗因喻等応無差別。
又解。無常既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過収。若言正立声無常時。名為宗(164)法。立声所作。証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無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時。名為喻体。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166)声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声無常。亦即極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無常。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結能立体中。論云。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170)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疏解云。
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172)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顕声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可声(173)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結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
(→)論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177)如虚空者。是遠離(←)言。
(→)疏解云。此結異喻。無所立無(178)常宗処。遠離能立所作因(←)也。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応顕因。遠離宗之異品。即顕異(180)品遍無性也。応解。無所立無常宗処所作之因遠離也。解(181)結能立中広計文。
(→)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182)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183)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証。斥(184)破此計也。如広百(←)論。
問。此唯順広百論文。仍違摂大乗論。無性(185)摂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証文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186)得有。是処無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会釈。
答。論師定異。不可和会。(188)今不相違。於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応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191)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192)說無因。後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
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194)如薩婆多対大乗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後果有実体故。(195)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在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過未(←)等。
問。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197)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比(199)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違。且如論挙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後無(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収。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違也。
若爾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違耶。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乗因緣扶助取果之(206)義故。是比量相違所摂也。其所違三比量如何。前所說但宗(207)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違正比量妙內教善順因明也。
(209)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疏云。何故違彼現量等五是宗(210)過者。以此五宗是遣諸法自相門故。謂声是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為耳等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212)声非所聞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成過也。(213)余四種過類此可(←)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過。不違有法。但遣(214)於法。故名為法。法之体相。名為自相。門者方便。義謂自立宗。(215)如說声非所聞。即是遣違。声上所聞法自相方便也。
今解云。即(216)此五種法自相為相違義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諸法自相門(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聞宗。即為立敵耳識現量所聞相違(218)之義。遣非所聞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為初無後無。三相(219)之因所顕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勝論立声為常。(220)即為自教說声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懷兔非月等宗。即為世間多人共許是月。相違之義。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為我母。相違之義。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並依彼大因明說。彼論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聖教自判不更作余釈也。
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師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聞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義並成。故不得約所聞因難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違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順成。異品有因故不得作異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極成因約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又。疏(→)中解隨一不成名云。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隨一不成。非謂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隨一。故名隨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難云。若以三不成中隨一故名隨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隨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隨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隨一(241)者名隨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隨一名隨一。言(242)二者謂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敵俱不成故。知隨一不成。由隨一人不許(244)故名隨一也。
解猶予不成中。
論云。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245)疏云。河水為水大。河岸為地大。於中有風為風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無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種和(←)合也。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豈従河水岸等為大種和合耶。又。以烟成火。豈論(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火有二種。一者(249)大種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為簡性火故。知大種和合火也。
解不定(251)過不共文中。
論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
(252)疏解云。(→)此釈義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為其同品。以瓶等(253)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亀毛等無摂入無常品中。(254)復不可言更於余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余常無常(255)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
若作此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聞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義。為同(257)法喻乖不共義可須遮防。既無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斯論。若言亀毛非常非無常恐為不同(259)非異品為遮此。故作此說也。既不乖不共之義。何須此中遮之。(260)若言雖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又。上句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詞故。須言余非有耶。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今解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者。正釈不共義。常無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問言。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論師対仏弟子立一切声皆是常。因云(267)所聞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敵論常無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聞(268)因也。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無常非有所聞性因故言常無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義也。
又。疏中問答(270)云。問。(→)所量通二品。遍属異品不定収。所聞同雖無不属異(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說。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異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義即名(273)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異品(274)義故。是不(←)定。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雖無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許草木有不定義。所聞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異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爾不共不通同異。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今解云。共過通(278)彼同異品俱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異品。名異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過通彼同品異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為其同法。成常無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異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為異法故。亦顕常無常是不定也。
(282)若用此難。応云。色等是無常。色等非所聞。顕声有所聞。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聞。顕声有所聞。(284)声応是無常住。准此難故。知共過約同有異有為同法故。順(285)成不定。不共過約同無異無為異故。反顕成猶予也。
又。(→)(286)疏中問答云。問。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無(287)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復非有。亦応唯是不共過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無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過。
(290)此解理門論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又。疏中解。所聞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無所聞因。故唯他不共過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異品。其所聞性因於彼既有。(294)何得名為他不共也。若爾云何名為不共。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異品中無名為不共。雖此仏法対声論師立所聞性因。(296)既於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異品無名為不共。疏制(297)為自不共者非也。
解相違決定文中。論云。此二皆是猶予因。(298)故俱名不定。
疏解云。(→)此結過也。問。声勝二論比量皆成何(299)故復云。皆是猶予。答。此二比量。雖無余過。然其証人結眾(300)即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猶予。名為不定(←)者。如真能立無有過。先敵不疑。(302)亦応邪眾証人疑故。是猶予因。故知不得以眾疑。判為不定也。
(303)今解云。声勝二論。雖各立義。然彼此因。立敵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雖復確立自宗。然心皆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猶予因。(305)非約邪眾。証義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勝論心猶予云。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為如他所聞(307)性因。立敵皆許是三相故。能証声常耶。
又。声論師心猶予云。(308)為如我所聞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能証声常耶。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故知但約立敵之心。(310)自猶予故。名不定也。
又。論文中先挙勝論宗因喻。後挙(311)声論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違決定難也。
若依此因。難勢(312)用相違決定有二。一総約三相難。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無常。亦可所聞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別約(314)二喻難。難同喻云。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声性所聞是常住。顕声所聞即是常。難異喻云。虚空是(316)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電等無常。非所聞声(317)既所聞。応是常。若順此方応用斯難。
又。(→)疏中問答云。問。声(318)論定墮負。応是宗過収。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319)声論說声常住。耳等曽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320)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
此中不応作問答。且如宗(322)過中現教相違者。挙違自違共。現教者說違他現教非是(323)宗過。此中現教即是勝論所用唯違於他。正順宗義故知不(324)合作此問答。若爾。何故理門言。
今於此中現教力勝故。応依此(325)思求決定耶。
答。此文意說相違決定。既不知誰是誰非。(326)但観自家義諸家現教相用勝者思求決定。故作是說。(327)非是宗中現教相違也。
又。疏中問答云。問。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難者隨宜為注也)。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違。又不為彼敵因所可是正因。雖具三相。仍(330)為敵量乖反。今彼此心惑。不知誰是誰非故。雖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解相違過中。論云。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種。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許。如大乗唯識所変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乗無漏声等。問。如大乗識変(337)声等応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識変無非変無非変者故也。其識変無常該電等故是法差(339)(←)別。
此中。解識変無常為法差別。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違識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識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違識変無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識変無常非法自相耶。
若(342)疏該色等。故是法差別者言顕。無常亦該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雖該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許者縦不該余。(344)亦法差別。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更助解云。若識変無常。(345)是法自相。以更無非識変無常故。若耳識所変声上無常及(346)耶。意識等所変声上無常隨一者即所違無常是(347)法差別。以唯違意許。不共言顕故。
解法差別相違因中。(348)問。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因。亦応所作性(349)因違一塵無常義。応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論師立声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論師仏法。作(351)法差別相違因過云。声応非一塵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
若立有此難。如何会釈。答積(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法差別相違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別相違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355)法差別相違非一塵無常為因。於異品一塵無常電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別相違因也。応反作不定過云。為如電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塵無常耶。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塵無常耶。
(358)又。疏中。問曰。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数論自許通臥具上是(359)法差別。其仏弟子対数論師。立声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応成。広答(361)此問如疏中解。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別法極成。能別(362)不極成。所以非自相意許名差別。能別不須成縦彼他不許不(363)廃成差別。両義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364)有性非実非徳非業。有一実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問。此有(365)一異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答。以三法(366)別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業因別成。非法非(367)業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業三法既異。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二(370)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過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問。数論一解不許眼等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為仮他用。雖違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違差別不名違自相。亦可五頂許有。唯離実。弟子難有非(377)離実。以彼即替離有。応違有法差別収。
答。数論雖違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違差別非自相。五頂違彼離(379)実有。自無即替体。離為因違自相非差別。何者。且如臥具(380)共許。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違差別。同異共許非離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離実有既自無即実有替(383)離実有。故因名違自相也。
問。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異(384)不得難。彼同異有一実同異。非同異何得同異有一実(385)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答。若以有性難(386)同異違共許故。不成難以彼同異難大有違他後成能(387)破也。
問。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是離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業。有性不是離実有難破師主之有。亦可同異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不是即実有難破(390)弟子有耶。
答。共相違因者。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391)師之有。不明立者之因違教者之義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問。如声論師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無常。声所(393)作性故。猶如瓶等。此既唯違立論有法自相相違。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過。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違立論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答。応立作不定過云。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非無常声耶。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耶。
問。若(398)声論対勝論。所作因作此過失。既除余極成有法外更無(399)不共許。声如何他作不定過耶。
答。若有斯過。応更解云。(→)(400)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難一切(401)因過。如言声応非無常是也。若不飜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違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違他許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離実離徳離業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難一切因(405)過也。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須作有法自相相(406)違因過。如言有性非実等難。雖成立非実等法定異顕(407)離実等別有大有之法故。得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違因過。若但成(408)法不異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違因。即如声(409)是無常等。但異成立無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若強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又。(→)疏中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亀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413)有法作相違(←)過。此中既以亀毛為異品。或是人。或是(414)疏主心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業為其異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業。云何乃取為異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也。
又。以此方難顕四相違。法自相相違難云。所作(417)若於同品有可許能証声常住所作唯於異品転。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別相違難云。臥具積聚性臥具為他用例(419)眼積聚性。眼亦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臥具積聚性(420)唯為仮他用。例彼眼等積聚性。眼等唯為仮他用。違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違因難云。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異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業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423)徳業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別相違難云。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不(426)作有緣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緣性。
問。復三(427)相違既約有同喻中為難応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428)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過也。
(429)又。疏中解無俱不成中云。若声論救云。声上無𠵨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闕能立有余大徳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義。何者正耶。答。余師義正。順理教故。依疏主解。有違理(433)教失。言違理者。有義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義故。無義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無義故。若虚空喻是無義喻。可許唯遮不闕能立。既(436)取虚空。為有義喻故。空無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義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無質碍法既証(437)有義。如何非表故。不取表違理失也。
言違教者。理門論云。(439)前取遮表。後唯取遮。解云。有義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義故具取遮表。後異法喻異二立故。許取遮故依彼論。(441)此論亦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既(442)有義喻論取遮表故取遮。違教失也。
問。薩婆多対無空論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敵論非作不許有表。此因(444)応有隨一不成耶。
答。既用非作為有義因故。対無空(445)是隨一不過也。
(446)因明入正理論略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