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二、一
今为分别所摄〔者之〕非摄句〔以〕〔与〕眼处〔共〕等之〔文〕为始。此处有,如下之说明。此时有何等之彼〔法〕,所摄于蕴之句足,非摄于处、界之句足;或有所摄于蕴、处之句足,非摄于界之句足,依此蕴等问非摄之答。此〔问之句足〕是不适当于色蕴等。因此,于色蕴是为色蕴之所摄;又,色蕴确实没有非摄于十一之处、界者(与如眼、耳、鼻、色、声乃至法处之十一色有关之句足)。受蕴是受蕴之所摄,而受蕴又无非摄于法处、法界。如此,由无所谓非摄者,此等以及其他同类于此之意处、法处等之句足,于此时不予采纳。而有何等之句足,不混淆非色而包摄于色且明确者,以及不混淆其他而包摄于识且明确者,于此处给予采〔用〕。又最后
十处、十七界
念根、无想有、一蕴有
悲、有见有对
无见及有对、所造性
如是摄颂之偈示之。故依此等非可知〔其〕所摄与非摄。因此,于此时,对于质问有关处、界,得同样之答,设缠二十法一问,缠七识界一问,缠七根一问,缠二有一问,依悲以及有见有对一问,依无见有对一问,依有见一问,依有对与所造性一问,如此设八问。此等之中,蕴等之分拆可知如下。即于第一问,依于四蕴是依非色之蕴〔受、想、行、识〕。依于二处是依于眼处等之一与意处。依于八界是依于眼界等之各一与七识界。以上为定式。色蕴(耳、鼻、色、声乃至法处)是与眼处共为蕴摄所摄,彼〔眼处〕具摄色蕴之时,于处之摄是〔处中之眼处〕唯眼处所摄,其余十〔处〕乃非摄。又,唯眼界是界摄所摄,其余之十界乃非摄。如是彼〔处〕非摄十处是非摄于眼处与意处等之二处。又,于彼〔界〕非摄十界者是非摄于眼界与七识界。对有关色处等亦是〔此法〕为定式。
二、二
于第二质问,以识蕴所摄于如何之识界,是无非摄于意处。故言处摄所摄。此处,又依于四蕴是色等之四〔蕴〕。于十一处是除去意处。十二界是由原来之〔十八界〕除去六识界所剩下之十二界〔其中含〕眼识界。唯眼识界所摄,其他非摄于(眼识界)。对耳识界等亦同定式。
二、三
于第三问,眼根等之答等于眼处等。对于女根、男根以含法,含二处、法界之八界应当知。
二、四
于第四问,三处者是色处、法处、意处。因此,于此等,色处、法处之二处是非摄于此等(有),其余之九色处,是〔所摄〕于此等(有),言非摄于〔此〕二(色处、法处)与意处之二(或三)。九界是色界、法界与七识界。
二、五
于第五问,二处者是关于第一句乃声处、法处、意处,而关于第二句是色处、意处。界亦此等之一与识界可知之。
二、六
于第六问,十处是除去色处与法处。十六界是除去色界与法界。如何之理由?因为云无见有对法是为九麤之处。与此等共所摄于蕴摄者是色蕴。此等九处是所摄于处摄,而〔与此共〕色处、法处者乃非摄。又,此等九界是所摄于界摄,而色界与法界者是〔与此共〕非摄。如此与此等共非摄之二处者是除去色处之九麤处与意处,即为非摄于十〔处〕。又,与此等共非摄之二界者是除去色界之九麤界与七识界,即可知为非摄于十六界。
二、七
于第七问,二处者是色处与意处。八界者是色界与七识界。
二、八
于第八问,十一处者是关于有对法除去法处。于所造性法除去触处,于界亦同定式。八结亦可依此述之定式而知之。
所摄〔者之〕非摄之文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