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一异门第六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一切事物的本质都是空性的。为什么呢?
相及与可相, 一、异不可得;
若无有一、异, 是二云何成?
事物的表象与能认知的表象,(注:相指事物显现出来的相状特征,可相指能认知这些相状的主体或功能) 无论看作同一还是差异,都无法成立; 既然同一与差异都不存在, 这两者又怎么能成立呢?
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异亦不可得;若一、异不可得,是二则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空。
((龙树菩萨著,鸠摩罗什译))
事物的表象与能够被感知的表象,如果认为它们是一体的,这说不通;如果认为它们是分开的、不同的,这也说不通。既然说它们一体或不同都说不通,那么“表象”和“能被感知的表象”这两种概念本身就不能成立。因此,表象和能被感知的表象,其本质都是空的。正因为表象和能被感知的表象是空的,所以一切事物、一切现象的本质也都是空的。
问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说相、可相,一、异不可得,今当说: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如识相是识,离所用识更无识;如受相是受,离所用受更无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如佛说灭爱名涅槃,爱是有为有漏法,灭是无为无漏法;如信者有三相,乐亲近善人、乐欲听法、乐行布施,是三事身、口业故色阴所摄,信是心数法故行阴所摄,是名相与可相异。如正见是道相,于道是少分;又生、住、灭是有为相,于有为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可相少分为相;汝言一、异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提问者说:“事物的表象与事物本身,应该一直能成立才对,为什么你说不能成立呢?你说事物的表象与事物本身,既不是同一个东西,也不是不同的东西,所以无法成立。我现在要说明:所有事物,要么表象就是事物本身,要么表象不同于事物本身,要么事物的一部分是表象,其余部分是事物本身。比如‘了知’的表象就是‘了知’本身,离开了正在起作用的‘了知’,就没有别的‘了知’了;‘感受’的表象就是‘感受’本身,离开了正在起作用的‘感受’,就没有别的‘感受’了,像这样,表象就是事物本身。又比如佛说灭除贪爱叫做涅槃,贪爱是有为、有漏的法,而灭除是无为、无漏的法;再比如有信心的人有三种表现:喜欢亲近善知识、喜欢听佛法、喜欢布施,这三件事属于身业和口业,是色蕴所包含的,而信心本身是心所法,属于行蕴所包含的,这就叫做表象与事物本身不同。再比如正见是道的表象,它只是道的一部分;还有生、住、灭是有为法的表象,它们也只是有为法的一部分,像这样,事物本身的一部分叫做表象。所以,要么表象就是事物本身,要么表象不同于事物本身,要么事物本身的一部分作为表象。你说因为既不是一也不是异,所以事物的表象与事物本身不能成立,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答曰:「汝说或相是可相,如识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故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为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触,如眼不能自见,是故汝说识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
你所说的“相就是可相”,比如认为意识等就是如此。这种看法并不正确。为什么呢?因为有了“相”,才能被认识,才叫做“可相”;而那个被用来认知的,才叫做“相”。一切事物都不能自己认识自己,就像手指不能自己触碰自己,眼睛不能自己看见自己一样。因此,你认为意识既是“相”又是“可相”,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应分别是相、是可相;若分别是相、是可相者,不应言相即是可相。
再者,如果事物的特征就是被特征所描述的对象本身,那么就不应该区分什么是特征、什么是被描述的对象;既然我们区分了特征与被描述的对象,就不该说特征就是被描述的对象。
「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则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则一;而实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再者,如果说事物的特征就是事物本身,那么原因和结果就变成同一个东西了。为什么呢?因为特征是原因,事物是结果,如果这两者相同,就等于说原因和结果是一回事;但实际上原因和结果并非同一,所以说事物的特征就是事物本身,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
「汝说相异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说灭爱是涅槃相,不说爱是涅槃相;若说爱是涅槃相,应言相、可相异;若言灭爱是涅槃相者,则不得言相可相异。
你所说的“相”与“可相”是两回事,这个说法也不对。你说灭除贪爱是涅槃的相状,而不说贪爱本身是涅槃的相状;如果贪爱就是涅槃的相状,那才可以说“相”与“可相”是两回事;既然你说灭除贪爱才是涅槃的相状,那就不能说“相”与“可相”是不同的。
「又汝说信者有三相,俱不异,信若无信则无此三事,是故不得相、可相异。又相、可相异者,相更复应有相,则为无穷。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异。」
再者,你所说的“信”具备三种特征,这三者与信本身并非不同。如果离开了信,就不会有这三种特征,因此不能认为特征与被特征的事物是分离的。另外,如果特征与被特征的事物是分离的,那么特征本身又应当另有其特征,这样就会无穷无尽地推演下去。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说特征与被特征的事物不可能分离。
问曰:「如灯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
问:就像灯既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其他事物;那么,事物的相状,是否也能既显现自身,又显现他物呢?
答曰:「汝说灯喻,三有为相中已破。又自违先说,汝上言相、可相异,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又汝说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义或在一中、或在异中,一异义先已破故,当知少分相亦破。如是种种因缘相、可相,一不可得、异不可得,更无第三法成相可相,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你说用灯来比喻,这已经在三种有为相的讨论中被驳斥了。而且你的说法前后矛盾——你之前说“相”和“可相”是不同的,现在又说“相”既能自己成为相,也能使其他成为相。这是不合理的。另外,你说“可相”之中有一部分是“相”,这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这个道理无论放在“同一”或“相异”中都说不通,而“同一”和“相异”的道理先前已经被驳倒了,所以应当知道,所谓“部分相”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像这样,从各种角度观察,“相”和“可相”既不能说是同一的,也不能说是相异的,更没有第三种方法能成立“相”与“可相”的关系。因此,“相”和“可相”都是空的。既然这两者都是空的,那么一切事物也都是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