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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肇論疏 (注肇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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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宗本義 (宗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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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肇論疏 (注肇論疏)


△三正釋本文五章。大分為二:初一立義標宗,後四依宗造論。初文分二:初、標義題。
○宗本義
教之所尚曰宗。言之所依曰本,其猶根為樹本、源為水本。今以義為所依之本,即為所尚之宗,宗即是本。義者宜也,以能依能宗之教,必與所依所宗義意符合,故義即宗本也。或問曰:未知以何為宗本耶?答曰:謂此章所顯一義,乃是所宗所依之本。下五名及四論,是能宗能依之教。故知名教宗本於義,義為名教之宗本矣。
△次、正立義。文二:一總立義本、二別開義門。然宗本一篇,文有總別。開總成別,則四論不同;攝別歸總,同顯一義。今初,分三:一列名、二立義、三推釋。今初列。名中五名,疏分五段釋之。今欲釋名,須論詮表。且五中前四詮理、緣會詮事,謂事有千荖,總於緣會;理有深淺,四名統之。今欲明理事不二一義之宗,先釋理事不一五種名字。或曰:論主依何法體立此宗義?答:據斯宗義,必依一心法立,謂五名中上三詮心體、下二詮心用,由一心體用同時故,得五名義一。若然者,論文何以不示一心耶?不示之意有二:一謂心法唯證智可到,非言教所及故。今但以義顯,不以言示,此如釋迦掩室、淨名默然,教外別傳、亡詮得旨,皆斯意也。二謂理事體用,三乘教部不說相融,大乘極談方明不二。今此論意欲會權入實故,特散列五名;融成一義故,不先標一心法也。此如毗耶室中五千大士,各各先說二法,然後入不二門。由斯二意,即知此論大同《起信》,不無小異。良由會權歸實、從始入終,與直造心性者優劣機異,故立教不同也。
本無。
此名有二釋:一、本謂本來,無即是寂,謂一真心體三際湛然。下云「非推之使無,故曰本無」。二、本謂本源,無即泯絕,謂萬派歸源,名相斯泯。然上二釋,先則本自是無,次乃由無顯本。唯第四論詮至於此,彼明無為滅度二涅槃義,生佛平等理智相泯,方契本無。
實相。
實謂真實,相即相狀,真實即相乃無相也。此亦二釋:一真心本絕諸相,絕相之真故稱實相。下云「實相自無」。二萬法相寂即真實相。然此二釋,前直就法體論相,後委就諸法推實。實由體、相本真,故得諸法皆實。又由即法見實,方知法法全真。下物不遷、不真空、般若無知三論,通約所詮,皆齊此名;約境則雙融真俗顯實相、約智雙融權實顯實相,行人於此似有能所之迹未亡,故至涅槃方本無矣。若約四論為門不同,則唯般若可至於此,以權實二智同出於實相、法性之體體性常寂,故曰般若無知。
法性。
法謂軌則任持,性乃融通不改。真常法體寂寥沖深,三際不易,令物可解,故受法名;雖融通於萬物,而不失於無分,故受性名。《華嚴》偈云:「法性徧在一切處,亦無形相而可得。」下云「法性如是」。若賢首《起信疏》云:「法性者,明真體普徧之義。通與一切法為性,即顯真如徧於染淨、通情非情。此則法是隨緣萬法、性約真如不變。」斯亦順今所釋,但不以法之一字,直就真軌持義釋。若用隨緣以釋法性者,迷之太甚。
性空。
性是諸法從緣生滅之性,空謂假而無實。此亦二釋:一以四性推檢萬法,不自、不他、不共、不無因,都無一實。下論云「性常自空故」。二諸法性相,於情似有、於理實無,如夜見繩懼是虵,虵性虵相元不有。眾生若離徧計情、了法依他無實性。不真空論真諦為門,正齊此名。若約所顯第一義諦,即詮至實相。
緣會。
疎助者為緣,親起者為因。會謂合也聚也。統論佛教多宗因緣,窮盡諸法生起之由,直破外道無因邪因。故實教則指的一心為源,相宗皆明從種而有。今但就俗諦詮顯,故說眾緣合會,色心諸法宛然。下物不遷論,俗諦為門,唯齊此名。既俗諦門中不窮諸法生起之源,故但以緣會之名總該萬法。下云「一切諸法緣會而生」。《大論》云「諸法從緣生」等。或曰:此既不明諸法興由,寧為盡理之論?答曰:若約五名非一,緣會詮義實非盡理之名。今由一義故,緣會諸法以本無實相為因,妄攬真成、全真立妄,故下反推緣會直顯本無,故知一心真理是萬法親起之因。故經云:「如來藏是善不善因,能變興造一切趣生,乃至若生若滅。」《華嚴》云:「心如巧畫師,造種種五陰。」或說染法以無明為因,及法相說業種親生,竝是今之緣義。《清凉疏》云:「以不知三界由乎我心,從癡有愛,流轉無極。故今正順大乘,不違教理。」或曰:論中何以唯立此之五名,而無增減?答:若約名教實乃繁多,窮理盡性不過此五。今略以二諦性相束之,即所立無過減之失。緣會、性空,明俗諦性相;法性、實相,明真諦性相;本無一名,真俗性相俱泯。此有三重四句。先明俗諦四句:一俗相謂緣會;二俗性謂性空;三俗性俗相俱存,謂合上二名;四俗性俗相俱泯,謂本無。次明真諦四句:一真性謂法性;二真相謂實相;三真性真相俱存,謂合上二名;四真性真相俱泯,謂本無。後真俗對明四句:一俗性相謂緣會性空;二真性相謂法性實相;三真俗性相俱存,謂通下四名;四真俗性相俱泯,謂本無。具此三重四句,教理圓滿。又信解行證一一皆當具四,闕一則竝非真實,是故立名盡理不過於五矣。上釋列名竟。
△二、立義。
一義耳。
正立義也。上所列雖有五名,詮義是一。所言一義,亦有多釋。且就五名中釋者,上三詮心體、下二詮心用,已是一心體用,故義一也。又上四名詮理、第五名詮事,理外無事,全不變以隨緣;事外無理,雖隨緣而不變。理事不二,故義一也。若據下四論釋一義者,即有三門:一約境,即物不遷論是緣會俗諦境,不真空論是性空真諦境。真俗不二,以顯本無、實相、法性第一義諦境,故曰一義。二約智,即般若無知論權智涉有,緣會智實智觀空,性空智權實不二,則本無、實相法性中道智,故曰一義。三約證,即涅槃無名論,應化之身不泯理事境智相故,緣會、性空也;真實之體不存能所理智故,法性、實相、本無矣。存泯無礙、真應不二,故曰一義。以斯教義被機,則令三乘同歸一佛乘、五性同會一佛性,行則悲智相導、因則空有雙修,心則寂照同時、觀則理事齊照,故曰十方世界中唯有一乘法,故立一義之宗,以究如來出世大事。所以《淨名》宗於不二、《法華》本於一乘、《楞嚴》究常住一心、《涅槃》明羣生一性,故知一義之旨足以統大乘終極之宗矣。然此亦由對五名故號一義。名既混融,義亦無一,能一能五、非一非五,方盡玄微。故經亦云:「一亦不為一,為破諸數故。」此上總義,通為四論宗本矣。
△三、推釋二。先推。
何則?
推也。既有五名,何成一義?
△二、釋成一義二。初、指事釋緣會二。一、指所詮事。
一切諸法。
俗諦事法也,謂該世間出世間,故云一切。各有色心依正,故云諸法,即緣會名下所詮事法也。然前列名,約從本以起末,則從無住本立一切法,法本如是。今此釋成,約推末以顯本,教理如斯。故下四論詮理,但依教道前前則淺、後後則深。不過今推釋之意,欲使行人自淺之深、即末契本,是故釋成特反前列中之次也。
△二、釋能詮名。
緣會而生。
釋緣會名詮事之意。染緣會則六凡依正興,淨緣會則四聖依正現,故十界依正必由染淨緣會而生。故欲詮俗諦事法,不過上緣會之名矣。
△二、顯理明一義四。一、顯性空理分二:一、推窮其性。又分三:一、推前際空。
緣會而生,則未生無有。
上句牒前,下句正推。生者起也,謂觀諸法前際,緣未起時,無有法之性相,故曰未生無有。足知現有,定屬緣生也。
△二、推後際空,文二。初、正推也。
緣離則滅。
滅謂滅盡。又觀諸法後際,緣若離散,性相皆滅。故將緣散之盡,以了緣會非真。
△二、縱推。
如其真有,有則無滅。
先縱後推。如其者,若彼也。若彼緣會之事真實有者,則後際無滅。今既有滅,定了非真也。
△三、正推現空。
以此而推,故知雖今現有,有而性常自空。
以,用也。用二際不有以推之,方了現今萬有自性依他故空。故《中論》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上句屬物不遷論,下句屬不真空論。言依他有二:一依真理之他;二依眾緣之他,如波依水又復依風。今取後義,顯緣會故,諸法自性空也。
△二、結顯性空。
性常自空,故謂之性空。
結成也,即事顯性空理故。然此性空,愚法教謂之生空,始教謂之二空,猶未能即事而顯。今即緣會而性空理現,故異權小也。
△二、顯法性理。
法性如是。
此即就緣會性空顯真法性也。如是者,指上緣會諸法,由性空故本性常寂,法性是如是矣。又如謂真常不改,是為離過絕非,法性有如是之義。意令達事本真,故云法性如是。然此觸事契理,約機有二:若由達事法性空方了法性,即是權機入實,屬漸來也;若於事直見法性,唯終教機,屬頓入也。《起信》云:「以一切法悉皆真故,皆同如故。」
△三、顯實相理。
故曰實相。
前則即事顯真性,此則即事顯真相。非唯緣會性空本即真性,亦了緣會無相本即實相,此乃即事見實相理也。下云「諸法實相謂之般若」。《法華》云:「治生產業皆與實相不相違背。」故今直於緣會性空立實相名,乃云故曰實相。然法性、實相二名同出,以真性無相故、實相性寂故。
△四、顯本無理。
實相自無,非推之使無,故名本無。
此即事顯本無理也。實相本無,說有前後,義亦同時。前但會事歸理以顯實相,今明實相之理非由推事見無,本來自無,故曰本無也。前則有理可歸,事必會理,義當終教;今顯理本自寂,事理雙亡,是頓教義。既從淺之深,至此之深深,故此本無特躡實相而釋。又法性顯真性,實相顯真相,本無顯真體本絕性相,此三顯理不無深淺。又上五名,達緣會則離徧計,推性空則了依他,顯法性實相本無則證圓成。圭山云:「從緣有故,依他無性,即圓成故,故一義也。」上辨推釋之文,已見論主但會事顯理以釋一義,餘一之義皆可意求,竝如前說。釋總義竟。
△二、別開義門三:一約境雙破有無顯一義、二約智雙融權實顯一義、三約證雙泯理事顯一義。此三節皆總中開出,乃全總以成別,即為下四論之所宗。謂物不遷、不真空二論,宗境一義;般若無知論,宗智一義;涅槃無名論,宗證一義。今初,文二:一、假牒問。
言不有不無者。
牒彼所言也。或曰:若言緣會諸法性常自空以成一義,何以佛教皆說不有不無二義耶?故今牒之。此但躡前。釋成中云「一切諸法緣會而生,乃至性常自空故謂之性空」之文,假躡為問,以開真諦不有、俗諦不無,為下前二論所宗之門,顯真俗不二中道理,為二論所詮。故今不有,即上性空;不無,即上緣會。下顯中道,即上一義。問者但據前名異向,下論主約上一義而立,故雖開別而不失總。此義既不離前,故曰假問。
△二、辨諦理。文二:初、明二諦。文二:一、出教意以釋問。
不如有見常見之有、邪見斷見之無耳。
不如二字,兩句連用,即能破之詞,是上二不字也。見謂妄解,即所破之執,上有無也。所執雖多,不出於二:一常見滯有、二斷見滯無。且凡夫人未達緣生本空,見有諸法,計常住相,故佛教以真諦不有治之,故曰不如有見常見之有也。又小乘及外道未能即事契真,多尚虗無寂默厭患身智,故佛教以俗諦不無治之,故曰不如邪見斷見之無耳。是知佛教真諦說不有、俗諦談不無,為破斷常二執,以佛正見不似斷常二執,故曰不如等。故今先為出其教意,但為直非二見耳。
△二、立縱奪以會前。
若以有為有,則以無為無。
此縱前也。為,是也。前釋中若以緣會是有,亦以性空是無,成有無二見,乃違佛教也。
有既不有,則無無也。
此奪上縱意,會釋前義也。既,已也。前釋中已明緣會之有即性空,故不有,則知性空之無即緣會,故不無。則二名一義,方符佛教二諦不有不無之門。重言無者,不無也。此約能示二諦有無相即,故不有不無是一義也。下文方會歸所示一實之義為一義。《仁王》云:「於諦常自二,於解常自一。」
△二、會一義二:初、會二諦顯一義中二:一、正顯遮照。
夫不存無以觀法者,可謂識法實相矣。
上約二諦以不有不無為門,猶未顯門中實示何義。今此會前真俗同歸,顯中道第一義諦。即前緣會性空不二,則法性實相理顯。夫諦境不過以四句論之:一真故不有,離增益謗;二俗故不無,離損減謗;三雙照故亦有亦無,離戲論謗;四雙遮故非有非無,離相違謗。一二兩句已如前文,今但會前明後二句雙遮雙照同時之義,以顯中道耳。言不存者,無所住著也。文中無字與下段有字,影略互取。由前不有不無,故不住著於有無,故云不存有無,即雙遮也。以觀法者雙照有無法也。可謂下,釋成也。既用即遮之照故,當正遮之時,而能了別中道實相法也。
是謂雖觀有,而無所取相。
此文下亦合云者,可謂契法實相矣。今影略也。是謂者,承上之詞。雖觀有無,雙照也;而無所取相,雙遮也。但反上文,令遮照互具,中道實相顯於此矣。故知緣會性空義一,顯法性實相也。
△二、述成遮照。
然則法相,為無相之相。
前則境觀合辨,今則各別述成。先、約境述成。言法相者,通牒三諦境為是也。無相者,雙遮真俗相也。之相者,雙照真俗相也。此則於境乃遮照同時,成第一義諦。
聖人之心,為住無所住矣。
次、約觀述成也。言聖人之心,通標一心三觀,得此觀者即聖人矣。為,亦是也。住者,雙照也;無所住者,雙遮也。無真俗可住故,此乃心觀照遮同時成中道觀。此中道境觀,即上強名之為實相法性也。是知諦非觀而不顯融通、觀非諦而不能迭耀,雖正辨融通之境,須約融通之心。次漚和般若由此而生。
△二、會三乘顯一乘三:初、總標人法。
三法等觀性空而得道也。
三乘者,菩薩、緣覺、聲聞也。此三機不等,分教定有、實教定無。等,謂齊也。觀者,鑒照也。性空者,指前即俗之真理也。得道者,證中道理也。然權教三人在本乘,但見真俗迢然、理事抗立。教理既權,人亦有異。既為大乘之始,始必有終,故三乘入實則必觀真俗互融一理無差,故說究竟涅槃常寂滅相,唯一乘法無二無三。今言等觀性空者,此明三乘人同觀即俗之真,故曰等觀性空,證真俗不二中道第一義諦理,故曰而得道也。《清涼疏》云:「始教乃真俗二諦迢然不同,終教則第一義諦該通真俗等。」良以權教三乘之人,若信解一義之教,則同用一心三觀、照一境三諦,入實則無異,故曰等觀。約本是稟權而來,猶帶三乘之稱,故賢首云:「或攝界外機,令得出出世益者,先以三乘令得益,後乃方便得一乘者,屬同教攝,亦名迴三人入一。」此如《法華》說。由此證知,正顯會權入實之義,故說三乘等觀也。若約直進之機,便觀三諦融通,不必須稟前教。今為特顯權須入實、實外無權,故舉三乘而說等觀也。下涅槃論多引《法華》破三歸一,定知其旨如此。無性闡提尚許同歸一性,況三乘聖賢耶?
△二、釋成所觀二:初、正釋。
性空者,謂諸法實相也。
先牒上也。真不異俗,故云諸法也;即俗之真是第一義諦,故云實相。《法華》亦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
△二、辨邪正。
見法實相,故云正觀;若其異者,便為邪觀。
此約當教辨邪正。若見真俗有異,便為邪觀。《淨名》云:「如自觀身實相,觀佛亦然。」乃至云:「同真際、等法性,乃名正觀。以他觀者,非見佛也。」今小改其文,正用彼義。
△三、重通妨難二:一、牒難縱破。
設二乘不見此理,則顛倒也。
妨云:若據三乘在權,大小殊隔,何謂於今等觀第一義諦之理耶?此將在權望入實為難也,故今先且縱破。設若二乘到實,不見三諦融通之理,則與在權滯寂無異,故云顛倒也。
△二、權實對辨。
是以三乘觀法無異,但心有大小為差耳。
三乘入實,同觀三諦融通之法無異,但約在權心慕大小,故分差別也。《法華》云:「若我等有樂大之心,佛則為我說大乘法」等。下論曰「般若虗玄者,蓋三乘之宗極也,誠真一之無差」,既曰真一無差,豈詮大小之心?今言但心有大小者,此乃實教引進三乘,呵彼昔日自抑己靈強分大小耳。正如《法華》、《淨名》所破也。昔人所解,皆云三乘等觀性空各得道果,又以悲智具不具說等觀之人大小心殊。遣文麤通,於宗甚失,遂令教理多合權宗,則五名一義之宗何在?古者云「以深為淺有謗法之𠎝」,得不慎乎!
△二、約智雙融權實顯一義三:一、牒問略釋。
漚和般若者,大慧之稱也。
先假外問云:若云一義為宗本者,則境智皆一,何以智有漚和般若權實之二耶?故今牒釋之也。言漚和,是梵音,准康師云「此翻方便,即權慧也。般若亦梵音,正翻曰智。」或約因翻慧,以揀擇為義;約果翻智,以決斷為義。今取因果合之,即因果人通具之實智也。或般若通翻智慧,以智實慧權分之;今亦不取,已有漚和目權慧故,下云「權慧具矣」。又此二智,亦名根本、後得,如理如量,或真或俗皆權實之異名。餘至本論釋題中辨。次釋云大慧之稱者,權實互具、悲智兩全、雙觀理事,方曰大慧。大慧一義,具漚和般若,即中道觀。良以權實不二,故稱大慧。實則窮理、權則達事,所照既事理渾融、能照亦權實相即,故亦不過顯前之一義耳。又本無實相法性,理上起權實照用,實則還照於理、權則達緣會事,權實不二,乃契中道一義。故知不離前五名一義。今約智開為別義,立下第三般若無知論之宗本也。
△二、返覆廣釋有三:一、明互具釋大慧。
諸法實相,謂之般若;能不形證,漚和功也。
此下約所辨能。先明般若中具漚和,即俗照真。般若實智也,故云「謂之般若」。形者,現也。此智慧中具方便之功,不棄接化之心,故不現證於理。《淨名》云:「無方便慧縛,有方便慧解。」
適化眾生,謂之漚和;不染塵累,般若力也。
次明漚和中具般若也。適者,出也。塵,以坌污為義。聖人出假導物,即方便權用,故云「謂之漚和」。此漚和中具般若之力,常契真實,故不染能所感應之相。《淨名》云:「無慧方便縛,有慧方便解。」此上權實互資、悲智雙運,方曰大慧,即不二之稱。得之者,三觀常融耳。
△二、約二門別釋二名。
然則般若之門觀空、漚和之門涉有。
承上文勢,故云然則。若約二智為門不同,實智唯照理故觀性空,權智但入俗故曰涉有。而皆云門者,以開通為義。開則二門定異,通則二用相關,實由不二而二。故上辨其通,今明其開,故各曰門也。
△三、返覆釋成一義。
涉有未始迷虗,故常處有而不染。
先約權門釋一義。此句據義從便,合云不迷虗而涉有。今取文便也。又連上權門涉有也。今望下段且順義釋之,謂即實之權而權不異實,聖人得之,故能居處於有而未甞有相可染。古所謂涉有而一道清淨也。
不厭有而觀空,故觀空而不證。
次約實門釋一義。謂即權之實而實不異權,聖人得之,故雖深觀空理,未始棄有而證空。古所謂觀空而萬行沸騰。此上明觀智權實二而不二、不二而二,成中道觀,還契本無實相法性之理,即光還自照也。故《起信》中「今依真如門修止、生滅門修觀。二門不二,止觀雙融。」即此義也。
△三、結成心觀。
是謂一念之力權慧具矣。一念之力權慧具矣。
一念者,實教行人一念觀心,權實互具,如車二輪、如鳥二翼,同一用而不可互闕,故今上下兩句結之。一念即般若,權慧即漚和也。
好思,歷然可解。
勸成心觀一義之旨。思之可解,由解發行,則般若現前矣。
△三、約證雙泯理事顯一義。前雖顯真俗理一、權實智融,但境智之迹未亡、能所之相尚在。今顯聖凡體一、境智皆如,一如無二如,方為至契也。是知前是解悟,今明證悟。於前五名中,即事契本無之理,至本無則事理雙絕、名義兩亡,乃曰證心源之究竟矣。一標華梵以牒問。
泥洹盡諦者。
假牒外問也。妨云:若三諦融通,則理事無二;權實智一,則真俗渾融。何以教中皆令行人斷妄證真、棄事歸理,滅盡業果方得泥洹耶?故今牒之。言泥洹,是梵語,涅槃之音小轉,至本論會釋。盡諦是秦音,即下論主翻為滅度之義。謂滅大患、度四流故,則妄因妄果盡也,亦即第三滅諦。故《法華》云:「滅盡諸苦名第三諦。」若會前一義者,於一切緣會法直顯本性虗無,因果相盡、境智雙亡,方契究竟一義。此為下第四涅槃無名論所宗矣。
△二、就盡諦以釋成。
直結盡而已,則生死永滅,故謂盡耳。
此先通明權實二教滅盡之義。直者,但也,意云豈但也。結者,繫縛義,即惑業也。生死即是苦也。三界輪轉,不過此三。謂一切眾生本具真常妙性,由不如實知真如法一,不覺心動,妄念紛然,強分能所,我法執生,名曰無明。既迷一實,故稱為惑。迷惑既甚,三業熾然,造善惡不動三因,名之為業。由此業故,不能出於三界生死,縱脫分段,未免變易。皆因惑業招此繫縛,故指惑業名之為結。下論云「結是重惑」,是知通以惑業為結也,四諦之中即集諦因。生死是苦諦果,今言結盡永滅者,若三乘人始因師教聞熏心所中慧,數於見修道中發根,後無漏智力斷三界煩惱,直至無學位中惑業都盡、生死永滅,證無餘涅槃方為究竟。故結盡永滅,乃曰泥洹盡諦。若實教行人,始因眾生本覺內熏、師教外熏,惑業心中乃有始覺智興,具前一心三觀大慧之力,能鑒一境三諦,乃悟惑業生死皆緣會假有,惑業無性名大菩提,生死性寂號大涅槃,此則於結乃斷而無斷故云結盡,生死則滅而無滅故云永滅。是知兩教通以盡惑業苦三,方名盡諦。故今文云「豈但結盡名盡」,更須生死亦盡,故謂之泥洹盡諦耳。
△三、顯一實異三乘。
無復別有一盡處耳。
前雖明權實行人皆以妄因苦果滅盡以為泥洹,猶未辨權實斷證,何以為異耶?故今云無復別有妄苦可盡之處以為泥洹也。謂實教行人但悟心性常寂,元無妄因苦果之相可得,以何為滅盡之處?斯則了妄名滅,實無可滅之相。既無妄可滅,亦無真可證,方為真滅。豈同三乘行人實斷實證,別有真如界以為妄盡之處?故《圓覺》云:「知妄即離,不作方便。」又云:「知是空華,即無輪轉。」《楞嚴》亦云:「殊不能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妙真如性,而於其中求其去來迷悟生死,了不可得。」是則大乘教部究竟所說竝不過此,故今明之,立下第四論之宗本義。上釋宗本義竟。
注肇論疏卷第一
音切泐
(力得切)璞
(普角切)繭
(古典切)甍
(眉耕切)憩
(去例切)机
(飢雉切)叡
(以芮切)繕
(善音)龜茲
(上丘音,下慈音)琰
(弋冉切)覈
(胡革切)搜
(所鳩切)汰
(他蓋切)臧
(則郎切)𠘶
(否音)箘
(奇隕切)蚌
(步項切)畎
(犬音)廩
(力荏切)猥
(於隗切)讌
(烏見切)昉
(甫往切)蠱
(公戶切)繪
(胡檜切)邕
(於龍切)盱
(以俱切)鐫
(子全切)齏
(祖稽切)馭
(魚據切)牘
(徒木切)詰
(溪吉切)畔
(蒲半切)攷
(考音)森
(所今切)邃
(雖遂切)複
(方復切)迢
(徒聊切)抗
(可浪切)𠎝
(去乾切)坌
(蒲頓切)沸
(方味切)泥洹
(上奴雞切,下胡端切)

懸談
物不遷論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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