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下乾上)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在上而水就下,上下之情不通,所以成「讼」。然「坎」本得「干」中爻以为体,则迹虽违,而性未尝非一也。惕中则复性而吉,终讼则违性而凶。「利见大人」,所以复性也;「不利涉大川」,诫其逐流而违性也。佛法释者,夫善养蒙之道,以圆顿止观需之而已。若烦恼习强,不能无自讼之功。讼者,忏悔克责,改过迁善之谓也。有信心而被烦恼恶业所障窒,当以惭愧自惕其中而吉,若悔之不已,无善方便,则成悔盖而终凶,宜见大人以决择开发断除疑悔,不利涉于烦恼生死大川而终致陷没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刚而无险,则不必自讼;险而无刚,则不能自讼。今处烦恼险恶窟中,而慧性勇健,所以有自讼改过之心也。所谓「有孚,窒,惕,中吉」者,以刚德来复于无过之体,仅取灭罪即止,不过悔以成盖也。所谓「终凶」者,悔箭入心,则成大失,故不可使其成也。所谓「利见大人」者,中正之德有以决疑而出罪也。所谓「不利涉大川」者,心垢未净,而入生死海中,必至堕落而不出也。约观心者,修慧行名「见大人」,修禅定名「涉大川」。「需」约无过之人,故可习定;「讼」约有过之人,习定则发魔事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亦太极,水亦太极,性本无违,天一生水,亦未尝违。而今随虚妄相,则一上一下,其行相违,所谓:「意欲洁而偏染者」也。秖因介尔一念不能慎始,致使从性所起烦恼,其习渐强,而违于性,故君子必慎其独,谨于一事一念之始,而不使其滋延难治,夫是之谓善于自讼者也。佛法释者,是破法遍,谓四性简责,知本无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大凡善贵刚进,恶宜柔退。初六柔退,故为恶未成,改悔亦易,不过小有言而已。此如佛法中作法忏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刚而不正,不能自克以至于讼。然犯过既重,何能无损?但可逋逃,处于卑约,庶免灾耳。此如佛法中,比丘犯戒,退作与学沙弥者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佛法释者,自既犯戒而居下流,欲以小小忏悔而复上位,罪必不灭,且乱法门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六三阴柔,不敢为恶,但谨守常规,小心翼翼,故得终吉。然是硁硁之士,恐不足以成大事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自立则不能,附人则仍吉,所谓倚松之葛,上耸千寻也。佛法释者,虽非大乘法门,若开权显实,则彼所行亦即是菩萨道,故必从上乘圆顿之解方吉。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四亦是不正之刚,故不能自克以至于讼,然居干体,则改悔力强,故能复归无过,而悟性命渊微之体,是则反常合道,犹佛法中因取相忏而悟无生者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
刚健中正,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乃至小罪恒怀大惧而不敢犯,大善而吉之道也。佛法则性业、遮业三千八万无不清净者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过极之刚,不中不正,数数犯过,数数改悔。就改悔处,薄有惭愧之衣,犹如「鞶带」;就屡犯处,更无一日清净,犹如「三褫」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有过而改,名为惭愧,已不若无过之足敬矣!又何必至三褫而后为耻哉?此甚诫人不可辄犯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