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有果无果门第二
复次,诸法不生。何以故?
诸法不会产生。为什么呢?
先有则不生, 先无亦不生,
有无亦不生, 谁当有生者?
如果事物原本已经存在,就不会有新的产生; 如果事物原本不存在,也不会有新的产生; 既存在又不存在,同样不会有新的产生——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能够产生的事物呢?
若果因中先有则不应生,先无亦不应生,先有无亦不应生。
如果果实在本来的因里就已经存在,那它就不该再产生;如果本来完全没有,那也不该产生;如果说既存在又不存在,那同样不该产生。
何以故?若果因中先有而生,是则无穷。如果先未生而生者,今生已复应更生。何以故?因中常有故。从是有边复应更生,是则无穷。
为什么呢?如果果在因里早就存在,然后才生出来,那就会没完没了。如果果本来没有,后来才生出来,那么现在生出来之后,应该还会再生。为什么呢?因为因里一直有这个果啊。从这已有的果,又应该再生出果来,这样就没完没了了。
若谓生已更不生,未生而生者,是中无有生理;是故先有而生,是事不然。
如果说已经生起的不会再产生,未生起的才能产生,那么这其中并没有生起的道理;所以说先存在而后生起,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而谓未生而生、生已不生者,是亦二俱有而一生一不生,无有是处。
再者,如果说在原因中已经包含了结果,却又说这个结果从未生成到生成、生成之后就不再生成——这同样是两种情况并存:一个已经存在,另一个却从未生成到生成,这是说不通的。
复次,若未生定有者,生已则应无。何以故?生、未生共相违故;生未生相违故,是二作相亦相违。
再说,如果未生的事物是本来就存在的,那么它生起之后就应该不存在了。为什么呢?因为“已生”和“未生”是相互矛盾的;既然“已生”与“未生”相互对立,那么这两种状态的作用和表现也是相互对立的。
复次,有与无相违,无与有相违,若生已亦有、未生时亦有者,则生、未生不应有异。何以故?若有生,生已亦有、未生亦有,如是生、未生有何差别?生、未生无差别,是事不然,是故有不生。
再者,“有”和“无”是相对立的概念,“无”和“有”也是相对立的。如果说一个事物在已经产生之后是“有”,在尚未产生的时候也是“有”,那么“已产生”和“未产生”就不应该有区别了。为什么呢?假如事物是存在的,无论它已经产生还是尚未产生,它都是“有”,这样“已产生”和“未产生”又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已产生”和“未产生”没有差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事物并非从“有”中生起。
复次,有已先成,何用更生?如作已不应作,成已不应成,是故有法不应生。
再说,如果事物已经存在,何必还要产生呢?就像已经做过的事不应该再做,已经完成的事不应该再完成,所以说事物是不应该产生的。
复次若有生,因中未生时果应可见,而实不可见;如泥中瓶、蒲中席,应可见而实不可见,是故有不生。
再者,如果说事物有真实的“生”,那么在原因尚未产生结果的时候,这个结果就应该能被看见,但实际上却看不见。就好比说,在泥土里应该能直接看见瓶子,在蒲草中应该能直接看见席子,但实际上都看不见。因此,结论是:并没有一个真实存在的“生”。
问曰:「果虽先有,以未变故不见。」
问:果实虽然先前就已存在,但因为还没有成熟显现,所以看不见。
答曰:「若瓶未生时瓶体未变故不见者,以何相知言泥中先有瓶?为以瓶相有瓶?为以牛相、马相故有瓶耶?若泥中无瓶相者,亦无牛相、马相,是岂不名无耶?是故汝说因中先有果而生者,是事不然。复次,变法即是果者,即应因中先有变。何以故?汝法因中先有果故。若瓶等先有,变亦先有,应当可见而实不可得,是故汝言未变故不见,是事不然。若谓未变不名为果,则果毕竟不可得。何以故?是变先无,后亦应无,故瓶等果毕竟不可得。若谓变已是果者,则因中先无,如是则不定:或因中先有果,或先无果。」
回答:如果说瓶子在还没形成时,因为瓶体没有变化所以看不见,那么凭什么说泥土里原本就存在瓶子呢?是因为有瓶子的表象才说有瓶子?还是因为有牛、马的表象才说有瓶子呢?如果泥土里根本没有瓶子的表象,也没有牛、马的表象,这难道不就是“不存在”吗?所以你们主张的原因中先有结果然后才产生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再者,如果变化本身就是结果,那就应当在原因中先有变化才对。为什么呢?因为按照你们的观点,原因中本来就先有结果。如果瓶子等事物原本就存在,那么变化也应当原本就存在,应该能被看见才对,但实际上并不可见,所以你们说“因为没变化所以看不见”是不对的。
如果认为没有变化就不能称为结果,那么结果就永远不可能得到。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变化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后来也不会有,所以瓶子等结果终究是得不到的。如果认为变化完成了才是结果,那就等于承认原因中原本没有结果。这样就不确定了:要么原因中先有结果,要么原因中先没有结果。
问曰:「先有变,但不可得见。凡物自有有而不可得者,如物或有近而不可知;或有远而不可知;或根坏故不可知;或心不住故不可知;障故不可知;同故不可知;胜故不可知;微细故不可知。近而不可知者,如眼中药。远而不可知者,如鸟飞虚空高翔远逝。根坏故不可知者,如盲不见色、聋不闻声、鼻塞不闻香、口爽不知味、身顽不知触、心狂不知实。心不住故不可知者,如心在色等则不知声。障故不可知者,如地障大水、壁障外物。同故不可知者,如黑上墨点。胜故不可知者,如有钟鼓音,不闻捎拂声。细微故不可知者,如微尘等不现。如是诸法虽有,以八因缘故不可知。汝说因中变不可得、瓶等不可得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是事虽有,以八因缘故不可得。」
提问说:“事物在之前就已经存在变化,只是我们无法察觉。一切事物本身就有存在却无法被感知的情况,比如有的东西虽然很近却无法知晓;有的东西因为太远而无法知晓;有的因为感官损坏而无法知晓;有的因为心念不专注而无法知晓;有的因为障碍而无法知晓;有的因为相同而无法知晓;有的因为太强而无法知晓;有的因为太细微而无法知晓。近而无法知晓的,比如眼睛里的眼药。远而无法知晓的,就像鸟儿在虚空中高飞远去。感官损坏而无法知晓的,比如盲人看不见颜色、聋人听不到声音、鼻塞闻不到香气、口舌失灵尝不出味道、身体麻木感觉不到触觉、心神狂乱认识不到真实。心念不专注而无法知晓的,比如心专注于颜色等事物时就听不到声音。障碍而无法知晓的,比如大地遮蔽了深水、墙壁挡住了外面的物体。相同而无法知晓的,比如黑色背景上的墨点。太强而无法知晓的,比如有钟鼓巨响时,就听不到细微的拂拭声。太细微而无法知晓的,比如微尘等看不见的东西。像这样,各种事物虽然存在,但因为这八种因缘而无法被感知。你说在原因中找不到变化、找不到瓶子等事物,这种说法不对。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事物虽然存在,只是由于八种因缘才无法被察觉。”
答曰:「变法及瓶等果,不同八因缘不可得。何以故?若变法及瓶等,果极近不可得者,小远应可得;极远不可得者,小近应可得;若根坏不可得者,根净应可得;若心不住不可得者,心住应可得;若障不可得者,变法及瓶法无障应可得;若同不可得者,异时应可得;若胜不可得者,胜止应可得;若细微不可得者,而瓶等果麁应可得。若瓶细故不可得者,生已亦应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细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
回答说:“变化的现象以及瓶子等结果,与八种因缘不同,是无法得到的。为什么呢?如果说变化的现象和瓶子等结果,因为距离太近而无法得到,那么稍微远些就应该能得到;如果说因为距离太远而无法得到,那么稍微近些就应该能得到;如果因为感官损坏而无法得到,那么感官清净时就应该能得到;如果因为心念散乱而无法得到,那么心念专注时就应该能得到;如果因为有障碍而无法得到,那么变化的现象和瓶子在没有障碍时就应该能得到;如果因为相同而无法得到,那么在不同时间就应该能得到;如果因为超过限度而无法得到,那么控制在适当范围内就应该能得到;如果因为细微而无法得到,那么像瓶子等这样明显的结果就应该能得到。如果说瓶子因为细微而无法得到,那么它产生之后也应该无法得到。为什么呢?因为产生之后和未产生时的细微状态是一样的,产生之后和未产生时都必定存在这种细微状态。”
问曰:「未生时细,生已转麁,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
有人问:“事物在还未生起时,是细微难察的;等到生起之后,才变得粗显可见。所以,已经生起的可以被认知,还未生起的就无法被认知。”
答曰:「若尔者,因中则无果。何以故?因中无麁故。又、因中先无麁,若因中先有麁者,则不应言细,故不可得;今果是麁,汝言细故不可得,是麁不名为果。今果毕竟不应可得而果实可得,是故不以细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缘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答:如果按照你这种说法,那么在原因中就不存在结果。为什么呢?因为原因中并不包含粗大的状态。而且,原因中原本就没有粗大的东西;如果原因中原本就存在粗大的东西,那就不应该称之为细微,所以这个观点是说不通的。现在的结果是粗大的,你却因为原因细微就说结果不可得,那么这个粗大的东西就不能称为结果。但事实上,结果终究是存在的、可以得到的,因此不能因为原因细微就说结果不可得。这样看来,认为事物在原因中先已存在结果,基于八种因缘来论证其不可得,这种“原因中先有结果”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则因、因相坏,果、果相坏。何以故?如叠在缕,如果在器,但是住处,不名为因。何以故?缕、器非叠,果因故。若因坏,果亦坏,是故缕等非叠等因。因无故,果亦无。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云何成?
再者,如果事物形成之前,原因里就已经包含着结果,那么“原因”之所以成为原因的特性就被破坏了,“结果”之所以成为结果的特性也被破坏了。为什么呢?就好比布匹放在线团里,或者水果装在容器中,那只是存放的地方,不能称为真正的原因。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线团和容器本身并不是布匹和水果的成因。如果原因本身不成立,那么结果也就无法成立,所以说线团等并不是布匹等的真正原因。既然原因不存在,结果自然也不会存在。为什么呢?正是因为有原因作为基础,结果才能成立;如果原因本身就不成立,结果又怎么能成立呢?
「复次,若不作不名果,缕等因不能作叠等果。何以故?如缕等不以叠等住故能作叠等果,如是则无因无果。若因果俱无,则不应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无果。
再者,如果因不能造作,就不能称为果,就像线等因不能造作出布等果。为什么呢?因为线等并非依靠布等存在才能造作出布等果,如果是这样,那就没有因也没有果。如果因和果都不存在,就不应该讨论因中到底是先有果、还是先无果。
「复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应有相现,如闻香知有华、闻声知有鸟、闻笑知有人、见烟知有火、见鹄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应有相现;今果体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当知因中先无果。
再者,如果原因中已经包含了结果,而结果却无法被察觉,那它总该有某种迹象显现出来才对。就像闻到香气就知道有花,听到叫声就知道有鸟,听到笑声就知道有人,看到烟就知道有火,看到天鹅就知道有池塘。同样的道理,如果原因中事先就存在着结果,那它就应该有迹象显现出来;但现在,不仅结果本身无法得到,连它的迹象也无法得到。这样看来,我们就该知道,原因中原本并没有结果。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不应言因缕有叠、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叠非缕所作,可从蒲作耶?若缕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无所从作耶?若无所从作,则不名为果。若果无,因亦无,如先说。是故从因中先有果生,是则不然。
再者,如果因里本来就存在着果,那就不应该说“因为线而有布、因为蒲草而有席子”。如果因不能造作,其他东西也不能造作。比如布不是线所造,难道可以从蒲草造出来吗?如果线不能造作,蒲草也不能造作,难道可以说没有东西能造作吗?如果没有东西能造作,那就不能称为果。如果果不存在,因也就不存在,就像前面说过的。所以说,从因里先就有果产生,这是不对的。
「复次,若果无所从作,则为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诸有为法则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为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则无无常;若无无常,亦无有常。何以故?因常有无常、因无常有常,是故常无常二俱无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再者,如果果不是由因所造作而成,那果就成了恒常不变的,就像涅槃的境界那样。如果果是恒常的,那么一切由因缘造作的有为法就都成了恒常的。为什么呢?因为一切有为法都是某种果。如果一切法都是恒常的,那就不存在无常了;如果没有无常,也就没有所谓的常。为什么呢?因为“常”是相对于“无常”而成立的,“无常”也是相对于“常”而成立的。所以说,常和无常这两者都不存在的情况,是不合道理的。因此,不能认为在因之中就已经先有果存在了。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果更与异果作因,如叠与着为因,如席与障为因。如车与载为因,而实不与异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若谓如地先有香,不以水洒,香则不发;果亦如是,若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说,可了时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则以作为果。是故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再者,如果说在因里面,果事先就已经存在,那么果就应该能再成为其他果的因。比如说,叠好的布能成为穿着物的因,编好的席子能成为遮盖物的因,造好的车子能成为运载的因。但实际上,果并不能成为另一个不同果的因,所以不能说因里面先就有果存在。
如果说,就像土地里本来就含有香气,不洒水的话,香气就不会散发出来;果也是这样,如果没有遇到相应的条件(缘),就不能起作用成为因。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为什么呢?照你所说的,只有被造作完成的那一刻才能叫做“果”,像瓶子这些东西在完成之前不算果。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可了”(完成状态)是造作的结果,而瓶子等物在造作之前就已经存在(指其材质等),不是造作的结果,你这是把“造作”这个行为本身当成果了。所以说因中先有果存在,这个道理是站不住脚的。
「复次,了因但能显发,不能生物,如为照暗中瓶故然灯,亦能照余卧具等物;为作瓶故和合众缘,不能生余卧具等物,是故当知非先因中有果生。
再者,能了结的原因只能显发事物,不能生成事物。就像为了照亮暗处的瓶子而点灯,灯光也能照见床铺等其他物品;但为了制作瓶子而聚合各种条件,却不能产生床铺等其他物品。因此应当明白,并非在先前的因中已经存在果才生起。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不应有今作、当作差别。而汝受今作、当作,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
再者,如果事物在原因中已经预先包含了结果,那就不该有“现在造作”和“将来造作”的分别了。然而你承认有“现在造作”和“将来造作”的差别,所以证明结果并非预先存在于原因之中。
「若谓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无而生者,应有第二头、第三手生。何以故?无而生故。」
如果有人认为在原因中原本没有结果,而结果却能产生出来,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假如本来没有的东西能够产生出来,那就应该有第二个头、第三只手长出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按照“本来没有却能产生”的逻辑,就会导致这样的荒谬结论。
问曰:「瓶等物有因缘,第二头、第三手无因缘,云何得生?是故汝说不然。」
提问:“瓶子等物品是由各种条件聚合而生,而第二个头、第三只手却没有这些条件,怎么能产生呢?所以你的说法不对。”
答曰:「第二头、第三手及瓶等果,因中俱无。如泥团中无瓶,石中亦无瓶,何故名泥团为瓶因,不名石为瓶因?何故名乳为酪因、缕为叠因,不名蒲为因?
答:第二个头、第三只手以及瓶子这些果,在它们的因中本来都不存在。就像泥团里没有瓶子,石头里也没有瓶子,为什么偏偏说泥团是瓶子的因,而不说石头是瓶子的因呢?为什么说乳汁是乳酪的因、丝线是织物的因,而不说蒲草是它们的因呢?
「复次,若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则一一物应生一切物,如指端应生车、马、饮食等;如是缕不应但出叠,亦应出车、马、饮食等物。何以故?若无而能生者,何故缕但能生叠,而不生车、马、饮食等物?以俱无故。若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则诸因不应各各有力能生果。如须油者要从麻取,不笮于沙;若俱无者,何故麻中求,而不笮沙?若谓曾见麻出油、不见从沙出,是故麻中求而不笮沙。是事不然。何以故?若生相成者,应言余时见麻出油、不见沙出,是故于麻中求,不取沙;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不得言余时见麻出油,故麻中求,不取于沙。
再者,如果说在因缘中原本没有果、而果却能产生的话,那么任何一样东西都应该能生出一切事物——比如从指尖应当能生出车马、饮食等等;同样的,丝线不应该只织出布匹,也应当能生出车马、饮食这些东西。为什么呢?如果原本没有却能生出,那为什么丝线只能织出布匹,却不能生出车马、饮食呢?毕竟它们原本都没有啊。
如果因中本来无果而果却能生起,那么各种因缘就不应当各自具有产生特定果的能力。好比要取油必须从芝麻中榨取,不会去榨沙子;如果芝麻和沙子本来都没有油,为什么人们只从芝麻中取油,而不去榨沙子呢?
如果说因为曾经见过芝麻出油,没见过沙子出油,所以只从芝麻中取而不榨沙子——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如果事物具有固定能生的性质,那可以说因为以往见过芝麻出油、没见过沙子出油,所以只从芝麻中取油;但实际上一切事物并没有固定能生的性质,所以不能说因为以往见过芝麻出油,就只从芝麻取油而不榨沙子。
「复次,我今不但破一事,皆总破一切因果。若因中先有果生、先无果生、先有果无果生,是三生皆不成;是故汝言余时见麻出油,则堕同疑因。
不仅如此,我现在并非只破除某一件事,而是总括性地破除一切因果。如果因中先已有果而生、因中先无果而生、或先有果又无果而生,这三种生起方式都不能成立;因此你说“别的时候看见麻能出油”,就陷入了同样的疑难之中。
「复次,若先因中无果而果生者,诸因相则不成。何以故?诸因若无,法何能作?何能成?若无作、无成,云何名为因?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使作者亦不得有所作。
再者,如果先前的原因中并不包含结果,而结果却能产生的话,那么各种原因的特性就无法成立了。为什么呢?如果各种原因中根本没有(结果的)法,它怎么能起作用?怎么能成就(结果)呢?如果没有作用、不能成就,又怎么能称之为原因呢?这样一来,作为主动造作的力量无法完成任何造作,作为推动造作的力量也无法完成任何造作。
「若谓因中先有果,则不应有作、作者、作法别异。何以故?若先有果,何须复作?是故汝说作、作者、作法诸因皆不可得。因中先无果者,是亦不然。何以故?若人受作、作者分别有因果,应作是难;我说作、作者及因果皆空,若汝破作、作者及因果,则成我法,不名为难。是故因中先无果而果生,是事不然。
如果认为原因中已经先有结果存在,那么就不应该有造作行为、造作者、造作方法这三者的区别。为什么呢?如果结果已经先有了,哪里还需要再去造作呢?所以说你们主张的造作行为、造作者、造作方法这些原因都是不能成立的。至于说原因中本来没有结果,这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假如有人执着造作行为、造作者这些分别是真实存在的,因而认为有因有果,这样才值得去反驳;而我所阐述的正是造作行为、造作者以及因果关系都是空无自性的,如果你来破除造作行为、造作者和因果关系,反而成立了我所否定的实有法,这就不算是真正的反驳了。所以说,认为原因中本来没有结果而结果却能产生,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复次,若人受因中先有果,应作是难;我不说因中先有果,故不受此难,亦不受因中先无果。
再者,如果有人主张“因”里本来就有“果”,才应当受到这样的责难;我所说的,并不是“因”中先有“果”,所以不会受到这种责难,也不是说“因”中先没有“果”。
「若谓因中先亦有果亦无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有、无性相违故;性相违者,云何一处?如明暗、苦乐、去住、缚解不得同处,是故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二俱不生。
如果认为在原因中既先有果、又先无果,然后果才产生,这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有”和“无”的性质是互相矛盾的;性质互相矛盾的东西,怎么可能同时存在于一处呢?就像光明与黑暗、痛苦与快乐、离去与安住、束缚与解脱,不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地方一样。因此,在原因中先有果或先无果,这两种情况都不会产生结果。
「复次、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上有无中已破。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无果亦不生,有无亦不生,理极于此。一切处推求不可得,是故果毕竟不生。果毕竟不生故,则一切有为法皆空。何以故?一切有为法,皆是因是果。
再者,关于因中先有果还是先无果的问题,前面已经破除了“有”和“无”这两种见解。因此,因中先有果不能生果,先无果也不能生果,同时有或无也不能生果,道理到这里已经穷尽了。在任何地方推求,都无法找到果的生起,所以说果终究是不生的。既然果终究不生,那么一切有为法都是空的。为什么呢?因为一切有为法,都是因也是果。
「有为空故,无为亦空。有为、无为尚空,何况我耶?」
因为有为法是空的,无为法也是空的。有为法和无为法尚且是空,更何况那个“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