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法缘成篇
即以篇名、分此篇文为二大科。
集法者、自初至第三页前半止。
缘成者、自第三页后半至第八页篇末止。
集法
文注、事法兼通乃至毛目、释之。
缘成
又缘通至紊乱、释之。
────────────────────────────── △事法 兼通 .…事 房衣等───────┐ 法─┐ : │ 事…│…(所被)…:…法 說恣等(亦攝處) │ │ : ├羯磨齊被此三、 人─┼─(能成) .…人 受懺等 │故曰兼通。 處─┘ 文舉事法、義必兼人。┘ 大小 齊降 大事 眾法────────┐ 中事 對首法 │ 文舉大小、義必兼中。├羯磨齊被此三、故曰齊降 小事 心念法───────┘
此二句、若欲易解者。应云、羯磨齐被事中之事法人、又齐被大中小三事也。
前举纲领末振毛目
此以纲领毛目、而喻三法八品。
八品之於三法、 八品之於三法、 若網目之依綱。 若裘毛之依領。 綱 網之大繩也。──領 衣領也。───以喻三法┐ ↑ ↑ ├法┐ 目 網之目也。───毛 裘之毛也。──以喻八品┘ │ ├集法 (由此向右橫看) (由此向右橫看) 前舉┐ │ ├集┘ 末振┘
此二句、若欲易解者。应云、故先举三法、后分八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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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通成坏等四句
释篇中缘成二字。
准教即成、乖教即坏。篇名中唯标缘成、义兼缘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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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举例
- 單白羯磨………白僧自恣法(卷下第十五頁後)
- 白二羯磨………結大界法(卷上第九頁前第六行起)
- 白四羯磨………正授戒體法(卷上第二十五頁後)
- 但對首法………受安陀會法(卷下第二頁前)
- 眾法對首法……對首說戒法(卷下第十頁後)
- 但心念法………誤作懺法(吉羅)(卷下第三十二頁後)
- 對首心念法……心念受捨衣法(卷下第三頁後)
- 眾法心念法……心念說戒法(卷下第十一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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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羯磨
下注二行、引三文、以证别法得称羯磨。
┌㈠四分受戒文 佛未制白四受戒法已前、 │ 用三語受戒、即是說三歸 │ 依以授比丘戒也。後制白 別法得稱羯磨┤ 四受戒、即廢止此法。 ├㈡四分說戒文 說戒法中。佛制上座、說 │ 戒日、與諸白衣作羯磨受 │ 戒。 └㈢十誦文 或對首\ 分衣已 心念一人受得非分、對首乃分也。 或心念/
颁
分也。
──────────────────────────────
一称量前事
△称
如秤之称。
量
如斗之量。
凡欲行法、不许辄加。先须评议事缘可否。
△事谓人法也
论举人法、义必兼事、如前所明。应云、事谓人法事也。
△律云称量已下有五。
律、本律也。
┌所為者、如僧所差遣、理須具德等。 ┌比丘┤ │ └秉法者、或約數滿、或簡堪能。 ├白衣 如受五戒八戒者、亦須問緣。 稱量┤ 五八義同別法也。 ├羯磨 單白、白二、白四。 ├犯 七聚罪也。 └事 事含多義、今但取當時僧中所評者。
△所为之缘
即所被之事。
治摈
见僧残第十二污家摈谤戒。
治
音持。处理之也。如治罪等。南山云、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劝诫读音宜正也。
结界
结僧界。
摄衣
结衣界。
净地
结食界。
库藏
结库藏。
┌二合 人法 人事 法事 △或單 人 法 事 或具┤ 具、複也。 └三合 人法事
时离时合
如受戒被多人等。常时一人、难缘三人。
──────────────────────────────
二法起托处
┌㈠自然界 昔未行結界、故依自然。隨身到處、 △處有二┤ 即有界限。非謂有法生起也。 └㈡作法界
受欲
属别法。其余诸别法、两界通作。唯此欲法、局羯磨地。
行僧事
除结界法外、其余诸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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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僧方法
△三通
非谓单三下也。始终共四十下。先执杵定心、轻打十下、渐渐发声。中间二十七下、渐稀渐大。乃至声尽、打后三下。即以此三名为三通。集三乘也。
长打
接前四十、增两四十、共百二十。第二四十中。先轻打渐大、共十八下。中间十九至二十二、共四下、须声尽方打。此救四恶趣苦也。以后十八下、渐渐收声、乃至微末。第三四十中、与第一同。惟从三十六、即下三下、名为三通。末后二下、名息槌。
槌
灵芝云、须音槌为地。
杵下之数
见资持记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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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僧集约界
△小界无外可集
通局两集皆尔。
戒场大界并尽唱制限集之
今文约通集者收内外。若局者无外。
制限
不容私避。此约说恣、故内外通收。若其他羯磨、则随界分局、人不相集也。
自然界分四别等
未制结作法界前、即依自然界而秉羯磨。既制结作法界后、唯能秉结界一法耳。
┌僧之往返難知(難鬧離究)┐ ┌㈠不可分別┤ ├隨有一種即歸此收、不必具二。 │ └處所散落無際(無有垣壅)┘ △聚落┤ ┌僧之在否易知 ┐ └㈡可分別─┤ ├此相必須具二。 兼城邑 └處所周院可悉(四面或三面有相)┘
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
一肘
中人之肘、一尺八寸。
一弓
僧祇律五肘为一弓、十诵律(四分亦尔)四肘为一弓。今据僧祇、一弓计九尺。
七弓
计六丈三尺。
种一树
七树共有六间
树与树之中、谓之间。
一步
六尺。
一间
七弓、共六丈三尺。合计十步半。
六间
共三十七丈八尺。合计六十三步。
十诵尽聚落集
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若准事钞。兰若僧坊、或有三面四面墙篱等、须准可分别聚落集。两面一面、还依兰若。
无难 有难
此谓本界得诃之人、未能同意、故来诃法、令事不成、故名难耳。有难一种、局三小界、不通余法。
一里
共一百八十丈。合计三百步。
一槃陀
有二十八肘。计五丈四寸。
七槃陀
有百九十六肘。计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以步合算即是五十八步零四尺八寸也。
道行界
此约停住时言。
水砂四面掷所及处
相传以十三步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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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法和合
即是身和心和口和也。
△得诃人不诃
以俗语释之。应云、有当场出言反对之资格者、而不出言反对。
△别众之义、亦不易解。今以俗语简略释之、如下。
┌應來者不來 無故不到、示不贊同。 別眾 善比丘 有資格者。┼應與欲者不與欲來 因故不到、而不告假、示不贊同。 └現前得訶人訶 人雖到、當場出言反對、示不贊同。
已上三种之中、有一种、即是别众。
必须全体表示赞同、乃名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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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简众是非
见前立僧但约数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数限、故今简之。
┌㈠訶責 對道眾、倒說四事。(破戒、破見、破威儀、破 │ 正命。)倒說者、但是口說、未必身行、故加此 │ 罰。﹂應僧中舉罪、為作憶念、得伏首罪、乃 │ 作訶責羯磨。﹂與作法已、應奪三十五事。﹂ │ 一一順從無有違者、向僧求解。﹂僧當量審、 │ 若實順從者、然後為作解訶責羯磨。 △四羯磨人─┼㈡擯出 對俗人、倒說四事。又如僧殘第十二汙家惡 │ 行也。﹂應作擯出羯磨、驅出當界。并奪三十 行事鈔資持│ 五事。﹂若隨順求解、不得輒入界、當在界外 記卷七僧網│ 遣信來請。﹂僧當量審、解之。 大綱篇、第├㈢依止 對道俗、倒說四事。癡無所知、數懺數犯。﹂ 十頁末後二│ 應作依止羯磨、令依師學律。并奪三十五 行起、至第│ 事。﹂若明達持犯時、應向僧求解。﹂僧當量 二十五頁第│ 審、解之。 三行止、詳└㈣遮不至白衣家 對俗人、倒說四事、並加駡謗。 說四羯磨人。 輒便捨去。﹂應作遮不至白衣家 文義易解。 羯磨、不許捨去。并奪三十五 可檢閱之。 事。﹂若隨順求解者、應差一比 丘同往俗人處懺悔。﹂僧當量審 、若俗人歡喜者、即為解之。
已上四人、唯坏其行、心犹有信。故入轻治、可足僧数。
但夺三十五事中、云不应嫌羯磨、不应诃羯磨人。故得满数不应诃也。
┌就別論。戒者前三聚、威儀者後四聚。 破戒破威儀┤ └就通論。七聚皆名戒、亦總名儀。 正見者、見四諦分明故。 ┌夷 破見 破見者、六十二見。於五蘊生 ├殘 計總六十見、更加斷常二見。 ├蘭 正命者、住清淨正命故。 七聚┼波逸提 破正命 破正命者、非法乞求、邪 ├波羅提提舍尼 意活命。有五邪四邪等、如 ├吉 惡作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廣明。 └惡說
僧中举罪
自具五德、三根具了。具问上中下座及所举人听可已、然后举之。
作忆念
谓在某处、某时、共某人、作某罪。
△若欲受大戒人
体非比丘、不能满数。但受戒之时、倘有非缘、开诃令止也。
△不得满数不得诃
┌本宗三十二人 │ ┌十誦十五人 此門共有六十二人┼他部二十八人┼伽論三人 │ ├僧祇九人 │ └五分一人 └義加二人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
十三难、见受戒篇。本犯戒障、虽受不得。以体非比丘、虚沾僧用故也。
┌㈠不見舉 倒說四事、或不信因果。僧問何不見犯、 │ 答云不見。﹂應作不見罪舉羯磨。且棄眾外、 │ 不同僧事。(簡異滅擯永棄)并奪三十五 │ 事。﹂若後心意調柔、已懷正信、應向僧求 三舉┤ 解。﹂僧當量審、解之。 ├㈡不懺舉 倒說四事、犯不肯懺、拒逆僧命。 │ 應作不懺罪舉羯磨。餘同上。 └㈢惡見不捨舉 即戒本九十單提中第六十八戒緣。倒 說四事、謂欲不障道、拒逆僧命。﹂應 作羯磨等、同上。
已上三人、信行俱坏。弃在众外、不足僧数。
此三皆云举者、如物举弃、不复用故。
灭摈
犯四重戒、心无惭愧、不肯学悔、滥居僧限。应作法摈出、永不共住。
应灭摈
或将欲摈遣、逢缘且散。或凶顽强狠、僧力不加。
已上尼等四人、边罪等十八人、若不自言、各不相知、理应足数。
别住
异界人也。
戒场上
戒场虽为大界所围、而不相接、中留空地。(参观结戒场法图)即异界也。
隐没
即入地也。或在井中、或地穴中。
离见闻处
同覆处、见闻俱离成失。此谓离比座见闻、非谓离秉法人见闻也。
比
灵芝云、平声。今字书、作去声。并也。
所为作羯磨人
为僧所量、岂得足数耶。
行覆藏
即戒本僧残后文所云波利婆沙也。或翻覆藏、或翻别住。随覆藏日、多少行之。若不忆日月数者、应从受戒已来治之。﹂于治罚期中、应夺三十五事、执众劳苦奉净比丘如和尚法、客比丘来应白、出界见比丘应白等。
本日治
别住期中、若再犯僧残者、前已行者即除却、还依本日多少自始行之。
摩那埵
翻为意喜。自喜行法将满、僧喜此人能悔过还成清净也。此法仅六夜、于行覆藏期满后行之。治罚如前。行摩那埵期中犯残、亦本日治。
出罪人
谓将出罪也。
△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
前据正行。此约日满、未及作后法。恐以预数、故须列之。
六夜竟与将出罪人异、前远后近也。(夜竟未出故是远、将出临事故为近。)
睡眠乱语愦闹
由入无记、不缘善恶、不知羯磨成否。
愦闹
昏乱(不静)也。
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
即四分所云、痴狂、心乱、痛恼所缠。
乱心人病坏心人
亦是狂类、但相别耳。
树上比丘
以高下处别、相非同住故。
白衣
此好白衣。与十三难中、边罪等不同。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以无戒故、仍本名也。(前则人非法是、此则人是法非。)
△重病人
必约神昏。
边地人
约言不相领者。若相领可足。
痴钝人
灵芝云。即不解律人。经论禅宗诸师、不沾律部者、并在此收。纵称学律、不能通了者。亦尔。
△与欲人
堂中作法、通收与欲者以入现数。以下五种、是善比丘。因当时乖相、故非数限。
隔障
即同在覆、别有隔障、不见身也。又解、同在露地、而隔障也。
半覆露中间隔障
半覆露者、谓半僧檐下、半僧阶下也。
半覆露申手不相及
申手不相及者、谓虽无隔障、申手不及也。
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申手相及、约一寻内。周尺八尺也。
已上四种、分别立表如下。
┌申手不相及─同相 但說戒羯磨等師、及所為人、 ┌覆──┤ 須在申手相及之內。餘人雖 │ └中間隔障 ┐ 申手不相及、亦無妨也。 │ ┌申手不相及│ ├半覆露┤ │ │ └中間隔障 ├乖相 │ ┌申手不相及│ └露地─┤ │ └中間隔障 ┘
△我往说戒处不坐
续云、恐余比丘为我作羯磨、若遮说戒。
△病人背羯磨说戒
病人开卧须面向也。四仪纵同、身面向背亦论同别也。
△受戒舍戒法内
律中舍戒文有两出、一出婬戒、二出受戒法。今引受戒法中舍戒文也。
眠醉狂恚不相领解
眠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此之二人、诸部无文、是今义判。
义加
既出舍戒、而云义加者。由非正列不足数中。然对舍不成、义是不足故也。
△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
┌初是別眾非足數 ┐ 以足數對別眾─┼二是足數非別眾 │ ├三亦別眾亦足數 │ └四非別眾非足數 ├具如羯磨疏中廣 ┌初是不足數非別眾 │明。 以不足數對別眾┼二是別眾非不足數 │ ├三是別眾亦是不足數│ └四非不足數非別眾 ┘
△善
反上三举二灭等、行不善。及睡聋不相领等、相不善。
比丘
反上尼等四人、十三难、及白衣也。以彼等非比丘故。
同一界住
反上别住戒场等。
不离见闻处
反上离见闻处。
语傍人
反上所为人也。以为僧量、不可诃制。令他证正(勘实)、越己(即所为)至于余人。余人即能秉者。此约能秉得诃之人在所为者外、故云傍也。傍、与旁通。
语傍人三字、若求易解者、略释如下。语者得诃。傍人者所为人以外之人。合言之、所为人以外之得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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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说欲清净
△欲
简略言之、即俗所谓告假缺席也。约字义言、欲者、以希须为义、谓心有所望也。故伽论云、所作事乐(去声、好之也。)随喜、共同如法僧事。意谓僧事重大、因故未往、为遣他人致意、以示赞同也。
△五种与欲
四略一广。略唯病重、广通轻重也。
△欲与清净
欲而非净、即不足数。净而不欲、即是别众。故须两具、方成僧法。
△二明受欲法
疏科亦作持欲成否相。
┌㈠七人緣隔失 △二十八緣┼㈡十八人自言失 (房內)└㈢三人相乖失
命过
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未说不成、已说在僧成。
外道众
中国寺内有外道院。
别部众
或调达党。或他部计、异宗。
明相出
欲限当日、越宿即失。
┌㈠在房受已、作不送意。見聞俱離、(離與者見聞)失欲。 離見聞處┼㈡中道、作不送意、離生念處。亦見聞俱離、失欲。 └㈢僧中、可知。
若至中道等
以上之文为房内。此举二处指略。
△如不足数中说
僧祇前五、出彼足数、欲法无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约义取之余人同上、唯与欲人应作别解。言与欲人者、谓受他欲已、自复与欲、他欲即失也。
┌㈠在界外受欲 此能所俱非也。若不入界、僧法得成。 ├㈡持欲者出界 此受欲者非法。出界失欲、令與欲者成別眾也。 ├㈢與欲人出界 此與者自非、僧法得成。靈芝云、今多此類、學者慎之。 僧祇後五人┼㈣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 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 │ 大德來、入眾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 │ 重說。此愚教也。身到欲失。不說而去、則妨僧 │ 法。 └㈤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 此名壞眾失。若有一人安住則不失。
△与覆藏等三人
准同足数、合有正行四也。
△倒出众人
僧断事时、不与欲而出也。
取时
屏处。
取竟
收中道僧中。
自言非比丘者
不自言则成。若作法竟自言者成。
△转授
十诵僧祇不许。四分开之。
△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
且据受多人欲而迷忘者。若受多不忘、别牒多名。若止受一人、但云受某甲比丘欲清净也。
△若自恣时应言与欲自恣
自恣不言清净者。以自恣时、希僧举罪、不敢陈净。故但云与欲自恣耳。
若故不说得突吉罗
理亦得成。并谓在僧中也。
△若病重者等
何以不与欲者、因重病不堪故。
何以不入不足数中、(伽论谓重病不足数)因神识不昧故。
中道逢难等
前明持欲者出界、即失欲法。此由难缘、故开暂出。
──────────────────────────────
八正陈本意
△竖标
若据商度分齐、即属第一。若行事时、竖标第三。由竖标讫、然后集僧。今此相从唱相列之。
△乞罪
乞、音气、去声。与也。
乞词
乞、音诘、入声。求也。
顺情请许
如七羯磨解法等。
多须
事或有无也。
──────────────────────────────
九问事端绪
△唯一通问
答虽不一、问无异辞。
──────────────────────────────
十答所成法
△事有先后 说戒自恣应在后作
说戒自恣二法、可以制僧不动。当时有他事起、应先作他事、然后说恣也。
法缘通别 受戒舍堕义兼通别
即是总别二答也。言总答者、如受戒法有三单白一白四、于差教授时总答云受戒羯磨、余之三法并不须问。言别答者、四法别提、如云差教授师单白羯磨等。舍堕等类此可知。
结界舍界理无双答
事虽同席、托界不同。结在自然、舍在作法。理无通答也。
────────────────────────────── 一稱量前事───────┐ 二法起託處───────┼處 三集僧方法────┐ │ 四僧集約界────┤ │ 五應法和合────┼──┼人 六簡眾是非────┤ │ 七說欲清淨────┘ │ 八正陳本意───────┴事 九問事端緒────┐ 十答所成法────┴───法 ──────────────────────────────
众法羯磨
△单白 告僧
┌一白 告知 \ △白二┤ 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 └一羯磨 量處可否/ ┌一白 告知\ △白四┤ 通白及三羯磨、故云白四。 └三羯磨 量可/
对首羯磨
△但对首 告情引证
△众法对首 少数
心念羯磨
△但心念
△對首心念\ 少數 △眾法心念/
后二法各具十缘、如疏记中明。
────────────────────────────── ┌若唯對一人、如但對首、云大德一心念。即常式。 △法則兩異┤ └若對二人、或自恣對三人者、於大德上、應加一諸字。
僧法羯磨具七非
△非法
事乖也。
非毗尼
违教也。
┌一人 ┌一人 ┌一人 能 ┌一人舉┼二人 二人舉┼二人 三人舉┼二人 舉┌別人力弱、 ┌㈠人非┤ ├三人 ├三人 ├三人┐之│不行羯磨。 │ │ └四人 └四人 └四人├人┤四人力強、 │ └四人舉四人───────────────┘為└不可舉僧。 │ 非 │ ┌一白眾多白…………增減 應作一白、 (單白但有增。 人、法、│ │ 乃作二三。 二種羯磨通增減。) 初非註中事、三─┼㈡法非┤一羯磨眾多羯磨……增減 種俱非。│ └單白白二白四羯磨…互作 如單白結界、白二受具、白四 │ 說恣、即三法交互而作也。 │ ┌有病無藥 法違於事也。如應與訶責、乃作非法羯磨。 └㈢事非┤有藥無病 事違於法也。如實非犯、妄謂有過、從僧求懺。 └有事有法(有病有藥)施不相當 事法俱違也。如應作訶責、乃作擯出。
毗尼母云等
应属法非。
△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
如白牒戒场、羯磨牒摄衣。此约当位(白二)自互。
若三法交互、即属初非也。
△先作羯磨后作白
诵文无差、但倒作故。亦据当法自倒也。
(若白二白四互倒、则初非所收。)
△若住应法违诃不止即名非法
住即是止。由是得诃人诃、故止不止皆成别众。然止顺诃、故法不非、即如法别众。不止违诃、故兼法非、即非法别众也。
义立七非
△义同过别
过别者、三十九种各有非相也。义同者、谓同以四缘成业也。
(四缘者、即人法事、又以事摄处也。)
△今且就单白说戒一法
学者须预将羯磨卷下诸说戒法篇(第七页至第十一页)研习然后听讲下文、乃能了解。
疑罪不露
若有疑罪、应先发露、然后得闻说戒。俟当来识罪无疑、乃忏悔也。
人非应法
谓威仪乖越、不顺教相故。
时非正教
佛制黑白两半月各有三日、即十四十五十六日也。今非此日、而行布萨。
广略无缘
若有难缘、应略说戒。缓则略少、急则略多。今无缘辄略、或虽有缘、不随缓急也。(南山义立、盛夏严冬、准前略说。)
界非圣制
无有难事、辄结小界而说戒。或说已、不解而去也。
△条贯
百三十四僧法、如叶如物。七非统摄、如条如贯。
葉 物 │ │ 條 貫(貫錢之索也。) (小枝也)
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
律云。尔时有住处僧、为比丘作非法别众羯磨。时众多僧共诤。(诤、去声。直言正人之失也。)或言非法别众、或言非法和合、或言如法别众、或言法相似别众、或言法相似和合。
灵芝云。此即五非。应是五处评量再作、故注云五处作也。
──────────────────────────────
对首羯磨亦具七非
△唯取持衣一法
学者须预将羯磨卷下第一页至第三页研习然后听讲。
于缘有异
二十八法(但对首法)各有非相也。(即前过别)
△犯重
犯四重者。应失戒也。
遮难
即本受不得人也。
有诃者诃
谓前对证者、语使文具。故曰诃也。若因诃而止、即是人非。若不止者、人法俱非。
对僧
僧即四人。或对二三、亦非法也。
犯舍
即三十舍堕中诸衣戒、有犯而未忏者、加法不成故。
异财
凡可用者皆曰财、(灵芝云、财即总于众物。)今约衣而言也。异财者、谓绫罗绢䌷等、皆非衣财也。
△摘取舍堕一法
学者须预将羯磨卷下第二十五页忏波逸提法起、至第三十页止、详细研习然后听讲。
界内别众
界内无僧。故开众法对首。若有而不集、即是别众、不成舍也。
人非应法
所对之人、但使有过、若重若轻、皆不应受忏也。
舍忏还财
即是舍衣忏罪还衣、共三法也。
犯过衣财如律所断
不问大小、过限(十日外)并犯也。大即应量者(应量者、长佛八指广四指。)犯提、小即不应量者犯吉。
必非圣制理无忏舍
如毛绵等未是衣相、被褥重物本不开畜、不合舍堕也。
非有疑而过分
制教犯忏、并须明识。若衣财散落、染净未分、怀疑通舍、是谓过分也。故律文中、识者忏悔、疑者发露。
有违加无知罪
即单提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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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唯取忏轻突吉罗罪
学者须预将羯磨卷下忏突吉罗法(自第三十一页末、至篇尾。)研习然后听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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