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受欲篇
欲法有三。在屏对首,能对名与欲,所对名受欲,对众正陈名说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本意,为遣他传。二初传后说,并在受人;一标受欲,通摄初后。三观缘受法,持诣僧中,是非成否,并归受者。文中可见。问:自然界中得受欲否?答:不得。若尔,对首别法,何局法地?答:初虽别法,终成僧事。唯此一法异余对首,所以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门,一缘、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题。
欲法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私下里单独对一个人说,能说的人叫“给欲”,接受的人叫“受欲”。第二种是在众人面前正式说出来,叫“说欲”。现在这里只讲“受”的意思。第一点是抓住想要传达的本意,为了委托别人转达。第二点是先传话然后再说,都在接受的人身上;一个“受欲”就包括了最初和后面。第三点是观察因缘接受法,带到僧团里去,这件事成不成,都归到接受的人身上。这些在经文里都能看到。
问:在没结界的地方,能不能受欲?答:不能。如果这样,那这种一对一单独说的法,为什么只限制在戒场里?答:开始虽然是对首单独说,但最终是为了完成僧团的事。只有这一法跟其他对首法不同,所以后面说“在戒场外面受欲不成立”等等。整篇大致不超出两个门类:一是缘,二是法。每个门类都有对和错。所以用这个来定题目。
叙意中,初至欲也来,叙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谓羯磨所被,除说恣二种;自余一切,机发莫期,故云不意。法即羯磨,众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须加被,故曰常情。此明事是临时,法唯常定故也。故下,明能欲。对情者,即上常情,谓僧心也。顺其心者,谓以心顺之。心顺无违,显非乖别;羯磨得遂,故法无失。故下,举名结释。然下,叙立法意,生起下文,初句明缘差。情即欲心,事谓欲缘。心顺事违,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目传欲之教;总下二门,非独词句。若无制法,事则容滥,故云检也。检则下,明须教观缘,可辨成否。有事者总于缘法。若明下,审机须教,发起开章。若,犹欲也。
在说明用意的时候,开头先讲“欲”。前两句说明了想要表达的事情。就是说,除了说戒和自恣两种情况外,其他所有羯磨活动什么时候发生没法预料,所以叫“不意”。“法”指的就是羯磨,僧众经常要做。只要有事发生,就必须通过羯磨来进行,所以叫“常情”。这说明事情是临时发生的,而羯磨的规则是固定的。所以接下来讲“能欲”。说的“对情”,就是上面的“常情”,指的是僧众的心意。顺着他们的心意,就是用心里去顺应。心里顺应没有违背,就表明没有分歧;羯磨能成功,所以羯磨法就没有失误。所以下面举出名称并总结解释。然后下面叙述立法的用意,引出下文。第一句说明因缘的差别。“情”就是欲心,“事”就是欲的因缘。心里愿意但事却违背,所以叫“相反”。所以下面制定制法。“法”是总指传达意愿的教法;总括下面两个门类,不单指词句。如果没有制法,事情就容易混乱,所以叫“检”。“检”就是下面说明需要教导观察因缘,可以辨别成功与否。“有事者”总括于缘法。“若明”下面,是审察时机需要教法,发起开篇章。“若”就是“欲”的意思。
制意中,初标。凡下,释复为二,初叙僧事。身心者,且对不与欲来者言之,对前可见;有云语略,义必包口。设下,明欲法。上明不开则失机;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机缓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谓欲缘。僧私两遂,故云俱办。缘下,结示。
在解释制定戒律的用意时,先点明主题。“凡下”这部分又分两段,先讲僧团的事。“身心”这个词,是针对那些没有参与请假的人来说的,对照前面就能明白;有人说这里只提了身和心,没说口,但从道理上讲,肯定是包括了口的。接着“設下”就讲请假的规则。上面说如果不开放请假,就会错过机会;所以后面又说,制定规则就是为了得到好处。机缘来得慢,但教法要求紧迫,所以不能和一般情况一样。“彼”指的是僧团的事,“此”指的是请假这件事。这样僧团和个人都能方便,所以说“都办成了”。最后“緣下”做个总结。
释名中,初标示。多以者,如下所引诸文是也。欲明下,释成,初示欲本。但下,明欲缘。令下,明欲法。达即到也。故下,引证。论云乐随喜,律云发心,皆希须意。又《俱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业;《唯识》云:于所乐境,希望为性;皆符此意。
在解释名称的时候,先标出意思。“多以”这个词,就像下面引用的那些文章里说的那样。在“欲明”下面,是解释具体内容,先指出“欲”的根本。在“但”下面,说明“欲”的缘起。在“令”下面,说明“欲”的方法。“达”就是到达的意思。所以下面引用证明。《论》里说“乐随喜”,《律》里说“发心”,都是希望、需要的意思。另外《俱舍论》说:欲就是希望去做要做的事;《唯识论》说:对于喜欢的境界,希望是它的特性。这些都符合这个意思。
明體中。《業疏》有三:一者從法,想欲為體(想陰心聚所攝名法)。二者從相,色聲為體,或動身色(重病現相)、或動聲相(廣略四種)。三者從事,即同今文。初總標。欲為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說恣制同遵,餘法皆別為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欲,中即說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
说明体的含义。《业疏》中讲有三种:第一种是从法的角度看,把“想欲”当作体(想阴和心聚在一起,这叫“法”)。第二种是从相的角度看,把色和声当作体。有的是动身体的色相(重病显现的样子),有的是动声音的相(有广和略四种)。第三种是从事的角度看,就和现在这段文字说的一样。开头是总的说明。“欲”是能需要的,“事”就是想要的东西。除了结界以外,所有的仪式做法大致分成两类。说戒、自恣、制定戒律这些是大家一起遵守的,其他做法都是各别进行的。从下面开始,分别解释。先说明共同需要的情况。时间限制就是半个月或者夏安居结束的时候。“叛”就是背离的意思。《疏》中说:如果私下逃跑背叛,就算跑远了也犯戒。从“自有”下面,再说明各别需要的情况。单个僧人需要的是指私人不需要的东西。僧众需要我,是怕出现分歧。我不需要,是因为不是自己的事,并不是说我没有心思一起需要做法事。问:这三种体有什么不同?答:第一种是能产生欲望的心,第二种是欲望所对的对象,中间的是说法时的用词。《钞》里给出了后面的解释,其余的意思就省略了。
開遮中,初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義準三小戒場亦遮。)餘下,明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緣,出說恣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德衣白,前列問欲;自餘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
在讲解戒律的开许和遮止时,先说明遮止的意思。**遮止就是禁止**。戒律中只规定了三种大界结界方法,在举行羯磨仪式之前,都说不能接受别人嘱托的"欲",所以叫做"唯独排除"。(按照道理,三种小界和戒场结界也属于遮止的范围。) "余下"这一部分,是讲开许的情况。第一句"判定"是确定的判断。下面两句是根据义理做的判断。关于"欲"这种制度的条文,出现在说戒和自恣两种犍度中;戒本中的"单白羯磨"、以及舍功德衣的白文中,前列部分都询问有没有"欲";除此以外其他地方都没有提到,所以说"不是明文规定的"。除了结界法这一情况,制度规定不允许使用"欲";其他情况都没有禁止,意思是说都是开许的,所以说"不是因为制度禁止"。为什么唯独在结界时遮止"欲"呢?答案在本篇中有说明。
緣中為二,初簡非緣。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緣。要知欲法,事不得已,故曲開之。微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慎。不合者,遮未說也。不成者,斥己說也。若下,次明如緣,有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緣。而下示旁緣。出與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鉢(經營衣鉢),王賊禁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
遵守戒律的人符合规定,犯戒的人则不符合规定。语言表达有限,但内容涵盖广泛;所有谋生手段、邪命、放纵懈怠等都不应列入,因为不符合规定。需要明白欲望法则,事情不得已时才可适当开许。稍有滥用,都是背叛。重病之人抬到跟前,教化的用意可以明白。告诫学者,更要谨慎。不符合规定的,要遮止不让他们说;已经说过的,要斥责他们。以下其次说明符合规定的缘,有六种。律文中关于欲望法原本没有塔的事务,《注羯磨》也只列出五种;现在根据不与欲戒增加,它说的僧事、塔寺事、看护病人,都允许与欲。上面引用的是主要的缘。下面展示的是次要的缘。出现与欲后反悔戒。这不是正规的规定,因为不出欲望法。僧众接受行持,表示可以采取。《僧祇》那里还有阿兰若处的衣钵经经营衣钵、国王盗贼的禁闭都允许。下句指出省略,有的说《义钞》,现在见于疏中。
斥世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欲。(有準《尼鈔》是慢說戒羯磨法者,彼此別致,不可一例。)謂下,釋相。言無病者,此約牒緣者為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緣,則無初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說,得成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
在世间,一开始指出错误。很多傲慢本身就是心不对。胡乱行事,事上即是错的。这种法则就是欲望。〈注:依据《尼钞》,这是关于傲慢说戒与羯磨的规则,彼此有不同之处,不能一概而论。〉说到下面,解释具体含义。所谓“没有病”,这是指按照所提到的因缘情况来说。让下面去,显示过失,一开始说明与欲告之人犯的过错。让传到僧团,形成教人所作的业。按理说,一开始给与的时候,对于前面不知情的人也得三种罪。所犯的下面,指出接受欲告之人的过失。因为明知事实不实,自己与他人同犯。所谓三种罪,即上面说的三种妄语。现在不提及因缘,就没有第一种妄语。如果自身确实清净,也没有第二种。不想说想要,定是有罪的。后面两句是诃责告诫。《尼钞》问:没有病既然不应该说,能完成法事吗?答:能。前面人自有妄语的罪过。
二欲法自与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应称事与欲清净,听如法僧事与欲清净。无上二句,故云不具。《业疏》云:律云广说,不正出文;今比转欲裁出,故云义设。词中,初句告前忆持,次句自言名号,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陈本心。
从"二欲"到"自与"这一段内容,属于佛法解释中的第一个部分。佛经里只说:佛讲不应该随便把同意权交出去,要按规矩办事,清清净净地参与僧团事务。上面没有具体说明那两句话怎么操作,所以说内容不完整。《业疏》解释:经文只说"广泛地讲",但没有明明白白写出具体说法;现在咱们把这个转交同意的规则提炼出来,所以叫"义设"。具体词句里:开头第一句提醒之前记住的事,第二句说明自己的名字,第三句说清楚要办的事情,第四句正式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
次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谓是非条别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齐。无结略者,如舍戒悔吉等,不云三说;单白白二,不云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为言,若三归乞词,对念说恣,并直云三说。准下,举法例成。以转欲中无结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说不成欲,故此斥之。所以一说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众多忘隐,明判开之;岂限三说,方成一法。
首先,衡量受戒的次数有一定的标准。最初要指出其他派别的做法。现在来说明,不执着于固定的次数。这就是前面所说的是非区别的原因。首先显示本宗的立法界限。没有固定结尾的,比如舍戒、忏悔等,不说三次;单白、白二不说第二次、第三次等等。文中暂且以大僧、二僧、四僧来说。如果是三皈依、祈求词、相对的念说等,都是直接说三次。根据下面,举出法条来加以例证。因为转欲中没有固定结尾。下面,责难其他人的错误。师父说:有人根据《五分律》、《僧祇律》,说没有三次说完就不构成欲,所以本文责难他们。为什么说一次也能成立的道理是:师父说:无非是把心意完全呈白给僧众,许多遗忘不明确之处,明确判断可以允许;怎么会局限于三次说完,才形成一个法的构成。
不牒缘中。古本羯磨欲并称缘;恐后疑执,故此问破。此欲词者,指上义设。人语者,即曹魏僧铠翻译时加。律中转欲则无,前既准律,故云正本。
明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說時,與前詞句不相稱可;以餘眾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成法義,故立此問。(古作乎呼,謂不稱欲緣,且上既云不稱正本,何乃反問成否,於理不然。)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引。
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緣起欲淨各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三業中心口集即相和也。)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戒見利同即體和,僧體、假用,名之異耳。),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希僧舉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明合說。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留說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半月說戒常定故),非時集與欲(餘羯磨不定故)。此即《四分》所廢之教。
釋如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緣。如〈眾網〉者,彼列二十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事(謂僧中事,如云為受戒事與欲等。),僧中有餘事起,稽留法事。佛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者,須簡結界。
转欲,叙缘中,初二句结前标后。谓下,释开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听授与余比丘。毘尼下,引证。彼云七相应法,受已转与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外应闭。《僧祇》、《十诵》,若转即失,部计不同。疏云:或是异宗所废,且从当部。
词句中。六句。初后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词;若转多人,须一一别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余词并同。彼下一句,自他双牒以付后传。
问成否中。律中五种,而世滥行,故作此问。
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緣。律中本為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所以。文下,二引示。〈說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汝欲,成與欲(鈔以此句在下,又汝字作我,復多說字;《注羯磨》同律,可驗鈔中傳寫錯倒。);若言我說欲,成與欲(即鈔初句);餘三並同,下皆云成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為二,四口一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說,健則可知。
次科。《五分》即不与欲起去戒。彼因不与欲起去,故制须说欲;彼云今僧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中与欲,此即同今广说。言无略者,据下有现相一略,但无三种口略。上判四略为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可辄用,意在下科。
三中初示滥,有二,初缘如事非。嘱信谓遣使往告。语沙弥者,亦同遣使,但传词耳。或有下,二缘法俱非。上引两文,正为破此;以无病非缘,辄略非法。初判不成。量合作良,音误。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于义难成。所以断语犹进退者,由无明文,且据义决;况略是律开,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云难定。然今行事不可从缓;有病堪能,亦须广说,方契圣心。
问现相者。本律有名无相,欲引外部明之,故设此问。
答中,初示五相。随病者所为,亦非止此。律下,次诫令详审。律即《五分》。由无名句,色相难辨,故在取者默识趣向。
说欲中,初为他分二,前仪,后法。若为他传,待索方说。兼他自说,不必待索;由缘来不时,不可定约;如便利卒患,可待问耶!具威仪者,如下所决。法中。初句告众同听,次句牒彼人名;我下一句,传初受辞;彼下二句,牒应僧也。若下,示总说。《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无在,但于次句总牒诸名。若不记者,当云我受众多比丘欲清净。疏云:此据迷忘,必思审者,不得笼通。
合说中。出法词句,大同转欲,唯初告僧为异。而依古牒缘者,一暂借别缘,简异彼此。二恐后学不晓牒缘之相,故特示之。临事正说,必须削去,故《尼钞》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
自说中,初示法。与前与欲文同,但初句别。今时后生不识僧别,多于众中而云大德一心念,或云大德忆念;愚痴迷法,法恐难成。《四分》下,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缘可解。彼但云我某甲清净,僧忆念持;今不用彼词。善作者,叹其能也。如法者,释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与,后三对众。又前三正出本宗,后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三法,显知后二准前裁出。
次决通中。以当时诸家行事多别,义须指定,故问决之。
答中,初文四相。二是合说,二是各说。又前二对僧礼不礼别,后二就位下不下异。
取舍中,初科为二,初至皆成来,一往暂许。据文有二。一据忘名,律中若不忆姓相,但云众多比丘与欲清净;次准不说,并如后引。若下,二取义夺破。律中等者,释上文意。忘误得罪,对上两文。无缘不得,显非常开。上来释通本部。约下,劝准他宗。文见次科。
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傳者。(準此為他傳欲至僧中,隨多少須為促籌。今多不知。)次引《僧祇》二節,初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準此受欲必選精明,據《業疏》中戒具解昏,不聽持欲。)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說;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莾鹵;取此義意,證非合說。
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下,責其同說。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或可別有明文,如前《僧祇》病比丘自入僧中上座前說,《五分》未見有文。)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說。又準二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說,頗合今文。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
失法,标中。律明失有三处:一房内,二中道,三僧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显通三处。今不别分,故云统明也。
本宗,标数。准下列相并《业疏》,合云二十八。若据律文,即无隐没;今详祖意,准不足数,合须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间律本写脱,必无他意。
体非中,初文二,初约自言明失。文列十八人,所以无尼等四人者。准《业疏》意,比前足数,止是略无。《五分》明列,如后所引。若下,二约不言不失。指同〈足数〉,即前二三两例。
引证中。二文并约自言,则彰前判有诚据矣。《五分》。说罪言通,必据四重,由证体非故。反上谓不自说。《十诵》。始取即屏处,取竟收中道僧中。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弥非数,非比丘即上二人。此示说时言有不定。
遇缘失中。初命过,准《业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未说不成,已说在僧成;余如彼说。罢道者,准疏释云:受已自言还俗,寻悔亦失,由隔俗情故。入外道者,谓同寺内外道居处;西国多有,此土不尔。别部者,或调远邪党,或部计异宗。戒场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内故。
释余处中,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决。说恣二处列相并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
释明相中,初科。后夜者,据近显相,远则可知。律中结界广故,十四日布萨,十三日往,不得受欲。
問中。以僧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說恣亡物德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自恣減眾,文略意同。)故知下,結成。所以然者,一欲濟卒緣,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緣若在,容可再傳故。
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诵》空有互与,皆非法故。隐没人三处通失,故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处。离见闻者,疏中约三处俱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离未失,俱离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离生念处,亦约俱离;三在僧中,如下问答。
问中。古多异说,故须决之。
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以辨俱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疏標今解,前是古義不疑。)文中,初二句總判。故下,別釋;初準說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俱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聞,則是俱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上互不定義。
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從《僧祇》已下並為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為二:從前言至雖說不成,明俱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得成說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說欲;然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據遠為言)。次引《五分》。初明倒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語,皆為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不見(《僧祇》隔障;《五分》雲霧黑暗,先不相識,不成受戒;又如背說戒師坐,成別眾,欲並不成。),二、見而不聞(即前《五分》覆露倒出),三、俱見聞失(即前神足),四、俱離失(《僧祇》覆處離見聞,不成受具;又《五分》同覆障處相離不成。)。
次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古記不數此人,乃謂足數中隔障自有五人,義加一人;然今文及羯磨並云《僧祇》五人;如不足數,亦不除與欲及加隔障,難可憑信。)
《五分》中。覆露倒出,合为人。共下尼等,为八。
《僧祇》後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人,疏云能所俱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非;四即愚教失。(彼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德來,入眾聽法;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說。疏云:以身到僧,前緣久廢,故須復說。);五即難緣(彼云:若暴風雨、若火、若賊驚散故。)下句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此一不同),宿欲失(此同明相出),與比丘尼,與沙彌(此二同《五分》),受者還戒(此同罷道),與者還戒(此亦不同)。
《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持也。(準同〈足數〉,合有正行四人也。)總前諸部,共四十九人。對前〈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瘂聾等,義無與他,故不論失。受已,瘂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出界,在內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覆藏等人,足生善故。);二非足數,是持欲(即睡定人);三俱非(如上多人);四俱是,可知。
结断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处也。说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令僧成别,自即违教,二并吉罗;今此文中,且从自说。下引律文。一证不成,二令再与。彼列五种欲已云:若不现相、不口说,皆不成等,如文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仪,故更简人;秉法方诣故也。
遇缘中。三科。前明故误,后明逢难,并约受者。中明重病,即与欲人。
初中,上明误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获罪。然文但制罪,不云成否;故以理决之。在开缘者,列定忘后故。并下,总示成处。
二中。次第三开,如《业疏》解。初扶来者,表和达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济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连不及故。以下二句,释成三种。显示和同摄僧极教,故云更无等。
三中有二,初正明传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此由难缘,故开暂出。必下,次明遇难不往。恐谓出界开成,辄例同故。下引文决,须知别众制急,虽难不开。
问事讫中。有执成别,故问通之。
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下二句顯非所為。反顯若以欲緣為羯磨事,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謂不牒緣,意在下答。),僧為又別(正同此意),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
转难中。事休是同,而法谢不谢有别,故引相并。答文,易解。