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中論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说道:在前面的《破根品》中已经说明,能见、所见及见者这三者都不能成立。由于这三者并非独立存在的法,所以没有和合。关于无合的道理,现在应当进一步解释。有人问:为什么眼根等三者没有和合?
回答说:
所见、能见与见者,三者各在异处;如此三法若分离,终究无有和合时。
所谓“见”是眼根,“可见”是色尘,“见者”是我,这三者各自处于不同位置,始终没有聚合的时候。所谓不同位置,是指眼根在身体内部,色尘在身体外部,而我有人说在身体内部,有人说遍布一切处所,因此无法聚合。再者,假设存在能见的法则,那么是聚合才能见,还是不聚合也能见?两种说法都不成立。为什么呢?如果必须聚合才能见,那么凡有色尘存在之处就该有眼根和我存在。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不是聚合才能见。如果说不聚合也能见,那么眼根、我、色尘各自处在不同位置也该能见,但实际上并不能见。为什么呢?比如眼根在这里,却看不见远处的瓶子,所以两种情况下都不能见。
问:我、意识、感官和外在对象这四样东西和合,所以产生了认知,能够认识瓶子、衣服等一切事物,因此有能见、所见和见者。
回答:这个问题在《根品》中已经破除,现在再作说明。你说四事和合所以产生认知,这个认知是在看见瓶衣等物之后产生、还是未看见时就产生?如果看见后才产生,认知就失去作用。如果未看见就产生,那么四事尚未和合,怎么会有认知产生?如果说四事同时和合而产生认知,这也不合理。如果同时产生就没有先后次序。为什么呢?先有瓶子,然后看见,最后产生认知;若同时发生就没有先后顺序。认知既然不存在,见、所见、见者也都不存在。如此诸法如同幻影梦境没有固定形相,怎么会有和合?没有和合故为空性。再者:
染污与可染污,染污者也是如此,
其余入处与烦恼,也都是这样。
正如见、可见、见者三者并无和合,染、可染、染者也应无和合。如同说到见、可见、见者这三法,也当说到闻、可闻、闻者等其他感官作用。如同说到染、可染、染者,也当说到嗔、可嗔、嗔者等其他烦恼。再者:
不同的事物若应能结合,但所见并无差异之相, 差异之相既不能成立,所见如何能与彼结合?
一切事物皆因差异而结合,然而观察其差异之相却不可得,故无和合可言。再者:
不仅见等法,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亦皆无异相。
不仅所见、能见及见者这三者不同的相状不可得,一切法都没有不同的相状。
问:为什么没有不同的形相?
回答说:
不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事物,不同的原因消失则事物也不存在; 若诸法皆从因缘生,这些法与其因缘并无差别。
你所说的不同,是因为不同的因和不同的法才称为不同。离开了不同的法,就不称为不同。为什么呢?如果法是从众缘生起的,这个法就不异于因,因为因坏果也坏。就像因为梁和椽等才有房屋,房屋不异于梁和椽,梁和椽等坏了房屋也坏。
问:如果存在绝对不同的法,有什么过失?
回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