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五、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非摄文而依于色蕴等〔文〕为始。于蕴等〔有〕非摄,〔有〕与彼共〔更〕非摄于蕴等,如此为蕴等非摄之问答。在五蕴之领域,苦谛等,识与精妙色之领域,无见有对等之句足〔此问是〕不适当。因为于涅槃乃与如此句足共同不入于蕴摄。无非摄于余蕴之诸法。故如此之句足于此时不予采用。而且于五蕴之识是很明白不与精妙之色共,在此处给予采用。彼等之摄颂者如左:
一切之蕴,同处、界,三谛
由根、谛、缘二十三
由他十六句〔足〕、作者四十三
类聚之七十,小〔二法〕之七句〔足〕
大〔二法〕之句〔足〕十八乃更述。
十八〔法〕乃可知。余此处不语。
问与类似之答者一起共有三十四。此处,于问所举之句足,与何等之〔法〕共非摄于蕴,以何等之法一起言于一蕴等。此处,定式者如下。
与色蕴共四蕴(受、想、行、识)及涅槃是非摄于蕴摄。可是,于处、界之摄除识余(受、想、行)是〔与色共〕所摄。如此虽唯言识与三〔法〕共非摄于蕴摄等。又,此识与涅槃乃四蕴(色、受、想、行)为非摄于蕴等之摄。此等一切是(四蕴)与识共非摄于蕴等之摄。如此言非摄于一蕴、一处、七界。或〔有如此之解释〕。识与色蕴共同非摄于蕴等三蕴。又彼色法与彼之识法共非摄于三者之摄。识乃于蕴是一识蕴,于处是一意处,于界是七识界。故言于一蕴等。依此方法凡举所问之句足,何等之彼法非摄于蕴等之时,关于其何等彼法,蕴等乃可知之。
五、二
于第二问,依色、识可知。因为于受等与色、识共非摄于蕴等之摄,而此之二蕴〔色、识〕者是十一处、十七界。
五、三
于第三问,识乃非摄于色等之四,如此依此〔四〕蕴等可知。
五、四
于第四问,眼处者是与受等之四〔句足〕共〔非摄〕。依此方法而凡涉及蕴等可知。最后于〔章末〕,于色与法处〔等〕摄颂之偈所示之法是依其他之方法结合而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