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制法第一(并序)
夫新衣無孔不可補之以縷。宿植淳善不可加之以罰。吾初在浮度中處金陵。前入天台諸來法徒各集。道業尚不須軟語勸進。況立制肅之後。入天台觀乎晚學。如新猿馬。若不控鎖。日甚月增。為成就故。失二治一。蒲鞭示恥非吾苦之。今訓諸學者。略示十條。後若妨起應須增損。眾共裁之。
第一夫根性不同。或獨行得道。或依眾解脫。若依眾者當修三行。一依堂坐禪。二別場懺悔。三知僧事。此三行人。三衣六物道具具足。隨有一行則可容受。若衣物有缺。都無一行則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時坐禪六時禮佛。此為恒務。禪禮十時一不可缺。其別行僧行法竟。三日外即應依眾十時。若禮佛不及一時罰三禮對眾懺。若全失一時。罰十禮對眾懺。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四時坐禪亦如是。除疾礙。先白知事則不罰。
第三六時禮佛。大僧應被入眾衣。衣無鱗隴若縵衣悉不得。三下鐘早集敷坐執香罏互跪。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叩頭彈指頓曳屣履起伏參差。悉罰十禮對眾懺。
第四別行之意。以在眾為緩故。精進勤修四種三昧。而假託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檢校得實罰一次維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為安立利益。反作損耗割眾潤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雖是眾用而不開白。檢校得實不同止。
第六其二時食者。若身無病病不頓臥。病己瘥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眾。食器聽用鐵瓦。薰油二器甌椀匙筯。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又不得摚觸己鉢。吸啜等聲含食語話。自為求索私將醬菜。眾中獨噉。犯者罰三禮對眾懺。
第七其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噉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察得實不同止。除病危篤瞻病用醫語。出寺外投治則不罰。
第八僧名和合。柔忍故和。義讓故合。不得諍計高聲醜言動色。兩競者各罰三十拜對眾懺。不應對者不罰。身手互相加者。不問輕重皆不同止。不動手者不罰。
第九若犯重者依律治。若橫相誣。被誣者不罰。作誣者不同止。若學未入眾時過眾主不受。學眾未攝故。彼自言比丘故入眾。來犯重誣他者。治罰如前。
第十依經立方見病處藥。非於方吐於藥有何益乎。若上來九制聽懺者。屢懺無慚愧心不能自新。此是吐藥之人宜令出眾。若能改革後亦聽還。若犯諸制捍不肯懺。此是非方之人。不從眾網則不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