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文字品第十三
此品意有四者。與前兩品對前後不同。故云四也。
上性品明字下之理者。性即佛性。理謂所詮之理。為能詮之教也。
理上之字者。字是能詮。詮於世間出世間之文字。文字詮於所詮之體。故云理上也。
上上等文字者。等取一切世間出世間半滿等諸文字。今皆開之同成常住之教。無非文字也。
他解無常為半常為滿者。皆不相即失。下文雙遊之意。故興皇破之也。
此是足滿者。非是圓滿也。
開一切字悉是滿字者。世間文字尚開成滿。況出世。常無常而不開之故。斥云四行合為一果。各不相關也。
能滅半字者。約癡論滅非謂滅除也。
以無字為滿字者。先約空觀也。
文草根本等者。能生世間一切字也。
一切善法言論根本者。出世善法能生一切字也。
悉是佛說者。皆是大權施化。示同先說一切呪術文字等。如止觀中我遣三人化彼振丹。即其義也。
此以正法而為滿字者。一法具一切法。名之為正也。
當知諸字悉是佛性者。文字即解脫故。故云佛性也。
佛性非字非非字者。約理而論不當字非字也。
而能字能非字者。約教而論具字非字也。
即字無字者。一切空也。
無字即字者。一切假也。
亦即非字非非字者。一切中也。
具足無缺者。即一而三名為具足。即三而一名為無缺。縱橫准知也。
一即種種者。名之為假也。
種種即一者。名之為空也。
亦復非一非種種者。即中道也。而一而種種雙照二邊也。
佛則認歸者。如來出世還說真常。名為歸也。
方便施與者。引清淨法行經說也。
則非認非與者。一切眾生即涅槃故。文字解脫亦復如是也。
文理之本者。文是能詮。理是所詮能詮。所詮為一切法本也。
別明字本者。前是出世之本。別明世間之本也。
經云是法非法者。滿字是法。半字非法。出世是法。世間非法。佛性是法。煩惱等或俱是非法也。
無字之義者。不詮佛性也。如下文滿字為得。半字名失也。
前四解單後二解複者。單數為十二字。複數但成六字也。
書缺二字師不能通者。瑞應經云。太子問師二字。師不能通。太子云我己知己也。
引經云者。文有據。
插著中心者。謂不敢向究竟義。後數也。
後五五相隨者。取佉伽俄等。五五為五也。後相對中取前兩三。各前二字。此四字合之為一。并前五五為六也。
治城云前兩二相隨有六等者。准治城解釋收束文書。或有此意。下文猶破亦不的取也。
以字足音者。將三三相對四字為一也。
梨樓梨樓者。只是魯留盧樓音韻不同也。
又以前十二即是十二音者。今多依河西所擇不依古。二音為十四音。今十二字或十六字。
隨世所用者。十二即初阿阿等取。後魯留盧樓四字成十六也。
一字二語三音者。文只釋字。以字為本。多字為語音。音如四聲不同也。
無牽申等滿者。意斥古人半即定半。滿即定滿。無常即常。常即無常。非常非無常等。名之為申。牽申自自在。故云無也。
河西云十二字喻之如飯如羮等者。意云前後相因如羮飯等。不得不離也。
亦如瓔珞者。能莊嚴也。世出世一切之字故也。
後九字者三三相對中九也。
童矇所不習學者。一體三寶示現破僧。是菩薩事也。
經云長短超聲者。前十二字有長有短。次五五相對從聲受名。後之九字即有超含吐納之異也。諸字所因。
皆有差別者。此之字本合四十二字。為根本也。亦云字母能生諸字故四十二字者。即前十二字中間五五二十五字即成三十七。後三為字即成九字。足前成四十六。即剩四字。若三三為三字。足前三十七即成四十。仍見二字未的為定數。此四十字每一字能生十一。辨本成十二字。又有二合三合四合等不同。各生十二。若依字母一字。出生十二字。若約無生內不論出生。取中間五五二十五并後三三九字。成四十四字。各生十二。若依四十二字。內一字即具一切法。故云皆有差別也。
經云如是字義者。皆是涅槃三德之義。故云能令口業清淨。
又云眾生佛性則不如是者。即約理論未有詮辨假此文字也。
經云雖復處在陰界入中而亦不同等者。即是眾生佛性不即六法。不離六法。不即故不同。不離故處在其中也。
又半字義至之本者。小乘以半字為本。大乘以滿字為本。若從本說半字。以滿字為本。世間書記以半字為本。若如來方便流出世間經書記論半字為本。半字以滿字為本也。
述成者。亦云述。
讚迦葉。亦云勸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