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註戒本略釋
- 是書每段編輯之次第、先列科文、次錄戒本正文、次略釋、次指廣。戒本正文頂格寫、餘皆低二格。科文上冠△記號。
- 原科文、疏記或不同、疏之前後亦或異。今會通酌定之。
- 略釋、皆宗南山靈芝諸撰述。或直錄、或撮寫、或加潤色、或稍伸說。以明白易解、契於初機為旨。
- 指廣中、所列次第、示閱覽之先後。依此次第而閱、則易貫通。指廣中(六十三、十七行~六十四、二十行)者。示此段文自第六十三頁十七行起、至第六十四頁二十行止。餘可例推。 所標卷數頁數、皆依津刊疏記鈔記之會本。
- 學者研習時、先熟覽科文、戒本正文、及略釋。後再閱指廣之文、詳細參核。然後再統閱戒疏記全文。 學者初閱指廣之文及戒疏記全文時、必不能盡解。未可著急。宜緩緩再四熟覽、自能漸次貫通。
- 指廣中所示之文、多彼此相似者、以此對覽最能得益、或於此未解而於彼處能解。即彼此全相同者、若對覽之、亦可助記憶力。余昔學律、即依此方法、獲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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