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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摩訶止観義例科 (摩訶止觀義例科)
  2. 第三文義消釈例者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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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止観義例科 (摩訶止觀義例科)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消釋體勢。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相。初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敘昔教以為所開。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引餘三時類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四者借喻轉譬。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已。隨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五者傍引辨異。如諸文用毗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小等。則但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六者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以名似將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九者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義。如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說。准望三觀立三止等。
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一者隨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緣度等。一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隨名。隨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撮勿使浮濫。若不爾者。徵文靡託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歷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陰入在破徧文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進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
四者文偏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等。
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略無義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禪淺深豎破法徧。文雖次第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豎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隨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妙觀斯在。
七者待絕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絕俱時。
八者破會不同。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會。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為生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十者舉例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廣意以申餘文。歷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說。
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法喻廣略。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喻文。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或開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或法別喻總。如以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總。如以虗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則隨文對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多少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賖促隨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闕須填。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不思議化等。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掣別歸總。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以定。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並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教。復為生信旁引諸經。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一乘。
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如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袠雖殊名相不別。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文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輒爾無義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旁。廢權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次洮鍊前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諸行。以一安心徧該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一攝意也。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條略知大槩。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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