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四、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所摄之文,以集谛等为始。此处,〔有〕所摄于蕴等,〔更〕〔与彼共〕所摄于蕴等,如此为问所摄之答。涉及蕴、处、界一切之句足而采纳其一则不相应所举之文。因为于涉及一切蕴等之句足,或与蕴等之句足共,或无云与蕴等〔之句足〕共所摄。〔一旦〕为自身共取得所摄,可再与彼等进入〔回到〕所摄。故如上所述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纳。与他无混淆之单一行蕴,或者单一之受,或精妙之色,或单一之想而明确者,此处乃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之摄颂。
二谛、十五根
十一缘起
更有十一〔法〕
类聚句足三十种
问,此处有二。于问题所举之句足是〔共〕所摄于蕴之〔摄〕,如彼诸法一起,皆言于一蕴等。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除爱而外其余之行与集谛(爱)共所摄于蕴摄。爱者又与彼等(其余之行者)所摄。彼爱是与诸行共所摄于蕴摄。此为涉及一切之定式。
于非色法之问,行蕴或受蕴乃言一蕴,于色法之问,色蕴是,悲之问,声处言一处,又声界言一界。于其他之时,依法处、法界而意义可理解。
所摄〔者之〕所摄之文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