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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鈔宗要随講別録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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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鈔宗要随講別録 (律鈔宗要隨講別錄)


六

六

[△@▲]有部
梵名薩婆多、此翻說一切有。
此部謂我空法有。下空宗則謂我法二執俱空、但是偏空、異於大乘耳。
婆多
即薩婆多毗尼毗婆娑。南山撰述中略稱多論。釋十誦律之論也。
▲故名經部
經部與曇無德部異、亦屬空宗、故附及之。
善見
即善見律毗婆娑。釋四分律之論也。
[△@▲]鄰虛塵
色法之最極少分、鄰似虛空者。
新譯曰極微。
有部宗雖立極微為實有。然以為因緣所作、業力盡、極微亦壞、故是無常生滅。若外道則謂此鄰虛塵於三災刧末時亦不壞、分散於虛空而常住。此有部與外道之區別也。
約根對境
濟緣云。既不推心、故唯根見。眼耳鼻等為扶塵根、見聞覺知即勝義根。二皆是色、唯意是心。
    根 能生之┬扶塵根 亦名浮塵根。五根之外形、眼可
      義。 │    見者、是為扶助正根之五塵、故
      如因眼│    謂之扶塵根。又此塵根為虛浮之
      根、有│    法、故謂之浮。 此扶塵根為所
      強力、│    依。別有淨色之眼耳根等、此謂
      能生眼│    之正根或勝義根、有發識取境之
      識等。│    實用也。
         └勝義根 為五根之實體也。四大種所成、
              清淨如珠寶云。
識別諸塵
濟緣云。四分小妄戒、釋見聞觸知、謂眼識能見、耳識能聞、鼻舌身識能觸、意識能知。識即是心、不同有部但云眼見等。
又云。既推心識有所分別、則顯通深。但不談七八、與大異耳。
四起業異
業疏記中委明。〔卷十五、八~三十九〕
界繫
三界業繫也。
身口善惡
能造是色、所起亦色。
欲色兩界
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非四大造、則無有色、故此不論。
大種
地水火風也。此四者、周徧於一切色法故名大、能造色法故名種。
色聚
彼宗。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心聚。
雖通三業必審觀意
即四分律序偈意。偈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雖具三業、主在於意、故偏審之。
並指心成
律中。凡比丘犯過、問佛求決。佛問汝以何心犯。有心則斷成犯、無心則云不犯。
故云離心等
此是成實論文、事鈔併二疏皆引用之。
事鈔。〔卷十六、九〕
戒疏。〔卷四、三十八〕業疏。〔卷十五、十八〕
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心者、指意識言、屬於心王。思者、心所法名、謂能令心有造作也。
心王者、心之主作用。心所者、舊譯作心數、為心王所有貪瞋等多數之別作用也。行宗云。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是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七眾七支齊禁
五八十戒亦發七支者、但舉妄語、餘三並攝。
戒不重受亦不重發
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不重發者。如下品心受五戒、中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後五戒方勝耳。餘可例推。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永定。既不重發、更受不能增勝、故不立也。
夷不重犯
彼宗犯婬已、更犯婬者吉羅、若犯餘三乃結夷罪。本宗不爾、若犯婬已、更犯亦夷。故尼戒本中、摩觸戒云、隨觸、一一波羅夷。
彼局時數
時者。彼宗、五戒必盡形、八戒必一日夜。此宗、延促任意。
數者。彼宗、五八戒必具分受乃可得戒、否則唯是汎善。此宗、隨受一二、皆得戒體。
八秉宣異
約羯磨增減而言。
增減
彼宗羯磨、增得成就。應作單白、白二白四者彌善。減則不成。
此宗羯磨、加減不成、聖印一定。如單白不得加白二、白二不得作單白等。
九捨懺異
事鈔、懺捨墮中、分為四門。一捨財、二捨心、三捨罪、四還衣。
財者犯緣、心是業本。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鈔云、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等。
彼須永棄此則還用
今案。依事鈔懺六聚法篇及諸部別行篇詳研、所謂彼者、非指十誦、乃約五分僧祇而言。五分、五臥具永入常住。僧祇、五臥具捨入僧、隨僧用。與此宗還付者異也。
鈔引多論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等。記謂本財即僧還者。〔卷二十九、十五〕又記云、準前多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等。〔卷二十九、二十三〕多論釋十誦律者、是則十誦亦可還用、非是永棄也。或謂彼須永棄之文指錢寶言、十誦明示。此亦未合、因本宗不能還用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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