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人物
問: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為七種。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財物,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若此財物被賊所竊,應令護主為償還耶?
答:若護主謹慎不懈,賊來私竊或強迫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若強徵者,物主犯重。儻護主懈慢,為賊竊者,護主必須償之;若不償者,護主犯重。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徵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或未作棄捨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捨,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於己物未作棄捨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