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中論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问:现实中存在行为、行为者以及行为所依之法,三者结合而产生果报,因此应当有行为者与行为。
回答:前面每一品中已经彻底破除了一切法,没有任何剩余。譬如破除三相(生、住、灭),由于三相不存在,有为法也就不存在;有为法不存在,无为法也就不存在。既然有为法和无为法都不存在,那么一切法都彻底不存在造作和造作者。如果是指有为法,前面已经破除了有为法;如果是指无为法,前面也已经破除了无为法。本来不应该再问这个问题。但你执著心太重,所以再次提问,现在我就再回答一次。
必定有所作为的人,不会做注定的事;必定无所作为的人,不会做不注定的事。
如果一开始就确定有造作者、确定有造作的行为,那么就不应该再去做。如果一开始就确定没有造作者、确定没有造作的行为,同样也不应该去做。为什么呢?
既定业力无所造作,此业亦无造业之人; 定业者本无造作,造业者亦无业可依。
假如预先确定有行为,就不应再有行为者;而离开行为者应有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假如预先确定有行为者,就不应再有行为;而离开行为应有行为者。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确定的行为者、确定的行为,都不应有造作。不确定的行为者、不确定的行为,也不应有造作。为什么呢?因为本来就不存在。有行为者、有行为尚且不能造作,何况没有行为者、没有行为。再者:
若必定有造作者,亦必定有所造之业,
造作者及所造业,即堕入无因之过。
如果原本就确定有一个造作者、确定有造作行为,你认为造作者有所作为,这就是无因之说。离开造作行为而存在造作者、离开造作者而存在造作行为,那么这就不是由因缘所生的了。
回答说:
如果陷入无因论,一切法就会既无因也无果。能产生法的称为因,所生的法称为果,这两者都不存在。既然二者都没有,也就没有造作、没有造作者,也没有被造作的法,更没有罪福之分。罪福既然不存在,也就没有罪福的果报及涅槃之道。因此,不能认为诸法是从无因中生起的。
回答说:连一个事物都不存在尚且无法产生作用,何况两个事物都不存在。就像幻化之人以虚空为屋舍,只有言语之谈,却没有造作之人和造作之事。
如果有造作的人却没有业,怎么能有所造作?如果没有造作的人却有业,也不能有所造作。为什么呢?如前所说。如果业本来就存在,造作的人还能造作什么?如果业本来就不存在,又怎么可能造作出来?这样就破坏了罪福等因果报应的道理。因此偈中说"存在不能造作不存在,不存在不能造作存在,如果存在能造作造作者,其过失如前所说。"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