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義比量品第三
他義比量者, 善顯自見義。
其顯所比者, 許為因義境。
唯說自體性, 自所樂不遣。
現義及比量, 信許於自依。
諸正理派說, 謂顯示所立,
義顯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應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則無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則因全無義。 前定詞無義,
後則非所樂。 對論軌者說:
如是說所立, 宗性故非有,
此觀察所樂, 唯返所不樂。
對正理派說: 由宗與因違,
謂宗過非理。 諸未善學者,
說彼異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違相應。
所有因似因, 多屬於宗法,
故於因等義, 先廣顯宗法。
宗法於同品, 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總是所立故, 法有法單獨,
雖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說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隨一,
相反或猶豫, 法成非所許。
不許皆能破。 若俱極成者,
能破或能立。 餘者許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於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由宗因之語,
應成非所樂, 當知是答彼,
由彼門合故。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
由合故知因。 若說反破者,
應成為無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別解因。 應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門,
當知說過破。 無異言即此,
於別法宣說。 言同品於品,
不許此有異。 彼餘彼相違,
於二種異品, 無因及相違,
唯由於簡別。 唯同品非有,
雖是同一相, 多義轉應理。
總隨轉非愚。 所量作無常,
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依常性等九。 於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 樂說唯一數,
於相違疑故。 如是疑及因,
見決定為一。 諸具二相者,
許二二非一, 眾多若不違,
尤其於一轉, 若法是不共,
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於彼,
皆是疑因性。 觀宗法審察,
若所樂違害, 成躊躇顛倒,
異此無似因。 邪證法有法,
自性或差別, 由違害於彼,
此成相違因。 共與差別法,
及所立二種, 初二是猶豫,
餘觀待分三。 由隨行不行,
返隨不成故。 非於一隨行,
及返應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無俱非。 隨遮其所無,
即成所成義, 彼一餘二轉。
若如轉成者, 由白色德依,
應逆其次第, 了知三二一。
顯示一言故, 反所立於違。
若隨所轉者, 於差別愚蒙。
對論軌者說, 若顯異品無,
便說為因者: 若異品唯無,
不共應成因。 指定唯異無,
唯等遍為因, 非許唯同有,
於一見多義。 若示彼體者,
述因則無能。 如實義未說,
由何相於何, 如超越能知,
不見義能立? 眼所取等聲,
應成無常因。 若謂未說者,
於何何未說, 俱行於所立?
非爾由二喻, 即見無常等,
豈許餘所立。
諸正理派者說:從同法說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對彼曰:
若同法能立, 非分非第五。
謂語應簡別, 於能立非理。
俱應得他性, 彼非同法因。
非彼二過故, 應時亦無他,
各相違害故, 假立亦非有。
故第六於彼, 差別亦無義。
非許一切語, 何許應簡別?
無許為不許, 超越主要聲。
唯異門于總, 非有其特殊,
彼似空異法, 於同應是因。
諸勝論者說:彼相應之法是因。對彼曰:
總性應成法, 法有法非宗,
不共亦得成, 宗相應之法。
復次諸不定,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應立。
諸數論者說:由彼量式所立差別,比量有二種,謂相應與反破。對彼曰:
不知量境故, 所立法能立,
是廣語未說, 不具勝隨行。
語亦度非理, 與宗義相違,
無淨故非有, 異如樹皮等。
隨行皆成者, 有一類隨行,
餘亦唯一果, 親因亦成彼。
非外俱過故。 雖許亦相違,
亦應成不定。 喻由缺所立,
故彼亦非有。 非成由差別,
障礙因非二。 二式亦非理,
最後者相反, 遣一彼非理,
非如具有五。 由破一一敵,
許為後邊者, 敵答無邊際,
應皆成反破。 是為中間頌。
由於論軌中, 未說不成別,
亦未說錯亂, 彼亦有不共,
亦相違決定。 一相違總同,
一不成不共, 未說相反由,
及違害所樂。
諸正理派者說:有錯亂者,即是不定。非有差別。說:違宗所許是為相違。餘相違非他。說:為抉擇應時義故,所列舉者,名時相同。此應成不定。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名同所立。此非不成。說延時而說,名過時者,此是不完全成立所立故。
若如勝論者, 無有或相違,
相反說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