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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楞厳経熏聞記 (楞嚴經熏聞記)
  2. 第四 (第四)
  3. 起第七巻 (起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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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厳経熏聞記 (楞嚴經燻聞記)


起第七卷

第七巻

二、為除宿習令誦神呪,為二:一、結前生後;二、立壇誦呪。初又二:一、結前;二、生後。初又二:一、律儀既淨。
▲經:一切枝葉者。四葉如根本,十三僧殘等如枝葉。前約破戒,壞其善根,則喻云如人以刀斷多羅木。今約持戒,滅其惡本,故喻云自不能生一切枝葉心。
▲三、口四者,即僧殘等業行之體也。亦攝四棄前後方便。然貪瞋癡俱生之惑,非定慧無以伏斷。此中且就與餘篇俱者言之,蓋止其麤相也。成論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應知三障皆名為賊。持戒所投,正在業兼於煩惱耳。
▲注或舉總數者,總雖云四,別在後三。
△二、阿難下,魔事不生。
▲經心尚不緣下。長水云:既與定慧相應,色、香、味、觸無非實相。今謂不爾,請看上文,何必探取定慧說之?
△二、若有下生後又二:一、勸誦神呪。
▲經:宿習者,通論則該四重等一切惑業,以無始來熏習成種故。別論則正語婬習,以欲界凡夫最難防慎故。何以明之?如下文特指阿難與摩登伽恩愛習氣。又壇室中令置烏芻瑟摩之像,由此聖者宿多貪欲,因觀煖觸而得圓通故。又前阿難遭婬所攝,佛敕文殊將呪往護,而不用餘呪者,得無別意乎?
▲佛頂下呪名,如第八卷解。
△二、且汝下,顯除宿習。

では、あなたの過去の習慣を明確に取り除くことについて、さらに詳しく述べましょう。

▲經歷劫因緣者,摩鄧女經云:阿難昔五百世曾與此女而為夫婦。彼小乘經蓋言其近耳。
▲我一宣揚者,文殊所將,是佛敕故。
二、若有下,立壇誦呪,分二:一、略明,二、廣說。初又二:一、方便,二、正修。初又二:一、持戒。
▲經:要當選擇戒清淨者。四分律云:弟子知和尚犯,或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南山云:餘之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若梵網所說,須於先持菩薩戒法師前受。若千里內無能授者,得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二、戒成下誦呪。
▲注百八煩惱節,疏云:苦下,具一切集、滅、離三見道,除於二見上界不行恚,并十俱生及十纏,成一百八也。
△二、然後下,正修,為二:一、行儀,二、感應。
▲經我自現身下。證真云:凡入道場,若不依天台止觀,但恐邪正難明。彼論即是修首楞嚴三昧行法。學此教者,切宜覽之。
二、阿難下,廣說,分二:一、建道場;二、說神呪。初又三:一、致請;二、佛告下,正說,為三:一、立壇場。
▲經蘇合等,珙鈔引續漢書云:蘇合出大秦國,合諸香煎其汁,謂之蘇合。廣志亦云:出大秦國,或云蘇合國。國採之,笮其汁以為香膏,乃賣其滓。或云合諸香草煎為蘇合,非一物也。精異記云:宋時有賢士死,滿棺實以蘇合香。賊發其冢,經年,林中香氣不輟。
▲薰陸者。南方草物狀曰:出大秦國海邊,有樹生於沙中,盛夏樹膠流沙上,夷人採以貸之。南州異物志同,唯云狀如排膠。
▲鬱金者,欝金草也。周禮春官:欝人採取,以和鬯酒。說文曰:鬱金,百草之華,遠方所貢芳物,欝人合而釀之,以降神也。宗廟用之。
▲零陵者,南越志云:零陵香,土人謂為鷰草。芸香。說文曰:芸草,似苜蓿。淮南說:芸可以死而復生。
▲雞舌者五。馬州出雞舌香。南州異物志曰:是草萎,可合香。箋曰:外國胡人說,眾香共是一木華,為雞舌香也。
▲方圓丈六為八角壇者,纂要云:一角二尺,二八十六為一丈六也。今謂若爾,則徑有五尺三寸許耳。準下文,壇中所設供具并諸食器各各十六,是則壇量太窄,當取徑有丈六,正得其宜。如方等行法,亦令作壇,縱廣一丈六尺。至若十人圍壇誦呪,方堪行道,此不難見,何以誤談?
▲注除地者,除,掃也。鄭注禮記云:封土曰壇,除地曰墠。
▲場地者,國語云:壇之所除地曰場。起土即封土也。鄭玄云:封者,起土界也。
二、壇心下,陳供具,分二:一、壇場中間,二、壇室四面。初又二:初、一期所奉。
▲經:八月,露,水谷響,云得陰氣之正也。
▲取八圓鏡各安其方者。長水云:壇雖八角,上下為十,以應圓數。以下文有懸鏡相對,上下交光等。今觀下文,秪云又取八鏡覆懸虗空,還成十六之數。若取覆懸及八方,用表上下,於義不便。
△二、每以下二時致享
▲經兜樓婆香,舊云白茅香也。
▲注字或作響。谷響引祭義云:響者,鄉也,鄉之然後能饗焉。注云:中心向之祭,乃見饗。
△二令。其下壇室四面又二,一設像。
▲經藍地迦者,纂要云:青面力士也。
▲軍荼利等,未見所翻。
▲頻那、夜迦,舊云頻那是豬頭,夜迦是象鼻,此二使者也。
▲注東嚮者,如第一卷云此大講堂洞開東方是也。
▲右尊左卑者。如智論,以身子為佛右面弟子,目連為佛左面弟子。
△二又取下懸鏡。
▲經:使其形影重重相涉,蓋表如來藏理事交徹,一為無量,無量為一。
三、於下,示誦儀,分二:一、七別行,二、百日端坐。初又三:一、正修。
▲注十大願等。梵網云: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一)。願得好師(二)。同學善知識(三)。教我大乘經律(四)。十發趣(五)。十長養(六)。十金剛(七)。十地使我開解(八)。如法修行(九)。堅持佛戒,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十)。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又云: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是願言:寧以此身投於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等云云。
△二至下,顯益,又二:一、見佛修定;二、能令下,因定獲益。
△三、阿難下,斥失。
▲注:行此法時,十人已還,天台依之。經有明制,不可踰也。世有修法華等行者,或多增人數,或長延日限,廣邀士女,來會香華。止存誑俗之心,寧為感聖之道?至有燒身臂指,先告四方。縱不苟財,亦成沽譽。內盲理觀,外掇譏嫌。如此師徒,予見之矣。大經云:有四種法,為大涅槃而作近因:一者親近善友,二者專心聽法,三者繫念思惟,四者如法修行。若離四法,勤修苦行,得涅槃者,無有是處。彼誡但修苦行,實求涅槃者,尚為不可,況沽譽乎?況苟財乎?真修行人,請思此語。
△二、從下百日端坐,又二:一、正修。此與止觀所說九十日常坐,一往是同。但今兼前三七日行法為異。故下私注中判屬半行半坐三昧,應知正修首楞嚴定。亦如普觀云:端坐念實相。妙勝定經云:但能直心坐禪,即是第一懺悔也。問:前科經文,從持戒誦呪以來,俱名助行。今端坐修定,豈非正行耶?答:前乃分其大綱,不可責其細目。況今略示坐儀日限,更不委明定相。圓師亦科為助行,義合如之。
△二、有下獲益。
三、汝問下,總結。
▲注:然所誦呪等,予甞有此經禮誦儀一卷,以備早暮熏奉之,或須者行之。
二、阿難下,說神呪,為三:一、述請;二、宣說;三、護持。初又二:一、阿難正請;二、于時下,大眾佇聞。
△二、爾時下,宣說。分三:一、現化佛。
▲經肉髻者。應法師引無上依經云:頂骨涌起,自然成髻也。
▲畏愛兼抱者,谷響云:畏金剛擎山持杵,愛如來坐華放光。由茲二事,兼并懷抱。
▲注王索先陀婆出涅槃經菩薩品。
▲五、不翻下。谷響云:一、祕密故不翻,即陀羅尼是也。二、多含故不翻,謂薄伽梵是也。三、此方無故不翻,如剡浮樹是也。四、順古故不翻,謂阿耨菩提等實可翻之,但摩騰以來存梵,故後皆倣之。五、生善故不翻,如般若尊重,智慧輕薄,故存梵也。此之五義乃玄奘述之,出唐續高僧傳。
▲四例者:一、翻字不翻音,諸經呪詞是也。二、翻音不翻字,如華嚴中𭮐字是也,以作此方万字音翻之,而字體猶是梵書故。三、音字俱翻,經文是也。四、音字俱不翻,西來梵夾是也。此之四例,贊寧述之,出皇朝高僧傳。
△二說神呪。
△三、阿難下,顯功能。分二:一、約果人以顯驗,二、約因人以勸持。初又二:一、廣說。
▲注私謂此說下。夫呪是密語,豈下凡所知?若據前引天台所明,則長水之說固難信用。蓋璿師見有呪本,後人擅注其語,故茲判釋。又云下甞更議之,縱若從唵字去,方是正呪,亦須誦前歸命等文。必也後之呪辭,呪前所為耳,亦不可但持數句而已。又若令每一時全誦一百八徧,借使利舌聖力加之,亦不能於一時之中誦滿其數,況其鈍者乎?又世有誦者,改轉音字,謂之梵念,十有九異,孰為真言?詰其所由,或曰傳之於梵僧,或云習之於譯人者。且梵僧之音,奢切何驗?譯人之學,疎寧奚憑?豈可極量誦而有乖,雲峯翻而未當?且翻梵為華,如翻錦綺,背面雖異,文彩無殊。若此方文字絕無梵音者,則注而及之,如薩跢鞞弊是也。例知餘字之音,不可率爾擅改,但依現本,至心受持,用破疑情,以彰靈感也。
▲注灌頂經大橫有九。彼經第十二云:一者橫病。二者橫有口舌。三者橫遭縣官。四者身羸無福,又持戒不完,橫為鬼神之所得便。五者橫為劫賊之所剝脫。六者橫為水火焚漂。七者橫為雜類禽獸所噉。八者橫為怨讎,符書厭禱,邪神牽引,未得其福,但受其殃,先亡牽引,亦名橫死。九者有病不治,又不修福,湯藥不順,針灸失度,不值良醫,為病所困,於是滅亡。又信世間妖孽之師,為作恐動寒熱言語,妄發禍,所犯者多,心不自正,不能自定,卜問覔禍,殺䐗狗牛羊種種眾生,解奏神明,呼諸魍魎鬼神,請乞福祚,欲望長生,終不能得。愚癡迷惑,信邪倒見,死入地獄,展轉其中,無解脫時。是名九橫。涅槃亦說有九橫死者,彼經純約夭壽者言之,具如第二十四卷。
▲經攝受親因,如佛敕文殊將呪往護阿難親因也。
▲注即前文云下,此以心呪釋呪心,沇疏大同。彼云:從如來藏心之所流出,故名呪心。又云:或是十方如來心印法門,故曰呪心。
▲亦是祕密藏中下。此取呪中精要釋呪心。故智者說心有三種:一、慮知心,二、草木心,三、積聚精要心。今祕密藏是積聚之義,呪心即精要心也。
▲蜾蠃之呪螟蛉者,爾雅云:蜾蠃,蒲盧。(即細腰蠭也,俗呼為蠮螉。)螟蛉,桑蟲。(俗謂之柔蟃,亦曰女戎。)楊子曰:螟蠕之了殪而逢蜾蠃,祝之曰:類我,類我。久則肖之矣。
▲有云下,節疏所解。此用藏法師心經疏義,若據初心得益多分可然,至論圓法所生必無互闕,義未盡理,故曰下往如之。
△二、若我下,結示。
二、汝等下,約因人以勸持,分二:一、略勸;二、廣示。初又二:一、勸受持;二、阿難下,令書寫。二、阿難下,廣示,為三:一、總標;二、若我下,別示,分二:一、救護世間得大無畏;二、成就眾生出世間智。初為六:一、免毒害。
▲經:厭蠱者,應法師云:厭,鬼名也。字苑云:厭,眠內不祥也。蒼頡篇云:伏合人心曰厭。說文云:蠱,腹中蟲,謂蟲行毒也。聲類作戈者反,謂蟲物害人也。正法華經有蠱狐,舊維摩經有妖蠱,應師並同聲類音之,今但音古。
▲磣心者,磣或作墋,通俗文云:沙土入食中也。
△二毗那下獲靈祐。
▲經:那由他者,此當萬億;俱胝者,此當千萬。見應師音義。
▲金剛藏王者,慈恩翻首楞嚴為金剛藏,然則此諸菩薩證此定故,以是為名。
△三、從下遠惡趣。
▲經富單那,一云息餓迦吒富單那,此云奇臭餓。
▲鳩槃荼等如第六卷。
▲經如惡义聚者,谷響云:喻與諸佛無分散也。
△四、是故下,滅罪障。
▲經五辛,如下文。
▲經五逆者,珙鈔引俱舍頌曰約處唯除北,約人除扇𢮎(敕皆反),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虗誑,一殺生加行,無間一劫熟,隨罪增苦增,八比丘分二,以為所破僧云云。
△五、復次下,滿願隨求。
△六、阿難下銷災厄。
▲注支提,翻靈廟,或名可供養處。又云:有舍利曰塔,無舍利曰支提。如阿含中有四支徵(知荷切),謂佛生處、得道、轉法、入滅也。
▲脫、闍,幢也者,此乃梵語,翻為幢也。闍應作,視遮切,有作都音,引爾雅云:闍謂之臺。而言脫者,積土脫落也。今所不取。
▲經五糓者,周官曰:以五糓養其病。鄭注云:麻、黍、稷、麥、豆也。
▲八大惡星者,纂要云:九執曜,除日、月取計,都為八也。孔雀經云:日、月及熒惑,辰、歲并太白,鎮及羅睺、彗,此皆名執曜。此與長水注同。
▲由旬者,正言踰繕那,此云合,應計合爾許度量也。或云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一停之舍,猶如此方館驛。然彼由旬數有大小,或四十里,或二十里,諸經論中多用小數耳。
△二、是故下,成就眾生出世間智。
△三、汝及下,結勸。
▲經諸修行下。具四緣故,方獲其益。謂依我壇場(一)、如法持戒(二)、所受戒主逢清淨僧(三)、於此呪心不生疑悔(四)。噫!持此呪者當自惟念:於是四緣為全為缺?苟初緣未具,第三罔知,而持戒不疑,能無自勵?每讀至此,傷病盈懷,雖口誦之惟勤,且心通而弗逮,焉知來者不如經乎?勉之,勉之!
三、說是下,護持。分六:一、金剛眾;二、梵釋眾;三、鬼眾;四、天眾;五、雜眾。
▲經:無色界天同時稽首。中陰經亦云:無色界天禮拜世尊。華嚴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仁王云:無色界天雨諸香華。阿含中說:舍利弗入滅時,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故知無色非無色也。昔入偏計,豈唯暗大,亦昧小宗。而涅槃云非二乘所知者,非全不知,蓋言未了細色之相故。
△六、爾時下,菩薩眾。
▲經:除彼發心樂修禪者,謂諸小鬼神心既悛惡,可近善人。
▲注若涅槃殺一闡提等,谷響引彼經云:殺一螘子得罪,殺一闡提無罪。法華中羅剎女說偈云:若不順我呪惱亂說法者頭破作七分如阿棃樹枝。涅槃明如來往世為王,名曰仙豫。因五百婆羅門不信大乘,王盡殺之。由謗法故,墮地獄中。既而乃起三念:知是地獄,知由謗法,知因王殺。改心自責,即捨地獄,生露鼓王佛剎,得一劫之壽。舊譯華嚴明善財至滿幢城滿足王所,見無量眾生犯王法者,身被五縛:或斷手足,或截耳鼻,或挑雙目,或斬身首,或投沸灰,或㲲纏身,以油灌而焚之。善財問曰:云何修道?答言:我成就菩薩幻化三昧,十惡眾生不可教化。我為調伏,化作苦治,令捨惡具善,得樂發心,具一切智知。知我於螘子不生害心,何況人耶?唐譯名無厭足王云云。
▲一子地者,慈念眾生猶如一子。故涅槃明四等成就住二地:慈、悲、喜住一子地,捨住空平等地云云。
三、阿難下,示楞嚴地位,分四:一、述請。
▲經:未到涅槃者,謂究竟涅槃,即妙覺所證也至何漸次得修行目。此問入地之正行也。準下三種漸次:初則除其助因,所謂五辛未為正行;至于第二刳其正性,所謂婬心,由是之故修三摩提;能得第三違其現業,乃至獲無生忍。所以第二漸次名為真修,即修行之目也。應知涅槃如所到之境,諸地如所由之道,修行如能履之步。三法若具,則首楞嚴教能事方畢。美矣哉!阿難請意也如此。
△二、爾時下,讚許。
△三、阿難下,受教。
▲經刳心者谷響引莊子曰:夫道,覆載万物者也,洋洋乎大哉!君子不可以不刳心焉。注:刳,猶去也。此取郭象意注之。彼云:有心則累其自然,故當刳而去之。釋文:刳,口吳、口侯二反。去,起呂反。
四、佛言下,正說,為三:一、略明;二、廣示;三、釋疑。初又二:一、理絕名相;二、因妄下,事分真妄。
▲經:二、轉依號。沇疏云:由不了一法界相,忽然起妄,名為不覺。翻此不覺,了本無生,名之為覺。即菩提之號,因不覺立也。由迷有生,生即有滅。翻此生滅,顯不生滅。即涅槃之號,對生滅立也。生滅既滅,更無所依,故名轉依。以真如為迷悟依,轉此迷依以為悟依,故名轉依云云。節疏先依法相釋,即今注文也。後約起信釋,即引沇疏也。然轉依名義,正出相宗。故集解之,略采其說。
▲注六種轉依,此約位辨,慤疏有之。
二、阿難下,廣示。分二:一、約迷真起,二、顛倒成十二類生;二、約斷妄修,三、漸次入五十七位。初又二:一、總示倒因,二、別明倒相。初又二:一、標列。
▲注今世界顛倒,蓋指正報者。問:此與眾生顛倒,云何辨異?答:眾生乃合前業果總明其相,世界即於眾生中別明其類,以世界是遷流分段差別義故。若知總、別,不昧下文。
△二、阿難下,牒示。
▲經本此無住等,如淨名云:從無住本立一切法也。
△二、別明倒相,分二:一、眾生顛倒,二、世界顛倒。初又二:一、迷真有相。
▲注除真如外至皆屬於權,出法華疏記。
▲有身故生等,即四念處境,四攝五陰,無法不收。皆言非者,謂身、受、心、法悉是非相也。何則?由非真求,復既是逆修,乃能成於九界五陰,斯皆虗妄之相,故云非也。問:何故以生為身,以住為受?答:如云卵生等,既是色質,豈非身耶?苦受等領納現境,對三相論之,即是住相。又約四念處次第配之,義當於受,故此釋也。
△二、展轉下,熏業資生。
▲經相滅相生,相字平聲,證真作去呼者非。
▲注斯即前文業果相續者,然此正明眾生顛倒,已是前文眾生相續,今指業果同其眾生耳。
▲婬欲故相生,殺、盜故相滅者,亦可云:異見成憎故相滅,同想成愛故相生。
二、阿難下,世界顛倒,分二:一、立世界;二、三世下,辨類生,為三:一、總標。注:古師用此,如第三記。
△二、是故下,正辨,分三:一、因。
▲注此就聲塵當體為因者,以動之一字不對餘塵說故。若更就當體分之,則動為其因,聲如其果。從因聲有色下,皆以餘塵為因,遞相為果也。
▲以顯六亂之相者,不同十二因緣次第之義故。當知展轉相因雖有十二,而但云六亂者,正顯相、根、塵各從其類,兩兩相望,雜亂而起。
△二乘此下果
▲注動念為初,此指下文動顛倒也。
▲情愛後起,即欲顛倒也。異愛不同,即趣、假二類。
▲未顯經意者,未如瑜伽顯示四生次第之意。卵唯想生至化以離,應如第四卷解。
▲細尋下文,義則不然者,若云四生為總,八類為別,此應可爾。而於胎、卵二生分為八類,此必不然。且如有想是神鬼靈類,何故從卵生開出耶?有色是休咎精明,何須於胎生開出耶?余之六類,皆無定義。
▲四生頌者,人傍生具四,地獄及諸天,中有唯化生,鬼通胎化二云云。
三、阿難下類,分十二:一、動類。
▲經八万四千者,孤山云:將非八万四千煩惱塵勞為其種乎?然此類生,以因感果,微細行相,唯聖盡明,止在總知,唯妄所為,未可委究,歷事義趣,不能已已,且依古釋。(彼文多引沇、節二疏。)
▲羯邏藍,餘經或名歌羅邏,此云凝滑,或云雜穢,狀如凝酥。
▲注入胎位。準俱舍論,胎中分位有五,如第四卷注。
△二欲類。
▲經:遏蒱曇,此云疱,狀若瘡疱。
△三趣類。
▲經:蔽尸即第三位。問:何故動類唯指初位,欲類但言第二,趣類止云蔽尸,從假類去皆謂羯南耶?答:若有初位,必具後位。若有第二,必具初後。經文一往次第,且取一位配之。今蔽尸、羯南既不入胎,故無前位。然而蔽尸須至羯南,羯南或由蔽尸。一往之意,如前可會。又假類而下雖皆云羯南,其中非無具前三位及第五位(即鉢羅奢佉,此云形位)。良由第五於諸類中闕具不定,唯有第四其名最通,故障類等俱云羯南也。
▲注翻覆者,飛伏之貌。此約形說,謂飛動而伏走也。沇疏云:違心背信,翻覆任精,遂感此類,飛走不定。
▲蠛蠓者,上莫結切,下莫孔切。郭注爾雅云:小蟲,似蜹,喜亂飛。莊子謂之醯雞。
▲昆蟲者,鄭注祭統云:溫生寒死之蟲也。
△四假類。
▲注蠐螬蟲谷響引爾雅云:蟦(扶云切),蠐螬。注曰:在糞土中。列子云:烏足之根為蠐螬,其葉為胡蝶(根,本也。葉,散也。言烏足為蠐螬之本,其本末散化而為胡蝶也)。
▲天地委蛻者,列子云:了孫,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蛻。(氣自委結而蟬蛻耳。若是汝有,則男女多少亦當由汝也。)又莊子云:聖人之生也天行,其死也物化。郭象曰:行謂任自然而運動,物化謂蛻然無所係也。請觀上文,豈非以形化取譬於蛻耶?下文純想則飛,謂輕舉之相,若飛騰之貌,何須有翼方曰飛耶?
▲理合在茲者,若云化相不同化生,更指何類為無而忽有之化乎?況四生次第與諸經不殊,不應局說小蟲,頓乖大義。
△五障類。
▲經和合著成著,陟慮切,明也。
▲注爝火者,沇師意謂螢火之類耳。據莊子曰: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於光也不亦難乎?釋文曰:爝音爝,然火也。一云摧火,謂小火也。字林云:爝,炬火也。斯等皆與螢火不同。
▲蚌珠者,後漢書云:珠,蚌中陰精也。
△六惑類。
▲經:無色羯南。問:既云無色,何謂羯南?答:應取一分細色,通名其類,不可責同堅硬之狀。當知此亦化生之類,而節公判為胎生開出者,其可得乎?
▲空散銷沉者,證真云:通取四空也。
△七影類。
△經罔象。猶云仿像,蓋不真之貌也。若莊子云:水有罔象。釋文曰:水神名。
△八癡類。
▲注華表生精,黃頭化石。谷響云:晉張華,字茂先。時燕昭王墓有妖狐,謂華表曰:我聞張司空多學,欲往干之,以為如何?對曰:張司空,博物君子也。非但損子,亦禍於吾。狐不聽,刺投華。華與論天下人物,多為其所折。謂華曰:天欲雨,請辭去。華固留之,謂左右曰:我聞巢居知風,穴居知雨。不是狐狸,即是老鼠。乃密令人斫華表,然而照之,化為狐狸而去。梵云劫毗羅,此翻黃頭。頭如金色,因以為名。恐身死,往自在天問。天令於頻陀山取甘子食,可延命。食已,於林中化為石如牀。有不逮者,書偈問石。後為陳那菩薩斥之,其石裂矣。
△九偽類。
▲經水母者,谷響云:俗謂之蝦蛇是也。切韻曰:蛇,水母也。一名蟦。形如羊胃,元無目,以蝦為目。
△十性類。
▲注以聲附卵。孤山引顯識論云:雌孔雀聞雄者鳴,於是有身,彼謂之聲生也。又莊子云:蟲鳴於上風,雌應於下風而風化。注曰:蟲以鳴聲相應,不待合而便生子,故曰風化。
△十一、罔類。
▲注蒸甞者,祭名也。爾雅云:春祭曰祠(祠之言食),夏祭曰礿(新菜可約),秋祭曰甞(甞新糓也),冬祭曰蒸(進品物也)。
△十二、殺類。
▲經土鳥者,見爾雅注。說文云:梟,不孝鳥也。毛詩草木疏云:流離鳥也。自關而西,謂鳥為流離。其子適大,還食其母。
▲破鏡者,述異記云:獍之為獸,狀如虎豹而小,始生,還食其母,故曰梟獍。然則破鏡是獸明矣。故孤山指譯人誤云鳥耳。舊疏皆作鳥字釋之。或曰:凡鳥獸眼睛破者,皆名破鏡。未詳所據。
▲注貙者,敕俱切。爾雅云:貙獌,(音萬。)似貍。注曰:今山民呼貙虎之大者為貙豻。(音岸。)
三、是名下,結示。
▲注幽顯可驗者,幽如鬼神精靈等,顯如魚鳥龜蛇等。
▲下文廣談七趣者,此中生數雖多,起相則略。若以七趣一斯,觀此十二類生,猶闕地獄、修羅二趣。然餘五趣,亦未委明。大槩但言迷真起妄,故有類生;破妄顯真,故有諸位。迷悟相翻,意在於悟。從悟說位,用詶前文阿難之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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