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中論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問曰:經說貪欲、瞋恚、愚癡是世間根本。貪欲有種種名,初名愛、次名著、次名染、次名婬欲、次名貪欲,有如是等名字。此是結使,依止眾生眾生名染者,貪欲名染法。有染法、染者故,則有貪欲。餘二亦如是,有瞋則有瞋者、有癡則有癡者。以此三毒因緣起三業,三業因緣起三界,是故有一切法。
答曰:經雖說有三毒名字,求實不可得。何以故?
回答说:经文中虽然提到了贪、嗔、痴三毒的名目,但究其本质,其实不可得。为什么呢?
「若離於染法, 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 應生於染法;
若無有染者, 云何當有染?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如是。」
若先定有染者,則不更須染,染者先已染故。若先定無染者,亦復不應起染,要當先有染者然後起染。若先無染者,則無受染者。染法亦如是,若先離人定有染法,此則無因,云何得起?似如無薪火。若先定無染法則無有染者,是故偈中說「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問曰:若染法、染者先後相待生,是事不可得者。若一時生,有何咎?答曰:
问:如果说染法和染者是先后相待而生,这件事是不可能的。那么如果同时产生,又有什么问题呢?答:
「染者及染法, 俱成則不然;
染者染法俱, 則無有相待。」
染者与染法,二者同时成立并不成立; 染者与染法若同时存在,则无相互依存。
若染法、染者一時成,則不相待,不因染者有染法。不因染法有染者,是二應常,已無因成故。若常則多過,無有解脫法。復次今當以一異法破染法、染者。何以故?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異, 異法云何合?」
染法、染者,若以一法合、若以異法合。若一則無合。何以故?一法云何自合?如指端不能自觸。若以異法合,是亦不可。何以故?以異成故。若各成竟,不須復合,雖合猶異。復次一異俱不可。何以故?
「若一有合者, 離伴應有合;
若異有合者, 離伴亦應合。」
若相同者有结合,分离时应有结合; 若相异者有结合,分离时亦应有结合。
若染、染者一,強名為合者,應離餘因緣而有染、染者。復次若一,亦不應有染、染者二名,染是法、染者是人。若人法為一,是則大亂。若染、染者各異而言合者,則不須餘因緣而有合。若異而合者,雖遠亦應合。
問曰:一不合,可爾;眼見異法共合。
答曰:
「若異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異, 然後說合相。」
若染、染者先有決定異相而後合者,是則不合。何以故?是二相先已異,而後強說合。復次:
如果染污与染污者先前已有截然不同的形态而后才结合,那么这种结合并非真实的结合。为什么呢?因为这两者在结合之前已经各自独立存在,之后强行说它们结合。再者: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異相,
既已成異相, 云何而言合?」
若染、染者先各成別相,汝今何以強說合相?復次:
如果染污与染污者在本质上各自独立存在,你现在为何强行说它们是合一的呢?再者:
「異相無有成, 是故汝欲合;
合相竟無成, 而復說異相。」
汝已染、染者異相不成故,復說合相。合相中有過,染、染者不成。汝為成合相故,復說異相。汝自已為定,而所說不定。何以故?
你所说的染污与被染污者并非不同的事物,现在又提出两者是结合的。但结合的说法也有问题,因为染污与被染污者并不能成立。你为了证明结合的说法,又反过来主张它们是不同的。你自己先确定一个观点,所说的却前后矛盾。为什么呢?
「異相不成故, 合相則不成;
於何異相中, 而欲說合相?」
以此中染、染者異相不成故,合相亦不成。汝於何異相中而欲說合相?復次: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如染,恚癡亦如是。如三毒,一切煩惱、一切法亦如是。非先非後、非合非散等,因緣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