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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明十義書 (四明十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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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 (四明十義書)


四明十義書卷下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為顯妙行等。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知。不待專為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為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為純談理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心。以此為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徵其理觀合是常坐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說云。三種觀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種俱是行門俱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人今來義狀中文)本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說行時節故。費二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耳。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蓋兼有觀行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豈待玉泉唱。後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稟口決。而通達之。故知。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之觀。若為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却棄事法。而自約行修耶。
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為人師者。則須一家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學之者。師匠必須先為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覩於文中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習。若觀道尚壅為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尋止觀耶。若宗師未為講授。豈可自尋而能通解便自修證耶。
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却自約行而修。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難也。
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眾經成今止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止觀。然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開決。
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覩玄疏事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觀中得悟也。
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門。非無生門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法華三昧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則依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知。略觀中悟者。不須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故見上妙色。況略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證(上人堅執內修十乘。外託誦持方為懺法。及引荊溪究竟而論二行相資之說為難。斯蓋不知修習久近。故專據久修為難。若久修者。故須相資而運。若始習者。或兼修略觀。或但專誦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習坐。但欲誦經懺悔。於行坐中。久誦經文。若疲極時可暫歛念。消息已便即誦經。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誦持故見上妙色。據茲教文。是開許新學菩薩一向誦經懺悔也。尚未習坐。何能有十乘內觀耶。大師元許始行隨依一種修行。上人剛然斷於新學而修證耶)。
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不妨有行人修人也。
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為頓頓義。旁誡初心不稟師氏口決(已於一家解行通達。亦得口決示於學者。故荊溪於左溪室中。咨稟口決也。又輔行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等云云)專執一句即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說耳。若細論之。不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以初心者。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能修入故。何得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耶。
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門耶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廣理觀(此中觀字有何所以。只將談理便為理觀)稍疎。故用觀心。今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習。蓋被前後徵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豈知二意。却是須立觀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為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為未習止觀者。忘於封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示久修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令始習者忘其封著。指示於止觀中修行。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此謬判。又既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何得約此謬判耶。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為謬耶。
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觀揀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那却為非。則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麁言毀茲真觀。
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立觀心者。
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故。又若自思己行。則聞說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十種三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科者。
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為觀心之義。若以純明理觀。為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三昧。既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果法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則六即之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狀。已甘十種談於果法。既非直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橫竪照之故具觀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觀照之語。安得云已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一理貫之。既合更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眾生云。具觀心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乎三脫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未約心法說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脫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十種三法只是三諦異名。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即以正觀歷之。未修者既知。十種三法是佛所證(直顯心性於茲永破)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自於止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說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德後。復約攝歸一念。示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三道性德。故從三德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約六即。歷內外凡真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却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三法。曾不約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觀心義。為是戲劇而談。為是正論法義。不可如此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說佛法。便為觀心。此等愆過。皆由自昔不曉心佛眾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從理釋。謂是真心。致於一家法相及觀心之義。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隨緣則萬法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觀境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為理觀。上人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及一念即真。教文顯說等。
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稟。元不知觀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釋於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真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等。又答疑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貫之。謂為理觀等。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念即真而釋。實不曾以觀妄成真而解。若元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作心非因果釋耶。
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俱理。事則俱事。就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故云。佛定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生佛屬事。是因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釋。何得曲改聖教。抑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事是理即妄而真。何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釋耶。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說授著述時節。故謬例之也。
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眾策修之語。當時既說。錄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義。是章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例知。故可影略。
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法侶顒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觀心耶。
又彼經與此經。俱論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却例彼略而廢此具耶。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審思。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却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為修證法也。
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無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相為修證法耶。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觀。乃謾說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須揀示識心。不可修證。
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為何。不於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約行觀為何不可修證耶。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說理觀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以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界(豈非陰入成不思議境耶)心心咸顯於金光(此非正觀顯理耶)此豈非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觀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徑乎(甚許觀心可修證也)又云。若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豈非純談理觀乎(從故云下除注文外。皆是辨訛之文也)至後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十乘觀法修之。方為盡善。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觀法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為盡善。只云此未盡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問疑書。徵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為念於實相。答疑書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觀。有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知只欠幾境)一觀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相之文。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十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為勢。苦破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徵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修習。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却能證果入理。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固欺聖眼。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令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十法畢。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為周細觀法。今文理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却。其奈明文收掌。見在顯說云。證前圓談之處。安可抵踏。上人既被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法歲法師云。扇既墮地以何遮羞。
又且縱此文被上人翻轉證彼止觀。又成約行觀法不可修證(以理觀正是約行觀故)約行之觀。既不可修證。事法又不可修證。則一切眾生。永沈生死。無出離之門。何以不甘杜斷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聰俊。能分科節。尋文作義。何不見巧知陋。捨短從長。那得專守邪師之教。堅扶已墮之宗。輒用未詳之文。剛廢至真之觀。今既得新米草。宜棄故者。更若未愜來意。任彼曲救然雖能轉計。今置汝於不可轉處也。

4 不辨事理二造
6 不體心法之難

CBETA コード: T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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