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中論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问:应该有感受和感受者,就像火和燃料,火是感受者、燃料是感受,即所谓的五阴。
回答:事情并非如此。为什么呢?因为燃烧的东西和被燃烧的东西都无法成立。燃烧的东西和被燃烧的东西如果作为一个整体成立,或者作为两个部分成立,这两种情况都不成立。
问:暂且不论一与异法。如果说没有能燃与所燃,现在为何用一异相来破除?如兔角龟毛,本无之物故不可破。世间眼见实有之事,而后方可思惟。比如有金,然后才能烧才能锻。若无能燃与所燃,就不应以一异法来思惟。如果你承认有一异法,就应当知道有能燃与所燃。若承认有,则已是有了。
回答:按照世俗习惯的说法,不应有过失。燃料与燃烧者如果说是同一,或说是不同,都不算执取。如果脱离世俗言说,就无从讨论。如果不谈论燃料与燃烧者,如何能进行破除?如果没有言说,义理就无法阐明。譬如有人想要破除有与无,必须先说有与无,不能因为提到有与无就执取有与无。所以随顺世间言说就不会有过失。如果开口说话就是执取,那么你的破除就是在破除自己,燃料与燃烧者也是同理。虽然有言说却不执取,因此用同一或不同的观点来思考燃料与燃烧者,两种观点都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若火即是燃料,则火与燃料成为同一;若火异于燃料,则离开燃料仍有火。
燃烧的是火焰,可燃的是柴薪。造作的是人,造作的是业。如果说燃烧与可燃是一回事,那么造作与造作者也应当是一回事。如果造作与造作者是一回事,那么陶匠与陶罐就是一回事。造作者是陶匠,造作的是陶罐,陶匠不是陶罐,陶罐不是陶匠,怎么能说是一回事呢?因此造作与造作者不是一回事;所以燃烧与可燃也不是一回事。如果说不是一回事就应该是两回事,这也不对。为什么呢?如果燃烧与可燃是两回事,就应该离开可燃另外有燃烧。分开来说这是可燃,这是燃烧,到处离开可燃应该有燃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所以说两回事也不对。再者:
应当常常这样观照:火并不依赖于可燃之物而生起; 这样的火没有燃烧的功用,因此称为无作之火。
再者,如果火与可燃物不同,火便无所作为。离开了可燃物,火还能燃烧什么呢?如果是这样,火就无所作为。无所作为的火,是不可能存在的。
火焰和可燃物如果不同,那么不需要可燃物就会有火焰。如果不需要可燃物就有火焰,那就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说火焰不是从因缘产生的。再者,如果火焰和可燃物不同,火焰就应该永恒燃烧。如果火焰永恒燃烧,就应该在可燃物之外单独看到火焰,不需要人为作用。为什么呢?
若你认为燃烧时, 才称为可燃物; 那时只有木柴, 何物能燃可燃物?
火与可燃物相异, 却能燃及可燃物; 如此人至彼人处, 彼人亦至此人前。
火与燃料不同,却能到达燃料;如同男子亲近女子,如同女子亲近男子。
回答说:
若说火与可燃物二者互不相依,那么火便能独自燃烧可燃之物。
如果离开了火而有可燃物、离开了可燃物而有火,各自独立存在的话,那么火就应该能烧到可燃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为什么呢?因为离开了火就没有可燃物、离开了可燃物就没有火。如今你说离开了男人有女人、离开了女人有男人,所以你的比喻不成立。比喻不成立的缘故,火不会烧到可燃物。
问:燃与可燃相互依存而生,由于可燃才有燃,由于燃才有可燃,二者相互依存而成立。
回答说:
若因可燃之物而生火, 因火而有可燃物, 最初究竟有何法, 能确立火与可燃之关系?
如果因为可燃物才形成燃烧,那么也应该因为燃烧才形成可燃物。如果原本就确定存在可燃物,那么是因可燃物而形成燃烧。如果原本就确定存在燃烧,那么是因燃烧而形成可燃物。现在如果因为可燃物而形成燃烧,那就是先有可燃物而后有燃烧,不应该依赖燃烧才有可燃物。为什么呢?因为可燃物在前,燃烧在后。如果燃烧不燃烧可燃物,那么可燃物就不成立;而且可燃物不存在于别处,因为它脱离于燃烧。如果可燃物不成立,燃烧也不成立。如果先有燃烧而后有可燃物,燃烧也有同样的过失。所以说燃烧与可燃物两者都不成立。再者:
若因可燃物而生火,则火将不断燃烧; 如此则于可燃物中,实无有火可得。
若火要依赖可燃物才能形成,那么火形成后又需再形成。为什么呢?因为火本身就存在于火中。若火不依靠自身存在,而依赖可燃物形成,这是不可能的。因此,若说火由可燃物形成,就会导致火不断重复形成的过失。此外,还存在可燃物无火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可燃物脱离火也能独立存在。所以火与可燃物相互依存的说法,并不成立。再者:
若法依他而生,此法复依他法; 今既无有他依,亦无依他之法。
如果事物的形成依赖于其他条件,那么这些条件本身又依赖于其他条件才能形成。如此一来,就没有确定不变的事物。就像燃烧依赖于可燃物,而可燃物又依赖于燃烧来体现它的可燃性,这两者都没有固定不变的实质。因为不固定不变,所以无法真正把握。为什么呢?
若事物需依赖条件才能形成,那么在未形成之前,如何能说它依赖于条件? 若事物已经形成才需要依赖条件,那么形成之后又何必再依赖条件?
如果某事物依赖其他条件才能成立,那么在这个事物尚未成立之前,它本身就不存在。既然不存在,又怎么能说它依赖其他条件呢?如果这个事物已经成立,那么它已经成立,又何必依赖其他条件呢?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你之前所说的燃烧与可燃物相互依赖才能成立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所以:
可燃物若无火则不燃,无火亦无燃; 火若无可燃物则不燃,无物亦无燃。
如今因为依赖可燃物,燃烧不能成立;不依赖可燃物,燃烧也不能成立。可燃物也是如此。依赖燃烧、不依赖燃烧,两者都不能成立,这个过失先前已经说明。再者:
火不从别处来, 燃处本无火, 可燃物亦如此, 其余如去来所说。
火焰并非从别处来进入可燃物,可燃物中也没有火焰,因为劈开木柴寻找火焰是找不到的。可燃物也是如此,并非从别处来进入火焰中,火焰中也没有可燃物。如同已燃之火并非正在燃烧,未燃之火并非正在燃烧,正在燃烧之火也并非正在燃烧,这个道理在〈来去〉章中已有说明。因此:
能燃烧的并非燃烧本身, 离开能燃烧的便没有燃烧; 燃烧中不存在能燃烧的东西, 燃烧里没有能燃烧的, 能燃烧的也没有燃烧。
能燃烧的东西并非真实的燃烧。为什么呢?因为前面已经说过,行为和行为者是一体的错误。离开了能燃烧的东西就没有燃烧,否则会有永恒燃烧等错误。燃烧本身没有能燃烧的东西,燃烧中不包含能燃烧的东西,能燃烧的东西中也不存在燃烧,因为如果它们是分离的就会有各种错误,所以这三种情况都不能成立。
问:为何说能燃与所燃?
答:就像因为有可燃物才有燃烧一样,因为有感受才有感受者。感受指的是五阴,感受者指的是人。既然可燃物与燃烧不能独立成立,感受与感受者也就不能独立成立。为什么呢?
以燃烧可燃之法,阐释感受与感受者之理; 如同解说瓶衣器皿,一切诸法皆是如此。
如同可燃物并非燃烧本身,感受与感受者实为一体,因其同犯一过。再者,离感受别无感受者,二者差异不可得。因差异之过,三者皆不成立。如感受与感受者,外物如瓶衣等一切法,皆同前说,毕竟无生,性空寂灭。故而:
若有人说有我,诸法各有差别相;
须知这样的人,不解佛法真滋味。
一切法从最初以来本无生起,终究是寂灭之相,因此在品末说此偈。若有人说我相,如犊子部众所主张:不能说色就是我、也不能说离色有我,我存在于第五不可说的藏中。又如萨婆多部众所主张:诸法各有各的相状,这是善、这是不善、这是无记。这是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等差别。这样的人未能领会诸法寂灭之相,将佛陀的教言当作种种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