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有果无果门第二
若于因缘得悟者,则因缘是门;若不悟者,因缘于其人即非门。《智度论》释三三昧门义正尔。如治病,差者□是药,不差者于其非其药。又于悟因缘,因缘是门;不悟即非门。当知此因缘未曾门非门。如《涅槃》迦叶作定相难四无量,应一二三不应有四。佛就无定相答,乃至或说道为非道、非道为道。今亦尔,或说门为非门、非门为门,不如他定有二谛理、有教通之决定是门,迷者自非门耳。今次因缘明有果无果门者,上门有四:一无病不破、二无教不申、三无理不显、四无利不获。谓六道回宗、三乘徙辙,整归驾于道场、毕趣心于佛地。故不须余门,则一一门皆具四义。但众生惑病不同、根性各异,自有从因缘门入、自有从有果无果门入,故有此门来也。二者就义次第。因缘门总就因缘求果不得,以悟入无生,故名为门。今二品别就因缘求果无生,以之为门。自总至别是观门次第,三者前就因缘求果不可得,今此门更开三关以纵破之。若必言因缘能生果者,不出此三;此三既无,则毕竟无生。有纵夺不同,故有此门来也。四者上直申假名正因缘生,即是无生,故以之为门。今破惑者执因缘中决定有果无果,生不可得,故以之为门。故前门是申正因缘而邪义自坏,今正破邪迷而因缘自申。二门相对,申破傍正不同,故相次也。
如果通过因缘能够觉悟,那么因缘就是入道的门径;如果不能觉悟,因缘对这个人来说就不是门。《大智度论》解释三种三昧门的含义正是如此。好比治病,痊愈的人说这是良药,没痊愈的人对他而言就不是药。又比如领悟因缘的人,因缘就是门;不领悟就不是门。应当知道这个因缘本来无所谓是门或不是门。正如《涅槃经》中迦叶尊者提出固定执着的诘难:四无量心应该只有一、二、三种,不应有第四种。佛陀就着无固定相状作答,甚至说有时称道为非道、非道为道。现在也是如此,有时说门是非门、非门是门,不像其他宗派固执地认为二谛之理是确定的,认为教法通达就必定是门,迷惑的人自然觉得不是门。
现在接着因缘说明有果无果这一门,上面的门有四种功用:第一没有病患不能破除,第二没有教法不能申明,第三没有真理不能显扬,第四没有利益不能获得。就是说使六道众生回归本源,三乘行者转变轨迹,整顿车驾归于道场,最终将心念导向佛地。所以不需要其他门径,每一个门都具备这四种意义。但众生迷惑的病症不同,根器禀性各有差异,有人从因缘门进入,有人从有果无果门进入,因此才有这个门的出现。
第二是从义理层次来说。因缘门是总体上通过因缘求证果不可得,由此悟入无生境界,所以称为门。现在这两品是分别通过因缘求证有果无果皆不可得,以此作为门径。从总相到别相是观修法门的次第。
第三是前面通过因缘求证果不可得,现在这个门更开设三关来纵破执着。如果坚持说因缘能生果,不外乎这三种情况;这三种既然都不成立,就彻底无生。因为有纵破与夺破的不同,所以产生这个门。
第四是前面直接申明假名的正因缘生就是无生,所以以此为门。现在破除迷惑者执着因缘中必定有果或无果,证明生不可得,所以以此为门。因此前门是申明正因缘而邪见自然破除,现在则是正破邪迷而因缘自然显明。两门相互对应,申正与破邪各有侧重,所以相继出现。
问:有无与因缘例不?答:有例不例。言其例者,病因缘假因缘、病有无假有无,此义例也。言不例者,破病因缘、申假因缘,破病有无、不申假有无。所以然者,因缘因果未曾有无,而惑者计因缘中决定有无,此则但破不收。故因缘望有无有于二句:因缘亦破亦收、有无但破不收。故《涅槃经》云「若言因中定有果无果、亦有亦无、非有非无,名谤佛法僧。又执有无四句为爱人,系属于魔。」故知决定有无但破不收。今言观有无门者,观有、无、亦有亦无,此三病毕竟不可得,悟入实相,故名为门。若见有、无、亦有亦无,即是三见,便塞实相,故非门也。
问:有和无的概念与因缘的道理可以类比吗?答:有的地方可以类比,有的地方不能。说可以类比的是:针对错误的因缘观要借助因缘法来对治,针对错误的有无观也要借助有无概念来破除,这个道理是相通的。说不能类比的是:破除错误的因缘观后要阐明缘起假名的道理,但破除错误的有无观后却不建立任何有无概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因缘因果本身超越有无对立,而迷惑者却执着因缘中必定存在有或无,这种执着只需破除而不需保留。所以因缘与有无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对因缘既要破邪又要显正,对有无则只需破除不须建立。因此《涅槃经》说:"如果断言因中必定有果、无果、亦有亦无、非有非无,这都是在诽谤佛法僧。又执着有无四句的人,如同被爱欲系缚的众生,终将归属于魔道。"由此可知,对确定性的有无观念只需破除不需保留。现在所说的观有无法门,是通过观察有、无、亦有亦无这三种错误见解终究不可得,从而悟入实相,所以称为法门。如果执着有、无、亦有亦无这三种见解,就会遮蔽实相,那就不能称为法门了。
问:若尔,破此三病以何为门?答:借此破之言教能通实相,故名为门。
问:既然这样,破除这三种执著该用什么作为门径呢?答:借着这些破除执著的言教,能够通达实相真理,所以称之为门。
问:因缘亦以教为门,今亦以教为门,有何异耶?答:因缘门有二义,一者藉因缘之教悟入实相;二者藉教识因缘,因缘能通实相,故因缘是门。今但取破有无之教,则用破为教门,不用有无为门也。
问:因缘也是以教法为门径,现在也以教法为门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答:因缘门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通过因缘的教法领悟实相;第二是通过教法认识因缘,因缘能够通向实相,所以因缘是门径。而现在只选取破除有无对立的教法,是以破除执着作为教法门径,而不是以有无概念作为门径。
问:云何以破为门?答:立义者直明能生果,不言缘中有果无果。论主开张此三,穷于能生果,故以破之言教名为门。然因果宛然而毕竟净,无纵迹处所,众生如此了悟,不须论主破之。良由众生不能如斯了悟,遂见有、见无、见亦有亦无。今就实相如此,有无毕竟无纵,故名为破。何时有此有无等诸见可破耶?又今破有见无见亦有亦无,诸见既息故爱见息,爱见息故恩息,因息故生死果息,生死果息故涅槃亦息。竟无所息,故生死去、涅槃去,此去无所去,豁然了悟,是故此破名之为门。计因果有无,有内道外道不同。然道不曾内外,随人行道自成内耳。外道计有无,有其四句:僧佉因中有、世师因中无、勒沙婆亦有亦无、若提子非有非无。萨卫二世有、僧祇二世无。天亲《俱舍论》双异二家亦有亦无,现在作因则未来有果,现在不作因即未来无果。成实师立中道义,明有果理故非无,无果事故非有。今具破此内外四句。
问:为什么说破除执着是通向觉悟的门径?回答:主张因果理论的人只说因能生果,却不讨论缘起中究竟有果还是无果。论主展开这三个层面,彻底探究能生果的本质,所以用破除执着的言教作为门径。其实因果现象虽然存在却本质清净,根本找不到任何踪迹,众生若能这样领悟,本不需要论主来破除。正是因为众生不能如此领悟,才会产生存在、虚无、既存在又虚无等各种执着。现在根据实相真理来看,这些有无概念终究了无痕迹,所以称为破除。什么时候真有过这些有无见解需要破除呢?再者,现在破除存在、虚无、既存在又虚无等执着,这些妄见止息后贪爱也就止息,贪爱止息则业因止息,业因止息则生死果报止息,生死果报止息则涅槃境界也归于寂灭。最终连寂灭的概念都不存在,所以生死消失了、涅槃也消失了,这种消失本无踪迹可寻,当下豁然领悟,因此这种破除就称为门径。
关于因果有无的讨论,佛教内外各有不同见解。其实真理本无内外之分,随人修行自然形成内外之别。外道对有无的执着可分为四种:数论派认为因中本有果,胜论派主张因中无果,勒沙婆派说亦有亦无,若提子派主张非有非无。说一切有部认为过去未来二世实有,大众部则认为二世非实有。世亲的《俱舍论》同时批判这两家而主张亦有亦无,现在造作业因则未来有果,现在不造业因则未来无果。成实师建立中道义理,说明存在果的理体所以不是无,没有果的具体现象所以不是有。现在要全面破除这些内外各派的四种执着。
问:《中》、《百》二论亦破有无,与今何异?答:《百论》两品正破二外道有无。中论品品破内道有无。若望此门,彼二论并是略破;今有三十余门破于有无,故名广破。又彼二论散破有无,今束破之。又彼二论寄余法破有无,如五阴三相等中亦破有无;今此门但就因果破。于有无门又为三:一长行发起、二偈本破、三长行释。
问:《中论》和《百论》这两部论著也破除对“有”和“无”的执着,和现在这部论有什么不同呢?
答:《百论》中有两品专门破除两种外道对“有”和“无”的执着。《中论》则是每一品都在破除佛教内部对“有”和“无”的错误认识。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两部论著都属于简要的破除;而本论用了三十多种方法来破除对“有”和“无”的执着,所以称为广泛的破除。
再者,那两部论是分散地破除“有”和“无”的观念,本论则是系统性地集中破除。另外,那两部论是借助其他法义来破除“有”和“无”,比如在讨论五蕴、三相等内容时附带破除;而本论这一门是专门从因果的角度来破除。
关于破除“有”和“无”的这一部分,又
就偈为二:三句总非、第四句呵啧。又第四句亦名摄法,以三句求生无踪,离此三外谁有生耶?又龙树明照无生,敢九十六术言有生耶?五百论师言有生耶?
这段偈颂分为两部分:前三句是对"生"的全面否定,第四句是呵斥责备。其实第四句也叫做"摄法",因为通过前三句的推究,根本找不到"生"的踪迹——既然在这三种情况之外都不存在"生",那还有哪里能产生"生"呢?再说龙树菩萨以智慧光明照见无生真理,岂容九十六种外道主张有生?又岂容五百论师坚持有生?
问:此偈与前品两偈何异?答:前品初偈总明内外无生、次偈别明内法无生,但前偈直明果从缘生故无自性,无自性故是即无果。今偈重就因缘中啧果,故云因缘中若前有果、若前无果、亦有亦有亦无,并不生果。是即两门始终并是破果,但上门举缘破果,今回啧果,所以为果。所以两门并破果者,至第三门方乃破缘故也。又二门并破果,果通有为,有为既无,无为亦无,故有为无为一切空。又二门求果无踪则知无缘,故借缘有破果有、借果无破缘有。
问:这一首偈颂与前品中的两首偈颂有什么区别? 答:前品的第一首偈颂是总体说明内外诸法皆无生起,第二首偈颂则特别阐明内在诸法无生。但前一首偈颂直接说明果是从因缘生起,所以没有固定不变的本性;因为没有固定不变的本性,所以也就没有实在的果。而现在的这首偈颂,是重新从因缘的角度追问果的存在,所以说:在因缘之中,无论是之前就有果、之前没有果,或是又有又没有,这些情况都不能产生果。 因此,这两门从头到尾都是在破除对果的执着,但上一门是借缘来破果,这一门则是反过来追问果的存在,所以是针对果本身。之所以两门都破除对果的执着,是因为要到第三门才会破除对缘的执着。 另外,两门都破除果的实在性,而果属于有为法;既然有为法不存在,无为法也就不存在,因此有为与无为一切皆空。再者,通过两门中寻求果却无所得,就能知道缘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是借缘的有来破果的有,借果的无来破缘的有。
问:何故破亦有亦无,不破非有非无?答:第四犹是第三,故不破第四。
问:为什么只破除"也有也没有",却不破除"不是有也不是无"呢?
答:第四种见解仍然属于第三种见解的范畴,因此无需单独破除第四种。
问:若尔,第三犹是前二,亦应不破第三。答:既显第三犹是前二,即显第四犹是第三,故须破第三也。
问:如果这样,第三门其实还是前两门的内容,那是不是也不需要破除第三门呢?
答:既然已经说明第三门实质上就是前两门的内容,这就表明第四门其实也属于第三门的范畴,所以必须破除第三门。
就長行為二:第一前釋偈三句、第二次釋第四句以齊萬法。就釋三句又二:初總唱三句不生、第二別釋三句不生。初如文。所以三句並不生者,若令三種生成,即無第一義諦,若無第一義諦,亦無世諦。「何以故」下,第二別釋三句不生,即為三別。就釋因中,前有果不生。就破救論之,問答凡有八番:第一牒有、第二破有、第三救、第四重破、第五重救、第六重破、第七重救、第八重破,即成四立四破,故有八番。若就能破門論之,凡有五門:初章就生不生門(有七破)、第二據變不變門(有四破)、第三就果麁細門(有四破)、第四就嘖果不成門(有五破)、第五嘖異果門(有四破),都有二十四門。「若因中先有果生」者,第一立也。「是即無窮」,第二破也。
这段长文分为两部分:第一是解释前面偈颂的三句话,第二是解释第四句以涵盖一切法。在解释三句话的部分又分两层:先是总体说明三句皆无生起,再分别解释三句不生之理。首层如原文所示。之所以三句都说不生起,是因为如果让三种生成立,就没有第一义谛;若没有第一义谛,也就没有世俗谛。
从"何以故"开始,第二部分分别解释三句不生,具体分为三小节。在解释"因"时,首先讨论"因中先有果"的不生。通过破斥救度的论述,共有八轮问答:第一轮提出"有"的观点,第二轮破斥"有",第三轮救度,第四轮再破,第五轮再救,第六轮再破,第七轮再救,第八轮最终破斥,形成四次立论四次破斥,共八番往复。
若从破斥方法而论,共有五重法门:第一章依"生与不生"门(有七种破斥)、第二章据"变与不变"门(有四种破斥)、第三章就"果体粗细"门(有四种破斥)、第四章依"责难果体不成"门(有五种破斥)、第五章"责难异质果"门(有四种破斥),总共二十四重破斥法门。
"若因中先有果生"是第一重立论。"是即无有穷尽"是第二重破斥。
就生不生门凡有七破:一俱生破、二俱不生破、三以同啧异破、四将异并同破、五无异破、六无用破、七啧用破。今略释之,然后附文可见。俱生破者,未生是有,既其得生,生已亦有,亦应更生。令已未俱生,名俱生破。俱不生破者,若已生是有,既其不生,未生是有,亦应不生,名俱不生破。以同征异破者,既同是有,云何有?一生一不生异故,名以同征异破。将异并同破者,未生既有,生已应无。将已未之异并有同义,名将异并同破。无异破者,有义既同,则已未既无异。无用破者,纵果已有,何用更生?啧用破者,异既已有,应有可见之用。此七门因循次第而来。就俱生破又四:一标无穷、二显无穷、三释无穷、四结无穷。「是即无穷」,第一标无穷也。「如果前未生」下,第二显无穷。无穷有五种,如《中论》所说。今正就已生物明更生,故名无穷,故名显无穷也。问:为此是一物无穷生、为生无穷物?答:是一物无穷生也。「何以故」下,第三释无穷。言「因中常有故」者,已生之果不异彼未生,故是因中之常有也。「从是有边复应更生」者,有人言:有无二边,汝今着有,故言从是有边。今谓不尔,已生之果谓之有边。将欲作难,先牒外人有义边也。问:此就何义难也?答:此就未生微其已生。未生亦有,生已亦有。未生是有既其得生,生已亦有亦应得生,故言从是有边复应更生。又未生是有既在因内,已生是有亦在因内。所以作此难者,恐外人云:果在因中是故得生,果在因外不复更生。是故今明因外之有不异因内之有,故是因中常有。内有既生,则外有亦生。又只因内之有生,言此则是生已更生。汝因内已是有,竟复不应生,遂言生者当知即是生已更生。若因内之有生已更生,则因外之有亦生已更生,如是一物无穷过生。「是则无穷」下,第四总结。
关于“生与不生”这一主题共有七种破除方法:一是俱生破,二是俱不生破,三是以同责异破,四是将异比同破,五是无异破,六是无用破,七是责用破。现在先简要解释,后文会结合经文具体说明。
所谓俱生破,指未生时已存在,既然能出生,出生后仍存在,那就应该继续出生。这样已生未生都不断出生,称为俱生破。俱不生破则指:若已生的事物存在却不再出生,那么未生的事物存在时也不应出生,称为俱不生破。
以同责异破是说:既然同样都是存在,为何有的能生有的不能生?因为存在状态相同而生灭表现不同,故称以同责异破。将异比同破则指:未生时既已存在,生完后应当消失。用已生未生的差异来质疑其共有的存在性,称为将异比同破。
无异破是指:存在的本质若相同,则已生未生应无差别。无用破是说:纵然果体已经存在,又何须再生?责用破则质问:既然存在状态不同,应当显现出可观察的作用。
这七种破法层层递进。俱生破又分四步:第一标示无穷过,第二显现无穷过,第三解释无穷过,第四总结无穷过。“是即无穷”就是第一标示。“如果前未生”以下是第二显现。无穷过有五种,如《中论》所说。这里专就已生之物还要继续出生而言,故称显现无穷。
问:这是指一物无穷尽地出生,还是指生出无穷尽的事物?答:是指同一物无穷尽地出生。“何以故”以下是第三解释。“因中常有故”指已生之果与未生时没有差别,所以是因中恒常存在的状态。“从是有边复应更生”一句,有人认为是指存在与不存在两种边见,因你执著存在所以说“从是有边”。但这里并非此意,而是指已生之果称为“有边”。要展开驳斥前,先归纳外人的主张。
问:这是基于什么立场驳难?答:这是借未生时的存在状态来质疑已生状态。未生时存在,生完后仍存在。未生时存在既能出生,生完后存在也应继续出生,所以说“从是有边复应更生”。又因未生时存在属于因内状态,已生时存在也属因内状态。之所以这样设难,是预防外人辩称:果在因中故能出生,果在因外则不再出生。因此现在阐明:因外之存在与因内之存在没有差别,所以都是因中常有。内在既有能生,外在有也应能生。
再者,若只因内在存在就说能生,这分明是已生之后还要再生。你既然在因内已是存在,本来就不该出生,若坚持说能生,可知就是已生还要再生。若因内存在会已生再生,那么因外存在也会已生再生,这样同一物就会陷入无穷尽的出生过失。“是则无穷”以下是第四总结。
「若谓」下,第二俱不生破。前是纵生门,令未生已生一切皆生,又生已更生有无穷生。今是夺生破,则未生已生一切不生。就文为三:一取外意、二正破、三牒宗呵啧。取外意者,救无穷之过也。外云:因中果名未生,因外果名已生。未生可得有生,已生云何更生?故无无穷过也。「是中无有生理」,第二正破,此将生已征之未生。未生是有,生已亦有。生已是有,既其不生,未生是有亦应不生。已未二门毕竟无生,故云无有生理。「是故前有」下,第三牒而呵之。
“若谓”以下,是第二重“俱不生”的破斥。前面是姑且顺着生的角度来说,让未生的和已生的一切都生起,又让已生的再次生起,导致无穷无尽的生。现在则是彻底否定生的破斥,说明未生和已生的一切其实都不生。这段文字分为三部分:一是借用对方观点,二是正式破斥,三是引用教义加以呵责。借用对方观点,是为了补救无穷生的过失。对方说:因中的果可以称为未生,因外的果可以称为已生。未生的可以说有生,已生的怎么还能再生?所以没有无穷生的过失。“是中无有生理”,是第二正式破斥,这是用已生的状态来追问未生。未生既然是有,已生也是有。已生既然是有却不生,那么未生是有也应该不生。已生和未生两种情形终究都没有生,所以说没有生的道理。“是故前有”以下,是第三部分引用教义加以呵责。
「复次」下,第三以同啧异破。又开二别:初牒外义。先第一将未征已。未生是有,既其得生,生已亦有亦应得生,则二俱应生。第二将已征未。生已是有,未生亦有,生已是有既其不生,未生是有亦应不生。故此二门理应俱生、俱应不生。今外人云:虽俱是有,而未生者生、生已不生,不应作俱生俱不生难也。「是二俱有」下,第二破也。外人义自相违,以有是同而生未生异故。论主投其有同,以征不应生不生异。所以然者,汝有义既同,则应同生。不尔,同应不生。若有是同而一生一不生,无有是处。
接着是第三部分,通过相同特质来破除差异。这里又分为两层:首先是引述外道的观点。第一层是用未生状态来推论已生状态——既然未生的事物是存在的,它就能够产生;那么已生的事物同样存在,也应该能够产生。这样两者都应该能够产生。第二层是用已生状态来推论未生状态——已生的事物是存在的,未生的事物也是存在的;既然已生的事物存在却不再产生,那么未生的事物存在也应该不能产生。照此逻辑,两者要么都应该产生,要么都应该不产生。
现在外道辩解说:虽然两者都是存在的,但未生的会产生,已生的不会产生,所以不能作这种"都应该产生或都不产生"的责难。
从"是二俱有"开始是第二层破除。外道的观点自相矛盾,因为他们既承认存在是相同特质,又主张生与未生是不同的状态。论主抓住他们承认的"存在相同"这一点,质问为何会产生与不产生的差异。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既然你们认为存在本质相同,那么就应该同样能够产生;否则,就应该同样不能产生。如果存在本质相同却一个能产生一个不能产生,这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
「复次」下,第四捉异并同破。提外人生未生异,以征果体不应始终有同。汝已未相违,亦应有无相违:未生既有,生已则无也。又汝反世情,言未生是有者;亦反世情,已生便应是无。又此亦得是并。若必言生未生异,亦应有无异也,已未相违故。「是二作相亦亦应相违」者,正作有无相违难也。二所作果体之相亦应相违,则未生之果既其是有,已生之果即应是无。问:何故名作相?答:果是起作相,故名作相。
接下来是第四部分,通过指出差异与相同点来破除执着。针对外人提出的“未生”与“已生”存在差异的观点,以此追问果的本质不应始终如一。既然你们认为“未生”与“已生”相互矛盾,那么“存在”与“不存在”也应当相互矛盾:如果未生时已经存在,那么生起之后就应该不存在。再者,你们违背世间的认知,主张未生时已经存在;那么同样违背世间认知,已生时就应该不存在。这里也可以看作是对两种情况的并列反驳。如果坚持认为“未生”与“已生”有差异,那么“存在”与“不存在”也应当有差异,因为“已生”和“未生”本就是相互矛盾的。“这两种造作相也应当相互矛盾”这句话,正是针对“存在”与“不存在”相互矛盾提出的诘难。两种所造的果体之相也应当相互矛盾,那么未生之果既然是有,已生之果就应该是无。有人问:为什么称为“作相”?回答:果是生起造作之相,所以称为作相。
「复次」下,第五无异破。前正难、次释难。正难中前牒。世间未生是无、生已是有,故言「有与无相违、无与有相违」也。「若生已亦有」下,正难外也。汝若避前第四生已无难,便当果体始终都有。是故今明若生未生二俱有生者,生已未生有何异耶?又此亦得并。若生未生同是有者,亦应生未生同皆是已也。生未生俱已,若以未生为未生、已为已,亦应已生为未、未生为已。又若有未有已,则有有、有无。具四难也。释难亦中二:初「何以故」,正释之;次传破其无异。
接下来是第五部分“无差别破斥”。前面是正式诘问,后面是解释诘问。正式诘问中先提出对方观点:世间万物未生时是“无”,生起后是“有”,所以说“有与无相矛盾、无与有相矛盾”。“若生已亦有”之后,正式开始驳斥外道见解。你们若为回避前文第四“生起后即无”的诘难,便主张果体无论始终都存在。因此现在阐明:若已生与未生二者都具有生性,那么已生状态与未生状态又有何区别?这也可以从多角度并行诘问:若已生未生同具存在性,则已生未生也应同属已完成状态。若将未生视作未完成、已生视作已完成,那么同理亦可说已生是未完成、未生是已完成。再者,若存在未生与已生两种状态,则同时具备“有”与“无”两种属性。此处实际包含四重诘难。解释诘问也分两层:首先通过“何以故”进行正面阐释;接着转而破斥其无差别观点。
「复次」下,第六无用破。自上已来难并纵横,今并停之,直逈啧其有义。汝既已有,何用更生?直作斯啧,辞理则穷,无言可对。又夫论义之方有难、有并、有啧。上已明并难,今次啧也。此啧僧佉及二世有义,若言有果理者亦作斯啧。既已有理,理已出空已入有竟,何须更出空更入有耶?若更出空入有,即堕更生。如是无穷,还堕前五破。故此一破与前进退相成也。
接着是第六“无用破”。前面已经进行了各种纵横交错的辩难,现在暂且停住,直接质问其立论核心。既然你主张事物本来存在,何必还要说它们重新产生?仅此一问就足以在逻辑上使其理屈词穷。论辩的方法包含驳难、质询和反问,前文已阐明前两种,现在展开最后的反问。
这种反问针对数论派及主张过去未来实有的观点。若坚持认为事物本具实在性,便可如此追问:既然实相本已具足,理体早已超脱空性进入存在之境,为何还需要反复超脱空性再入存在?若执意循环此过程,便堕入“重生”的谬误。如此则陷入无限循环,终究回归前五破的结论。故此破法与前述论证形成进退相成的完整体系。
「复次」下,第七啧用破。更复纵之。若不改有宗必言有者,汝因中有瓶,则具色香味触,若尔则应可见;若不可见则应非有。又泥中有瓶,则应为六根作境,能发六识用。亦应云:若尔,可闻等也。又若不能作境而言有者,石女儿等亦不能作境亦应有也。又不作境者而有,亦应作境者不有。
接下来是第七个驳斥作用的破斥。再继续退一步说。如果坚持有宗的立场必然主张事物实有,那么你所说的泥土中原本就存在瓶子,就应该具备颜色、香气、味道、触感等属性,既然这样它就应当能被看见;如果无法被看见,就说明它并不真实存在。再者,如果泥土中确实存在瓶子,它就应当能成为眼耳鼻舌身意六根的认识对象,能够引发六识的认知作用。也可以这样推论: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瓶子也应当能被听见等等。另外,如果某个东西不能成为认知对象却硬要说它存在,那么像石女之子这种根本不存在的事物,同样不能成为认知对象,难道也要说它存在吗?更进一步说,若不能成为认知对象的反而算存在,那么能成为认知对象的岂不反而算不存在了?
「问曰」下,第三外人救义。上破僧佉及二世有部并有果理家义,今众家共兴此一救也。此一问,据别而言,正通第七啧用破。因中虽有果,以未变故不可见,不应闻有便谓可见,亦不应言不可见,故谓不有。未变者,但有果性及理力等,未有事果相貌,名为未变。亦得备通七难。第一俱生难云:未生是有,生已亦有,未生既生,生已亦生,是则无穷者。此事不然。我因中乃前有果而未变故,须变而生;已生之果已变故,不须更生。何得言未生既生,生已亦生耶?通第二俱不生难者,前难云:已生是有,既其不生,未生是有亦应不生者。此事不然。我已生之有,此是已变,故不须更生;未生之果,此即未变,是故得生。不应作俱不生难也。通第三以同啧异难者,上难云:未生是有、已生亦有,既同是有,而有一生、一未生,无有是处者。不然。我未生未变,故须变而生;已生已变,故不须更生。虽同是有,而得一生一不生也。通第四将异并同难者,上难云:既有生未生异,则有无亦异。未生既是有,已生则应无者。不然。我未生是未变之有,生已是已变之有,云何作一有一无难耶?通第五无异难者,上难云:生已亦有、未生亦有,既同是有,生未生便应无异者。不然。我未生是未变之有,已生是已变之有。既有变未变异,则生未生亦异,何得言无异?通第六无用难者,上难云:因中既已有竟,何用更生者。不然。未生未变,是故须变,此即有用。云何作无用难耶?通第七如前。
有人问道:这是第三部分,外人试图挽救自己的观点。前面已经破斥了数论派、说一切有部以及主张"有果"的学派,现在各家共同提出这个反驳。这个提问,具体来说,是针对第七个关于功用的责难进行回应。他们说:因中虽然存在果,但因为尚未显现所以看不见,不应该听说存在就认为能看见,也不应该因为看不见就说不存在。所谓"未变",是指只有果的潜质和理体力量等,还没有形成具体果报的形相,这就叫做未变。
这个回答也可以通解前面七个责难:
针对第一个"俱生难":如果说未生时存在,已生后也存在,未生的既然能生,已生的也应该能生,这样就变成无穷尽——这种说法不对。我的观点是:因中先前就存在果但尚未显现,所以需要转变才能生起;已生的果已经显现过,就不需要再生。怎么能说未生的既生,已生的也生呢?
针对第二个"俱不生难":前面的责难说:已生的既然存在却不生,未生的存在也应该不生——这种说法不对。我的已生之存在,是已经显现过的,所以不需要再生;未生之果是尚未显现的,所以能够生起。不应该作"俱不生"的责难。
针对第三个"以同责异难":前面的责难说:未生时存在、已生后也存在,既然同样都是存在,却一个生一个未生,这没有道理——这种说法不对。我的未生是尚未显现的存在,所以需要转变才能生;已生是已经显现的存在,所以不需要再生。虽然同样都是存在,却可以有一个生一个不生。
针对第四个"将异并同难":前面的责难说:既然有生与未生的差异,那么有和无也应该不同。未生既然是有,已生就应该无——这种说法不对。我的未生是尚未显现之有,已生是已经显现之有,怎么能作一个有一个无的责难呢?
针对第五个"无异难":前面的责难说:已生后也存在、未生时也存在,既然同样都是存在,生与未生就应该没有区别——这种说法不对。我的未生是尚未显现之有,已生是已经显现之有。既然有显现与未显现的差异,那么生与未生也就有区别,怎么能说没有差异呢?
针对第六个"无用难":前面的责难说:因中既然已经具足果体,何必还要再生——这种说法不对。未生是尚未显现,所以需要转变,这就是它的作用。怎么能作"无用"的责难呢?
针对第七个责难的回答如前所述。
「答曰」下,第四破救。有此一救,内频兴四破:一征相破;二啧变在因中破,亦云安变在因中破;三穷变在因外破,亦云抽变因破;四不定破。初难有三:第一牒;第二从「以何相」下,正啧相,此啧其未变之前相貌也。言埿中瓶果既未变故自体不可见者,必应假相知有。夫相有二:一者自相、二者他相,自相是非众生相,他相是众生相。埿中俱无此二相,何以知有瓶耶?又俱无二相,俱则不可用二相证瓶。又俱无二相,俱应生二相。又埿出牛马不应生瓶。若有生不生则有有有无,亦四难也。「是故汝说」下,第三牒呵。「复次」下,第二捉变在因内破。上啧相,今啧体。亦三:一破、二释、三结啧。「若变法即是果者」,牒外义也。问:外前云因中有果而未变,则变与果异。今云何言变法即是果耶?答:论主欲开二关引敌定变同果,知其悬言即也。所以然者,论主知其必不受变即是果,便堕无果之难,故今且云即是也。又欲遍破一切,故具开二关应定云:汝变为是果、为非果?若是果者,因中有果,即应有变,若有变即可见。若变非果,则因中无变,则应无果。今且开一关,故偏云即也。「何以故」下,第二释破。释破有二:初明既前有果,即是前有变;二明既前有变则应可见,上何得言未变故不可见?略据可见耳。还复宗具七难。因中之果可见、已生之果亦可见,俱可见则俱生,是即无穷。成第二难,已生可见应既不生,未生可见亦不生。成第三难,同可见,一生一不生,无有是处。成第四难者,未生既可见,生已应不可见。成第五难者,同是可见,生与未生有何异?成第六难,未生已可见,何用更生?「是故」下,第三结呵。「若谓未变」下,第三捉变在因外破。亦三,谓难、释、结。难中二:初取外意,明本立因中有果而未变,则变与果异,云何作即难耶?是故云「未变不名为果」也。言不名为果者,若此变非是果。「则果毕竟不可得」者,第二破也。因内无变,后时又无,即毕竟无果。乃免可见之啧,覆堕无果之过也。「何以故」下,第二释破。汝明因中无果,则果不生;今因中先无变,云何生变?「故瓶等果」下,第三结破也。「若谓变已是果者」,第四不定破。所以有此一破来者,重破其因外之果即是变、因内果未变。此义是众家统本宗,故重破之。破亦三:前取外意、次作因中无果难、三结成不定难。今是初,纵彼变在因外。又纵变法是果,具二纵也。「则因中前无」下,第二破也。汝既言变是果而在因外,则知因内无变果,故云因中前无。「是即不定」下,第三结成不定过。问:云何不定?答:若言因中有果性是因有果,因内无变为无果。此之不定,不名为过,以数论及外道立义正尔。今就文明者,汝本宗立因中有果,今复谓变已是果,则知未变时因中无果,二言相违故言不定。
回答说,这是第四部分破除错误观点。针对这个错误观点,从内部连续展开四重破除:第一是追问形相的破除;第二是质难变化在因中的破除,也称为安置变化在因中的破除;第三是穷究变化在因外的破除,也称为抽离变化之因的破除;第四是不确定的破除。
第一重质难包含三个层次:首先指出对方观点;其次从"以何相"开始正式追问形相,这是追问事物未变化前的状态。说到泥土中的瓶子既然尚未形成,其本体自然看不见,那就必须借助形相来推知存在。形相有两种:一是自相,二是他相。自相指非众生形态的相状,他相指众生形态的相状。泥土中既然都不具备这两种相状,凭什么认定有瓶子存在呢?再者,既然两种相状都不具备,就不能用相状来证明瓶子的存在。又因为两种相状都不具备,按理应该能产生这两种相状。再说泥土能生出牛马,却不应该生出瓶子。如果存在能生与不能生的区别,就会产生存在与不存在的矛盾,这又构成四重质难。"是故汝说"以下是第三部分的批驳。
"复次"以下是第二重质难,针对变化存在于因内的观点。前面追问形相,这里追问本体。也分三步:破除、解释、总结质难。"若变法即是果者"是先陈述对方观点。问:对方先前说因中有果但未变化,可见变化与果实是两回事。现在为何说变化就是果实呢?答:论主是要设立两个角度引导对方确认变化等同于果实,揭示其虚妄的"即"之说。之所以如此,是论主预知对方必然不会接受变化就是果实的观点,这样就会陷入无果的困境,所以暂且说"即是"。再者为了全面破除,特意开设两个角度追问:你们认为变化就是果实,还是不是果实?如果是果实,因中既有果实,就应该有变化,既有变化就应该能看见。如果变化不是果实,那么因中没有变化,就应该没有果实。现在暂且展开一个角度,所以偏重说"即是"。
"何以故"以下是第二步解释破除。解释破除分两方面:首先说明既然先前有果,就等于先前有变化;其次说明既然先前有变化就应该能看见,前面凭什么说未变化故不可见?这里简略举出可见性为例。回归本宗要义可具足七重质难:因中之果若可见,已生之果也应可见,既然都可见就应该都已产生,这就导致无限循环的过失。形成第二重质难:已生之果既然可见就不应再生,未生之果若可见也不应再生。形成第三重质难:同样具有可见性,一个生一个不生,没有这样的道理。形成第四重质难:未生时既已可见,生出后反应该不可见。形成第五重质难:同样具有可见性,已生与未生有何区别?形成第六重质难:未生时既已可见,何必还要再生?"是故"以下是第三步总结批驳。
"若谓未变"以下是第三重质难,针对变化在因外的观点。也分三步:质难、解释、总结。质难中又分两层:先提取对方本意,说明原本立论是因中有果而未变,可见变化与果实是分离的,为何要作"即"的质难?所以说"未变不名为果"。所谓不名为果,是指这种变化并非果实。"则果毕竟不可得"是第二层破除。因内既无变化,后来也无变化,就彻底没有果实。这样虽然避免了可见性的质难,却又陷入无果的过失。"何以故"以下是第二步解释破除:你们主张因中无果则果不生;现在因中先无变化,凭什么能生变化?"故瓶等果"以下是第三步总结破除。
"若谓变已是果者"是第四重不确定破除。之所以有此破除,是为再次破除认为因外之果即是变化、因内之果未变的观点。这是各派立论的根本宗旨,所以需要重点破除。破除也分三步:先提取对方观点,接着作因中无果的质难,最后归结为不确定的过失。这里是第一步,暂且承认变化在因外。又承认变化就是果实,具备双重退让。"则因中前无"以下是第二步破除。你们既然说变化是果而在因外,可知因内没有变化之果,所以说因中先前没有。"是即不定"以下是第三步归结为不确定过失。问:什么是不确定?答:如果说因中有果性算是有果,因内无变化算是无果。这种不确定本身不算过失,因为数论派及其他外道立论正是如此。就本文而言:你们本宗主张因中有果,现在又说变化才是果,可知未变化时因中无果,两种说法自相矛盾故称为不确定。
「问曰」下,第五重救。立因中前有变以通上四难。问:外先云因中果未变,今云何回宗立有变耶?答:不违宗也。前云未变者,但有果性、未变成事,故不可见。今言有变者已有变性,若无变性则堕无果,故不相违。问:何以知立变性耶?答:外云有变,但八因缘不可知,故知有性耳。今先作外人二义:一立宗、二防难。立宗者,因中有变,即是因中有果;若因中无变,便堕因中无果过也。次防难者,引八缘也。难云:因中既有变,应当可见;若不可见则不应有。外通云:有二种不可知,一有不可知、二无不可知。有不可知,如八缘;无不可知,如㝹角。汝不可闻有便谓可知,不可闻不可知便谓无也。次别通四难者,第一啧相难云:若因中有果应有相,若无相便非有。答云:因中虽有,以同八缘不可知,不应啧求相也。第二难云:因中既有变,应可见;若不可见便应非有。答云:虽有,但同八缘,故不可见也。答第三难者,我变在因内,云何乃作变在因外难耶?通第四难者,因中先已有变,此即定有,岂堕第四不定难耶?就文有三:一总标二义、二别释二义、第三结成二义,以非论主。初文二义者,一明先有变,以立义宗;二明不可得,以防论主可见之啧。合此二言,通前四难,如向释。「凡物」下,第二文也。「如是诸法」下,第三文也。
接着是第五次辩驳。对方提出因中先前存在变化的观点,来回应前面的四个诘难。问:对方先前说因中的果尚未显现变化,现在为何又转变立场主张存在变化呢?答:这并不矛盾。之前说"未变",是指虽具果性但尚未显现为具体事物,所以不可见;现在说"有变",是指已具变化潜能。若没有变化潜能,就会落入无果的过失,因此两者并不冲突。问:如何得知对方主张变化潜能?答:对方提出存在变化,只是由于八种因缘而不可感知,由此可知是承认潜能的。这里先分析对方的两个论点:一是确立宗义,二是预防诘难。确立宗义指因中存在变化,即承认因中有果;若因中无变化潜能,就会陷入因中无果的过失。预防诘难则是引用八种因缘。诘难说:因中既然存在变化,应当能够看见;若不可见就不应存在。对方解释道:不可知有两种情况,一是存在而不可知(如八缘),二是不存在而不可知(如兔角)。不能听到"存在"就认定必然可知,也不能听到"不可知"就断定不存在。接着分别回应四个诘难:第一针对形相的诘难说:若因中有果应有形相,若无相便不能算存在。答道:虽存在但因同八缘般不可知,不应苛责求相。第二诘难说:因中既有变化应可见,若不可见便不存在。答道:虽存在但同八缘,故不可见。回应第三诘难:我的变化潜能存在于因内,你为何当作因外来诘难?回应第四诘难:因中先已具变化潜能,此属确定存在,岂会落入第四"不确定"的诘难?文本分三部分:一总标二义,二别释二义,三总结二义来反驳论主。初文二义指:一阐明先有变化潜能以立宗义,二说明不可得知以防论主"可见"的诘难。综合这两点,贯通前述四难,如前所释。"凡物"以下是第二段,"如是诸法"以下是第三段。
「答曰」下,第六重破。就文为二:第一夺破,明因内变果,不同八缘,则着上未变之前可见之过。第二纵同第八则始终常细,则堕生后不可得之失。初又二:前总明不同八缘,以不同八缘故,还滞前四难,正堕可见之失也。次「何以故」下,第二别释不同八缘,文相可知。「若瓶细故不可得者」,第二纵同第八则始终常细。亦二:初正难;次「何以故」下,释难。释难云未生常细不可见者,生已亦细,亦不可见也。「生已未生俱定有」者,此举有定释成细定。汝有义既定,不可改有令无;细义亦定,不可转细令麁;不可见义亦定,不应可见。
回答如下,这是第六轮驳斥。文字分为两部分:第一是驳斥观点,说明因在内部转变为果时,与第八缘不同,这就暴露了在转变之前就能被看见的过失。第二是退一步说,即使与第八缘相同,也会陷入始终恒常细微的状态,导致产生后无法被察觉的过失。第一部分又分为两层:先总说与第八缘不同,因为不同,所以仍然困在前四种责难中,正落入可见的过失。接着“何以故”之后,是第二层,分别解释与第八缘不同的地方,文字意思很清楚。“若瓶细故不可得者”,是第二部分,退一步说与第八缘相同则始终恒常细微。也分两层:先是直接责难;接着“何以故”之后,是解释责难。解释责难说,未生时恒常细微不可见,那么产生之后也细微,也同样不可见。“生已未生俱定有”,这是用存在的确定性来说明细微的确定性。你的存在意义既然确定,不能把有改成无;细微的意义也确定,不能把细微转成粗大;不可见的意义也确定,就不应该能被看见。
「问曰」下,第七此重救。救上二难。未生时细,则同于八缘,无不同之过。初细后转成麁,故由细成麁,岂可令始终常细?故免第二失。先细后麁,数论等同有此义。问:此立未生时细,与上第一救未变故不可见,有何异耶?答:前明未变,都未有瓶之相貌;今言细者,已有相貌。但相貌微细,故与上不同。
世尊,在您的教法中,若说诸法皆无自性,为何又说"如来证得无上正等正觉",又说"如来有所说法"?这样的言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须菩提,您所说的"如来证得无上正等正觉",又认为"如来真实证得无上正等正觉",这样的见解,正是执着于事物的表象。实际上,如来说的"无上正等正觉",并非实有的"无上正等正觉",只是假名为"无上正等正觉"罢了。
须菩提,如来所证得的"无上正等正觉",既不能说有,也不能说无,它超越了一切言语概念。因此如来说:一切法都是佛法。须菩提,所谓"一切法",如来说它并非实有的"一切法",只是假名为"一切法"而已。
须菩提,譬如说人的身形高大。须
「答曰」下,第八破。此一答中有十一难。一关正破麁细。初有二难,总破因中有果。初二难者,第一作因中无果难、第二相违难。今是初。上明始细终亦细。今啧本无麁果,末亦应无;末遂生麁,即是本无今有。岂非因中无果耶?故进退成破。又反并,若无麁遂生麁者,有细应不生细。又「因中前无麁」下,第二作相违难。此中前双牒有无。因中前无麁者,牒其无麁,显堕因中无果过也。又欲发成有麁之难也。若因中前有麁,第二纵牒因中有麁则免因中无果之过,不应言细故不可得者乃免无果之失。复堕遗言之过。「今果是麁」者,此复作非果难之。果是麁,汝言细故不可得,是麁即非果也。「今果毕竟不应可得」者,因内无麁,因外之麁复非是果,竟何处有果耶?「是故不以细故不可得」者,牒外义总结呵之。
回答部分,是第八个破斥。这一段回答里包含十一个诘难。第一关是正面破除粗细的执着。开头有两个诘难,总体破斥"因中包含果"的观点。前两个诘难中,第一个是论证因中不存在果的诘难,第二个是相违悖的诘难。现在是第一个。
前面说到开始时细微,最终也细微。现在质问:既然最初没有粗糙的果,最终也应该没有;但最终却产生了粗糙的果,这就成了原本没有而现在有了。这难道不是证明因中本来没有果吗?所以无论进退都能成立破斥。又反过来质问:如果说没有粗糙却能产生粗糙,那么有细微就应该不产生细微。
接着"因中前无粗"后面,是第二个相违悖的诘难。这里先同时提出有和无两种情形。"因中前无粗"是列举没有粗糙的情况,显示这陷入了因中无果的过失。同时又准备引发关于存在粗糙的诘难。
如果说"因中前有粗",这是第二种情况,姑且承认因中存在粗糙,虽然避免了因中无果的过失,但就不该说"因为细微所以不可得"这样的话来免除无果的过失。这样又会陷入违背言教的过失。
"今果是粗"这里,又提出非果的诘难:果是粗糙的,你们却说因为细微所以不可得,那么这粗糙的就不是果了。
"今果毕竟不应可得"是说:因内没有粗糙,因外的粗糙又不是果,究竟哪里还有果存在呢?
"是故不以细故不可得"这句话,是引用对方观点来总结呵斥。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若就麁细门分之,上来四难就麁细门破竟,今第四啧因果不成。若就破救十一难论之,今是第三明因用废。问:何故作此二义目之?答:上来并是问答接次,今此一章直就因中有果别生诸破,不同上来三章,是故具作二义目之。初难有二:前牒外义;「是即因因相坏」者,第二破也。初正破、次释破。初正破云:若立因中有果者,则因果俱坏。而重称因因者,盖是发语之辞。又一因是外人所立之因,今牒彼立因,故言因也。次汝所立因,此因不成,故复言因也。果亦尔。问:此破与上来破何异耶?答:上但明因中不得有果,未明因果俱坏,故与上异也。「何以故」下,第二释,偏释因相坏。「缕器非叠果因故」者,此之二事正举譬破之。「若因坏果亦坏」者,此乘无因之势以明无果。「何以故」下,传释因无故果亦无。
再说,如果因中先有果而生起的话,若从粗细门类来分,前面四种诘难已从粗细门完成了破斥,现在是第四项质问因果不能成立。若从破救的十一种诘难来说,这里是第三说明因的作用废弛。问:为什么要用这两种含义来标目?答:前面都是问答接续,现在这一章是直接针对因中有果的观点另行提出种种破斥,不同于前面三章,所以完整采用两种含义来标目。第一难包含两部分:先引述外道观点;“是即因因相坏”是第二破斥。先正式破斥,再解释破斥之理。正式破斥说:如果主张因中本有果,那么因果二者都被破坏。重复说“因因”,应是发语之辞。又,一因是外道所立之因,现在引述他们所立的因,所以称“因”。其次,你所立的这个因本身不能成立,所以再说“因”。果也是同样道理。问:这个破斥与前面的破斥有何不同?答:前面只说明因中不可能有果,尚未说明因果二者都被破坏,所以与前面不同。“何以故”以下是第二部分解释,侧重说明因相被破坏。“缕器非叠果因故”这两件事是举譬喻来破斥。“若因坏果亦坏”是顺着无因的态势说明无果。“何以故”以下是进一步解释因不存在故果也不存在的道理。
「复次」下,第四明果相坏。又开三别:一正难、二释难、三总结。言「若不作不名果」者,因中前有果,则果非因所作。因不能作果,故云不作不名果。「何以故」下,第二释难。明叠寄缕中住,叠非缕果、缕非叠因。若以奇住便是果者,果寄器住,应是器果,此即一切皆果。不尔,一切非果。若言叠是缕果、果非器果者,亦应果是器果,而叠非缕果也。「如是即无因无果」下,第三总结。问:此中但应啧有,云何亦啧无耶?答:上来破有,略折稍欲入无,故逆呵元也。
接着是第四部分,说明果相的虚妄。又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直接诘问,第二是解释疑难,第三是总结主旨。所谓“若不作不名果”是指:如果在因中已经存在果,那么果就不是因所创造的。因既然不能产生果,所以说“不作不名果”。“何以故”以下,是第二层解释疑难。就像布匹依托于纱线存在,布匹并非纱线的果,纱线也不是布匹的因。如果认为依托他物存在就是果,那么果实依托器皿存放,就该是器皿的果——这样一切事物都成了果。若不认同这个道理,那么一切事物都不是果。如果说布匹是纱线的果,而果实不是器皿的果,那么同理也可说果实是器皿的果,而布匹不是纱线的果。“如是即无因无果”以下,是第三层总结主旨。有人问:这里本应只破斥“有”的观点,为何同时破斥“无”呢?回答是:前文破除“有”的见解后,已初步引导趋向“无”的认知,因此顺势也对原本的“无见”加以驳斥。
「复次」下,第五啧标相。与前第四破中啧相异者,前啧体相,今啧标相,是故异也。今云因中有果而不可得者,序论主上来觅果体及果体相不可得也。「应有相现」者,正啧果标相也。「如闻香知有华」者,列此五物皆有标相也。「如是因中若先有果应有相现」者,正啧果标相,令同上五物也。「今果体亦不可得」者,序上来破体也。「相亦不可得」者,序今求相不可得也。「如是当知」下,总结因中无果也。问:闻声见鸟,声是鸟标相。今见轮绳即知有瓶,轮绳是瓶标相。何言瓶无标相?答:二义不可。一者绳轮犹是瓶因,上已就因内求果无踪,今不应更举;二者声为鸟相,寻声见鸟;绳为瓶相,寻绳不见瓶相,非例也。
接下来是第五部分,讨论果的表象特征。这与前面第四部分破斥的内容有所不同:之前是破斥果的实体本身,现在则是破斥果的表象特征,所以角度不同。
文中说"因中有果却不可得",是指论主先前寻找果的实体及其表象都不可得。"应当有表象显现"这句话,正是对果的表象特征提出的质疑。"就像闻到香味就知道有花"这个例子,列举了五种事物都具有明显表象特征的情况。"如果因中本来就有果,就应当有表象显现"这句话,正是通过类比这五种事物,来质疑果的表象特征。
"现在果的实体不可得"对应前面破斥实体的部分,"表象也不可得"则对应现在寻求表象不可得的部分。"由此可知"后面,是总结因中无果的结论。
有人问:听到叫声就知道有鸟,声音是鸟的表征;看到轮子和绳子就知道有瓶,轮绳是瓶的表征。为什么说瓶没有表象特征呢?回答:这个类比有两个问题。第一,绳轮本身还是瓶的因,前面已经在因中寻找果而不可得,现在不该再举这个例子;第二,声音作为鸟的表征,循声可见到鸟;但绳作为瓶的表征,循绳却见不到瓶的本质特征,所以不能类比。
「复次」下,第六遍检果。遍检果者,就若自若他、若因若果一切处求果无踪,名遍检果。凡有五句:初是因中无果。「若因不作」下,明他因无果。「若缕不作」下,明无因不得有果。「若果无因亦无」者,乘无果势破因也。「是故」下,结非因中有果。
接下来是第六部分,全面考察果报。所谓全面考察果报,就是从自身、他人、因缘、果报等一切角度去探寻,结果都找不到果报的踪迹,这就叫做全面考察果报。总共分为五个层次:第一是说因缘中本无果报。"若因不作"以下,说明其他因缘也不产生果报。"若缕不作"以下,阐明没有因缘就不可能产生果报。"若果无因亦无"这句,是顺着无果的道理来破除对因缘的执着。"是故"以下,总结出因缘中本来不存在果报。
「复次」下,第七有常过。从上遍检果生。上明因不作、非因不作、复不得自然而作,而言有此果,是故此果名之为常。文亦五句:初明果常。「若果是常」下,第二句明一切皆常。「若一切皆常」下,第三句明常无常俱无。「是故常无常」下,第四呵啧其俱无。「是故不得言因中前有果」下,第五结非本宗。
接下来是第七个问题:存在恒常不变的错误。前面已经全面检验了果的产生。上文说明因不能产生果、非因也不能产生果、更不能自然产生果,却还说存在这个果,所以说这个果是恒常不变的。这段文字也分为五个部分:首先说明果是恒常的。“如果果是恒常的”之后,第二部分说明一切事物都是恒常的。“如果一切事物都是恒常的”之后,第三部分说明恒常与无常都不存在。“所以说恒常与无常”之后,第四部分驳斥两者皆无的观点。“因此不能说因中先前就存在果”之后,第五部分总结这不是根本教义。
「复次」下,若就五种破门,自上已来四门已竟,今是第五啧异果。所以别开此门者,以上来皆是义势相接,今更别开章破之,所以复是一门破也。此门亦有四破:一重过、二作为果、三正二因、四二作坏。合前七为十一也。今是初。「若因中先有果生」,牒外义也。所以牒者,凡有二义:一者义势不接前,更别开破门,故重牒也。二重牒因中前有果,为显成有重果过。良由因中前有,故成重果,所以重牒。「即果更与果异果作因」者,正作重果破也。明缕中已有叠,叠是既缕家果,既已有叠即应可着;着复是叠家之果,故是重果。而言异果者,着果异叠果,故名异果。而言果更与异果作因者,此缕既有于叠,即为叠作因。此缕中之叠则堪着之,是故此叠复与著作因,故云果更与异果作因。问:此与初章无穷过有何异耶?答:上明已生果之更复应生,此是前后无穷;今就一时中而顿啧之。今缕中有叠,叠则堪着。叠复为著作因,如母肠中有子,此复应有子,如是七世皆在母肠中一时顿有,故与上为异,破本有佛性义。汝言众生中本有佛性,为异众生、为不异?若不异,犹是众生,众生既无常,佛性亦尔。佛性既常,众生亦尔。若众生无常、佛性常,亦应佛性无常、众生常。若有常无常,则不应一也。若众生与佛性异,则已有佛,此佛已应放光动地、已应化众生;所化众生复本有佛性,亦应放光动地,如是无穷。「若谓如地前有香」者,第二作为果。作为果者,若缕中之叠未堪着,缕缘合始堪著者,此叠非缕中先有、缘合始有。为缘所作,非是本有,违本宗义,故名作为果。又进退皆屈:若本有,即为异果作因;若未有待缘作方有,即堕因中本无果。
接下来这段,如果按照五种破除方法来看,前面四种已经讲完了,现在是第五种"责难结果"的破法。之所以单独设立这一门,是因为前面都是顺着义理脉络展开的,现在要另立章节来破除,所以又是一种破除方法。这一门也有四种破法:一是重复结果的过失,二是待缘而成的结果,三是正因与二因,四是二作相违。加上前面的七种总共是十一种破法。现在是第一种。
"如果因中先已存在果"这句话,是引用外道的观点。之所以要重新引用,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义理脉络与前面不连贯,需要另立破法门户,所以重新引用;二是重新引用"因中先有果"的说法,是为了显示这会形成重复结果的过失。正因为因中先已存在果,才会形成重复结果,所以需要重新引用。
"那么果就会再给别的果作因"这句话,正是针对重复结果的破斥。就像线里本来就有布,布既然是线的果,既然已经有布就应该能做成衣服;而衣服又是布的果,这就成了重复结果。所谓"异果",是说衣服这个果不同于布这个果,所以叫异果。所谓"果更与异果作因",是说这根线既然有布,就是在为布作因。而线中的布又可以做成衣服,所以这个布又在为衣服作因,因此说"果更与异果作因"。
有人问:这和第一章说的无穷过失有什么不同?回答:前面是说已生的果应该再生果,这是前后相续的无穷;现在是在同一时间里同时责难。就像线中有布,布就能做成衣服。布又为衣服作因,好比母亲腹中有胎儿,这个胎儿也应该怀有胎儿,这样七世胎儿都同时在母亲腹中存在,所以和前面的破法不同。
这是在破除本有佛性的主张。你们说众生本来具有佛性,那么这佛性是与众生不同呢,还是相同?如果相同,那佛性就还是众生,众生既然是无常的,佛性也该是无常的。佛性既然是常住的,众生也该是常住的。如果众生无常而佛性常住,那么佛性也该无常而众生常住。如果既有常又无常,就不应该是同一的。如果众生与佛性不同,那就等于本来已有佛,这个佛早就应该放光动地、早就应该度化众生了;而被度化的众生本来也有佛性,也应该放光动地,这样就会无穷无尽。
"如果说就像地里本来有香味"这段,是第二种"待缘而成的结果"。所谓作为果,是说如果线中的布还不能做成衣服,要等因缘和合才能做成衣服,那么这个布就不是线中先有的,而是因缘和合才有的。这是被因缘所造作的,不是本来具有的,就违背了你们本宗的主张,所以叫作作为果。这样进退都会理亏:如果本来是有的,就会给别的果作因;如果本来没有要等因缘造作才有,就落入因中本无果的过失。
就文为三:一取外意、二正破、三结非。前有取意中,前譬、后法。所以取意者,上以重果过外,外不受此难。明缕中虽有叠,叠未堪着,故不得与著作因。如地虽前有香,不以水洒,此香未有发鼻识之用。缕中虽有叠,缘若未会,不能与着为因。故无重果之过。「是事不然」下,第二论主破。前总非;次「何以故」下,释非也。今云「不然」者,不然其法,非是不然其譬。所以不然其法者,若假缘合方有,则果成始有,非因中本有,故云不然也。「何以故」下,第二释不然也。前正释、次传释。正释云:如汝所说可了时名果,此是缘合时始名果也。「瓶等物非果」者,明若缘合时始名果,则瓶等本有,应非果也。此是本始相对,缘合方始名果,瓶本有应非果也。「何以故」下,第二传释。「可了是作瓶等前有非作」者,可了是缘合始有,为缘所作。瓶等本有,非缘所作。「是即以作为果」者,依汝义,缘合始有为缘所作,此即果也,则应云瓶等本有非缘所作,应非是果,此即乖汝本有之宗故。次结云「因中有果是事不然」。问:何故作可了之言耶?答:可了者犹是可生,但为外人言地中有香,因水故发,则生因堕于了因,故作可了之言。又欲发下正二因破,故作可了之言也。
这段文字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借用对方的观点,第二是正式批驳,第三是总结错误。前面借用对方观点的部分,先用了比喻,再讲道理。之所以先借用对方观点,是因为前面用重复结果的过失来反驳时,对方不接受这个质疑。他们辩解说线团里虽然已经有布匹的潜在可能,但这潜在可能还不具备做成布的条件,所以不能算作布的直接成因。就像地里虽然先前有香气,但若不洒水湿润,这香气就无法引发鼻识的感知作用。线团里虽蕴含布匹的潜能,但若因缘尚未和合,就不能成为布的直接成因。所以说没有重复结果的过失。
从"是事不然"开始,是第二部分的论主批驳。先是总体否定;接着"何以故"后面是解释否定理由。这里说"不然",是否定对方的理论,并非否定对方的比喻。之所以否定其理论,是因为如果必须依赖因缘和合才能产生,那么结果就是临时才有的,并非原本就存在于因中,所以说这个观点不对。
"何以故"后面是第二部分解释否定理由。先正面解释,再转述对方观点加以剖析。正面解释说:按你们的说法,要等到条件具备时才可称为结果,这分明是缘起和合时才产生的结果。"瓶等物非果"这句话点明:如果必须缘起和合才能称为结果,那么瓶子等物原本就存在的话,就应该不算结果了。这是用本有与始有相对照——缘起和合才产生的算是结果,那瓶子若是本有就不该称为结果。
"何以故"后面是第二层转述剖析。"可了是作瓶等前有非作"指出:能显现的结果是缘起和合才产生的,属于因缘造作所致。而瓶子等物若是本有,就不是因缘造作所成。"是即以作为果"说明:按照你们的观点,缘起和合产生的、由因缘造作的才算结果,那么瓶子等本有之物非因缘造作,就不该称为结果,这就与你们主张的"本有"观点相矛盾。因而总结说"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问:为什么要用"可了"这个说法呢?答:"可了"相当于"可生",因为外人说地中本有香气,遇水才散发,这是把生因混同于了因,所以特意用"可了"来辨析。同时也是为下文正式用二因论来批驳作准备,故而采用"可了"这个说法。
「复次了因」下,第三正二因。所以有此破来者,重为释成上香譬故来也。恐外人云:如香本有,果亦本有,非始造作方有。是故今明,若尔,水是香之了因,非是生因;埿应瓶了因,非是生因。此文与上进退成难,上得生因则失本有,今得本有则失生因,故有此文来也。言正二因者,为外人周正生、了二因,则彼义自坏。了因二义:一但能显物,不能生物;二能兼了余物。生因异此二义,一能生物、二但能生瓶,是故不同,何得言果本有耶?果若本有,则生因成于了因。了因既有多用,生因亦作多用也。
再者关于“了因”这段,是第三部分正式辨明两种因。之所以要作这番破斥,是为了更进一步解释前面香料的比喻。因为担心外人会说:就像香气本来存在,结果也是本来就有,并非开始造作才产生。所以现在要说明,如果真是这样,水就成了香气的了因(显发之因),而不是生因(生成之因);泥土也应该是瓶子的了因,而不是生因。这段文字与前面形成进退两难的论证:前面若承认生因,就否定了本有;现在若坚持本有,就否定了生因,因此需要这段论述。所谓“正二因”,是指针对外人周全区分生、了二因的说法,这样他们的观点自然就站不住脚。了因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显现事物,不能生成事物;二是能同时显发其他事物。生因则与这两点不同,一是能生成事物,二是只能生成特定事物(如瓶子)。既然性质不同,怎么能说结果是本有的呢?如果结果本有,那么生因就变成了了因。了因既然有多种作用,生因也应该有多种作用才对。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下,第四明二作坏。因中既其有果,则皆成已作,无复二作。「若谓因中先无果」下,第二次破因中无果。所以破无者,前破执有家,今破执无家。如僧佉、卫世及二世有无。又犹是一人改于有宗而执无义。又论主上借无破有,谓论主破有用无,是故执无。又破无为成破有,以无见不息,有执还生。是故破无,令有心都净。
再者,“如果说原因中已经包含结果”这段,是第四层说明两种造作都会被破坏。既然原因中已经存在结果,那就都成了已经完成的状态,不再有新的造作产生。“如果说原因中原本没有结果”这段,是第二次破除“原因中没有结果”的观点。之所以要破除“无”的见解,是因为前面已经破除了执着“有”的学派,现在要破除执着“无”的学派。比如数论派、胜论派以及各种关于“有”和“无”的学说。又好比同一个人改变了原本持“有”的立场而转持“无”的见解。再者,论主前面曾借用“无”来破除“有”的执着,有人就以为论主是用“无”来破“有”,因此又执着于“无”。实际上破除“无”正是为了彻底破除“有”,因为如果“无”的见解不消除,“有”的执着还会再生起。所以要
文为三别:一破、二救、三破救。今是初。「应有第二头生」者,四大中无一头亦无二头,既生一头亦应生二也。又无二不生二,无一亦应不生一。又无二而不生二、无一而生一者,亦应生二而不生一。又有生不生,则有有不有。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破斥错误观点,二是对方的补救辩解,三是破除对方的补救。现在是第一部分。"应该长出第二个头"这句话的意思是:构成身体的地水火风四大元素中,既没有第一个头的存在,也不存在第二个头。既然能凭空生出第一个头,照理说也应该能生出第二个头。再说,如果因为不存在第二个头就不能生出第二个头,那么原本不存在第一个头也就不该生出第一个头。如果坚持认为不存在第二个头就不能生出第二个头,却承认不存在第一个头能生出第一个头,那就应该反过来——能生出第二个头却生不出第一个头。这样推论下去,就会陷入"有生起却没有生起"的逻辑矛盾,最终导致"存在变成不存在"的荒谬结论。
「问曰」下,第二救。救意云:四大是一头因缘,故能生一头。四大非二头因缘,故不生二头。以因缘不因缘故,有生无生,无四难也。
有人问道:下面是第二个补救解释。补救的意思是:四大是形成一个头的因缘条件,所以能产生一个头。四大不是形成两个头的因缘条件,所以不会生出两个头。正是由于具备因缘条件或不具备因缘条件的缘故,才会有产生或不产生的区别,这样就不存在前面提出的四个疑难了。
「答曰」下,第三破救。凡有七破:一多因过、二多果咎、三俱无啧、四生相坏、五同疑因、六三作癈、七悬搆啧。今第一多因过也。问:此破与第一何异?答:上捉一因以对二果,今捉一果以对二因,所以异也。「如石中无瓶,埿中亦无瓶」,既从埿亦应从石,埿是瓶因、石亦是因,故名多因。然犹得重破上义。埿中无瓶是瓶缘者,亦无二头应是二头缘;无二头非二头缘者,无瓶亦非瓶缘。此则俱缘俱非缘、俱生不生。又颠倒过。埿是瓶缘非二头缘者,亦应是二头缘非是瓶缘。又若有缘非缘,则有有不有。
回答部分,是第三层破除错误观点的论述。总共包含七种破斥方法:第一是多重原因的错误、第二是多重结果的过失、第三是两者皆无的责难、第四是生灭概念的自相矛盾、第五是原因本身的疑问、第六是三时运作的否定、第七是预设概念的批判。现在是第一项"多重原因的错误"。有人问:这个破斥方法与第一项有何区别?回答:前面是抓住一个原因对应两个结果,现在是抓住一个结果对应两个原因,所以有所不同。"就像石头里没有瓶子,泥土里也没有瓶子",既然说能从泥土产生,照理说也该从石头产生。泥土是瓶子的原因,石头也成了原因,这就叫做多重原因。这样还能进一步破除前面的观点:如果说泥土中原本无瓶却能成为产生瓶的条件,那么没有双头生物也应该成为双头生物产生的条件;如果认为没有双头生物就不能作为产生条件,那么没有瓶子同样不能作为产生条件。这样就会导致一切都能作为条件或都不能作为条件,一切都能产生或都不能产生。又存在逻辑颠倒的过失:如果认定泥土是瓶子的条件而非双头生物的条件,照此逻辑也应认定它是双头生物的条件而非瓶子的条件。再者,如果认为既有能作为条件的、又有不能作为条件的,就会陷入"存在"与"非存在"的自相矛盾。
「复次」下,第二多果过。埿中无一果而生一果,无一切果应生一切果,故名多果过也。
接下来是第二点,关于结果过多的问题。就像泥土中原本没有一种果实,却生出一种果实;既然没有一切果实,那就应该生出一切果实,所以叫做结果过多的过失。
「若因中先无果」下,第三俱无啧。沙之与麻二俱无油则俱不生,俱无则俱生。不尔,沙生麻不生,颠倒过也。若麻生沙不生,则麻有而沙无也。
如果原因中本来就没有结果,这是第三类"两者都没有"的诘问。沙子和芝麻两者都没有油,那就都不能产生油;如果两者都没有,那就应该都能产生。如果不是这样,沙子能产生油而芝麻不能产生,这就颠倒错乱了。如果芝麻能产生油而沙子不能,那就说明芝麻具有产油的性质而沙子没有。
「若谓曾见」下,第四生相坏。先取外意。外人云:我曾见人取麻不取沙,是故麻生油沙不生,是故取麻不取沙。以曾见之言答四难,以上破不可用言通,故但取眼曾见救。「是事不然」下,总非。「何以故」下,释非。问:此与前第三俱无破何异?答:上句以沙无类麻无,今纵有而生相不成,是故异也。生相不成,如初门。油不自、不他、不共也。又汝引曾见救,我亦引曾破,汝生相不可得。又汝引曾见救,何不引曾闻救耶?汝已曾闻初门求生相不成,今何故救耶?「是故」下,结呵外人。
如果有人认为曾经见过——这是第四部分关于生相不成立的讨论。首先回应对方的论点。外道说:我曾经见过人们取麻来榨油而不取沙,所以麻能生油而沙不能生油,因此要取麻不取沙。他们用"曾经见过"这样的话来回应四个诘难,因为前面已用"不可用言语解释"驳斥过,所以现在只取"亲眼见过"作为救赎依据。"这样说不成立"——这是总体否定。"为什么呢"——接着解释否定的理由。有人问:这里与前面第三部分的破斥有什么不同?答:前面是用沙不能类比麻来否定,现在暂且承认能生油但生相仍不成立,所以不同。生相不成立的道理,如同初门所说:油不是自己生、不是他生、不是共生。再说你引用"曾经见过"来救赎,我也可以引用"曾经听闻"来破斥——你的生相根本不可得。况且你既然引用"曾经见过"救赎,为何不引用"曾经听闻"救赎呢?你早已听闻初门中求证生相不可得的道理,现在为何还要救赎?"所以说"——最后总结呵斥外道。
「复次」下,第五同疑因。同疑因者,因名生疑之所以。若了一事则万途可明,何故近舍于今麻、远引曾见?今义既惑,曾见亦谬。俱惑,所以名同疑因。又我今非但破其现麻,一切三世所有麻悉皆破之。纵汝远引曾见,不出所破。汝已于此现麻生疑,虽引曾见,亦怀疑耳。今麻昔麻同不能生,于同生疑,故名同疑。此即指三世麻为因,同疑此因,名同疑因。又依文释者,因中有果、无果、亦有亦无,此之三种名之为因。汝今不解因中无果,与上不解因中有果及半有半无无异。同不了此三种,故名同疑因。文具有此三种意。问:云何得破曾见耶?答:外人舌不能通,故引曾见为证。但曾见之义,符内外大小人情,此事难破。故以三门啧之者,但啧其见麻生油故也。则汝为曾见麻中有油、为见其无、为见半有半无生油耶?以此三门啧眼见,即眼见便坏。所以然者,无有人眼见麻内有油,故生乳内有酪、童儿已有儿、食已有粪也。故知麻中无油、眼无所见,半有同有、半无同无,故以三门啧之。
接下来是第五部分“同疑因”。所谓同疑因,就是指产生疑惑的根本原因。如果能够透彻理解一件事,那么所有道理都能明白,为何要舍弃眼前看到的麻、反而去引用过去见过的例子呢?既然对现前麻的理解已经困惑,那么引用过去的见解也同样错误。两者都令人困惑,所以称为同疑因。
再者,我现在不仅要破除他们对现前麻的执着,实际上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所有的麻相都要破除。纵然你引用遥远的过去经验,也逃不出被破除的范围。你既然对眼前麻已经产生疑惑,即使引用过去经验,同样会心存怀疑。现前的麻与过去的麻同样不能产生确定认知,在这种共同疑惑中产生疑问,所以称为同疑。这就是将三世麻相作为根源,对这些根源产生共同疑惑,称为同疑因。
按照经文解释:因中存在果、不存在果、亦存在亦不存在果,这三种情况都称为因。你现在不理解“因中无果”,与之前不理解“因中有果”及“半有半无”没有差别。同样不能明了这三种情况,所以称为同疑因。经文完整包含这三层含义。
问:如何破除过去经验的执着呢? 答:因为对方无法自圆其说,所以引用过去经验作为证明。但过去经验的认知,符合内外大小乘修行者的普遍认知,这种执着难以破除。因此用三种角度来质询:专门质询其“看见麻中出油”这个认知。那么你究竟是曾经亲眼看见麻中有油?还是看见麻中无油?或是看见半有半无的状态生出油呢?用这三种角度质询亲眼所见的真实性,眼见为实的观念就会瓦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根本没有人亲眼看见麻内含有油,否则就会认为乳汁内本来有奶酪、孩童本来就有成人模样、食物中本来就有粪便了。由此可知麻中本来无油,眼睛其实看不见什么。半有等同于有,半无等同于无,所以用这三种角度来质询。
「复次」下,第六三作废。就文为四:一牒外义;「诸因相不成」下,第二标因不成。「何以故」下,释因不成。所以因不成者,夫物得生,事在于因。因若前无,即造功无用,故云无作无成。作据其始、成约其终,既无成作之功,则无因也。「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下,第四结无三作。作者名人,使作者名他人。作是现,前作是果。因中若无果,既无此三事。
接下来是第六部分,破除三种造作的观点。这段文字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陈述外道的观点;第二从“诸因相不成”开始,指出因缘不能成立的道理;第三从“何以故”开始,解释因缘为何不能成立。之所以说因缘不能成立,是因为任何事物的产生都依赖于因缘。如果因在果之前根本不存在,那么一切造作努力都将失去意义,所以说“没有造作就没有成就”。造作是针对开始而言,成就是针对最终结果而言。既然没有成就与造作的功效,也就没有真正的因缘存在。第四从“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开始,总结三种造作皆不存在的道理。所谓“作者”是指能造作的人,“使作者”是指指使造作的他人。“作”是指当下的造作行为,“前作”则是指已经形成的果报。如果在因中并不存在果,那么这三种造作之事就都不成立。
「若谓因中前有果」下,第七悬搆啧。所以名悬搆啧者,论主悬搆取外人意,以难于内与外同过,故名悬搆啧。就文为二:一者假作外难内、二明内通外难。外难内中凡有二难:一者难论主因中有果、二者难内同无三作。「若谓因中先有果」者,此第一反质论主执有果也。所以谓内执有果者,以见内借有破无,故谓内破无执有,是故云若谓因中先有果。上破有中亦应有此难,但以后例前,举一可知。又二世有无及僧佉、卫世计因果不出有无,若破有必立无、若破无必立有。前见论主破有,谓论主执无;今见论主破无,必应立有,是故作此难。又一切破有二门:一内破外、二外破外。上来明内破外意,今明外破外。所以内外并破外者,欲明因中有果毕竟不可得,毕竟是障道及坏因果义故也。破因中有果既有内外二破,破因中无果亦有二破也。「即不应有作、作者、作法别异」,第二齐过难。我执因中无果既无有三作,汝执因中有果亦无三作也。
“如果说因中先有果”这段,是第七个悬构责难。之所以称为悬构责难,是因为论主预先推究外人的想法,用来诘难内教与外道具有同样的过失,所以叫作悬构责难。这段文字分为两部分:一是假借外道观点诘难内教,二是阐明内教回应外道责难。外道诘难内教共有两难:一是责难论主主张因中有果,二是责难内教同样没有三种造作。“如果说因中先有果”这一句,是第一重反诘论主执着有果。之所以认为内教执着有果,是因为看到内教借用“有”来破斥“无”,便认为内教破无后必然执着有,所以才说“如果认为因中先有果”。其实前文破“有”时本应出现这个责难,但通过后例前可知,举一例便能明白。再者,过去现在二世的有无观念,以及僧佉派、卫世师派对因果的论述都不出“有”“无”二见,若破“有”必立“无”,若破“无”必立“有”。先前见论主破“有”,便认为论主执着“无”;如今见论主破“无”,必然推定论主立“有”,因此提出这个责难。此外,一切破斥有两种途径:一是内教破外道,二是外道破外道。前文是阐明内教破外道的意旨,现在说明外道破外道的情形。之所以内外并破外道,是为了表明“因中有果”终究不可得,因为这种见解终究障碍正道且破坏因果法则。破斥“因中有果”既有内外两种破斥,破斥“因中无果”也同样有两种破斥。“就不应有造作、造作者、造作方法的区别”,这是第二重等同过失的责难。外道认为:我执着“因中无果”既然没有三种造作,你执着“因中有果”也同样没有三种造作。
「是故汝说」下,第二论主通其二难。就文为二:一总非、二别答。总非中有三:初句牒外无三作难也;「因中无果」下,第二叙外难意。「汝作此二难以难于我,欲成汝因中无果者,故是牒外意也。
你提出这样的说法之后,第二部分是论主针对这两个难题作出解答。从文字结构来看分为两部分:一是总体批驳,二是分别解答。总体批驳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句是概括对方关于"无三"的诘难;"因中无果"之后,第二层是陈述对方诘难的意图。"你提出这两个难题来诘难我,是想要成立你'因中无果'的主张",这就是在概括对方的立论意图。
「是亦不然」下,第三论主非其破有立无也。
这样的说法也不对。
「何以故」下,第二别答二难。前遂近答、第二齐难。论主明若我执有难无,可受汝难;我不执有难无,云何受汝难耶?又我有无俱破;汝今破我有者,乃助我破,非破我也。又有无并出汝谓情,今还难汝有,汝自通之,非开我也。又汝不立有,我亦不立有,汝今破有,此是虚说,竟不开二家。是故因中无果者,呵外人立无也。所以呵立无者,外前质有为欲成无,在难既非,则无义便坏,故呵无也。「复次」下,答其初难。意同前难,但前据无三作,今明因中非前有果。「亦不受因中先无果」者,外见论主破有,便谓执无,故复明不受于无也。
接着“何以故”后面,是第二部分分别回答两个难题。前面是直接回答,后面是同时解答难题。论主阐明:如果我执着于“有”而去否定“无”,那确实该受你责难;但我不执着于“有”也不否定“无”,又怎能接受你的责难呢?再说,“有”和“无”我都破除;你现在破斥我的“有”,其实是在帮我破除,并非真正破斥我的立场。况且“有”和“无”都是你主观认定的概念,现在我用“有”来反诘你,这是你自己需要疏通的问题,并非开启我的见解。再说你既不立“有”,我也不立“有”,你现在破斥“有”,不过是虚设靶子,终究没有触及两家的根本。所以说“因中无果”这句话,是用来呵斥外人执着“无”的。之所以要呵斥立“无”的立场,是因为外人先前质疑“有”本是为了成立“无”,既然质疑不能成立,“无”的义理自然就站不住脚,所以需要呵斥这种对“无”的执着。
“复次”之后的内容,是回答最初的诘难。大意与前面的回应相同,只是前面侧重于否定三种造作行为,这里则阐明因中并非先有果。“亦不受因中先无果”这句话,是因为外人见论主破斥“有”,便误认为论主执着于“无”,所以再次表明并不接受“无”的立场。
「若谓因中先有果」下,第三段次破亦有亦无。凡有二难:一相违破、二指前破。相违破者,就因中一果体,不得亦是有亦是无,以有无相害,故不言因中有性为有、无事为无。此不名通,只问其性之有无为相违耳。「复次」下,第二纵是亦有亦无,同上二门所破。「是故」下,前明因中有果无果等三句竟,此下第二释偈第四句谁当有生者,并齐万法,即为二别。初结果空;「有为空故」下,第二结归三空也。
如果认为因中先有果,这是第三段接着破除"亦有亦无"的见解。共有两种驳难:一是相违破,二是指前破。所谓相违破,是针对因中同一个果体而言,不能既是存在又是不存在,因为存在与不存在互相矛盾,所以不说因中有实体为存在、无实体为不存在。这不算通达,只是追问其本性存在与否就自相矛盾了。
"复次"以下是第二种情况,纵使承认亦有亦无,也如同前面两种见解所破斥的那样。
"是故"之前已经阐明因中有果、无果等三种见解,接下来第二段解释偈颂第四句"谁当有生"的含义,并统摄万法,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归结果空;"有为空故"以下,第二是归结到三种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