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一
今依五蕴等而俱备之论母与摄、非摄等定式论母之句〔足〕结合而示之,色蕴是依几何之蕴云云之定式而开始有说明文。依摄、非摄等之定式论母,则〔如言〕所摄于三〔法〕、非摄于三〔法〕虽建立定式论母,从此为示色蕴等之所摄,于几何之蕴、处、界〔云云〕,举三之蕴、处、界之句〔足〕〔云云者〕,亦无一提及四谛等。
如同分、不同分建立相论母之同理由,依其问答而云色蕴是等一蕴。此等之蕴等是其同分。
此处,于一蕴者是于色蕴〔之意〕。依如何亦色亦色蕴与同分而入色蕴之摄,被列为色蕴之数,限定于色蕴。
十一处者是除去意处。凡色蕴是依〔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与法处而为十一〔处〕。是故,被列为十一处之数,所限定〔云云〕。
十一界者是除去七识界,〔其余〕之十一〔界〕。因此,〔此等〕十一界无非于色所摄。
于非摄定式之说明,「几何非摄耶?」是概要而问。又,于回答是四蕴、一意处、七识界者是由于色蕴之不同分,云四蕴等。依此定式而于一切之句〔足〕之摄、非摄可知。
又,于此蕴之说明,色蕴于几何蕴等〔之文〕,有一根〔法〕摄之定式者,五问五答者以表示完整形状,有非摄之定式是五问五答以示概要之(畧形)。依此方法而二根〔法〕等之问答亦可知。由色蕴根而至二、三、四〔根〕所列示。又,于第五之色蕴……乃至……识蕴者〔如言〕分拆;再者,五蕴是几何之蕴者〔如云〕不分拆,〔如此〕成二种形式之问答。
如此所知言圣文之定式者是依于内论母也。
蕴句〔足〕之问答毕
一、一七
于处句〔足〕之问答等。〔首先〕于处句〔足〕之问答,眼处之依于一蕴者可知是所摄于一色蕴、一眼处、一眼界。
一、一八
于耳处等,亦依前项之定式而知摄与非摄。
一、二八
无为〔法〕除蕴而外,此处又有理由而无为法处即是涅槃,不入彼蕴之摄,以此云除蕴外。依四蕴者是以色、受、想、行蕴而除涅槃之法处是依此等之所摄。其〔法处〕是共依识蕴,除法处、法界外,即依余之处、界亦非所摄。是故云非摄于一蕴、十一处、十七界。可进行一方之色蕴根分等,同于他方之眼处等之判断。
一、四〇
示于圣文二法〔迄〕,十二处〔云云〕不予分拆而问答。
一、四一
于界之问答是此定式。
一、七七
于谛问答一切之二、三、四〔法〕亦示于圣文。又云:于道谛之答亦由相似于二三法集谛之处,其〔答案〕即连续于集。
一、九〇
于根之问答。命根是依二蕴,〔即〕色命根是于色蕴,非命根是所摄于行蕴。其余追忆依既述之定式而知。圣文之决定是如处、界之问答。
一、一三四
于缘起之问答,不以无明开始问于几何之蕴,无明缘行于一蕴如是以答示。此处,〔如言〕行缘识〔有伺身识之〕结合进展,一切为异熟识,因此,云所摄于七界。
一、一三七
名色可知依结合〔身识〕之进展。因此,又由此,取六处而示为十一处之所摄。
一、一三九
于触等可知蕴之分拆。因此,于触是一蕴所摄,受是他之〔蕴〕,又爱、取、业有是行蕴所摄。又,有之句〔足〕是依业有等十一种而分。
一、一四三
业有是由触等与相似之答处,以示此等〔触〕与共一起。生有、欲有、想有、五蕴有是〔有〕由相互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又,此等是由有执受法处云十一处、十七界。因此,于声处是无执受,此处不予采纳。
一、一四八
于色有之问答,于五处者是于眼、耳、意、色、法处。于八界者是于眼、耳、眼识、耳识、色、法、意界、意识界。
一、一四九
非色等之三是由〔有〕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
一、一五二、三
同有无想有、一蕴有。此处,于二处者是于色处与法处。于界亦同定式。因此,由于住同一处俱有其余梵天之眼,〔即〕由举示其所缘之色处。
一、一五四
生于二蕴是色生之色蕴与非色生之行蕴。对老、死亦同一定式。
一、一五七
于愁等,于一蕴者,愁、苦、忧是于受蕴,悲是于色蕴,恼等是于行蕴。同可知其他之蕴。
一、一六三
神足于二是行、识蕴,意、法处,法、意识界。
静虑于二〔蕴〕者,是受、行蕴也。
一、一六四
无量等是由〔有〕相似问答之〔处〕一同说明。
一、一七五
又,心是置于思之后,由答相异处之问而成。于无量等,于一蕴者是于受蕴。〔又〕,想者是于想蕴,心者是于识蕴,其余所摄于行蕴。同可知其余之蕴。
一、一七六
以上示内论母所摄,今为示外论母所摄,述出善法等。于三受是,于三界,为身识、意识、法界。于七〔界〕者是是眼、耳、鼻、舌之各识界与意、法、意识界。于三异熟,八界者是于〔前述之法〕与身识界。
一、一八二
又,异熟法法是由〔有〕与染污〔法〕相似答〔之处〕一同摄取。于一切之二、三句〔足〕,然有句〔足〕与句〔足〕相似之答一同摄取而答。因此追忆既说而可知摄、非摄之定式。
摄、非摄句〔足〕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