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达磨俱舍论卷第六
尊者世亲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如是已说不相应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时,非离所余因缘和合,此中何法说为因缘?且因六种,何等为六?颂曰:
前面已经讲过了不相应行法。之前说到生相能产生事物的时候,并非离开其他因缘条件单独作用。那么这里所说的因缘具体指哪些呢?先说因有六种,究竟是哪六种呢?偈颂说:
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
遍行并异熟, 许因唯六种。
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我们承认因只有这六种。
论曰:因有六种,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且初能作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说:因有六种,一是能作因,二是俱有因,三是同类因,四是相应因,五是遍行因,六是异熟因。研究佛法的诸位论师都承认因只有这六种。那么首先,能作因的特征是什么呢?偈颂答道:
除自余能作。
除了自身以外的一切事物都能作为助缘。
论曰: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无障住故。虽余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总即别名。岂不未知诸漏当起,由已知故诸漏不生,智于漏生能为障碍;日光能障现覩众星。如何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应知此生时,彼皆无障住,故彼于此是能作因。若于此生,彼能为障而不为障,可立为因。譬如国人以其国主不为损害,咸作是言:我因国主而得安乐。若于此生彼无障用,设不为障何得为因?且如涅槃及不生法,普于一切有为生中;那落迦等有情相续于无色界诸蕴生中,有如非有无能障用,虽无障用而亦为因,如无力国王,亦得如前说。此即通说诸能作因,就胜为言非无生力。如眼色等于眼识等,生饮食于身种等于牙等。有作是难:若一切法无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缘诸法非皆顿起?一杀生时,何缘一切非如杀者皆成杀业?此难不然。但由无障,许一切法为能作因,非由于生有亲作力。有余师说:诸能作因皆于果生有能作力。且涅槃等于眼识生,云何名为有能作力?意识缘彼为境而生或善或恶,因此意识后时眼识次第得生,展转因故。彼涅槃等于眼识生有能作力,如是余法由此方隅展转应知有能生力。如是已说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这样说:一切有为法除了自身之外,都以一切法作为能作因,因为它们生起时没有受到阻碍。虽然其他因的性质也能作为能作因,但能作因没有特别的名称,就像颜色等总称就是具体的名称一样。
难道不是因为尚未了知烦恼将要生起时,由于已经了知的智慧,使烦恼不再生起吗?智慧对于烦恼的生起能够产生障碍;就像日光能遮蔽当下看到的星辰。为什么说一切有为法除了自身之外,都以一切法作为能作因呢?应当明白,当某法生起时,其他一切法都没有对它形成阻碍,所以其他一切法对它的生起都是能作因。如果在某法生起时,其他法本可以形成阻碍却没有阻碍,就可以立为因。譬如国民因为国王不施加损害,都会说:我们依靠国王而获得安乐。
如果在某法生起时,其他法根本没有障碍的作用,即使没有形成阻碍,怎么能成为因呢?比如涅槃和不生法,对于一切有为法的生起;地狱等有情的相续对于无色界诸蕴的生起,这些情况就像有也不是有,没有障碍的作用。虽然没有障碍的作用,但也作为因,就像没有实权的国王,也可以像前面说的那样成立因。
这是普遍说明诸能作因,是从殊胜的角度来说,不是说没有生起的力量。比如眼根和色尘等对于眼识等的生起,饮食对于身体,种子对于芽等。有人这样责难:如果一切法因为没有形成阻碍而都能作为能作因,为什么一切法不是同时生起呢?一个人在杀生时,为什么不是所有人都像杀生者一样造下杀业呢?这种责难是不对的。只因为没有形成阻碍,才承认一切法可以作为能作因,不是说它们对生起有直接的作用力。
有其他论师说:诸能作因都对果的生起有能作的力量。比如涅槃等对于眼识的生起,怎样说是有能作的力量呢?意识以涅槃等为所缘而生起,或是善或是恶,因为这个意识,后来眼识依次得以生起,这是展转相因的缘故。所以涅槃等对于眼识的生起有能作的力量,其他法由此类推,展转相因应当知道有能生的力量。
这样已经说明了能作因的相状。第二俱有因的相状是怎样的呢?颂说:
俱有互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转。
同时存在的事物互相成为因果,就像物体本身和它的特征相互依存,心念和伴随心念的活动也是如此。
论曰: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其相云何?如四大种更互相望为俱有因,如是诸相与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法与随相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此中应辩。何等名为心随转法?颂曰:
论中说:如果某些事物之间能够相互成为士用果,那么这些事物就互为俱有因。具体表现是怎样的呢?比如地水火风四大元素相互之间就是俱有因的关系;同样地,事物的各种特性与具有这些特性的事物之间、心识与心识的伴随现象之间,也都是互为因果的关系。由此可见,俱有因通过相互为果的方式,普遍存在于一切有生灭变化的现象中,只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事物的本体与其瞬时变化现象之间虽不构成相互为果的关系,但事物本体可以作为俱有因影响其瞬时变化现象,反过来瞬时变化现象却不能作为事物本体的俱有因。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什么才叫做心识的伴随现象呢?颂文中这样表述:
心所二律仪, 彼及心诸相,
是心随转法。
心的活动有两种律仪,以及心本身的各种表现,都是随着心而转动的法。
论曰:一切所有心相应法,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如何此法名心随转?颂曰:
论中说:所有与心相应的法,以及禅定和无漏两种戒律,这些法和心的生起等现象,这些都称为心随转法。为什么这些法叫做心随转呢?偈颂说:
由时果善等。
从时间、结果、善与不善等方面来区分。
论曰:略说由时果等善等,故说此法名心随转。且由时者,谓此与心一生住灭及堕一世。由果等者,谓此与心一果异熟及一等流。应知此中前一后一,显俱显共其义不同。由善等者,谓此与心同善、不善、无记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随转。此中心王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谓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随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随相,余五十四为心俱有因。有说:为心因唯十四法,谓十大地法并心本相。此说非善。所以者何?违《品类足论》所说故。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非常诸余染污苦谛。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亦与有身见为因,即所除法。有余师不诵及彼相应法。迦湿弥罗国毘婆沙师言:彼文必应作如是诵,或应准义知说有余,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谓诸随相各于本法,此诸随相各互相对。随心转法随相于心,此诸随相展转相对。一切俱生有对造色展转相对,少分俱生无对造色展转相对。一切俱生造色大种展转相对,一切俱生得与所得展转相对。如是等诸法虽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得与所得非定俱行,或前或后或俱生故。如是一切理且可然,而诸世间种等芽等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如斯同时因果,故今应说。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岂不现见灯焰灯明芽影同时亦为因果。此应详辩:为即灯焰与明为因、为由前生因缘和合焰明俱起?余物障光明而有影现,如何说此影用芽为因?理不应然,随有无故。善因明者说因果相,言若此有无,彼随有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俱有法中一有一切有、一无一切无,理成因果。俱起因果理且可然,如何可言互为因果?即由前说,此亦无违。若尔,如前所说造色互不相离,应互为因。如是造色与诸大种心随相等与心等法皆不相离,应互为因。若谓如三杖互相依住,如是俱有法因果义成。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依力住?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于彼中亦有别物绳钩地等连持令住,此亦有余同类因等,是故俱有因义得成。如是已说俱有因相。第三同类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这样说道:简要说来,由于时间、果报等方面与心完全相应,所以称这些法为"心随转法"。具体来说:
从时间角度看:这些法与心同时产生、同时安住、同时消亡,并且处于同一时间阶段。
从果报角度看:这些法与心具有相同的果报(异熟果)和相似的相续流(等流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一后一"的表达方式,与"共同俱有"的含义有所不同。
从性质角度看:这些法与心同为善性、不善性或无记性。
由于这十个方面的完全相应,所以称为"心随转法"。
在这些法中,心王至少与五十八种法构成俱有因的关系。具体包括:十种大地法、它们的四十种基本特征、心的八种根本特征和随属特征,总共五十八种法。在这五十八种法中,除去心的四种随属特征,其余五十四种都是心的俱有因。
有观点认为:作为心因的只有十四种法,即十种大地法加上心的根本特征。这种说法并不妥当。为什么呢?因为它与《品类足论》的论述相违背。如该论中说:有些苦谛以有身见为因,却不作为有身见的因(除了未来的有身见及其相应法、生、住、异、灭等染污苦谛)。有些苦谛既以有身见为因,也作为有身见的因(即上述排除的法)。
有的论师在诵习时没有包括"及其相应法"这一句。迦湿弥罗国的毗婆沙师认为:原文必须按照完整的方式诵习,或者应当根据文义理解所说的内容。
凡是因俱有因而成为因果关系的,这些法必定是同时存在的。但有些同时存在的法,并非因俱有因而成为因果关系,比如:各种随属特征相对于各自的主体法,这些随属特征相互之间;心随转法的随属特征相对于心,这些随属特征相互之间;一切同时产生的有对造色相互之间;部分同时产生的无对造色相互之间;一切同时产生的造色与四大种相互之间;一切同时产生的"得"与"所得"相互之间。像这些法虽然称为俱有,却不是因俱有因而成为因果关系,因为它们不具有同一的异熟果和相似的等流果。
"得"与"所得"不一定同时存在,可能一前一后,也可能同时产生。
这些道理暂且可以接受。但是世间普遍认可的因果现象中,比如种子与芽等相生关系,从未见过这种同时存在的因果关系。所以现在应当说明:在同时产生的诸法聚合中,如何理解因果关系的意义?
难道我们不是现量见到灯焰与光明、芽与影子同时存在,它们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吗?这个问题需要详细辨析:是灯焰本身直接产生光明?还是由于先前产生的因缘和合,使得灯焰与光明同时出现?其他物体遮挡光明而产生影子,怎么能说影子以芽为因呢?从道理上讲不应该这样,因为影子是随着障碍物的有无而有无的。
擅长因明的人这样说明因果的特征:如果某物的存在与否,决定了另一物的存在与否,那么前者就是因,后者就是果。在俱有法中,一法存在则一切法都存在,一法不存在则一切法都不存在,这样就成立了因果关系。
同时存在的因果关系在道理上可以成立,但怎么说它们互为因果呢?根据前面的论述,这也不矛盾。
如果这样,那么前面所说的造色相互不可分离,应该互为因果。同样,造色与四大种、心随相与心等法都不可分离,也应该互为因果。
如果认为就像三根木杖互相依靠而立那样,俱有法的因果关系就能成立。这需要深入思考:这三根木杖是因为同时存在互相依靠的力量而站立?还是因为先前产生的因缘合力使它们同时站立呢?而且在其中还有绳子、钩子、地面等其他东西连接支撑着它们。这里同样存在其他种类的因,如同类因等。因此俱有因的意义得以成立。
以上已经说明了俱有因的特征。那么第三类同類因的特征是什么呢?颂曰:
同类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
道展转九地, 唯等胜为果,
加行生亦然, 闻思所成等。
同类因的特征是:因与果性质相似,在自身部类范围内,于前一时空产生; 修道过程中辗转增上的九种境界,唯有平等或更殊胜的修行成果能作为果报; 通过精进修行所产生的因果关系也是如此,如同闻法、思惟等修行方式所成就的果位。
论曰: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谓善五蕴与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无记与无记五蕴相望应知亦尔。有余师说:净无记蕴五是色果,四非色因。有余师说: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有余师说:色与四蕴相望展转皆不为因。又一身中羯剌蓝位,能与十位为同类因。頞部昙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余为因,若对余身同类十位,一一皆与十位为因。由此方隅外麦稻等,自类自类应广思择。若不许色为色同类因,彼执便违本论文所说。故本论说:过去大种、未来大种因增上等。为诸相似于相似法皆可得说为同类因?不尔。云何?自部自地唯与自部自地为因,是故说言自部自地。部谓五部,即见苦所断乃至修所断。地谓九地,即欲界为一静虑、无色八。此中见苦所断法还与见苦所断为同类因非余,如是乃至修所断还与修所断法为同类因非余。于中一一,若欲界地还与欲界为同类因,初静虑地与初静虑为同类因,乃至有顶与有顶地为同类因;异地相望皆无因义。又此非一切。何者?谓前生唯诸前生与后相似生未生法为同类因。云何知然?本论说故。如《发智论》说:云何同类因?谓前生善根与后生自界善根及彼相应法为同类因。如是过去与余二世,过去现在与未来等皆应广说。然即彼论作是问言:若法与彼法为因,或时此法与彼非因耶?彼即答言:无时非因者,此依俱有、相应、异熟三因密说,故无有过。有谓未来正生位法定能与彼为同类因,是故彼文依最后位密作是答无时非因。彼于所难非为善释。以未来法正生位前非同类因,后方成故。又若尔者,彼复问言:若法与彼法为等无间,或时此法与彼非等无间耶?彼即答言:若时此法未至已生。若如彼释,应亦答言无时非缘,如何乃答若时此法未至已生。然彼复释,为现二门,如彼处说,此亦应尔;如此处说,彼亦应尔。如是作文获何功德?唯显论主非善于文。是故应知前释为善。若尔,何故《品类足》说: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苦谛诸余染污苦谛。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亦与有身见为因,即所除法。彼文应说,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设有如彼说,由义应知非。复云何通《施设足论》?彼说诸法四事决定,所谓因、果、所依、所缘。应知彼文,因者谓能作、俱有、相应、异熟因。果者,谓增上、士用、异熟果。所依者谓眼等六根。所缘者谓色等六境。若尔,同类因应本无而有,许故无过。约位非体,由和合作用位果非体果。若同类因未来世有,如异熟因,当有何过?未来若有,本论应说。本论唯说能取与果诸同类因,故无有失。无如是义,以同类因引等流果此未来有,理必不然,无前后故。不应已生法为未生等流,如过去法非现在果。勿有果先因后过失故,未来世无同类因。若尔,异熟因应未来非有,不应异熟果因前及俱故。未来世法无前后故,无如是失,不相似故。谓同类因与果相似,若无前后应互为因,既互为因应互为果,互为因果与理相违。非异熟因与果相似,虽离前后而无上过,故同类因就位建立未来非有,若异熟因就相建立未来非无。言同类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说?定依有漏。若无漏道展转相望一一皆与九地为因,谓未至定、静虑中间、四本静虑、三本无色,九地道谛皆互为因。所以者何?此于诸地皆如客住不堕界摄,非诸地爱执为己有,是故九地道虽地不同而展转为因,由同类故。然唯得与等胜为因,非为劣因,加行生故。且如已生苦法智忍还与未来苦法智忍为同类因,是名为等。又即此忍复能与后从苦法智至无生智为同类因,是名为胜。如是广说,乃至已生诸无生智唯与等类为同类因,更无胜故。又诸已生见道修道及无学道,随其次第与三二一为同类因。又于此中诸钝根道与钝及利为同类因。若利根道唯利道因,如随信行及信胜解时解脱道,随其次第与六四二为同类因。若随法行及见至非时解脱道,随其次第与三二一为同类因。诸上地道为下地因。云何名为或等或胜?由因增长及由根故。谓见道等下下品等,后后位中因转增长。虽一相续中无容可得随信随法行二道现起,而已生者为未来因。为唯圣道但与等胜为同类因?不尔。云何?余世间法加行生者亦与等胜为因非劣。加行生法其体云何?谓闻所成、思所成等。等者等取。修所成等,因闻思修所生功德,名彼所成,加行生故唯与等胜为因非劣。如欲界系,闻所成法能与自界闻思所成为同类因,非修所成因,欲界无故。思所成法与思所成为同类因,非闻所成因,以彼劣故。若色界系闻所成法,能与自界闻修所成为同类因,非思所成因,色界无故。修所成法唯与自界修所成法为同类因,非闻所成因,以彼劣故。无色界系修所成法,唯与自界修所成法为同类因,非闻思所成因,以无故劣故。如是诸法复有九品,若下下品为九品因,下中八因,乃至上上唯上上因,除前劣故。生得善法九品相望展转为因,染污亦尔。无覆无记总有四种,谓异熟生、威仪路、工巧处、化心俱品,随其次第,能与四三二一为因。又欲界化心有四静虑果,非上静虑果下静虑果因,非加行因得下劣果,如勤功力种稻麦等。勿设劬劳而无所获。因如是义,故有问言:颇有已生诸无漏法非未生位无漏法因?有,谓已生苦法智品于未生位苦法忍品,又一切胜于一切劣。颇有一身诸无漏法前所定得非后生因?有,谓未来苦法忍品于后已生苦法智品,以果必无在因前故,或同类因未来无故。颇有前生诸无漏法非后已起无漏法因?有,谓前生胜无漏法于后已起劣无漏法,如退上果下果现前。又前已生苦法智得,于后已生苦法忍得非同类因,以彼劣故。如是已说同类因相。第四相应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这样解释:同类因是指相似的法与相似的法之间互为同类因。具体来说,善的五蕴与其他善的五蕴相互之间可以成为同类因;染污的法与染污的法、无记的法与无记的五蕴相互之间也是如此。
有些论师提出:清净的无记蕴中,五种是物质现象的结果,四种不是物质现象的原因。另一些论师则认为:五种是四种的结果,物质现象不是四种的原因。还有论师主张:物质现象与四种蕴相互之间都不能成为因。
在生命形成的羯剌蓝阶段,能够作为后续十个发展阶段的同类因。从頞部昙等九个阶段开始,每个阶段除了不能作为前一个阶段的原因外,都能作为后续阶段的原因。如果涉及其他生命体的同类十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能作为其他十个阶段的原因。从这个原理可以推知,像麦子、稻谷等事物,同类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应当深入思考。
如果不承认物质现象可以作为物质现象的同类因,这种观点就违背了本论的文字说明。因为本论明确指出:过去的基本元素与未来的基本元素之间存在因果增上关系。
是不是所有相似的法对相似的法都能称为同类因?并非如此。具体来说,只有同一部类、同一境界的法才能互为同类因。部类指五部,即见苦所断乃至修所断。境界指九地,包括欲界为一地,静虑和无色界共八地。其中,见苦所断的法只能作为见苦所断法的同类因,不能作为其他部类的因,其他部类也是如此。在同一境界中,欲界的法只能作为欲界法的同类因,初静虑的法只能作为初静虑法的同类因,直至最高境界的有顶地也是如此;不同境界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成为因。
这还不是全部条件。具体来说,只有先产生的法才能作为后产生的相似法的同类因。怎么知道是这样呢?因为本论有明确说明。如《发智论》中说:什么是同类因?就是指先前产生的善根,能够作为后来产生的同境界善根及其相应法的同类因。这样过去法与其余二世,过去现在法与未来法等关系都应详细说明。
不过该论中又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某法是另一法的因,是否有时这个法不是那个法的因呢?回答是:没有不是因的时候。这是针对俱有因、相应因、异熟因这三种因从深奥角度说的,所以没有过错。有人认为未来法在即将产生的阶段必定能成为同类因,所以那段文字是依据最终阶段深奥作答。但这种解释并不完善,因为未来法在正生位之前还不是同类因,要等到后来才能成立。
如果这样解释,那么对等无间缘的问答又该如何理解呢?论中问:如果某法是另一法的等无间缘,是否有时这个法不是那个法的等无间缘?回答是:当这个法尚未到达已生状态时。如果按照前面的解释,应该回答"没有不是缘的时候",但实际回答却是"当这个法尚未到达已生状态时"。可见前面的解释并不妥当。
那么如何理解《品类足论》的说法呢?该论说:有些苦谛以有身见为因,但不作为有身见的因,要排除未来的有身见及其相应的苦谛,其他染污苦谛都是如此。有些苦谛既以有身见为因,也作为有身见的因,就是指被排除的那部分。这段文字实际上是指排除未来的有身见相应苦谛。即使原文如此表述,从义理上也应明白其真正含义。
又如何解释《施設足论》呢?该论说诸法有四种决定关系:因、果、所依、所缘。这里说的因是指能作因、俱有因、相应因、异熟因。果是指增上果、士用果、异熟果。所依指眼等六根。所缘指色等六境。
如果同类因本来不存在而后产生,承认这点就没有过失。这是就发展阶段而言,不是就实体而言。通过和合作用产生的是阶段果,不是实体果。
如果同类因在未来世存在,就像异熟因一样,会有什么过失呢?如果未来世存在,本论应该会说明。本论只说明能取果的同类因,所以没有这个缺失。
实际上没有这种道理。因为同类因引生等流果,如果说未来世就存在,在道理上绝对说不通,未来法没有前后顺序的缘故。不应该用已生法作为未生法的等流,就像过去法不是现在法的果一样。这是为了避免果在因之前的过失,所以未来世没有同类因。
如果这样,异熟因在未来世也应该不存在?不对,因为异熟果可以在因之后或同时产生。未来世法虽然没有前后顺序,但不会产生这个问题,因为异熟因与果不相似。同类因与果相似,如果没有前后顺序就会互为因果,这与道理相违背。异熟因与果不相似,即使没有前后顺序也没有这个过失。所以同类因是就发展阶段建立的,未来世不存在;而异熟因是就特性建立的,未来世可以存在。
说同类因只在同一境界,这是针对什么说的呢?这是专指有漏法而言。如果是无漏道,相互之间都可以作为九地法的因。包括未至定、静虑中间、四种基本静虑、三种基本无色界,这九地的道谛都可以互为因果。为什么呢?因为无漏道在诸地中都像客人一样暂住,不归属于任何界系,不被各地贪爱执为己有,所以九地的道虽然境界不同,但可以展转为因,因为是同类的缘故。
不过只能作为同等或殊胜的因,不能作为低劣的因,因为是由加行产生的。比如已生的苦法智忍,可以作为未来苦法智忍的同类因,这称为"等"。这个忍又可以作为后来从苦法智到无生智的同类因,这称为"胜"。这样广说下去,直到已生的各种无生智,只能作为同等的同类因,因为没有更殊胜的了。
已生的见道、修道及无学道,依次可以作为三、二、一种法的同类因。钝根道可以作为钝根和利根道的同类因,利根道只能作为利根道的因。比如随信行和信胜解、时解脱道,依次可以作为六、四、二种法的同类因。随法行和见至、非时解脱道,依次可以作为三、二、一种法的同类因。上地之道可以作为下地之因。
什么是"等"或"胜"呢?由因的增长和根器的利钝来决定。见道等下下品等,在后后位中因会逐渐增长。虽然在同一相续中不可能同时生起随信行和随法行两种道,但已生的可以作为未来的因。
是不是只有圣道才与等胜法为同类因?不是。其他世间法中由加行产生的,也与等胜法为因,不与劣法为因。加行生的法指什么呢?指闻所成、思所成等。"等"字包括修所成等。由闻思修所产生的功德,称为彼所成,因为是加行生的,所以只与等胜法为因,不与劣法为因。
比如欲界的闻所成法,可以作为自界闻所成、思所成法的同类因,不能作为修所成法的因,因为欲界没有修所成法。思所成法只能作为思所成法的同类因,不能作为闻所成法的因,因为闻所成法较劣。色界的闻所成法,可以作为自界闻所成、修所成法的同类因,不能作为思所成法的因,因为色界没有思所成法。修所成法只能作为自界修所成法的同类因,不能作为闻所成法的因,因为闻所成法较劣。无色界的修所成法,只能作为自界修所成法的同类因,不能作为闻思所成法的因,因为没有且较劣。
这些法又分为九品。下下品可以作为九品的因,下中品可以作为八品的因,直至上上品只能作为上上品的因,排除前面较劣的。生得善法九品之间可以展转为因,染污法也是如此。无覆无记总共有四种:异熟生、威仪路、工巧处、化心俱品,依次可以作为四、三、二、一种法的因。
欲界的化心具有四种静虑的果,但不能作为上静虑果的下静虑果的因。不是通过加行因得到低劣果,就像辛勤耕种却收获稻麦一样。不要徒劳而无所得。
基于这些道理,有人问:有没有已生的无漏法不是未生无漏法的因?有,比如已生的苦法智品对于未生的苦法忍品。又,一切殊胜法对于一切低劣法。
有没有一身中的无漏法,前面确定的不是后面生的因?有,比如未来的苦法忍品对于后来已生的苦法智品,因为果不可能在因之前产生,或者因为同类因在未来世不存在的缘故。
有没有前面生的无漏法不是后面已生起的无漏法的因?有,比如前面生的殊胜无漏法对于后面已生起的低劣无漏法,就像退失上果后下果现前。又,前面已生的苦法智得,对于后面已生的苦法忍得不是同类因,因为较劣的缘故。
关于同类因的道理已经说明。第四相应因的相状如何呢?偈颂说:
相应因决定, 心心所同依。
心与心所同依一个根基,彼此相应成为确定的因果。
论曰:唯心心所是相应因。若尔,所缘行相别者,亦应更互为相应因。不尔,所缘行相同者乃可得说为相应故。若尔,异时所缘行相同者应说为相应因。不尔,要须所缘行相及时同者乃相应故。若尔,异身所缘行相及时同者应说相应,如众同观初月等事,为以一言总遮如是众多妨难,故说同依。谓要同依心心所法,方得更互为相应因。此中同言显所依一,谓若眼识用此刹那眼根为依,相应受等亦即用此眼根为依,乃至意识及相应法同依意根,应知亦尔。相应因体即俱有因,如是二因义何差别?由互为果义立俱有因,如商侣相依共游险道。由五平等共相应义立相应因,即如商侣同受同作食等事业,其中阙一皆不相应,是故极成互为因义。如是已说相应因相。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说:只有心和心所才能成为相应因。如果这样,那么那些所缘和行相不同的心法,是否也应该互为相应因呢?并非如此,必须所缘和行相相同才能称为相应。那么,不同时间但所缘和行相相同的情况,是否应算作相应因?也不是,必须所缘、行相和时间都相同才能相应。照此推论,不同众生的所缘、行相和时间都相同时(比如众人共观新月),是否应成立相应?为了一言总遮这类疑难,所以说要"同依"——必须依止同一根识的心心所法,才能互为相应因。这里的"同"字指明所依相同:譬如眼识以当下刹那的眼根为依,相应的受等心所也以同一眼根为依;意识及相应心所同依意根,也是如此。
相应因的本质其实就是俱有因,那么这两种因有何差别?俱有因强调互为果用,如同商队相依共渡险境;相应因则侧重五平等义(时间、所依、所缘、行相、事体)的和合,就像商队同食同作,缺一便不相应。由此确立法尔互为因果的深义。
相应因的体相已明,第五遍行因的体相如何?颂曰:
遍行谓前遍, 为同地染因。
普遍运行的是指前面所说的普遍烦恼,它们成为同一境界中染污现象的根源。
论曰:遍行因者,谓前已生遍行诸法,与后同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遍行诸法,随眠品中遍行义处当广分别。此与染法为通因故,同类因外更别建立。亦为余部染法因故,由此势力余部烦恼及彼眷属亦生长故。圣者身中诸染污法,岂亦用此为遍行因?迦湿弥罗国毘婆沙师说:一切染污法,见所断为因。故《品类足》说如是言:云何见所断为因法?谓诸染污法及见所断法所感异熟。云何无记为因法?谓诸无记有为法及不善法。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广说乃至,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若尔,云何通《施设足论》说?如彼论说:颇有法是不善唯不善为因耶?有,谓圣人离欲退最初已起染污思,依未断因密作是说。见所断法虽是此因,而由已断故废不说。如是已说遍行因相。第六异熟因相云何?颂曰:
论中这样说道:所谓遍行因,是指先前已经生起的遍行各种法,与后来同一地域的染污各种法之间,构成遍行因的关系。关于遍行各种法的具体含义,将在随眠品中详细解释遍行意义的部分再作详细说明。由于这种因能普遍作为染法的共通因,所以在同类因之外,特别建立这一种因。它也能作为其他部类染法的因,依靠这种力量,其他部类的烦恼及其相关法也能生长起来。
那么,圣者身上的各种染污法,难道也是以这个作为遍行因吗?迦湿弥罗国的毗婆沙师认为:一切染污法,都是以见所断为因的。所以《品类足论》中这样说道:什么是见所断为因的法呢?就是指各种染污法,以及由见所断法所感召的异熟果报。什么是无记为因的法呢?就是指各种无记的有为法以及不善法。有的苦谛是以有身见为因,但并不是与有身见互为因果,详细说来,乃至除了未来的有身见及其相应法、生老住无常之外,其余所有的染污苦谛都是如此。
如果这样解释,又该如何理解《施設足论》中的说法呢?如该论所说:可有一种法是不善的,而且只以不善法为因吗?有的,就是指圣人在离欲后退失道果时,最初生起的染污思。这是依据未断的因而隐密地这样说的。见所断法虽然是这个因,但由于已经被断除的缘故,所以废弃不提。
关于遍行因的体相已经说明。那么第六种异熟因的体相又是怎样的呢?颂文中说:
异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能带来果报的因,既有不善行为,也有善行,但都只存在于有烦恼的世间法中。
论曰:唯诸不善及善有漏是异熟因,异熟法故。何缘无记不招异熟?由力劣故,如朽败种。何缘无漏不招异熟?无爱润故,如贞实种无水润沃。又非系地,如何能招系地异熟?余法具二,是故能招,如贞实种、水所沃润。异熟因义如何可了?为异熟之因名异熟因?为异熟即因名异熟因?义兼两释,斯有何过?若异熟之因名异熟因,圣教不应言异熟生眼。若异熟即因名异熟因,圣教不应言业之异熟。两释俱通,已如前辩。所言异熟其义云何?毘婆沙师作如是释:异类而熟是异熟义,谓异熟因唯异类熟。俱有等因唯同类熟,能作一因兼同异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熟果不应余因所得,果具二义方得熟名:一由相续转变差别其体得生,二由随因势力胜劣时有分限。非彼俱有、相应二因所生果体,要由相续转变差别方乃得生,由取果时即与果故。又非能作同类、遍行三因之果,亦由随因势力胜劣、时有分限,由善恶等穷生死边果数数生、时无限故。由此但应作如是释。变异而熟是异熟义,不应但异简别余因。于欲界中有时一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有记得及彼生等。有时二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善不善身业语业及彼生等。有时四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善不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于色界中有时一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有记得、无想等至及彼生等。有时二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初静虑善有表业及彼生等。有时四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非等引善心心所及彼生等。有时五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是等引心心所法并随转色及彼生等。无色界中有时一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有记得、灭尽等至及彼生等。有时四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谓一切善心心所法及彼生等。有业唯感一处异熟,谓感法处,即命根等。若感意处,定感二处,谓意与法。若感触处应知亦尔。若感身处,定感三处,谓身触法。感色香味应知亦尔。若感眼处定感四处、谓感眼处及身触法。感耳鼻舌应知亦尔。有业能感或五或六或七或八或九或十或十一处,业或少果或多果故。如外种果或少或多,种果少者如谷麦等,种果多者如莲石榴诺瞿陀等。有一世业三世异熟,无三世业一世异熟,勿设劬劳果减因故。有一念业多念异熟,无多念业一念异熟,此中所以如上应知。然异熟果无与业俱,非造业时即受果故。亦非无间,由次刹那等无间缘力所引故。又异熟因感异类果必待相续方能办故。如是六因定居何世?因居世定。义虽已说而未颂摄,故应重辩。颂曰:
论中说道:只有各种不善和善的有漏行为才是异熟因,因为它们能产生异熟果报。为什么无记行为不招引异熟果?因为力量微弱,就像腐烂的种子发不了芽。为什么无漏行为不招引异熟果?因为没有贪爱滋润,好比饱满的种子缺了水分滋养。况且无漏法不系缚于三界,怎能招系缚于三界的异熟果?其他具备两种条件的法才能招果,如同饱满种子得到水分滋润。
怎样理解异熟因的含义?是指"异熟之因"称为异熟因,还是"异熟即是因"称为异熟因?两种解释都符合义理,这有什么不妥呢?若取前者,经典就不该说"异熟生眼";若取后者,经典就不该说"业之异熟"。其实两种解释都能说通,前面已经辨析过。
所谓"异熟"是什么意思?毗婆沙师这样解释:异类而熟就是异熟的含义,指异熟因只在不同类别的法中成熟。俱有因等只在同类别法中成熟,能作因则兼通同类异类成熟,所以只有这个称为异熟因。成熟的果报不应由其他因所得,果报要具备两个条件才称得上成熟:一是依靠相续流转的转变差别而使果体生起,二是随着因力强弱而有时间限定。俱有因、相应因所生果体不需相续转变就能生起,因为在取果时就同时给果了。能作因、同类因、遍行因的果报也不随因力强弱设定时限,因为善恶业的果报会穷尽生死际不断生起,时间没有限制。因此应当这样解释:变异而熟才是异熟的本义,不能仅用"异"来简别其他因。
在欲界中,有时一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有记色法及其生相等。有时二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善不善的身业语业及其生相等。有时四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及其生相等。
色界中,有时一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有记色法、无想定及其生相等。有时二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初禅善有表业及其生相等。有时四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非等引善心心所及其生相等。有时五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等引心心所法及随转色及其生相等。
无色界中,有时一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有记心法、灭尽定及其生相等。有时四蕴作为异熟因共感一果,指一切善心心所法及其生相等。
有的业只感召一处异熟,如感法处的命根等。若感意处,必定同时感二处:意处与法处。感触处也是如此。若感身处,必定感三处:身处、触处与法处。感色处、香处、味处也是如此。若感眼处,必定感四处:眼处、身处、触处与法处。感耳处、鼻处、舌处也是如此。
有的业能感召五处、六处、七处、八处、九处、十处乃至十一处,因为业力感果有少有多。就像外种结果或多或少:结果少的如谷麦,结果多的如莲石榴等。
有一世所造业感三世异熟果,没有三世所造业只感一世异熟果,否则就会形成果报少于因的过失。有一念所造业感多念异熟果,没有多念所造业只感一念异熟果,其中的道理前面已经说明。
然而异熟果不会与业同时出现,因为不是造业当下就受报。也不是紧接着就受报,需要靠后续刹那的等无间缘力量引生。再者,异熟因要感召不同类果报,必须依靠相续流转才能成就。
这六因定位于哪一世?因的世位是确定的。这个道理虽然说过但尚未用偈颂概括,所以应当重新说明。偈颂曰:
遍行与同类, 二世三世三。
普遍存在与同类因缘, 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皆三种。
论曰:遍行、同类唯居过现,未来世无,理如前说。相应、俱有、异熟三因,于三世中皆悉遍有。颂既不说能作因所居,义准应知通三世非世。已说六因相别世定。何等为果对彼成因?颂曰:
论中这样说道:遍行因和同类因只存在于过去和现在,未来世中没有,道理如前所述。相应因、俱有因、异熟因这三种因,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中全都存在。颂文虽然没有说明能作因存在的时间范围,但从义理推断可知它既通于三世,又超越三世。以上已经说明了六因各自的特性及其存在的时间范围。那么,什么是果?与这些因相对应的又是什么?颂文说:
果有为离系, 无为无因果。
结果由因缘而生的事物可以脱离束缚, 无因无果的境界属于无为法。
论曰:如本论说:果法云何?谓诸有为及与择灭。若尔,无为许是果故则应有因,要对彼因乃可得说此为果故。又此无为许是因故亦应有果,要对彼果乃可得说此为因故。唯有为法有因有果,非诸无为。所以者何?无六因故、无五果故。何缘不许诸无间道与离系果为能作因?于生不障立能作因,无为无生道何所作?若尔,谁果?果义如何?谓是道果,道力得故。若尔,道果应唯是得,道于得有能,非于择灭故。不尔,于得于择灭中,道之功能有差别故。云何于得道有功能?谓能生故。云何于灭道有功能?谓能证故。由此理故,道虽非灭因,而可得说择灭为道果。既诸无为无增上果,如何可说为能作因?以诸无为于他生位不为障故立能作因。然无果者,由离世法无能取果与果用故。经部师说:无为非因,无经说因是无为故,有经说因唯有为故。何处经说?如有经说:诸因诸缘能生色者皆是无常。无常因缘所生诸色如何是常?广说乃至识亦如是。若尔,无为亦应不与能缘识等作所缘缘。唯说能生故得作所缘缘,谓经唯说诸因诸缘能生识者皆是无常,不说一切为识缘者皆是无常,故不成难。岂不亦说唯能生因是无常故,不拨无为唯不障故为能作因。有契经中说无为法为所缘缘,无契经中说无为法为能作因故。不应立为唯不障因性,虽无经说亦无处遮。又无量经今已隐没,云何定判无经说耶?若尔,何法名为离系?即本论中所说择灭。岂不先问:何谓择灭?答是离系。今问何法名为离系?答是择灭。如是二答更互相依,于此自性竟不能显,故应别门开显自性。此法自性实有离言,唯诸圣者各别内证,但可方便总相说言是善是常,别有实物名为择灭亦名离系。经部师说:一切无为皆非实有,如色受等别有实物,此所无故。若尔,何故名虚空等?唯无所触说名虚空,谓于暗中无所触对,便作是说此是虚空。已起随眠生种灭位,由简择力余不更生,说名择灭。离简择力,由阙缘故余不更生,名非择灭,如残众同分中夭者余蕴。余部师说:由慧功能随眠不生,名为择灭。随眠缘阙后苦不生不由慧能,名非择灭。离简择力此灭不成,故此不生即择灭摄。有说:诸法生已后无,自然灭故,名非择灭。如是所执非择灭体应是无常,未灭无故。岂不择灭择为先故,先无后有应亦无常,非择为先方有择灭。如何择灭亦是无常?所以者何?非先有择后未生法方有不生。何者不生?本来自有,若无简择诸法应生,简择生时法永不起。于此不起,择有功能,谓于先时未有生障,今为生障非造不生。若唯不生是涅槃者,此经文句当云何通?经言:五根若修若习若多修习,能令过去未来现在众苦永断。此永断体即是涅槃,唯于未来有不生义非于过现,岂不相违?虽有此文而不违义。此经意说,缘过现苦烦恼断故名众苦断。如世尊言:汝等于色应断贪欲,贪欲断时便名色断及色遍智,广说乃至识亦如是。过现苦断义亦应然。设有余经言断过去未来现在诸烦恼者,准前理释,义亦无违。或此经中别有意趣,过去烦恼谓过去生所起烦恼,现在烦恼谓现在生所起烦恼。如爱行中十八爱行,过去世起者依过去生说,未来现在应知亦尔。如是二世所起烦恼,为生未来诸烦恼故,于现相续引起种子,此种断故彼亦名断。如异熟尽时亦说名业尽,未来众苦及诸烦恼,由无种故毕竟不生,说名为断。若异此者,过去现在何缘须断?非于已灭及正灭时,须设劬劳为令其灭。若无为法其体都无,何故经说:所有诸法,若诸有为若诸无为,于中离染最为第一。如何无法可于无中立为第一?我亦不说诸无为法其体都无,但应如我所说而有。如说此声有先非有、有后非有,不可非有说为有故有义得成。说有无为,应知亦尔。有虽非有而可称叹,故诸灾横毕竟非有名为离染。此于一切有非有中最为殊胜,为令所化深生欣乐,故应称叹此为第一。若无为法唯非有者,无故不应名灭圣谛?且言圣谛其义云何?岂不此言属无倒义。圣见有无皆无颠倒,谓圣于苦见唯是苦,于苦非有见唯非有,此于圣谛义有何违?如何非有而可立为第三圣谛?第二无间圣见及说,故成第三。若无为法其体唯无,空涅槃识应缘无境。此缘无境亦无有过,辩去来中当应思择。若许无为别有实体,当有何失?复有何德?许便拥护毘婆沙宗是名为德,若有可护,天神定知自当拥护。然许实有,明虚妄计是名为失。所以者何?此非有体可得如色受等,亦非有用可得如眼耳等。又若别有,如何可立彼事之灭第六转声?由灭与事非互相属,此彼相望非因果故。唯遮彼事,第六可成,彼事之无名为灭故。灭虽别有,而由彼事或得断时方得此灭,可言此灭属于彼事。何因此灭定属此得?如契经言:苾蒭获得现法涅槃。如何非有可言获得?由得对治便获永违烦恼,后有所依身故名得涅槃。复有圣教能显涅槃唯以非有为其自性,谓契经言:所有众苦皆无余断,各别舍弃尽、离染灭、静息永没。余苦不续不取不生,此极寂静、此极美妙,谓舍诸依及一切爱尽、离染灭,名为涅槃。云何不许言不生者依此无生故言不生?我等见此第七转声,于证灭有都无功力。何意故说依此无生?若依此言属已有义,应本不生,涅槃常故。若依此言属已得义,是则应许依道之得,故唯依道或依道得令苦不生。汝应信受。由此善释经说喻言,如灯焰,涅槃心解脱亦尔。此经意说,如灯涅槃,唯灯焰谢,无别有物。如是世尊心得解脱,唯诸蕴灭,更无所有。阿毘达磨亦作是言:无事法云何?谓诸无为法。言无事者,谓无体性。毘婆沙师不许此释。若尔,彼释事义云何?彼言事者略有五种:一自性事,如有处言:若已得此事,彼成就此事。二所缘事,如有处言:一切法智所知随其事。三系缚事,如有处言:若于此事爱结所系,彼于此事恚结系耶?四所因事,如有处言:有事法云何?谓诸有为法。五所摄事,如有处言:田事宅事妻子等事。今于此中说因名事,显无为法都无有因,是故无为虽实有物,常无用故无因无果。总论已竟。于诸果中应说何果何因所得?颂曰:
论中说:就像本论所说的:果法是什么呢?指的是所有有为法以及择灭无为法。如果是这样,无为法既然被承认为果,那就应该有因,因为必须相对于那个因才能说这个是果。而且这个无为法既然被承认为因,也应该有果,因为必须相对于那个果才能说这个是因。只有有为法才有因有果,不是所有无为法都这样。为什么呢?因为无为法没有六因,也没有五果。为什么不允许无间道与离系果建立能作因的关系呢?能作因是在对生起不构成障碍的意义上建立的,无为法没有生起,道能对它做什么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无为法是谁的果呢?果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说是道的果,因为是依靠道的力量证得的。如果是这样,道的果应该只是“得”,因为道对“得”有作用,而不是对择灭本身有作用。不是这样的,因为道对“得”和对“择灭”的功能是不同的。道对“得”有什么功能呢?是能够生起它。道对“灭”有什么功能呢?是能够证得它。根据这个道理,道虽然不是灭的直接因,但可以说择灭是道的果。既然所有无为法都没有增上果,怎么能说无为法是能作因呢?因为无为法在其他法生起的时候不作为障碍,所以安立为能作因。然而它没有果,是因为它远离世间法,没有能取果和与果的作用。经部师说:无为法不是因,因为没有经说因是无为法的,反而有经说因只能是有为法。哪部经这样说呢?比如有经说:所有能生起色的因和缘,都是无常的。无常的因缘所生起的各种色,怎么可能是常的呢?详细说到识也是这样。如果是这样,无为法也不应该作为能缘的识等的所缘缘。经中只说能生起识的因和缘都是无常的,并没有说一切作为识的缘的都是无常的,所以不构成疑难。难道不是也说只有能生起因是无常的,所以并没有否定无为法仅仅因为不障碍而作为能作因。有契经中说无为法是所缘缘,但没有契经说无为法是能作因。所以不应该只安立为不障碍的因性。虽然没有经说,但也没有地方遮止。而且无量的经典现在已经隐没,怎么能够断定没有经说呢?如果是这样,什么法叫做离系呢?就是本论中所说的择灭。难道不是先前问过:什么是择灭?回答是离系。现在问什么法叫做离系?回答是择灭。这样两种回答互相依赖,对于这个法的自性竟然不能显明,所以应该用别的门类来开显它的自性。这个法的自性实有,离于言说,只有各位圣者各自在内证,只能方便总相地说它是善的、是常的,另外有一个实在的东西叫做择灭,也叫做离系。经部师说:一切无为法都不是实有的,不像色、受等那样别有实在的东西,因为无为法没有这些。如果是这样,为什么称为虚空等呢?只是没有所触对就叫做虚空,比如在黑暗中没有什么可以触对的,就说是虚空。已经生起的随眠烦恼,在它们的种子灭除的时候,由于简择的力量,其余的不再生起,叫做择灭。离开了简择的力量,由于缺少缘,其余的不再生起,叫做非择灭,比如剩余的众同分中夭折者的其余蕴体。其他部的师说:由于智慧的功能,随眠烦恼不生起,叫做择灭。随眠烦恼因为缘缺,后来的苦不生起,不是由于智慧的功能,叫做非择灭。离开了简择的力量,这个灭就不能成立,所以这个不生起就属于择灭的范围。有的说:一切法生起以后就没有了,自然地灭去,叫做非择灭。这样所执着的非择灭体应该是无常的,因为在没有灭的时候它不存在。难道择灭因为以简择为先,先没有后有,也应该是无常的吗?并不是先有简择,然后未生的法才有一个“不生”。什么是不生呢?是本来自己就有的。如果没有简择,诸法应该生起,简择生起的时候,法就永远不起。对于这个不起,简择有它的功能,就是说在先前没有生起的障碍,现在成为了生起的障碍,并不是创造了一个“不生”。如果仅仅“不生”就是涅槃的话,这段经文句子应当怎么理解呢?经中说:五根如果修习、如果反复修习,能够使过去、未来、现在的众苦永远断除。这个永远断除的体就是涅槃,但“不生”的意义只针对未来,不是针对过去和现在,这难道不矛盾吗?虽然有这段文字,但意义并不矛盾。这段经的意思是,缘于过去、现在的苦,烦恼断除了,所以叫做众苦断。就像世尊说的:你们对于色应该断除贪欲,贪欲断除的时候,就叫做色断和色的完全了知,详细说到识也是这样。过去、现在的苦断除的意义也应该是这样。假设有别的经说断除过去、未来、现在的各种烦恼,按照前面的道理解释,意义也没有矛盾。或者这段经中别有含义,过去烦恼是指过去生所生起的烦恼,现在烦恼是指现在生所生起的烦恼。就像爱行中的十八爱行,过去世生起的依据过去生来说,未来、现在也应该知道是这样。这样二世所生起的烦恼,为了生起未来的各种烦恼,在现在的相续中引生了种子,这个种子断除了,那些(烦恼)也叫做断除了。就像异熟果报尽的时候,也叫做业尽。未来的众苦和各种烦恼,由于没有种子的缘故,毕竟不生起,说名为断。如果不是这样,过去、现在为什么要断除呢?并不是对于已经灭去的和正在灭去的时候,需要付出努力为了让它们灭去。如果无为法的体性完全是没有,为什么经中说:所有诸法,无论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在其中离染是最为第一的。怎么能够对于“无”安立为第一呢?我也不说各种无为法其体性完全是没有,但应该像我所说的那样而有。就像说这个声音,有之前没有,有之后也没有,不能因为“非有”就说“有”的意义成立。说有无为法,应该知道也是这样。有的虽然“非有”,但可以称叹,所以各种灾祸横难毕竟“非有”叫做离染。这在一切“有”和“非有”中最为殊胜,为了让所教化的众生深深产生欣求喜乐,所以应该称叹这是第一。如果无为法只是“非有”的话,因为是“无”所以不应该叫做灭圣谛?暂且说圣谛的意义是什么呢?难道不是这句话属于无颠倒的意义吗?圣者见到“有”和“无”都没有颠倒,就是说圣者对于苦见到只是苦,对于苦的“非有”见到只是“非有”,这对于圣谛的意义有什么违背呢?怎么“非有”可以安立为第三圣谛呢?第二(集谛)无间,圣者见到并且宣说,所以成为第三(灭谛)。如果无为法的体性只是“无”,那么空、涅槃、识应该缘取没有的境。这个缘取没有的境也没有过失,在辩析过去未来的部分中应当思考抉择。如果允许无为法另外有实在的体,会有什么过失呢?又有什么功德呢?如果允许,就能拥护毗婆沙宗,这叫做功德。如果有可以拥护的,天神一定知道自然会拥护。然而允许实有,分明是虚妄计执,这叫做过失。为什么呢?这个(无为法)不像色、受等那样有体可得,也不像眼、耳等那样有用可得。又如果另外有,怎么能够安立“彼事之灭”这个第六转声(属格)呢?因为灭和事物不是互相隶属的,此彼互相观望不是因果的缘故。只有遮止那个事物,第六转声才能成立,因为那个事物的“无”叫做灭。灭虽然另外有,但由于那个事物或者在其断除的时候才得到这个灭,可以说这个灭属于那个事物。为什么这个灭一定属于这个“得”呢?如契经说:比丘获得现法涅槃。怎么“非有”可以说获得呢?由于得到了对治,便获得了永远违背烦恼,后来有所依的身体,所以叫做得涅槃。还有圣教能显示涅槃只是以“非有”作为它的自性,就是契经说:所有众苦都无余断除,各自舍弃、尽、离染、灭、寂静、息灭、永没。其余的苦不继续、不取、不生,这极其寂静、这极其美妙,就是说舍弃各种所依以及一切爱尽、离染、灭,叫做涅槃。为什么不许可说“不生”是依止这个“无生”所以说“不生”呢?我们看这个第七转声(依格),对于证得灭完全没有功用。为什么要说“依此无生”呢?如果“依”这个字表示属于已有的意义,那应该是本来不生,因为涅槃是常的。如果“依”这个字表示属于已得的意义,那就应该承认是依止“道之得”,所以只是依止道,或者依止道的“得”,使苦不生。你们应该信受。由于这样善巧解释经中说的比喻:如灯焰,涅槃、心解脱也是这样。这段经的意思是说,就像灯的涅槃,只是灯焰谢灭,没有别的东西。这样世尊心得解脱,只是诸蕴灭,再没有所有。阿毗达磨也这样说:无事法是什么?就是诸无为法。说“无事”的意思,是说没有体性。毗婆沙师不允许这种解释。如果是这样,他们解释“事”的意义是什么呢?他们说“事”大致有五种:一、自性事,比如有地方说:如果已经得到这个事,他就成就这个事。二、所缘事,比如有地方说:一切法是智所知的,随其事情。三、系缚事,比如有地方说:如果对于这个事被爱结所系缚,他对于这个事也被恚结系缚吗?四、所因事,比如有地方说:有事法是什么?就是诸有为法。五、所摄事,比如有地方说:田事、宅事、妻子等事。在这里是说“因”叫做“事”,显示无为法完全没有因,所以无为法虽然实有东西,但因为常没有作用,所以没有因也没有果。总的论述已经完毕。在各种果中,应当说什么果是什么因所得到的呢?颂说:
后因果异熟, 前因增上果,
同类遍等流, 俱相应士用。
后来的结果是前因的成熟果报, 先前条件产生增上作用, 同类现象普遍相续生起, 共同作用形成现实效用。
论曰:言后因者,谓异熟因,于六因中最后说故,初异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谓能作因,于六因中最初说故,后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无障住,有何增上?即由无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胜力,如十处界于五识身,诸有情业于器世界,耳等对于眼识生等,亦有展转增上生力,闻已便生欣见欲故。此等增上,如应当思。同类、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应得士用果,非越士体有别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为目何法?即目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间说鸦足药草醉象将军。为唯此二有士用果、为余亦然?有说:余因亦有此果,唯除异熟,由士用果与因俱生或无间生,异熟不尔。有余师说:此异熟因亦有隔越远士用果,譬如农夫所收果实。异熟等果其相云何?颂曰:
论中这样说:所谓“后因”,指的是异熟因,因为在六种因中它是最后被说明的,最初提到的异熟果就是由这个因所得到的。所谓“前因”,指的是能作因,因为在六种因中它是最初被说明的,后面提到的增上果就是由这个因所得到的。增上的果,就叫做增上果。如果只是没有障碍地存在,有什么增上作用呢?正是由于没有障碍而得到增上的名称。或者说能作因也有强大的力量,比如十处界对于五识身,众生的业力对于器世界,耳朵等感官对于眼识的产生等,也有互相辗转增上产生的力量,因为听到之后就会产生欣喜想要看见的欲望。这些增上的作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思考。同类因和遍行因得到等流果,这两种因果都类似于因的缘故。俱有因和相应因得到士用果,并不是超越士夫本体另有别的士用,就是这个所得到的叫做士用果。这个士用名称是指什么法呢?就是指一切法所具有的作用,像士夫的作用一样所以得到士用名称,就像世间所说的鸦足药草、醉象将军那样。是只有这两种因有士用果,还是其他的因也有呢?有一种说法:其他的因也有这种果,只是除了异熟因,因为士用果与因同时产生或者无间隔地产生,异熟果不是这样。另外有论师说:这个异熟因也有隔时遥远的士用果,譬如农夫所收获的果实。异熟等果的具体相状是怎样的呢?颂文说:
异熟无记法, 有情有记生,
等流似自因, 离系由慧尽。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为法, 有为增上果。
由业力感召的无记果报, 在众生身上形成有记的业果。 等流果与它的起因相似, 解脱的果报则靠智慧达成。
若由人力造作产生的成果, 这就叫做士用果。 除了之前的有为法之外, 一切有为法皆可成为增上果。
论曰:唯于无覆无记法中有异熟果。为此亦通非有情数、唯局有情?为通等流及所长养?应知唯是有记所生,一切不善及善有漏能记异熟,故名有记。从彼后时异熟方起,非俱无间,名有记生。如是名为异熟果相。非有情数亦从业生,何非异熟?以共有故。谓余亦能如是受用。夫异熟果必无有余共受用义,非余造业余可因斯受异熟果。其增上果亦业所生,何得共受?共业生故。似自因法名等流果,谓似同类、遍行二因。若遍行因亦得等流果,何不许此即名同类因?此果但由地等染故,与因相似不由种类,若由种类果亦似因,此果所因乃名同类。故作是问:若是同类因亦遍行因耶?应作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法为同类因。第二句者,他部遍法为遍行因。第三句者,自部遍法为遍行因。第四句者,除前诸相。由慧尽法名离系果。灭故名尽,择故名慧,即说择灭名离系果。若法因彼势力所生,即说此法名士用果。如因下地加行心力上地有漏无漏定生,及因清净静虑心力变化心生,如是等类择灭应言由道力得。诸有为法,除前已生,是余有为之增上果。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士用果名唯对作者,增上果称通对此余。如匠所成,对能成匠,具得士用、增上果名;对余非匠,唯增上果。于上所说六种因中,何位何因取果与果?颂曰:
论中说:只有在无覆无记法中才存在异熟果。这个异熟果是仅限于有情众生,还是也通于非有情的事物?是只属于等流果和所长养果的范围,还是也通于其他?应当知道,异熟果只是由有记法所产生的。所有的不善法和善有漏法能够招感异熟果,所以称为有记。从这些业力在后时才会生起异熟果,不是同时也不是紧接着就生起,所以称为有记所生。这样就叫作异熟果的特征。
非有情的事物也是从业力生起的,为什么不是异熟果呢?因为它们是共有的。就是说其他人也能同样受用它们。而异熟果必定没有与他人共同受用的意义,不是这个人造业而另一个人可以因此受异熟果。增上果也是从业力生起的,为什么能够共同受用呢?因为是共业所生的缘故。
与自己的因相似的法称为等流果,就是说与同类因和遍行因相似。如果遍行因也能得到等流果,为什么不承认这就是同类因呢?这是因为等流果只是由于地等的染污而与因相似,不是由于种类。如果由于种类,果也与因相似,这样的果所依的因才叫作同类因。
所以这样问:如果是同类因,也是遍行因吗?应当用四句来回答。第一句是:非遍行法作为同类因。第二句是:其他部分的遍行法作为遍行因。第三句是:自己部分的遍行法作为遍行因。第四句是:除去前面所说的各种情况。
通过智慧断尽烦恼称为离系果。灭除所以叫作尽,择灭所以叫作慧,就是说择灭称为离系果。如果某个法是因为那个势力的作用而生起的,就说这个法叫作士用果。比如因为下地的加行心力,生起上地的有漏或无漏定,以及因为清净静虑的心力,生起变化心,像这些类别,择灭应当说是通过道的力量获得的。
一切有为法,除去前面已经生起的,是其余有为法的增上果。士用果和增上果这两种果有什么差别呢?士用果这个名称只针对造作者而言,增上果这个名称则通用于造作者和其他。比如工匠所做成的东西,对能成就的工匠来说,既得到士用果的名称,也得到增上果的名称;对不是工匠的其他人来说,只称为增上果。
在上面所说的六种因中,在什么阶段、什么因取果和与果呢?颂曰:
五取果唯现, 二与果亦然,
过现与二因, 一与唯过去。
(根据五字偈颂格式,采用对应白话句式翻译)
现在世的五取果只能由现在世给予, 等流果与增上果这两种也是如此。 过去世与现在世能给予两种因, 异熟因只能由过去世给予。
论曰:五因取果唯于现在,定非过去,彼已取故;亦非未来,彼无用故。亦应如是说,能作因非定有果,故此不说。俱有、相应与果亦尔,唯于现在,由此二因取果与果必俱时故。同类、遍行二因与果通于过现,过去可然。如何现在与等流果?有等流果无间生故。若果已生,因便过去,名已与果,不应更与。善同类因有时取果而非与果,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断善根时最后所舍得。第二句者,谓续善根时最初所得得,应说尔时续者前得。第三句者,谓不断善根于所余诸位。第四句者,谓除前相。又于不善同类因中亦有四句。第一句者,谓离欲贪时最后所舍得。第二句者,谓退欲贪时最初所得得,应说尔时退者前得。第三句者,谓未离欲贪于所余诸位。第四句者,谓除前相。有覆无记同类因中亦有四句,于阿罗汉得时、退时、未得及余,如理应说。无覆无记同类因中有顺后句,谓与果时必亦取果。或时取果而非与果,谓阿罗汉最后诸蕴,约有所缘刹那差别。善同类因亦有四句。第一句者,谓善心无间起染无记心。第二句者,谓与上相违。第三句者,谓善心无间还起善心。第四句者,谓除前相。不善心等如其所应,亦有四句,准例应说。取果、与果其义云何?能为彼种故名取果,正与彼力故名与果。异熟与果唯于过去,由异熟果无与因俱及无间故。复有余师,前五果外别说四果:一安立果,谓如水轮为风轮果,乃至草等为大地果。二加行果,谓如无生智等远为不净等果。三和合果,谓如眼识等为眼根等果。四修习果,谓如化心等为诸静虑果。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摄。说因果已。复应思择,此中何法几因所生?法略有四,谓染污法、异熟生法、初无漏法、三所余法。余法者何?谓除异熟余无记法,除初无漏诸余善法。如是四法,颂曰:
论中说:五种因获取果报只发生在现在,肯定不在过去,因为过去的因已经完成取果;也不在未来,因为未来的因还没有发挥作用。也应该这样说,能作因不一定产生果报,所以这里不讨论。俱有因和相应因产生果报也是如此,只发生在现在,因为这两种因获取果报和产生果报必须是同时发生的。
同类因和遍行因产生果报可以通于过去和现在。过去的情况可以理解,但现在的因如何产生等流果呢?因为等流果是紧接着因之后产生的。如果果已经产生,因就成为过去,这时只能说因已经产生过果报,不应该说还在继续产生果报。
善的同类因有时会获取果报但不产生果报,这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断除善根时最后舍弃的得。 第二种情况:接续善根时最初获得的得,这时应该说是接续之前已经存在的得。 第三种情况:没有断除善根的其他各种情况。 第四种情况:除了前面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
在不善的同类因中也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远离欲贪时最后舍弃的得。 第二种情况:退失欲贪时最初获得的得,这时应该说是退失之前已经存在的得。 第三种情况:没有远离欲贪的其他各种情况。 第四种情况:除了前面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
有覆无记的同类因中也有四种情况,在阿罗汉得果时、退转时、未得果时以及其他情形,都可以按照这个道理来说明。
无覆无记的同类因中可以用顺后句来说明:产生果报时必定也在获取果报。有时获取果报但不产生果报,比如阿罗汉最后的五蕴,这是根据所缘对象的刹那差别来说的。
善的同类因也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善心之后紧接着生起染污心或无记心。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相反。 第三种情况:善心之后紧接着又生起善心。 第四种情况:除了前面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
不善心等情况,按照各自相应的道理,也有四种情况,可以参照这个例子来说明。
什么是获取果报和产生果报呢? 能够作为果报的种子叫做获取果报,正在给予果报力量叫做产生果报。
异熟因产生果报只发生在过去,因为异熟果报不会与因同时存在,也不会紧接着因之后立即产生。
还有其他论师在五种果报之外另外说了四种果报: 一是安立果,比如水轮是风轮的果报,乃至草木等是大地生长的果报。 二是加行果,比如无生智等是长期修习不净观等所产生的果报。 三是和合果,比如眼识等是眼根等和合产生的果报。 四是修习果,比如变化心等是修习各种禅定所产生的果报。
这四种果报都可以归入士用果和增上果的范畴。
在说明了因果道理之后,还应该思考:这里的各种法是由几种因产生的? 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染污法、异熟生法、最初的无漏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余法。
其余法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除了异熟之外的其他无记法,以及除了最初无漏法之外的其他善法。
关于这四种法,颂曰:
染污异熟生, 余初圣如次,
除异熟遍二, 及同类余生,
此谓心心所, 余及除相应。
被烦恼污染的和果报所生的心, 其余情况以及初果圣者的心依次相区分, 要除去异熟果报和遍行烦恼这两种, 以及同类的其他心生起情形, 这里说的是心王与心所的关系, 其他情况还要除去相应的部分。
论曰:诸染污法,除异熟因,余五因生。异熟生法,除遍行因,余五因生。三所余法,双除异熟、遍行二因,余四因生。初无漏法,双除前二及同类因,余三因生。如是四法,为说何等?谓心心所不相应行及色四法。复几因生?如心心所所除因外及除相应,应知余法从四三二余因所生。此中染污异熟生法,余四因生。三所余法,余三因生。初无漏法,余二因生。一因生法,决定无有。
论中这样说道:一切染污法,除了异熟因之外,其余五种因都能生起。异熟所生的法,除了遍行因之外,其余五种因都能生起。其余三种法,同时除去异熟因和遍行因,由剩下的四种因生起。最初的清净无漏法,同时除去前面两种因以及同类因,由其余三种因生起。这里所说的四种法,是指什么呢?就是指心法、心所法、不相应行法以及色法这四类。它们又是从几种因生起的呢?应当知道,就像心法和心所法所排除的因之外,还要除去相应因,其余的法是从四、三、二种因生起的。这其中,染污法和异熟生法,由其余四种因生起。其余三种法,由其余三种因生起。最初的清净无漏法,由其余两种因生起。绝对没有仅从一种因就能生起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