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鉢法第十一(十三條)一、不得安鉢笐竿下欄干上。二、不得安鉢放懸物下。三、不得安鉢在倚竹木樹枝邊。四、不得安鉢於石上。五、不得安鉢於果子樹下。六、不得在有果樹下洗鉢。七、不得安鉢於床角及四邊臨危之處。八、不得將手巾盛鉢及盛餘物。九、不得與童行鉢器食;若與童行鉢食者,深違佛教;又恐打破,切須忌之。十、不得一手把兩鉢,除中間有隔。十一、若携鉢隨身行,須鉢口向外。十二、不得挂鉢於杖頭。十三、一切危險處,不得安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