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熏聞記
首楞嚴經集解熏聞記卷第二
吳興沙門 仁岳 述
起第二卷
二、明性無生滅。分三:一、密請。
▲經願聞下。孤山云:阿難但合掌禮佛,而默有斯意,故至結集,得備敘之。所以不發言者,以屢扣佛慈,亟承指誨,內慚暗短,未識大方,欲更興言,未得機便,以師嚴道尊,理非容易者也。後因匿王疑斷滅致問,如來以不生滅為答,遂承佛語,方得陳辭。美哉聖人!等斯令範。
二、時下,顯示,為三:一、匿王陳疑。
▲注具云下。纂要曰:迦羅鳩陀,此示牛領。迦旃延,此云翦剃。刪闍夜,此云正勝。毗羅胝,此云不作。
▲自然得道者,如於高山轉縷丸,縷盡自止。
▲每渡河氷者,述征記曰:北風勁,河氷合,要須狐行,云此物善聽,氷下無聲,然後過河。
▲經:證知此心者。問:前言此身,今云此心者,何耶?答:外道謂身死斷滅,蓋由心滅。匿王既聞佛斥生滅,遺失真性,是知若得真性,則無生滅。故此間心,即是問身。下文信知身後捨生趣生,必亦信知心無斷滅。斯亦善權助發機教耳。
△二、佛告下,如來示性,又二:一、示身有遷變,二、示性無生滅。初又二:一、審肉身變壞;二、佛言下,審顏貌遷移。
▲經:孩孺者,谷響云:孩或作咳。禮曰:子生三月,執右手,咳而名之。釋名云:兒始能行曰孺子。孺,濡也,言濡弱也。
▲頹齡謂頹毀之年也。注:古者謂年齡,齒亦齡也。文出禮記。
▲耄,惛忘也者,此依禮記注。又釋名曰:耄,頭髮耄耄然也。
▲經剎那至不得停住。仁王云:一念中有九十剎那,一剎那經九百生滅。
▲注時之極少者,準俱舍有三極少。頌云:極微字剎那,色名時極少。論曰:分析諸色至一極微,為色極少。分析諸名及時至一字一剎那,為名時極少。如壯士一彈指頃,六十五剎那。
△二、佛告下,示性無生滅,為二:一、示性,二、斥邪。初又二:一、顯身性不滅。上文所觀,剎那不停,但是小乘生滅細相,尚未及偏真之理,況圓中之性乎?故佛問不滅,而王答不知。
△二、佛言下,指見精為證,又二:一、審觀河無異。
▲經恒河者,應法師云:或言恒伽,或作殑伽,舊譯為天堂來,見從高處來故。此河從雪山頂無熱惱池東面象口而出,流入東海。
▲擕者,廣雅云:提挈也。
▲宛然者,荊谿云:邊高中下,邊下中高,皆名為宛。顯了可見故也。
△二、佛言下,顯見精無常。
▲注言偏意圓者,佛意雖圓,機緣未會,故匿王所領,且存偏解耳。
▲抑,語辭也。
△二、而猶下,斥邪。
▲注具云下。珙鈔曰:末伽棃,此云不見道。拘賒棃,此云魔。彼之三者:一、富蘭那迦葉,二、阿耆多翅舍欽婆羅,三、尼揵陀若提子。
△三、聞下,大眾得解。
▲注主伴同置,猶止也。此且約佛與王俱未顯談,生滅即不生滅,故曰同置。應知王若顯談,則無由發起阿難後問。秪由王解身有生滅,性無生滅,與阿難云我頭自動,見性不動,其理似同。是故下文對前為問。
三、阿難下,辨惑,分二:一、惑。問:
▲經:若此見、聞者,據經現文,但應云見,又云聞者,相帶而來,以聞性與見性同故。
▲注私謂下,明對機之意也。
▲身境者,身謂我頭,境即佛手。
▲破當體之妄者。如云云何汝等以動為身,以動為境等。此斥阿難認物為己,名為失真也。
▲顯所依之性者。夫當體之與所依,猶波之與水,必不相離。由當體既動,難為指示,故寄見精以顯所依也。當體故不即,謂前破當體,猶存不即之義。所依故不離,謂次顯所依,欲彰不離之意。
▲應知下。明互有得失。阿難何甞為失,此約性也。匿王亦未為得,此約解也。如云信知身後捨生趣生等。
△二、即時下,辨示,又二:一、現相略示,二、興慈廣辨。初又二:一、現相表法,二、就法問名。初又二:一、以輪手審其倒正。
▲經世間眾生下,孤山云:阿難以前立義屢遭撿責,故今答佛正倒,不敢言己,唯指眾生。
△二、告下以倒正比於迷悟
▲經:一倍膽視沇。疏云:此明垂手是正,以順身故。竪臂却倒,以不順身故。世人以倒為正,以正為倒,故云一倍。今謂不然。阿難雖指世人,其實己見亦爾。豈陳正倒雖此反常耶?順與不順,夫何所據?請從孤山釋之。則知汝身者,前文所斥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正由以動為身。故今所示,復言汝身也。
△二、隨汝下,就法問名,又二:一、問名;二、于時下,昧旨。
▲經瞪矒至不瞬,谷響云,此失措之狀也。瞪,直正反,定目直視也。矒,莫宜反,目不明也。瞬,亦作眴,目動也。
▲注認悟中迷為身為心者,以經云不知身心顛倒所在故。斯蓋阿難雖知見性不動,然猶未絕能見之情。故今因佛問身顛倒,乃與大眾俱昧兩端。由是下文皆約身心廣辨真妄。
二、佛下,興慈廣辨,為二:一、顯真心;二、示倒相。初又二:一、舉昔說。
▲注喻以海潮者,海有八德,潮不過限,此其一焉。
▲總有五法下,一百法也。具如彼論。今文所列,少不次第。節疏云:八、識心王。識心王,識自相故。五十一、心所,識相應故。十一、種色,識所變故。二十四、不應,識分位故。六、無為,識自性故。攝所歸能,攝相歸性,故言唯心所現。此依法相宗釋也。若約山家諦境明之,所現之法不出十界、百如、三千世間俗諦之境也,能現之心即三千真中之理也。然此文意大同初卷,云:如來常說諸法所生,唯心所現。前記已備,學者思之。
△二、汝身下,顯今法。
二、云何下,示倒相,又三:一、總訶。
▲注示所迷三諦者,理具俗性,開成三諦。性本無相,實唯真中。珠具眾寶,喻意可識。今既不達,名悟中迷者,眾生不達真心,是在諸佛悟中而迷也。或指本覺之性,名之為悟。於覺不覺,名悟中迷。觀其經意,當取前義。上文云:如來之身,名正徧知。汝等之身,號性顛倒。下文云:汝等即是迷中倍人,如我垂手,等無有異。故知迷、悟約生、佛對論耳。
△二、晦昧下,正示,又二:一、法。
▲注又空謂下,上約理惑相待,變起頑空,則以無明為因,而生細相也。下約心境相由,變起色等,則兼境界為緣,而成麤相也。
▲妄想者,即四住煩惱。驗前晦昧,即根本無明也。
▲五陰備矣。五陰是實法。
▲眾生是假名,假實相依,猶如形影,故今言身而不云眾生,下云眾生而不言身也。
▲妄想四心者,受等四陰也。
▲是知下,荊谿云:自法華前,藏、通、三乘俱未稟性,二乘憚教,菩薩不行。別人初心教權理實,以教權故,所稟未周。故此七人可云無情,不云有性。孤山據此,故通斥言九界妄心,豈信草木等。
△二、譬如下,喻。
△三、汝等下,結斥。
▲注:迷悟相翻,此約一重為倍也。迷中更迷,即約兩重為倍也。若觀前文,首尾相換,一倍瞻視,誠如孤山所說。若銷今文,迷中倍人,如我垂手,有似真際之義。是故兩存。儻如資中云垂手是正,世人以正為倒,何故如來偏用垂手喻迷中倍人耶?當知須將垂手為倒,以況於迷,並通圓節。二師所解,縱約兩重為倍,不應更難法喻不齊也。
二、阿難下,徧歷緣塵,簡非顯是。分二:一、略簡緣塵之心;二、廣簡緣塵之見。初又二:一、疑請。
▲經:允所瞻仰。允,信也。所瞻仰,即法音也。法音由金口而宣,故帶瞻視而仰聽焉。
△二、佛告下,簡示,又二:一、簡所緣之法,二、簡能緣之心。初又三:一、法;二、如人下,喻。
▲經以所標指者,若依常塗解能所義,能猶此也,所猶彼也。應以指為能標,月為所標。今言所標,即能標耳。如云所生父母,不可以常義例之。
▲注引圓覺,其意亦爾。
△三、汝亦下,合。
二、若以下,簡能緣之心,為二:一、正破;二、結斥。初又二:一、破緣聲;二、例緣色。初又三:一、法。
▲注私謂下,恐人謂前遺所標之指,但遺能詮之教。今破分別,方破緣心。故引阿難所疑,以明喻意。須知前喻意在今法,故上文合法從略,而辭見於此耳。
△二、譬如下,喻。
△三、此亦下,合。
△二、斯則下,例緣色。
▲經聲分別心。謂聲上分別之心也。若取義,便應云分別聲心。
▲分別我容者。以前阿難言,現以緣心,允所瞻仰,故例破之。
△二、如是下,結斥,又二:一、結屬邪宗。
▲注二十五諦,谷響云:外道迦毗羅,此云黃頭,頭如金色,故說經有十萬偈。名僧佉論,此云數術,用二十五諦明因中有果,計一為宗。
▲言二十五者,一、從冥初生覺。過八萬劫前,冥然不知,但見最初中陰初起,以宿命力恒憶想之,名為冥諦。亦云世性,謂世間眾生由冥初而有,即世間本性也。亦曰自然,無所從故。從此生覺,亦名為大,即中陰識也。次從覺生我心,此是我慢之我,非神我之我,即第三諦也。從我心生色、聲、香、味、觸。從五塵生五大,謂四大及空,塵細大麤,合塵成大,故云從塵生大。然此大生多少不同,從聲生空大,從聲、觸生風大,從色、聲、觸生火大,從色、聲、觸、味生水大。五塵生地大,地大藉塵多故,其力最薄,乃至空大藉塵少故,其力最強。故四輪成世界,空輪最下,次風,次火,次水,次地。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等根能覺知故,名五知根。手、足、口大小遺根能有用故,名五業根。心能徧緣,名平等根。若五知根各用一大,謂色塵成火大,火大成眼根,眼根還見色。空塵成耳根,耳根還聞聲。地成鼻,水成舌,風成身,亦如是。此二十四諦即是我所,皆依神我,名為主諦。能所合論,即二十五也。
▲數論外道者。證真云:拘舍離是自然外道。今經云:昧為冥諦,非斯人所談。故長水云:是彼類耳。
△二、離諸下,斥非常義。
▲經各有所還者,如下文八種還相。
▲云何為主者,復假前喻,斥非亭主常住之義也。
二、阿難下,廣簡緣塵之見,分二:一、約緣塵正簡見性,二、約見性廣破執情。初又二:一、相待簡,二、絕待簡。初又四:一、明還不還,二、明物非物,三、明徧不徧,四、明是非是。初又二:一、疑請。二、佛告下,簡示,又二:一、總示。
▲注觀河之見,即見無童耄也。
▲雖異緣塵,即分別之性也。
▲而猶是妄者,以能見未亡故。
▲真心無朕者,朕,兆也。郭象注莊子云:朕,迹也。
▲應知此見下。問:此異孤山所說耶?答:非異也。但其言略,故重明之。諸家並以三義解之者,唯疎疏云:如人揑目,見有二月,一是本月,二是假月。非是月影者,不取水中之月為第二月也。疎公雖不用三義,然解影字之義誤矣。
▲唯配法有異者。真際云:真月似圓成,二月如徧計,月影則依他。長水云:第二月揑目所觀,全體虗妄,堪喻妄見本不可得。水中月影從真月降,可喻妙應感而遂通。今謂以水月喻妙應,雖金光明有之,用釋此經,塗浂遠矣。
△二、阿難下,別簡,又二:一、緣塵可還,二、見性不還。初又二:一、示塵相。
▲經𡋯者,𤇆塵之貌。或作㶿者,非。氛,孚云切,又音焚。祥氣也。
△二、阿難下,還本因。
▲經緣還分別者,緣是所緣之境,分別是能緣之心。餘七所還,俱還前境。唯此所還,則還自心。良以心非境而不存,境非心而不立。是故緣謝由分別不生,故曰緣還分別。應知此緣,若於明等起於分別,明還日時,即緣還分別也。暗還黑月等,莫不皆爾。
△二、汝見下,見性不還,又二:一、顯性;二、諸可下,警悟。
▲經:不汝還者,非汝而誰?正示見精元也。則知汝心本妙明淨,例顯妙精明心也。
▲注若離業識則無相者,因無明故而有業識,由業識故乃有轉識,轉識即能見相也。是知無明若破,業、轉俱亡。
三、汝自下,斥迷。
二、阿難下,明物非物,又二:一、疑請。二、佛告下,簡示,分三:一、示緣塵,二、簡見性,三、破執情。初又二:一、泛明見境廣狹。
▲經:無漏清淨者,近謂四果,遠謂圓真。據理而言,唯圓無漏得真天眼。
▲阿那律!如圓通中解。
▲注舊翻難分別等,此依淨名疏釋。纂要云:菴摩羅,舊譯云柰,誤也。此果華多子少。其葉似柳,而長尺餘,廣三指。果形似棃,而底鈎曲。
▲經諸菩薩等等取緣覺智。論明支佛天眼亦見百千世界。
▲不過分寸者,沇疏云:如隔皮膚,不見五藏等。孤山云:比對聖人,言其近也。
△二、阿難下,正示緣塵留礙。
△二、汝應下,簡見性,又二:一、定自他。二、阿難下,擇物見,又二:一、擇物。
▲經從日月宮下,谷響云:日月與四天齊,俱在須彌半腹,但日月處空耳。七金山圍繞須彌,其山中間各有香水海,高下齊四天。
▲草芥者,楊雄方言云:蘇、芥,草也。江、淮、南楚之間曰蘇,自關而西或曰草,或曰芥。
△二、阿難下,擇見性。
▲注見性似在於內者,性實非內,以前來所說皆附能見之性而示,故云似內也。
▲真性必因於外者,華嚴云:法性徧在一切處,一切眾生及國土,三世悉在無有餘,亦無形相而可得。肉眼所見者,阿難前見初禪,雖是天眼,蓋承佛力。今約自力言之,故云肉眼。
▲是故下文推而破之者,節疏解前文我雖識此,見性無還,云何得知是我真性?謂阿難意望世尊指彼真性,同諸物象,分別顯現,斯乃執真有相矣。尋下破意,其理可知。今謂節公明執意大早,觀前文勢,且無厥由。圓師用之,予實不韙。
△二、若見下,破執情,又二:一、破物見。
▲經:吾不見時,何不見吾不見之處,資中兩釋:初同孤山;次云若同吾見,吾見無相,名不見之處,汝何不見?若見不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相者,資中初釋亦同孤山;次云若能見吾無相之處,能見已成見相,自然非吾不見之相。已上二節經文,沇疏皆作兩釋,彼自判云:前解為正。證真云:前約緣事境而說,後約緣真理而談。然其前解甚合經旨。自然非物者,此且一向作真見離物示之,至下明是非,是中方顯見物非即非離。不成安立者,約諦言之,安立即俗諦也,若非安立即真諦也。夫俗有差別,真無差別,今雖欲顯無差之性,而約差別破之者,以阿難能見、所見差別未亡,將恐認俗為真,是故約俗而破。
△二、阿難下,顯真性。
▲經:若汝見時,是汝非我,指見精也。見性周徧,非汝而誰,示真性也。前私謂云:此寄見性之徧,以顯真性之徧。豈不然乎?
▲云何自疑下,此責阿難言: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三、阿難下,明徧不徧,又二:一、疑請。
▲經娑婆者,谷響云:亦言索訶,此翻堪忍。悲華云:是諸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名娑婆。
▲廡音武。說文云:堂下周屋也。釋名云:大屋曰廡。
△二、佛告下簡。
△二、譬如下,喻。
△三、若如下。難谷響云:挽謂牽挽也。續迹或作竇迹之誤。
△四、一切下,斥。
△二、若能下,示性徧孤山。於此約六即明義。從名字已上,皆能轉物,是則有名字如來,乃至空竟如來云云。
▲注理、事雙顯,體、用備陳者。如來藏唯妙覺明,即理、體也。圓照法界,即事、用也。一為無量,無量為一等,義例可知。
四、阿難下,明是非。是又二:一、疑請。
▲注:前既難破,即體性紛雜,不成安立等。
△二、佛告下,簡示,又二:一、如來示性,二、經家敘相。初又二:一、約見精定其方所。二、且令下,約方所簡其是非,又二:一、約離義簡物是見,二、約即義簡物非見。初又二:一、歷緣審見請。二、佛告下,如來顯示,為二:一、示菩提本絕緣見,二、斥妄想令出是非。初又四:一、法
▲經十方如來下,此約果人所證,以示眾生所迷。上證雖殊,見性是一。及大菩薩,即迷圓住已上也。
▲注見謂下,兩釋。當取次釋為便。以根、境、識三宛如次第,故前文云分別之處則復見緣,正是以境為緣也。十八界如法界次第。
▲經元是菩提等,第四卷云性覺妙明,本覺明妙,即此中菩提之體焉。
△二、明文殊下,例,又二:一、問;二、如是下,答。
▲經:若有是者,則二文殊節。疏云:若立二身,即有是非之相;既唯一體,終無對待之名。此喻真本無妄也。乃至長水亦以是非解二文殊,請詳私謂自見藏否。
△三、佛言下,合。
▲經:此見妙明與諸空塵,指阿難所迷之境也。亦復如是,總合前例。
▲本是妙明下,別示真妄。應以真合文殊,妄合是非二相,但文隱略耳。
△四、如下喻。
△二、是以下,斥妄想令出是非。
▲注物為所指者,如云但可有形,無不指著。
▲見非可指者,如云:必無見精,受汝所指。
二、阿難下,約見性廣破執情,分四:一、破自然,二、破因緣,三、破和合,四、破非和合。初又二:一、疑請,二、開示。初又二:一、約濫彼邪外故生疑。
▲經投灰等諸外道種。纂要云:外道苦行宗計有十三種。涅槃云:有五百外道在恒河邊,常以灰塗身。佛往彼浴,亦以灰塗身。外道見而喜曰:瞿曇亦同於我,而不全說無我。世尊為說真我,具八自在。外道因而發心。
△二、世尊下,約違昔因緣故致請經。彼外道等常說自然者,如末伽棃計眾生苦。二、隨見破執。
△初又二:一、歷緣。二、若必下,審見。二、阿難下,隨見破。除執又四:一、正破。二、汝可下,重詰。三、阿難下,申答。經有兩節:初答前正破;次世尊下,答前重詰,如佛所說,即披剝萬象,析出精明等;四、佛言下,印成。
▲二、佛復下,約即義簡物非見,又二:一、牒前復問,文有四節:初、牒前答重詰義;二、則汝所指下,牒前答正破義;三、今復告汝下,總案定兩重答意;四、汝又下,正設今問。
△二、阿難下,據問申答,又二:一、申答;二、佛言下,印成。
▲注則此見性宛如空華者,以阿難妄認物象為見性故。
△二、於是下,經家敘相又二:一、大眾惶悚。
▲經非無學者,擕李云,非小乘無學。孤山云,非圓真無學。今謂二說並通,若依擕李,則三果已還,通惑尚在,迷中既重,故有茫然惶悚之狀。此據多分而言也。若順孤山,則別教已還,未破別惑,俱有此相,然應不無輕重優劣之異。此約全分而說也。
△二、如來安慰。
▲經變慴者,變易慴也。
▲如所如說。即智論云如法相解,如法相說也。
▲注如來有五語下,引金剛般若釋之。彼無不妄,此無不異。若會通者,由不妄故,所以不異。
二、是時下,絕待簡,為二:一、文殊發起,二、如來顯示。初又二:一、敘疑。
▲經:法王子者。荊谿問曰:經稱文殊為法王子,其諸菩薩何人不是法王之子?答:有二義:一、於王子中德推文殊,二、諸經中文殊並為菩薩眾首。
▲非是疇昔,善根輕鮮者,疇,語辭也。意云:大眾驚怖,乃是宿植深厚,聞佛所說,將破無明,故有是相耳。
△二、惟願下。致云:一、空,二、根,三、明,四、境,五、作意,六、種子,七、分別,八、染淨,九、根本。若加等無間緣,則成十也。今經云:因心即分別緣,因眼即根緣也。
△二、佛言下,隨情正破,又四:一、申昔義。二、破執情,又四:一、定。二、阿難下,難。三、阿難下,並。四、若復下,結。
△三、是故下,顯真性,又二:一、簡緣顯見。
▲經四義成就。長水云:四境自屬前塵,見性未曾生滅。雖見四境,而非四境成就於見。譯人巧略,故別列而總結也。若欲經文當句中具者,應云:見明之時見,非是明成就等。今謂此解非但銷文不便,抑又釋義全疎。若當句中須云成就者,是則下文亦合云:見見之時見,非是見成就。語既相類,何無成就之字耶?此銷文不便也。原夫佛意,既破四緣俱非見性,欲顯真性亦非能見。故先牒能見以離四緣,即見明之時,見非是明等。後約真性以離能見,即見之時,見非是見。若依長水,則失兩重倫次之美。此釋義全疎也。谷響云:四義成就,是結上之辭。請從斯解。
△二、汝復下,簡見顯真。
▲注映色之性者,第四卷云:由明暗等二種相形,於妙圓中黏湛發見,見精映色,結色成根。今言性者,即眼根中能見之性也。
▲性脫于見,方名見見者。問:見見之時,為屬何位?答:沇疏謂前離緣塵,是相似位,即別教三賢、圓教十信也。引唯識頌云: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是住唯識。今離能見,是見道位,即別、圓地住已上也。引頌云: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離二取相故,真實住唯識。今謂亦應約圓教六即明之,從名字即以解為見,乃至究竟即以證為見。更有異說,謂諸疏鈔或後人所談也。集解中非揜彼之長,衒己之短。甞委尋諸說,釋此文相,意所未安。然而人情不同,取捨各異,但恐淺昧,未曉其深,故云余佛能知也。
△四、云何下,垂訶誡。
二、阿難下,破眾生顛倒,為二:一、敘迷致請。
▲注中真際、長水二解不同,左右觀之,各有其美。孤山亦用節公所釋,惟後賢擇之。
△二、爾時下,興慈廣說,又二:一、總告。二、阿難下,正說,又三:一、標業示見。
▲注不可以常途二業相配者,如云別業屬前六識,同業屬第八識;或言別業感正報,同業感依報等。今不取者,以下文同、別二見,皆指現前妄識所見依報之相故。
△二、云何下,方喻合明,為二:一、引喻,二、合明。初又二:一、喻別業妄見,二、喻同分妄見。初又四:一、喻。二、於意下,破,又二:一、定。二、阿難下,難,又二:一、難因緣。
▲經:此若燈色下,破因生也。若是見色下,破緣生也。又燈色是自生,見色是他生。若和合義,後文自破,故此不論。
△二、復次,下難自然。
△三、是故下,結。
▲注譬圓初心下,此約解論也。若沇疏云:證真之時,了知徧計脫體全空,故云見眚非病。此約證說也。真際、長水皆作兩釋,但筆語有殊耳。然孤山引大經為證,於義似親,故不取他說。
△四、如下例又二:一、指揑月。
▲經第二月非體非影。資中云:非是月體,又非水中月影。真際、長水等俱同此說。前佛釋見精明,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曾引此文證之,謂影即二月也。今以向之燈影唯青之觀,例同月影揑所成,示不由因緣自然而然耳。
▲注畏無我句者,外道所計不出四句,謂有無雙亦雙,非此屬無句也。
二、佛告下,開示,又三:一、斥前疑;二、阿難下,責自體;三、阿難下,破執情。
▲注興福下,先設問辭。云慶喜所疑,唯約真理者,此據前文云覺緣徧十方界,湛然常住等。
▲然一體下,答也。
▲既興能計,必有所緣者,識哉是言也。當知阿難言雖涉理,心未亡緣,況疑自然濫於外道,豈無所緣之相乎?問:前疑覺緣濫於冥諦及以真我,如來何故但破自然耶?答:阿難云:我今觀此覺性自然,即是觀前覺緣之性。
▲所言徧者,亦是自然徧也。故知對他相濫,雖有三名,自己所疑,秪是自然。自然若破冥諦真我,復何濫歟?
二、阿難下,破因緣,為二:一、因緣各破;二、因緣同破。初又三:一、轉計重詢。二、佛言下,隨情正破,又二:一、破因;二、破緣。初又二:一、定;二、阿難下,難。
△二、復次下,破緣,又二:一、定;二、阿難下,難。
▲注:因親緣疎者,如因明有見,則境親而根疎。若緣空有見,則根親而境疎。因緣皆對境破。不對根破者,以境有明、暗、空、塞,推撿為易。根無此相,故不論之。又則阿難!見性未脫前塵,由於前塵而生轉計。如上文云:汝今因見,見性現前等。是故所破並從境說。
△三、當知下,示性通訶。
▲經:精覺妙明下,示性。先簡非,次顯是。
▲汝今云何下,通訶有法有譬戲論名相,總合因緣、自然二執。
△二、阿難下,因緣同破,又二:一、破世間因緣,二、破眾生顛倒。初又二:一、據昔重疑。
▲注唯識明九緣谷響,故文甚顯着,無勞致疑。
△二、此亦下例眚燈。
△二、云何下,喻同分妄見。
▲注孟康下,谷響云,唐賢顏師古注漢書,多引先儒孟康、張晏,皆師古所引,今全取彼注以釋經文。
▲皆曰旁氣者,謂暈適等皆氣也。如淳曰:暈讀曰運,適如字。或引禮記適見於天,日為之食,乃作讁音者,非也。今云適,自是黑氣耳。
▲如玉玦者,如環而有缺也。
▲除舊布新者,此本左傳申須之辭,張晏引之也。
▲孛氣似惠者,釋名云:言其氣孛孛然似掃惠也。惠即埽帚,妖星之狀似之。
▲飛絕跡而去等者,此乃星說之文,孟康引之耳。星說云:自上而降曰流,自下而升曰飛。又云:光跡相連曰流,絕跡而去曰奔。
▲珥形點黑者,以其黑點似珠在耳也。
▲虹蜺者。通占曰:陰陽之氣,和則為雨,怒則為風雷。妖氣擊作,散為虹蜺。
△二、阿難下,合明,又二:一、總標。
▲注將同例別,即進義也。以別例同,即退義也。由前別業光明,同分後說,故得進退之名。
△二、阿難下,正明,為二:一、明別業,二、明同分。初又二:一、法、喻對辨,二、法、喻合辨。初又二:一、指喻,二、例法。前私謂目眚見燈之喻,正欲引例。阿難目觀山河等,皆是妄見,其文在此。
△二、見所下,法、喻、合辨,又二:一、正辨。
▲經:此實見見者,應有二義:一、約真見簡非妄見,此則通取解、證,俱名見見;二、別約真證而見簡非似解而見。
▲注此即重破因緣自然者,如破別業妄見中二科是也。
△二、是故下,結示。
△二、阿難下,明同分,又二:一、合例同別,二、喻。
▲經瘴惡者,瘴是惡病之氣。
▲俱是無始見妄所生者,此非邈無萌始,即指現前見妄無其始因也。
△二、例下別例同分諸法。
△三、若能下,指迷歸悟。
▲經:諸和合緣及不和合者。問:此云和合,與上文和合之義同耶?答:同也。但上文雖說和合,而未破其計,故下文破之。問:不和合應是自然耶?答:如注文。
三、阿難下,破和合,為二:一、結前生後。
▲注中真際、長水既於前文兩解有異,故今銷文亦復不同。
△二、阿難下,牒疑正破,又二:一、牒疑。
▲經前塵者,即明暗通塞也。汝今下,正牒所疑,證菩提心。證,猶悟也。
△二、則汝下,正破,又二:一、破和,二、破合。初又二:一、通定。二、若明下,別難,又二:一、難明緣。
▲經若非見者下,此由上文云見相可辨,雜何形像,恐計者於可辨處起即離之見,成相雜之義,故先破離義,次破即義。
▲必見圓滿下,又因上文作即離而破,復恐計云非即非離,但是見之與明性皆圓滿,所以相雜,故相對破之。
▲見必異明下。若更執云:雖各圓滿,而不妨見異於明,共成雜義。是故破云:雜則失彼性明名字等。沇疏云:如微塵與水相和,但名泥團,不名塵水。
△二、彼暗下,例餘境。
△二、復次下,破合,又二:一、通定。二、若明下,別難,又二:一、難明緣,二、例餘境。
四、阿難下,破非和合,為二:一、轉計。
▲注中論破計者,彼偈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初破自然,即無因者,亦可屬自性。次破因緣,雖通三性,正破於他和合及不和合,共成四句。若爾,則闕無因義,應以自然兼之。此與注文不同,兩取無咎。然則非和合義,亦從自他開出者,蓋其性中離立其義,不同自然,唯執理體故也。
△二、佛言下,正破,又二:一、破非和,二、破非合。初又二:一、通定。文中總舉和合,別定非和。二、若非下,別難,又二:一、難明緣。
▲經必有邊畔者,說文云:畔,田界也。左傳云:如農之有畔。
△二、例餘境。
二、又下,破非合,又二:一、通定總別例前。二、若非下,別破,又二:一、難明緣。
▲經:云何甄明合、非合理者,此對前合義,責今非合也。
▲注角謂隅者,亦可角謂獸角,乖是背義,如牛二角,生則相背。
△二、例餘境。
二、阿難下,會破陰入明法空。分二:一、破四法;二、破七大。初又二:一、示法本真。
▲經諸幻化相。智論云:譬如幻化象、馬及種種諸物,雖知無實,然可見聞。
▲注剎那不相到者,一剎那間,即生即滅,無前無後,是不相到。故楞伽云:一切法不生我說剎那義初生即有滅不為愚者說。
▲二乘非不破法者。藏、通二乘,修析體觀,亦破五陰實法。小菩薩義同二乘,故不別說。
▲菩薩非無有我者,界外人執也。無明未盡但有我見,故涅槃中迦葉菩薩云我等今日之前悉名邪見是也。
▲一往分配,斯亦可然者,以古師並云:小破人執,大破法執。蓋言二乘未得涅槃法空,菩薩已得界內人空耳。法執例然,謂上界外惑,亦不可以二乘思惑為類也。
▲對愚根別樂各有三者,谷響引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愚根樂有三故說蘊處界。且愚三者:一、愚心,為說五陰,則開心為四,合色為一。二、愚色,為說十二處,則開色為十處半,謂五根、五塵及法塵少分;合心為一處半,謂意根及法塵少分。三、愚心及色,為說十八界,則更開心為七界半,謂六識、意根、法塵少分。皆言愚者,迷也。根三,謂上、中、下。樂三,謂略、中、廣。皆如次配三科。
▲果有三身,因理含攝者,眾生心因具三佛性,即含攝三身也。
▲無二邊相者,圓師以去來、迷悟、生死三雙為二邊相。
二、阿難下,依真破妄,為四:一、破五陰;二、破六入;三、破十二處;四、破十八界。初又二:一、總牒。二、阿難下,別破,又五:一、色陰乃至五識陰。初又二:一、以喻顯妄;二、即喻破執。初又二:一、喻。
▲經:瞪以發勞。埤蒼云:瞪,直視也。
▲狂亂非相者,長水云:或見毛輪第二月等。
▲注:現九界色者,且約迷說。佛界因果,非無色陰,以了色唯心,故不言之。
△二色陰下法。
▲經亦復如是。此須兼帶上下文相顯之,方見其義。上文既以狂華喻於色陰,下文云是諸狂華非從空來等,正喻色陰不從因緣等生也。以能喻之文既委,故所喻之法甚略,說在中間,其語巧妙也。後四陰例此可知。
△二、阿難下,即喻破執,又二:一、破。
▲經:非從空來破他性,從非自出破自性。約法言之,應以心、境而分自、他。餘四陰皆有自、他二義,蓋四性中存略而破也。唯行陰中有離自、他義,似破無因性。問:經破人、法二執,何故須破四性?於四性中多破自、他二性耶?答:荊谿云:四性為諸見本,自、他復為共無因本,所以然也。故龍樹尊者為被末代人根轉鈍,廣作觀法,造於中論,實以推撿四性為本,正順今經最後垂範。願說經者無忽繁文。
▲如是阿難者,先指定前義,再召而破之。餘皆放此。
▲翳者,廣雅云:障也,奄也。
△二、是故下,結。
▲注則顯色陰本如來藏者,以前總牒云何五陰本如來藏,故知結意雖則簡非,正顯前義。
△二、阿難下,受陰乃至識陰。科節同前。
▲經:譬如有人手足宴等,竦疏云:且以近事以況遠旨,亦是法,亦是喻。譬字即半含喻也。今謂若爾,豈唯受陰,前色陰剩及下想陰等,並言譬如,皆可云以近況遠。應知此中雖帶事說,意在比況耳。至六入去,雖有譬字,正約事相而破也。
▲忽如忘生者,有作妄生,字之誤也。證真云:忘生,猶言忘形也。謂百骸調適,不與若苦樂憂喜諸受相應,恬然靜住,似無形命。然李陵與蘇武書云:每一念至,忽然忘生。文選注云:忽然不知生之有生。今譯者蓋用此語,但改然作如也。
▲談說酢梅,口中水出者,世說云:魏武帝行失道,三軍皆渴。帝令日前有大梅林,饒子,甘酸可以解渴。士卒聞之,口皆水出。
▲注二相若殊,俱應現在。長水云:如樹生果,果不是樹,二俱現在。今且不然。
▲經:若離空水,此似無因也。
▲用餉他國者,餉,饋也。以鉼擎空,如器貯食,往饋他國也。
▲注猶業持身識而去者,中陰、生陰,皆有色、心,並由業力之所任持也。問:真際謂塞其兩孔,喻六、七二識,我、法二執,塞二空理。長水云:死有至時,諸根不通,如塞兩孔。二說然乎?答:凡立譬喻,有全取合法,有分取合法。今但分取,合其大義,恐傷曲說,吾未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