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第八卷
三、約斷妄修三漸次入五十七位,分三:一、明漸次,二、示地位,三、顯經名。初又二:一、結前生後,二、列名釋相。初又二:一、結前顛倒。
▲注一則現起名事造,謂十二顛倒交互而起,正如揑目亂華發生也。
▲餘則冥伏名理具者,以無始熏習,顛倒性成,此如種子冥伏在地也。故唯識宗說第八識集諸種子,起諸現行,即其義焉。然此冥伏,合是妄具,而云理具者,以妄本無體下釋之。此兼種義,且約真妄相即,作如是釋。其實真心本具性惡,不由熏成,方是一家理具之義。
△二、汝今下生後漸次。
二、云何下,列名釋相,又二:一、列名。
▲經:除其助因。除即斷也。五辛是婬恚助發之因,故先斷之。
▲刳其正性者,刳,猶去也。婬、殺等心,是眾生正業之性,故常去之。如圓覺云:卵、胎、濕、化,皆因婬欲而正性命。此義同焉。違其現業者,由前漸次助修正行,能破六根現前惑業也。應知第三更無他法,是故於此別名增進。
▲注事漸理圓者,斷辛持戒從麤至細,破惑入位自淺由深。事雖有漸,而皆以菩提之心即理而修,無非圓行。今此第二正名修行者,以持聲聞、菩薩戒律是無漏之學,不同斷辛但除葷食,故標真修,簡前修習也。
△二、云何下,釋相,分三:一、除其助因,乃至三、違其現業。初又三:一、標。二、阿難下,釋,為二:一、通明四食,二、別斷五。辛初,又二:一、示名體。
▲經是故佛說下,證真云:佛初出家,於外道邊六年苦行,日食麻、麥。知其非道,遂即捨之,於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外道聞之生謗。佛成道後,為除自餓,外道無益。苦行乃說:一切眾生皆依食位,正覺正說,余不能知。外道嗤曰:愚者亦知,何言正覺正知?佛反問之:食有幾種?外不能答,因說四食云云。
▲注段謂形段者,古翻經律多云摶食,其義則局,如漿飲等不可摶故,於是後譯皆言段食也。
▲相應觸及相應思者,皆心所徧行中法也。沇疏云:思想飲食,令人不死,亦名思食。冷煖等觸,亦名觸食。此乃分通,非正食義。
△二、阿難下,明損益。
△二、是諸下,別斷。五辛為二:一、正斷。
▲注應法師下。彼又云:興渠出烏茶娑他那國,彼人常所食者也。此方相傳為芸薹者,非。又云:此是樹汁,西國取之以置食中,今阿魏是也。孤山云:當知此五辛而復葷,是以制之。故請觀音云:五辛能葷,悉不得噉。若辛而不葷,則非所制,如薑芥之屬。
△二、如是下,顯過,又二:一、說法昭嫌;二、是食下,修禪致毀。
△三、阿難下,結。
二、云何下,刳其正性,分三:一、標;二、阿難下,釋,為二:一、持戒律,二、成功用。初又二:一、約性遮,正防身口;二、依小大,具執身心。初又二:一、勸持。
▲注:律中五果者:一、核果(如棗、杏等),二、膚果(如蓽茇、桑椹、棃、柰等),三、殻果(如椰子、胡桃、石榴等),四、𥢶果(如香菜、蘇、荏等),五、角果(如大、小豆等)。
▲防壞生者。壞,音怪,毀也。以比丘之法,不得自手壞生。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知是,汝看是等。淨人解者,以火觸之,此名火淨。律中更有爪淨、揉淨等,今且言火耳。沇疏云:以細況麤,生果尚須淨食,何況食肉?傷慈之甚。
△二、阿難下,誡犯。於四重中,略誡前二。又於二中,偏誡婬欲。是知刳性之意,斯為本歟?法華云:諸苦所因,貪欲為本。若滅貪欲,無所依止。智論云:世間無不愛樂五欲。於五欲中,觸為第一,能繫人心。如人墮在深泥,難可救濟。復次,若受餘欲,猶不失智慧。婬欲會時,身心荒迷,無所省覺,深著自沒。是故出家法中,婬戒在初。今經最後垂範,而序中起教,以此為別緣。至今修行,以此為偏誡。願諸有學,勿輕聖言。
△二、先持下,依小大具執身心。
▲經:先持聲聞下,沇。疏云:如十輪經學行次第,若不先學小乘,即學大乘,無有是處。乃至云:無力飲河池,詎能吞大海?後行菩薩清淨律儀,即梵網所制也。亦應如地持及瓔珞所說三聚戒相,謂攝律儀戒(十波羅蜜)、攝善法戒(八萬四千法門)、攝眾生或(慈、悲、喜、捨)。具在菩薩戒疏。
▲注:尼復加四,謂第五、不得染心男身相觸;六、不得染心男捉手、捉衣、入屏處、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倚、共期等八事;七、不得覆他重罪;八、不得隨舉大僧,供給衣食云云。
▲眾法絕分者,四人已上,凡作羯磨,不任僧用故。四分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受,以此當持戒。
△二、禁戒下,成功用,為二:一、破業累。
▲注:不婬等,以相生、相殺等如次配于四重,亦可無相負累及不還宿債,皆由不偷劫也。但上句在因,下句屬果,并前婬、殺不行,即無三種相續。
△二、是下發神通。
▲經得大神通,遊十方界者,別而言之,此屬身根,即如意通也。若總說者,六根清淨,皆名神通。故智者指法華并普賢觀及菩薩處胎經,皆以六根而為六通。然則他心、宿命、漏盡,同是意根淨也。
△三、是則下,結。
三、云何下,違其現業。分三:一、標,二、釋。為三:一、因戒成違,二、由違入證,三、從證立位。初又二:一、因前刳性。孤山云:三、漸次位,有超有次。前是超入,故淨六根;此是次入,故但伏惑。今謂不爾,既名為漸,那忽有超?應知此中躡前六根淨人,麤垢已落而細惑未除,故曰於外六塵不多流逸。
△二、因不下,成今違業。
△二、十方下,由違入證,又二:一、顯證相。
▲經琉璃譬國土,明月喻真性,獲大安隱即涅槃也。大經云:三德具足,名大涅槃。
▲皆現其中者,謂極果之德入分真之性也。
△二、是人下,示忍名。
▲經:無生法忍者,謂忍可印持,決定無繆,即能證智也。無生法從所斷惑得名。若約所證,亦名寂滅忍。故荊谿云:惑滅故名無生,證理故名寂滅。又淨名疏云:通證無生忍,秪是寂滅忍。在因讓果,說為無生。
△三、從是下,從證立位。
△三、是則下,結。
▲注豈不以違其現業等。夫現業之體,既屬無明,非中道正觀,無以違也。圓人所修,尚無先空次假之理,何有斷辛而不持戒?豈有持戒而不修中?當知三種漸次,說有先後。若得意者,同時而修也。故第一漸次,即云修菩提者。菩提名覺,非中觀而何?又下文總結諸位云:如是皆以三增進故,善能成就五十五位真菩提路。以此明之,孤山云:事漸理圓,猶是一往耳。此下乾慧地等,亦是順經次第。以第二漸次,始入乾慧,乃至十信。第三漸次,方入初住,乃至行向等。
首楞嚴經集解熏聞記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