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有为法的自然灭
所谓有为法者,显扬论云:『无常性者,有为法与三有为相共相应故,名为有为。言三相者:一、生相,二、灭相,三、住异相』。凡与此三相相应之有为法,皆以无常为自性也。故成唯识论云:『有为无常,一向记故』。亦明一切有为法皆是无常,而无例外是常的有为法。
所谓的各种现象和事物,佛学著作《显扬圣教论》里说:'为什么说它们是无常的?因为这些现象和事物都带着三种共同的特征,所以叫做有生灭变化的东西。这三种特征分别是:第一,产生;第二,消失;第三,持续变化。'凡是带着这三种特征的现象,它们的本质都是无常的。所以《成唯识论》里说:'凡是生灭变化的东西,都要明确记住它们是无常的。'这也说明了,所有生灭变化的现象都是无常的,绝对没有一个是永恒不变的。
然前说色、心诸有为行之刹那起灭,所明刹那灭之无常性,则非世人所可现见证知者。以世人所可见闻者,为老死或毁坏相,是经过一相当时间乃可见之者;而刹那灭之行相,则不易见,故应再为推论说明。依显扬论立有二因:一者、彼一切诸行皆是心果——如前六七段中明色、心诸行皆是心所依缘变现——故,其性才生,不待因缘即自然灭。二者、后时变异可得,故知新起即念念灭。此第二义,如一新衣,用固易坏,藏久亦坏;初成虽不见其坏灭,实已刹那刹那即灭。又如人有老死,或如树屋朽坏,亦复如是,后皆变灭。以后灭故,当知新生即已变异,非新生不变异,后可突有变异坏灭。若初生不变异,后亦不应变异,由此故知初刹那生即刹那灭。如广百论本有颂云:
刚才讲到,物质现象(色)和心念活动(心)这些有生有灭的事物,它们一产生就立刻消失,这种“刹那灭”的无常本质,并不是普通人能用肉眼看见或用常识直接知道的。因为普通人能看到的,是变老、死亡或者东西毁坏的样子——这些得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那“一产生就灭掉”的情形,太细微了,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得再进一步推理说明。根据《显扬圣教论》里的说法,原因有两个:第一,这些所有事物,其实都是心念的产物——就像前面第六七段讲的,物质现象、心念活动都是心所依赖和变幻出来的——所以,它们的本性就是刚产生,不需要等什么外力就自己灭掉了。第二,因为事物往后会发生变化、毁坏,所以我们能知道,它从刚出现起就每一刹那在变灭。拿这个道理来说,好比一件新衣服,穿它容易破,放着不动久了也会坏。刚做成时虽然看不出它坏掉,其实它每一刹那都在悄悄灭掉。又好比人会老死,或者树木房子会朽坏,也是一样的道理。都是后来才变坏、灭掉。正因为后来会灭掉,所以我们就该知道:它刚出现时就已经在变,并不是刚出现时不变,后面突然一下子就能变坏灭掉。如果一开始不会变,那后来也不会变。所以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知道:事物刚一产生的那一刹那,就已经开始灭掉了。就像《广百论》里的一首偈颂说的:(以下留待后续翻译偈颂)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如是变异因,岂得有常住?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云何依常住,而起于无常?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一切事物必然会变化,这种变化才是产生新事物的原因。既然变化是原因,又怎么会有永恒不变的东西呢?如果原本不存在后来才出现,那自然是永恒作为原因,可既然承认有自然存在,那这个原因就是虚妄设立的。怎么能依靠永恒的东西,而产生无常的变化呢?原因和结果的性质根本不同,这种事情世间从未见过。
此所明后时有变异,故知刹那生即灭义,比较明显易知。而显扬之自然灭义,颇不易解,今应更为成立:
这里要说明的是,事情到了后面会发生变化,所以可以知道事物在每一个瞬间产生的同时也会消失,这个道理比较明显,容易理解。但佛经中提到的“自然消失”这个道理,却不太好懂,现在应该再进一步把它说清楚:
有为法皆是因缘生。生由因缘,而此因缘不作灭因,若以生法因缘即为法灭之因,不应道理!以生与灭互相违故;既是生因,必非灭因。又生即自然灭,无住因令法不灭故。若有住因,则有为之因缘生法,应成不变不灭之常住法。然此因缘生法,后时必灭,故知定无住因使住;既无定住,才生即灭,不用灭因。若云因缘生法,不待住因自然常住,如百论颂「自然常住因」者,则成大过;何以故?现见世间一切生灭变化相可得故,如老死等。如是生因缘不作灭因故,灭因、住因不可得故,生自然住有大过故;有为诸行任运自然刹那坏灭,道理决定。
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由各种条件组合而产生的。它们因为条件和原因而出现,但这些条件和原因本身并不具备导致事物消亡的作用。如果说“产生事物的原因和条件同时也是导致它们消亡的原因”,这是说不通的!因为产生和消亡是互相矛盾的性质——如果某样东西是产生的原因,那么它一定不是消亡的原因。
而且,事物一旦产生,就会自然地走向消亡,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保持力量”能让事物永不消失。如果真有这样的“保持力量”,那么所有由条件和原因产生的事物就应该永远不变、永不消亡才对。但实际上,这些因条件而产生的事物,终究会在后来消亡,所以我们能确定并不存在一个让事物保持不变的因素。既然没有固定的“保持力量”,那么事物刚一出现就会消亡,并不需要再有一个“消亡的原因”来推动。
如果说“因缘产生的事物不需要任何保持力量就能自动永恒存在”,就像某些理论中说“自然永恒的因”那样,那就会导致严重的错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亲眼看到一切事物都在发生、变化和消亡,比如衰老和死亡等现象。正因为产生的原因不是消亡的原因,并且消亡和保持不变的原因都找不到,产生后事物天然会自动保持长久也存在重大错误,所以所有由条件产生的事物和现象,都自然地在一瞬间一个瞬间地毁灭。这个道理是确定无疑的。
然从世间粗相观之,法之坏灭似各有因,如世间物坏,由火、水、风等。此水、火等是能灭坏因,世间诸物是所坏灭法。即如薪为火烧,风、水等法灭坏诸物,应亦知尔。虽然如此,不应道理,以水、火、风俱生灭故。又此非从现行种子刹那生灭之因缘生法说,乃就现行法上和合相续之假相改变说。若就色、心种现生灭观之,水、火、风等不能为灭因;何以故?若水、火、风为灭因者,即应一切灭尽,不应灭后别有变异相生。若有变异相生,故知水、火、风等,但为另生起后刹那之变异相的增上缘因而已。如风吹屋倒,此风只为生起倒屋的变异相因缘,而非能作屋灭之因;若是灭因,应即灭无,不应有异相生。故知水、火、风等,只为后刹那变异相生起因缘功能,除此功能,别无功能更作灭因。灭不待因,故知有为法生即自然灭,刹那生灭义成。
从世间表面的现象来看,事物的毁灭好像都有各自的原因。比如世间的东西被毁坏,是因为火、水、风等因素。这些水、火等就是能够毁灭事物的原因,而被毁坏的世间万物,就是被毁灭的东西。就像木柴被火烧掉,风和水等力量毁坏东西,道理也应该这样理解。
虽然这样说,但并不合理,因为水、火、风这些因素本身也是不断产生和毁灭的。而且,这里说的不是从当前正在活动的种子瞬间生灭的规律来谈的,而是从现行事物表面上的连续和变化的假象来说的。如果根据物质和意识、种子和现象的生灭来观察,水、火、风不能成为毁灭的原因。为什么呢?如果水、火、风是毁灭的原因,那就应该一切事物都被毁灭干净,不应该在毁灭之后还出现别的变化形态。既然有变化形态产生,就能知道水、火、风只是促使下一个瞬间变化形态出现的辅助原因罢了。
比如风吹倒了房屋,这阵风只是让倒下的房屋产生变化的条件,而不是导致房屋毁灭的根源原因。如果是毁灭的原因,那应该毁灭后什么都没有了,不会再有其他形态出现。所以要知道,水、火、风等因素,只是让后面瞬间的变化形态产生的因缘作用。除了这种作用,它们没有其他功能去作为毁灭的原因。毁灭不需要等待原因,因此知道一切由条件产生的事物,一旦生起就会自然毁灭,瞬间生灭的道理就这样成立。
复次、或有以三有为相中之「灭相」,为有为法灭之灭因者,不应道理。不知灭相是分位假法,非因缘生之实事故。若不尔者,能灭相与所灭法应各别为二,若是二法,是同时有抑异时有?若同时有,不应道理,以被灭法是生住法,与「灭相」同时相违故。以有灭相,法已灭故应无生住,既无生住,何法为其所灭!若不同时有者,亦不应理,何以故?若灭相在后者,被灭法已过故,何用灭为?若灭相在前,被灭法尚未生故,所灭是何?
还有人认为,把“灭相”当成“有生灭的事物”灭掉的原因,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不明白,所谓“灭相”其实只是人为划分出来的概念,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由因缘产生的实体。如果不这样理解的话,那“能灭的‘灭相’”和“被灭的事物”就成了两个东西。这两个东西是同时存在,还是不同时存在呢?如果说是同时存在,那就不合理了:因为被灭的事物原本是“正在产生、存在”的状态,跟“灭相”同时存在是互相矛盾的。再说,既然有了“灭相”,那个事物就已经灭掉了,那它就不应该还有“产生、存在”的阶段;既然没有“产生、存在”这两个阶段,那它又能灭掉什么东西呢?如果说两者不同时存在,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因为如果“灭相”在后出现,那之前该灭的事物早就已经过去了,还要这个“灭相”来灭什么?如果“灭相”提前出现,那该灭的事物还没有产生呢,所灭的又是什么?
又能为灭因之灭相,自体是灭抑不是灭?若灭相体即是灭者,应一法灭,另有灭相灭及本法灭之二相,不应道理。若灭相自体非灭,则灭相自不成立。复次、以灭相为因而诸法灭者,与世间现见相违,成大过失。何以故?世间皆以各各法坏灭而名灭,非以另有灭相为因,成立世间种种坏灭。故以灭相为因使法灭者,不应道理。
再者,[要]能【幫助】消除【痛苦、煩惱】的,究竟【這「滅」的本質】本身是「滅」呢,還是「不滅」?如果「滅」的本質本身就是「滅」,那麼當一個事物消滅時,就會有【「滅相」本身消滅】,以及【原本那個事物消滅】這兩個不同的「滅」,【但這】不合理。如果「滅」的本質本身是【「不滅」】,那麼【所謂的】「滅相」【這個概念本身】就站不住腳。再者,如果說【是因為有「滅相」這個原因】,才導致【一切事物】消滅,那這就和世間【人人】能親眼看到的【事實】相違背,【會造成】很大的錯誤。為什麼【這麼說】?【因為】世間人都是【因為看到】各種事物【自己】壞掉、
又凡灭相为因使法灭者,唯以灭相灭亦待他法灭?若唯灭相为因灭者,灭应毕竟灭无,然事实不灭无,故义不成。若待余因缘者,则是后刹那异变相生起因缘,非灭因,且尤非灭相为因,故无一物可为灭因。既无灭因,故因缘生法自然灭。自然灭故,有为诸行才生即灭,一向无常,彻底无常,理善成立。
再者,所有以“毁灭”为原因让事物毁灭的情况,是不是只用“毁灭”这个原因就能毁灭?也要靠其他原因才能毁灭?如果只用“毁灭”这个原因就能让事物毁灭,那毁灭应该永远彻底地消失才对,但事实上事物并不会永远彻底消失,所以这个说法不成立。如果还要依靠其他原因,那其他原因其实是下一个刹那让事物变化、产生新事物的原因,并不是毁灭的原因,尤其不是以“毁灭”本身作为原因,所以根本没有一样东西能作为毁灭的原因。既然没有毁灭的原因,那么由原因和条件产生的事物就会自己毁灭。因为是自己毁灭,所以一切有条件、会变化的事物才一产生就毁灭,从来没有固定不变,彻底不能固定,这个道理才能很好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