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無自性義
無自性義即根據緣生義,明一切的萬物皆無自性。若依各個人來說,即可名無我,因各人皆由眾緣組成,無單獨的個體,若只有獨立的自體,必不能存在。以須有人對待,方有一個我,所以無人便無我。推至一切動植乃至天地間所有萬物,皆是如此,有其對象、條件,若缺了對象、條件,必不能生存,故廣至萬物,小至個人,都無單獨自性。然各人各有其轉動的力量,就是在無自性中有「中心」的力可以轉動,以各人自有其力量,方能做惡事,做善事,或善的去做,惡的不為,有一種任自取捨的力量,故說:「萬法皆無自性,隨眾生心力而轉變」。若有固定實體,即不能轉變。萬法既隨心力可以轉變,所以現前各人,都可為社會的主人翁,國家的主人翁,不必屈伏自己,要提醒自己,振作精神!平常自暴自棄的人,終以為自己無能,因此消極、墜落!其實、萬物皆可隨人心力轉動,只要有心,便有力量,所謂「有志者事竟成」。明乎此理,則人人皆可負改良社會振興國家的責任,本萬物無自性,而由心力轉變的意旨,發無上的志願,奮無畏的精神,去積極作救國救世的事業!所以第二層明無自性義,正顯各人的心有轉動力量,不為外來的惡環境惡勢力所屈伏,而發勇猛精進心去荷擔救國救民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