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眾安居法篇
安居者、形心靜攝曰安、要期在住曰居也。
蟲鳥為譬
世人譏云、蟲鳥尚有巢窟。
通訶別制
通訶者、春夏冬一切時不得人間遊行。別制者、制結夏安居也。
△三種安居
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
若二種安居者、四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六日皆名後安居。此約賞罰而明前後也。若約結罪、則以前三十日為前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與上不同也。
三月
若夏中有閏月、或延或否、如業疏及事鈔廣明。
未聞令聞已聞令清淨
初約授法、二即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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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安居法
△所依人
即對首作法者。託前為證、故曰所依。
某伽藍某聚落
安居通於自然作法二界。或聚落蘭若、或僧坊俗舍、並可安居故。
房舍破修治故
佛世、安居比丘應修補僧房。今無此制、可刪去此六字。
┌一誦戒至三十捨墮─┐ ├二誦戒至九十單提 │ 五律師┼三廣誦比丘戒本 ├春冬依。 ├四廣誦僧尼二部戒本┘ └五廣誦二部律────夏依。
誦
非唯誦文。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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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界者攝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若界寬藍狹則約界說、藍寬界狹即據藍論。山林村聚並同藍斷。
一脚兩脚
謂園與界各有雙隻二種、共為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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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日法
△七日
屬對首法、通二界。
十五日一月日
屬僧法、局作法界。
並不通夜
約最末之一日而言、餘日亦通夜也。
他律
十誦律。
比丘尼無羯磨受日法
下三眾亦爾。
△事訖羯磨受日法
此處及第十篇末、皆有僧祇事訖羯磨文。依南山事鈔業疏、皆謂不可用。可見此文為後人增入、故應刪去。
△當從四眾受
謂各眾自對、非互對也。又對自眾下位時、先作心念、後囑而去、終不以此為受日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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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梵二難出界法
△本二
本時婦也。
伏藏
地有伏藏、容生盜取。
前三為婬境、伏藏是盜境。皆屬梵行難也。
惡鬼等
皆命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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