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说戒序。
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戒。汝等谛听。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故。妄语者。佛说障道法。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释 言。波罗提木叉者。是最胜义。以何义故。名为最胜。诸善之本。以戒为根。众善得生。故言最胜义。
又波罗提木叉此翻别解脱。律摄云。别解脱者。由依别解脱经。如说修行。于下下等九品思惑。渐次断除。永不退故。于诸烦恼。而得解脱。名别解脱。又见修烦恼其类各多。于别别品。而能舍离。名别解脱。由惑漂没三界。有情为此先。应勤求别解脱经。又云。随顺解脱。此据果立名。随顺有为无为二种果故。遗教经云。戒是正顺解脱之本。又于二百五十戒中。一一守持不犯。于一一戒中。别别得其解脱。是名别解脱。
汝等谛听者。谛乃审实之义。谓正说戒时。勿得余觉余思。始从戒序。终至回向。应当谛审详听。否则不一心摄耳听法之咎焉。逃三慧之中。即闻慧摄也。
善思念之者。谓如说思惟忆念。所持戒品净耶秽耶。听已而思。令自知净染。即摄思慧也。
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既闻已思。已自知有犯。应当出众说露所犯之事。依律忏悔清净。乃堪闻戒。律云。犯者不得说戒。犯者不得闻戒。故须忏悔。言忏者。名披陈众失。发露过咎。不敢覆藏。悔名断相续心。厌悔舍离。能作之心。所作之罪。合而弃之。故言忏悔。又忏名修来。悔名改往。弃往修来合名忏悔。乃修慧所摄也。
不犯者默然。谓本无犯。或有犯已悔除。亦名不犯。
默然故知诸大德清净者。谓不须说言。我清净而乱。于众默然。即表清净义。
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此有二义。一谓余时中他问实答。今亦如是答。二他问者他处问也。即指下诸篇中一一结问。谓此处如实答。至他处亦如是答。有犯则说露。无犯则默然。
如是比丘在众中者。即指有犯之人也。乃至三问者。谓令语诃圆满故。离广略故。略则无智者卒难了明故。无惭愧者未发悔心故。广则延时令众疲劳故。唯以三问处中。故三问也。
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罪。口虽不说。由现身相表成语业也。若三问三忆。得三妄语罪。
故妄语者。佛说是障道法。所言障道法者。此有二义。一于现世障诸善品。二于未来障生善趣。即障初禅二禅三禅四禅空无相无愿。障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果及涅槃道。故云障道法。
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谓忆念所犯之事。欲求戒身清净者。应忏悔。以毗尼法水。能涤除戒身污秽。然清净有二义。一是净因。二是净果。因谓净戒。果谓涅槃。欲求涅槃之净果。必须坚持净戒为因。尠有瑕玼。覆于胸襟。即应断除其根。勿生覆荫。日茂敷荣。致使秽花而成秽果也。故云欲求清净应忏悔。
忏悔得安乐者。安乐亦有二义。一现世安乐。二后世安乐。现世安乐者。谓戒身既净心。无忧悔。不为同梵行者所举摈。恒住善法之中。后世安乐者。谓得初禅二禅三禅四禅空无相无愿初果乃至无生及涅槃乐道。故名得安乐也。
五结问。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問)。
釋 諸大德乃通稱之詞。戒經序者。律攝云。經是略詮義。欲明略陳戒相。詮其綱目。不廣釋故(戒經乃二百五十戒之總名)。序者由緒也。謂說戒時。以此為先。能令餘說得生起故。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否者。此總結問二百五十學處中清淨也。
六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谓亦劝持二百五十事。既是三问默然。是二百五十事清净。当如是持。
欲释戒相。先明戒体。
釋 言無作戒體者。戒體屬性。戒法屬修。從性起修。修不離性。全修在性。謂正受戒時。即用第六意識。然此意識具有五種。一定中獨頭意識。緣於定境。二散位獨頭意識。緣受所引色。及徧計所起色。諸法處色。如緣空花水月鏡像彩畵所生。並過去未來諸塵。並法處所攝。三夢中獨頭意識。緣夢境。四明了意識。依五根門。與前五識。同緣五塵。五亂意識。是散亂意識。於五根中。狂亂而起。如患熱病。青為黃見。非是眼識所緣故。受戒時唯用第二散位獨頭意識。及徧行五心所作意觸受想思。五種色法中第三受所引色。受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是受所引色。又如意識領納。色聲香味觸等法。乃至憶念過去曾所見境界。皆名受所引色(即無表色。雖無表對想實見故。名無表色也)。謂受戒時所起。防惡發善等色(即第二散位。獨頭所緣之色法)。表即名作無表。即名無作。以有漏五蘊色身。互跪合掌。名為身表。三說乞戒名為語表。十師現前亦名身表。秉白羯磨亦名語表。憑師作法。獲得無漏五蘊之戒身皆因上品心思業力用。感發戒體。白四羯磨畢時便得。得斯體已。任運止惡。任運行善。即於法界情非情邊。得無量戒色。而此無作須假色法。以之為表見也。所以者何。葢戒雖非形礙之物。而止持作犯亦必屬色法也。成論無作品云。無作屬非色非心聚。古今律師咸同此說。實由心感得。借色表成。一作之後不俟再作。故名無作也。
已释戒体竟。次明篇聚差别。初明五篇。次明七聚。
今初。
释 一波罗夷。比丘有四。尼有八法配死。梵语波罗夷。华言极恶。谓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无分。死堕地狱。律云。如人断头。不可还活。若犯此戒。不复成比丘。此罪极重。故以死配之。
二僧残。比丘十三法。尼有十七配流。毗尼母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为残。葢言人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几戒德可复。犹如斫残咽喉未断。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轻于前故。以流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僧有一百二十。分为二位。前三十名舍堕。次九十名单堕。尼有二百零八法。亦分二位。和舍堕有三十。次单堕有一百七十八法。以由此罪轻于僧残故。以徒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比丘制四。尼制成八。梵语提舍尼。华言向彼悔。从对境以立名。僧祗云。此罪应露也。此罪轻于前前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罗。配笞。僧有百法。尼亦等制。善见云。梵语突吉罗。华言恶作。律云。式叉迦罗尼。华言应当学。谓余戒罪重易持。此戒难持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但言应当学。此又轻于前故。以笞罪配之。是名五篇。
次明七聚。
释 四波罗夷名第一聚。十三僧残名第二聚。一百二十波逸提名第三聚。四波罗提提舍尼为第四聚。偷兰遮为第五聚。众学法在身为恶作名第六聚。在口为恶说即第七聚也。
二不定法因犯事不定。不独立篇聚之名。而摄入篇聚也。若与女人可作婬处坐。行不净行。即入波罗夷中。若与女人麤恶语叹身索欲。属僧残法中。若与女人说法过五六语屏处坐露地坐。入波逸提中。即通三篇三聚也。
七灭诤法何篇所摄耶。准义推之。三五当收。若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波逸提。应归第三也。若以七法而灭四诤。应与不与不应与而与。未善灭诤施法不相当。违越毗尼。犯突吉罗。第五当摄也。
明篇聚竟。
附释偷兰遮。
善見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之罪故也(鄙穢是醜。從婬盜二戒出。不善是惡。從殺妄二戒出)。
明了論云。偷蘭為粗。遮即為過。粗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其中復有獨頭方便。依事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