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丑三 廣釋現量不遣 三五五 寅一 說義之所為 三五五 寅二 說所聞之所為 三五五 子二 於何有法不遣 三五六 丑一 正說 三五六 寅一 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 三五六 寅二 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三五七 丑二 斷諍 三五八 丑三 結義 三五九 庚二 似宗之喻 三五九 辛一 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 三五九 辛二 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三六〇 壬一 以法自性相違表示 三六〇 壬二 廣釋法差別相違 三六〇 癸一 明宗 三六〇 癸二 顯害 三六一 子一 正說 三六一 子二 破救 三六二 壬三 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三六三 己二 破他派 三六四 庚一 破所立 三六四 辛一 破能相 三六四 辛二 觀所相事破 三六五 辛三 觀加唯字處破 三六六 庚二 破因宗相違之喻 三六八 辛一 觀相違義破 三六八 辛二 觀因義破 三六八 壬一 不引無常為因 三六八 壬二 引非一切為因 三六九 癸一 正說 三六九 癸二 彼於聲不成 三六九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為因不成 三六九 子二 明非一切非聲為因不成 三七〇 丑一 正說 三七〇 丑二 斷諍 三七〇 戊二 親所詮為因 三七二 己一 標 三七二 己二 釋 三七四 庚一 攝為九宗法之所為 三七四 庚二 別釋難解者 三七五 辛一 說二正因之所為 三七五 壬一 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 三七五 壬二 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三七六 壬三 各別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三七七 辛二 說差別所聞性之所為 三七八 壬一 破於命成返遍 三七八 癸一 正破 三七八 癸二 破救 三七九 壬二 明命與所聞相同 三八一 癸一 相同之理 三八一 癸二 破計不同 三八二 子一 敘計 三八二 子二 破執 三八二 丑一 破計無事不可為破立所依 三八二 寅一 明返亦無破 三八二 寅二 應斷絕名言 三八三 寅三 自不相同 三八四 卯一 成立聲義為破立之正所依 三八四 卯二 破是自相 三八五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三八五 丑二 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遍 三八七 癸三 破命是能了 三八八 子一 由無相違是能了 三八八 子二 由無相繫非能了 三八八 丑一 由無彼生繫非能了 三八八 寅一 能了觀待繫屬 三八八 寅二 彼於命不成 三八九 卯一 正說 三八九 卯二 斷諍 三八九 卯三 破救 三九〇 丑二 無一體繫非能了 三九一 壬三 即以彼理破餘正理派 三九二 辛三 不別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壬一 不別說相屬不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二 癸一 不別說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二 癸二 不別說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三九三 子一 許自性不可得因 三九三 子二 正釋不別說彼之原因 三九五 子三 斷諍 三九五 丑一 正說 三九五 寅一 明宗法由現量成 三九五 寅二 成立之理 三九五 寅三 餘應無窮 三九六 丑二 明唯不見不能成立決定無 三九七 壬二 不別說相違可得因之原因 三九七 甲四 論後義 三九九 乙一 明論義難解 三九九 乙二 明了解之勝利 三九九 乙三 誰造翻譯 四〇〇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