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分衣法篇
△僧得
以施主心该通一化、徧施十方大众。应鸣钟集十方众、作羯磨限约、然后由现僧分之。功德即徧十方僧也。
现前
以施主心唯限此处同住之众。不须羯磨、即依人数多少而直分也。
时施
施主之意、为赏前安居人之功、名曰时施。施时应在前安居竟之时、(七月十六日以后)故曰时也。
非时施
施主之意、不问时节、有缘即施。人不约安居、时通一年内、故曰非时也。
六种
前二据二部、后四皆据一部。
△诸非头陀比丘舍衣成大积
十二头陀中。第七粪扫衣、则舍檀越施衣也。第八但三衣、则舍长衣也。
与沙弥守僧伽蓝人
六种施皆然、非局第二也。但净人唯非时、沙弥通时非时。
△时现前
施主将衣物至安居处、数安居人多少、各各分与衣物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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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轶
轶与辙通。车轮迹也。
△有比丘死衣物众多
比丘、跋难陀也。衣物直四十万两金。
△五分律水漂死
时有比丘水所漂死、衣钵挂着界内树枝。诸比丘见、谓入僧界内、应属僧、不敢取。以是事白佛。佛言、听作粪扫衣想取。
摈人
即摈出。非灭摈也。
共住互死
此三同处、随有死者、存者取之。
二部互死者
钞批云。邪部归正、正部向邪、未至其所、中路而死、属所向之处、以心决故。若至彼部、同不须论、一向入彼。
入同羯磨举僧
唯本作法者得之。
二部僧取
五众先来见者得。非是共分也。
无住处死
即在白衣家死也。又如五分律独住比丘死、亦尔。
萨婆多二界中间死
此与第六何异耶。日本古德谓此是在二界中间独住之比丘。
如论二界中间死
有一比丘持衣钵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间死。佛言、随所去处僧得、若不知去处随面向处僧得。
令和尚知
谓令和尚分别财体、以师物自入、沙弥物入僧。形同者亦尔。
入所亲白衣
以生时不同财法故、僧无分义。
钞批引相部律云。此是犯重人死、有其三别。若未摈者、多论云同于常判、即同清净僧尼也。二若已作法摈、入所亲白衣。三学悔死、十诵律谓入死时现前僧也。四分、若四羯磨人及行别住之人、同清净人死判之。
寄人不寄处等
如十诵。有比丘持衣寄阿难、三处共争、谓能寄人所寄者寄物处。佛言、属阿难处僧、界内现前僧应分、以寄人不寄处故。
钞批释云。亡比丘本住处名能寄人、言所寄者即阿难处也、言寄物处者即阿难遥寄之处也。佛言属阿难处僧等者。十诵云。有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难。其亡比丘在异处死、阿难在异处住、所寄衣物又在异处。其死处、及阿难所住处、并更寄衣物处、各言合属我处僧。佛言、阿难所在处界内现前僧应分。
在众中死羯磨取
钞云、一和清众死、方入羯磨。
记释云。对前一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对前二四七八故云清众、前九并是直分故云方入。
△同活共财
会正记云、同活者平生活计俱同也、共财者共有财各有半分也。
具招两过
即盗罪之夷兰也。谓重物应入常住者准僧祇犯夷、轻物应入现前者准善生犯兰。
△应索取现前僧分
钞曰、若云此物死后与我作墓买棺椁碑碣造像写经供僧等事、并不成就。以生存属己、死后属僧。钞又云、律无卖物分法、今时分卖非法非律。
僧应白二羯磨与之
令作法者、恐僧不知故。
△不可信
上有略文。应云、不应即开(钞作闭)其户、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与户钩、若不可信持户钩付僧知事人。
舍利
即死尸。
△擗
音辟。析也。
氍氀
氀与毹同。氍毹、织毛褥也。丛毛编织、而出毛头。
氍氀长三肘等
过此量则入重。
△僧差作
未必具德。
自乐福作
非益他故。
邪命作
为衣食也。
不合赏
不应作法赏劳、后仍可和僧赏赠。如下文所明。
若不信者
钞引十诵、具云。先问受持何衣钵、(先问、谓瞻病者问病人也。)一一别问。若不问不知、或不信者、(不信、谓瞻病者不可凭也。)与不好不恶六物。
正明赏法
应五人作。准钞记文前后次第、总列表如下。
┌集財 ├鳴鐘集十方僧 ├維那披讀大小物單(無論現不現) ├瞻病人具儀捨物 ┌先問負債 │ ├二問囑授 ├持律上座────┼三問同活共財 ├作賞勞法(白二)└四斷輕重分別抄記 └分輕物法(白二)
盛衣贮器
盛衣者、为盛衣袋及三衣襆。贮器者、为钵袋及钵函等。
△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三番者、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未了者、律指付与分为一法、彼谓有二也。
亦有存二番法者
二番者、一差人二付分。
今所用者一番法也。以口差人而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随人多少等
五德潜数人数、先行筹已、然后以筹对物付之。
不宜别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此是非时僧得施、功德徧十方僧。不须造像设斋等、更生漏过、违佛本制也。
四人共住一人死应展转分
展转者、彼此相语也。
前五人法中云展转者、僧今持此衣物与某、某当还与僧。与今不同也。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