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六、一
今为示分拆相应,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此处,可能者或不可能者者一切寻问。又,于不能回答者乃不拒为无。由言四〔法〕相应,与四〔四〕不相应,同分、不同分,依四〔法〕唯于非色蕴、同分之于唯一之连续刹那生,唯得非色蕴之互相相应。色法与色或涅槃之〔相应〕,又云涅槃与色无相应者。同云色、涅槃与非色蕴〔无相应者〕,是此等〔色、涅槃〕是彼等(非色蕴)之不同分。又如非色蕴与色、涅槃之无〔相应者〕,间断连续刹那相异无与非色法之〔相应〕。如此对于连续、刹那之依不同分而为不同分。又,此不同分是依所摄无碍,不存所摄之定式,因为在于所摄只不过入数而已。又,于相应之定式,有依同一生起等之互相相应,如是与彼一法相应之互相不适当者,于虽问所摄亦不拒绝。与彼不相应之互相为适当者即示不相应。又,于句足虽为七识界之一为不相应,明是色或与涅槃混合之法者此处视为不适当而决不予采用。彼等之摄颂如下:
法处、法界、苦谛与命
生、老、死,于三〔法〕之十九
于类聚之五十,于小〔二法〕之八句足
大〔二法〕之十五,其他之十八
百二十三句足乃如是依相应而得。
因为于法处是由色、涅槃之混合者,即依非摄于识亦不能言相应。又云受蕴等是由于与识蕴相应不得言〔有〕不相应者。于余亦同定式。如是凡涉及此等即不适当且不予采用,其余之蕴等为适当,则采用彼等而一一一起问答。
于其第一问,于一处是意处。于一部分是包含法处、法界之受、想、行。
六、二
于第二〔问〕,三者是除各问者而外之余者(四非色蕴中之三)。与一部分相应者是受、想、行与(法处、法界中之行)他(行),亦除其自身以外。与一部分不相应者,是色与涅槃(法处、法界中之无见无对色与涅槃)。如此凡涉及一切色之不相应,于法处、法界,可见非色与非色及不相应之色。
六、三
于第三问者是意义明了。
六、四
于第四〔问〕者即不言〔几何之蕴等而言无相应。此处,又依蕴等可知。他于如是问亦同一定式。因为于第一问,以示俱形于其他圣文乃给予简略。依此定式应知凡涉及一切之意义。又,学习终了之时,是以其完成为进。
六、七
十六界者是自除眼识界乃六识界与十色界。对于其余是同定式。
六、八
三蕴者是除行蕴而外其余〔之非色蕴〕。一界者是意识界。所言集、道〔谛〕者是无与〔其〕他之界者相应。一蕴者是行蕴。一处者是法处。一界者是法界。因为于此等彼二谛者是〔其〕一部分相应。
六、一一
于乐根等之问,三者是想、行、识。一界者是身识界〔或者〕意识界。〔十六界中之〕六界者是除去身识界〔余之六识界〕。
六、一八
于色有之问,有一切之非色蕴〔或者〕非色处之〔想应〕。故如何言〔蕴、处亦〕无〔非相应〕。又无与鼻、舌、身识界之〔相应〕,故言与三界不相应。
六、二九
于胜解之问,二界者是意界、意识界。十五者是〔其〕余之十色界与眼等之五识界。
六、三〇
于善之问,依善而所把握〔非色之〕四蕴拒绝相应。
六、三一
于三受之问,一蕴者是受蕴。十五〔界〕者是眼、耳、鼻、舌识界与意界及十一(十?)色界。又身识界与色界(?)
六、三五
于非异熟非异熟法法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界等。
六、三六
于无执受无取法之问,三(六?)者是除去意识界。
六、三七
于有寻有伺之问,十五〔界〕者是五识与〔十〕色界。
六、三八
于无寻唯伺之问,一蕴者应知是行蕴。言第二禅者是除伺而外,其余之无寻唯伺,除喜而外其余之喜俱行。伺是伺与喜,无与喜相应,故言与行蕴、法处、法界之部分相应。十六〔界〕者是除去法界、意识界。
六、三九
于无寻无伺之问,一界者是意界。
六、四〇
乐俱行与舍俱行〔四一〕〔即〕或者称为三受者,见所断〔四二〕,是等于善〔法〕〔三〇〕,小所缘〔四四〕是等于异熟法〔三三〕。于彼一界者是法界。与一部分〔相应〕者是见此小所缘。因为于此处之法界为小所缘之六心起,由处所摄于四,分配第一之否定。
六、四五
大所缘法等者是等于善〔法〕。
六、四六
于非已生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等。因为于此等以完全生起法之性质者,为属于已生之部。
六、四八
现在所缘等是等于小所缘,因等(五〇)是等于集〔谛〕(八),有因非因(五二),是等于喜俱行(七四),取见相应(六一)是等(?)于无执受非已生(三六、无执受无取法?)余者一切意义明了。
相应、不相应之文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