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中論觀因果品第二十(二十四偈)
问:由于众多因缘和合而显现出果的产生,所以应当知道这个果是从众多因缘和合中产生的。
回答说:
如果各种因缘和合, 就能产生果报; 既然和合中已具备, 何必还要和合来生?
如果认为众多因缘和合而产生果,那么这个果其实已经在和合中存在了。说果是从和合中产生的,这种说法不对。为什么呢?如果果的体性早已确定,就不应该再从和合中产生。
有人问:在各种因缘和合的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果,但果确实是从这些因缘中生起的,这有什么问题呢?
回答说:
若众缘和合时 其中并无果体 为何众缘和合 却能生出果来
如果从众多因缘和合而产生结果,那么在和合之中并无结果存在,却能从和合中生起结果。这样的事并不成立。为什么呢?如果一个事物没有自身的本性,那么这个事物终究不会产生。再者:
若众缘和合时,其中存在果体; 和合之中应有果,然而实际不可得。
如果从众多因缘和合中能产生结果,那么如果是物质性的就应该可以用眼睛看见,如果是非物质性的就应该可以用心感知,但实际上在和合中找不到这样的结果。所以说和合中存在结果,这是不正确的。再者:
如果众缘和合时,其中并无果存在; 那么这些众因缘,就与非因缘无异。
如果在众多因缘和合中没有果的存在,那么这些因缘就和不是因缘没有差别。比如乳是酪的因缘,如果乳中没有酪,水中也没有酪。如果乳中没有酪,那么乳就和水一样,就不应该说酪只是从乳中生出来。所以众多因缘和合中没有果,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问:因在成为果的因之后已经消失,却仍有因果存在。没有这样的过失。
回答说:
若原因与结果的原因,在作为原因后即灭失, 则此原因有二体:一为给予,一为灭失。
如果原因在产生结果之后就消失了,那么这个原因就有两种性质:一个是产生结果的性质;另一个是自身消失的性质。这样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事物不可能同时具备两种性质。所以,原因在产生结果之后就消失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问:如果说原因在未成为果的因之前就已消失,而果仍然产生,这有什么问题呢。
回答说:
如果原因不产生结果, 原因消失后结果才出现, 那么这结果就没有原因。
如果原因在尚未成为结果的成因时就已消失,那么原因消失后结果才产生,这个结果就没有原因。这种情况并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现实中我们观察到一切结果,没有一个是无因而生的。所以你所说的原因在未成为结果的成因时就已消失却仍有结果产生,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有人问:各种条件结合时产生结果,这有什么问题?
回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